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与意义(doc 7页)
我国行政程序法价值探略
两者不可或缺正 是体 现 了程 序法 的内在价 值。 由此 可见 , 公
正是 法律 包括行政程序 法的价值取 向得到了Af 罗马开 始到 t -
当代法学 家的普遍认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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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程 序法 的 内在 价值
由于社会科学 的性 质及 其相对 落后 , 长期 以来 效率 这 一 行政程序法 的内在价值是指行 政程序 法律关 系主体关 于 价值范畴 主要 是 自然科学 和 经井学 研究 的对 象 。直 到 当代 , 行政程序法 的绝 对超越指 向。“ 绝对超越 指 向 义是指 : 吉 一 西方法学 家尤其是 经济 分析 法学 家才特 别重视 法 的效益 ( 效 是行政程序法价 值 对理论研 究 、 法 、 立 守法 具 有导 向作 用 ; 二 率 ) 价值。美 国经济 分析法 学 家 库斯 在‘ 会代价 问 题》 书 社 一 是行政程序法价 值 与法本 身 具有时 空 与性质 上 同一性 ; 是 提 出了典 型的效益 观一 三 库 斯定 理 。库斯 定理 认为 , 如果存 行政程序法 的价 值 总是高于 其价值 的 现实状 况 , 值追求 与 在零 交换 代价 , 价 不管什 么样 的法律规则 , 有效益 的结 果都会 出 价值 实现之 间有 一定差 异性 。正是行政程 序法 内在价 值具有 现; 如果存 在实在 的交换代价 , 有效 益的结 果就 不可能会 在每 “ 对超越 指 向” 绝 的性质 . 才赋予 了行 政法价 值的高 贵与尊严 。 个法 律规 则发生 。因此 , 在经济 分析法学 家看来 , 法律 制 度规 行政程序法 内在价值包 括公 正和效 率两个方 面。其基本 含义 则的设计说到底 是以效益为 轴心的。我 国法理学 家张文 显教 是 :1任何公 民不 因 收^ 、 位 、 族 、 别的 差异 而具有 不 授更进一步揭示 了经济分析学 效益原理在法律制度安排 中 的 () 地 种 性 同政治经济 权 利 ( ) 2 社会资 源包括 权 力 、 会 、 钱等得 到 两个作用。一 是效益原理决定着 国家是否运用法 的手段 干预 机 金 公 正分 配。( ) 3 行政行 为应不 偏不倚 , 不能厚 此 薄镀 , 因人 而 经济生活。二是 权利的保护 方法 也往往是根据效 益原理 确定 异 。( ) 政权运行投^与产 出比最大化 。 4行 的。这反映在行 政法学研究 中 , 行政机关 在行使其 职能时 , 要 公正 和效率是法学家们对行政 程序 法价值 取 向的理性反 以尽 可能少的时间 、 力 、 济耗 费 , 得尽可能太 的社会 、 人 经 取 经 应 。从人类法 律思 想发展进程 看 , 正是法 律 一个 最古 老 和 济效益 。作为行 政法重要组 成部 分的行政 程序法 应 当以效率 公 最基 本的观念 , 至少从柏拉 图时代起 , 正就几 乎被 所有学 派 作为其价值 取 向之 一 , 为各 国行政 法学者所 接 受。美 国行 公 也 的思 想家视 为 良好政治秩序 的基本 属性 。古 希腊和 古罗马 的 政法理论认为 :行 政机 关能 采取 的程 序和政策 , 够避 免 不 “ 能 法学家都把 法律视 为 正义 的化 身 , 不管 是对 个人 还是 对公共 必要的牺牲 , 得到最大的效 益 . 也是行 政法的一个 目的 在 当 权力来说 , 守法律就是公 正 。2 世 纪美 国哲学 家 罗尔斯 在 代行政职能迅速 扩张 的情 况下 , 高行 政效 率非 常重 要 同 遵 0 提 ” 【 收藕 日期 ]0 2 1 7 2 0 —0 一l [ 作者简 介】 邓刚宏( 99一)男 , 】6 , 湖南邵阳人 , 江苏淮安市工学院社科 系讲师。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探析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探析马艳(贵州大学经济学院贵州贵阳550025)[摘要]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包含内在价值与从属价值。
内在价值主要体现为正义与秩序,从属价值主要体现为保障实体法的具体运行和正确实施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控制。
行政程序法的内在价值与从属价值两者在一般情况下是和谐统一存在的。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内在价值;从属价值【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310(2010)04—0047-03A bst r a ct:V al ue of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P r oeed ur e L aw i ncl udes i m m a nent val u e and ext ri ns i c va l ue.I m m a ne nt val ue i s e m bodi ed t hr ough j ust i ce a nd or der w hi l e ext ri ns i c val u e i s r epr es ent e d by t he f act t h at i t e n s ul屯s t he i m p l em e nt at i on of s ubs t ant i ve l aw a nd t he cont r ol over f ree adm i ni s tr at i ve di s cr et i on.G ener al l y spea ki ng,i m m anent val u e i s i n har m o ny w i t h ext ri ns i c val ue.K e y w or ds:adm i ni st r at i ve pr oced ur e l aw;i m m a ne nt val ue;ext r ins i c val ue目前,我国对行政程序法的探讨涉及其各个方面。
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所决定的,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确立,为实现依法行政开辟了道路,创造了前提条件,而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所在。
不奉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就不可能有依法行政。
因为依法行政不是孤立的,依法行政需要权力机关增强立法和必要的授权,需要司法机关的保障,需要全国人民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以及来自各方面的监督等等。
没有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就谈不上依法行政。
而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治国的核心、难点,以至终点所在。
法律的实施是所有国家机关的任务,但最重要的还是行政机关。
大量的法律,包括涉及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以及和人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很多法律都要靠行政机关去落实。
据统计,百分之八十的法律都有赖行政机关执行。
行政机关在依法治国中担负着最大量、最繁重的任务,能够说,没有行政机关,依法治国就失去了最主要的支柱。
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执法,立法方面的一切努力将变为徒劳。
正所以,江泽民同志指出:“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①d从与公民的关系说,虽然民事关系要比行政关系更广泛、更复杂,但民事权益的保障,离不开行政机关。
很多人以为保障民事权益,制止民事侵权行为,主要依靠法院,行政机关在此无能为力。
这是一种误解。
民事权益的保障和民事侵权行为的制止,首先关乎行政机关。
这是因为,民事侵权行为具有双重性。
例如,甲乙二人打架,甲将乙打伤,这是民事侵权,但同时甲也侵犯了治安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
民事侵权行为,侵犯的不但是公民权益,也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行政机关为了维护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就必须给破坏治安管理秩序的甲以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即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是对民事侵权行为的制止;即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也是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数量多,程序简单,效率高,因而常常在处理了公民侵犯行政管理秩序的同时,也顺手将民事赔偿问题附带解决,这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情况。
如何看待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程序的利与弊行政法文章范文
如何看待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程序的利与弊行政法文章范文文章摘要:在我国,在长期的集权型政治体制和计划型经济体制的背景下,行政法失去了本身的监管政府、限制公权的意义,却成为政府的一种管理工具。
相当多的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对行政程序法了解甚少,听证更是一个陌生的词汇。
随着社会民主化进程的推进,服务型政府的逐渐建立。
保障公众合法权益,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的呼声日益高涨。
行政听证才得以慢慢产生并发展起来。
在当代中国独特的国情下,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程序有着许多旧体制的烙印。
文章关键词行政处罚法,听证,体制在我国,由于长期的集权型政治体制和计划型经济体制,行政法只是被政府作为一种管理手段来运用。
相当多的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并不知道行政程序法为何物,更不用提听证。
而随着后来多项法律,法规的实施,行政听证程序制度在我国得以确立。
然而由于实际现实操作,制度设置和思想观念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使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流于形式,甚至被某些部门所利用,粉饰太平。
使得这项重要的行政程序制度在实践无法发挥其重要作用。
一、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程序的缺陷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是现代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
行政听证程序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贯穿于行政决定整个过程的始终,听证赋予当事人的进行申辩和提出意见的权利与场合。
然而在我国,在长期的集权型政治体制和计划型经济体制的背景下,行政法失去了本身的监管政府、限制公权的意义,却成为政府的一种管理工具。
相当多的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对行政程序法了解甚少,听证更是一个陌生的词汇。
随着社会民主化进程的推进,服务型政府的逐渐建立。
保障公众合法权益,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的呼声日益高涨。
行政听证才得以慢慢产生并发展起来。
在当代中国独特的国情下,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程序有着许多旧体制的烙印。
(一)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正所谓:“有权利必有救济”,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有赖于健全的监督和救济体制的建立。
行政的涵义
行政的涵义:行政就是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行政的特点:(1)国家职权性--国家强制力实现其意志的活动。
(2)执行性--体现在国家权力机关的从属性。
(3)公共性--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管理和调控。
(4)积极性--行政职权的行使具有主动性。
行政—执行、管理; 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现国家行政只能的活动.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体系行政关系--是公共行政组织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组织或者与行政组织所属公职人员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一)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
2、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
3、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
(二)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之中。
依法行政原则,包括法律创制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包括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公共原则(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行政公开原则,包括行政立法公开、行政行为公开、行政信息公开。
行政法的地位行政法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1)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行政法是与宪法关系一最为密切的普通法律部门,是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3)行政法是最具社会影响的部门法行政法的作用(1)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加快法制建设、促进依法行政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其组成机构及公务员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以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行政法律关系以特定的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中行政主体的意志和行为具有单方性行政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也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
行政读书笔记
行政读书笔记篇一:行政法读书笔记第一节行政法的界定和功能一.行政1行政从方法上归为四类学说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一个相对于立法、司法的概念:专指国家行政和公共行政。
其一、除外说:认为行政是除了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或其他公权力主体的活动其二、积极说:日本学者田中二郎认为:“行政是依据法律、在法律的约束下,现实中为积极实现国家目的进行的,整体上的具有统一性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
其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说。
形式意义的行政,实质行政机关所做的行为或活动都是行政,而不论它在实质上是“准立法行为”或“准司法行为”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则着眼于职能及其活动,只要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不论是由何种组织实施,都属于行政的范畴。
其四:综合说,从结构、实质和功能三个方面对行政的含义做总结性说明。
2书上的归纳: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3行政的特征:1行政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和或社会组织。
具体而言表现为行政机关,即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国家组织。
除了行政机关外,非行政机关的特定组织也可以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从事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因而也成为行政的主体。
2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
行政应以追求公共利益或社会福祉为目的。
行政的这种公益性除了表现为行政的事务而非私人的事物,更主要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和社会的职能。
这些职能至少包括建设、保卫、服务等职能。
行政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为人民服务”应该注意的问题:并不是与个人私益有关的就不属于公益。
公益和私益有可能部分重叠,也可能相互冲突。
因此,行政在追求公益时,也要对私益加以保护。
3行政活动具有整体性和能动性。
虽表现为若干个单独的行动,但是这种具体的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始终一贯,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具有能动性,它可以根据实事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实现。
具有能动性,可以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实现不同于司法的不告不理的被动性4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
政治行政二分法的基本内涵与理论价值
政治—行政二分法的基本内涵与理论价值政治行政二分原则作为公共行政学一个里程碑式的理论,一直以来被公认为是现代公共行政的逻辑起点,开创了西方公共行政学研究的先河。
政治与行政二分的理论意义在于将行政管理研究独立于政治领域,从而使得行政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成为可能;行政管理活动也从一种统治视角逐步地转变到一种管理视角。
至此,政治行政二分法也就实现了自己的历史使命。
因此,政治行政二分法的“二分”前提是政治和行政机构分设、职能分离,而在具体的行政事务部门和公共事务上政治和行政不可能完全地分离,所以,价值中立是有限度的。
而且,在实践过程中,政治与行政二分使政府管理系统获得了自主发展的制度空间,并由此建立了一个高效合理的政府管理模式。
一、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的内涵(一)背景17—18 世纪,欧洲主要国家的公民社会发展地相当成熟,整个社会出现了巨大的分化现象。
到了19 世纪末期,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
生产力的飞速发展推动了经济和社会的快速进步,使得各种社会关系和经济结构变得日益复杂,各种冲突不断增加,从而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这使得政府不得不进行积极干预社会公共事务,所以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逐渐扩大,公务人员的数量急速增加。
此时,也迫切需要一门科学理论来指导政府的管理活动。
于是,政治与行政二分理论便应运而生。
一种理论的产生也离不开政治土壤。
多党制便是政治与行政二分理论产生的政治前提和基础。
多党政治是竞争性的政治,政党通过竞争性选举来获得掌权的机会。
于是,在政治领域中的这些竞争往往会促使社会分化为不同的利益对立集团。
这种矛盾对立与斗争又通常会走向非理性化,因而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甚至使整个社会陷入动荡不安。
因此,政治与行政相分离是不得已而做出的选择。
(二)演进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的历程是很难准确追溯到其源头的。
在某种意义上,整个近代社会政治的发展都是朝着政治与行政二分的方向前进的。
首先是德国学者斯坦因是最早关于政治与行政分离观点的萌芽者,他对宪政与行政的关系进行了解说:“国家在一定社会秩序条件下是个人人格主体,具有心理学上的意志和活动,分别表现为宪政和行政。
行政法中的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法中的程序正当原则摘要:程序正当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之一,它的意义和价值在于有利于充分保障实体公正,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亦有利于充分推进政务公开和提高公民的法律道德素质。
实现正当程序原则,要求我们应当正确处理好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权力与法治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效率与程序的关系。
一.概念引入程序正当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他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的各个环节。
正当程序的内涵应包含以下几点:(1)正当程序的标准高于法定程序。
按照现代法治的要求,不仅合法或者违法的行政程序不属于正当程序,而且即使是符合法定程序的规定,但不符合保障人们最低限度公正的标准,该行政程序也不属于正当程序。
(2)正当程序具有合理性。
虽然程序合理并不必然导致结果合理,但程序合理通常能够得出正当的结果。
(3)正当程序具有公正性。
它是指程序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目标。
尽管程序公正并不能避免个别具体事实上的不公正,但是程序不公正则通常导致结果的不公正。
二.程序正当原则的发展沿革程序正当原则起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正义”,发达于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法律程序”。
到了20世纪,包括许多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纷纷进行行政程序立法,通过立法将正当程序原则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在英国,正当程序原则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
其中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载判,或经国家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何其他方式侵害,我们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为之。
”美国法的基础是英国普通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讲义学习目的和要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之一。
本课程系统、全面阐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反映行政法学的最新发展。
通过课程训练,力图让学生掌握认识、分析问题的方法,建立体系化的知识,具备处理政府与公民关系、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的能力。
编次教学内容课时1 导论 62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83 行政行为法264 行政程序法 35 行政复议法 66 行政诉讼法197 国家赔偿法 48 实践36小计108第一章导论本章是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知识,所阐述的理论概念是涉及整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最重要的基本概念。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法的含义及特点;行政法的渊源体系及其效力与适用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本章的教学目的:明确行政法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及行政法的发展概况,认清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本章的重点与难点: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渊源和特点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的概念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含义是执行和管理。
马克思说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习语的行政包括私行政与公行政。
行政法是当代自由民主国家实行法治的一个重要部门法,了解和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前提之一,就是必须对什么是行政予以认识上的界定,否则,难以清楚、准确地把握行政法所欲规范的对象。
这就是教材之所以首先讨论“行政”涵义的原因。
至于对“行政与行政国”、“行政与法治国”的讨论,则可以从一定角度将之理解为说明行政法是在怎样的社会生活现实条件(行政国)和怎样的精神氛围(法治国)之中产生的。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共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特定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公行政又分为政府行政与社会公行政。
公行政的最大特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依法行政的意义和要求
依法行政的意义和要求依法行政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表现之一,也是国家行政管理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我国行政机关在观念、组织、人员、职能和制度建设等方面从人治行政到法治行政的全面转变。
国家实行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第一,实行依法行政能够在行政管理中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要求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作为根本的行为准则。
由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是根据宪法的规定而来的,所以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体现宪法精神,符合宪法的规定,否则就是对国家宪法的破坏,就是对宪法权威的践踏。
第二,实行依法行政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国家行政机关是人民组建起来为人民服务的。
为了保证国家行政机关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人民通过宪法授予了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权。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是从人民权利中转化而来的。
因此,行政权力必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但相对于国家的行政权力而言,公民权利处于弱势地位,随时都有可能受到行政权力的损害。
而要防止国家的行政权力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将行政权力置于法律的监督和控制之下,实行依法行政。
第三,实行依法行政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管理行政事务,并且在管理行政事务时必须接受各种监督主体依法对其开展的监督,这样就能够有效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或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暗箱操作或以权谋私。
第四、依法行政能实现我国加WTO的请求。
WTO是以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WTO规则主要是规范和约束成员的政府行为的,目的在于消除或者限制各成员政府对跨国贸易的干预。
我们必须全面接受WTO规则,接受其对政府行为的规范、约束和评价。
坚持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重要、更为紧迫。
只有作到这一点,才能更好地参与竞争,使我国经济同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实现新的历史跨越第六,依法行政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行政诉讼法》制定的意义行政审判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附制定回顾资料)
首先,阐述了《行政诉讼法》制定的意义。
《行政诉讼法》颁布和实施的意义重大,除了人民所熟知的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之外,还有诸多重要意义。
这些意义至少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使人民群众从共和国的国民成为法治国家的公民。
公民是享有公权利的主体,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我们更多关注的是公民的私权利。
正是因为《行政诉讼法》的公布和实施才使国民成为真正具有公法权利的公民。
第二,使政府由权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始终在为人民利益工作,但主要依靠行政权力进行管理,依据法律规定管理的方式不占主导地位。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揭开了真正用法律治理政府、治理社会的新篇章。
第三,扩充了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职能,使人民法院拥有了监督行政权的职能。
第四,使社会由人情关系社会逐步步入规则社会。
《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陆续颁布,行政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社会的规则化程度逐步提高。
第五,使国家的规范体系日益完善。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尤其是填补了公法领域的诸多空白。
第六,使我们党主要依靠政策执政走向依法、依宪执政。
过去评价党和政府决策与行为时,主要看是否符合政策,或者是否符合某种原则与精神,但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评价决策或行为主要以法律为标准,对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产生重要影响。
一《行政诉讼法》的颁行,为法治中国建设举行了“奠基礼”;为国家的长治久安装上了“安全阀”;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提供了“保护伞”;为行政权的行使戴上了“紧箍咒”;为官民矛盾的解决找到了“金钥匙:其次,他总结了30年来行政审判制度发展的基本经验:第一,党中央坚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改革开放是《行政诉讼法》得以较好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
我国行政审判事业能够顺利发展,离不开党中央的坚强领导。
行政法习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题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名词解释行政行政法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律关系二、选择1、下列是行政法的特殊渊源的是()A.行政法规 B.规章C.法律 D.其他规范性文件2、在我国下列属行政法的一般渊源的是()A.宪法和法律 B.法律解释C.行政法规和规章 D.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3、行政权相对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它具有的特点是()A.自由裁量性 B.主动性和广泛性C.强制性和优益性 D.单方意志性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A.行政主体 B.行政相对人C.行政法主体 D.监督行政主体三、简答1.行政法的基本特征?2、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3、如何理解行政法地位?4、如何理解行政法的作用?四、论述1、谈谈你对我国转型时期行政法功能的理解。
2、我国2004年修订的新宪法中专门提出了国家对人权的保护,请从行政法的角度谈谈应如何落实宪法的这一基本原则。
3、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4、谈谈你对我国行政法基本理念的认识。
第二章行政主体一、名词解释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公职关系二、选择1、下列属行政职权的是()A.规章制定权 B.自由裁量权C.征税权 D.侦查权2、下列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是()A.行政机关 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C.接受行政委托的组织 D.公务员3、在我国,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方式主要是()A.选任 B.调任C.考任 D.交流4、以下属于对公务员行政处分形式的是()A.警告 B.降级C.开除 D.记过三、简答1、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2、我国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3、引起国家公职关系消灭的几种情形?4、简述我国公安机关的组织系统?四、论述1、试述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的主要区别。
2、试述《公务员法》对我国现行公务员体制的变革与突破。
3、试述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4、试述行政主体制度创设的积极意义。
第三章行政相对人一、名词解释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行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二、简答1、简述我国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依法行政的内涵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依法行政的内涵篇一:依法行政内涵浅谈依法行政的内涵“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只有以依法行政为重心和突破点,法治才有望实现。
本文仅从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必要性、原则等问题出发对“依法行政”进行分析。
1.什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其概念的形成及其内容的变化可以说与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呈并进态势。
各个国家由于宪政体制和法律制度的差异,理论学说及实践对依法行政往往有不同的诠释,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具体实践上也有所差异,但“行政必须依法进行”这一实质内容是共同的。
在我国,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具体运用。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就是行政机关(包括其它行政主体,下文同此)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判的标准。
依法行政的内涵宜从下列几个方面来理解:1.1依法行政中“法”的界限1.1.1从法律本质上说,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从来都是统治阶级的法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要求就是要制定出体现广大人民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律,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
依法行政之“法”必须是体现篇二:依法行政的含义和基本要求是什么概括起来讲,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现代社会,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应包括法律规范,还应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
依法行政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行政主体合法。
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
该项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地位、资格和组织条件。
如果进行行政活动的主体不是依法成立的或者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
具体包括:一是行政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
正当程序的作用与意义(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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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的作用与意义(1)自然正义与正当法律程序的比较分析-------兼述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影响摘要:自然正义起源于古老的英国,可以溯源于《大宪章》,是英国法治的核心内容,经过长期的发展成为英国普通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被视为权利与自由的基石。
后来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对其进行了继承与发展,使内容更为丰富与发展。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过程中有必要对其核心内涵进行汲取与学习。
关键词:自然正义正当法律程序行政程序立法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是英国行政法上最基本的程序原则,在美国被称为“正当程序”,为美国法所继承与发展,两者虽然都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理念,但实际上,二者有一定的联系与区别。
作为法治社会中的核心内容,此原则对英美经济社会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正处于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处于法治社会的进展中,作为最古老重要的行政法原则,我国在行政程序立法过程中要汲取自然正义的内涵,进行正确的把握与认识,进而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一自然正义与正当法律程序的起源与区别自然正义原则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所体现的程序公正根植于古罗马法时代的“自然正义”( natural justice ) 。
最初意义上的自然正义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分类。
他认为自然正义是指以人类固有的自然本性之生命发展原理而成立的实质正义。
要求人类追求善, 并成立各种社会制度, 以实现社会福利。
自然正义于人性未变时对人类起普遍支配作用, 而在具体社会生活条件要求下, 可因时因地发生变化, 衍生出适合该社会的共同的“ 善” 。
在立法方面, 自然正义是指导的原则和依据。
在司法方面, 在追求法律稳定性与妥当性上也有相同的功能。
它对法官造法、解释法律、形成法理均有指导和批评的作用。
自然正义实际上就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它是法官造法、法律解释以及形成法理的依据。
法律程序价值观(陈端洪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法律程序价值观陈端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7-2-3在谋求法律现代化的努力中,我国终于醒悟到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并因此而兴起了法律程序革新的浪潮。
庭审制度的改革方兴未艾,尤其刑事诉讼程序偏向于保护被告人权的改革令举世瞩目。
《行政诉讼法》的通过与实施第一次输入了行政行为也要遵守正当程序的观念,它直接导引了以后几个重要法律的问世,并且已经把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提到了议事日程上。
法律程序的变革同时也是价值观的转变、新型话语的移植与创生。
近年来我国时有新作论及法律程序的价值,本文亦试图为此工程添引一砖石。
法律程序的价值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作为达求良好结果的手段,二是程序自身的德性。
因此,评价某种法律程序有两条标准:一是“结果有效性”(good result efficacy ),二是“过程价值有效性”(process value efficacy)[1]。
偏重前者的观点可简单称为程序工具主义,偏重后者的称为程序本位主义。
一、结果好什么都好:程序工具主义现代社会,尤其是1970年代以前,不管是在思想领域还是在行动世界都过于强调结果,而把程序纯粹看成实现实体法的“功利”的手段。
边沁是这一派的鼻祖,他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应用到法律裁判的分析中,进而指出:“对于法的实体部分来说,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目的是社会最大多数成员的幸福的最大化。
而对于法的附属部分,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者说目的乃是最大限度地把实体法付诸实施。
”[2]这里,边沁把程序法称为“附属性的法”(adjective law),因为在他看来离开实体法,程序法就不复存在了,就像一个形容词不能离开它所修饰的名词一样。
实体法的好坏可以用功利原则即总体福利来衡量,但是司法程序只能根据它实施实体法的成败来衡量,从而间接地根据制度的功利结果来衡量。
这样,在程序的有效性与整个法律的功利这个根本结果之间就可能出现不一致。
如果实体法违背了功利原则,那么不折不扣的执行只能使整个法律制度更加远离功利目标。
2021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行政法
2021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一、法治政府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根本法的形式将“依法治国”正式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以1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最重要的内容,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首要要求和前提。
(一)法治政府的基本要义法治政府是按照法治原则动作的政府,是有限政府、服务政府与责任政府的有机统一。
法治政府首先是有限政府,即政府的组织、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都通过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和社会有效制约的政府。
其次,法治政府是服务政府,即政府的根本宗旨和基本任务是为人民服务。
此外,法治政府也应是责任政府。
法治政府必然要求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是责任政府的基本要义。
(二)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主要有:第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
行为规范、动作直辖市、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第二,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准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即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水平明显增强。
行政程序法复习题
第一章①强制性行政程序和任意性行政程序;②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③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即使没有一个实体规范,只要有一个好的程序规范,事情仍然可以处理得很好,程序规范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两个组成部分,往往相互交织在同一法律文件或同一条文之中。
随着行政法治与民主观念的提高,行政过程中的一切活动,不仅实体上要求合法,而且还必须在程序上合法。
行政程序立法的兴起和发展,使其具有与行政实体法同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地位,违反程序法规则,与违反实体法规则一样,都将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
:①提高行政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
②从程序制度设计上防止其滥用职权,遏制腐败。
③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全法权益。
凡是违法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
对一切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同样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有几种情况:第一种程序违法是实体上也直接损害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即我们平时所说的程序违法,实体也违法。
第二种程序违法是实体上似乎并未侵害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即我们平时所说的程序违法,实体正确。
还有一种情况是,程序合法,实体违法。
国家行政立法已尼充分重视了行政程序法的效力问题。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复议法》改变了以前关于程序上不足责令补正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定程序的予以撤销或改变。
第二章:?行政公开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将行政行为在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于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公众。
:①宪法之人民主权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向社会公开与行政职权有关的事项。
②宪法所主张的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限制要求行政主体履行公开义务。
③行政公开是公民实现参与权的必要前提。
④行政公开是现代行政法服务行政理念的必然要求。
行政行为的规范与合法性
行政行为的规范与合法性作为现代社会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行为对于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行政行为如果不受规范和合法性的限制,就可能导致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权益等问题,因此,对于行政行为的规范与合法性的要求就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行为的规范性要求体现在行政行为的目的和原则上。
行政行为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经过合法程序和正当途径,行使行政权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合法性的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遵循程序正义原则,进行公正、公开、公平的决策和执行。
行政行为的规范性要求体现在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过程中。
行政行为应当以合法程序为依据,经过程序的规范和可预测性。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权力,遵循法治原则,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决策、程序合法、权力合理、处罚合法。
行政机关的决策应当充分考虑事实和法律的支持,确保决策的科学合理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还体现在行政机关应当拥有合法的行政权力和权限。
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应当明确,并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合法地行使其掌握的权力,不超越职权范围,遵守权力和权限的边界。
合法性还涉及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划分,以保障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性。
行政行为的规范性还要求行政机关应当考虑到公平和利益平衡的原则。
行政行为应当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不偏私、不压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遵循行政程序的要求,确保公民和组织在行政行为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最后,行政行为的规范性还体现在行政机关的责任和问责机制上。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起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责任。
如行政机关违反法律和法规,滥用职权,应当接受合法的监督和问责机制的约束,确保行政行为规范和合法。
综上所述,行政行为的规范与合法性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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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与意义(doc 7页)
行政程序的概念
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的总和。
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和意义:
1、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体现法制政府和文明政府的理念;
2、为维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严提供程序性保障;
3、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行为。
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符合法律要求。
2、相对放民主参与原则;它集中体现为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听证权、陈述申辩权、复议申请权等受法律保护。
3、行政效率原则;它集中体现为精简程序环节、减少行政浪费、明确办事时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
4、程序公证原则;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合理地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方。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行政听证制度
听证是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之一,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等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行
政处罚。
二、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政府文件、档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制度。
在法律上表现为公民对于政府持有信息的了解权、隐私权,政府的保密权及其相关的义务。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遵循公开的原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政府公报和报纸上刊登。
此外,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它们对公民利用国家档案和保守国家秘密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三、行政调查制度
行政调查是关于行政机关获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个人信息档案、从事商业经营和公共事业活动信息档案和有关证据材料的制度。
首先是调查权限问题。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授权和正当理由根据的情形下,不得简单地以公务需要为名对公民个人或者单位组织进行调查和检查。
即使在有法律授权和正当理由根据进行行政调查和检查,也应当遵守法律授权的范围、理由,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其次是调查程序问题。
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检查应当遵守有关单位行政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
四、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是关于行政决定必须阐明其理由和真实用意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特别适用于行使裁量权限和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
这一制度的意义主要是防止行政专横和权利滥用、便于司法审查和法制监督。
说明理由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正当性要求。
五、行政案卷制度
行政案卷是关于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根据的行政程序制度。
行政案卷是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调查或者听证记录等案件材料的总和。
行政案卷的构成和形成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
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为根据,不得以行政案卷以外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事实为根据。
法律
设立行政案卷制度的意义,使行政决定建立于按照法定程序形成的客观事实之上,规范认定程序和认定结果的权威性,排除外界对行政决定的不当影响和干预,便利司法审查和法制监督。
六、行政回避制度
行政诉讼的程序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制度。
(一)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类。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审判机关的最基层单位,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情况,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由裁定的管辖。
裁定管辖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后,经过审查发现本案不归自己管辖,就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这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之处。
这是因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和被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他们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三)诉讼程序
1.一审
(1)起诉
行政诉讼实写\"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
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3)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裁判(裁定和判决的合称)
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判决是法院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2.二审
二审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
我国行政案件的审理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3.执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决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照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以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
(一)适用范围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
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
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
3.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4.公开听证
5.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6.听证委托代理
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制作听证笔录
9.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