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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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_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条例

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_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条例

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_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条例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_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条例导师是指导他人学习、进修、或撰写学术论文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在研究生的学习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应履行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导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导师应具备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学术水平和指导质量。

第四条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教学和科研一线工作,担负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第二章招生第五条导师自觉遵守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学校和院系研究生招生宣传和优秀生源选拔活动;树立宁缺毋滥的质量意识,严格把握人才选拔质量关,在考核中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招生质量。

第六条博士生导师应每年参加院系组织的招生资格审核,通过审核的导师列入当年招生简章,且需在招生简章中公布导师简介及联系方式,便于考生选报适合的学科及研究方向,并能及时与所报导师联系。

第七条导师应根据科研需求及项目经费情况,确定自身招收研究生的数量,若无适合培养研究生科研项目的,原则上导师不招生。

博士生导师要按照招生当年指标类型规定的标准,承担支付所指导的博士生培养助研津贴费用。

第三章培养第八条鼓励建立由三位导师组成的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导师组)培养研究生,博士生的培养必须建立导师组。

导师组全程指导培养研究生,第一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负首要责任,导师组其他成员负责协助第一导师完成培养任务,必要时代行第一导师职责。

第九条导师、导师组要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与研究生一起制订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的选课和课程学习,帮助研究生打下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沈阳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及指导小组(责任导师)管理条例

沈阳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及指导小组(责任导师)管理条例

沈阳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及指导小组管理办法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导师组)担负着全面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重任。

导师的学术观点、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为了充分发挥导师和导师组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全面提高研究生导师综合素质,保证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导师的管理(一)导师的职责1.导师应了解、掌握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和管理等方面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

2.导师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不仅要在研究生端正治学态度、科研道德和团结协作等方面严格要求,还要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他们在德智体等方面健康成长。

3.导师要根据本学位点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来制定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认真执行培养计划,重视所指导研究生的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学术活动等环节的培养。

4.导师要积极主动地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每学年至少要为研究生讲授一门专业学位课、专业选修课或作导师专题学术讲座一次,并负责指导研究生选课,定期检查研究生课程学习情况。

5.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和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办法,导师与导师组应定期(至少两周一次)组织研究生进行交流,了解、掌握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情况,及时给予指导帮助,切实担负起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6.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应注意发现优秀人才,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给予鼓励,同时提出进一步培养意见,使其更好地发挥才能;对品行不端、学习成绩不合格、经教育无效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7.导师应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帮助研究生确定论文选题,把握研究方向,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

负责修改、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对论文质量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指导研究生申请学位。

8.导师应对研究生的外出学习计划、教学实践、参加学术会议和社会实践等活动给予科学地指导,并对其完成情况进行成绩考核。

医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

医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

XX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建成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导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导师的基本要求第二条导师应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导师。

第三条导师应秉承XX“精勤求学、敦笃励志、果毅力行、忠恕任事”的校训和“爱国爱校、追求真理、勤奋踏实、艰苦朴素”的校风,不断学习、不断进取、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四条导师应坚守学术道德,杜绝学术不端,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影响研究生,履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言传身教的责任,在细微处见师德,在日常中守师德,养成师德自律习惯。

第三章导师的岗位职责第五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应当担负起以下职责:(一)遵循因材施教、个性化培养的理念,基于培养方案,与研究生共同制定培养计划。

(二)对研究生的思想状况、课程学习和论文进展等有关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常态检查和指导,重视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论文选题、资格考试、中期考核和论文答辩等环节,保障培养质量。

(三)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鼓励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尤其应支持研究生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短期访学等。

(四)对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认真审查后方可同意提交;对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专利、报告和设计等成果,应对其学术规范认真审查。

北京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北京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校发[ ]57号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不断适应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建设品德高尚、学养深厚、守正创新的导师队伍是保障和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关键。

各院系应将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第三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符合导师遴选条件,履行导师职责,接受所在院系对导师资格的年度审核。

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第四条导师应认真了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执行国家、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首次确认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

第五条导师应坚持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根本目标,并贯穿到研究生教育的整个过程,关注研究生未来的职业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习科研、心理健康和综合素质等方面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研究生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导师应根据学校和所在院系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做好研究生选拔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导师应根据《北京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承担课程教学工作,并积极参与教材编写,及时将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之中。

第八条导师应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其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与研究生商定个人培养计划,对其提出学习和科研要求,指导研究生选课;组织导师小组,帮助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认真组织研究生的综合考试和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做好论文初审和预答辩等工作。

导师应认真指导、审查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并配合所在院系做好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

导师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负有了解和监督的责任。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进一步加强导师的组织与管理,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导师是研究生的指导者和培养者。

导师的遴选与认定,旨在选拔具有相应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的专家承担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第二条导师的管理工作应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

导师选聘,应建立能上能下、有进有出的动态机制,不断优化和提高导师队伍的结构与整体水平。

第三条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模与研究生招收计划需求,科学设置导师岗位,遴选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导师。

第四条根据国家新增学位点评审工作和学科建设需要组织遴选。

第二章导师的遴选第五条导师分类1.导师根据学位授予类别,分为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

2.导师根据指导方式分为专职导师和兼职导师。

专职导师为本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兼职导师为外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

第六条导师遴选的基本要求1.立德树人。

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2.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七条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1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7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9月1日),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紧缺学科、重点学科负责人年龄可适度放宽。

2,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无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须有20年以上工作经验,且获得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0年以上。

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明确导师岗位职责,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导师实行岗位聘任制,按照“能上能下”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学习并执行有关研究生教育的国家方针、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履行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学术规范教导和高尚品格训导。

(三)全面关心研究生的学习、生活、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经常与研究生见面、交流,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指导研究生的学术研究工作,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鼓励研究生学术创新。

(五)全程负责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包括督促、指导研究生制定并完成培养计划;协助学院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研究和写作;审阅与修改学位论文;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等。

- 1 -(六)严谨治学,以身作则,坚守学术道德,防范和杜绝所指导研究生的一切学术不端行为。

(七)按规定发放研究生助研津贴。

(八)主动进行研究生招生宣传,根据安排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

(九)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参与制订和修订本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基本要求。

(十)密切关注研究生的报到注册、学费缴纳、就业等情况。

协同学院和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就业指导工作。

(十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和学习。

第四条研究生导师更换(一)导师调离、病故、离开学校6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业,研究生可申请更换导师,经转出与转入导师及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更换。

(二)导师更换应在研究生入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转入的导师应在聘期内,学术研究生导师应在相同或相近专业招生目录内,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在相同或相近领域招生目录内。

第五条第二导师聘任(一)第二导师由各学院自主聘任。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我校对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导师遴选、管理要适应学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依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导师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各硕士学位点的研究生培养规模,按需设置导师岗位。

第三条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青年专家、学者。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遴选工作要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

第四条研究生导师是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最重要因素,导师的遴选应有利于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和学科团队建设,有利于促进学科结构的优化,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事业发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及管理。

第二章研究生导师职责与权利第六条研究生导师是学校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遴选聘任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不具有行政、专业技术职务和荣誉称号性质。

第七条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1.恪守职业道德,严谨治学。

能够执行有关学位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和学院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安排和要求。

2.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其实施;承担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相关工作;支持和指导硕士研究生参与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产出科研成果创造条件。

3.参与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对所指导的研究生的政治思想与道德品质、业务学习表现、科研与实践能力做出总的评价,并根据研究生的表现情况提出中期考核意见。

复旦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

复旦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

复旦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中共复旦大学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73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高等教育战略部署,深入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学校在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设立相应的导师岗位,包括在编人员担任的校内博士生导师(含学术学位博士生导师和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校内硕士生导师(含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和非在编人员担任的兼职博士生导师、校外合作导师和专业学位行业导师等,实行导师任职资格和招生资格分开审核认定。

第二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担负着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任,应具有过硬的政治素养和高尚的师德师风,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 2 —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三条导师是为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工作岗位,学校通过明确导师岗位权责、健全导师岗位选聘制度、完善导师岗位退出机制等措施,加强和规范导师岗位管理。

导师考核评价体系突出立德树人职责和人才培养质量要求,通过建立奖优惩劣的管理机制,引导和激励导师潜心育人,成为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导师岗位权责第四条导师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较高的学术水准,模范遵守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与法规,熟悉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及培养过程,对研究生培养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研究生导师)指符合学校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由个人申请,经过学院、学校两级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遴选审批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的称谓。

第二条研究生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对研究生的培养起着决定性作用。

研究生导师的学术观点、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是提高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需要,各学院均应把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第二章研究生导师的职责与权利第三条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职责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研究生导师须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研究生培养的过程中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具体要求为:(一)重视研究生德育工作1.及时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帮助研究生正确理解方针、政策,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2.积极开展道德、法纪教育,教育研究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引导研究生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要求研究生严格遵守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引导研究生树立严谨的治学观和团结协作的精神;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或交流的学术论文、学术报告等学术成果负有保密和学术规范审查等责任;3.主动关注研究生的身心健康,关心研究生的生活,帮助研究生解决思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4.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为研究生就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二)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1.按照学校和学院的安排,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并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2.积极招收研究生,努力完成学校或学院安排的招生任务;3.在研究生入学时,做好入学教育,提出明确要求。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

陕师校发﹝2017﹞13号关于印发《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分党委(党总支),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教学中心、研究院(中心、所),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经修订,已经2016年12月20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陕西师范大学2017年3月6日校长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印发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为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和我校综合改革的需要,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制度,学校决定对2012年5月颁行的《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

第二条导师岗位设置须与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相结合,按需设岗、动态管理。

岗位设置须强化学科意识,依托学科建设平台,立足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逐步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第三条导师岗位分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两类。

凡具有博士生导师岗位上岗资格的导师,一般也同时获得硕士生导师岗位上岗资格。

第四条导师应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素养;以教书育人为己任,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保证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

第五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具有根据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确定上岗导师的自主权。

学校鼓励竞争上岗。

第二章首次上岗基本业务条件第六条博士生导师首次上岗基本业务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6周岁;已完整培养过一届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准,主持有在研的重要科研项目1。

2.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已完整培养过一届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准,主持有在研的重要科研项目2,近三年曾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

上海政法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模板】

上海政法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模板】

**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担负着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重任。

为加强和完善我校硕士学位点建设,全面提高硕士生导师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硕士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规范硕士生导师的选聘、管理与考核工作,保证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硕士生导师任职条件第二条硕士生导师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二)身体健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同等条件下,具有指导或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工作经历者优先;(三)所从事研究工作的主要研究方向属于我校当年确定列入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计划的学科、专业领域;(四)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熟悉本学科、专业科研工作的前沿情况和发展动态,能独立从事创造性的学术研究,具有在本学科、专业工作实践中寻求科研课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1.近三年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5篇(含5篇)以上本学科科研学术论文(本人应是第一作者),其中至少3篇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或有正式出版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专著;或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3篇本学科科研学术论文,同时参加由国家部委组织专家编写的并担任主编或第一副主编的已正式出版的本学科领域教材一部;或有经有关部门鉴定的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学术影响的科研成果;2.原则上应作为课题第一负责人正在主持承担省部(市)级以上的与本学科相关的科研项目或课题;3.有明确并相对稳定的科研方向,并有相应的指导研究所需的科研经费。

(五)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具有独立开设本专业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的能力:1.具有与我校硕士学位点建设相关的学科、专业的本科教学经历,且近三年无教学事故;2.能够独立开设一门(含一门)以上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主干课程;3.专职科研人员或在学术界有一定声望或在所在学科有一定影响的特殊人才,其本科教学经历可以适当放宽。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附件1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后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健全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评聘分离和岗位动态考核机制,明确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责权利,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遴选第二条遴选时间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导师遴选工作,一般在当年4-6月进行.第三条遴选范围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2年的副教授、兼职教授可在学校已有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申报博导.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者(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可在学校已有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申报硕导。

第四条遴选条件参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执行。

遴选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第五条遴选程序(一)个人申报申报人使用研究生院网站提供的研究生导师遴选平台进行申报,按系统提示操作步骤在线填写并提交所有申报材料(上传申报表格),要求系统填报内容与上传表格一致,填报信息真实准确,涉密材料须做脱密处理。

(二)材料审核1.研究生院负责对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反馈给申报人,由申报人打印纸质材料并签字确认后提交申报学科所属学院.各学院汇总后,统一送交科研院、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其他类型教师(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企业硕士生导师、兼职博硕导师、兼转学科博硕导师)申报材料由申报学科、类别(领域)所属学院进行形式审查和相关内容审核。

对审核中有疑义不予认定或不符合填表要求的内容,各学院应予以删除.2.申报兼职博导,须是我校兼职教授,并与学校有实质性科研合作项目和充足的到校科研经费,所申报材料由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出具单位公函,经研究生院学科管理办公室审查后,送申报学科所在学院评审.3.确因学科发展需要,对于教授职称的博士生导师,仅允许其由大学科兼/转到小学科。

医院兼职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医院兼职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医院兼职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院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需要,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的管理,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第二章遴选与聘用第二条研究生导师是一种教学与学术研究岗位职务。

受聘担任专职研究生导师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思想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态度严谨,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

2. 职称和年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3年以上者。

年龄不超过57周岁。

3. 科研水平: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近3年在学校规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含3篇)以上与所申请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或在学校规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与所申请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同时有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或主编的全国通用教材1部(含1部)以上;或在学校规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与所申请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同时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单位主持鉴定的与所申请专业有关的1项科技成果。

4. 研究方向:研究方向明确且相对稳定。

承担过国家、省(市)部(委)、市(厅、局)下达的科研项目或横向联合项目。

拥有一定的科研经费,经费额度以相关大学要求为准。

5. 教学水平:教学经验丰富,有较强的指导能力。

能够讲授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有独立指导硕士研究生进行论文写作的能力。

6. 外国语水平:掌握一门外国语并能指导硕士研究生阅读有关专业外文文献资料。

7. 健康状况:身体健康,能够亲自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第三条遴选程序:1. 相关大学发布兼职导师遴选的通知,医院科教部根据要求,通知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申报;2. 个人申请并填写《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及附件;3. 科教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人选报院学术委员会初评,再报医院领导审定,经医院领导同意后报出。

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办法

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办法

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办法导师在研究生教育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既是学术引领者,也是学术培养者,对于研究生的能力培养、思维习惯的养成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研究生导师岗位的管理,提高导师的教育质量和研究生的培养水平,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导师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导师的选拔和培养为了确保研究生导师的质量和素养,学校应该在选拔导师时明确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导师应该具备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经验,并且具备团队协作、学术指导能力等。

选拔导师应该进行公开透明的评选过程,保证公平公正,避免人情主义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为了提高导师的教育水平和教学能力,学校应该定期开展导师培训。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学术研究方法、研究生教育理念、科研伦理等方面的知识。

导师培训可以通过专家讲座、研究生导师教学研讨会等形式进行,以提高导师的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

二、导师的指导工作和学术引导导师在指导研究生的教育过程中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科研素养。

导师应该给予学生充分的学术自主权,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和独立创新,不仅要教会学生解决问题的方法,更要引导学生学会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导师应该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及时解答学生的问题,关注学生的学习和研究进展。

导师在科研指导方面也要有高的要求,鼓励学生参与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

导师可以邀请学生参加学术会议、申请科研项目、撰写学术论文等,提高学生的学术影响力和科研能力。

导师可以与学生共同开展研究项目,提高学生的科研体验和科研能力。

三、导师的评价和考核为了提高导师的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学校应该建立导师的评价和考核机制。

导师的评价可以从学术影响力、科研成果、学生就业和绩效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学校可以邀请专家组对导师进行评价,也可以进行学生的满意度调查。

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导师的考核依据,确定导师的奖励和惩罚措施。

四、导师与学生的权益保护为了保障导师和学生的权益,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的制度保护。

学校可以规定导师和学生的权益,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导师和学生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科大政发〔2011〕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创新实施纲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硕士导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岗位,硕士导师选聘应着眼我校学科建设长远发展,有利于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培养社会急需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学校限于在获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或专业硕士学位点)设立硕士导师岗位。

全日制硕士导师分学术型(以第一导师身份负责招生培养硕士研究生)导师和实践型导师两类,学术型导师以本校在岗教师为主,实践型导师从校外实践单位聘任。

第四条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

学术型导师对研究生培养过程及培养质量(包括研究实践经费,学术规范,课程学习、学位论文以及研究生管理)全面负责。

实践型导师与学术型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应用实践。

第五条硕士导师实行任期考核制度,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方可延续任职资格。

具有任职资格的导师,由学院聘任上岗。

第六条校外人员申请我校学术型导师,其所在单位须具备研究生培养条件,同时所在单位须与我校签订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协议,按本办法规定评聘和参加我校任期考核。

校外导师为第一导师招生者,所在学位点须为其配备校内副导师,负责所招研究生的日常培养管理。

第二章学术型硕士导师管理第一节申请新增学术型硕士导师任职资格的条件与评审程序第七条申请我校新增学术型硕士导师任职资格须同时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和科研条件,并按规定程序评选.第八条新增学术型硕士导师任职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能自觉执行学校研究生培养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各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坚持教书育人,保证培养质量。

(二)我校在岗的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以上人员,身体健康,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年龄不超过57周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

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

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
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确定团队目标:导师团队的建设应该以明确的目标为基础。

团队的目标可以包括培养高水平研究生、推动学术研究或者提高团队的学术声誉等。

确定了目标后,团队成员可以更加明确自己的角色和责任,以及团队需要具备的能力和素质。

2. 吸引优秀导师:一个优秀的导师团队首先需要有一支出色的导师队伍。

为了吸引优秀的导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和硬件设施;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和激励机制;注重导师的职称评定以及晋升渠道的建立。

3. 规范导师资格遴选、聘任和管理等工作: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品德高尚、学养深厚、守正创新的导师队伍是保障和提高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关键,各培养单位、各学科应将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4.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导师实行资格遴选、招生资格审核和聘期考核动态调整机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以上是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实施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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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
为适应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培养单位和专业教师的主观能动性,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决定进一步调整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设置与考核等相关政策。

为此,特制定本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

导师岗位设置须与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相结合,按需设岗、动态管理。

第二条导师岗位分为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两类。

凡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的,一般也同时获得硕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

第三条导师应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以教书育人为已任,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治学态度严谨;富于创新精神;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能保证有充分的时间指导研究生。

第二章博士生导师岗位基本业务条件
第四条博士生导师首次上岗基本业务条件
1、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6周岁;已培养过一届硕士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准,一般应主持有在研的重要科研项目①。

2、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博士学位;已培养过一届硕士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准,主持有在研的重要科研项目(参考标准同上),近三年曾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②。

第五条兼职博士生导师首次上岗基本条件
具有正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并已被我校聘为兼职教授;与我校博士生培养单位有稳定的科研或教学合作关系;符合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条件(所获得科研成果应以陕西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三章硕士生导师岗位基本业务条件
第六条学术型硕士生导师首次上岗基本业务条件
1、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54周岁;主持有在研的省部级及以上科
①本办法所要求的重要科研项目参考标准如下:文科作为负责人或子课题主持人参与我校申报的国家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或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主持教育部或其它部委级科研项目,或主持重要横向课题年度到位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理(工)科作为负责人或子课题主持人参与科技部“973计划”、“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国家级重大项目,或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重要横向课题年度到校科研经费总额不少于30万元。

本办法所指称“在研项目”均应在获准立项书所标明的完成时间内,超期无效。

②本办法所要求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参考标准如下:文科发表权威论文不少于2篇,理工科在本学科发表SCI Ⅰ区论文不少于2篇或SCIⅡ区论文不少于4篇。

研项目,或主持有重要的横向课题(经费到校)。

2、具有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博士学位;科研业绩突出,主持有在研的国家级科研项目。

第七条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首次上岗基本业务条件
1、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54周岁;在同本专业学位密切相关的研究领域有重要的理论或实践性成果。

2、具有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博士学位(体育、艺术类型暂放宽为具有硕士学位);主持有在研的省部级科研项目,在同本专业学位密切相关的研究领域有突出的理论或实践性成果。

第八条兼职硕士生导师首次上岗基本条件
1、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原则上不选聘兼职导师;
2、校外兼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合作导师)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照第七条之规定,结合本专业的行业特点,根据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的需要加以确定。

第四章岗位资格的审核与管理
第九条学校于每年六月进行一次导师首次上岗资格的审核工作。

各培养单位受理教师的上岗申请,依据本办法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报研究生院复核;复核合格者提交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审议,获得到会人数2/3及其以上有效赞成票为审定通过;学校研究生院对各分会审定通过的导师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在研究生院备案,确认其导师资格。

第十条取得岗位资格的导师的具体上岗计划,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按照学校下达的招生资源配置额自主确定,在上报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研究生导师上岗资格自获得备案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四年为一个有效期,有效期满由学校研究生院进行综合考核及业务能力考核。

考核合格者,其上岗资格自动获得一个新的有效期。

考核不合格者,则取消其上岗资格。

以后如需上岗须依据首次上岗的基本业务条件按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综合考核按以下方面进行:遵纪守法、职责履行、职业道德与操守、学术品德、社会影响、所指导研究生的人品与学术水准。

第十三条业务能力考核主要参照学校人事管理部门相关的岗位考核条件进行。

此外,将重点考察导师所指导研究生的科研和学位论文的水平。

第十四条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单位初审:各培养单位于每年12月底以前,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单位岗位资格有效期将满的研究生导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汇总后报研究生院。

2、学校复核:研究生院对各单位初审情况进行复核,对考核合格的导师予以续聘,取消考核不合格者的导师上岗资格。

第五章超龄研究生导师上岗及审核办法
第十五条超龄(审核当年年底满六十二周岁)研究生导师的上岗及审核办法只适用于博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工作。

第十六条博士生导师的岗位资格不与学校人事部门的退休规定关联。

凡具有我校三级及其以上教授岗位资格的教师,年龄一般在70岁以下,为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在本学科有较高的学术声望和社会声誉,身体健康,均可按一定程序申请继续上岗招收博士研究生。

第十七条超龄博士生导师申请上岗招收博士生,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审核:
1、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需要,在每年编制博士生招生简章之前,征得相关导师同意后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

2、研究生院对培养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校长同意后,反馈给相关学院(中心),并对审核通过者予以备案。

3、经研究生院备案者可列入所在学院(中心)的招生简章,但其所在学院(中心)保持原招生指标不变。

4、上岗招生的超龄博士生导师待遇问题由其所在学院(中心)按学校人事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凡因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引进高层次人才等工作的特殊需要而产生的导师岗位资格审核问题,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同意后,可直接报学校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原《陕西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修订)、《陕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修订)、《陕西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以及凡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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