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 海 市 工 伤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名 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珠海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备注

1、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时,应送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确因情况危急,可就近送往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抢救,伤情稳定后应立即转送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伤情稳定仍不转送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其伤情稳定以后的医疗费用。

2、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须由我市三级医院或相当的市级专科医院填写《珠海市工伤保险市外转诊审批表》申请市外转诊,经医务科审核,院长签字,经伤者单位同意后,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科同意。擅自转院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转出期间的医疗费用。

3、医疗期结束后,需要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可由个人或单位填写《珠海市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经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审批后,转入我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4、单位长期派驻异地的工作人员,可在当地选择1—2所医院(3级和3级以下医院各一所)作为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但须事先向工伤保险待遇经办部门提供名单备案。

5、联系电话:工伤待遇审核科2121756(市属单位、香洲区属单位);金湾办事处7614325;斗门办事处552052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