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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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某(女)经人介绍与李某(男)见面相亲,回来后元某向父母表示“相不中” 。但是元某之母见李某家条件好,就答应了这门亲事,并向男方索取了电视机、VCD、衣料等财物,给女儿订了婚。之后,双方家长一直催二人去领结婚证。元某不愿去领而其母一直威逼,元某无奈,只得与李某去领了结婚证。随后,元某之母又向男方索取近万元财物,作为嫁女的报酬。领了结婚证后,元某仍不同意举行婚礼,不同意与李某同居。双方家长轮流做元某的工作,元某被逼无奈,几次欲寻短见,后经人启发,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婚姻。[试分析] (1)元某之母的行为属于买卖婚姻,还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2)元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应予以维持? 答:(1)是买卖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愿,把妇女当做商品,以获得大量金钱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包括子女)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了公开买卖婚姻外,用其他方式方法借婚姻关系要钱要物的行为,但这里有个前提,即这种婚姻关系是婚姻当事人同意的,不是强迫包办的。所以二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婚姻关系是否违背当事人的自主意志。本案中,元某在其母的威逼下,违背其个人意愿与李某领了结婚证,其婚姻属买卖婚姻。请求撤销婚姻,法院应予以支持。

2.程君与陆艳于1980 年结婚,1982 年生育一子程大伟。夫妇两人感情一直不好。但为了儿子始终未提出离婚。2000 年陆艳因身体原因辞去工作在家静养。2001 年 3 月陆艳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一直靠儿子程大伟照顾。2003 年程大伟大学二年级时需变纳学费5000 元,母亲陆艳无能力承担,其父程君拒绝承担此费用。无奈,陆艳、程大伟将程君告上法庭,请求其支付程大伟大学学费5000 元及陆艳的扶养费用。案例分析:1 支付程大伟5000 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规定,案例分析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依司法解释,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程大伟已高中毕业正读大学二年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要求其父支付5000 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2 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陆艳生活不能自理且无经济来源,属既缺乏生活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双缺乏人,因此,程君依法应当对陆艳有扶养义务,支付陆艳的扶养费,故陆艳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3.1977 年4 月,现役军官罗强带着4 岁的儿子罗小锋与女教师宋杉再婚。罗强因职业关系常年不在家,每月给宋杉寄来50 元钱作为儿子的抚养费。罗小锋与宋杉共同生活,宋杉承担了照料罗小锋日常生活的.责任。1992 年6 月,罗强病故。同年9 月,罗小锋参加了工作。1999 年6 月宋杉退休,因体弱多病,支出较多,便向罗小锋提出,每月给150 元赡养费。而罗小锋认为,自己从小与宋杉共同生活,受宋照料,但抚养费由其生父承担,与宋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故不同意给宋赡养费。宋于2001 年5 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试分析] (1)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确定? (2)生父承担抚养费用,继母照料,抚养关系是否成立? (3)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1)《婚姻法》第27 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即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结婚时,继子女已成年非独立生活,或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未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故他们之间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没有法定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种是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即未成年继子女或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他们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有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2)成立。认定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标志有两种:或是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物质上的供养,提供抚育费、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或是继父母与

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并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9 照料、教育等。在后一种情况下,即使继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大部分或全部是由其生父生母供给的,也应视为继父母尽了抚养教育义务,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本案中,罗小锋4 岁时候与宋杉共同生活,宋杉长期承担对罗小峰的照料、教育责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因此,两人的抚养关系成立,依法具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3)《婚姻法》第21 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法院应依法判决罗小锋承担对继母宋杉的赡养义务,并根据罗的经济能力和宋的实际需要确定罗每月支付给宋的赡养费的数额.

4.张丽(女,23 岁,未婚,公司职员)在一次社交场合与于建国(男,35 岁,已离婚,有一女儿)相识,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双方决定结婚,并于1998 年5 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1 年6 月,李强(男)闯入了张丽的生活,导致其家庭关系骤然紧张。于建国在考虑之后,提出离婚,两人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了分歧,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解决。在离婚诉讼期间,张丽就其一项专利与一家公司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可获10 万元。[试分析] (1)于建国在婚前购置的轿车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3)10 万元转让专利的费用应归谁? (2)于建国在购置该车时,曾向人借债 2 万元,这笔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答:(1)于建国购买的轿车属于其个人财产。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或共同使用、管理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2)于建国所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应由于建国偿还。本案中,轿车未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车所负债务也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3)应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包括已经获得的和明确可以获得的应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5.22.纪某系某村村民。1999 年,纪某南下到劳务市场求职,在劳务市场,纪某遇到两个自称是同乡的陌生人,这两个人以招工为由,把纪某以 5 000 元的价格卖给求妻心切的史某。史对纪软硬兼施,迫使纪嫁给自己,纪"了生存,只好答应了史的要求,1999 年9 月,史与纪举行了婚礼,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史对纪严加看管,只要家里无人便将纪反锁在家中,防止其逃跑。2001 年工 1 月,纪生育一子。生育孩子后,史认为纪作了母亲不太可能逃跑了,便放松了对纪的看管,2002 年 1 月,纪趁史不在家,逃回老家,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婚姻。[试分析] 法院是否应该撤销该婚姻? 答:可撤销婚姻是指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的可撤销条件时,撤销权人可在法定期限之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关系。如果当事人依法行使请求权,该项婚姻应当予以撤销;如当事人放弃请求权,该项婚姻有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 条的规定,构成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是“因胁迫结婚的” ,撤销权人是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是“自结婚登记之…8 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解释》第10 条的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 6 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同时,根据该解释,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撤销期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该婚姻如果被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则该婚姻自始不发生效力,在同居期内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例一方所有的除外。可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后果与宣告婚姻无效的后果基本相同。该宣告具有溯及力,婚姻视为自始不存在,既不发生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不发生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只发生同居关系。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上,按《婚姻法》第12 条的规定并参照处理未婚同居案件的子女抚养的相关司法解释来处理。本案中,法院应该根据纪某的请求,撤销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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