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公司诉讼案件应把握的原则
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纠纷案件的管理,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因合同、股权、劳动争议、侵权等引起的纠纷案件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处理纠纷;(二)公正公平原则:确保案件处理结果公正、公平;(三)高效原则:提高案件处理效率,缩短处理周期;(四)保密原则:对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予以保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纠纷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纠纷案件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制度;(二)负责纠纷案件的立案、调查、调解、诉讼等工作;(三)协调各部门处理纠纷案件;(四)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五)对员工进行纠纷处理培训和指导。
第三章纠纷案件处理程序第六条纠纷案件处理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立案:接到纠纷案件报告后,纠纷案件管理部门应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立案后,纠纷案件管理部门应组织调查组,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三)调解:在调查过程中,如双方当事人同意,可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应签署调解协议。
(四)诉讼:调解不成的,纠纷案件管理部门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执行:诉讼结束后,纠纷案件管理部门应监督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第七条纠纷案件管理部门在处理案件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及时处理,确保案件在规定期限内结案;(二)认真调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依法依规,确保案件处理结果公正、公平;(四)保密原则,对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予以保密。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八条公司员工在处理纠纷案件过程中,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纠纷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如发现案件处理不当,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诉讼(仲裁)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公司诉讼(仲裁)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件档案的管理,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事业部、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档案管理,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档案是指企业在参加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档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管理原则第四条公司负责统筹协调,制定管理办法,依法对案件档案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培训、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单位负责诉讼(仲裁)事务处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案件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是案件档案前期管理的职责部门,以下简称“法务部门”。
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部门立卷,负责对案件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管理工作,是案件档案后期的管理的职责部门,以下简称“档案部门”。
第六条各单位的职责部门应配备适应档案工作需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将案件档案的管理工作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纳入绩效考核。
第七条案件档案应遵循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将企业的全部案件档案收集齐全、立卷归档并依法集中到档案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案件档案应作为专项档案单独立卷或者纳入法务部门的文书档案管理。
第三章案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第九条案件的诉讼、执行等事务的具体承办人员在立案后,即应收集并妥善保管案件材料,在案件结案后,应核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发现缺漏和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
承办人员负责对每一个案件编制案情说明。
第十条案件档案的归档范围1、件内文件目录(子目录)。
2、案情说明。
3、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
4、起诉状。
5、传票。
6、证据材料。
7、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正式文件:答辩状、代理意见、单位内部文件、汇报、法律意见。
日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合规管理、诉讼仲裁等。
第三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各项法律事务合法、合规;(二)预防为主:注重法律风险防范,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三)分工协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协作,形成合力;(四)效率优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法律事务处理及时、准确。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
法律事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三)审查、修改、审核公司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四)管理公司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五)协助公司进行合规审查,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六)处理公司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七)开展法律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八)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在法律事务管理中的职责:(一)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法律事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二)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法律事务部开展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三)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及时向法律事务部报告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事项。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六条公司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同审查:合同签订前,由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合法、合规;(二)合同签署:合同签署前,需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三)合同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各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及时向法律事务部报告合同履行情况;(四)合同变更: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法律事务部审核、签署。
第七条合同分类及管理要求:(一)重大合同: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合同,由法律事务部进行专项审核,并经公司领导审批;(二)一般合同:涉及公司一般利益的合同,由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并经部门负责人签署;(三)日常合同:涉及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合同,由各部门自行管理,但应向法律事务部备案。
公司诉讼制度优化建议
公司诉讼制度优化建议一、完善诉讼程序1.建立快速诉讼程序:对于涉及公司商业利益的简单、明确的案件,应当通过快速审判程序迅速解决,以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和成本。
2.设立庭前会议制度:在开庭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就案件的证据、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初步讨论,有助于加快案件审理速度并减少庭审中的争议。
3.加强调解力度: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争议,以降低诉讼成本和节省时间。
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可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二、确立诉讼主体1.明确原告资格:对于涉及公司利益的案件,应当明确规定哪些主体有权提起诉讼,以确保诉讼主体的适格。
2.确立被告范围:应当明确被告的范围,包括直接被告和间接被告,以确保诉讼进程的顺利进行。
三、明确诉讼类型1.确立侵权诉讼类型:对于涉及公司商业利益受损的案件,应当明确规定侵权诉讼的类型和处理方式。
2.增加非讼诉讼类型:对于公司之间存在的非讼纠纷,应当增加相应的非讼诉讼类型,以更好地解决公司间的争议。
四、确定管辖法院1.确立地域管辖标准:应当明确规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以确保案件能够被正确地受理和审理。
2.确立级别管辖标准:应当明确规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以确保案件能够被正确地分配到相应的法院进行审理。
五、优化举证规则1.建立证据开示制度:通过证据开示制度,使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对方掌握的证据和事实,有助于加快案件审理速度并减少庭审中的争议。
2.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六、调整诉讼费用1.实行按件收费: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应当实行按件收费,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2.设立激励机制:对于积极调解、提前结案等行为,应当设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以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七、加强律师服务1.加强律师培训:通过加强律师培训,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以便更好地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2.建立律师服务规范:应当建立律师服务规范,明确律师在代理公司诉讼案件中的职责、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项目部、**、**:为了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救济机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现予印发,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二○**年**月**日**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救济机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各类事件。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项目部、**、**的法律纠纷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法律事务部是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的管理、协调、指导、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法律事务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各单位应当重视法律事务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防范法律风险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工作职责与管理体制第七条公司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由总法律顾问在其职责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统一领导;诉讼(仲裁)案件由法律事务部统一管理并协助配合,由项目、分公司经理具体实施并全权负责;非诉讼(仲裁)案件由法律事务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处理,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定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正常经营和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贯彻“公司利益为重、责任到人、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在公司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因权利和义务履行而产生的难以协商处理,需经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的分歧和争执,包括诉讼案件、劳动仲裁案件、经济仲裁案件、非诉讼案件。
第四条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谈判、和解、调解、诉讼、仲裁等。
第五条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是指纠纷产生后,发案单位及法务处采取的工作程序,包括:非诉讼纠纷的协商谈判事宜,诉讼程序发生之前的沟通、协调、协商,诉讼或仲裁的庭前准备,审理中的证据补充,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直到裁判或调解后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履行,案件归档等。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下属集团、经营管理单位,其中案件产生的具体单位称为发案单位,与案件有关的发案单位业务部门称为业务部门。
其中采购类合同纠纷中,供应公司、东营港供应公司合同经办部门为业务部门。
第七条集团公司及各单位有关部门收到法院邮寄或送达的文件时,应及时通知各单位法务专员(无法务专员单位,应及时通知法务处),不得私自接受或拒收。
第八条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完结前(诉讼案件应在裁决/调解书生效前),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
如违反保密规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事项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九条各下属集团、经营管理单位设法务专员,一般法律纠纷案件由各单位法务专员处理,法务处进行业务指导;重大疑难案件由法务处按照本规定第四章处理。
第十条法律纠纷案件根据难易程度分为一般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
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额巨大、影响面较广的各类案件。
下列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1. 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2. 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不明确的;3. 民事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标的额为800万以上的;4. 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5. 涉及资产重组、破产、改制的案件;6. 专业技术性很强、涉及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案件;7. 涉及人数较多、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劳动纠纷案件;8. 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所规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等类型的案件;9. 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以及与行政法律关系或刑事法律关系有交叉的案件;10. 各单位认为需要法务处处理的,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并签批至法务处主管领导的案件。
公司内部诉讼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诉讼案件的管理,规范诉讼行为,降低诉讼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诉讼案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内部诉讼案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行诉讼案件管理。
(二)预防为主原则:加强法律风险防范,预防诉讼案件的发生。
(三)及时处理原则:对诉讼案件及时处理,确保公司权益不受侵害。
(四)保密原则:对涉及公司秘密的诉讼案件,严格保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内部诉讼案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法律事务部职责:(一)负责公司内部诉讼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等工作。
(二)协助公司各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案件的相关事宜。
(三)对公司内部诉讼案件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防范措施。
(四)收集、整理诉讼案例,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法律事务部开展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第七条诉讼案件立案:(一)各部门发现涉及公司权益的诉讼案件,应及时向法律事务部报告。
(二)法律事务部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第八条诉讼案件审理:(一)法律事务部负责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证据分析等工作。
(二)根据案件情况,法律事务部可聘请专业律师代理诉讼。
(三)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事务部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案件进展情况。
第九条诉讼案件执行:(一)法律事务部负责监督、执行生效判决或裁定。
(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法律事务部应及时与法院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第十条诉讼案件结案:(一)诉讼案件结案后,法律事务部应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二)对结案案件进行总结,分析案件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章法律风险防范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在业务活动中,应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部定期对各部门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法律素养。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设立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诉讼案件的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降低诉讼风险,提高诉讼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案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诉讼案件管理;(二)分工协作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协作;(三)预防为主原则:强化风险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四)高效处理原则:提高诉讼案件处理效率,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诉讼案件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诉讼案件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审查、审核诉讼案件,提出处理意见;(二)制定诉讼案件处理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三)组织诉讼案件办理,协调各部门工作;(四)跟踪诉讼案件进展,及时报告公司领导;(五)总结诉讼案件经验,完善公司诉讼管理制度。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在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应积极配合法律事务部的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及时向法律事务部提供诉讼案件相关资料;(二)按照法律事务部要求,协助办理诉讼手续;(三)参与诉讼案件讨论,提出处理建议;(四)执行公司领导审批的诉讼案件处理方案。
第三章诉讼案件处理程序第六条发现诉讼案件后,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立即向法律事务部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法律事务部对报告的诉讼案件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八条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法律事务部负责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并办理相关诉讼手续。
第九条诉讼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法律事务部负责跟踪案件进展,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十条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法律事务部应总结案件经验,完善公司诉讼管理制度。
第四章诉讼费用管理第十一条诉讼费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部负责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向财务管理部申请办理诉讼费用。
第十三条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法律事务部办理诉讼费用相关事宜。
集团诉讼案件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诉讼案件的管理,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风险,保障集团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的涉及集团利益的诉讼案件。
第三条集团诉讼案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集团设立专门的诉讼案件管理部门,负责集团诉讼案件的管理工作。
(二)依法维权原则:依法维护集团合法权益,合理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应对诉讼风险。
(三)高效协同原则:加强集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提高诉讼案件处理效率。
(四)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集团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诉讼案件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诉讼案件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集团诉讼案件的统一受理、登记、审查、督办、结案等工作;(二)负责制定集团诉讼案件管理流程,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协调集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诉讼案件工作;(四)负责与外部法律顾问、律师等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沟通协调;(五)负责诉讼案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统计工作。
第五条集团内部各部门的职责:(一)各子公司在发生诉讼案件时,应及时向集团诉讼案件管理部门报告;(二)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诉讼案件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三)各部门应加强对诉讼案件的管理,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流程第六条诉讼案件受理:(一)各子公司在发生诉讼案件时,应立即向集团诉讼案件管理部门报告;(二)集团诉讼案件管理部门对报告的诉讼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受理。
第七条诉讼案件审查:(一)集团诉讼案件管理部门对受理的诉讼案件进行审查,包括案件事实、法律依据、诉讼请求等;(二)审查过程中,如需外部法律顾问、律师等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意见,集团诉讼案件管理部门应予以协调。
第八条诉讼案件督办:(一)集团诉讼案件管理部门对审查通过的诉讼案件进行督办,确保案件处理进度;(二)督办过程中,如发现案件处理存在问题,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或外部法律顾问、律师等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处理。
国有企业案件管理办法(集团公司适用)
公司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案件管理事项,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和仲裁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各级公司发生的案件,包括诉讼案件、非诉案件以及仲裁案件。
各级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制订实施细则的,应事先征求集团法务合规部意见。
第三条释义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以集团及各级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作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非诉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执行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制度所称的各级公司指集团全资、控股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案件相关部门或单位指与案件所涉纠纷直接相关的,为案件提供辅助支持的部门或单位。
本办法所称法律职能部门是指单独设置法律职能部门,或虽未单独设置法律职能部门,但所属单位将法律管理职责放入该具体部门进行统筹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集团及各级公司对案件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积极维护公司权益原则;(二)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原则;(三)兼顾效率与安全原则。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五条法务合规部作为集团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集团法律事务及处理集团案件,负责指导和监督各级公司的法律事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起草、修订本办法;(二)确定案件启动方式及诉讼、仲裁费用的缴纳;(三)明确案件代理方式、代理方案以及负责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费用管理;(四)组织案情讨论、案件分析、研究诉讼策略;(五)全程参与案件的司法诉讼流程,及时与代理律师联系、沟通;(六)签收、发送法律文书;(七)研究、分析纠纷案件造成的影响,及时对公司作出风险提示;(八)负责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九)协同相关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证据;(十)负责指导和监督各级公司处理纠纷案件;(十一)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公司解散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解散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解散的事由包括五种,其中前三种为任意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这种解散情况完全是公司成立时根据股东意思做出的决定,当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该规定完全体现了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和公司的自治原则。
公司解散不仅关系着公司自身的利益,还与公司股东、员工以及债权人等人的利益相关。
公司解散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我们称之为公司解散诉讼。
而我国对公司解散诉讼也有比较多的法律规定。
下面,就请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第一百八十三条【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实施日期】2008.05.19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公司诉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诉讼业务的管理,提高诉讼工作效率,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涉及诉讼业务的各个部门和岗位。
第三条公司诉讼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2. 效率原则:提高诉讼工作效率,降低诉讼成本;3. 协同原则:各部门、各岗位密切配合,形成合力;4. 保密原则: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诉讼信息。
第二章诉讼业务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法务部是公司诉讼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 制定公司诉讼业务管理制度;2. 指导、监督各部门诉讼业务的开展;3. 组织、协调诉讼案件的办理;4. 负责诉讼案件的信息统计和分析;5. 参与重大诉讼案件的讨论和决策。
第五条各部门诉讼业务管理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诉讼业务管理制度;2. 及时向法务部报告涉及诉讼业务的事项;3. 配合法务部办理诉讼案件;4. 参与诉讼案件的讨论和决策。
第三章诉讼案件办理流程第六条诉讼案件办理流程如下:1. 案件发现:各部门发现涉及公司权益的诉讼案件,应及时向法务部报告;2. 初步评估:法务部对案件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启动诉讼程序;3. 制定诉讼方案:法务部根据案件情况制定诉讼方案,包括诉讼请求、证据收集、诉讼策略等;4. 提交诉讼:法务部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5. 诉讼进行:法务部全程参与诉讼活动,包括证据交换、庭审、调解等;6. 诉讼结果:根据诉讼结果,法务部向公司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诉讼案件办理要求:1. 及时、准确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2.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3. 加强与法院、对方当事人的沟通,争取有利诉讼结果;4. 严格按照诉讼时效要求办理案件。
第四章诉讼费用管理第八条公司诉讼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使用诉讼费用;2. 合理节约:在确保诉讼效果的前提下,尽量节约诉讼费用;3. 明确责任:明确诉讼费用使用责任,防止浪费和违规使用。
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制度一、前言为规范公司内部诉讼案件的管理程序,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诉讼案件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等。
三、基本原则1.公正原则:公司对待诉讼案件必须保持公正、客观、中立的原则,并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2.保密原则:公司对诉讼案件的处理必须保密,避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
3.高效原则:公司对诉讼案件的处理必须高效,合理利用各方资源,尽快解决案件,减少影响和损失。
四、案件处理流程1.案件发现与登记公司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涉及公司利益的诉讼案件时应及时向公司法务部门报告,并详细记载案件相关信息,包括案件背景、当事人、案件类型、案件金额等。
2.初审与法律意见公司法务部门对报告的案件进行初审,确定案件是否属于需要进行诉讼的范围,并给出相关法律意见和建议。
3.立案与委托律师在初审通过后,公司法务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向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委托合适的律师代理公司的利益。
4.诉讼过程中的法律顾问5.和解与调解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达到和解或调解的条件,公司法务部门与委托律师主动沟通协商,并寻求公司高层的意见和决策。
6.判决与执行一旦获得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公司法务部门将评估判决的可行性,为公司决策提供合规建议,并监督执行程序的进行。
7.案件记录与总结公司法务部门应对每个诉讼案件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案件的进程、经验教训以及相关提醒事项,并提交给公司高层和相关部门审查备案。
五、诉讼案件费用公司对涉及诉讼的案件费用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预算、审批和报销。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法务部门将依据公司规定的纪律处分制度进行处理,并向公司高层报告。
七、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经公司高层审定。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法务部门所有,并且公司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修订。
建筑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公司诉讼案件的管理,提高诉讼案件处理效率,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
第三条诉讼案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诉讼案件;(二)及时高效:确保案件处理进度,提高案件解决效率;(三)公平公正: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结果公平公正;(四)保密原则: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案件相关信息。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诉讼案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诉讼案件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诉讼案件管理制度;(二)审批诉讼案件;(三)监督案件处理进度;(四)协调解决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五)总结诉讼案件处理经验,完善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设立诉讼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第七条诉讼案件管理办公室职责:(一)收集、整理诉讼案件相关资料;(二)协助律师处理诉讼案件;(三)跟踪案件进展,及时向领导汇报;(四)与各部门沟通协调,确保案件处理顺利进行;(五)对诉讼案件处理结果进行总结和归档。
第三章诉讼案件处理程序第八条发现诉讼案件,应及时向诉讼案件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诉讼案件管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案件性质和处理方式。
第十条对于需要诉讼的案件,应依法委托律师代理,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一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制定诉讼策略,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律师应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及时向当事人汇报。
第十三条对于诉讼案件,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一)收集、整理证据;(二)参与庭审;(三)提出上诉或申诉;(四)申请执行;(五)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诉讼案件处理完毕后,诉讼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将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
诉讼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1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以xx集团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名义起应诉的各类民商事法律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诉讼案件及相关法律事务的管理。
本制度主要包含诉讼案件管理基本原则、案件的处理、案件的过程控制、案件的终结、案件的备案与归档管理及奖惩规定六部分内容。
2 定义2.1关联公司包括xx集团有限公司参、控股公司及与公司在投资、业务、人事、财务等方面有长期往来、相互间有较大利益影响的独立法人公司。
3 管理机构和职责3.1 案件管理机构3.1.1公司案件管理工作的主责部门是成本管理部。
3.1.2分公司及关联公司应设分管领导及专职法务岗位,有条件的设立专门机构的负责日常法律事务管理。
3.2 主要职责3.2.1总体把握、控制企业诉讼案件的处理,最大限度规避诉讼风险;3.2.2负责案件管理工作规划、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的制订实施;3.2.3负责案件的接(立)案、应诉处理、协调、过程监控等工作;3.2.4负责案件备案、台帐和归档工作;3.2.5负责对分支机构及关联公司案件管理的指导及法律咨询服务。
4 制度4.1 基本原则4.1.1案件的管理实行公司总部和各分公司、关联公司分级归口管理的原则。
公司总部主责在案件管理、监控、协调、指导工作;各分公司、关联公司主责在案件的起应诉准备、处理、归档管理工作。
对于标的数额较大、案情较为复杂、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成本管理部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进行处理或提级办理,相关单位应给予积极、全力配合。
4.1.2处理案件,应本着积极主动、妥善化解纠纷矛盾、全面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的原则。
4.1.3处理案件应坚持内外部资源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在合理控制诉讼相关费用支出的基础上,保证纠纷处理的最佳效果。
4.1.4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类案件,涉案工程项目经理及其他工程管理相关人员应全程全力参与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积极配合、协助案件主办人员做好案件处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案件证据材料、详细介绍相关工程情形等;其他类案件,由相关合同业务经办人员履行配合、协助职责。
公司涉诉案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诉讼案件的管理,降低和避免公司损失,提高公司风险防范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及下属单位涉及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预防为主:加强事前防范,避免或减少涉诉案件的发生。
(三)高效处理:提高案件处理效率,确保公司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四)责任明确:明确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案件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案件管理职责第四条法务部负责公司诉讼案件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审查、评估案件风险,提出处理意见;(二)起草、修改、审核相关法律文书;(三)协调相关部门,推进案件处理工作;(四)跟踪案件进展,及时汇报;(五)总结案件处理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法务部开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及时向法务部报告涉及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案件;(二)按照法务部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三)协助法务部与对方协商、调解、诉讼等;(四)落实法务部提出的整改措施。
第三章案件处理程序第六条案件报告:涉及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案件,由发生案件的部门、单位及时向法务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案件审查:法务部对案件进行审查,评估风险,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案件处理:法务部根据案件审查意见,制定案件处理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九条案件执行:法务部组织实施案件处理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推进案件处理工作。
第十条案件跟踪:法务部跟踪案件进展,及时汇报公司领导,确保案件得到有效处理。
第四章案件考核与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对案件处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案件处理效率、质量、效果等。
第十二条对在案件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和集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法务部负责解释。
公司重大诉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重大诉讼管理工作,降低诉讼风险,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调解等。
第三条公司重大诉讼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三)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四)快速响应,高效处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重大诉讼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重大诉讼工作的决策、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重大诉讼管理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二)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人;(三)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四)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五)公司外部法律顾问。
第六条重大诉讼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重大诉讼管理制度;(二)审批重大诉讼案件;(三)监督重大诉讼案件的处理;(四)协调解决重大诉讼案件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重大诉讼案件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一)审查、评估重大诉讼案件;(二)起草、提交诉讼材料;(三)参与诉讼案件调解、仲裁;(四)跟踪诉讼案件进展,报告重大诉讼案件情况;(五)组织召开重大诉讼案件协调会议。
第三章重大诉讼案件的管理第八条重大诉讼案件的界定:(一)涉案金额超过公司年度营业收入的1%;(二)可能对公司声誉、形象产生重大影响的;(三)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四)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
第九条重大诉讼案件的处理程序:(一)案件发现:公司相关部门发现重大诉讼案件后,应及时报告法律事务部;(二)初步审查:法律事务部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属于重大诉讼案件;(三)提交审批:法律事务部将案件材料提交重大诉讼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四)案件处理:根据审批意见,法律事务部负责案件的调解、仲裁或诉讼工作;(五)案件报告: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事务部应定期向重大诉讼管理领导小组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第十条重大诉讼案件的档案管理:(一)法律事务部应建立重大诉讼案件档案,包括案件材料、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等;(二)档案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企业诉讼及案件管理制度
企业诉讼及案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或“公司”)及下属机构诉讼案件的管理,增强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诉讼案件是指集团及下属机构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民事、劳动、行政法律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诉案件等。
集团及下属机构作为案件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纠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集团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已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四条诉讼案件管理的目标是运用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案件的诉讼效益,尽可能避免和减少诉讼案件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第五条诉讼案件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处理集团及下属机构发生的各类诉讼案件;(二)选聘诉讼案件外聘代理律师;(三)组织、协调公司及下属机构的案件执行工作;(四)对诉讼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分析论证和总结;(五)处理与诉讼案件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集团及下属机构的诉讼案件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别分别实施统一管理:公司经营过程发生的业务类诉讼案件(主要指各类追偿案件)由集团资产管理部归口统一管理。
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除追偿案件外的其他各类非业务类诉讼案件由集团法务部归口统一管理。
第七条集团资产管理部、集团法务部和其他有关部门、下属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做好与诉讼案件管理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各机构。
第二章案件管理职责第九条诉讼案件管理实行案发部门与案件管理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原则。
案发部门指发生诉讼案件的部门或机构,是诉讼案件的最终责任部门,因诉讼案件的处理产生的一切费用纳入案发部门预决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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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公司诉讼案件应把握的原则
1、把握公司诉讼的性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公司法是私法,强调意思自治。
而公司诉讼只是司法行为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介入,因此应该是被动的、消极的、谦意的。
因此在公司纠纷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应首先寻求通过公司内部渠道解决问题,在内部救济穷尽之后,再寻求司法救济。
比如在股东知情权的知情权诉讼中,公司法第34条对查阅公司内部资料规定了详细的程序,因此我们如果协助客户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客户是否已经通过内部程序行使知情权,而仍然存在障碍。
2、区分公司诉讼中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原则
这里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是从主体上来区分,内部关系即公司法主体在公司法范围内产生的关系,外部关系即公司与其他第三人人之间的关系。
比如《公司法》第16条是关于公司担保的规定,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只要没有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实施的担保行为一律认定为无效。
现在实践中的观点也在慢慢发生改变,倾向于认为股东对外担保是否经股东会决议是内部决议事项,只要形式要件齐备,公司一旦提供担保即应认定为有效。
因为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对公司内部的决议没有审查的义务,因此即使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但只要具备完备的形式要件,该决议一旦表示出去,因为接受意思表示的对方不具审查义务,善意相对人据以达成的协议仍然有效。
这里就明确的区分了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
无效的股东会决议对内是无效的,但根据无效的股东会决议作出的针对第三人的行为仍然有效。
3、正确适用民法原则与正确适用商法原则
公司法是典型的商法。
而商法是从民法发展而来,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则、一般性问题也是商法所当然适用的。
在公司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可能适用的是民法原则,有可能适用的是商法原则,也有可能在一个案件中民法商法的原则都用到。
4、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维护交易安全原则是商法的最基本原则。
从现代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说,在确认交易行为或者叫合同行为的效力问题上,应该尽力本着承认合同效力的原则来解决问题。
5、维持现状原则
维持现状原则,是公司法诉讼的灵魂。
如交易已经实际发生,现状已较之以前发生改变,处理时应尽力维持已经发生交易之后的现状。
因维持现状原则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保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