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公司诉讼案件应把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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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公司诉讼案件应把握的原则
1、把握公司诉讼的性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公司法是私法,强调意思自治。而公司诉讼只是司法行为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介入,因此应该是被动的、消极的、谦意的。因此在公司纠纷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应首先寻求通过公司内部渠道解决问题,在内部救济穷尽之后,再寻求司法救济。
比如在股东知情权的知情权诉讼中,公司法第34条对查阅公司内部资料规定了详细的程序,因此我们如果协助客户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客户是否已经通过内部程序行使知情权,而仍然存在障碍。
2、区分公司诉讼中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原则
这里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是从主体上来区分,内部关系即公司法主体在公司法范围内产生的关系,外部关系即公司与其他第三人人之间的关系。
比如《公司法》第16条是关于公司担保的规定,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只要没有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实施的担保行为一律认定为无效。现在实践中的观点也在慢慢发生改变,倾向于认为股东对外担保是否经股东会决议是内部决议事项,只要形式要件齐备,公司一旦提供担保即应认定为有效。因为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对公司内部的决议没有审查的义务,因此即使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但只要具备完备的形式要件,该决议一旦表示出去,因为接受意思表示的对方不具审查义务,善意相对人据以达成的协议仍然有效。这里就明确的区分了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无效的股东会决议对内是无效的,但根据无效的股东会决议作出的针对第三人的行为仍然有效。
3、正确适用民法原则与正确适用商法原则
公司法是典型的商法。而商法是从民法发展而来,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则、一般性问题也是商法所当然适用的。在公司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可能适用的是民法原则,有可能适用的是商法原则,也有可能在一个案件中民法商法的原则都用到。
4、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维护交易安全原则是商法的最基本原则。从现代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说,在确认交易行为或者叫合同行为的效力问题上,应该尽力本着承认合同效力的原则来解决问题。
5、维持现状原则
维持现状原则,是公司法诉讼的灵魂。如交易已经实际发生,现状已较之以前发生改变,处理时应尽力维持已经发生交易之后的现状。因维持现状原则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保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