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批试点城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验收运行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批试点城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验收运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3.02•【文号】•【施行日期】201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批试点城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验收运行工作的通知(2013年2月)为加快建成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强化运行管理,切实发挥追溯体系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有关考核验收整改工作(一)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各地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及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要求,于 2013年2月底前,确保列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全部建成追溯系统,达到规定的覆盖率和质量要求。
到期仍未完成试点任务的,当地政府要向商务部、财政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有关处理结果将作为后续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扎实开展自测验收。
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商秩字[2011]116号)及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扎实开展自测验收。
要督促指导试点企业认真填报测评表,真实反映各摊位设备安装、子系统建设及各项基本功能实现情况。
要选择全部大型批发市场、机械化定点屠宰企业和不少于20%的标准化菜市场、超市和团体消费单位进行实地检查,逐项核对企业报送情况的真实性,以及设备使用率、进场登记率、交易打票率、数据上传等情况。
对达不到要求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确保达到验收要求。
完成自测验收后,要抓紧上报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
(三)认真做好全国验收工作。
从 2013年3月起,商务部、财政部将组织验收工作。
验收采取第三方测评与实地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方测评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主要从技术层面对各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和节点子系统基本功能实现情况、执行商务部统一标准情况,以及专用设备性能指标达标情况进行评价。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考核办法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考核办法(试行)为加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日常运行管理,保障追溯体系正常运行,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商秩发[2010]457号)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商务部、财政部确定的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以及试点城市范围内的批发市场和菜市场等节点。
各省(自治区)确定的追溯体系建设城市以及自行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的城市,自愿与中央追溯管理平台对接并上传数据的,也可纳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围绕试点城市范围内各环节企业追溯子系统运行、数据报送、日常运维与考核管理等内容,设定量化考核指标,对各城市追溯体系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同时,围绕节点企业内商户运行达标、数据报送及质量等核心指标,对批发市场和菜市场等环节企业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式商务部以各城市报送的基础数据为基准,根据中央追溯管理平台汇总数据及掌握的工作情况,以月度、季度、年度为周期,对试点城市整体及批发市场、菜市场等关键环节进行考核打分。
其中,月度为考核的基础周期,根据附表中各项指标直接计算得分;季度、年度得分取当季、当年各月得分平均值。
四、考核结果应用(一)试点城市。
考核总分为100分。
根据考核评分结果,对同一批试点城市进行排名,形成《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情况报告》,一并通报全国,并抄送各城市人民政府。
对考核中存在问题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予以督查整改。
(二)批发市场和菜市场。
考核总分均为50分。
对于得分40分以上的企业进行全国排名,对排名前10的批发市场和前50名的菜市场予以通报表扬,并对其所在城市给予加分奖励。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城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月度考核表2.批发市场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月度考核表3.菜市场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月度考核表附表1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月度考核表4 / 85 / 8注:①已建成企业:是指正式安装追溯设备、与城市平台对接并实现数据上报功能的节点企业,以考核验收确认的节点数量为基数,如果此后发生变化,商务部根据城市反馈情况及时调整,以下同。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三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三批肉类蔬菜流通
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办秩函[2012]1030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2.10.08
【实施日期】2012.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三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商办秩函[2012]1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开展肉菜流通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商务部、财政部审核确定了第三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
为使各试点城市全面落实各项试点任务,确保工作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完善相关方案,理清试点工作思路
要根据《通知》、《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修改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和
技术方案。
工作方案要进一步明确试点目标,细化试点任务和内容,明确责任主体,提出有效的保障措施,科学安排工作进度,严格项目资金管理。
技术方案要重点明确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和各流通节点子系统的框架结构、功能需求、技术模式、追溯流程、设备选型与数量、数据采集传输与应用、操作办法、资金预算等内容。
二、抓好关键环节,确保试点工作效果
(一)加强调研。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场会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场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2.06•【文号】•【施行日期】20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场会的通知(2012年6月)为部署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商务部定于6月20-21日在成都市召开2012年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场会,并举行第三批试点城市签约仪式。
届时,姜增伟副部长、房爱卿部长助理将出席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一)总结前期试点工作进展及成效,交流工作经验。
(二)部署2012年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三)研究下一步改进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
(四)商务部与第三批试点城市签约仪式。
(五)观摩成都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
(六)对第三批试点城市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会议时间、地点时间:6月20日上午全体大会,下午考察成都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6月21日上午进行培训。
19日全天报到。
地点:成都市世纪城假日酒店(西楼)。
(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208号,电话************)。
三、参会人员(一)邀请嘉宾。
北京、太原、呼和浩特、长春、郑州、长沙、南宁、贵阳、西安、西宁、苏州、芜湖、潍坊、宜昌、绵阳等15个城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请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邀请。
(二)各省代表。
各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及有关处室负责人。
(三)试点城市代表。
第一批、第二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及有关处室负责人;第三批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处室负责人、财政局相关同志,以及大型肉类蔬菜流通企业代表。
(三)其他城市代表。
沈阳、福州、武汉、广州、拉萨、厦门、深圳等市商务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及有关处室负责人。
商务部完善肉类流通追溯体系 严防私屠滥宰
中央 一 号 文 件 《 中共 中 央 国务 院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农 业 科 技 创 新
持 续 增 强 农 产 品 供 给 保 障 能 力 的 若 干 意 见 》 于 2月 1日公 布 。
其 中涉 及 到 畜 牧 业 的 内 容 有 : 狠 抓 “ 篮 子 ” 产 品 供 给 。要 加 快 推 进 区 域 化 布 局转 瓶 培 养 生 产 方 式 兽 用 细 胞 苗 产 品 新 兽
药 注 册 证 书 的 ;兽 用 粉 剂 、散 剂 、 预 混 剂 具 有 从 投 料 到 分 装 全 过 程 自动 化 控 制 、密 闭 式 生 产 工 艺 的 ;采 用 动 物 、动 物 组 织或 胚胎等 培养 方式改 为转瓶 培养方 式生 产兽用 细胞 苗 的 ;
本 刊 辑 :据 国 际 商 报 2 1 年 1 1 日报 道 ,在 2 1 01 月 7 0 2年
全 国商 务 工作 会 上 .商 务部 部 长 陈 德 铭 将 推 进 肉 类 蔬 菜 流 通 追 溯 体 系 建 设 ,规 范屠 宰行 业 管 理 , 支持 屠 宰 企 业 升 级 改 造 , 深 入 打击 私 屠 滥 宰 作 为 今 年 商 务 工 作 的重 点 之 一 , 目的就 是 希 望 老 百 姓 能 够 吃 上 质 量 安 全 放 心 的 食 品 。 为 了 落 实 商 务 工 作 的 重 要 任 务 ,北 京 市 、河 南 省 、江 苏省 等地 区对 2 1 0 2年 生 猪 屠 宰 工 作 进 行 了 详 细规 划 。 河 南 省 商 务 厅 巡 视 员 耿 建 国 表 示 。2 1 0 2年 河 南 省 商 务 部 门将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企业 的监 督 检 查 ,督 促 企 业 加 强 内部 管 理 ,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产品购销【发文字号】商秩字[2010]279号【发布部门】商务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0.09.26【实施日期】2010.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务)厅(局):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解决肉类蔬菜流通来源追溯难、去向查证难等问题,提高肉类蔬菜流通的组织化、信息化水平,增强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中央财政支持有条件的城市进行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为指导地方做好实施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肉类、蔬菜是城乡居民重要的基本生活必需品。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国肉类蔬菜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但目前肉类蔬菜生产和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均较低,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欠缺,管理难度大,质量安全隐患仍然较多。
近年来,肉类蔬菜等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引起广大消费者的普遍担忧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运用信息技术实现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的电子化,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做到流通节点信息互联互通,形成完整的流通信息链条和责任追溯链条,有利于提高流通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强化防范措施,形成溯源追责机制,创造放心肉菜渠道品牌;有利于消费者查询和维权,改善消费预期,促进消费;有利于增强政府部门对问题食品的发现和处理能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现代流通体系的不断完善,提高市场运行调控水平;有利于促使生产者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从源头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会议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0.10.11•【文号】•【施行日期】2010.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会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全面部署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商务部定于10月21日在上海召开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会议并举行试点城市签约仪式。
届时,陈德铭部长、房爱卿部长助理将出席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一)部署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二)商务部负责同志与试点城市政府负责同志签订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协议书。
(三)各地交流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经验、做法及下一步思路。
(四)现场参观上海市肉菜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设。
二、会议时间、地点时间:2010年10月21日,20日报到。
地点:上海市虹桥宾馆。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2000号电话:021-62753388)三、参会人员(一)邀请嘉宾。
上海、重庆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大连、南京、无锡、杭州、宁波、青岛、昆明及成都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邀请。
(二)试点城市代表。
大连、上海、南京、无锡、杭州、宁波、青岛、重庆、昆明及成都市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财政主管部门相关同志以及大型肉类蔬菜批发市场负责人。
(三)其他省市代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相关处室负责人,以及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贵阳、拉萨、西安、兰州、西宁、银川及乌鲁木齐市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本地区参会人员名单,于10月15日前报商务部并告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肉菜流通追溯体系
/roll/20120220/5623082.shtml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第三批试点城市有北京、太原、呼和浩特、长春、郑州、长沙、南宁、贵阳、西安、西宁、苏州、芜湖、潍坊、宜昌、绵阳。
商务部日前印发《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快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加快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建设,争取到“十二五”末建立起完善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
目前,已经在重庆、青岛、昆明等全国20个城市开展了肉类和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建设,这既是一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更是一项民心工程。
上海:已经建立完成猪肉流通追溯体系在中国上海,每一块售出的猪肉都可以找到其相关养殖场、屠宰场、批发市场以及零售商的准确信息,这就是上海市已经建立完成的猪肉流通追溯体系。
据袁明松介绍,未来商务部还将与农业部合作,扩大肉类和蔬菜源头信息库,完善流通体系的建设。
袁明松说:“下一步我们的想法是与农业部合作,把他们在养殖和种植方面的做的一些追溯工作跟我们流通的追溯工作对接起来,保证要真正形成一个从种植、养殖、到流通、消费,这样一个完整的全过程的追溯链条。
”杭州: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再获商务部首肯肉类和蔬菜是“菜篮子”主要商品,是重要的民生商品,保障肉菜的质量安全也是杭州市政府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作为第一批试点城市,杭州副市长张建庭说,在被确定为试点城市后,杭州市政府高度重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试点工作,市政府专门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贸易局成立了实施小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今年初,杭州市还将此项工作列入2011年政府实事项目,并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2011年年底前,杭州有望基本建成覆盖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萧山区、余杭区主城区及其中心镇的大型肉菜批发市场、大中型连锁超市、机械化定点屠宰厂,新建或已完成改造提升的市区农贸市场,餐饮食堂等团体采购单位的追溯体系,确保流通节点信息互联互通,形成完整的流通信息链和责任追溯链。
成都市建设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做法与启示
成都市建设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做法与启示作者:漆云兰时间:2012-10-29成都市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部署和推进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通过成立领导协调和工作机构,在摸清肉类蔬菜流通体系实际基础上,制定追溯体系技术和实施方案,并采取先行试点、总结经验推广实施的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实现肉类、蔬菜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对构建和提升肉类蔬菜追溯体系、确保肉类蔬菜安全进行了有益的实践和探索。
肉类、蔬菜是城乡居民重要的基本生活必需品。
目前由于我国肉类、蔬菜生产和流通的组织化程度较低,技术水平相对落后,质量安全隐患仍然存在。
肉类、蔬菜等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引起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为此,2010年商务部发出《关于印发〈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并确定了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10个试点城市。
成都作为试点城市之一,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一、成都市肉类蔬菜流通体系的基本情况成都市地处四川省中部四川盆地西部,辖9区6县四市,常住人口约1310万,是我国西南中心城市,也是肉类蔬菜的主产地和主销地。
成都市生猪以本地规模养殖和农民自养为主,少部分来自外地,蔬菜批发年交易量238万吨中本省产约占60%以上市场份额。
成都市现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70家,大型一级肉类蔬菜批发市场4家、二级肉类蔬菜批发市场17家和遍布全市的连锁超市、农贸市场网点是肉类蔬菜主要的零售终端,其中零售终端包括中心城区的100余家标准化菜市场。
大型一级批发市场承担集散分拨和本市区县的蔬菜供应职能,二级批发市场主要承担为菜市场的蔬菜经营户批发蔬菜职能,兼营零售。
总体来看,成都市肉类蔬菜流通体系已初步建立,能满足成都市民日常肉类蔬菜消费需求,但产品标准化程度低(肉类蔬菜中除少数在超市销售的品种进行预包装外,其余基本为未包装销售),质量安全不能得到完全保证,尚未建立系统的可追溯体系。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肉类蔬菜及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肉类蔬菜及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09.25•【文号】财办建[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肉类蔬菜及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4]63号)山西、内蒙古、辽宁、山东、湖北、贵州、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进一步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推进诚信经营,促进放心消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财政部、商务部决定2014年继续支持在部分地区开展肉类蔬菜及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及原则以肉类、蔬菜、中药材为重点品种,支持部分省市建设覆盖各类流通节点和经营主体,并延伸到部分种植养殖、加工和消费环节的信息化追溯体系,逐步实现对肉类蔬菜中药材产、运、批、零的全链条信息化管理,促进诚信经营,提高流通环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提升流通运行和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总体设计,分步实施。
顺应物联网发展趋势,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做好顶层设计,科学规划确定总体目标和任务;针对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确定目标与任务,有序推进。
(二)标准统一,形式多样。
在确保标准统一、信息互联互通的前提下,允许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因地制宜探索多样化的追溯解决方案,注重追溯体系运行的效能和可持续性。
(三)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源投入,形成稳定的多元化投入与保障机制,保证追溯体系长期可持续运行。
10城市试点建设肉菜追溯体系
与 一般 食
品制 造业 不 同 ,
国务 院提高
未来 中 国乳 业
将 面对 更 高 的 准 入 门槛 和 更 严 格 的监 管 。
商 务部和财政 部从城市 意愿 、流通
基 础设 施 、 行 维 护 费 的方式最终确定了上 海 、重庆 、大连 、青岛、宁波 、南京 、杭
一
试点城市将 按照统 一采集指标 、统 进行 , 不得事先告知企业 , 别要加 大对 特 编码规则 、 统一传输格式、统一接 口规 中 小企 业 的 检 查 力 度 。
范 、统一追溯规程 的 “ 五统一 ”要求建设
资深乳 业专 家王 Tf i ,新规 定 f L为 g 追 溯 体 系 , 而保 障不 同追 溯 技 术 模 式 信 特 别 强 调 中 小企 业 监 管有 其 合 理 性 .“ 从 . 三 息 的 互 联 互 通 , 区 域 无 缝 对接 ,实 现 全 聚 氰 胺 危 机 中 , 跨 第一 波波 及 的 主 要 是大 企 国范围 内信息的追溯 查询 。
州、 成都 、 昆明及无锡市 1 个城市作为第 0
一
日前 , 国务 院
作的通知 》这是继卫生部乳品新国标 实施 。 市在全部大型批发市场 、 中型连锁超市 后 , 大 由更 高 一级 机 构公 布 的 监 管 细化 方 案 , 和 机 械 化 定 点屠 宰厂 ,以及 不 少 于 5 %的 中小 企 业成 为 监 管 重点 。 0
可 状 与 建 设 追 溯 体 系 的要 求 仍 有 较 大 差 距 。 小 乳 品 企 业 有 存在 的 必要 性 , 以 防止 若 干 大 企 业 垄 断 市 场 , 它们 的 硬 件 更 需 要 但 目前我 国肉类蔬菜流通中个体从业者 占到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的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X〕20号)及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X〕279号)和《X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X商函〔X〕7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届X全会精神,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法规标准为依据,以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为基础,实现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电子化,突出肉类蔬菜流通追踪溯源的基本功能,提高经营者、市场开办者的责任意识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全方位构建企业规范经营、政府高效监管、行业严格自律、舆论监督有力的肉类蔬菜流通安全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X年X月底前,在市区4家定点屠宰企业(3家生猪屠宰企业、1家牛羊屠宰企业)、2家农产品批发市场、4家农贸市场、15家大中型连锁超市(26个门店)、45家肉菜专卖店(20家肉品专卖店、25家蔬菜专卖店)、48家团体采购单位、1个外埠肉备案中心等肉菜流通环节,建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数据可分析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通过示范带动,提升流通行业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三、主要任务建设“一平台七系统两个接口”工作网络。
(一)建设“一平台”,即建立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
按照商务部统一采集指标、统一编码规则、统一传输格式、统一接口规范、统一追溯流程“五统一”要求,汇集各流通节点经营主体信息、流通过程信息,具备经营主体备案功能、追溯流通信息汇总功能,支持追溯信息链条合成、信息综合利用、应急事件管理、流通节点工作考核、公共信息服务等工作,确保我市管理平台信息与省级平台、中央追溯管理平台信息有效对接,进行数据共享。
依托虚拟化技术,构建我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云数据服务中心,汇集各流通节点流通追溯信息。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三批试点城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三批试点城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三批试点城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2013年2月)为加快第二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进度,加强追溯体系建设运行管理,切实发挥追溯体系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为做好第三批试点城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加快项目进度,确保按期建成追溯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做好前期工作,确保联合采购顺利进行(一)做好专用软硬件设备签约准备工作。
商务部将于2013年1月底确定并公布城市平台软件和专用硬件的中标企业名单。
请第三批试点城市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求抓紧修改完善合同文本,2月底前将组织集体签约。
(二)2013年2月底前上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要抓紧制定项目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重点明确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和各流通节点子系统的框架结构、功能需求、技术模式、追溯流程、设备选型与数量、数据采集传输与应用、操作办法、资金预算等内容。
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完成后及时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备案。
(三)启动系统集成、项目监理招标工作。
系统集成、项目监理企业入围名单也将于2013年1月底公布。
第三批试点城市要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尽快启动系统集成、项目监理、通用设备等的招标工作,待入围名单公布后立即开展招标,确保于2013年2月底前发布系统集成、项目监理招标公告,于2013年3月底前发布通用设备招标公告,并及时向商务部(市场秩序司)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商务部:加快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建设
首 设 电 子 商 务体 验 区 。网上 农 博 会
电子 商 务 平 台— — “ 农 天 地 网 ”在 展 三 会 期 间 开 通 , 产 品 销 售 更 快 捷 、 成 使 低
表 示 , 国 争取 到 “ 二 五 ” 建 立 起 完 中 十 末
格 等 信 息 , 保 农 产 品产 销 信 息 的 公 开 确
性 、 实性 。 真
业 内人 士 认 为 , 实现 对 产 销 信 息 在
掌控 的 基 础 上 , 应 借 鉴 西 方 国 家 的做
法 ,探 索将 期 货 融 入 农 产 品 生 产 中 , 发
挥 期 货 市场 的“ 价格 发 现 ” 能 。 功 安 玉 发 认 为 , 发 展 多元 化 的 流 通 应 模 式 , 宽 通 道 的 宽 度 , 成 各 种 渠 道 拓 形
等 部 门现 场 巡 查 , 格 保 护 消 费者 利 益 。 严 ( 源 : 博 网) 来 农
蔬菜流通来源追溯难 、 向查证难等 问 去 题 , 助 于 解 除 消 费 者后 顾 之 忧 。 并 在 有
大连 、 海、 京 、 锡 、 州、 波 、 上 南 无 杭 宁 青
一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不 能 真 实反 映 供 求情 况 ,
居 民 重要 的 基 本 生 活 必 需 品 , 决 肉类 解
服 务 更加 细 致 , 更加 便 民 。 次农 博 此
会 把 细 致 落在 点 滴 处 , 商 、 监 、 生 工 质 卫
流 通 环 节 利 润 惊 人 , 费者 “ 消 买贵 ”
现 象难 以消 除 。
投 机 心 理 扭 曲 了 市 场 “ 格 信 号 ” 价 ,
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工作简介
25
(四)供应链体系建设——实施主体及追
溯部分建设目标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商办流通发〔2017〕337号 建设主体共17个城市
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文件规定:
“利用物联网建设重要产品等追溯体系,
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的信息链条。(商务部牵头负责)”
基于以上政策要求,商务部门会同20多个相
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
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
2015〕95号) ,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17
(二)追溯试点——中药材
2012 年 开 始 , 商 务 部 会 同 财 政 部 分 三批在全国18个省市开展中药材追溯 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初步建成了覆盖中药材生产、中药材 经营、中药材专业市场、中药饮片生 产、中药饮片经营、中药饮片使用等 6大环节的追溯体系,覆盖18个试点 省 市 、 全 国 约 2000 家 中 药 材 生 产 经 营企业、1.5万户专业市场商户。
工作简介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二〇一七年十月
目录
一、重要产品追溯政策背景介绍 二、重要产品追溯建设工作进展 三、国际重要产品追溯做法简介 四、山东省追溯示范工作建议
2
(一)重要产品追溯相关政策
近年来,国家层面及各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重点有:
部门
国务院 国办 食药总局 等九部委 商务部等 七部委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商务部 财政部 农业部
1. 平台软硬件招标工作完成 2. 部分示范企业建设招标工 作完成
23
(三)重要产品追溯示范——山东
示范特色
总体思路
我国将启动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我国将启动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作者:暂无来源:《食品安全导刊》 2010年第10期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在10月15日表示,商务部21日将在上海举行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会议暨试点城市签约仪式,正式启动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近年来,我国肉类蔬菜等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引起广大消费者的普遍担忧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商务部、财政部办公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从流通领域入手,建立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提高流通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
我国前9个月吸收外资同比增长16.6%商务部10月15日公布的数据显示,9月份我国实际使用外资83.84亿美元,同比增长6.14%。
前9个月,我国累计吸收外资743.4亿美元,同比增长16.6%。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在1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1至9月份我国实际使用外资水平与2008年同期水平基本持平,表明我国吸引外资已基本恢复到金融危机前水平。
我省政府全部收入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山东省近日召开的全省审计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审计部门要推动构建统一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促使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置于审计监督范围。
我省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在继续关注一般预算的基础上,加强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以及其他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资金的监督,揭示和纠正财政收支脱离山东府管理、体外循环的问题。
据省审计厅负责人介绍,最近5年来,省审计部门共查处各类违规问题金额1648.7亿元。
西安多家违建单位被清出建筑市场西安市建设部门日前对参与集体土地违法建设的施工、监理等企业进行了通报,并依法将多家建设单位清出了西安建筑市场。
据了解,近期由于西安个别施工、监理等企业,无视建设行业法律、法规,参与占用集体土地进行违法违规建设活动。
西安市建设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后,已责令违法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立即停工整顿,依法将4家违规建设单位清出了西安建筑市场,且在3到5年内禁止准入。
商务部全面部署“十二五”期间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
商务部全面部署“十二五”期间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作者:暂无来源:《食品安全导刊》 2011年第11期行业商务部全面部署“十二五”期间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本刊讯(记者马哲)近日,商务部印发《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快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十二五”期间加快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指导意见》强调,“十二五”期间,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法规标准为依据,以推进规范化经营为基础,以发展现代流通为依托,加快建设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
争取到“十二五”末,建立起完善的追溯制度标准体系,全面提升肉类蔬菜经营规范化、现代化水平;基本建成以中央、省、市三级平台为主体,全国互连互通、协调运作的追溯管理网络;初步建成覆盖全国百万人口以上城市及大型产地或集散地批发市场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并逐步扩展到其他食用农产品。
全国首个兽药代谢物分析实体标准在福建诞生本刊讯(记者李梦歌)近日,福建检验检疫局主持完成的《鳗鲡肌肉冻干粉中3-氨基-2-唑酮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E)100180)》荣获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一等奖。
该科研课题所研究的标准物质是我国首个兽药代谢物分析的实体标准,也是福建省首个获得发布的国家标准物质。
据悉,福建检验检疫局研发的《鳗鲡肌肉冻干粉中3-氨基-2-唑酮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 (E)100180)》自20 09年开始就在实验室得到应用,在保证检测结果准确性与分析量值溯源链的有效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该标准物质已在相关实验室得到广泛应用,用于从事相关检测实验进行分析方法的确认和质量控制,保证食品分析量值溯源链的有效性和不间断性。
纸包装成为行业最有前途的绿色包装材料本刊讯(记者陈涛涛)在绿色、环保的大背景下,包装纸多是用纤维原料,根据包装要求经过物理处理和化学处理而成的,相比玻璃易碎、金属太贵且太重、塑料可降解性差,包装纸成为绿色包装材料的最佳选择。
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按照《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精神,为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任务与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建设目标、基本原则、总体框架、追溯流程、追溯实现方式及信息采集、传输、应用等内容,明确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基本准则和要求。
适用于中央、省级追溯管理平台和试点城市流通追溯体系的建设和验收。
一、建设目标及原则(一)建设目标。
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法规标准为依据,以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为基础,建设以中央、省、市三级追溯管理平台为核心,以生猪屠宰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消费环节及“产销对接”核心企业追溯子系统为支撑,以追溯信息链条完整性管理为重点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实现肉类蔬菜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行业自律和消费者监督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提升流通行业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二)建设原则。
1. 统一技术标准,实现互联互通。
各试点城市按照商务部制定的统一标准,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实现统一采集指标、统一编码规则、统一传输格式、统一接口规范、统一追溯规程“五统一”,确保不同城市、不同追溯技术模式信息互联互通。
2. 探索多元模式,推行成熟技术。
全面推行技术成熟、成本易控制的IC卡为信息传递载体,将各流通节点信息相关联。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当地不同包装程度、流通模式及经营者信息化水平,探索采用无线射频识别(RFID)、条码、CPU卡等技术模式。
鼓励企业结合内部管理需要,集成应用有特色的信息化解决方案。
3. 改造交易流程,支撑行业管理。
加强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和经营主体责任控制,运用信息化技术,以批发市场电子化结算为重点,推进流通节点内部管理信息化,优化交易流程,实现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的电子化,为行业管理和执法监管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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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
试点城市根据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的总体要求,兼顾企业内部信息化改造需要,按照“统一规划、政府支持、企业建设”的原则,以IC卡(或CPU卡,下同)为基本信息传递载体,在定点屠宰企业、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消费环节、“产销对接”核心企业等建设追溯子系统,按照统一的数据传输格式和接口规范,与城市追溯管理平台连接,作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的信息采集点,同时发挥规范各个环节交易流程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向生产环节延伸追溯关口,逐步实现流通与生产之间信息的无缝衔接。
建立以试点城市为网格、以流通节点为基本单元、以交易过程信息为基本内容的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信息库,汇总试点城市上报的追溯信息,按城市、流通节点、经营主体、批次等项目进行分级存储和检索,集成跨区域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信息链条。
3.对试点城市进行管理考核。
建立全国统一的试点城市追溯工作考核管理制度,制订工作动态考核指标,定期对各试点城市追溯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实现按季度或按月对各试点城市追溯管理平台信息传送的及时性、规范性、真实性、连续性的横向比较和纵向分析。
1.汇总全市流通节点主体信息。
对纳入追溯范围的定点屠宰企业、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团体采购单位、“产销对接”核心企业等流通节点主体进行实名注册备案,签订追溯承诺书。建立专门的肉类蔬菜流通主体信息库,汇总各流通节点主体和进场经营商户(包括批发商、零售商、团体采购单位等)基本身份信息,按主体性质、主体类别、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进行存储和检索。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5月底前)。2010年11月底前,确定纳入试点的流通节点企业名单;2010年12月底前,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正式确定软件开发商和硬件供应商;2011年5月底前,完成软件开发、硬件设备采购及硬件集成,出台配套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并对流通节点进行必要改造,初步具备软件和硬件安装条件。
(三)城市追溯管理平台。
试点城市负责建设、管理城市追溯管理平台,按照统一的数据传输格式和接口规范,分别实现与中央追溯管理平台和各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互联互通,作为城市追溯信息的集中管理中心以及追溯体系日常运行的控制中心。已建设肉类(蔬菜)质量追溯数据中心的城市,按商务部统一要求进行改造。平台具体功能如下:
二、政府追溯管理平台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建设中央、省、市三级追溯管理平台,形成上下贯通、协调运作、功能互补的全国追溯管理工作体系,作为政府部门开展流通追溯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的工作载体。
(管理平台,作为试点城市间的数据交换中心,全国追溯信息的集中管理中心,以及全国追溯体系日常运行的指挥调度中心。平台具体功能如下:
(五)评估验收阶段(2011年9月底前)。根据指导意见、建设规范及专门的考核评估办法(另发),进行自测验收,并于2011年9月10日前向财政部、商务部报送验收材料。财政部、商务部组织审核,9月底前进行现场验收和审计抽查。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试点城市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探索、认真落实。自2010年11月起,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商务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三)安装调试阶段(2011年7月底前)。完成各流通节点相关软件和硬件的安装,并完成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和节点子系统、中央平台之间的数据连接调试工作;开展商户备案及集成电路卡(IC卡)发放工作,并组织流通节点管理人员及部分商户进行培训。
(四)试运行阶段(2011年8月底前)。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投入试运行,完成城市追溯管理平台与节点子系统的性能测试和安全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完善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和节点子系统功能。
一、抓紧完善相关方案,理清试点工作思路
各试点城市要根据指导意见和建设规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修改完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后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进一步明确试点目标,细化试点任务和内容,明确责任主体,提出有效的保障措施,科学安排工作进度,严格项目资金管理。技术方案应重点明确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和各流通节点子系统的框架结构、功能需求、技术模式、追溯流程、数据采集及传输与应用、操作办法、资金预算等内容。
2.汇总全市追溯信息。
建立全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信息库,汇总各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上报的追溯信息,按产地、流通节点、经营商户、追溯码等项目进行分级存储和检索,形成本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信息链条。按照商务部规定的具体采集指标及时限要求,将有关信息传送中央追溯管理平台。
3.支持应急事件快速处置。
根据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信息,第一时间明确应急事件产生的上下游环节,锁定源头、追踪流向,向相关经营主体及消费者发布警示信息,并利用智能化手段,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问题产品下架、退市、召回等应急处置工作。
4.对各流通节点进行监控管理。
制定追溯工作考核管理制度及动态考核指标,定期对各流通节点追溯工作进行考核和智能评估,实现按季度或按月对各流通节点信息传输的及时性、规范性、真实性、连续性的横向比较和纵向分析。建立问题发现模型库,形成对问题的筛选、定性与程度评价的统一方法,对各流通节点信息报送进行有效监控,存在问题的及时予以警示。
联 系 人:市场秩序司 袁明松 于 晓
联系电话:010—85093352 010—85093346
传 真:010—85093353
邮 箱:shangwuzhifa@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财政部确定的资金支持方向和程序,用好用活财政资金,杜绝挪用、截留,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三、严格执行进度安排,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0月底前)。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细化建设任务和内容,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专门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等。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精神,为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任务与要求,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规定了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建设目标、基本原则、总体框架、追溯流程、追溯实现方式及信息采集、传输、应用等内容,明确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基本准则和要求。适用于中央、省级追溯管理平台和试点城市流通追溯体系的建设和验收。
二、抓好关键环节,确保试点工作效果
(一)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向各类肉类蔬菜流通主体广泛宣传试点政策精神及有关工作安排,争取企业的理解和支持。要将追溯体系建设与企业品牌化经营、内部管理优化、供应链流程再造等结合起来,切实保护好企业商业秘密,平衡好公共利益与企业利益,调动企业积极性。尤其要综合运用政策支持、协议引导、法规规章约束、宣传教育等手段,推动批发市场实行电子化结算,确保经营商户全面使用电子秤,遵守有关追溯管理制度。
3.改造交易流程,支撑行业管理。加强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和经营主体责任控制,运用信息化技术,以批发市场电子化结算为重点,推进流通节点内部管理信息化,优化交易流程,实现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的电子化,为行业管理和执法监管提供支撑。
4.制定适度目标,逐步稳妥扩展。既着眼当前追溯需求,又顺应物联网发展趋势,尽量采用模块化设计,构建合理技术架构,为技术升级预留空间。在全面覆盖大型批发市场、机械化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菜市场的基础上,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不断扩大追溯体系覆盖面。
4.开展全国追溯信息综合分析利用。
按照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行业管理需要,建立统计分析指标体系和分析模型库,设定具体的统计分析项目,按日、周、月、年等周期,分品种、数量、价格等指标,综合运用同比、环比、走势、排行等方法进行统计分析。
5.提供公共信息服务。
在中国市场秩序网设立专门窗口,发布有关追溯信息和问题肉类蔬菜警示信息,引导消费。通过网络、12312热线、短信等渠道,为交易主体和消费者提供查询和举报投诉服务。
1.汇总全国流通节点主体信息。
建立全国肉类蔬菜流通经营主体信息库,汇总各试点城市定点屠宰企业、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标准化菜市场和超市,下同)、团体采购单位、“产销对接”核心企业等流通节点主体基本信息,并按主体性质、主体类型、所属地区等进行存储和检索。
2.汇总各试点城市追溯信息。
5.开展城市追溯信息综合分析利用。
适应当地肉类蔬菜流通行业管理需要,建立统计分析指标体系和分析模型库,设定肉类蔬菜各品种进货量、成交量、成交价等地方性统计分析项目,按日、周、月、年等周期,综合运用同比、环比、走势、排行等方法进行统计分析。
6.提供综合信息服务。
通过平台用户权限管理方式,为相关部门提供信息综合查询服务,实现追溯信息共享。依托中国市场秩序网地方子站设立信息发布窗口,通过网络、12312热线、短信等渠道,为交易主体和消费者提供查询和举报投诉服务。
一、建设目标及原则
(一)建设目标。
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法规标准为依据,以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为基础,建设以中央、省、市三级追溯管理平台为核心,以生猪屠宰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消费环节及“产销对接”核心企业追溯子系统为支撑,以追溯信息链条完整性管理为重点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实现肉类蔬菜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行业自律和消费者监督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提升流通行业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图1 追溯体系总体架构图(略)
(二)建设原则。
1.统一技术标准,实现互联互通。各试点城市按照商务部制定的统一标准,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实现统一采集指标、统一编码规则、统一传输格式、统一接口规范、统一追溯规程“五统一”,确保不同城市、不同追溯技术模式信息互联互通。
2.探索多元模式,推行成熟技术。全面推行技术成熟、成本易控制的IC卡为信息传递载体,将各流通节点信息相关联。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当地不同包装程度、流通模式及经营者信息化水平,探索采用无线射频识别(RFID)、条码、CPU卡等技术模式。鼓励企业结合内部管理需要,集成应用有特色的信息化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