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如何实施装备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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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6日,

美国国防部主管采办、技术和后勤的副部长宣布:陆军的ARH-70武装侦察直升机计划下马。这是美国陆军自“十字军战士”和

RAH-66“科曼奇”之后,被

美国国防部勒令下马的又一个重大装备采办项目。

在被宣布下马时,

ARH-70已在工程研制阶

段。它的总承包商是美国的贝尔直升机德事隆公司。按这个公司说法,这个项目已进行1400多小时的试飞了,如果继续做下去,公司有信心提供满足美国陆军要求的产品。那么,美国国防部为什么要下马这个项目?美国怎样实施装备采办的监督、管理与评价?对一个国家的装备发展来说,这些是隐藏在深处的重要问题。

记:美国哪些机构有权实施装备采办?

鹰:若不考虑司法处理范畴,美国重大装备采办项目监督、管理和评价的职能方主要有三大块。第一块是美国国会。美国国会有专门针对政府采办的法律和准则,例如纳恩-迈科迪法案。它还有专门的政府工作监督机构,也有专门的研究服务处。在必要时,它还可以要求美国国防部和美军各军种的高官将领们前来作证,回答有关装备采办的问题。所以在美国,国会是最重

要的装备采办监督者,而且它的监督措施和工作方法是高度系统化、制度化的,但同时也有一定的灵活性。

第二块就是美国国防部。它要监控重大装备采办项目,按照美国法律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针对特殊情况)发布采办报告,按法律以及美国国会的特

定要求实施项目调整或审查。更为重要的是,它制订各种指令性或指导性的采办文件,规定或建议装备采办工作应当遵循的程序和应该采取的各种措施。它建立有联合能力集成与开发体系、联合需求监督委员会和国防采办委员会,评审和处理各军种提出的装备采办需求,组织一些重大装备采办项目的评审工作。它还需要站在国家国防战略的高度,主动审查和调整装备研发与采办项目。

第三块就是美国的各军种及其下属机构,例如各大司令部。它们在自身拥有管理权的装备采办项目中设置项目办公室或项目经理,与工业界合作,在项目具体的事务层面实施协调和管理。各军种无权自行决定暂停或终止已经开始的重大装备采办项目,因为这类项目都必须得到国防部的批准,接受国防部的审查和监督,所以其暂停或终止必须先得到国防部批准。此外,各军种都无权暂停或终止任何跨军种的联合项目及任何由国防部直接管理的项目,也无权自行退出由国防部直接管理的任何跨军种联合项目。不过,各军种对于其自行开展的研究与验证项目,则有权决定暂停或终止。总的讲,军队的宏观权力非常有限。

以上三大块在工作方法上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在必要时都会委托美国国内的咨询公司,用软科学方法针对装备采办项目开展分析研究工作。纵观美国装备采办工作的历史,可以说,美国极其发达的软科学研究和中立、客观的咨询产业,为美国装备采办的决策、管理和评

价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支持。这一点上,我国与美国有着极大差距。

记:具体谈谈美国国会的作用。

鹰:国会的权力和作用要比另两者大得多。ARH-

70项目的下马,就是因为违

反了国会的纳恩-迈科迪

法案,才由国防部宣布下马的。这个法案明确规定:如果一个装备采办项目的当前测算成本与项目启动时的测算成本相比,超支幅度超过了25%,那么就要考虑取消该项目。如果不能证明该项目有着良好的成本测算,不能证明该项目对国家安全来说是必需的,并且该项目还存在其它测算成本更低的替代方案,则该项目应取消。那么ARH-70项目的情况是怎样的?项目总的测算成本由3.59亿美元增加到9.42亿美元,超支162%;项目平均单价从

856万美元增加到1448万美元,上涨69%;形成初

始作战能力的时间由2009年推迟到了2013年。另一方面,随着环境的变化和技术的发展,美国陆军认为可能会有更好的选择。它计划在明年1月,重新启动一个武装侦察直升机采办项目。

美国国会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机构,即政府问责处(GAO )。它在2004年以前叫做美国总审计处(缩略语也是GAO )。很显然,它的主要职能就是监督政府怎么花钱,主要工作就是算账。它经常发表对政府某方面工作的评价报告,而美国国防部和美军是烧钱大户,自然就成了被特别关注的对象。GAO 针对装备采办项目的报告并不一定有统一的标准,有的是针对一个项目,有的是针对数十个主要的装备采办项目———从

2003年初开始每年发布的

《重大国防装备采办项目评价》报告就是这样。它的主要工作方法是算账和算进度计划,其批评之声不绝于耳,常抨击这个那个项目成本超支多少,进度拖后多少,有时还对是否需要这个装备、那个装备的效能是否足够发表自己的见解。所以在许多时候,它都不受美国国防工业巨头甚至美军的欢迎。比如诺斯罗普·格鲁门公司的高级经理就曾讽刺说,GAO 的那帮会计们“不懂装备”。他所在的公司是美国空军RQ-4“全球鹰”高空长航时侦察无人机项目的总承包商,而他说这话的时候,正逢GAO 猛烈抨击该项目———当时GAO 认为这个项目已违反了纳恩-迈科迪法案,而且能力也不满足要求,应当考虑限制生产甚至下马。那为什么“全球鹰”没有遭到和

ARH-70一样的命运呢?因

为国防部和空军向国会证明了该项目对于国家安全来说是必需的,也是无可取代的。特别是还在成本问题上进行了大量辩解,坚持说实际超支幅度只有20%左右,同时证明了该项目有着良好的成本测算工作。所以,按纳恩-迈科迪法案规定,它不用下马。不过,美国国防部也因此对该项目进行了干预,限制了该机在最初阶段的生产速度。

如今,GAO 对项目的分析评价方法比以往已大有改进。以前它基本上只算账和算进度计划,从2003年开始,它在《重大国防装备采办项目评价》报告中系统地引入了美国的“技术成熟度等级”(TRL )评价标准,利用“技术就绪程度评价”(TRA )方法来评价项目的成熟度和风险。两者区别是:TRL 是站在技术的角度,TRA 是站在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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