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支付不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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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购物的常用支付方式

德国购物的常用支付方式

德国购物的常用支付方式在德国购物时,有多种支付方式可供选择。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支付方式:1. 现金支付在德国,现金支付是最受欢迎的支付方式之一。

无论是超市、商店还是餐厅,几乎都接受现金支付。

购物时,应随身携带足够的现金以支付购物款项,因为在德国有些商家不接受其他支付方式。

2. 借记卡使用借记卡购物,是德国的另一种常用支付方式。

借记卡直接从你的银行账户中扣除相应款项,购物过程中非常方便。

大多数商家都接受借记卡支付。

3. 信用卡在德国,主要的信用卡品牌是万事达卡和VISA卡。

信用卡可以用于在商店、超市和餐厅支付。

但是并不是所有商家都接受信用卡,使用前应先确认。

4. PayPalPayPal 是一种安全、方便的在线支付方式,它也是德国购物者的首选之一。

当你注册一个PayPal 账户后,就可以链接到信用卡或银行账户,并可以轻松地在支持 PayPal 的商家购物。

5. SEPA 直接借记SEPA(Single Euro Payments Area)直接借记是一种用于欧洲国家的支付方式。

它允许消费者直接从他们的银行账户中支付购物款项。

在德国,该支付方式被广泛使用,并且大多数商家都接受该支付方式。

6. 预付卡预付卡是一种不需要银行账户或信用卡的支付方式。

你可以购买一张预付卡,然后在商家处将其作为支付方式。

德国的一些超市和商店提供预付卡支付方式。

无论你选择哪种支付方式,都应确保安全性和可靠性。

在德国购物时特别需要注意,因为一些诈骗活动可能会使你面临经济损失。

因此,在使用不同的支付方式时,一定要谨慎。

德国强制执行制度介绍

德国强制执行制度介绍

德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介绍---郭信主一、德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律渊源德国《民事诉讼法》中执行程序依然保留着1877年最初立法时的地位,始终独占第8编,共有242条规定。

该编共由5章组成:第1章为总则;第2章为因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其中包括对动产的强制执行、对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分配程序以及对公法法人的强制执行;第3章为交付物以及作为、不作为的强制执行;第4章为代宣誓的保证和拘留;第5章为假扣押和假处分。

此外,还存有关强制执行的单独立法:如《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法》、《债务人名录规则》、《法院执行员法》、《地籍规则》。

在德国,民事执行权全部掌握在法院,理论界主流观点也始终将执行程序视为民事司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行政行为。

执行程序中涉及的主要不再是裁判争议或者确认什么是正当的,而是以何种方式实现已确认的权利。

因此在德国法律中将执行机构的典型活动表述为“执行行为”(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6条第1款、第766条第2款)或者“执行措施”(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66条),所有执行行为的共同特点是,原则上无需事先听审当事人,但总是为法官保留在执行救济程序中进行审查的权利。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执行程序都是基于债权人的单方申请而启动,债权人保留了对执行方式和执行标的的处分权。

仅在行为的强制执行时,法律上才要求听审债务人。

二、德国强制执行机关德国的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相分离,执行机关呈现多元化特征。

强制执行在不同的情况下分别由法院执行员(Gerchtsvollzieher)、执行法院(Vollstreckungsgericht))、受诉法院(Prozessgericht)与土地登记所 (Gurndbuchamt)等不同的机关管辖。

上述执行机关原则上仅对民事案件中的执行名义进行强制执行,因此通常不存在与其他诉讼领域内的执行机构冲突的问题。

(一)法院执行员1879年德国《民事诉讼法》主要参照法国的执行员(huissier)制度规定了法院执行员的有关内容。

德国合同法

德国合同法

德国合同法概述德国合同法是德国民事法典中关于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是个人或公司之间约定的一种法律行为,它用于确保各方在交易中得到合理的权益保障。

德国合同法广泛适用于各种合同类型,并且对合同的成立、内容、效力、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合同的成立1. 合同要件在德国合同法中,要求一个合同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 意思表示:合同各方必须以自己的真实意愿进行交流,并且表达出与对方缔约意图一致的意思表示。

- 单方意思表示:在某些情况下,单方意思表示也可以构成合同,比如公开招标、捐赠等特殊情况。

- 有效内容: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能违背道德伦理。

- 合同目的: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具体的和有明确经济效益的。

2. 合同的形式在德国合同法中,大部分合同是可以口头达成的。

但是,对于某些合同类型,德国法律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比如: - 不动产买卖合同 - 贷款合同 - 租赁合同对于实际金额超过1000欧元的借款合同,德国法律要求必须采用公证形式。

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生效并对各方产生约束力的能力。

在德国合同法中,合同的效力是根据以下几个原则来判断的: - 利益均衡原则:合同应当使各方在交易中得到公平和合理的权益保障。

- 自由意志原则:合同是各方自愿达成的,不涉及不当干预。

-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各方应当按照诚实的原则进行交易,遵守合同约定。

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是指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德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 1. 价格和支付方式合同应当明确规定物品或服务的价格,并约定支付方式和时间。

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价格,德国法律规定按照市场行情来决定。

### 2. 交付和接收合同应当明确规定物品的交付方式和时间,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交付方式可以是邮寄、快递、亲自交付等。

### 3. 质量和保修德国合同法对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有严格要求。

如果商品或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购买方有权要求退货或索赔。

《德国破产法导论》札记

《德国破产法导论》札记

《德国破产法导论》读书笔记目录一、德国破产法概述 (3)1.1 德国破产法的立法体系 (4)1.1.1 德国破产法的主要法律 (5)1.1.2 相关配套法律 (6)1.2 德国破产法的历史发展 (8)1.2.1 早期的破产法律和实践 (9)1.2.2 破产法的现代化改革 (10)二、德国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11)2.1 破产程序的启动 (12)2.1.1 破产申请的条件 (13)2.1.2 破产申请的程序 (14)2.2 债权人保护 (15)2.2.1 债权人的权利 (16)2.2.2 债权人的义务 (17)2.3 破产管理人 (19)2.3.1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21)2.3.2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22)三、德国破产法的实践 (23)3.1 破产案件的受理与审理 (25)3.1.1 受理程序 (26)3.1.2 审理程序 (27)3.2 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 (28)3.2.1 清算程序 (30)3.2.2 分配程序 (31)3.3 破产救济措施 (33)3.3.1 债务人保护令 (34)3.3.2 破产重整与和解 (36)四、德国破产法的特色与创新 (37)4.1 德国破产法的国际化趋势 (38)4.1.1 国际条约的影响 (40)4.1.2 国际合作的实践 (41)4.2 数字化技术在破产法中的应用 (42)4.2.1 电子诉讼的推广 (44)4.2.2 大数据在破产预测中的作用 (46)4.3 绿色破产制度的发展 (47)4.3.1 环境保护与破产程序的结合 (48)4.3.2 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破产法中的体现 (50)五、总结与展望 (51)5.1 《德国破产法导论》的核心内容总结 (52)5.2 对德国破产法未来发展的展望 (53)一、德国破产法概述德国破产法,作为现代破产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历经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被分为债务清偿法和破产法两大部分,债务清偿法主要规定了个人和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程序,而破产法则主要适用于法人企业的破产清算。

德国银行法

德国银行法

德国银行法摘要:1.德国银行法的概述2.德国银行法的主要内容3.德国银行法的特点4.德国银行法的影响正文:1.德国银行法的概述德国银行法是指在德国境内适用的关于银行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银行业的监管、组织、市场准入和退出、业务范围以及银行业务的运营等方面。

德国银行法旨在维护银行业的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竞争和发展。

2.德国银行法的主要内容(1)市场准入和退出:德国银行法规定,银行业务需要在德国金融监管局(BaFin)进行注册并接受监管。

同时,如果银行无法满足监管要求或经营不善,BaFin 有权撤销其营业执照,实施市场退出。

(2)监管制度:德国实行双层监管制度,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负责对银行业进行监管。

BaFin 作为联邦层面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制定监管政策、监督执行和处理跨州银行业务;州政府则负责对本地银行业务进行监管。

(3)业务范围:德国银行法规定,银行可以从事存款、贷款、支付、信用卡、投资、证券发行等业务。

同时,银行还需遵循风险分散原则,避免过度集中风险。

(4)保护存款人利益:德国银行法规定,存款人的存款受到国家担保,即存款保险制度。

如果银行破产,存款人可以将存款转移到其他银行,或按照规定获得赔偿。

3.德国银行法的特点(1)严格的监管制度:德国银行法对银行业的监管非常严格,旨在确保银行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2)全面的法律体系:德国银行法包含了银行业务的各个方面,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3)保障存款人利益:德国银行法注重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通过存款保险制度为存款人提供安全保障。

4.德国银行法的影响德国银行法对德国经济和金融市场产生了积极影响。

通过严格的监管制度,德国银行业保持了稳定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了有力支持。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1892年4月20日)(1898年5月20日的文本;最后修改,1980年7月4日)(1981年1月1日施行)第一章公司的设立第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目的〕①有限责任公司,可按本法规定,为任何合法目的,由一人或数人设立。

注①1980年修订前原条文为:“有限责任公司,可按本法规定,为任何合法目的,设立之。

”第二条〔章程的形式〕(一)章程须用公证形式②。

章程应由全体股东签名。

(二)如由代理人签名,应以公证形式授予代理权,或由公证人签名证明其代理权。

注②1980年修订前原条文为:“章程之作成要求公证形式。

”第三条〔章程的内容〕(一)章程应载有:1.公司名称及公司所在地;2.公司营业范围;3.股本总额;4.每一股东对股本所应缴的出资额(股本出资额)。

(二)如公司营业订有期限,或股东除应付其出资外对公司尚承担其他义务时,此种规定也须载入章程。

页脚内容1第四条〔名称〕(一)公司名称应表明公司的营业范围;或包含股东姓名、或至少1名股东姓名并加上表明公司关系的字样。

非股东的他人姓名不得置于公司名称中。

但公司从他人受让其营业者,允许保留原来的名称(商法典第二十二条)。

(二)公司名称中必须有“有限责任”字样。

第五条〔股本;股本出资额〕(一)公司的股本总额至少为五万①德国马克,每一股东的出资至少为500德国马克。

(二)公司设立时,每一股东只能认购一股。

(三)每股的出资数额可以不同,但均须为一百德国马克的整倍数。

全部出资的总额必须等于股本总额。

(四)如系实物出资,其标的物及与之相当的出资额均应在章程上确定。

股东必须在实物资本报告书中说明关于实物出资折价合理的主要情况;当该实物出资是向公司转让一个企业时,还应另行说明其前两个营业年度的年度营业成果②。

注①1980年修订前为两万。

注②1980年修订前原条文为:“(四)如果股东对股本出资非以现金支付,或公司接受资产以其价值抵作出资时,章程则应载明该股东姓名,出资标的物,接受资产标的物,以及该出资的价款或接受资产的价额。

破产原因中的几个重要概念

破产原因中的几个重要概念

德国法上的破产原因(三)
申请破产主体 债务人 债权人 特殊情况下 法人
破产原因
即将无支付能力 资不抵债 无支付能力 (以继续经营为基础) + (停止支付推定) 无支付能力
德国立法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更加宽松 原因:如果债务人在未确定发生破产原因的情况下愿意选择通过 破产清算程序清偿债务,法律无需进行干预,因为这是当事人的 选择权利,而且对于其他人并没有什么不利的后果(债权人债务 依然可以得到偿还)。
程序上的要求:停止支付之后的15日内提出
国法 VS 法国法
德国法:以支付停止为推定的破产原因 法国法:直接把支付停止作为破产原因 体现了对债务人破产所持态度上的宽严不一的差异, 即 法国法对破产原因的认定更加宽松,强调对债权人利 益的及时保护,基于其商人破产主义的传统, 对停止支 付的商人采取迅速的取缔措施。德国法则主观上对债 务人是否形成破产原因采取慎重的推定。
法国法上的破产原因
法国法上破产原因(单一标准):停止支付 停止支付:对所有债务持续性地停止支付,推定债务人形成破 产原因的基础事实。
支付停止 VS 支付不能:(1)前者为外在的主观表示, 后者为内 在的客观经济状态; (2)支付停止并不必然表明支付不能;而支付不能则必然最终 表现为支付停止。
破产原因立法方式
列举主义:将破产原因一一列举,只要债务人具有 这些行为之一,即可提出破产申请,开始破产程序; 概括主义:将破产原因抽象为一个或几个法学范畴。 英美法系立法惯常采用列举主义,大陆法系采用概 括主义。
德国法上的破产原因(一)
德国法上破产原因(综合标准): (1)支付不能;(2)即将无支付能力;(3)债务超过。 支付不能(也称不能清偿) (1)欠缺清偿能力(不等于财产少于负债); (2)必须是已到期债务; (3)不限于金钱债务; (4)持续性地对全部或大部分债务不能清偿。

德国债法总论

德国债法总论

德国债法总论德国是欧洲的经济大国,在欧盟中占有重要地位。

作为一个发达国家,德国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德国债法。

德国债法总论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包括了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详细规定,以及对于债务违约等情况的处理办法。

德国债法总论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德国债法总论规定了债务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履行债务和支付利息等。

债务人必须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会构成违约。

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追究其赔偿责任等。

同时,德国债法总论还规定了债权人的权利,包括优先受偿、分配利息等。

这些规定能够有效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

德国债法总论对于违约和债务重组等情况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协议履行债务,则构成违约,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债务人还可以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来解决债务问题。

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务人需要向债权人提出重组计划,并经过债权人同意后进行实施。

德国债法总论还规定了各类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制度。

德国的债券市场具有较为完善的体系和法律保障,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关注。

根据德国债法总论的规定,债券的发行必须经过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并严格遵守对于披露信息、风险提示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债券市场的交易也受到德国债法总论的规范,保障了投资者的权益。

由于德国债法总论的科学合理和规范完善,大大降低了债务交易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与此同时,德国的债券市场也得以获得健康发展,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加多元化、稳健的投资机会。

总之,德国债法总论是德国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规范,它对于影响债务交易的各类关键因素做出了规定,对于促进市场的繁荣和保护各方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在未来,德国债法总论还会继续得到完善和改进,为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提供更好的保障。

德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们应该在充分了解德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概况 、 仔细分析其有益经验 的基础上 , 结合国内实 际情
况, 建立起一套规范 、 系统、 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这对于缩小我 国各地区间的财力差距和转移支付
方 式更 优化 具 有重 大 的现实 意义 。


德 国财 政转 移 支付 制度 的 内容
德 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主要包含两部分 , 一个是财政纵 向协调 , 另一个则是财政的横 向平衡。前者主 要是指纵向的财政转移支付 , 也就是上下级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 , 是在联邦 、 州和地方三级政府之间进 行的 , 内容 主要 涵盖 联邦 政府 对 于经 济发 展稍 显滞 后 的州进 行财 政 资金转 移支 付 , 以及各 州 对于各 自管 辖 范 围内财政情况比较困难的地方政府进行转移支付 。后者横 向平衡 即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它是指地 区问 包括州 与 州或 者地 方 与地方 之 间的平 行 线式 的财 政转 移支 付制度 。
近些年来在财政资金审批过程当中仍然存在着多方干预项目重复设置滥用职权对与自己相关的部门进行特意的政策倾斜等违法乱纪的现象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低效率运行资源配置不合理统筹安排不系统甚至还滋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和政府中狭隘小团体主义的毒瘤这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不仅没有使资金用在刀刃上更造成了资源的无谓浪费
( 2 ) 州对所辖地方政府进行转移支付。该层面的财政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转 移支付 , 主要是为了保证州所辖区域 内的各层级地方政府财力水平基本保持一致。州对所辖范 围内地方
政 府 的财 政转 移支 付资 金 主要来 自于州 与联邦 共享 税 , 尤 其 是包 括 由州 政 府 负责 征 收 的税 金 和 州 政府 的 固定 税收 。在 一般 情况 下 , 州对 地方 政府 进行 的财 政 转移 支 付 , 给 与 了地 方很 高 的 自主 支配 权 , 并 不会 对 资金 的使用 范 围及 用度 做 出硬性 的规 定 。

《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人第一节自然人、消费者、经营者第1条权利能力的开始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完成之时。

第2条达到成年年龄满18岁即为达到成年年龄。

第3条至第6条(已废止)第7条住所:设定和废止(1)在一地常住的人,即在该地设定其住所。

(2)住所可以同时存在于两个以上地方。

(3)居住被以抛弃的意思停止的,住所即被废止。

第8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住所(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既不得设定住所,也不得废止住所。

(2)已结婚或曾结婚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设定和废止住所。

第9条军人的住所(1)军人以驻地为其住所。

最后的国内驻地视为在国内无驻地的军人的住所。

(2)前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仅因兵役义务而服兵役的军人,或不能独立设定住所的军人。

第10条(已废止)第11条子女的住所未成年人子女与父母有相同的住所;未成年子女不与无照顾子女的人身的权利的父母一方有相同的住所。

父母双方均不享有照顾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的权利的,该子女与享有该项权利的人有相同的住所。

未成年子女保有该住所,直至在法律上有效地废止它。

第12条姓名权权利人的姓名使用权为他人所否定,或权利人的利益因他人无权地使用同一姓名而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该他人除去侵害。

有继续受侵害之虞的,权利人可以提起不作为之诉。

第13条消费者消费者是指既非主要以其营利活动为目的,亦非主要以其独立的职业活动为目的而缔结法律行为的任何自然人。

第14条经营者(1)经营者是指在缔结法律行为时,在从事其营利活动或独立的职业活动中实施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或有权利能力的合伙。

第二节法人第一目社团第一分目一般规定第21条非经济社团非经济上的营业经营为目的的社团、因登记于有管辖权的区法院的社团登记簿而取得权利能力。

第22条经济社团在没有特别的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经济上的营业经营为目的的社团因国家的授予而取得权利能力。

授予的权利为社团所在地州所享有。

第23条(已废止)第24条所在地如不另有规定,则此社团的管理被执行的地方视为社团所在地。

德国5%条款特征

德国5%条款特征

德国5%条款特征德国5%条款是指一种特殊的合同条款,在德国法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力。

该条款在商业和法律交易中经常被使用,并且影响了德国的商业文化和交易方式。

下面将介绍德国5%条款的特征和其在商业交易中的作用。

一、德国5%条款概述德国5%条款是指在合同中的支付方式,买方在交付货物之前支付5%的金额作为定金或预付款,剩余金额在货物交付之后支付。

该条款的目的是确保交易中的双方能够互相信任,减少风险并保障权益。

二、特征一:确保交易安全德国5%条款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通过要求买方在交付货物之前支付一部分金额,卖方可以确保买方的诚信,并减少违约风险。

当买方支付了定金后,卖方可以相信买方会继续履行交易,交付剩余的货款。

三、特征二:平衡交易风险德国5%条款还具有平衡交易风险的特征。

在交易开始之前,卖方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和努力进行准备工作,如生产、采购材料等。

通过支付部分金额作为定金,买方也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即在交付货物之前支付了一部分货款。

这种风险平衡有助于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特征三:提高信任度德国5%条款有助于提高交易双方之间的信任度。

买方支付定金显示了其对交易的认真程度和信任度,从而使卖方更愿意与其进行交易。

同时,卖方交付货物后支付剩余金额也表明其履行合同的诚信,进一步增强了买方对卖方的信任。

五、特征四:法律支持德国5%条款在德国法律中得到了支持和保护。

德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可以约定支付方式,并认可买方在交付货物之前支付定金的做法。

这种法律保护为交易双方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增强了交易的可靠性和合法性。

六、特征五:促进商业发展德国5%条款的特征和法律保护在德国商业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这种支付方式增加了交易的灵活性和可靠性,使得商业交易更加顺利和高效。

买卖双方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更多的信任和保障,进而促进商业的发展和繁荣。

总结:德国5%条款是德国商业交易中常见且重要的一个条款。

德国四大支付方式一览

德国四大支付方式一览

德国四大支付方式盘点
作为专注跨境支付和服务的支付企业,钱海支付已经接通了德国几大最受消费者喜爱的支付方式,瞄准德国市场的小伙伴们,一起来看看吧!
Giropay是德国本地的一种在线网银转账支付方式。

该支付方式允许消费者进行网购时直接用网银转账进行支付。

德国的邮政银行、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都支持这项服务,该国2000万的网银用户中,超过80%的用户使用Giropay进行支付,Giropay平均每月处理的交易超过100万笔。

Sofort Banking是由2005年成立的Sofort AG推出的一项在线网银转账支付方式。

目前,Sofort Banking支持的国家包括德国、澳大利亚、瑞士、比利时、法国、荷兰、英国、意大利、西班牙以及波兰,覆盖欧洲主要国家。

Sofort Banking月均处理交易超过200万笔。

Instant Tranfer是德国新兴的网银转账支付方式,拥有德国5000万网银用户。

因其便捷和迅速的支付特点,越来越多消费者选择Instant Transfer进行支付。

同时,Instant Transfer 具有预置检查账号余额的功能,能够有效提高支付成功率。

Paysafecard是一家网上领先的预付支付卡金融机构,全球有超过3千多家网店支持Paysafecard,主要行业有游戏、社区交友、电子产品、音乐,当然还有一般电子商务。

全球31个国家超过45万的销售点可以买到paysafecard,支付过程简单、快捷、安全,消费者不需填写任何银行帐号和个人信息,有效提升支付体验,保障交易安全。

德国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德国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德国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引言•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要求,在整个联邦范围内要保证公民的生存条件一致,要在全联邦内为公民提供基本相同的公共服务。

•因此,各级政府和各地政府之间的财政实力应大体接近,以保证各地用于公共服务的支出水平不过分悬殊。

•德国从50年代开始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并日趋完善。

一、纵向的财政转移支付•德国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两个层次:•(一)联邦对州的财政转移支付–增值税的共享•联邦与州的分享比例为50.5%和49.5%•49.5%中的75%按州的居民人口进行分配•49.5%中的25%进行一种平衡性非对称分配–联邦补充拨款:无条件的拨款–共同任务拨款:有条件的联邦对州的财政转移支付•高等学校的扩建和改建•地区经济结构的改善•农业结构和海岸保护的改善(二)州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各州都有自己的地方财政平衡法规•1、州对地方财政的一般性均衡拨款•不限定具体用途•其数额占州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70%•州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额=(该地方的标准税收需求-税收能力) ×转移支付系数•某地的标准税收需求=该地居民实际人数×该地人口系数×所在州的人均税收•2、州对地方的专项拨款•其数额相当于州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30%•主要用于一些专门设施支出,如公路、医院二、横向的财政转移支付•横向转移支付包括州与州之间和州内地方之间的转移支付。

•州与州之间财政转移支付也称州际横向平衡。

•各州之间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流向和数量规模,即某州是接受转移支付的州还是为转移支付作贡献的支付州,要通过比较税收能力(A)和标准税收需求(S)的关系来确定。

税收能力和标准税收需求•税收能力=州本级税收收入+州内地方的税收×50%•标准税收需求=州本级的标准税收需求+州内地方的标准税收需求•州本级的标准税收需求=各州的居民人数×全国人均的税收收入•州内地方标准税收需求=各地的居民人数×全国人均的税收收入•居民人数的系数调整平衡关系与州际转移支付:•①92%<A/S<100%该州为接受州,接受额为92%与100%间差额部分的37.5%。

德国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德国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地方财政研究/ 2 0 1 3 . 1 / 第1 期 2 3
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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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是将销 售税收人 的 7 5 %按各州居 民人数分配 , 2 5 %分 配 给税收 收入 低于 各州 平均 数 9 2 % 的州 。 这 里 的税 收收 入 只包 括 州一 级 的税 收 收入 , 从 而使 各 州 的收 入水 平 提 到平 均 数 的 9 2 % 。如 2 0 0 1 ; Ma g s t  ̄ i b e g e s e t z ) 。


引 言
德 国政府 间转 移支付制 度 的原本设 计 是 以横 向
转移支付为主、 纵向转移支付为辅的制度。 因德国政府 秉承 凡是德 国公 民 , 无 论其 生活在德 国的哪个地 区 , 都
力 ,该州就 属 于财力 薄弱 州 ,可 以获得转 移 支付 补
助。 如果某州按上述计算的财政能力超过财政需求 ,
该 州 就属 于财力 富裕州 , 必须 提供转 移 支付拨款 。 通 过此 项转 移 支 付 , 将 贫 困 州 的收 入 提 高到 平
均数 的 9 5 % 。其 中收入 少 于平 均数 9 2 %的 , 全额 补 足到 9 2 %; 收入 在 9 2 %一 1 0 0 %之 间 的 , 获 得 所缺 数 额的 3 7 . 5 %, 以补 足到 9 5 %。
德 国的 转移 支 付制 度 是 横 纵结 合 的 , 具 体 由横
支援落后州的义务 , 并且财政能力越强 的州贡献 给 落 后 州 的数 额 越 多 ,即 富裕 州 的 边 际 负 担 率 很 高
( B a r e t t i , Hu b e r u n d L i c h t b l a u , 2 0 0 1 ) , 因此 产 生不 满 。 1 9 9 8年 7月 富裕 州 巴登 一符 腾 堡 和 巴伐 利 亚 州 向

德国公司的中方业务付款流程

德国公司的中方业务付款流程

德国公司的中方业务付款流程
德国公司的中方业务付款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收到发票:德国公司收到中国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发票。

2. 审核发票:德国公司财务部门核对发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金额、商品或服务的描述、税率等信息的正确性。

3. 汇款申请:德国公司向其银行提交付款申请,并填写详细的付款信息,包括收款方名称、账号、开户行等资料。

4. 审核汇款申请:德国公司财务部门对汇款申请进行审核,确保金额和信息的准确性。

5. 汇款审核:德国公司银行对汇款申请进行审核,并验证收款方账号和信息的准确性。

6. 汇款:德国公司银行将款项汇出到中国供应商的账户。

7. 确认收款:中国供应商收到款项后,向德国公司发出收款确认。

8. 收款确认:德国公司收到中国供应商的收款确认,并进行记录。

注意事项:
- 德国公司可能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或当地法律规定,提前向中
国供应商支付一定的预付款或定金。

- 汇款时,德国公司需要提供准确的汇款用途和相关文件,以
避免出现汇款被拒绝或延迟的情况。

- 德国公司应密切留意汇款汇率和手续费,以最经济的方式完
成付款。

- 为了确保资金安全,德国公司可以与其银行建立稳定的合作
关系,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如防范诈骗、确认收款方身份等。

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

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

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一般条款在营业中为竞争目的采取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者,可请求其制止或赔偿损害。

第二条商品与劳务本法规定的商品包括农产品,本法规定的劳务及利益亦包括农业方面的劳务与利益。

第三条使人曲解的内容在营业中为竞争的目的,关于营业状态,特别是关于个别商品,劳务或全部供应就性能、来源、制造方式、价格构成、关于价格表、商品采购形式或采购来源、关于得奖、关于卖货的原因或目的,或关于存货数量制作使人曲解的说明者,可请求其制止。

第四条触犯刑法的广告(1)在公告、对大众的通知上以使人认为有特别有利的条件;而对货物或劳务的性能、来源、制造方式、价格构成,关于商品采购形式或采购来源、关于得奖、关于卖货原因或目的,或关于存货数量存心制作基本上是非真实的、会使人曲解的说明者,处以1年徒刑或罚金。

(2)第1项所指的不真实的内容如系由营业企业的某一职员或受托人所作,但是企业的所有者或领导人事先所知道的,所有者或领导人应随同该职员或受托人同时惩罚。

第五条分类标志,图画广告(1)在营业中使用为一定货物或劳务命名,但不要求标明来源产地的名称,不属于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范围。

(2)图式标志内容及其它能代替和适于代替这些内容的事项。

同样视为第三条与第四条的范围。

第六条出售破产商品(1)如在公告或对大众的通知上广告出售一批虽已不属于破产财团但是却来自于破产财团的商品时,禁止提到该商品本来属于破产财团的情况。

(2)故意或过失违反第1款关于破产财团商品广告的来源规定是扰乱治安行为。

该扰乱治安行为可处以1万马克以下罚款警告之。

第六—1条制造商或批发商向最终用户出售(1)在营业中与最终用户就出售商品以制造商资格作性能说明者请求制止,除非:1.他只向该最终用户出售;或2.他以向其零售商或工商用户所使用的出售价格向该最终用户出售;或3.他已作了肯定无疑的说明,对最终用户的出售价格高于对零售商或工商用户出售的价格,或者,此事已成为众所周知、因而最终用户也应该知道。

德国的支付方法

德国的支付方法

德国的支付方法德国是欧洲区内最具有创新和发展性的经济体之一。

其支付领域也同样充满了创新和多样性,既有传统的现金支付,也有现代的电子支付和移动支付等。

本文将介绍德国的支付方法,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德国支付市场。

传统现金支付德国的传统支付方式之一是现金支付。

在德国,现金支付是最为普遍的支付方式,即使在大型商店中也有接受现金支付的收银员。

此外,在德国的小商店、市场和糖果店等小型商店里,现金支付也是最常见的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德国还有一种非常流行的支付方式是银行转账。

这种支付方式需要您在银行账户中录入收款人的账户信息,付款时输入金额和注释信息,即可完成转账。

因为德国的消费者和商家的银行账户支付双方都需要同样依赖于IBAN和BIC等银行系统具体的信息,所以如果您想在德国使用银行转账这种支付方式,需要先了解这份信息。

银行重定向银行重定向是较新的支付方式,特别适合在线支付。

当您在购物网站上完成购物时,如果选择银行重定向这种支付方式,那么接下来您将被重定向到您的银行系统页面,需要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然后按照银行系统的流程进行支付。

信用卡信用卡的使用在德国不像美国那样普及,但在德国市场亦易操作,且主要的信用卡公司包括Mastercard和Visa等,与美国的信用卡比起来并不会多收取手续费。

这种支付方式对于在德国旅游和购物的外国人来说是很方便的,因为可以直接用信用卡支付,避免带现金或转账的繁琐流程。

电子钱包德国还有一种特殊的支付方式就是电子钱包支付,即e-Wallet或Mobile Pay系统。

这种支付方式你可以使用上述现有的信用卡进行绑定,或使用银行账户作为存储方式。

一旦使用了这种方式,用户便可以在德国的大型超市、便利店、咖啡店等使用电子钱包进行支付。

PayPalPayPal是全球最知名、最受欢迎的在线支付系统之一,在德国也十分流行。

顾客只需要在PayPal官网上注册账号,就可以扫码或选择添加信用卡的方式进行支付。

一旦使用PayPal,用户就不需要再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只需要在进行购物时选择该支付方式,即可迅速完成支付。

德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在大开发中,财政政策大有可为。

首先,我们对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要给予财政方面的大力支持,中央财政每年应向西部地区进行一定数额的投资,用于建设铁路、公路、发电网、供水等基础设施(当然还应结合考虑采用税收优惠措施吸引外资和内资进行投资)。

其次,我们可以设立为期十年的“西部开发基金”,其中一部分基金可以通过中央政府开设一些特别的税种来筹集,也可在地方和中央分享的税收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例如,在地区自留的增值或个人所得税中提取20%,中央财政从其增值税中划出20%专门用于开发西部)来筹集;另外一部分基金则可通过金融市场来筹集,例如向银行贷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在开发初期由中央财政、发达地区偿还,在开发中期以后用投资收益来逐年偿还,又如,发行类似于“三峡建设债券”的债券(可以暂时命名为“西部开发建设债券”),债券利率可稍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这既有利于加快筹措开发基金,又为广大的投资者增加了长期投资的渠道。

另外,国家财政部还可发行长期国债,所筹资金专门用于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的投资。

3.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德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从转移支付的方向来看,有横向转移支付与纵向转移支付之分。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成功经验,实行纵向转移支付为主、横向转移支付为辅、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

首先,我国中央政府财力比较紧张,具有横向转移支付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财政体制原因,中央政府的财务非常窘迫,已连续多年出现高额财政赤字,不得不靠发行国债维持,国债依存度高达50%以上,造成中央财政的沉重债务负担。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单纯依靠中央财政的纵向转移支付来平衡地区间的财政差额,则会更加剧中央财政的财力紧张状况,从而影响中央政府行使宏观调控职能。

因此,需要通过地方政府间的横向转移支付作为补充,既可均衡地区间的财力,又可减轻中央财政的负担。

再次,在我国实行横向转移支付具有一定的基础。

过去我国虽然没有直接的横向转移支付方式。

德国法中的“交易基础丧失”(0522)

德国法中的“交易基础丧失”(0522)

• 类型
– 1、经济给付不能 、 • 非事实上的给付不能,是指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不会给付。
– 到海底寻找一枚戒指。 到海底寻找一枚戒指。
• 2、等值障碍:
– 给付和对待给付的比例出现重大失调。 给付和对待给付的比例出现重大失调。
– 案例 :德国帝国法院1923年判例:织袜纺纱案 案例1:德国帝国法院 年判例: 年判例 • 买方与纺纱厂以一定价格订立了一批纺纱的买卖合同,合 同订立后到双方约定的第一次付款时间的半年内,马克贬 值了80%。 – 法院认为,因货币贬值导致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重大 法院认为, 比例失调可以作为“情况变化的异议” 比例失调可以作为“情况变化的异议”;但纺纱厂并不 必要享有解除权,应首先根据情况调整合同, 必要享有解除权,应首先根据情况调整合同,尽量保障 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
合同的动机& 合同的动机&目的
• 案例4:
– 一位父亲在家具店为女儿订购嫁妆,后女儿婚约取消,父亲 一位父亲在家具店为女儿订购嫁妆,后女儿婚约取消, 能否拒绝付款? 能否拒绝付款?
• 在本案中,合同的目的是“购买嫁妆”而非“举办女儿的婚 礼”;父亲的目的“举办女儿的婚礼”根本无法通过买卖合同 达成,因此谈不上交易基础丧失。
• 案例:Tayor v. Caldwell(1863)
• 被告是一家音乐厅的老板,他同意让原告在他的音乐厅连续四 天举行四天音乐会,原告同意的每天向被告支付100英镑。但该 音乐厅在音乐会举行之前不幸被大火烧毁。当事人起诉到法院, 要求法院对该意外事件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该合同存在一个默示条件, 法院认为,该合同存在一个默示条件,即以音乐会举行时该音乐 厅的存在为先决条件;既然此项条件已不复存在, 厅的存在为先决条件;既然此项条件已不复存在,所以就应免除 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 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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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院职责:
1、接受破产申请。

2、接收破产债务人提交的债务解决方案,并向债权人征求对该方案的意见。

3、在决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依职权任命临时管理人,由其负责审查破产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是否有重整的可能性,制成材料向法院汇报。

该报告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出,如果债权人会议选择破产处理方案制度,就可以委托破产管理人提出破产处理方案,债务人也有权提交破产处理方案。

4、破产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防止在对申请作出裁决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发生对债权人不利的变化,法院可以任命临时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发出一般性的处分禁令。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任命临时管理人必须进行公告。

债权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可以推选代表取代法院任命的临时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受到法院的监督,法院得随时要求其提供相关说明或案情及管理情况报告。

对于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管理人职责的管理人,法院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破产法院得因重大事由,依职权或依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的申请解除破产管理人的职务。

5、破产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可任命组成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中应有别除优先债权人、拥有最大债权的破产债权人及小债权人代表。

企业职工为有重大债权的破产债权人时,委员会里应有1名职工代表。

为保障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以外的专业人士如律师或会计师等也可能成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若法院为任命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应否组成债权人委员会;破产法院已任命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时,由债权人会议决议应否予以保留。

6、在债务人提出申请且得到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若法院认定由债务人自行管理不会导致破产程序的拖延或其他对债权人不利的情况发生,可以在破产宣告裁定中命令债务人自行管理,启动自行破产管理制度是指破产程序。

对于已经由法院发布的自行管理的命令,债务人若申请撤销的,法院应当允许。

如果债权人会议申请撤销或者别除优先权人及破产债权人申请撤销(符合法定条件) ,必须提交丧失自行管理前提条件的证明,法院在向债务人听证后,才能做出是
否撤销的命令。

7、批准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同意的破产处理方案,对违反程序的方案不予批准。

8、破产处理方案经批准生效后,法院裁定撤销破产程序,随之撤销破产管理人及相关人员的职权。

9、与债权人委员会和破产管理人共同监督破产处理方案的实施。

破产管理人
1、德国的破产管理人几乎都是专业人士,目前绝大部分都是律师。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往往决定案件发展方向是进行破产清算还是进入重整程序,以何种方式进行重整等等。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要先请一个专家对案件进行综合评估,通常在案件受理后,该专家即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

当专家认为需要受理破产案件、采取保全措施时,法官即作出开始破产程序的决定。

通常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的6 到10 周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具体破产程序的进行由执行官而非法官负责指挥。

3、破产管理人必须具有独立性,不能与债权人或债务人有代理等利益关系。

破产管理人最初虽由法院指定,但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常在案件受理后6 周至3 个月的期间内召开)上,债权人方面可以更换破产管理人,不过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很少发生。

原因之一是破产管理人在此前已作出案件向破产清算还是重整程序发展的决策,并已采取许多处分行为,即便更换破产管理人,案件的发展也不具有可逆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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