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支付不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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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院职责:
1、接受破产申请。
2、接收破产债务人提交的债务解决方案,并向债权人征求对该方案的意见。
3、在决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依职权任命临时管理人,由其负责审查破产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是否有重整的可能性,制成材料向法院汇报。该报告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出,如果债权人会议选择破产处理方案制度,就可以委托破产管理人提出破产处理方案,债务人也有权提交破产处理方案。
4、破产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防止在对申请作出裁决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发生对债权人不利的变化,法院可以任命临时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发出一般性的处分禁令。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任命临时管理人必须进行公告。债权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可以推选代表取代法院任命的临时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受到法院的监督,法院得随时要求其提供相关说明或案情及管理情况报告。对于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管理人职责的管理人,法院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破产法院得因重大事由,依职权或依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的申请解除破产管理人的职务。
5、破产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可任命组成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中应有别除优先债权人、拥有最大债权的破产债权人及小债权人代表。企业职工为有重大债权的破产债权人时,委员会里应有1名职工代表。为保障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以外的专业人士如律师或会计师等也可能成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若法院为任命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应否组成债权人委员会;破产法院已任命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时,由债权人会议决议应否予以保留。
6、在债务人提出申请且得到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若法院认定由债务人自行管理不会导致破产程序的拖延或其他对债权人不利的情况发生,可以在破产宣告裁定中命令债务人自行管理,启动自行破产管理制度是指破产程序。
对于已经由法院发布的自行管理的命令,债务人若申请撤销的,法院应当允许。如果债权人会议申请撤销或者别除优先权人及破产债权人申请撤销(符合法定条件) ,必须提交丧失自行管理前提条件的证明,法院在向债务人听证后,才能做出是
否撤销的命令。
7、批准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同意的破产处理方案,对违反程序的方案不予批准。
8、破产处理方案经批准生效后,法院裁定撤销破产程序,随之撤销破产管理人及相关人员的职权。
9、与债权人委员会和破产管理人共同监督破产处理方案的实施。
破产管理人
1、德国的破产管理人几乎都是专业人士,目前绝大部分都是律师。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往往决定案件发展方向是进行破产清算还是进入重整程序,以何种方式进行重整等等。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要先请一个专家对案件进行综合评估,通常在案件受理后,该专家即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当专家认为需要受理破产案件、采取保全措施时,法官即作出开始破产程序的决定。通常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的6 到10 周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具体破产程序的进行由执行官而非法官负责指挥。
3、破产管理人必须具有独立性,不能与债权人或债务人有代理等利益关系。破产管理人最初虽由法院指定,但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常在案件受理后6 周至3 个月的期间内召开)上,债权人方面可以更换破产管理人,不过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很少发生。原因之一是破产管理人在此前已作出案件向破产清算还是重整程序发展的决策,并已采取许多处分行为,即便更换破产管理人,案件的发展也不具有可逆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