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坏处
实行安乐死的利弊分析
实行安乐死的利弊分析杨霞中文摘要: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近几年,国内外对安乐死的看法始终莫衷一是,本文从安乐死的定义、历史起源、案例分析的方面,来全面阐述安乐死的利弊影响。
关键字:安乐死,利弊分析。
安乐死的定义、起源: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
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安乐死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
亚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
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
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
其他社会也有些安乐死的报道。
尽管安乐死至今还没有在多数国家合法化,但人们对给予病情危重而又无法治愈的病人以死的权力和自由以摆脱残酷的病痛折磨的做法,愈来愈多地采取同情的态度,认为这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
虽然西方许多国家都把安乐死看成犯罪行为,但支持实行安乐死的人数在不断增加。
估计有十万人已立下遗嘱,告诉医生:一旦他们患了不治之症,生命行将结束时,不要再用人工延长生命的措施进行抢救。
如日本的安乐死协会建立于1976年。
三年后已拥有两千名会员。
从历史的趋势来看,1983年世界医学会的威尼斯宣言提出了消极安乐死的正式意见,同年美国医学会的伦理与法学委员会对于撤除生命支持措施的意见都已为安乐死实施创造了条件。
安乐死的实施条件: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
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1. 尊重个体自主权,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尊重个体的自主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因此应该允许安乐死。
2. 减轻病人痛苦,一些疾病无法治愈,病人长期承受痛苦和折磨。
允许安乐死可以让病人在无望的情况下选择结束自己的痛苦,体现了对病人的关怀和尊重。
3. 人道主义考量,安乐死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做法,它可以让病人在尊严的环境中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在痛苦中度过最后的时光。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1. 伦理道德问题,安乐死可能导致滥用,一些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其他问题,比如家庭纠纷或财产问题。
这会对社会伦理道德造成严重的冲击。
2. 医学技术进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很多原来无法治愈的疾病现在都有了治疗的希望。
因此,不应该轻易放弃治疗,而是应该尽最大努力延长病人的生命。
3. 人生的尊严,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应该尽量珍惜和维护。
安乐死可能会让人忽视生命的尊严,认为生命不值得珍惜。
这是对生命的一种不尊重。
名人名句:
“生命是宝贵的,我们应该尽一切努力去珍惜和保护它。
”——爱因斯坦。
“尊重个体的自主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孟德斯鸠。
经典案例: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允许安乐死的国家,他们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有效地避免了安乐死的滥用。
这表明,只要有严格的监管和程序,安乐死是可以被合理地实施的。
安乐死
1.反对的理由近几十年里,关于安乐死这种以无痛苦方式结束生命的讨论有很多,其中关于这个问题最大的争论就是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的支持者们希望安乐死合法化,因为这能帮助绝望的病人脱离苦难,他们认为人类有权利对自己的身体做任何想做的事情,哪怕是为了解除痛苦而结束生命。
但是反对者坚决主张安乐死是违法的,对他们来说,哪怕安乐死出于好意,人们仍然没有自杀的权利,自杀不仅违法,在造物主眼里也是罪孽深重的。
除此以外,执行安乐死还有很多不良的后果。
以下,我将给你罗列安乐死应该在全世界被禁止的理由。
10.安乐死就是谋杀(安乐死是谋杀,应该在世界各地都被定为违法行为。
)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词汇“euthanatos”,其含义是合适而有尊严的死亡,是指通过停止必要治疗结束生命(消极安乐死)或采取措施直接快速致死(积极安乐死)的有意识行为。
尽管在有些人看来安乐死是有益的,但实际上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是既悖德又违法的,它和流产的性质如出一辙——都是谋杀!谋杀是指有意识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安乐死的反对者们,尤其是天主教徒,认为这一举措是错误的,因为这是一种谋杀。
我们由上帝创造,那么上帝就是唯一有权利剥夺我们生命的人。
事实上,《圣经》“十诫”里第六条规定“不可杀人”。
因此,无论动机如何,任何形式的杀人都是不被允许的。
所谓的无痛死亡或协助死亡都会遭到教会谴责。
就在最近,罗马教廷某行政官员就批评了布列塔尼·梅娜德——一位在2014年11月接受安乐死的癌症患者。
梅娜德长期遭受脑部肿瘤折磨,当她再也无法忍受疼痛时,她决定自杀。
宗座生命学院的校长——伊格纳西奥·卡拉斯科·德·宝拉在一次采访中说:“这位妇女选择自杀并认为自己死得很有尊严,这是谬论,自杀其实毫无益处,因为这是在对生活中的一切说不,包括我们生而为人的使命和为完成使命所作的努力。
”9.安乐死赋予医生太多的杀人主动权(安乐死是违法的,因为这给了医生过多的权利去杀人。
辩论赛安乐死
辩论赛安乐死尊敬的各位评委各位同学大家好;我是反方四辩请允许我在这里再一次陈述我方观点我方坚决认为安乐死是对生命的犯罪绝对不能够因为减轻痛苦就轻易地对一个人安乐死在这里我要说几点安乐死的不可行性1. 我们对于安乐死的准确定义是医学上认为某病人得了不治之症,死亡已经迫在眉睫,且病人因为病痛极端痛苦。
但是这样的前提是值得讨论的,在这个前提中,除了病人极其痛苦外,另外一项所谓死亡已经迫在眉睫并非一个本质性的确定,它只是人们根据人类一般性的生理规律而演绎推理的结果,因此在这些病例中,大部分病人即使不实行安乐死,经过一段时间,他们也会自然不治而死,但是,医学上不乏被医生诊断为必死之病人后又康复的病例,因此即便从科学的角度看,可以被以安乐死方式提前结束肉体生命者并不具有100, 的科学依据。
生命的死亡具有不可逆性特点,如果一旦诊断错误,错误的就是难以挽回的生命丧失,因此我们根本不可能排除误诊带来的安乐死失误。
2.2. 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当病人已经昏迷或者因为病痛而神志不清时,无论病人家属还是病人自己在确定病人应当安乐死都是缺乏依据的,一些病人很痛苦,以至于要求尽早离开这个世界,他们此时的决定很难说是深思熟虑的,因此,以此为根据而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否显得过于草率。
我们完全有理由猜测,如果病人不再那么痛苦,他们还会要求尽早结束肉体生命吗, 如果安乐死是由死者的家属提出,那么我们更有理由怀疑安乐死的合法性。
中国古人说久病无孝子,这说明人性中一些特别阴暗的东西,以人类本性而言,人类有养育下一代的本能,但是没有赡养上一代的本能,基于一般亲情的赡养老人很难在老人长期患病的情形下始终不渝地坚持,因此,人们在这种情形下,潜意识中渴望老人早日死去并非不可容忍的罪孽——只要他们不诉诸行动。
可是,安乐死制度却极有可能将人们潜意识中的恶念激发出来,而成为某些人谋杀亲人的手段。
尤其在目前的中国社会里,那么多老人没有得到子女的赡养,甚至还有丧心病狂杀害父母的孽子,积极安乐死会不会成为他们邪恶的手段呢, 因此,即使实行安乐死也应当严厉禁止除了病人之外的他人代理请求。
安乐死的利弊辩论稿
安乐死的利弊辩论稿感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发言,在此首先请允许我强调一次今天的辩题,安乐死是否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请注意,这里所说的是“符合”,而不是“具有”。
既然符合,那么无论是从出发点,目的,还是实际实施效果,安乐死这一举动都要与人道主义精神的标准相一致,即,没有分歧。
其一,我们认为安乐死这一行为对于医生来说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首先来讲,存在着病人同意安乐死,而医生家属仅出于对病人的同情而违背自己意愿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判定为安乐死的行为是对医生和家属人格上的不够尊重,这与人道主义精神中维护人的尊严这一标准产生了分歧。
再者说,即便是假设安乐死的实施确实是完全符合医生意愿的,我们也无法否认,安乐死的实施,其本质上讲,是医生的举动导致了病人的死亡,而这不但有给医生留下心理阴影的危险,还会让医生陷入社会舆论中。
以蒲连升事件为典型,医生因实施安乐死而遭受舆论压力,遭受家人朋友和医院的质疑,甚至于因此而被送上法庭。
无疑是对于医生的一种隐性损害。
其二,我们认为医生结束病人生命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
从人道主义精神的角度,我们认为,人与人平等一个人无权结束另一个人的生命。
并且,安乐死的实施不会提高人的地位,也不会升华人的价值,从本质上讲,它是抹杀一名人类思维的举动,因而毫无疑问,安乐死是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
综上,我方认为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例子,红十在全国都是为了救助痛苦的人而努力,并非以“减轻他们痛苦”为由而对所有遭受苦难的人施行安乐死。
)价值:痛苦不等于无尊严,不等于无价值。
我们并不是要说减轻痛苦减轻折磨是错误的,而是对于仅因为痛楚而寻求死亡一事表示不认同。
尽管知道痛苦和折磨仍然积极度过余下的时间才是更加对于人类价值的体现。
比起认同和鼓励他人主动放弃生命,难道我们不应该鼓舞他们用乐观的态度看待苦难,看待人生吗?(例子,海伦凯特)。
安乐死的利弊分析与制度构建
安乐死的利弊分析与制度构建作者:吕蕾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4期摘要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
安乐死有利有弊,对其应当有条件地进行选择,选择之前需要对它的适用对象、使用方式、纠纷产生后的法律责任认定等方面进行规范。
关键词安乐死病人自治制度构建一、安乐死的界定安乐死,原意指有尊严地死亡,现指对于有着不治之症并且临终的患者,为减轻痛苦,得到患者的嘱托或承诺后,帮助加速患者死亡的行为。
近十年来我国许多专家学者都在倡导安乐死合法化,可是这背后承载着太多的道德伦理,一旦合法化,其隐藏着的矛盾争端都会被激化。
所以,安乐死在我国是被明确禁止的。
虽然我国禁止安乐死,但在国外却已有了安乐死的栖身之所,例如荷兰、比利时。
安乐死在部分国家或地区的合法化是建立在对安乐死利弊分析的权衡基础上,因而只有对安乐死的利弊进行分析,方能得出是否要在我国实行这一制度的结论。
二、安乐死的利弊分析笔者认为,“安乐死”有利有弊,我们应该全面分析,进而有条件地接受“安乐死”,其利弊分析如下:(1)利于尊重病人的选择自由。
生命属于每一个个体,他们有权利选择是否放弃自己的生命。
一个人是无法选择病痛的,但是可以选择生与死,从根本上说,“任何形式的显著限制他的选择自由的强制,都是对他的人格尊严的冒犯,选择自由是人道的核心要素之一。
” (2)利于减轻病人家属的负担。
病人死后若留给家人的是无尽的悲伤和债务的话,那还不如选择早日放弃自己的生命。
人早晚有一死,如果为了多活几天而浪费本该不必浪费的资源,还不如走得潇洒一点。
(3)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国家的社会保障能力、医疗资源有限,与其用在垂死之人身上并且效果不显著,那还不如造福那些可以救活的生命。
与此相反,安乐死亦可能存在如下弊端:(1)生命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剥夺自己或是他人的生命。
死于安乐的4个反面例子
死于安乐的4个反面例子
死于安乐:取舍抉择的安排
安乐死是一种去解决人们病重病痛或者残疾的一种手段,但是他也有许多的反面,以下就是安乐死的四个反面:
1、政治利用:安乐死可能被恶劣政客利用,用作国家控制和政治干预,来营造自己有权力的形象。
道德上,让病弱者安乐死得到反对,会让
安乐死的思想被误用,甚至会滋生暴力行为。
2、医疗责任问题:安乐死可能会造成医生和护士负大压力,个人责任没有恰当地被认可,且由于医护人员容易调整安乐死携带残疾者的心态,所以可能会有安乐死滥用的问题存在。
3、被认为是虐待死者:人们认为安乐死是残忍的做法,有人会把它看成是在虐待老年残疾者,甚至把它看成是最终对待残疾者的虐待,对
年老残疾者负责的态度也不容易被拉开。
4、没有充分的法律保护:安乐死执行的过程存在着滥用的可能,急需
有合法的法律来保护动物朋友,特别是老弱病残者,他们是这个世界上最脆弱、最无保护的一群阶层,因此他们需要更多的社会关怀和充分的法律保护。
安乐死的弊端
1.安乐死的再次提出,并大肆宣传和广泛推行,发生在1930年代的纳粹德国。
但是实际上,纳粹分子是在安乐死的借口下,实行种族灭绝政策。
2.植物人不是天然的生命,而是高技术的产物,停止给植物人以生命支持的措施,并不意味着杀害性命,而只是停止制造人工的“生命”。
而且这种没有意识,任人摆的“生命”,是否符合病人的利益,甚至有损病人的尊严,还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3.据收集到的资料,世界各国,除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持容忍的态度、免予追究法律责任外,一般都把它视为一种特殊的杀人罪,如美国、俄罗斯、瑞士、挪威、波兰、西德等.
4.。
安乐死的利与弊
安乐死的利与弊20131591 张琦虽然很久之前就听说过安乐死,但是真正讨论是在上学期英语课上。
当时我们各抒己见,却没有查阅资料。
想要正确认识它,应该先了解它。
安乐死的定义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我认为既然是有争议的,即是有价值的。
安乐死有利有弊:对个人来说,安乐死可以减少自己的痛苦,我曾看过一个病人安乐死前的录像。
他每天都要被妻子照顾,完全丧失了自理能力,家庭因为他而拖沓。
所以安乐死也可以减少家人的负担,对整个社会来说,有些人已经不足以生产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料了,只会成为整个社会的累赘,所以这对所有人都有好处。
有了这么多的好处,荷兰成为第一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日本、瑞士、美国的一些州都通过了关于安乐死的法案。
而且安乐死有许多限制。
比如需要特定人的许可、年龄限制等。
作为对比,安乐死的弊端也特别突出:首先就是由于法律不健全。
患者自己想结束生命,但是需要别人协助。
那么协助的人就是帮助自杀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其次人们也非常担心不法之徒利用法律漏洞,去干一些见不得人的事。
再者,现有医疗水平并未登峰造极,患者是有可能在未来治愈的。
以往误诊的例子也很多,如果由于误诊造成病人放弃生命,医生不就成了杀人犯了吗?现在在国内根据有关调查显示,包括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在内的许多地区的大多数人们认为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甚至许多地区八成以上的人认为现在国内就可以实施安乐死。
但是我们能预测如果相关法律确立,对实施也是巨大考验。
用好了可以让人们解脱,减少资源浪费,用的不好就成了剥夺病人生命的借口。
这又回到了我们讨论的安乐死利与弊问题上来。
安乐死的利与弊(14)
安乐死的利与弊在课堂上老师给我们说了一位名叫王明成的人,此人因为不忍心看到母亲继续被病魔折磨的痛苦,于是请求医生帮母亲实施了“安乐死”,因此事医生及他本人都被告去坐牢了。
“安乐死”一词是来自希腊文,是无疼痛、安详地死去之意。
经过王明成之事后,对安乐死的观点、议论、文章层出不穷,人们主要是针对人的权利、公众道德、医生职责等问题而议论。
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人的一生最宝贵的就是生命,每个人只有一次生命的机会,对病患实施安乐死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医生的本职就是救人的,如果安乐死合法化更是对生命权的滥用,也为懒的医生找借口,对病患者也不公平。
而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对一个施救无望,而又必须忍受着病痛煎熬的病人来说,施与安乐死,是对病人本身或是对病人家属都是一种解脱,也是一种能让病患家属,从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中,解脱出来的一种方法。
综上述所说,安乐死的利弊到现今还是有争论的。
我们必须承认这两个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相比之下,我更认同支持安乐死这个观点。
因为安乐死可以改变,患者被那无法忍受,而又无谓的痛苦继续折磨的命运,虽然是人为地将病人的生命提前结束,但并未改变患者将死的命运。
人的生命是最可贵的,但是,生命真正价值应该是一个安逸舒适的状态,而不是深层次的伤害,更不是病痛无极限的纠缠。
患者因病症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处在痛苦之中,对他来说生命意味着无尽的痛苦,生死对他来说已经不是我们正常人所感受的那么可怕了。
医生可以将有限的精力,放在更有生存可能的病人身上,对社会来说,还能减少不必要的药物消耗。
从客观角度来说,病人及家属都得到了解脱。
绿草2012.12.25。
安乐死辩论赛反方观点总结【三篇】
安乐死辩论赛反方观点总结【三篇】1. 安乐死违背了人权和尊严安乐死可能被视为帮助患者摆脱痛苦和烦恼的途径,但它实际上违反了人类权利和尊严。
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安乐死侵犯了这个权利。
此外,安乐死将患者减少到一种物质对象的程度,将他们淡化为一个医疗或保险问题,而不是有尊严的生命本身。
2. 误导人们将安乐死视为缓解痛苦的唯一途径安乐死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最安全的、最合适的选择,但是我们不应该将其视为唯一的缓解痛苦的途径。
现代医学技术和疼痛管理方法不断不断发展,可以提供多种多样的缓解痛苦的治疗方式,让病人尽可能减少痛苦和烦恼。
3. 安乐死滥用会引发不可挽回的后果安乐死容易被滥用,不可避免地会有不道德的医生和患者滥用,使安乐死成为处理病人的‘快捷方式’。
一旦安乐死被滥用,就可能引起其他严重问题的出现。
例如,某些患者可能被安排其实没有必要使用安乐死,或者将安乐死改为简短的安慰剂,这将导致病人被杀死而不是被辅助生死的真正目的所支配。
1. 安乐死违背人权和尊严安乐死是将终末期病人带入一个道德和法律悬浮的地带,它违背了人权和尊严。
安乐死可能会被视为减轻病人痛苦的一种方式,但换句话说,这是为了方便医护人员而随意压制了一个人类的生命。
人权不是像某些人认为的那样,是一种“可选项”,它是一种普世、不可削弱的权利。
安乐死将患者减少到一个个偶然的人,让他们成为某种医疗或保险问题,而非一个自由和有尊严的生命个体。
它剥夺了这些病人在生命末期应有的自主权利和自由意志选择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侵犯了人类的尊严和权利,剥夺了病人的存在价值,将其局限于一个单独的生物对象。
2. 错误地利用安乐死安乐死是一种可怕的权力,它有可能建立在滥用和错误的基础上。
一个人最后生命时,面临的困难是肯定的,但使用安乐死作为“快速处理方案”是不可接受的。
首先,使用安乐死并不是一项安全的治疗,许多项目运行不充分或管理不规范,这导致了大量的假报和滥用。
其次,安乐死有可能满足某些亲属或护理者的需求,这是一种假的关怀和恩惠,背离了对生命的尊重和重视。
安乐死的利与弊
安乐死的利与弊安乐死这个话题由来已久,但是它所带来的争论仿佛并没有因为时间的推移而显得稍微减退,归根结底还是由于社会对于个人自由干涉程度的逐步降低,社会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包容度的逐渐提高(老师又调皮了,想出这么个有争议的话题来讨论)。
审慎的看待安乐死的问题,我们还是需要一分为二的看问题,首先,有利的一面:1,满足人文关怀,减轻患者痛苦:在生命的最后阶段,人总是希望能够安静祥和的离开这个生活了如此之久的人世间,人生的苦旅从哭着开始,谁还再愿意哭着离开?但是随着免疫系统的衰退,总是百病缠身,在与病魔的抗争中,这是一个结局已然注定的战斗,与其用痛苦作生命的注脚,不如来一次安然的离开。
更何况在目今的十分不健全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之下,城乡医疗差距之大,更是让一部分人承受着加倍的痛苦。
2,在人权上的一次进步:政府代表说,可以终止生命的自由不是自由。
人权主张者说,可以遏制自由的生命不是生命。
是啊,一场糟糕透顶的电影,又何必去坚持着去看完。
那才是对生命的不负责,是对生命的亵渎。
人应该有生活的尊严,也同样应该有终结自己生命的尊严,也就是死的尊严。
其次,不利的一面:1,为某些心怀不轨或另有他图的人以可乘之机,据调查显示,荷兰从通过安乐死法案之后的7000多例案件中有超过41%的病人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被执行安乐死,这种在病人家属与医生配合强加给他人的行为是十分可怕的,这无异于一场与政府合作的谋杀。
(《环球时报》2002年02月11日第六版《荷兰老人出国逃避安乐死》)而这一现象,导致了荷兰每年有近万老人病危后出走他国防止被安乐死。
荷兰如此,中国更不好说。
2,法制的建设总是要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如果贸然放开对安乐死的限制,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伤害。
3,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百善孝为先。
孝道一直以来都是中国人的精神寄托,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等观念深入人心。
不管把安乐死签字这个任务交给谁,都是一种巨大的心理压力。
总而言之,安乐死是大势所趋,以后必定会在法律上得到承认,但是在现阶段的中国是不具备实行条件的。
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辩论赛四辩稿
辩论半决赛四辩稿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以及现场的观众朋友们,大家晚上好!我是反方四辩,首先感谢今晚大家的到来。
方才对方辩友的表现虽然十分出色,但其论证过程依然存在诸多缺陷,总结如下:下面由我为大家回顾我方观点:1、安乐死有悖人伦,会给死者亲友带来巨大的心理创伤,有违人道主义尊重生命、互助互爱的原则。
2、生命的高贵与尊严体现在不放弃生命的希望和对生命的追求,只有活下去的生命才能体现它应有的价值。
3、安乐死在现实中被执行时总会出现有违人道主义的情况。
人道主义是基于全社会而言的,而安乐死带给人们更多的是伦理道德上的拷问与煎熬。
救死扶伤乃医生的天职,而要从救人性命到助人死亡,这已经跨越了医生的道德底线,难道这对医生来说是一种人道主义吗?亲人家属不仅仅要亲眼见证亲人的死亡,还要成为亲人死亡的推助者,让他们深陷痛苦而不可自拔,这对于他们来说又怎能称得上人道主义?安乐死并不能给社会带来所谓的安乐,反而会加深人们的痛苦。
《史记》中有言:“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用之所趋异也。
”死亡是每个人都必然面临的结局,而我们生命的意义就在于去创造价值,让自己生命厚重,丰满。
而安乐死在剥夺生命的同时,也剥夺了生命创造价值的权利,剥夺了生命创造奇迹的机会。
每个人在这个世界上都有其生存的价值,而这正是人道主义最基本的原则。
生命本身就是战胜苦难后的奇迹,生命应该直面苦难,面对病痛,选择放弃并不是人道的做法而是对生命的背弃。
我们今天我方之所以支持“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这一观点,无非是希望大家能够尊重我们每个人有且只有一次的生命。
安乐死挑站着社会的道德伦理与良知,它让人们生命的终结变得毫无价值和尊严。
试想如果我们普遍认可了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其带来的社会后果是不堪设想的,那些有先天缺陷的新生儿,残障人士,垂危的老者等等。
他们的生命难道就要面临着被安乐死的结局吗?这样的社会将何其冷漠!所以我们不能鼓励安乐死,这个社会需要的不是安乐死的合理化,而是给予更多生命活下去的理由。
安乐死辩论
安乐死辩论
安乐死,作为一种医疗选择,一直备受争议。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安乐死可以给病患一个选择,让他们在不堪忍受的痛苦中结束生命。
另一方面,反对者则认为安乐死违背了道德伦理,可能滋生滥用和滑坡效应。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并辩论,以确定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病患在面临无法治愈的疾病和不堪忍受的痛苦时,应该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他们认为这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做法,可以减轻病患和家人的痛苦,并且给予病患尊严的死亡方式。
此外,他们认为安乐死是一种自由选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反对安乐死的人则认为,安乐死违背了医学的伦理和道德,可能导致滥用和滑坡效应。
他们担心,一旦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有人滥用这一权利,甚至有可能被强迫进行安乐死。
此外,他们认为医生的职责是治疗和关爱病患,而不是结束他们的生命。
在我看来,安乐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辩论。
我们应该尊重病患的选择,同时也要警惕滥用和滑坡效应
的可能性。
或许,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和审查程序来
控制安乐死的合法化,以确保它只被用于那些真正需要的病患身上。
最终,我们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能尊重个体的选择,又能保护
整个社会的利益。
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
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引言:安乐死(euthanasia)是指在被患病重症束缚、绝症患者生存质量严重下降、无法忍受病痛的情况下,由医生或其他适当人员以无痛苦方式帮助患者结束生命的一种医学行为。
然而,安乐死被列为众多国家和地区长期争议的话题,其伦理、法律和道德方面的争议依然存在。
本文将探讨安乐死问题所引发的伦理、法律和社会等多个方面的争论和观点。
伦理争议:1. 人类生命尊严:是否应该将自然死亡视为不可触及的边界,不宜通过人工手段进行干涉?一派认为,人类的生命尊严应该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不应该侵犯人的生命权利。
而安乐死侵犯了生命的自然过程,剥夺了患者被救治或康复的机会,与道德原则相悖。
另一派认为,当患者所承受的痛苦超过其能够忍受的极限,以至于生活没有任何质量可言时,安乐死可作为一种有救济意义的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避免患者长期遭受病痛,保护其尊严。
2. 医学伦理:医生守护生命的职责和道德可否与安乐死相容?一派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治疗和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不应该成为终结生命的执行者。
安乐死违背了医生的职业伦理,导致医疗行业的伦理评价失衡。
另一派认为,医生的职责之一是帮助患者缓解病痛,提升生活质量,而安乐死可以被视为一种终极的、极限情况下的疼痛缓解。
当医学手段无法奏效,且痛苦无法忍受时,医生可根据患者及家属的意愿提供安乐死作为一种合法选择。
法律争议:1. 安乐死合法化: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安乐死的立法和观点不一。
一些国家(如荷兰、比利时)和地区(如美国的俄勒冈州)已经立法允许某种形式的安乐死。
他们认为,安乐死是患者人权的保护,可以缓解痛苦和尊重患者选择。
其他国家(如德国、澳大利亚等)持有不同立场,担心合法化会导致滥用、误杀等问题,同时也存在伦理和道德上的顾虑。
2. 法律执行困难:如何确保安乐死的实施合法和公正?即使在允许安乐死的地区,实施细则和执行过程中也存在问题。
需要保证患者自愿、明确表达的意愿,并避免滥用、违背伦理的情况发生。
安乐死辩论 文档
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从实施安乐死的具体操作来看,安乐死实施不具有可行性,安乐死其自身具有非常大的不合理性。
而且,于社会而言,安乐死不是帮助病患解除痛苦的唯一途径,相比于安乐死,临终关怀或许才是给生命以尊严更好的途径。
1,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将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
首先,对于身患绝症的病人,如果允许帮助其选择死亡,那么就有可能改变或减少社会成员对病人生存愿望的支持。
人们对于在死亡线上挣扎的病人的第一感触将不再是:“你要坚强,勇敢地活下去!”而会渐渐变成:“你都病成这样了,还是安乐死了算了。
”安乐死的合法化会使已经病弱不堪的弱势群体处于一种“应该提出实施安乐死申请的”暗示之中。
2,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不高,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更是参差不齐,惠及民生大众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尚未建立,缺乏完善的医疗救护和基本的法治保障。
安乐死的定义中的无法救治的标准也因这一状况而无法准确判定,公民自愿摒弃生命权利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掺杂着许多无奈的其他原因,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权利自主。
除此之外,民众中大多数对于安乐死认知模糊。
3,“安乐死”剥夺了患者的生命,是对神圣法律的蔑视与践踏,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在道德上“安乐死”是对社会公德与文明的玷污与败坏,特别是对于医务工作者来说,它违背了职业道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充其量不过是虚伪的人道主义。
一个敏感而有尊严的人,会解读周围的信息。
如果他感到自己已经被放弃了,肉体痛苦再加上精神痛苦,将是完全无法忍受的。
如果这时候他提出安乐死,那意味着,他要求的不是安乐,而是他不希望再跟这个世界有任何联系了。
这样的安乐死,是社会悲剧。
但是,“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
然而安乐死毕竟是一个涉及到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
实施安乐死有三个条件:1,医生必须确认病人正在经受着“难以忍受的持续痛苦”,且当代医疗手段根本无法解除这种痛苦;2,医生必须采取过一切可能的治疗方法,但均宣告无效;3,医生必须向患者本人求证其自愿实施安乐死,而不得有任何胁迫及威逼的情况发生。
是否应该禁止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应该禁止安乐死辩论。
首先,安乐死违背了医学伦理和道德原则。
医学伦理强调医生应该尽最大努力缓解患者的痛苦,而不是采取终止生命的方式。
安乐死的实施会削弱人们对医生的信任,破坏医学伦理的基础。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
一旦允许安乐死,就会面临着滑坡式的风险,可能会导致对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疾病患者等弱势群体的滥用。
正如荷兰哲学家埃尔斯特·冯·德·哈伦所说,“安乐死合法化会使人们对生命的尊重和价值观产生混淆。
”。
此外,安乐死的实施可能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人们对生命的轻视,降低对生命的尊重和珍视。
这将对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产生深远的影响,甚至可能导致社会道德的混乱。
反方,不应该禁止安乐死辩论。
首先,安乐死是个人自由的体现。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禁止安乐死就是剥夺了个人的自由选择权,违反了人权的基本原则。
其次,安乐死可以减轻病人的痛苦。
有些病人身患绝症或者疾病,他们的痛苦难以忍受,安乐死可以给予他们一个选择的机会,结束他们的痛苦和折磨。
正如美国作家欧内斯特·海明威所说,“安乐死是一种文明的表现,是对病人的怜悯和尊重。
”。
此外,安乐死的实施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一些绝症患者需要长期的医疗护理和治疗,这不仅给医疗系统带来了巨大的负担,也使得其他患者无法得到足够的医疗资源。
安乐死可以减轻这种压力,使得医疗资源更加合理地分配。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否应该禁止是一个复杂的伦理和道德问题。
我们需要在尊重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基础上,权衡各种利弊,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安乐死辩论赛反方观点总结【三篇】
安乐死辩论赛反方观点总结【三篇】反方观点总结一:安乐死是一种以死亡来终止病痛的做法,但我们不能简单地将疾病和痛苦等同于不值得存在的生命。
每个人生命的存在都具有价值和尊严,我们不能将其简单地剥夺。
安乐死存在着伦理和道德的困境。
首先,决定是否进行安乐死的权力应该属于谁?医生、家属还是患者自己?如果将这个权力交给医生或家属,那么他们可能会滥用这个权力,将安乐死变成一种将不希望死亡的人扔进死亡的解决方案。
其次,安乐死可能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一旦开启了安乐死的先例,我们就面临着一个问题:到底什么样的病痛才算是应该通过安乐死来解决的呢?如果以生命质量作为判断标准,那么很难避免一些人会因为一些暂时的痛苦或困境而选择安乐死。
这可能会导致人们对于解决生命中困难和痛苦的决心减弱,进而阻碍了他们真正面对问题并追求一种更好的解决办法。
总之,安乐死虽然看起来是一种解决痛苦的干净利落的方式,但它背后存在着许多伦理和道德的困境。
我们应该更加关注如何改善病痛患者的医疗条件和提供更多的关怀和支持,而不是简单地选择安乐死来解决问题。
反方观点总结二:安乐死违背了人类生命的尊严和不可剥夺的权利。
人的生命是独特而宝贵的,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生命所带来的自由和尊严。
安乐死是一种剥夺生命权利的行为,它鼓励了对生命的放弃和对痛苦的逃避,这是对生命本身的不尊重和对困难的回避。
安乐死的实施可能滑向道德的下坡路。
一旦我们接受了以死亡来解决痛苦的方式,那么我们就为未来开启了一个潘多拉魔盒。
人们可能会滥用安乐死这一权利,以避免生活中的各种困境和痛苦。
这将对社会的道德观念和人们对于生命的珍视产生负面影响。
安乐死可能导致医疗资源的不公平分配。
如果我们可以通过安乐死来减少病人的痛苦,那么一些患有绝症或需要大量医疗资源的患者可能会被迫选择死亡,以便为其他患者腾出更多医疗资源。
这将导致不平等的医疗分配和对某些群体的不公正对待。
总而言之,安乐死违反了人类生命的尊严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它可能导致道德观念的堕落和医疗资源的不公平分配。
反对安乐死的原因
反对安乐死的原因我个人是十分反对安乐死的,因为我觉得任何一个身患绝症的人都是很无奈的。
本来命运就给他们开了一个很大的玩笑,你们还要赋予他们提前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我觉得很残忍。
他们并不是想死,每个人天生都具备求生的欲望,那是人的本能并不是贪生怕死。
他们之所以自愿选择安乐死,是担心自己成为家人朋友的包袱,自己痛苦还要连累身边的人一起受罪,他们没有勇气活下去,才选择安乐死。
但是安乐死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需要的是解决绝症的医疗技术,需要的是对医疗事业的不断追求,需要的是身边朋友的安慰,支持和包容,让他们有勇气的活下去,不管承受多少痛苦。
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安乐死合法话,这个世界变得有多么的恐怖。
似乎,身患绝症或者天生残疾的人就应该被人类清理掉,让健全或者优秀的人种活下去。
不管实施安乐死的程序和要求多么严格,但是结果就是这样的,好像健全的人更加值得活在这个世界,只有那些健全的人才可以活得更长久,而身患绝症的人没有生存的价值。
但是每个生命体都是有其自身的价值,不管健全与否。
例如,贝多在其失聪后创造出人生巅峰的乐曲。
人固有一死,不管你身患绝症还是强壮如牛,你总归要入土为安,何必强求他人提前结束生命呢?法律是很强大的工具,会改变人的行为,信仰和良知。
一项举措一旦合法化,大众将普遍接受,社会就认为它是正确的。
这表明,社会一旦认可这种谋杀,人们就有可能这样做,而且不会因此感到丝毫愧疚。
这才是真正的恐怖。
从减轻痛苦的角度来说,每个人都有权利为了减轻自己痛苦而做出结束自己生命的选择,加之这种行为得到合法性,是不是会更加纵容社会上那些无知地,心理脆弱地人轻易的结束自己的生命,更加纵容轻生行为呢?我相信,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在全国(甚至全世界)实施起来,轻易结束生命的行为将会成为常态。
另一方面我觉得这种行为也是谋杀。
谋杀的定义是指有意识的剥夺他人的行为。
无论动机如何,任何形式的杀人都是不被允许。
甚至,这种行为会赋予医生太多的杀人主动权。
安乐死阻碍医学科学发展
目录前言---------------------------------------------------(1)正文---------------------------------------------------(1)第一,安乐死将导致大量病材的流失---------------------(1)第二,新型医学治疗方案将不被广大患者接受,转为临终关怀- ---------------------------------------------------(1)第三,医患矛盾加剧,临床治疗受阻---------------------(1)结语---------------------------------------------------(1)参考文献------------------------------------------------(2)安乐死阻碍医学科学发展前言从医学伦理学来说,安乐死即是医务人员应濒死病人或其家属的自愿请求,通过一定医学手段消除病人的痛苦或缩短痛苦的时间,结束其无可挽救的生命,使其安详地度过死亡阶段【1】。
2002年荷兰成为世界上唯一将安乐死法律化并开始实施的国家,2010年又提出了70岁以上的老人若认为自己的生命已经完整了,则可以绕过医生干预自行在取得相关执照的安乐死助手的帮助下自行实施安乐死的提案。
正文虽然安乐死自提出以来就饱受争议,且不论它在医学伦理上能否为众人所接受,本文将其对医学科学发展的阻碍作用进行探讨。
第一,安乐死将导致大量病材的流失。
医学是一个不断实践和发展的科学,当今的医学水平并许多疾病不能治愈,尤其是各种恶性肿瘤、遗传性疾病的患者。
而目前对于判定“当时医疗条件下无法治愈”的标准并不明确,在疾病的治疗过程中,疾病痊愈不仅有药物及其它医疗手段的作用,病人的身体心理状态等对疾病的痊愈都有这重要的影响,并且许多疾病痊愈机制并没有完全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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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在我国决不能合法化文/飘柔一刀
9月10日上午,湖北省大冶市检察院派员出庭,依法对黄石市首例帮助他人实施“安乐死”的犯罪嫌疑人程鹏才故意杀人案进行公诉。
案情大致如下:大冶市保安镇塘湾村农民43岁的被告人程鹏才,其妻柯珍英患风湿病自2000年起一直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多次要求程鹏才让她喝农药自杀。
程鹏才购回一瓶剧毒农药,将农药灌进一空牛奶盒里,插好吸管,放在柯珍英的枕边,柯珍英喝农药自杀身亡。
公诉人认为这是一起帮助他人实施的“安乐死”案件。
提到“安乐死”,这可是一个老话题了,近几十年来在世界各国争论过无数次了。
因为“安乐死”牵扯到人的基本生命权利,在欧、美发达国家,除了荷兰,欧、美其他国家都视“安乐死”违法。
“安乐死”在我国能否合法化?一些主张安乐死合法化的人认为:第一,人应该有理性地选择死亡的权利,禁止安乐死,就是剥夺了人的这一选择权;第二,明知患者不可逆转地濒临死亡,而且处于一种不堪忍受的极端痛苦之中,如果禁止其选择结束痛苦,既是对患者肉体的摧残,也是对家属和亲友的折磨,是很不人道的;第三,禁止安乐死,对患者进行无谓的治疗,是对医疗资源的浪费。
这听起来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我认为“安乐死”在我国决不能合法化。
第一,“安乐死”违背了人的“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任何人都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那怕是被“安乐死”本人苦苦哀求;第二,确定“安乐死”本人是否真正愿意安乐死很困难,我们不能单凭“帮助”实施“安乐死”者的一面之词来证明这是“安乐死”本人的意愿;第三,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导致谋杀。
这也是最重要的一点。
目前我国道德严重滑坡,如果“安乐死”合法,某些道德极端恶劣分子,为了谋取钱财,借“帮助”实施“安乐死”为名,连自己的亲人都能“安乐”了,何况他人乎?
我国各级政府现阶段最主要的工作是加强建设医疗卫生与福利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源头上杜绝或减少“安乐死”患者的数量。
目前“安乐死”在我国或明或暗地存在,我国行政执法机关一定要对这类行为的当事人予以严惩,决不能让“安乐死”这种现象在我国泛滥成灾!</b>
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史中,人类对死亡的观念在不断地发展演变着。
从最初盲目畏惧死亡发展到消极平静地接受死亡,最后发展到积极主动地规范死亡,人类对死亡这一自然法则的心理轨迹,反映了人类对生命价值理解的升华和对生命保护力度的加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要做的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
“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
然而安乐死毕竟是一个涉及到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20世纪30年代起,西方国家就有人要求在法律上允许安乐死,由此引发了应否合法化的大论战。
荷兰是对安乐死实行合法化的先行国家,在荷兰每年有4000人死于所谓“合法化死亡”。
但是现在有许多老年人担心他们在医院会被医生“杀死”.
荷兰法律规定,实施安乐死有3个前提条件:医生必须首先确认病人正在经受着“难以忍受的持续痛苦”,且当代医疗手段根本无法解除这种痛苦;医生必须采取过一切可能的治疗方法,但均宣告无效;医生必须向患者本人求证其自愿实施安乐死,而不得有任何胁迫及威逼的情况发生。
只有在这3个前提均满足时,安乐死才算合法。
但是,据从医27年之久的凡·沙朗医生估计,目前荷兰仍至少有一半医生秘密为病人实施安乐死。
他分析说,由于报告病例的手续太过繁琐,一些医生宁愿违规操作,在不满足法定前提的情况下为病人实施安乐死。
不少反对者称,即使能满足法律规定的上述3个条件,考虑到重症患者的神智往往并不清醒,他们的亲属可能会出于减轻病人痛苦的角度,催促医生实施安乐死,结果一些完全有可能被救治的病人因此而“非意愿死亡”。
另外,医生也可能给未能救活病人找到“合法解释”。
他们还称,按照现有法律,只要现行技术无力回天,医生就可以劝说病人放弃治疗、自动“走上绝路”,这样做的后果就是使医疗技术发展停滞不前。
正如一位反对者所言:“杀死一个生命并不等于治疗。
”
法理:公民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
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
现在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
选择。
因此,认为“安乐死”有背宪法,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博士宋功德提出,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看,做到这点有点不现实。
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就说明了这一点。
也有专家认为:宪法这一条款,仅仅体现了国家有帮助公民延续生命的责任,但这一点既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强制公民延续自己的生命,也不意味着国家不能帮助公民结束自己的生命.
伦理:“安乐死”有悖生存权利
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
宋功德认为,在这方面法律应该体现人性化。
但是,“安乐死”没有被确认事出有因。
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
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其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人士则认为,安乐死是违反生老病死自然规律的反自然行为,削弱了人类战胜灾难的力量和勇气。
同时,确定患者是否真正愿意安乐死很困难,安乐死有被滥用的危险。
我国一些学者在承认安乐死的人道性、正义性的同时,提出我国的社会文明,特别是精神文明、道德素质、人道意识水平尚不足以为安乐死提供社会伦理保障;医疗卫生与福利保障体系不足以为安乐死提供可*的社会保障;医界从业人员的道德状况不足以为实施安乐死提供医疗救治上的技术保障;我国的整体社会法制状况不足以为安乐死的正确与适当适用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因而,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人身权法论》作者杨立新:安乐死是变相侵害生命权:
非法剥夺一个人生命的行为,在侵害个人生命权的同时也侵犯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是对整个社会和国家的挑战。
故此,应由公法凭藉国家强制力对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作出处罚,以一体保护个人、社会、国家三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