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引发的思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乐死引发的思考
引言:
安乐死是人文医学的一个重要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自人类文明创始以来,人类对于生命、健康的思考从未停止,因此有关医学人文的言论自古既有。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于医学其人文性的思考越来越多,对生命的思考也越来越深刻,而对安乐死的思考也是如此。安乐死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因此值得讨论。
摘要: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得死去。对安乐死的争议一直存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社会争议和伦理争议。社会争议主要是对人的生存权利的争议;伦理争议包括五个方面,分别为: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救死扶伤原则与减轻痛苦原则之争、资源浪费与合理分配之争、尊重人权与情景选择之争、中国传统孝道与现代亲情理念之争。
关键词:
人文与医学、安乐死、生存权利、生命尊严、医生的职业道德、资源浪费及合理分配、孝道
正文:
据英国《每日电讯报》6月3日报道,世界著名物理学家史蒂芬·霍金教授称,如果有一天他对这个世界不再有用,而仅仅是个累赘时,他会考虑安乐死。他表示,违背当事者的意愿令其或者是对人的尊严的践踏,如果处于极端痛苦中,他会考虑安乐死。霍金教授的发言将
一直以来人们争论不休的安乐死的话题又提到了风口浪尖。
当今社会,安乐死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名词,人们对它褒贬不一、评论各异。那么,何为安乐死?安乐死,顾名思义,指安详地没有痛苦地离开这个世界。专业的解释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得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去。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而在我们国家,安乐死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患者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度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悠久的历史,向上可追溯到古希腊,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曾在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到现在,目前已立法允许安乐死的地方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奥地利、丹麦、法国、德国、匈牙利、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和瑞士10国,允许“被动”安乐死,只准终止为延续个人生命而治疗的做法。
安乐死的问题在中国尚未正式讨论。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和作为的安乐死,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出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对作为的安乐死,即积极的安乐死,规定如下: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
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能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从宽处罚。
安乐死一直都是颇具争议的话题,所引发的争议主要为两个方面,社会争议和伦理争议。
社会争议方面,主要体现在生存权利之争上。从法理来看,公明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的处理方式。这种处分方式是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的。欧洲一些国家的安乐死立法是在传统道德和现代法律之间做出的选择。因此,认为安乐死违背《宪法》,是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的。从伦理来看,安乐死却有悖生存权利。伦理上看,公民在遭受非常的不可逆的痛苦时,自愿要求结束生命实施安乐死,也是符合人的生存权利的。但有几个方面的因素不得不考虑。首先,在法律上,患者想自杀,而医生或家属协助的,属于“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其次,如果安乐死以法律的形式被确立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不完全的现在,因为暂时的“不治之症”而结束他人的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伦理争议方面,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生命神圣论和生命质量论是安乐死问题中的首要争议。生命神圣论否定安乐死的价值。它主张人的生
命是神圣的,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用任何方式结束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即认为活着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义务。相反的,生命质量论肯定安乐死的价值,强调了人权和人的社会价值的重要性,认为人具有社会价值,一旦人的社会价值收到破坏,人的生命就没有意义,人有权选择结束生命。生命质量论还肯定了生命尊严说和生命自主权说的观点。
救死扶伤原则与减轻痛苦原则之争。医生的天职就是救死扶伤,救死扶伤从古至今都是从医者的行为原则和职业道德。因此前者认为,安乐死违背了医生救死扶伤的原则,即违背了医生的职业道德,是理所应当不被允许的。但减轻痛苦原则也是医学实践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医生的职责不仅仅是救死扶伤,也要减轻病人的痛苦。对于饱受折磨的垂危病人来说,安乐死是减轻痛苦的最佳方式,是人道的;相反的,看着病人经受非常的痛苦而医生却无动于衷,这才是不人道的行为,才是有悖于医生职业道德的。
资源浪费与合理分配之争。安乐死的支持者认为,社会的人事物等的资源都是有限的,将有限的资源用于救治那些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者用来维持植物人的最低生命活动,是一种资源的浪费,是不公正的现象。安乐死可将这些有限的资源节省下来,用在真正有用的人身上,将创造更大的价值。但安乐死的反对者认为资源浪费的说法是对人的功利化理解,每个人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都有享受基本生存的权利,以节约有限资源的理由对那些患不治之症的患者实施安乐死,剥夺了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反而破坏了社会的公正性。
尊重人权与情景选择之争。安乐死支持者认为安乐死是尊重人权的表现,但反对者认为,自愿难以确定,无法确定患者在精神极其痛苦或抑郁状态下的“自愿”是否可以承认,患者清醒时可能又想放弃安乐死;此外患者的想法受诊断的影响,万一诊断错误又怎么办?如此种种,安乐死定义中的自愿根本无法确定。
中国传统孝道与现代亲情理念之争。安乐死的实施对象一般为年老的患者,而中国传统孝道认为,子女有照顾老人的义务。因此以减轻病人痛苦、提高生命质量的说法实施安乐死,有悖于中国传统孝道,可能让子女背上不孝的骂名。而安乐死支持者认为,真正的“孝”是子女尊重父母、关爱父母,尊重父母的意愿,减轻父母的痛苦。如果不管不顾父母的意愿,不尊重父母安乐死的权利,反而是自私自利的表现。
对于安乐死,我的看法是:我支持安乐死。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生存权是每个人都拥有的权利,既然一个人有选择如何生存的权利,理所应当的,他也就拥有选择死亡的权利。一个人选择死亡并不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相反的,正是因为尊重自己,才会选择安乐死。正如霍金教授所说,这是对生命尊严的维护。
其次,我个人比较支持生命质量论。我认为,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部分,所以每个人都应该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无论其微小还是伟大。但是当一个人无法为社会做出任何贡献时,他的生命便失去了意义,而选择安乐死,不仅仅对自己、对家人社会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