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合法化之思李慈学.doc

合集下载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

“安乐死”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必须满足以下几点要求:1、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2、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3、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4、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5、必须由医师执行;6、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方法。

需要强调的是,首先安乐死必须体现个体的意志,这意味着无法表达和不具备个体意志的人不在我们今天讨论的范围内。

其次,安乐死不是生与死之间的选择,而是选择以何种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

再者,应该不等于马上,这是一种过程,合法化是一种授权性规范,即对公民的正当权利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而非鼓励和倡导。

第一,安乐死在法律上具有非犯罪性,目前我国医疗条件和相关条例满足要求,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不等于“故意杀人”,他们性质、目的、实施者、主动方、手段等等都不同,而且安乐死只是提前了无法挽回的濒危病人的必死结局,并未改变患者将死的命运。

并且,目前医学知识和技术已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安乐死方法分为三种:注射氰化物、大剂量麻醉剂,或者凝血剂,重在使病人“安乐”,不在使病人“死亡”。

从1994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上,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立法的提案,这无疑证明了人们对安乐死合法化问题越来越重视,相关条例也在不断完善之中。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社会的工具,是应顺应社会要求的,因此,在我国制定一部有关安乐死的法律来完善对生命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对生命保护的力度,不但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第二,从个人角度来说,安乐死合法化符合大多数中国人民意愿。

据中国法院调查,今年温州医科大学进行的调研中,有84.27% 的公众赞同安乐死。

北京一家肿瘤医院曾对800例身患癌症的垂危患者进行调查统计,其中自愿要求安乐死者占到60%以上。

论安乐死合法化的理性思考

论安乐死合法化的理性思考

论安乐死合法化的理性思考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理性思考摘要:安乐死是当今人们讨论的热门话题之一,其间渗透着人类理性和情感、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如何正确认识安乐死的本质,运用法律手段来严格规制安乐死,使其真正符合人类理性和道德的要求,是我国立法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安乐死起源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其原意为“没有痛苦的死亡”。

而安乐死的现代含义则是指“对于现代医学条件下无可挽救其生命的濒死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而采取适当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这一概念,笔者认为,安乐死问题实际上是接受死亡法则的生命处置问题。

这类行为实质上是以生命终结法则为基础的针对生命终结方式的处置。

故可以将安乐死的实质界定为“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而不能将涉及生命处置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安乐死主要针对如何选择生命终结方式,而不是针对生命处置方式。

因为生命处置方式包括的两层意思:一者为挽救生命,一者为终结生命。

而安乐死不是在生命处置方式这一层面上去选择是挽救还是终结生命。

它仅仅是在已无法挽救生命的前提下去选择采用何种最佳方式去终结生命。

因此安乐死的实质是“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优死”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个观点:第一,安乐死是一种死亡状态,不是死亡原因,故它不能与自然病亡、病理死亡和意外死亡这三种死亡原因并列为第四种独立的死亡原因;第二,安乐死的对象是当代医学上无可挽救其生命的痛苦的濒死者;第三,安乐死是人工控制的死亡状态,其目的重在使病人“安乐”,不在使病人“死亡”。

二、安乐死的理论困境与合法化路径安乐死之所以会备受争议,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如安乐死有诱使医师假借实施安乐死为名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之虞,实施安乐死有悖于公众所认可的医师的职责与职业道德,因此而受到了伦理道德的非难,以及医学界缺乏实施安乐死的有效的规范标准等等。

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

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

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篇一: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摘要: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

自20世纪以来,安乐死的话题又开始逐渐复兴,安乐死在许多国家引发了很大的争议。

目前已立法容许安乐死的国家和地区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

与此同时,人们的死亡观随着医疗和科技的发展与进步,社会生命观的改变而开始发生了改变,人们不再是一味地害怕死亡,而是开始注重生命的质量,这为安乐死合法化提供了社会基础,安乐死合法化趋势渐明。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人权;限制前言自20世纪以来,安乐死问题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探讨与争论,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安乐死日趋被接受和支持。

从医学界的角度来说,医生的天职不再只是救死扶伤,还包括减轻病人的痛苦,安乐死便是把承受着剧痛的垂危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从哲学界的角度来说,自由主义认为一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决定自身命运,安乐死便是尊重病人自由权的表现;从法学界的角度来说,禁止安乐死更易导致犯罪,私下秘密实施安乐死,包含的隐患才更大,更不利于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只有将其合法化,严格制定程序、责任,才上上之策,既保护了公民的利益不被侵害,也防止了犯罪的发生;从个人的角度来说,人无法选择出生,但应有权选择有尊严、有理性地结束不堪承受痛苦的生命,“死亡自治”,安乐死是“意思自治”的体现,符合个人意愿。

一、安乐死概述(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希腊语:ευθανασία,英语:euthanasia,eu意“好”、thanatos衍生自死神塔那托斯),有“好的死亡”或“无痛苦的死亡”的含意,是一种给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无痛楚、或更严谨而言“尽其量减小痛楚地”结束其生命的情况。

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对病人肉体造成极大的负担,不愿再受病痛折磨而采取的了结生命的措施,经过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后进行,为减轻痛苦而进行的提前死亡。

对于我国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思考

对于我国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思考

对于我国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思考摘要:安乐死,一个世界范围内的热点话题,它不仅涉及到道德伦理学、社会学,更涉及医学、法学。

因此对于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备受学者、立法专家关注。

在世界安乐死合法化问题探讨的不断影响下,我国安乐死问题也面临是否能够合法化的困境。

关键字:安乐死合法化违法阻却合法化的完善导论:“1986年6月23日,汉中市的夏素文因肝硬化腹水病情恶化,神志不清,被子女送到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救治。

因不忍看到母亲生不如死的痛苦,夏素文的两个子女跪地向蒲连升求情:“行行好,让我妈咽气吧!”见此情景,蒲连升最终开了处方,并让患者唯一的儿子在处方上签字。

他同另一位医生分别给患者用了若干毫克的“冬眠灵”注射药。

1986年6月29日凌晨,患者夏素文死亡。

蒲连升由此招致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

”①作为全国首例安乐死案件经过了6年的漫长审理最终确定医生实施的安乐死的行为不够成发犯罪。

由此变引发了国内学者的激烈的讨论,本文也将就安乐死合法化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安乐死的基本常识。

(一)讨论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首先要弄清安乐死概念。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语euthanasia,愿意为“无痛苦的死去”。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安乐死的解释:“指在不可就要的或病危患者自己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其死亡的措施。

”而在我国《法律辞海》中,安乐死又称“安死术”。

指目前医学上确认为无挽救希望的不治之症并挣扎在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中的病人真诚的要求“安乐地死去”时医生处于道义,为解除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

单从概念分析,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定义较为严格。

其次,安乐死从行为上被分为积极地安乐死和消极的安乐死两种。

积极的安乐死又称为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消极的安乐死又称被动的安乐死,指对处于抢救中病人不给予或撤销救助治疗措施,使其自然死亡。

在理论界大都对于消极的安乐死予以认可,认为其不够成犯罪。

再者,安乐死合法化的命题来源已久,古斯巴达便有涉及安乐死的理念,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一书中也赞成吧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方法。

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论安乐死的合法化摘要: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

现代文明社会应尊重患者的生命权与个人选择,对患者以临终关怀,使之死亡状态得以优化从而使死亡安乐化。

安乐死具备现实性、合理性,所以安乐死应该有其合法化的地位。

关键词:安乐死起源现状立法思考实施程序(一)实施程序(二)违法执行安乐死应承担的责任五、安乐死的立法思考一、安乐死的起源及各国的现状(一)安乐死安乐死(Euthanasia)一语源自希腊语“美丽的死”(Euthanlos),又称安死术或称怜杀原意是指舒适或无痛苦地死亡。

①安乐死作为一种特殊的死亡形式,目前尚无一个统一完整的定义。

《牛津法律指南》将安乐死定义为“在不可救要的病危者自己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措施。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其定义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救药的并濒临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安乐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安乐死,包括一切因为身心原因致死,让其死亡及自杀。

狭义的安乐死则把其局限于不治之症而又极端痛苦的人,即对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不对他们采取人工干预的办法未延长痛苦的死亡过程,或为了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而采取积极的措施认为的加速其死亡的过程。

安乐死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安乐死”实施的对象应该是指那些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并正处于极端痛苦之中的病人或者是无生命价值的人。

2、“安乐死”应该是在病人自愿请求3、在死。

积极澳大利亚,是一个历史上较早在个别区域范围内通过了安乐死立法的国家之一。

1995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临终患者权利法案》。

该法案自1997年起生效实施,于1999年3月被废止。

③至今为止,英国还没有一部独立的安乐死成文法。

但并不等于医生不能为患者实施安乐死。

2002年3月22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决同意了普雷蒂娜女士可以实施安乐死。

对安乐死合法化的看法

对安乐死合法化的看法

对安乐死合法化的看法作者:王景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02期【摘要】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这个问题一直存在诸多争议。

一方面,安乐死对于一些饱受病痛折磨的患者而言是极大的解脱,而另一方面,可能出现不法分子恶意利用安乐死等对社会潜在危害性极大的问题。

近期网络上一则协助重症亲人安乐死获缓刑的新闻引发了人们对于安乐死新一轮的关注与思考。

本文对安乐死的现状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法律问题一、安乐死概述(一)安乐死的简介安乐死是指为无法治疗的病人停止治疗或药物治疗,并让患者在没有疼痛的情况下死亡。

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指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身体和精神的极度疼痛,在患者及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批准及特定程序,使用人道主义的方法使患者在没有痛苦的状态结束生命过程[1]。

(二)行为分类根据情形分为两类[2]:一、作为的安乐死是指采取措施促进患者死亡并终止其生命,例如当患者不能忍受疾病的终末期的痛苦时,采取药物或者其他特定措施结束患者的生命。

二、不作为的安乐死,是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间接安乐死)。

也就是说,经其承诺,对垂死患者放弃抢救或者撤除其他治疗措施。

这种行为在我国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而安乐死的对象也存在两种不同情况:一是垂死病人的安乐死,安乐死仅起到使死亡时间略微提前的作用;二是非危重病人的安乐死,患者尚可存活很长时间并且不一定感到痛苦,但是他的生活质量低并且对于社会家庭会产生沉重的负担。

例如,患有畸形或发育不全的婴儿。

从道德和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消极安乐死接近自然死亡,而积极安乐死则接近故意杀人罪。

二、安乐死在各国的现状(一)安乐死在国外的现状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是荷兰,而荷兰也对实施设置了一系列限制,包括规定可实行“安乐死”权利的最低年龄为12岁,12岁以上未成年人也必须在征得父母,医生等多方的同意才可采取“安乐死”措施。

截至目前,已经通过立法方式允许安乐死的国家仅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包括俄勒冈州、华盛顿州、蒙大拿州等地)、奥地利、丹麦、法国、德国、匈牙利、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和瑞士等10个国家。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近年来,安乐死(euthanasia)的合法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安乐死是一种医学实践,通过在病情无望、痛苦难忍的情况下,对患者实施无痛苦的死亡。

本文将探讨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和反对意见,并评估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

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1. 尊重个体自主权安乐死合法化主张将生命的最终决定权还给个体,让人们能够自主地选择是否继续忍受无尽的病痛折磨。

支持者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能够有权决定自己生死的方式。

2. 缓解病人的痛苦当病情无法挽回且可能加剧病人的痛苦时,安乐死可以成为一种人道的方式,以减轻患者的痛苦。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确保医生在合法范围内提供最佳的医疗选择,以降低病人的身体和心理痛苦。

3. 减轻医疗资源压力社会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帮助降低医疗资源的压力,将有限的资源主要用于治疗那些仍具有治愈潜力的患者。

这有助于提高医疗系统的效率,并减轻医护人员的负担。

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1. 人权的侵犯反对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将导致对个体的生命权的侵犯。

认为只有神或自然才有决定生死的权力,将这个决定权交给个人,可能会滑向道德和伦理的滑坡。

2. 滥用的可能性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的情况。

如果死亡选择成为一个合法的医疗选择,那么可能会有一些人滥用这一权力,例如,家人或医生对病人进行安乐死,而病人并不真正希望这样。

3. 宗教和道德观点一些宗教和道德观点认为,人的生命是一种神圣的,持有者无权对其进行剥夺。

他们认为生命的价值是无法衡量和计算的,因此不应该轻易终结生命。

三、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安乐死合法化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已成为现实。

荷兰、比利时和加拿大等国家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并实行了各自的安乐死法律框架。

这些法律规定了安乐死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其在合法和透明的框架下进行。

然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安乐死合法化尚未获得广泛支持。

在这些国家,安乐死问题仍然是十分敏感和争议的话题。

多数医疗界和法律界仍在就安乐死的道德和伦理问题进行辩论和考虑。

安乐死合法化之我见

安乐死合法化之我见

安乐死合法化之我见第一篇:安乐死合法化之我见安乐死合法化之我见一般认为,安乐死最早源于希腊文,是希腊文“美好”和“死亡”两个字所组成的,因此其本意是指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

但是,现代人对安乐死有着不同的理解,分为广义、中义和狭义。

我以为,若要使安乐死得以合法化,必须去其狭义的理解。

狭义的安乐死观认为,安乐死只能是当事人自愿的,因为重大不能治愈的疾病带来的肉体、精神痛苦,病人自主表示愿意放弃治疗或采取某种医学措施来加速死亡进程,死亡过程必须是无痛的、保持人的尊严的。

由于该层面上所解读的安乐死是以当事人的个人选择为基础,因而排除了被迫或非自愿行为,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

生命权无疑是人自身极其珍贵的权利,生命权是作为主体的当事人享受其它利益和权利的载体,人一旦丧失生命,则皮之不存,毛之焉附。

因此任何违背当事人意愿,剥夺其生命的行为,都不应当具有合法性。

所以,尊重意思自治原则成为安乐死的前提条件。

因此我们认为,狭义层面上的安乐死,既可严格限制适用对象,同时基本符合法律意思自治的原则。

从安乐死实施的可行性上看,我们可以借鉴已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的做法。

根据荷兰的安乐死立法, 医生对垂危病人实施安乐死时, 必须满足以下主要条件: 1)由患者本人深思熟虑后提出实施安乐死申请; 2)确认患者病情根本无望好转且病人在经受病痛无法忍受的折磨;3)主治医生应向患者详细陈述实际病情和后果预测; 4)与患者协商并得出结论, 认为安乐死是唯一的解脱办法; 5)一直看护患者的医生就上述4条写出书面意见; 6)征得另一位独立医生的支持; 对病人实施规定的安乐死程序。

而针对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历史文化,我们要求安乐死必须是由“成年和意识正常”的病人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自己提出来的;与此同时,我们还因加强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以避免出现病人因无依无靠或因为无力负担治疗费用而寻死的情况。

从个人情感上来看,当个人因重大不能治愈的疾病带来肉体、精神痛苦之时,我们应该尊重其在清醒意识之下做出的对生与死的选择。

安乐死合法化之思考

安乐死合法化之思考

安乐死合法化之思考[李慈学]——(2005-10-22) / 已阅23085次安乐死合法化之思考作者:李慈学内容提要:安乐死是当今一个敏感的话题,笔者从道德和法理两个角度对安乐死谈论浅薄的看法。

关键词:安乐死帮助自杀帮助自损(自虐)“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无痛苦是死亡,二是无痛苦致死术。

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的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的认可,用人道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的状态中结束生命。

当今世界,安乐死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它引起人们对生命权的种种思考。

对于安乐死是否人道是否合乎伦理,学者们众说纷纭,对安乐死是否该合法化更是莫衷一是。

在此笔者首先要谈论的是安乐死是否人道是否合乎伦理的问题。

笔者认为安乐死是人道的合乎伦理的,因为:(一)对于一个患不治之症的垂危病人来说,最为理性的选择即是尽快的结束生命,而不是坚强地和病魔抗争,因为在当今医学技术和条件下,患者再坚强的抗争也是无谓的,它根本无法改变结局,坚强的抗争带来的只有精神和躯体的痛苦,想必每一个理性的病人在这种情况下都会欣然接受幸福的死亡,幸福的死亡也是患者最佳选择。

(二)从古至今,从没有过哪一部法律剥夺一个人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特别是在私权利上的今天更是不可能的事情。

一个人有权选择自己生存的方式(在法律自由的范围内),也有权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一般性自杀是法律无法禁止的,但它是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的,理所当然的不是我们持赞成观点的,法律更不可能赋予一个人自杀权。

但是对于一个身患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病人而言,他选择幸福的死去的意义完全不同于一般性自杀的。

一个活着的人,他就应该享有法律赋予他的种种权利并行使之,而对于一个痛苦不堪的绝症病人而言什么都没有意义了。

他多存在一分钟,他就多一分钟的承受痛苦。

所以幸福的死去是让病人免受不该受的痛苦的方式,这也是病人所希望的。

【最新2018】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探讨word版本 (3页)

【最新2018】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探讨word版本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探讨一、安乐死的概念什么是安乐死我们只有了解了安乐死的实质意义才有资格倡导将其合法化。

安乐死这个概念最初来源于希腊文,意味着快乐无痛苦的死去。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的观点,把安乐死解释为:面对那些身患无法医治的绝症并具有濒临现实存在的死亡危险的病人,在经过患者同意或者患者提出申请,基于患者真实意思的表达,可以采用一些医学措施使患者提前结束自己生命,使其避免被病痛无休止的折磨,减少其难以承受的痛苦。

根据以上关于安乐死实质意义上的理解,我认为安乐死的目的在于减少病人痛苦,使其有尊严的死去,这是一个非常人性化的措施。

二、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行性和哲理性探讨( 一) 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哲理性分析哲理性,是某一事物之所以存在并得以认同的根本性基础。

本文通过从生命权理论出发,来探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哲理性。

从生命权的角度来讨论安乐死合法的问题,那就不得不回答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生命权的性质是什么? 第二,生命权是否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放弃自己的生命?在《政府论( 下) 》一书中洛克谈到: 生命权是人类赖以生存在这个世界上的最基础的最自然的权利。

生命权是作为人最基本的一个权利,它是实现其它权利的前提,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无论从社会伦理还是从法律角度,我们都不得剥夺他人的生命权,那我们是否可以剥夺自己的生命权? 我认为任何人也没权利剥夺自己的生命权,因为这是对社会不负责的表现也是对生命权的不尊重。

但在某些情况下,比如以上提到的面临无法治愈的绝症且身心遭遇着无法忍受的病痛折磨的病人,这时基于患者真实意思的表达对其实施安乐死减少患者的痛苦结束其生命是否意味着侵犯了他的生命权? 我认为这种情形不但没有侵犯生命权,而是尊重生命权的体现,尊重他人的生存方式。

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摘要安乐死既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法学、医学问题,又是一个极为敏感的社会问题,直接关系到病人、家庭、社会等多种价值的交叉和冲突。

安乐死合法化是对病人的尊重,也能减轻病人家庭和社会医疗资源的压力。

而使安乐死的合法化,要通过法律严密的制定安乐死的各项程序,从而达到生命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双重实现,避免安乐死滥用和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文章从先从安乐死的概念进行了概述,使人们对安乐死有个总体的了解。

然后对安乐死合理性和非罪化进行分析,以说明安乐死本身具有合法化的理论基础。

安乐死毕竟涉及多个学科,具有复杂性,并且其涉及的又是有关生命的话题,我们必须谨慎对待。

目前安乐死的合法化虽然还不具备完善的基础,但是其合法化的趋势是毋庸置疑的,因此文章最后提出了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实施的有关设想,从安乐死实施条件和安乐死立法原则进行阐述。

关键词:安乐死;生命权;合法化;生命利益AbstractEuthanasia is an extremely complex legal, medical problem, but also is an extremely sensitive social issue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patient, family, social and other values of the cross and conflict.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is patients with respect, but also can reduce the patient's family and social health resource pressure.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through legal strict formulation of euthanasia procedures, so as to achieve life value and social value of double implementation, avoid euthanasia abuse and to be utilized by people have an ulterior motive.This article from the concept of euthanasia from are outlined, enabling people to have an overall understanding of euthanasia. Then the rationality and the decriminalization of euthanasia are analyzed, in order to illustrate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itself has theoretical basis. It relates to many subjects, complexity, and which is related to the topic of life, we must be treated with caution. At present,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is not perfect, but its legalization trend is in doubt, so the author brings forward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in our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levant idea, from euthanasia euthanasia legislation condition and the principles expounded.Keywords:Euthanasia;The right of life;Legalization;Life interest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1绪论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1.2.1 研究目的 (1)1.2.2 研究意义 (1)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2)1.3.1国外研究现状 (2)1.3.2 国内研究现状 (2)2安乐死的概述 (4)2.1 安乐死的概念 (4)2.2 安乐死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5)3 安乐死的法理学思考 (7)3.1安乐死对生命自决权的尊重 (7)3.2安乐死对人格尊严的尊重 (8)4安乐死的非罪化 (10)4.1从犯罪本质分析 (10)4.2 从违法性阻却事由理论分析 (11)4.3 从期待可能性理论分析 (12)5 安乐死的伦理道德思考 (13)5.1 安乐死不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 (13)5.2 安乐死不违背亲情伦理道德 (13)6实现安乐死合法化的构想 (15)6.1 立法技术上对安乐死的限制 (15)6.2 安乐死合法化的配套保障措施 (16)结论 (18)参考文献 (19)致谢 (20)附录 (21)1 绪论1.1研究背景在人类社会中,生命一向被人们看作是人类最宝贵与珍视的东西,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人们一直在不断地追求延续生命。

卫生法学论文 -- 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思考

卫生法学论文 -- 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思考

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思考“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语euthanasia,原意是无痛苦死亡。

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是指为结束不治之症患者的痛苦,采用科学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调节,使死亡状态安乐化,以维护人的死亡尊严。

但由于安乐死不仅涉及伦理、哲学、医学等方面的问题,还涉及人们对死亡的看法和理解,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因此,迄今为止,人们对安乐死仍褒贬不一。

支持安乐死的人看中生命的内容和方式,重视安乐死的利,认为安乐死可以减轻病人痛苦,死亡比生存对他们更人道。

而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安乐死不仅与一生的职责相冲突,而且还可能被滥用。

然而我认为,安乐死是合乎伦理的,甚至可以说是值得提倡的,随着法律理论的发展,当法律赋予了个人生命处分权,安乐死就应该被合法化。

安乐死的实践早在史前时代就已存在。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允许病人结束自己的生命,并可请外人助死。

到20世纪30年代,欧美许多国家都有人积极提倡安乐死,有关安乐死的民间运动和立法运动也日益增多。

1976年日本举行了“国际安乐死的讨论会”,宣称要尊重人“尊严的死”的权利。

1993年2月,荷兰通过了一项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至今为止,荷兰立下患致命疾病时授权医生实施安乐死遗嘱的已有10万人。

其后两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也通过了类似法案。

而日本、瑞士等国家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也与日俱增。

安乐死作为人的权利在世界范围都具有普遍意义,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和科技的进步,为其立法的工作也应该是势在必行。

我曾在著名作家六六的《心术》一书中看到过一个令我印象深刻的病人。

他脑子里横贯一根钢丝,从左太阳穴穿到右太阳穴,高烧不退,是一名骨癌晚期的患者,已经锯掉了一条腿,肿瘤也转移到淋巴里,生命仅剩下几个月。

由于手术巨大的风险和医疗费等原因,医院迟迟无法动手术取出这根钢丝,面对如此场景,这位“钢丝男”也只能每晚在急诊室里用头撞着墙从而来减轻病痛,让人看着无比心痛。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 立论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 立论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同学们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史中,人们对死亡的观念在不断地发展演变着。

从最初盲目畏惧死亡,发展到消极平静的接受死亡,最后发展到积极主动的面对死亡。

安乐死的适用前提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无法挽救的必然死亡的生命2.患者遭受着精神和身体两方面的极端痛苦3.患者本人清醒状态下的真诚委托 4.当今医疗条件无其他方法消除病痛5.经多方严格的鉴定确认和监督。

当今社会,安乐死之所以作为一个问题出现,就在于他已经成为社会的强烈表现,不可避免的发生。

当一个患者已无望好转,且遭受着肉体和精神上的极端痛苦折磨之时,病人想以安静的方式离开人世,但却在求生不成,求死不成中煎熬,因为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安乐死进行规范。

这种因立法空白导致的社会实际操作上对生命处置的放任,不利于对人们生命的保护。

在这一标准和背景的基础上,我将从两方面进行论述:安乐死应该合法化1.安乐死,是一种生命终结的处置方式,这不是有由到死的转化,而是痛苦的死亡向安乐的死亡转化,这比靠人工方式维持生命从而延长病人痛苦的历程更符合现代的道德规范和人道主义。

他的合法化也更有效地规范控制制约惩治安乐死现象和非法安乐死现象,防止被安乐死现象的发生,这才能更好的保障生命的权利,所以安乐死应该合法化2.面对当今社会现状和合法化的优越性,合法化工作势在必行。

立法经过周密的讨论,广泛的公众参与,公正,是各种意见最大程度的显现出来,更好的防范法律漏洞。

今天无论是赞同安乐死合法化还是反对安乐死合法化,我们都是希望病人能够摆脱痛苦的折磨,但同时又不至于被以安乐死名义自杀,都是从病人的利益出发的。

这就需要给安乐死一个合法的身份,我们今天所讲的安乐死合法化,并不是鼓吹安乐死,只是在现实社会中作为一种已经存在的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将其规范化,法律化,从而减少悲剧的发生。

立法的这条路很艰辛,但我们愿意将这条不好走的路走好,将安乐死合法化。

对我国“安乐死”及其立法问题的一点思考

对我国“安乐死”及其立法问题的一点思考

对我国“安乐死”及其立法问题的一点思考【摘要】“安乐死”及其合法化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该文从是否应该立即实施“安乐死”加以分析,并提出了“安乐死”的中国途径。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中国途径【中图分类号】r339.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49(2013)06-298-021986年,一个叫王明成的男子为其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了“安乐死”,其后他和医生被检察机关以杀人罪提起公诉,此事在全国引起了对“安乐死”的激烈争论。

而2003年8月份,随着我国首例为亲人实施“安乐死”的当事人王明成自己在病痛的折磨中痛苦的死去,“安乐死”及其合法化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所谓“安乐死”,是指在病人身患无法治愈的疾病并处于剧烈的病痛折磨之中,且无可逆转地濒临死亡的状态下,为其消除其肉体和精神痛苦,通过医学手段使其无痛苦地结束自己的生命。

其本质是一种优化的死亡状态,其对象为医学无法挽救存在死亡痛苦的濒死者,它只适用于濒死者的死亡过程,以减轻或消除死亡痛苦为唯一目的。

笔者认为,不应拒绝“安乐死”这种符合人道主义的“放弃生命”[1],但从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而言,将这项制度变成法律的时机还不够成熟。

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1 对是否应将“安乐死”立即合法化的分析笔者在承认“安乐死”的人道性、正义性的同时,认为我国的社会文明,特别是精神文明、道德素质、人道意识水平尚不足以为“安乐死”提供社会伦理保障。

因而,“安乐死”合法化应该缓行。

荷兰是世界上首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其实,与我们同有东方文化传统的日本在这方面的步子迈得可能更早一些。

早在1962年,日本最高法院就出台了允许“安乐死”的条例,规定了可以实施“安乐死”的6种条件:(1)被现代医学和技术认为是不可能救治的疾病,而且临近死亡;(2)病人的痛苦为他人所目不忍睹;(3)为了减轻病人的死亡痛苦;(4)如果病人神志尚清,应有本人真诚的委托和认可;(5)原则上由医师执行;(6)执行方法必须被认为在伦理上是正当的。

法学理论论文-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法学理论论文-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法学理论论文-论安乐死的合法化我国,安乐死始终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革,安乐死的合法化呼声越来越高。

本文将从人性与道德的角度,对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探讨,分析其利弊,以期为这一争议提供更多思考。

安乐死,顾名思义,是指在患者或者残疾人自愿的情况下,由医生实施的一种结束生命的方式。

安乐死主张者认为,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尤其是在遭受病痛折磨时,有权选择结束痛苦。

而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安乐死是被严格禁止的,理由是涉及生命伦理、道德观念以及社会秩序等方面的问题。

首先,从人性和个体权利的角度来看,安乐死合法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人具有自主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包括生命权。

当一个人因疾病、残疾等原因,生活质量极度下降,不堪忍受痛苦时,应当允许他选择结束生命。

这种选择既体现了个体权利的尊重,也彰显了人性的关怀。

此外,安乐死还可以避免家庭和社会承担沉重的医疗负担,提高死亡的质量。

然而,从道德和伦理的角度出发,安乐死合法化则存在诸多问题。

生命是神圣的,无论个体还是社会,都没有权力轻易剥夺。

尤其是对于那些患有心理疾病、抑郁症等患者,他们可能因为一时的冲动,选择结束生命。

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容易诱发更多的家庭悲剧和社会问题。

此外,安乐死的实施可能滋生欺骗、利用和滥用现象,使一些不怀好意的人有机可乘,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

在笔者看来,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并非简单的Yes或No所能回答。

在推进这一议题时,我们需兼顾人性与道德,确保在尊重个体权利的同时,防范潜在的风险。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设定严格的审批程序。

对于申请安乐死的患者,应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心理、生理等多个方面的考量。

确保患者在充分了解安乐死的后果后,依然坚决选择结束生命。

2.明确安乐死的实施范围。

仅允许患有绝症、无法治愈的痛苦患者实施安乐死,排除心理疾病、抑郁症等患者。

3.加强法律监管。

对安乐死的实施过程进行严格监控,杜绝滥用现象。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原始报告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原始报告

安乐死不应合法化原始报告感谢主席,就安乐死在中国应不应该合法化的问题,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开宗明义,安乐死,即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提前死亡。

我们今天判断安乐死在中国是否应该合法化是基于安乐死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是否具备安乐是实施的条件而提出的。

首先我们先明确几点,安乐死的使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社会利益而实施;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同时,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受到法律承认之后,各所医院将会把安乐死作为正规医疗手段,安乐死的使用频率也会直线上升,在安乐死合法的进入社会中我方发现有很多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且很难解决的问题出现,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下面从三个方面论述。

第一,无法保证体现的是病人的真实意愿。

安乐死是以患者的真实意愿作为第一原则,这是安乐死实施的基本条件之一,我们尊重患者选择生命所向的权利,但所有选择安乐死的都是出于内心最本质的想法吗?其实每个人都对生命有着强烈的渴望,但由于诸多因素,患者不得不选择死亡,表面的自愿却隐含着不想成为子女,社会的负担缘由,家庭压力、财产纠纷,才是患者选择死亡的真正原因。

另外病人的意志并不坚定,痛苦绑架了他们的意识,人性在最后的时刻很脆落,他们无法理性的判断自己生命的去向,总会盲目的因想逃避痛苦而轻易的放弃生命,这并不是他们内心最清醒的选择。

第二,我国现阶段的医疗水平无法保证对安乐死的准确判断。

在当前情况下我国医疗技术和研究能力有限,医疗设施并不完善,医务人员素质普遍有待提高的情况下,如何界定患者病情是否真的毫无扭转可能,恐怕目前的医疗技术仍无法给出答案。

同时,我国各地不的医疗水平和管理也参差不齐,极易发生医生误诊的情况。

据统计美国每年有30.5万例样本是误诊的,其中40%给病人带去痛苦,因医疗过失引起的死亡人数大约为10万。

“安乐死”法律思考——关于安乐死的立法建议

“安乐死”法律思考——关于安乐死的立法建议

“安乐死”法律思考——关于安乐死的立法建议[论文摘要]安乐死的出现一直备受争议,而今随着人类社会的科技、经济、文化的发展,人类的死亡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对待安乐死已从过去的禁止、反对,逐步转变为立法管理,由于安乐死涉及伦理学、医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牵涉医生、病人、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关系,使其需深入探讨,使安乐死的诸多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以推动安乐死的合法化进一步发展。

在我国由于安乐死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合法化,一些医院或绝症患者只能采取“自然死亡法”即停止治疗,这实质上就是采取消极安乐死,而此举并不受反对,但对患者造成了痛苦与折磨,对社会和亲属造成了经济和精神上的负担。

另外对于只能采取主动安乐死方法的精神崩溃者,如不采取安乐死则还有可能把痛苦引向公众,为社会带来危害,因此对于要求安乐死的人应予认可,法律上应予支持。

现代文明社会应尊重患者的生命权与个人选择自由,对患者以临终关怀。

安乐死有其法理上的立法依据,安乐死的实施从刑法角度分析也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法律不应回避安乐死,安乐死应该有自己合法的地位。

实施安乐死涉及人的生命权,必须谨慎行事,立法机关应予以立法,立法内容应包括明确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安乐死的适用条件,安乐死的实施方法,安乐死的实施程序,以及违反安乐死法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安乐死死亡权自然死亡法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原意是“让苦于不治之症的病人,安详无痛苦地死去。

”但对于现代社会中已演变成两种理解与实施:第一种是对某些身患不治之症而又濒临死亡,又遭受重大痛苦愿意接受安乐死的人;第二种是对那些因精神达到崩溃想要自杀却希望快乐死去的人。

精神上的痛苦和身体上的痛苦同样让人痛不欲生。

安乐死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安乐死的本质,不是决定生与死,而是决定死亡时是痛苦还是安乐。

目的是通过人工调节和控制,使死亡过程避免精神和肉体的痛苦折磨,达到舒适和幸福的感受。

安乐死合法化探析

安乐死合法化探析

內容摘要:生存是一種權利,死亡也是一種權利。

自20世紀30年代起,“安樂死‛這個概念被提出以來,全世界範圍圍繞安樂死的爭論就從來沒有停止過。

因為安樂死問題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它涉及到哲學、宗教、倫理、醫學、法學、社會學等諸多領域的複雜的綜合性社會問題。

安樂死究竟是對生命權的褻瀆,還是人性關懷?針對安樂死是否合法化這樣一個法律問題、社會問題擺在我們面前。

它考驗著人們的理智和良知,人有沒有自己決定自己生命的權利?安樂死是否合法化?2007年3月9日,央視記者柴靜在自己的博客上發表了一篇題為《我愛生命,但我不願活》的文章。

該文章的作者是寧夏賀蘭縣一個年僅28歲的女孩李燕。

由於其從小就患上了被醫學界稱為‚超級癌症‛的‚進行性肌營養不良症‛,全身肌肉萎縮,喪失全部自理能力。

面對如此困境,她最大的快樂就是死亡。

但是現在她卻連自殺的能力也喪失了。

因此,安樂死合法化,成為李燕實現理想而又不拖累他人的唯一的方法。

李燕在她的留言中寫下了《安樂死申請》議案。

在該份議案中,李燕闡述了‚安樂死‛對個人、家庭、社會和科研的益處。

正是李燕的這份提案,使得爭論已久的安樂死立法再一次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安樂死立法的呼聲也愈益強烈。

一、安樂死的概念論(一)安樂死一詞的概念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語,願意是‚美麗的死‛或‚尊嚴的死‛;在牛津詞典而我國中的解釋為‚患痛苦的不治之症者之無痛苦的死亡;無痛苦致死之術。

‛⑴著名的刑法學高銘暄將安樂死定義為,‚安樂死是指身患絕症治癒無望,處於難以忍受的極度痛苦之中,瀕臨死亡的病人應其本人要求,採取措施,使其死亡或從這個定義看,安樂死具有以下特徵:一是‚安樂死‛的主加速死亡的發生。

‛⑵體是身患絕症治癒無望的病人。

二是提出‚安樂死‛主張的必須是病人本身。

三是實施‚安樂死‛行為的主體須採取相應的措施。

四是實施‚安樂死‛主體行為後果是終止病人的生命。

二)安樂死的分類安樂死可以分為被動與主動、自願與非自願安樂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乐死合法化之思考/李慈学-
内容提要:安乐死是当今一个敏感的话题,笔者从道德和法理两个角度对安乐死谈论浅薄的看法。

关键词:安乐死帮助自杀帮助自损(自虐)
“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无痛苦是死亡,二是无痛苦致死术。

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的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的认可,用人道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的状态中结束生命。

当今世界,安乐死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它引起人们对生命权的种种思考。

对于安乐死是否人道是否合乎伦理,学者们众说纷纭,对安乐死是否该合法化更是莫衷一是。

在此笔者首先要谈论的是安乐死是否人道是否合乎伦理的问题。

笔者认为安乐死是人道的合乎伦理的,因为:
(一)对于一个患不治之症的垂危病人来说,最为理性的
选择即是尽快的结束生命,而不是坚强地和病魔抗争,因为在当今医学技术和条件下,患者再坚强的抗争也是无谓的,它根本无法改变结局,坚强的抗争带来的只有精神和躯体的痛苦,想必每一个理性的病人在这种情况下都会欣然接受幸福的死亡,幸福的死亡也是患者最佳选择。

(二)从古至今,从没有过哪一部法律剥夺一个人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特别是在私权利上的今天更是不可能的事情。

一个人有权选择自己生存的方式(在法律自由的范围内),也有权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一般性自杀是法律无法禁止的,但它是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的,理所当然的不是我们持赞成观点的,法律更不可能赋予一个人自杀权。

但是对于一个身患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病人而言,他选择幸福的死去的意义完全不同于一般性自杀的。

一个活着的人,他就应该享有法律赋予他的种种权利并行使之,而对于一个痛苦不堪的绝症病人而言什么都没有意义了。

他多存在一分钟,他就多一分钟的承受痛苦。

所以幸福的死去是让病人免受不该受的痛苦的方式,这也是病人所希望的。

(三)在医学界,对安乐死持支持观点的也大有人在。

许多医生认为,这是尊重病人的要求,减少病人的痛苦。

另外,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最后的抢救都要动用昂贵的医疗设备,这也是医疗资源的一种浪费。

当一个人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时,死亡就成为他的天赋权利,他有权借助医学技术让自己死去,社会有道义和责任给予这种关怀。

(四)按传统观念,人们总是希望自己的亲人(患绝症的病人)尽可能长时间的留在世上,直至无能为力,他们宁愿让亲人和自己承受无限的痛苦,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意识的进步,人们将会慢慢改变这观念。

因为这观念不仅使他们承受着精神上巨大的痛苦,更使他们付出沉重的物质代价。

当然,这并不是安乐死所谈论的的,因为安乐死是不能违背病人和其亲人的意愿实施的。

我在这想说的是当人们改变了上述传统观念后,安乐死便会理所当然的被人们接受。

上面我已经阐述了安乐死是人道的、合乎伦理的。

既然安乐死是人道的、合乎伦理的,那么按照遵循天赋权利的立法原则,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但是从我国的法制现状来看,安乐死合法化的条件显然是不成熟的。

因为:
(一)就目前的刑法理论来看,安乐死是“帮助自杀”行为。

这些帮助自杀的人都是法律上有义务阻止自杀人自杀的,如果不制止则将构成不作为犯罪,更何况现在这些有义务的人帮助自杀,显然这些人将涉嫌故意杀人。

目前法律没有赋予任何人对自己的生命权有处分权。

因此安乐死的合法化将有待于法律理论的发展。

(二)目前的法律体系尚未足够严密,对各种权利的保护依然是存在诸多漏洞,在这情况下安乐死合法化就会让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使许多非法杀人行为合法化。

(三)目前的司法水平也不足以保证安乐死合法化实现。

目前的法制状况决定了安乐死合法化不可能实现,是否将来也无法实现呢?笔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将是未来所必然的,因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