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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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组织专家对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监督评估,对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器械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条建立健全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收集、记录和处理相关信息。

第二章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制定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并经过国家相关机构认证。

未经认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得销售其生产的医疗器械。

第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对其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标准化要求。

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及时修订和完善产品使用说明书,并向用户提供产品使用指南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医疗器械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关的销售资质,并经过国家相关机构认证。

未经认证的医疗器械销售企业不得销售医疗器械。

第十条医疗器械销售企业应确保所销售的医疗器械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可靠,并标明产品有效期。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销售企业应及时更新产品说明书,向用户提供产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等方面的指导。

第四章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岗位,负责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备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针对不同的医疗器械,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标准化操作流程,保证医疗器械的正确使用。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器械验收制度,对购进的医疗器械进行验收,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每年对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医疗器械的功能和性能符合要求,并及时消除隐患。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国家相关机构应定期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其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合规情况。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5最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5最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03月0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3月7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目录进行调整。

制定、调整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节约的原则。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应当强化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医疗器械的使用流程和责任分工。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分发、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选取经过医疗器械注册的产品,并与供应商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的采购台账,包括医疗器械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注册证编号、有效期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核对和更新。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的验收制度,对采购的医疗器械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并开展验收记录的保存和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分发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器械的正确使用和及时更新。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器械的使用监督,建立医疗器械使用登记制度,做到使用一机一登记,确保医疗器械的正确使用和追溯。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事故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分析,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的备案登记制度,对医疗器械的入库和出库进行备案登记,确保医疗器械的流通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医疗器械的质量评价工作,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参预医疗器械相关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器械的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能力。

附件:1.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2. 医疗器械采购合同模板3. 医疗器械使用登记表4. 医疗器械备案登记表5. 医疗器械质量评价报告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指根据国家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要求制定的法规,以规范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医疗器械使用的质量和安全,规范医疗器械的使用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本办法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以下是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机构和个人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对医疗器械的选择、采购、验收、存储、保养、维修、报废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类管理、综合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和个人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医疗器械使用质量。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相关政策,指导协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医疗器械选择与采购第七条医疗机构在使用医疗器械前,应根据临床需要和科学性选择合适的医疗器械。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开招标或询价等采购方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选择和采购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根据需要,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质量标准和保质期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的购买登记制度,记录医疗器械的购置信息和相关文件。

第三章医疗器械验收与存储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对所购买的医疗器械进行严格验收,验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性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的存储台账,记录医疗器械的存储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根据不同的医疗器械,建立不同的存储区域,避免交叉污染和混乱。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定期检查储存的医疗器械,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保证医疗器械整洁干净。

第四章医疗器械保养与维修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保养,防止医疗器械出现故障和损坏。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便利的原则。

相关机构应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

第二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工作组织第四条法定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工作组织,专门负责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医疗器械的安装、调试、维护、检修、报废等工作。

第六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规程,明确工作职责、操作流程、技术要求等内容。

第三章医疗器械的安装和调试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要求,对医疗器械进行安装和调试工作,并记录相关数据。

第八条定期检查已安装和调试的医疗器械,确保其符合使用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九条对于复杂的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保证操作人员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第四章医疗器械的维护和检修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维护和检修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必要时可委托经营企业或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维护和检修记录应当详细记录维护内容、维护人员、维护时间等信息,并及时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章医疗器械的报废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器械报废处理制度,明确报废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对于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其移交给相关机构进行处理,不能再用于临床。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报废医疗器械的登记和处置记录,并根据要求上报相关监管部门。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附件2: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定义,指用于人体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监测和补充的产品、设备、器具、仪器或材料。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有效,维护公众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器械的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和相关工作。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明确医疗器械使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医疗器械使用许可第四条医疗机构应依法获取相应的医疗器械使用许可,确保所使用的医疗器械符合法规要求。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许可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六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医疗机构提交的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依法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第七条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应建立相应的档案,包括使用许可证明文件、器械规格、安全性能和操作维护要求等内容。

第三章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第八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使用医疗器械。

第九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抽查,检查医疗器械的许可证明文件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医疗器械进行安全性能的评估和操作维护的培训。

第四章医疗器械使用风险评估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使用风险等级。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使用风险评估应包括器械的生产和使用环节,对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控制。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使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

第五章外购医疗器械的使用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合格的供应商,购买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外购的医疗器械应进行验收,确认其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六章备案和文书管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对医疗器械的使用进行备案,并妥善保存相关文书。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审查医疗机构的备案情况,确保备案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章处罚及法律保护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追究责任。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医疗器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二、监督管理主体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评估和检查。

三、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内容1. 制定和推广医疗器械使用标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适应性评价。

2. 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测,及时了解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器械的正确使用和维护。

4. 加强医疗器械使用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器械使用中的问题。

5. 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评估工作,提高医疗器械使用质量水平。

6. 加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的重视和认识。

四、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措施1. 制定医疗器械使用标准。

根据医疗器械的特点和使用要求,制定相应的使用标准,明确医疗器械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2. 加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测。

建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测机制,通过医疗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合作,定期对医疗器械进行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监测和评估。

3. 开展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委托的相关机构,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 加强医疗器械使用信息的收集和分析。

建立医疗器械使用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和分析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

5. 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评估工作。

组织专家对医疗器械的使用质量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6. 加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医疗器械使用的重要性和注意事项,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意识。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0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承担本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责任。

鼓励医疗器械使用者利用信息技术管理医疗器械质量。

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合同约定,提供医疗器械售后服务,指导和配合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器械使用者发现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发生不良事件或者疑似不良事件时,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二章采购、验收与贮存第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由其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其他部门或者人员不得自行采购。

第八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

对购进的医疗器械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验收。

对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核实储运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第九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检验情况。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15年9月29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0月21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

该《办法》分总则,采购、验收与贮存,使用、维护与转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5条,自________ 年月日起施行。

总贝y第一条为加强使用环节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国境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产品质量管理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地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在用医疗器械检验技术要求。

第五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对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管理。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产品的分类,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对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格的管理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日常维护记录制度、质量追溯记录制度、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以及合同、产品技术文件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逐步通过信息化技术和手段开展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

鼓励社会各界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第一章责任第八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承担使用环节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指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负责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工作,保障在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境外生产企业境代理人对提供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应当提供医疗器械必要的技术文件,包括产品说明书、维护手册、维修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及可提供的备件清单等,并指导和配合使用单位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器械使用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生产、经营、销售及使用的医疗器械。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人员。

第四条医疗器械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依法取得医疗器械许可证;2. 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使用;3. 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4. 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使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 医疗器械的基本信息;2. 医疗器械的购买渠道;3. 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4. 医疗器械的维修和更换记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使用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医疗器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不良事件。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七条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查样品、查阅档案等。

第八条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医疗器械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整改,并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九条医疗器械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监督检查机构可以采取暂停医疗器械许可证、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措施进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的定义、分类及许可证办理等事项,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字数:204 字)。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法规解读:从生产经营到使用一个...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法规解读:从生产经营到使用一个...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法规解读:从生产经营到使用一个...小桔灯网作者:diana_zhang自从对医疗器械实施监管这个职能成为药监局的主要职能以来,无论是国家局还是地方局的监管都停留在生产、经营这个层面上,从未对使用环节进行过监管.究其原因我个人认为主要还是医疗器械的使用分为:单位用户和个体用户,单位用户的行政和技术监管部门是卫生部门也就是卫计委,似乎到了那里去对人家如何使用医疗器械进行“指手画脚”有点卖弄的嫌疑.而个体用户由于其分散性对监管来说是一个相对大的难题.然而,国家局在2015年10月21日签署的总局令却做出了一个质的飞跃,我们要为新局长的魄力点个赞.不过,在点赞的同时我们还是要看看国家局首个《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到底都说了啥.1、立法依据在法治国家,任何部门要发布实施新的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必然要有其可以发布实施的依据,那么国家局2015年10月21日发布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立法依据是什么呢?让我们来看看国务院2014年3月7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这个上位法中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从上述两个条款特别是第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药监局的监管职能不仅仅局限在生产、经营环节还包括了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那么要如何规范使用环节的质量呢?局令18号这样告诉你.2、局令实施的时间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从2015年10月21日公布到2016年2月1日起实施,中间有4个月又10天,也就是92个工作日的时间给各级各类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就其使用质量进行整改,这个时间与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审评的第一个周期是一致的,我们能不能用“时间紧任务重”来说呢?3、管辖的主体第二条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规规定:其管辖的主体是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凡属上述范畴的内容应遵循18号令的各项.4、职责与权限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监管权限:国家及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管.第四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承担本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责任.鼓励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第六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发生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理.使用单位:承担本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责任,并依此建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进一步明确了在医疗器械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时,作为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并处理.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合同约定,提供医疗器械售后服务,指导和配合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首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必须是经过注册或备案的、符合强制标准以及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其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向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提供售后服务,该项工作应在合同内进行约定.再其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指导和配合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质量管理工作.从上述规定中我们不能看出,作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但要做好其内部的质量管理工作,还要将其延伸到医疗器械的使用环节,对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配合和指导.希望现实中的工作可以停留在配合和指导,而不是生产企业越主代庖,否则生产企业就是纵然有三头六臂也难以应对.5、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局令18号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包括了:采购、验收与贮存、使用、维护与转让6个方面.这六个方面的规定涵盖了医疗器械使用的各个过程,严格遵守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中的各项规定将保持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1)采购1: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由制定部门或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其他部门或者人员不得自行采购(局令18号第七条).这里需要明确的一点:局令18号中规定医疗器械是指符合医疗器械定义所规定:2000年4月1日其实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一)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二)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三)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四)妊娠控制.任何不在此范围内的产品都不得声称其为医疗器械.(2)采购2: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对购进的医疗器械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验收.对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核实储运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局令18号第八条).这里的规定应该是不陌生了.规定的最后面这句话还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对于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哪些医疗器械属于有特殊储运要求呢?应该说只要是不同于常温状态的都属于这一范畴,无论是冷冻还是冷藏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作为使用者还应当核实储运的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规定.所以,对于ivd生产企业来说,任何想着与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规定的储运条件不一致的储运都将很难被接受了.(3)进货查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2年或者使用终止后2年.大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5年或者使用终止后5年;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永久保存.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局令18号第九条).医疗器械在使用单位的进货验收工作是查验,所谓查验就是检查和验收.医疗器械的门类众多使用者不可能对每个类别的医疗器械都进行实质性的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确认是否收货,但其能够做到是对医疗器械进行一定的进货检查,例如核查所购买的医疗器械的品名、规格型号、包装规格和数量与购买合同是否一致;核查生产商或经销商所提供的产品注册证书等资料与产品是否一致等等.上述的查验工作应形成相应的记录,且按规定保存记录直至销毁或永久.(4)贮存: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应当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符合产品说明书、标签标示的要求及使用安全、有效的需要;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监测和记录贮存区域的温度、湿度等数据(局令18号第十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局令18号第十一条).针对医疗器械的贮存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所提出的要求不算是什么特别的新东西.但要求中明确规定:对温度、湿度等环节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监测和记录贮存区域的温度和湿度等数据,且依据医疗器械的贮存条件、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这一点要求虽然不高,但要想努力且坚持一贯做好还是需要下功夫的.(5)使用: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在使用医疗器械前,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前,应当检查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包装及其有效期限.包装破损、标示不清、超过有效期限或者可能影响使用安全、有效的,不得使用(局令18号第十三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应当建立使用记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永久保存,相关资料应当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可追溯(局令18号第十四条).医疗器械在使用前需要做最后一次的质量检查,并应该针对该项检查建立相关的制度以保证该项检查可以有效实施,是医疗器械得到有效使用的关键.特别是无菌医疗器械的使用前质量检查是非常必要的.植入和介入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建立使用记录,其中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记录应当永久保存.相关资料还应当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可追溯.(6)维护保养: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管理制度.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5年或者使用终止后5年(局令18号第十五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局令18号第十六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服务,也可以委托有条件和能力的维修服务机构进行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委托维修服务机构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维护手册、维修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备件清单、零部件、维修密码等维护维修必需的材料和信息(局令18号第十七条).由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维修服务机构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质量要求、维修要求等相关事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在每次维护维修后索取并保存相关记录;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自行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应当加强对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档案(局令18号第十八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局令18号第十九条).局令18号从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全部是针对医疗器械的维护、维修等提出的相应要求.这些相应的要求可能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从建立相应的制度开始—建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做到对医疗器械定期的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这些工作,并分析、评估这些工作以保证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的状态.医疗器械的使用应严格的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中规定的各项使用方法.医疗器械的采购合约中应对医疗器械的维护维修服务进行约定,并由医疗器械的生产商或服务机构依据约定提供上述服务.(7)转让和捐赠: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并提供产品合法证明文件.转让双方应当签订协议,移交产品说明书、使用和维修记录档案复印件等资料,并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转让.受让方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关于进货查验的规定进行查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不得转让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或者检验不合格,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局令18号第二十条).对于闲置的且在医疗器械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应该充分得到使用,是一种合理使用资源的做法.在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医疗器械的转让是合理的做法.但医疗器械的转让必须符合法规中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样的情况,在本次公告的局令18号中,还首次规定了医疗器械的捐赠.这是以往法规中都没有的内容.医疗器械的捐赠者可以是: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所捐赠的医疗器械必须是已经获得合法上市许可的产品且检验合格的有效医疗器械.具体的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接受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捐赠医疗器械的,捐赠方应当提供医疗器械的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受赠方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关于进货查验的规定进行查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不得捐赠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或者检验不合格,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捐赠在用医疗器械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关于转让在用医疗器械的规定办理(局令18号第二十一条).6、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为法规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在本次公告的局令18号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无论是医疗器械的生产商,还是医疗器械的经营单位还是医疗器械的使用单位,都应该再次好好的学习一下这些监督管理条款和法律责任,在法律法规面前可没有“不知者无罪”这样的情形.最近国家局有些要像中纪委看齐的趋势,总是在周末、假日前公布新的法律法规,而且网站的更新也变得没有规律了,随时随地都有可能有新的信息上线,让我不得不随时关注国家局的网站,也不得不利用周末和假期一遍又一遍看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以期望可以有更多的时间来消化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但无论怎样,从国家局的这些工作来看无不向我们传递出这样的信息:今后对医疗器械的监管将更加严格、也更加务实同时法律法规的制定也更加易于实施以减少大家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同的解读.所以,写法规的解读这项工作其实也可以越来越少了,因为法条本身就写的清楚、易懂可操作了.。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8号令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8号令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15年10月21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10月21日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承担本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责任。

鼓励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合同约定,提供医疗器械售后服务,指导和配合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发生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理。

第二章采购、验收与贮存第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由其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其他部门或者人员不得自行采购。

第八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

对购进的医疗器械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验收。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

第三条所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医疗器械使用许可第四条从事医疗器械使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医疗器械使用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和条件使用医疗器械。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的选用、采购、接收、验收、保管、维修、清洗、消毒、报废和日常巡查等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档案,记录医疗器械的种类、型号、数量、来源、进出库记录等信息,并按规定进行保存。

第三章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第七条监督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障医疗器械的正常运行和使用,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第九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四章医疗器械使用风险控制第十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使用风险评估制度,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医疗器械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事故报告制度,发生医疗器械事故时应当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用于监督管理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用于规范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

2015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5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要求.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四条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产品存在的风险相适应。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八条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

第十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企业应当对其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十二条厂房与设施应当符合生产要求,生产、行政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患者用器械安全有效使用,促进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的使用质量符合法规要求,并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个人使用医疗器械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风险监管原则,根据医疗器械的风险等级和使用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医疗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落实到位。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器械采购、验收、管理、使用、废弃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医疗器械的安全检测和质量评价,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使用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及时掌握医疗器械使用中的问题和事故,采取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四章个人使用医疗器械的责任与义务第十条个人使用医疗器械应当遵守产品说明书和使用方法,按照规定使用并及时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个人使用医疗器械如发现异常情况或者发生意外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医疗机构或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个人使用医疗器械应当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对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三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医疗机构和个人的医疗器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2、医疗器械管理规定范本3、医疗器械安全检测与质量评价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是中国对医疗器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2015-026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EN

2015-026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EN

CFDA issues Provision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Medical Device Qualityin UseOctober 23, 2015On October 21, 2015, CFDA issued the Provision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Medical Device Quality in Use (CFDA Order No. 18)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visions"), which consist of 35 Articles in six Chapters, and will take effect as from February 1, 2016.The quality of medical devices in use is crucial to ensure the safety and effectiveness of medical device use. To address the salient problems in medical device consumption units at present, such as improper procurement channels, unfulfilled in-coming inspection, lackadaisical maintenance & repair, and imperfect quality management, the Provisions refined, reinforced and improved the quality management obligations in medical device use process as stipulated in the Regulation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including in-coming inspection, information recording, storage & transportation, quality inspection, maintenance & repair, and etc.By clarifying the management regulations of all aspects related to the quality in use, such as medical device procurement, acceptance inspection, storage, use, maintenance, transfer and etc. the Provisions require medical device consumption units to establish medical devices use management system covering the whole process of quality management, and to conduct comprehensive QMS self-inspection annually. First, establish more stringent requirements for quality inspection management. The consumption units shall perform unified management of medical device procurement, strictly review the supplier qualification and product certificates, keep relevant records and information, and establish pre-use quality inspection system for medical devices. Second, strengthen the maintenance & repair management. To address the outstanding problems exist in practice, the Provisions specified the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for maintenance & repair by consumption units themselves, service agencies upon entrustment, manufacturers/distributors upon agreement, as well as other circumstances. It is clearly defined that, for maintenance & repair by consumption units themselves, or by service agencies upon entrustment, manufacturers/distributors shall strictly abide by the contract terms to provide maintenance manuals, fault codes, maintenance passwords and other maintenance materials and information necessary for maintenance & repair service. Thir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of transfer and donation of in-service medical devices. The Provisions require that the consumption units should ensure the safety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ir transferred medical devices, and timely transfer the instructions, maintenance records and other materials; in the meantime, the transferee shall perform in-coming inspection as required. In view of the growing number of medical device donations, the Provisions raised requirements for both donors and grantees, stipulating that the donations between consumption units shall refer to the transfer management. Fourth, strengthen classified supervision and credit regulation. The Provisions stressed the principle of risk-based regulation, to implement intensive supervision over medical devices with high risk or those with special 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requirements, as well as over medical device consumption units with bad credit records.The introduction of the Provisions further enriched the supporting regulation system of the Regulation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and securing the safety use of medical devices. [Link]Provision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Medical Device Quality in Use (CFDA Order No. 18)。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15年10月21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10月21日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承担本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责任。

鼓励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合同约定,提供医疗器械售后服务,指导和配合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发生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理。

第二章采购、验收与贮存第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由其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其他部门或者人员不得自行采购。

第八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

对购进的医疗器械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验收。

(2015年标准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

(2015年标准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

(2015年标准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一、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一、基本内容1.认真贯彻学习和遵守国家关于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及有关规定。

2.依据企业质量方针目标,制定本部门的质量工作计划,并协助本部门领导组织实施。

3.负责质量管理制度在本部门的督促、执行,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负责处理质量查询。

对顾客反映的质量问题,应填写质量查询登记表,及时查出原因,迅速予以答复解决,并按月整理查询情况报送质量管理部和市场部门。

5.负责质量信息管理工作。

经常收集各种信息和有关质量的意见建议,组织传递反馈。

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提供分析报告。

6.负责不合格产品报损前的审核及报废产品处理的监督工作。

7.收集、保管好本部门的质量文件、档案资料,督促各岗位做好各种台帐、记录,保证本部门各项质量活动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建立并做好产品质量档案工作。

8.协助部门领导组织本部门质量分析会,做好记录,及时上报本部门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填报质量统计报表和各类信息处理单。

9.指导验收员、养护员和保管员执行质量标准和各项管理规定。

10.了解本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总结成绩,找出差距,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11.负责经营过程中产品质量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等。

二、质量管理的规定1、“首营品种”指本企业向某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医疗器械产品。

2、首营企业的质量审核,必须提供加盖生产单位原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证照复印件,销售人员须提供加盖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并标明委托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还应提供企业质量认证情况的有关证明。

3、首营品种须审核该产品的质量标准、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出产检验报告书、包装、说明书、样品以及价格批文等。

4、购进首营品种或从首营企业进货时,业务部门应详细填写首营品种或首营企业审批表,连同以上所列资料及样品报质管部审核。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和身体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从事医疗器械使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第三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1. 制定和修订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规范;2. 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3. 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4. 组织开展相关医疗器械使用质量培训活动;5. 其他与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第五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的监督检查1.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的监督检查;2.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3.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通报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

第六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问题的调查和处理1.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问题发生后,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2.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问题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3. 对于严重影响患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问题,相关单位应依法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七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培训为了提高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培训活动。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本办法的施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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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承担本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责任。

鼓励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合同约定,提供医疗器械售后服务,指导和配合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发生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理。

第二章采购、验收与贮存第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由其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其他部门或者人员不得自行采购。

第八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

对购进的医疗器械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验收。

对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核实储运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第九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2年或者使用终止后2年。

大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5年或者使用终止后5年;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第十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应当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符合产品说明书、标签标示的要求及使用安全、有效的需要;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监测和记录贮存区域的温度、湿度等数据。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得购进和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三章使用、维护与转让第十三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

在使用医疗器械前,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前,应当检查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包装及其有效期限。

包装破损、标示不清、超过有效期限或者可能影响使用安全、有效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应当建立使用记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永久保存,相关资料应当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可追溯。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管理制度。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等情况。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5年或者使用终止后5年。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服务,也可以委托有条件和能力的维修服务机构进行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委托维修服务机构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维护手册、维修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备件清单、零部件、维修密码等维护维修必需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由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维修服务机构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质量要求、维修要求等相关事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在每次维护维修后索取并保存相关记录;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自行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应当加强对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并提供产品合法证明文件。

转让双方应当签订协议,移交产品说明书、使用和维修记录档案复印件等资料,并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转让。

受让方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关于进货查验的规定进行查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不得转让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或者检验不合格,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接受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捐赠医疗器械的,捐赠方应当提供医疗器械的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受赠方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关于进货查验的规定进行查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不得捐赠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或者检验不合格,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捐赠在用医疗器械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关于转让在用医疗器械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频次和覆盖率。

对存在较高风险的医疗器械、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以及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等,应当实施重点监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应当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并纳入监督管理档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相关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维修服务机构等进行延伸检查。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本单位建立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每年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环节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第二十六条个人和组织发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二)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二)转让或者捐赠过期、失效、淘汰、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第二十九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或者未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的;(二)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的;(三)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四)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五)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使用记录的。

第三十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二)未按规定由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的;(三)购进、使用未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或者从未备案的经营企业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四)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不相适应的,或者未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五)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的;(六)未按规定索取、保存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相关记录的;(七)未按规定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培训档案的;(八)未按规定对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用于临床试验的试验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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