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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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量化交易监管措施

海外量化交易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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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切实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预售的商品房,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和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等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售资金,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认购协议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企)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下同)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账户,是指房企在预售商品房项目所在地(即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业银行设立的用于收存、拨付预售资金,并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房企和监管银行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共同监管的专用账户。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监管部门、房企签署监管协议,并设立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监管额度,是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

第三条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主导、银行配合、多方监督、专款专用、保障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监督全市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健全江门市房地产交易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房地产交易系统);会同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组织招标确定监管银行。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售资金收存、拨付和使用等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负责指导监管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

江门银保监分局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负责对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确保预售房项目顺利实施,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预售房监管资金的管理活动。

1.3 预售房监管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将预售房款存入指定银行监管账户的资金。

二、监管银行及账户管理2.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具备资金监管资质的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并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

2.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监管银行开设预售房监管资金专用账户,并按照规定存入预售房款。

2.3 监管银行应确保预售房监管资金的安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资金监管比例及使用3.1 预售房监管资金的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风险等级确定。

3.2 预售房监管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预售房项目的工程款、材料款、人工费等。

3.3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房监管资金时,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3.4 监管银行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资金监管期限及退还4.1 预售房监管资金的监管期限自预售许可证发放之日起计算,至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止。

4.2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可向监管银行申请退还预售房监管资金。

4.3 监管银行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4.4 退还预售房监管资金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确保项目无拖欠工程款、材料款、人工费等情形。

五、违约责任5.1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比例存入预售房监管资金的;(2)擅自使用预售房监管资金的;(3)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预售房监管资金的;(4)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5.2 监管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审核预售房监管资金使用申请的;(2)未确保预售房监管资金专款专用的;(3)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海外机构资金管理制度

海外机构资金管理制度

海外机构资金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快速发展,海外机构数量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这些机构大多涉及资金管理、投资等金融领域,对于国际资本市场的运作和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海外机构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经营和持续盈利。

本文将针对海外机构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探讨,希望能为相关机构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二、海外机构资金管理概述1. 海外机构资金管理的特点海外机构资金管理与国内机构资金管理有着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涉及多个国家的金融市场。

海外机构通常要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进行资金管理,面临着跨境交易、外汇管理等问题,需要具备一定的国际经验和专业知识。

(2)受到不同国家监管规定的影响。

海外机构在进行资金管理活动时,需要遵守多个国家的监管规定,确保合规经营,避免风险和处罚。

(3)资金规模庞大、风险较高。

海外机构往往管理着庞大的资金规模,涉及多种金融产品和交易方式,风险控制面临着挑战,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

2. 海外机构资金管理的目标和意义海外机构资金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实现资金的安全、盈利和合规经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投资者利益。

海外机构作为资金管理者,需要为投资者谋取最大收益,保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共赢。

(2)优化资金配置。

海外机构需要根据市场和行业情况,合理配置资金,降低风险,提升收益,实现资金的最优利用。

(3)遵守法律法规。

海外机构必须遵守所在国和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商业道德,不得从事欺诈、洗钱等非法活动,确保合规经营。

(4)促进金融市场发展。

海外机构的资金管理活动,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升市场活力和竞争力,推动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三、海外机构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1. 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是海外机构的基本管理要求,不仅可以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率,还能够保障资金安全和合规经营。

只有制度完备,才能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保证机构的稳健发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及措施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及措施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及措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及措施1. 背景介绍在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中,商品房预售制度被广泛应用。

根据这一制度,开发商在房屋项目建设之前,可以通过预售的方式融资,以支持项目的开发。

然而,由于历史上存在一些房地产开发商违规使用预售资金的问题,导致购房者的利益受损。

为了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提高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我将在本文中提出一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及措施。

2. 监管银行的角色与职责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中,监管银行起到监督和管理预售资金的重要作用。

其主要角色和职责包括:1) 接受开发商的预售款项,并在合规审查通过后进行划分和存管。

2) 建立并维护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确保其与开发商的资金账户相分离。

3) 制定并执行预售资金的监管规程和流程,包括款项的划拨、使用及结算等环节的监管。

4) 对预售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资金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5) 向购房者提供相关信息和查询服务,提高购房者对预售资金使用情况的透明度。

6) 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相应的监管工作,包括信息披露、报告提交等。

3. 预售资金监管措施为了进一步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以下是一些可行的监管措施:1) 资金专户管理:监管银行应建立专门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担任资金划拨、结算和监管的角色。

该账户应与开发商的自有账户相分离,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独立性。

2) 预售款项划拨限制:监管银行应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划款条件和比例,将预售款项定期划拨给开发商。

对开发商的使用计划和用途进行审查和监控,确保合规使用。

3) 风险评估和监控:监管银行应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预售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定期监控资金使用情况。

一旦发现潜在风险和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充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4) 信息透明与公示:监管银行应提供购房者查询预售资金使用情况的渠道,并定期向公众披露预售资金的监管情况,确保信息透明度和公众知情权。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XX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包括东昌区、二道江区、XX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吉林XX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范围内许可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厂房、车库、仓储及可预售的地下空间等房屋)预售给预购人,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房款(包括银行按揭贷款和分期、一次性付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项。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工作。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预售资金的存入、使用等日常工作;(二)负责组织并与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签订《XX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三)建立、维护和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全程全额的监督管理方式。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要全部存入专用账户,由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

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第七条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载明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及措施(一)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及措施(一)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及措施(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及背景为保障商品房销售款项的有效监管,促进商品房市场健康发展,银监会、住建部、财政部、国土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各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

监管措施1. 预售资金专户银行应为开发商设立专门用于接受预售款的资金专户,并明确专户的使用要求及限制。

所有接受预售款的银行应通过核实购房人身份信息及房款来源等操作防范洗钱、诈骗等非法行为。

2. 资金监管和管理银行应对预售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预售物业的合法销售和预售款的安全保管。

具体措施包括:•对预售资金的流动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和存贮。

•接受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有关监管规定,及时将账户资金和凭证转交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3. 风险防范银行应当定期对预售物业的开发销售情况进行了解,并通过重大事件上报通道第一时间把风险预警通报到上级主管部门。

银行应对预售款的用途实施有效的监管,以防止开发商将预售资金用于非房地产开发领域或者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

4. 信息共享银行应当与相关银行业控制部门和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进行信息共享和沟通,以便更好地监管和管理预售资金。

结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的实施,有力维护了购房者的利益和市场秩序。

银行应做好预售资金安全保障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鼓励银行积极运用监管措施,共同推进商品房销售款项有效监管。

5. 提高监管效率银行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监管效率,建立监管机制和业务流程,确保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应当对预售资金的监管流程进行规范化操作,制定评估标准、定期检查、风险预警等制度,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及时纠正可能出现的问题。

6. 推进监管科技化银行应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推进监管科技化,提高预售资金监管水平。

应该采用一系列前沿的技术手段,如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实现“全流程、全要素、全覆盖”的监管,提升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为商品房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一、引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开发商通过预售方式融资所筹集的购房款项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安全有效地使用于房屋项目的建设和交付。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提高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监管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品房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和办公等不同类型的商品房项目。

三、监管主体1. 监管机构(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和规划,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监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落实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

(3)地方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

2. 监管服务机构(1)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要机构,负责代收购房款项并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2)独立第三方机构:由监管机构委托,负责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进行评估和审计,保证监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四、监管原则1. 资金专户原则购房款项必须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形式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与其他资金进行隔离。

2. 资金监管原则购房款项必须由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代收代付,并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进度进行释放。

3. 信息公开原则监管机构必须及时公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信息,包括监管机构、监管服务机构、监管金额等内容,以保证监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五、监管措施1. 银行开户及业务受理(1)购房款项必须通过开发商委托的银行进行收款,并开立专用账户进行监管。

(2)银行对开发商的资质和信用进行审查,确保开发商具备承担预售资金监管责任的能力。

(3)银行对购房者的身份和购房合同进行验证,确保购房款项的合法来源和支付凭证的真实性。

2. 资金监管和释放(1)开发商必须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进度提取购房款项。

(2)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购房款项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安全有效地使用于房屋项目的建设和交付。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是为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监管部门要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角色。

本文将从监管的目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理解。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目的是确保购房者的资金安全,防止开发商滥用资金、违规操作或以次充好。

监管部门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规范开发商的资金使用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利益。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监督开发商按照规定将预售房款存入专用账户;二是监测预售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三是对开发商的资金使用进行核查和审计,防止资金被挪用或侵占;四是对购房者的资金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监管部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是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流程,确保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其次是加强对开发商和购房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再次是加大对开发商和购房者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最后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落实。

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要始终以人民利益为重,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同时,监管部门还要加强与购房者的沟通和互动,及时解答他们的疑问和问题,增强购房者对监管工作的信心。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对于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规范行为,才能建立一个健康、透明、有序的房地产市场。

监管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监管工作的力度和效果,为购房者提供更好的购房环境和保障。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及措施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及措施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及措施一、项目背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是针对当前商品房市场监管需求而提出的一项重要举措。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管理和监督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该项目的服务方案和实施措施进行全面、详细、深入地探讨。

二、服务方案2.1 监管银行的角色定位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机构,监管银行需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确保预售款的安全、透明和规范管理。

具体职责包括: - 设立专门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 对开发商的预售款进行资金划拨和管理。

- 保障购房者的权益,防止开发商挪用预售款。

- 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预售款的收支情况。

2.2 服务流程设计为了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和管理的高效性,监管银行需建立完善的服务流程。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开发商合规审查:监管银行需对合作开发商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资质和合规经营。

2. 资金监管账户设立:监管银行为每个开发商设立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向其提供相应的开户协议和约定。

3. 资金划拨:购房者的预售款将直接划入监管银行设立的资金监管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4. 记账和管理:监管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管要求,对预售款的入账、出账和资金流转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5. 风险控制:监管银行需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及时识别和应对潜在的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性。

2.3 技术支持为了提高服务效率和监管水平,监管银行应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如云计算、区块链等,进行信息化建设和技术支持。

具体包括: - 建立预售款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对预售款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

- 引入区块链技术,确保预售款的真实性和不可篡改性。

- 与相关机构和部门建立数据共享和协同机制,实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三、实施措施3.1 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明确各方的权责和监督机制。

具体包括: -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银行的职责和权限。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及措施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及措施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及措施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商品房预售业务越来越成为购房者的首选。

然而,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购房者的利益往往受到侵害。

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和管理,各地银行纷纷推出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及措施。

二、服务方案1.监管对象该服务方案主要针对商品房开发企业和购房者两个主要对象进行监管。

2.监管内容(1)开发企业资质审查:银行将对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并将其列入可接受名单。

(2)预售许可证审查:银行将对开发企业所持有的预售许可证进行审查,并在审核通过后才能接受其资金监管工作。

(3)资金专户设立:银行将为每个项目设立专门的资金专户,并在其中存放购房者支付的款项。

同时,银行还将建立定期报告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资金监管:银行将对购房者支付的款项进行监管,确保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并在工程进度达到一定程度后才能提取部分款项,以保证购房者的利益。

(5)风险管理:银行将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三、服务措施1.完善内部管理银行将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确保服务质量和监管效果。

2.加强信息披露银行将通过官方网站、微博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可接受名单、预售许可证审查结果、资金专户设立情况、资金监管情况等。

3.提供咨询服务银行将为购房者提供咨询服务,包括开发企业资质、预售许可证等相关信息查询,并及时回答购房者提出的问题。

4.加强培训银行将对参与该服务方案的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服务质量和监管效果。

5.建立投诉处理机制银行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购房者的投诉,并给予及时的回应和处理。

四、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及措施,是各地银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完善虱际比较与借鉴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完善虱际比较与借鉴
完善我 国商品房预售制度 , 首先要取 消预售的融资功能 ,消除风险隐患 , 充分 保 护消费者的利益 , 促进房地产行业与房 地 产金融可持续发展 。 在这方面值得借鉴 香 港和美国的经验 , 加强预售资金管理或 者预 售只许收取定金 。 加强预售资金管理 就是要做 到专款专用 , 可以在银行设立信 托 账户 ,由购房人共 同委托银行以 自己的 名义监 管资金 , 并逐渐 引入第 三方监管制 度 ,对预售款实施 有效监管。保证 预售专 项 资金用 于 项 目开发 ,防 范预售 款被 挪 用 、套牢等风 险。采取预售 只收定金的办 法 的 同时要为 开 发企业 建立 替 代融资 渠 道。 因此 ,要积极推动房地产 金融 体系的 建立 , 大力 发展房地 产信托 、 投资基金 、 企 业债 券等 融资 方式 ,拓 宽非 银行 融资渠 道。 这样 既能满足房地产业发展 的合理需 要 ,又能有效控 制和分散 信贷风险。 为 了有效保障购房者 的利益 ,消除信 息 不对称所造成 的 “ 逆向选择 ” 道德风 、“ 险” 等市场失灵问题 , 还要尽快建立有利于 信息沟通 的机制 ,完善房地产市 场信息系 统 。建立商 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登记备 案系统 ,实现对每套商品房预 售全过程的 跟踪管理 。使消费者能获 得足够的买房信 息, 购房风险也能得到充分的披露。 有利于
[ 内容 摘 要】 商 品 房 预 售 制 度 对 于培 育 我 国房 地产 市场、推 动房地产 业的 发展起 到 了重要 的历 史性作 用。但 由于相 关制
度 的不 完善 , 引 发 了不 少社 会 问题 。 也
本 文 简要 的 介 绍 并 比 较 了主 要 发 达 国 家及 地 区的 预 售 制度 ,在 借 鉴发 达 国 家经 验 的 基 础 上 讨 论 了 完善 我 国 商 品 房 预 售 制度 的有 效途 径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现就加强《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的实施监管,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通知如下:一、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

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1、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2、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三、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机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1、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2、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介绍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介绍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介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环节中所筹集的购房人预付款项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这是为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开发商滥用资金,确保购房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下面将详细介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其业务流程。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1.银行存管方式:房地产开发商与指定的银行签订存款监管协议,购房人的预付款直接汇入银行指定的专用账户,由银行对款项进行管理和监督。

银行会定期向购房人出具资金监管报告,以保障购房人的权益。

2.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监管方式:在银行存管的基础上,由保险公司提供监管担保。

即购房人的预付款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同时由保险公司提供保函,担保购房人的资金安全。

3.公共存管方式:由政府或第三方机构负责监管,购房人的预付款存入指定的公共存管账户,由政府或第三方机构对款项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共存管方式相对独立,具有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流程1.开发商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开发商在银行或政府指定的存管机构开设专门的资金监管账户。

2.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明确资金的使用和退还条件等。

3.购房人缴纳预付款:购房人按照协议规定的比例和时间缴纳预付款,将款项存入开发商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

4.银行或监管机构监督资金使用:银行或监管机构会对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不被挪用。

5.资金监管报告:银行或监管机构定期向购房人提供资金监管报告,明确资金流转情况,确保购房人的资金安全。

6.完工验收:商品房竣工后,购房人进行验收,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7.办理产权证书:购房人完成验收后,由开发商办理产权证书过户手续,确保购房人合法享有房产权益。

8.退还预付款:若购房人不符合约定条件,可以选择退房,开发商将根据协议约定退还购房人的预付款。

以上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的简要介绍。

通过严格的资金监管,可以防止开发商滥用购房人的预付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的探讨

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的探讨
同意后 , 购房款转给 开发

南京市 预售 资金 管理 存在 的问题
商。
从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看, 我市要求 开发 商和银 行签 订监 管协议 , 由开发 商在 银 行 开设监 管账户, 由银行来监管其资金使用 。 但实际上, 只要开 发商不把收到的现金房款打入指定银行账户, 这笔钱
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稳定住房价格 的实施意见》 。但在 预售 资 金监 管方 面 尚存 在 很大 的缺 陷 。 了保 证 南京 为 房地产市场 的健康发展 ,保证 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 设, 需要 研 究南 京市 预 售 资金 监 管模 式 。
二、 国内外 预售 资 金监 管 模 式 分析
1 国外预售资金监管模式 .
20. 0 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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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劈毪产 场
职责 和义 务 。预 售 人售楼 所 得全 部存 入 专用账 户 , 每 项支 出均 需接 受 国土房 管局与 银行监 控 。 () 南预售 资 金监管 模式 3济 济 南市 建 设委 员会 作 为房 地 产 开 发 和 商 品房 预 售款 监管 的主 管部 门 , 负责组 织 实施 商 品房预 售 款监 管 工作 。 品房预售 款 的监管 采用 由预 售 人委托 担保 商 公 司 向预 购 人提 供 预售 款 监 管 责任 担 保 书 的方 式 实 施 。由预 售人 、 预售 款监 管 商业 银行 和 担保 公 司三 方 签 订统 一格式 的“ 品房预售 款 监 管协 议 书 ”明确 三 商 , 方 的权利 、 务和责 任 。 义 () 4 重庆预 售 资金监 管模 式 重 庆 采 用监 理单 位 与 银 行 、 开 发商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明确规定资金监管范 围、 使用方式、 监管费用 、 违

海外资金管理制度

海外资金管理制度

海外资金管理制度海外资金管理制度是指国内企业或居民在境外进行金融投资、境外直接投资和境外融资活动所需遵守的相关规章制度。

海外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与竞争力的重要保障措施。

海外资金管理制度需要具备合理性和规范性。

合理性是指制度要符合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则,规范性是指制度要与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这就需要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监管机构和专业机构共同合作,建立起科学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管理海外资金的流动和运用,促进资金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海外资金管理制度需要具备开放性和灵活性。

开放性是指要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市场,吸引国际资金流入,扩大金融渠道和资源配置范围。

灵活性是指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适时调整、改进和完善海外资金管理政策,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然后,海外资金管理制度需要具备透明性和公平性。

透明性是指要加强信息披露和金融监管,提高海外投资者对信息的获取和了解,促进资金流动和投资决策的透明和公开。

公平性是指要平等、公正地对待国内外投资者,保障各种所有制企业和个人依法平等参与国际金融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海外资金管理制度需要具备风险防范和安全保障。

风险防范是指要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海外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安全保障是指要建立国际金融协调和合作机制,维护国际金融秩序和稳定,促进国际金融治理体系的改革和完善。

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海外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国内外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和互利共赢至关重要。

只有做好海外资金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将国内金融资源与国际市场需求有效对接,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问题:
1. 监管不严格:目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实施不严格,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导致一些开发商存在挪用资金、虚假宣传等行为。

2. 资金使用不透明:部分开发商将预售资金用于其他投资项目,导致购房者无法实时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

3. 缺乏监管存管机构:目前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即缺乏独立的监管存管机构,导致开发商可以较为自由地动用预售资金。

建议:
1. 加强监管力度: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法规,加强对开发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2. 提供资金使用透明度:要求开发商建立公开透明的资金管理制度,向购房者公示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 设立独立的监管存管机构:建立独立的监管存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管和监管,确保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杜绝开发商挪用、滥用预售资金的行为。

综上所述,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加强监管力度,提高透明度,设立独立监管存管机构,是解决当前问题的关键。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保障购房者的权益,才能建立一个健康、公平的商品房市场环境。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 47号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 4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落实建设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所涉及的外汇管理事宜通知如下:一、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商品房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2、境内分支、代表机构获准设立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登记证明;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4、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需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

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境内商品房。

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2、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3、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涉外房地产管理规定(3篇)

涉外房地产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外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外房地产,是指中外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购买、开发、经营和转让的房地产。

第三条涉外房地产活动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涉外房地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房地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外房地产活动,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投资主体第六条在我国境内投资房地产的外国投资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境外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三)具有与投资房地产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我国境内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涉外房地产投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投资房地产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外国投资者和我国境内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房地产,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投资项目第九条涉外房地产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三)符合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四)具有合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涉外房地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并经有资质的机构评估。

第十一条涉外房地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

第四章房地产开发第十二条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房地产开发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三)具有房地产开发经验;(四)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三条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

第十四条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规划,节约用地;(二)注重环境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生活;(三)提高房地产品质,满足市场需求;(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海外EPC工程资金管理及风险控制

海外EPC工程资金管理及风险控制

海外EPC工程资金管理对策综合海外EPC工程项目资金特点及要求,作为承包商应该如何控制资金风险。

笔者结合大量实际工程实例,建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编制良好的项目资金策划在操作过程中,通过科学的估算成本和费用,制定完善的年度设备材料采购资金使用计划、年度施工用款计划,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每个月项目施工资金使用计划和材料设备采购资金使用计划。

通过全面的年度和月底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根据实际的工期需要和工程进度需要,科学合理的安排项目资金使用。

二、严格海外EPC项目资金管控制度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制度,包括现金流预算、融资预算、需求预算等,这些工程资金预算应通过各部门的层层审批,严格审查。

最终在决策层通过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从源头上保证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安全。

总承包单位在进行资金管理过程中,应该坚持专款专用,采用资金集中管理的方式,建立完善的项目工程款项和工程费用的计量、审批、确认以及支付程序。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现场财务管理沟通,任命专门的项目财务经理,明确项目财务经理的权利和责任,提高总承包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的有效性。

三、合理筹措海外EPC工程资金海外EPC工程总承包方首先应该通过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方式,有效地拓展资金筹集的渠道,降低资金筹集的风险。

企业除了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借贷筹资之外,还可以有效地利用总公司拨付的形式或者企业自有资金等方式筹集资金。

四、加快海外EPC工程回款海外EPC项目建设中的回款主要是根据工程进度计划,结合合同价格和合同中的支付条款进行计算,通常合同中只对工程项下的设备、土建、安装、服务等模块进行整体费用划分,相应细项并未明确。

而实际执行时,业主通常会要求提交一份详细的费用分解,因此在投标阶段便需要考虑项目的回款,进行不平衡报价,在实际执行阶段,使用不平衡请款方式,尽可能提高前期业主前期支付项的费用比例,尽可能多地实现前期回款,缓解项目的现金流压力。

五、合理使用海外EPC工程预付款海外EPC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是工程预付款,这是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开始的资金基础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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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作为国际通用而可行的商业销售形式,因各国国情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

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在房地产起步初期为扩大商品房供应规模、刺激房地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由于我国现行预售制度存在根本缺陷,由此引发的风险和纠纷也频频出现,削弱了政府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政策。

因此,我们应立足国情,借鉴海外主要经济体管理预售制的成熟措施,对现有预售制进行改革、完善配套措施;同时设立取消预售制试点,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商品房预售制度。

境外主要经济体管理预售房体制措施
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存在房屋预售制度,新华社驻美国、日本、德国、法国、瑞典、巴西、新加坡和香港地区等分社记者对驻在国和地区商品房预售制措施管理情况的调研显示,各国和地区市场发展状况、信用水平、法律环境的不同导致房屋预售制度的具体内容存在很大差异。

美国:第三方保管房屋预售款
美国房地产市场上的大部分都是现房销售,而带有预售性质的房屋与我国预售体系的根本差别在于,美国开发商在交房之前无法从购房者那里拿到资金。

购买预售房时,开发商先与顾客达成预订意向,通常要有一半以上的公寓被预订,开发商才能从银行取得建筑贷款,正式开始建造。

顾客在初期支付的订金通常为数千至一万美元,由第三方保管。

项目得到各方面批准可以动工后,开发商将提交通常称为“公寓文件”的文档,内容包括工程预算、技术参数、销售价格、公寓单元的详细说明、交易手续、相关条例等各种有关的法律和技术信息,非常全面。

该文档得到批准后会送给顾客过目,如果顾客在反悔期限(通常为15天—30天)内没有提出解约,开发商就与顾客订立正式的销售合约,顾客支付首付款,比例通常为10%到20%。

为防止开发商挪用客户资金用于非建设项目,法律通常要求这部分资金也由第三方代管。

工程完成并交付时,开发商才能获得房款。

美国对预售房并没有专门的管理规章和条例,不过为保证房屋的质量,规定一般新建的房屋要取得“入住证”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是非法的。

该证由地方政府部门对房屋的建筑质量、水路、电路、电梯等进行审查后发放。

而在房产交易特别是房屋建造尚未完成的交易中,银行为了保障贷款抵押品的有效性,在见到入住证之前通常也是不会放款的。

因此,开发商在完成房屋建设之前无法拿到房款。

巴西:制定指导价格规范预售房销售
巴西商品房销售普遍采用预售房方式,但是由于政府和行业协会每年根据地产市场的变化情况制定指导价格,从而对地产商的预售房销售起到了指导和规范作用。

巴西政府和行业协会代表每年举行会议,确定第二年城市中各区域房地产价格的变化幅度。

对于政府来说,这是征收地产税的依据;对于行业协会来说,则是地产商从政府手中拿地乃至制订销售价格的根本。

以巴西利亚为例,位于城郊的塔瓜亭加区的地皮价格约为每平方米900雷亚尔(1美元约合0.87雷亚尔),销售价格则不得高于每平方米4000雷亚尔。

地产公司可以根据政府和行业协会的指导价格定价,不同楼盘的价格相差不大。

巴西盖房工期长,通常从动工到最后交房需要5年以上时间。

购房者在确定购买预售房时,与建筑商签署房贷协议,每月按照国家制订的标准向地产商交纳月供,低至一个月仅需数十雷亚尔;而在交房时,则与银行签署新的贷款协议,将未偿还的金额从地产商处转移至银行处。

购房者在交房前反悔,需向地产商交纳相当于房款10%—30%的罚金。

此外,地产商对于所建商品房承担5年质量保障义务。

德国:订立个性化购房合同分期支付房款
德国长期以来普遍实行预售房制度,并通过订立个性化的购房合同和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房屋价款,大大化解了购房者和地产商之间的风险及纠纷。

在德国,一般房地产商在项目获批后即可开始销售房屋。

但房主购买预售房并不是从银行一次性贷款支付全部房价,而是按照工程进度在交房前分期支
付。

比如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并不付款,在地基动工后支付10%,在主体封顶后支付30%,门窗安装或者装修开始后再支付相应资金等。

如果建设进度延时,购房者可以随时谈判推迟付款,并要求付款折扣等。

如果确实无法在规定日期前交房,购房者可以根据合同要求退款或者获得赔偿。

此外,购房者还可与房地产商签订详尽的、个性化的购房合同。

法国:严格管理预售款
根据法国法律规定,在购房合同签署之前,开发商是不可以挪用、转让或扣押定金的。

购买预售房是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付款的。

定金的支付方法为:不超过一年的工程,付买卖价格的5%;工程为两年付2%;超过两年,不用支付定金。

购买预售房的付款方式必须分期进行:房基建好交付35%;建房封顶交付70%;所有基本设施工程结束交付95%;剩下的5%交付房产时付清。

这最后5%的款项主要是在移交房产发生纠纷时,用作抵押金以确保卖主按规定执行合同。

卖方逾期未移交房产。

在期房买卖合同里,必须写明工程期限以及拖延交房的罚金。

作为卖主,从房地产移交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必须对售房后一切表面的瑕疵承担责任。

建筑公司则在交付房产后一年之内,保证所建房屋处于良好状态。

这方面的担保涉及建筑缺陷或不合格等。

按法国民法典规定,建筑公司对不涉及建筑主体的设施,如门、窗、管道、厨卫设备等,在交房两年之内承担责任。

对于主体建筑,如不合格牵连到地质、建筑物本身、楼梯、天花板、下水道等,必须担保10年。

瑞典:通过专门机构管理商品房预售全程
在瑞典,所有新旧住宅商品房的所有权和居住权都属于住宅居住权协会,并由其统一管理和出售。

房屋开发公司也只有在经过该协会高标准的审核后,才有资格建造新商品房项目并在协会的全权委托下开展商品房预售。

在瑞典,建造商品房项目所需的资金全部由开发商承担,而购买居住权的瑞典人则需要成为住宅居住权协会会员,向协会提交购房申请和相关经济税收证明等。

获得协会认证成为会员后,购房人可以向银行递交贷款申请和购买居住权商品房项目详细情况等,而银行则在房屋全部建好、购房人和开发公司签署了正式购房协议后才会放款。

在所购居住权的商品房交房领取钥匙的前14天内,购房人需要把预购订金以外的房款全部交付给开发商。

随后,开发商将房屋大产权和所有居住权都转移到住宅居住权协会名下,协会会把获得银行贷款的购买人居住权转移抵押给银行。

日本:建立预售房市场风险分担机制
日本的预售房市场比较稳定,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大大地降低了预售房消费者的风险。

1952年颁布实施并经过多次修改的《宅地建筑物交易法》是目前日本唯一一部规范预售房交易的法律。

该法规定原则上禁止房地产交易业者出售预售房。

但是,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在完成“预售房定金保全措施”的前提下,获得政府部门建筑许可的预售房允许交易。

这项规定旨在保护不熟悉房地产交易情况的普通小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房地产公司之间的预售房交易则不受该项规定限制。

“预售房定金保全措施”具体内容为,在买主和房地产商签订预售房的交易合同时,房地产商须向金融机构申请买主定金的担保或保险,金融机构须将担保或保险的保证书提交给买主。

此项制度是为了防止房地产开发商倒闭等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保证消费者的定金能够返还。

不过该规定虽然有效分散了各方承担的金融风险,但日本预售房市场同样存在着住宅面积缩水、装修、噪音、阳光和周边环境等方面的纠纷。

为此,日
本国土交通省规定,房地产商在出售预售房时,有义务向消费者说明房屋交付使用时的详细情况,同时着手制定了说明事项的详细指标。

新加坡:购房者按施工进度分期支付房款
新加坡的房屋预售制度是一种预定制度,对开发商和购房者的买卖行为都有要求,特别是对购买者按施工进度分期支付房款的比例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新加坡,开发商只有在获得政府批准的建房计划和销售许可后才能开始售卖期房;开发商在房屋买卖活动中也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买卖合同书;另外客户支付的购房定金,以及所有建房贷款必须存入银行的房屋项目账户,该账户的所有提款必须与房屋建设相关。

另外,新加坡详细规定了购房者按照施工进度分期支付房款的比例。

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后,购房者总共支付的预付款比例应达到20%;完成地基后再交10%;完成整体框架后交10%;砖墙,房顶,电线铺设、水管、门窗安装,车库、道路和排水系统等完工时分别交5%;确定无他人占用该房后交25%;最后确认所有项目建成时交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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