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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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列入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省级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
第三条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
2、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或者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
3、同时申请贷款贴息和拨款补助两种支持方式的项目;申请贷款贴息但贷款用途与治污无关的项目;已经完成竣工验收手续而申请拨款补助的项目。
4、没有其它资金来源的项目。
5、其它财政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已经支持或计划支持的项目。
6、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工程的汇总、打捆项目。
第四条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市环保局成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建档进行管理。局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联络协调、建档管理等工作;局财务室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与财政部门的联络工作;污管、减排、自然、监察、监测等相关职能科室、站、队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相关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和监管验收工作。各县市区环保部门也应有专门的机构和专人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五条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着力开展本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的建设,做好专项资金项目贮备和项目资料的准备。
第六条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统一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申报。
接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后,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将项目申报资料报当地县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并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相关科室、站、队负责相关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查,其中减排办负责列入减排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的审查;污管科负责其它污染治理项目的审查;自然科负责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
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审查;监测站负责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的审查;支队负责监察能力建设项目的审查;办公室负责其它项目的审查。
市环保局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经审查的项目,确定拟申报中央或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名单和款项类型,经与市财政会商后分别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申报。申报项目资料由局办公室汇总建档。
第七条中央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附件应包括地级、县级环保监测站、监察机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批复件;本省特别规定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等;本省或地区加强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的规划、要求、实施方案、决定等文件;其它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材料。
中央其它资金项目申报资料包括《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附表1)、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批复文件复印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不需提交)、申请拨款补助项目的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和其它必要的辅助材料。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料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基本信息表、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