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是直接证据吗
以下哪些属于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
在撰写文章之前,我首先想对所谓的“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进行一些梳理和探讨。
鉴定意见,指的是对于某项事物或事件的性质、特征、数量等方面进行分析、鉴定、判断并作出的专业意见。
在法律、医学、科学等领域,鉴定意见都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我们来看一下,哪些内容是属于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
一、法律领域在法律领域,鉴定意见是指对于案件中涉及的物证、身份、财产等方面进行的鉴定和评估。
这包括但不限于:1. 法医鉴定意见:对尸体进行尸检、刑事案件中的鉴定等;2. 文书鉴定意见:对涉及案件的文书、合同等进行真伪鉴定;3. 财产鉴定意见:对财产、资产价值等进行鉴定估值;4. 知识产权鉴定意见: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鉴定。
二、医学领域在医学领域,鉴定意见是指对于患者的身体状况、疾病诊断等进行的专业判断和评估。
这包括但不限于:1. 疾病鉴定意见:对疑难病例或医疗事故进行的鉴定;2. 伤残鉴定意见:对于工伤、意外伤害等导致的伤残程度进行的鉴定;3. 药物毒理鉴定意见:对药物中毒或化学中毒事件进行的鉴定。
三、科学领域在科学研究领域,鉴定意见是指对于实验数据、科研成果等进行的评估和鉴定。
这包括但不限于:1. 实验数据鉴定意见:对科学实验中产生的数据进行的评估和鉴定;2. 科研成果鉴定意见:对科研项目、成果进行的真实性和创新性鉴定。
以上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法律、医学、科学领域中的鉴定意见种类。
在实际工作中,鉴定意见的作用和价值不言而喻,它帮助我们在复杂的案件、疑难病例或科学研究中找到关键的证据和线索,从而有助于最终解决问题和定案。
总结回顾:在社会生活中,鉴定意见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的出现往往是对于事实真相的最直接见证。
而我们需要认识到,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专业性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其在司法、医疗、科研等领域中的价值和权威性。
个人观点:我认为在任何领域,都需要不断加强对鉴定意见的规范化、专业化和技术化建设,以便更好地服务社会和人民群众,推动社会的科学化、法治化进程。
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
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2012 年 3 月 14 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此次修正主要涉及了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侦查监督、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特别程序等七大方面的问题,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事诉讼法从“权力法”向“权利法”转变的历史发展趋势,不啻为我国立法上的重要里程碑。
[ 1 ]不可否认,《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亮点颇多,笔者特别关注证据制度中的一点变化,那就是证据的法定形式之一的“鉴定结论”,修正案中将其切换为“鉴定意见”。
笔者认为,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不仅仅是术语称谓的变化,而且是证据观念、理念的转变,它必将推动我国现行鉴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一、关于“鉴定结论”首先,从词汇意义的表述上来说,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结论,就是指对人或事物所下的最后的论断。
这势必会给人们这样一种信息,通过鉴定所得的最后论断肯定准确无误,值得信赖。
这折射出这一证据形式的“权威性”。
其次,从鉴定结论的内涵上说,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案件中某些專门性的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得出的书面结论。
[ 2 ] 作为一种独立的刑事证据,其突出的特点为,这是鉴定人对刑事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事实问题进行鉴定后所得出的书面结论;这是凭借一定的科学仪器和设备,就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后所得出的结果;受公安司法机关聘请或指派的鉴定人,往往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是某个领域的专家。
鉴定结论本身所具有的这些特点,折射出这一证据形式具有极强的“科学性”。
由于“鉴定结论”的这些特点,导致了一系列刑事诉讼程序上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出现,除了与我国的诉讼传统、诉讼结构与人们认识理念等有关,还与长期以来人们对鉴定结论的盲从不无关系。
在我国,鉴定人很少出席法庭,接受法庭质证。
由于鉴定结论所折射出的信息,它被认为是“科学证据”,法官也坚信它是正确的。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规定和要求。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主要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提供、证据的采信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将就此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是证据的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种类较为广泛,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其中,书证是最常见的证据种类,它包括书面文件、文书、决定、公函等,具有确凿性和规范性。
物证是指能够直接证明一定事实的实物或者物体,如工程图纸、监控录像等。
证人证言是指通过询问证人获取证据的一种方式,证人应当如实作证,法庭可以对其进行质询。
鉴定意见是指专门机构或者专家对某些技术或者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意见。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反映一定事实的视觉或者听觉材料,如录音录像带等。
电子数据是指经过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如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
其次是证据的提供。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据,行政机关有助证义务,法庭也可以组织证据调查。
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证据时,应当提供证据的原件或者副本,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的原件或者副本,可以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其证据内容真实性的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涉诉行政行为的相关材料和证据。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鉴定、询问证人等活动来获取证据。
最后是证据的采信。
行政诉讼证据的采信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主要包括真实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等。
真实性原则即证据要真实可信,能够反映一定的事实;公正性原则是指证据的获得过程要公正,不能通过伪造、篡改等手段获取证据;合法性原则是指证据的获得手段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
在具体判断证据的采信程度时,要考虑证据的在法律上的证明力和合法性,以及其与案件事实的符合程度等方面因素。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主要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提供、证据的采信等方面的规定。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法庭则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合法性来进行证据的采信和判断。
论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33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1年第2期总第835期No.2,2021Total of 835我国司法实践逐渐深入发展,在诉讼活动中,司法证明越来越重要。
诉讼中广泛地应用着鉴定意见,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还有检察院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法院审判阶段,均会借助鉴定意见对犯罪事实进行查明。
借助鉴定意见对案件进行裁判,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法官本身并不是全能,所掌握的知识有限,为此在刑事案件的诉讼中,如果涉及到专业学科领域的知识时,就会显得“捉襟见肘”,可见,“科学化”鉴定意见对于法官裁决有着重要意义[1]。
因此,要想让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定要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这就需要思考怎样能进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评判。
1 鉴定意见的定义和属性鉴定意见不同于科学证据,其证据属性是广义言词证据。
即使假定分析结果的呈现形式为鉴定书,此种书面表达形式去表达内容和思想的证据,类似证书,可是鉴定意见的形成依据需要鉴定人的出庭,针对鉴定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用意见性证言才能发挥证据的作用,由此可见,其与书证类实物证据并不相同。
西方的英美法系中,鉴定意见被称之为专家证言,这同鉴定意见的不同是因为来自不同法系,即使专家资格、称呼、选任上有一些区别,可是本质却相同,均是有着专门知识的人,对于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分析和解读,进而提供意见性的证言[2]。
鉴定意见是一种证据形式,为此具备证据自身一般属性,也就是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但是合法性和关联性,却不是鉴定意见固有的属性。
鉴定意见核心属性是科学性,这样才能让它与其他证据相区别。
但是,此处所讲的科学性,并不是指其他证据没有科学性,其他证据科学性单纯从本身内容和案件事实真相之间符合度进行判断,但是鉴定意见所具备科学性,就是意见本身的基础就是科学原理及方法的运用,需要借助科学设备和仪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科学领域中的问题[3]。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规定民事诉讼中,证据质证是诉讼过程中非常关键的环节。
通过证据的质证,可以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为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提供依据。
在我国,证据质证的规定既涉及到对证据的获取和保存,又涉及到对证据的出示和质证程序。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规定进行探讨。
一、证据的获取和保存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通过各种方式获取证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获取包括以下几种途径:1. 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指以书面形式记录并能够证明案件中某个事实的证据,包括合同、协议、信函、会议记录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备案、保管、邮寄等方式获取书面证据,并要在合适的时机将其出示给法庭。
2. 物证:物证是指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具体物品,如衣物、物品、照片、录音等。
当事人应当保存好物证,确保其完整和真实性,并在需要时出示给法庭进行质证。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通过口头陈述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
当事人可以通过询问证人、录音、录像等方式获取证人证言,并在庭审过程中对证人进行质询和质证。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术的鉴定人对案件事实作出的结论。
当事人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出示给法庭。
二、证据的出示和质证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对证据进行出示和质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出示和质证程序如下:1. 出示证据:当事人应当在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将自己掌握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同时需保留一份副本给对方当事人。
对于难以提供书面形式证据的,可以向法庭申请出示原件。
法庭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供特定的证据材料。
2. 证据质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已经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质证的形式可以是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鉴定等。
对于书面证据,可以通过宣读、出示原件或者证人证言等形式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可以对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质询。
简述鉴定意见与证人证言的区别和联系
鉴定意见与证人证言是司法鉴定中两个关键的概念,它们在法庭上起着不同但又密切相关的作用。
鉴定意见是经过专业鉴定人员对某一特定事实或证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判后所作出的结论,而证人证言则是案件相关人员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两者都对案件的真相和审判结果具有重要影响,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不同之处。
一、鉴定意见的特点及作用1. 鉴定意见的特点鉴定意见是经过专业人员进行科学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具有客观性、权威性和可靠性。
它需要根据专业知识和技术进行具体的鉴定过程,以确保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 鉴定意见的作用鉴定意见在司法领域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为案件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依据,帮助法庭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证据矛盾和争议,提高司法裁判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证人证言的特点及作用1. 证人证言的特点证人证言是案件相关人员或目击者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具有当事人性、主管性和情感性。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受到当事人的主管和诚信度的影响。
2. 证人证言的作用证人证言在案件审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可以为法庭提供案件的直接证据和线索,帮助法官理清案件的经过和真相,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直接影响。
三、鉴定意见与证人证言的通联和区别1. 通联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都是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评判和陈述的方式,它们都对案件审理和裁判结果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 区别(1)来源不同:鉴定意见是经过专业鉴定人员进行科学分析和评判后得出的结论,而证人证言是案件相关人员或目击者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2)性质不同:鉴定意见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依据技术和专业知识进行具体的鉴定过程,而证人证言具有当事人性和主管性,受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和情感影响。
(3)作用不同:鉴定意见主要为案件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依据,帮助法庭查清案件事实和证据争议,提高司法裁判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证人证言主要为法庭提供案件的直接证据和线索,帮助法官理清案件的经过和真相。
在实际的法庭审理中,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往往是相互印证、互相补充的,并且都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权衡。
民诉资深法官讲解鉴定意见(六)
民诉资深法官讲解鉴定意见(六)一、简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基本证据形式中的“鉴定意见”专指在诉讼活动中由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相关专门性问题给出相应意见的一种证据形式,特指司法鉴定。
与其他鉴定形式相比,司法鉴定有如下基本特征:1.委托人只能是人民法院;2.委托司法鉴定的鉴定材料必须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形成;3.委托鉴定的项目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查明的需要进行核定并最终确认后移交鉴定人。
鉴定意见的出具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其证明力也与包括书证在内其他的证据有明显的不同。
一般而言,正是由于如上的严格法定性特征,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较高,除非有法定情形,否则很难被推翻。
但是,从广义角度而言,鉴定意见还应当包括非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人就某些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鉴定报告。
一般依委托鉴定的委托人主体以及委托程序的不同,除司法鉴外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常见的鉴定还有:1.行政机关依职权委托鉴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就专门性问题委托相关鉴定人所作鉴定。
根据鉴定人的差异,还包括:(1)行政机关内设专司鉴定机构所作鉴定,如公安部下设直属鉴定机构等;(2)有相应资质的社会鉴定机构或相关领域的专家。
2.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相关鉴定人所作鉴定。
根据是否存在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又可分为:(1)合意委托鉴定;(2)单方委托鉴定。
(一)行政机关依职权委托鉴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移交委托的鉴定常见于事故责任的鉴定。
【举例说明】交通事故处理中,交巡警部门为确定事故的规模大小、具体责任,会依照行政职权,就相关专门性问题移交鉴定。
具体如,为确定肇事机动车的制动系统是否优良,是否具有其他不适合参与交通的事故隐患的问题等。
此时,交巡警部门会把车辆作为物证提交给相关的鉴定机构或者有资质的鉴定人员,由他们专门出具一个关于安全性的鉴定报告。
鉴定项目可能包括刹车的制动距离是多少,磨损情况,符不符合当前该肇事辆车在事故发生时应当具备的制动效果;又或者是车辆整体的保养水平,存不存在发动机、变速箱或者其他一些影响行驶安全的问题等。
证据的分类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证据的分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都是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
证据分类是指从理论上用不同的标准对证据进行分类,以确定证据的效力。
常用的证据划分标准有四个。
一、以对案件事实的反应程度为标准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单独一个证据就能反应案件的主要事实。
如: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贩卖毒品经过。
被害人陈述的被强奸经过。
盗窃现场的监控录像。
交通肇事现场证人的证词。
间接证据——需要多个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
如:凶杀现场留下的脚印。
犯罪嫌疑人妻子提供的案发时丈夫不在家的证言。
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的赃物。
被打捞上来的尸体。
专家对尸体的鉴定意见。
直接证据能够全面揭露案情,中国人有重视直接证据的传统。
但直接证据带有很大的主观性,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都有撒谎的可能,侦查人员更有按照自己的需要选择性的记录的可能。
过于重视直接证据是产生逼供、诱供、暴力取证的根源。
间接证据比较客观,更能反应案件真实情况。
但需要多个证据的结合才能案件真实情况,但各个简介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不能由矛盾,一旦发现证据之间有矛盾,所有证据都会被推翻。
律师要善于发现间接证据之间的矛盾,以此否定其他有罪证据。
比如传统戏《十五贯》熊友兰盗窃油葫芦十五贯铜钱并将油葫芦杀害。
熊友兰被判死刑。
况钟发现油葫芦丢失的十五贯钱是用红线所串,从熊友兰身上搜出的十五贯是用蓝线所串。
两个证据之间的矛盾,推翻了全案所有证据。
二、以证据来源为标准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来源于第一手的事实材料。
如:被告人口供、被害人陈述、被烧毁的房屋、被砸的汽车、被撬开的保险柜、被杀的尸体、走私的货物、伪造的货币。
传来证据——来源于第二手的事实材料。
如: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烧毁房屋主人对房屋烧毁前的描述,被砸汽车的照片,尸体检测报告、走私货物清单,价值鉴定意见。
关于证据证明的内容词法解释
关于证据证明的內容词法解释证据证明,是指法庭对待证事实的证明。
证据证明分为事实证明和法律证明。
证据是指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重要依据。
实践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需要证据,但证据是由哪些环节构成的?哪些环节需要由证人、鉴定人、原被告进行答辩、质证?这些问题均由哪些证据构成?这些内容有哪些联系?这些问题均不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需要关注的重点或难点。
这些内容,就是证据证明内容。
一、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知的案件案情向法庭提供相关信息的证明。
证人证言具有高度独立性、客观性,可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在人民法院对证据的认定上,就应当充分考虑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证人证言不是法官简单依靠语言就可以做出判定或得出结论的证据,也不是法官仅凭主观臆想就可以得出结论。
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其证明力、可证明力等因素作出判断或者得出结论。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证人有权就与本案有关的案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九条规定:“如果证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他的证言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与本案有关或已经过法庭调查、质证的直接相关”……这些规定为证人作证提供了充分支持条件.证人在法庭上就与本案有关的案情作证言时,应具有“证人”特性。
证人的身份也是重要制约因素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证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证人的辩护意见”等。
证人作证要严格遵守我国法律规定要求的作证时间及内容,不得在法庭上提供虚假证言内容造假。
不能进行无因管理和非法搜查等活动。
二、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鉴定机构在鉴定活动中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作对专门性问题的专门性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又称鉴定意见书,是鉴定人根据对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意见,对鉴定对象的法律属性作出的判断和推断。
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的作用
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的作用在刑事审讯和司法程序中,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机构或专家对案件中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进行客观、准确、专业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
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下面将从证据确立、定性与定罪、量刑等角度论述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的作用。
一、证据确立鉴定意见在获取、确立证据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刑事案件中,有些案件存在一些科学技术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只有通过鉴定才能得到科学化、专业的结论。
例如,血迹、指纹、DNA等物证鉴定,可以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发现、提取,从而帮助法庭判断犯罪事实的成立与否。
鉴定意见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可以证明物证来源、物证的真实性及被告人与案件之间的联系,有助于证据确立和案件事实的清晰化,为后续的定性与定罪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二、定性与定罪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的定性与定罪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刑事案件需要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涉案物证进行鉴定,以明确物证与被告人之间的关联。
例如,毒品案件中,化学鉴定可以确定涉案物为毒品,指纹鉴定可以确定物证与被告人的关联,这些鉴定意见能够准确地指认犯罪成分和犯罪嫌疑人,为定性和定罪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鉴定意见不仅在犯罪事实的定性方面具有作用,还通过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对犯罪行为的后果进行评估,为量刑提供参考。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交通鉴定可以综合考虑车辆碰撞的速度、角度、碰撞部位等因素,进行事故后果的评估,从而判断事故责任和量刑标准。
这些鉴定意见可以为法官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避免了主观因素对量刑的干扰。
三、权威与公正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能够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和权威。
司法鉴定机构以及专业人士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够针对案件提出专业见解并发表鉴定意见,这些意见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能够为法庭提供科学、可信的依据。
同时,司法鉴定机构和专家的独立性保证了鉴定结果的公正性,避免了司法人员对案件的个人观点和立场对判决结果的影响。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在证据确立、定性与定罪、量刑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鉴定意见是证据而不是结论
鉴定意见是证据⽽不是结论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对于当事⼈进⾏诉讼活动,维护⾃⼰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鉴定意见是证据⽽不是结论原《刑事诉讼法》把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种形式。
新《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在诉讼中运⽤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
进⾏这种鉴定活动的专业⼈员,称为鉴定⼈。
鉴定⼈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鉴定后所发表的意见,称为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证据的⼀种。
将鉴定意见称为鉴定结论,容易引起⼈们的误会,以为鉴定结果是不可推翻的结论,是科学技术做出的判决。
这与法院独⽴⾏使审判权原则是违背的。
鉴定⼈没有做出判决的权利,鉴定⼈的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样,都要经过质证,都要与其他证据相⼀致,才能作为判决依据。
是否采信由法官决定。
鉴定意见的特点:鉴定⼈不是直接或者间接感知案件情况的⼈,鉴定意见不同于证⼈证⾔,也不同于被告⼈⼝供和被害⼈陈述。
鉴定⼈是鉴定机关的专业技术⼈员,是⽤⾃⼰的专业知识,专业技术对案件中某个问题发表的意见。
鉴定制度古已有之。
鉴定⼈我国古代称为仵作、验⼫官。
古代科学技术不发达,仵作也有⼀套⾃⼰的鉴定⽅法。
宋代《洗冤集录》记载,将可疑的两把斧头放在阳光下曝晒,落了⼀群苍蝇的那⼀把就是杀⼈凶器,没有落苍蝇的斧头可以排除。
现代科学技术越来越发达,⽤作鉴定的⼿段越来越多。
诉讼中常见的鉴定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会计鉴定,刑事技术和其他种种技术鉴定。
1.法医鉴定指运⽤法医专门知识,对⼫体与活体及其分泌物、排泄物等有关问题所作的鉴别与判断。
其中包括基因(DNA)鉴定、死因鉴定、伤害鉴定、⾎型鉴定等。
2.司法精神病鉴定确定被被告⼈、被害⼈、证⼈是否患有精神病及其程度,从⽽确定鉴定对象的责任能⼒和⾏为能⼒。
3.痕迹鉴定对与案件有关的指纹、脚印、交通⼯具印痕、犯罪⼯具破坏痕迹、弹头及枪⽀膛线等,与嫌疑⼈和嫌疑物的相应部位进⾏对⽐,作出是否同⼀的鉴定结论,以确定犯罪⼈和作案⼯具等。
证据的鉴定意见
证据的鉴定意见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证据的鉴定是司法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结果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证据的鉴定意见是专门的鉴定人员对特定证据进行鉴定、判断、分析后形成的结论,是法庭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文将围绕证据的鉴定意见展开讨论,从什么是证据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作用、鉴定意见的种类和鉴定意见的执行等方面进行分析。
证据的鉴定意见是由法院、检察院或公安等机关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的,在犯罪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司法过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鉴定人员要在法定条件下进行鉴定工作,按照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鉴定和评价。
他们通过现场勘查、采样检验、实验分析等方式,对物证、文证等进行科学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
鉴定意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鉴定意见可以帮助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者对案件进行调查、审理和判案提供科学依据。
鉴定意见对证据的可信度、真实性进行验证,有助于排除可能的伪造和篡改行为,确保案件的客观公正。
鉴定意见有助于查清案件的真相,对探讨案件的相关技术性问题提供参考,为司法活动提供科技支持。
鉴定意见还可以帮助各方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有更清晰的认识,有利于推动案件的调解和化解。
鉴定意见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证鉴定、文证鉴定、声像鉴定、财务鉴定等。
物证鉴定是指通过对物品、痕迹等进行检验、分析,判断其来源、性质、作用等情况的鉴定。
文证鉴定是指对书面材料、合同、协议等进行鉴定,验证其真伪、合法性、完整性等的过程。
声像鉴定是指对声音、图像、视频等资料进行鉴定,确认其真实性、制作情况等。
财务鉴定是指对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评估、交易损失等进行鉴定,分析其经济、财务情况的过程。
鉴定意见的执行主要通过鉴定人员的鉴定报告,向委托方和相关当事人提交鉴定结论。
鉴定报告应当客观、准确地反映鉴定结果,同时建立科学、全面的鉴定依据,便于当事人了解和接受。
如果有异议,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由鉴定机构进行复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鉴定的八大核心问题
司法鉴定的八大核心问题目录一、什么是鉴定意见?二、司法鉴定与鉴定有什么区别?三、司法鉴定要什么资质?四、法定“四大类”鉴定之外还能不能做司法鉴定?五、司法鉴定资格与法院入库资质有什么区别?六、一份合法的司法鉴定意见,应该什么样?七、“四类外”司法鉴定有专业标准吗?八、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司法鉴定乱象?01什么是鉴定意见?1、鉴定意见是一种法定的证据种类,三大诉讼法及监察法都对其有明确规定。
鉴定意见不是书证,也不是证人证言,属于主观证据、言词证据的一种。
2、鉴定意见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的某一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进而发表意见。
本质上是专家对事物的主观判断、评价,说到底是一种“专家证言”。
3、鉴定意见是否合法、科学不取决于鉴定意见的书面形式,而是取决于鉴定人的资格、水平、判断能力、职业操守和鉴定程序合法性等方面。
4、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相比,不具有证明力上的优先性,其证据资格也要经过严格审查,违法得出的鉴定意见要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5、刑事诉讼法特别赋予法院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力。
虽然被告人、辩护律师无法自行委托鉴定人,提供独立鉴定意见,但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专家证人,并有权申请专家证人辅助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发表其鉴别意见。
6、实践中通过鉴定意见代替侦查、审判、法律定性的做法严重违法,值得高度重视;实践中“自侦自鉴”“自诉自鉴”引发鉴定意见丧失合法性、科学性的弊病也值得高度警惕。
02司法鉴定与鉴定有什么区别?1、狭义的司法鉴定就是指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为了诉讼目的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广义的司法鉴定是只要为了诉讼目的,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都是司法鉴定。
2、通俗而言,司法鉴定就是指为了诉讼而鉴定,司法鉴定的最终成果就是鉴定意见。
3、鉴定是专家对某一专门事项独立发表其看法的评价活动。
4、可见,鉴定比司法鉴定的概念大,司法鉴定一定指为了诉讼活动,而鉴定除了司法鉴定还包含社会鉴定。
社会鉴定指基于非诉讼目的开展的鉴定,比如亲子鉴定、珠宝文玩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等不一定是为了打官司。
鉴定意见名词解释
鉴定意见名词解释
鉴定意见是指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者指派,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运用专业知识和科学技术,对行政处罚实施中涉及的专门性的事实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出具技术性结论的意见。
鉴定意见一词最早是在美国使用,其实质是一种证人证言。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凭借自己的生活经验、法律常识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各类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认定,法官只负责法律问题的审理。
陪审团制度的基础就是让一般民众根据他们朴素的法律知识、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但它有天生的不足,当案件中设专门性的问题时,一般民众无法认定,此时就需要专家根据他们的专门知识来为庭审提供帮助,由此,专家证言制度便产生,专家证言也就是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2.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3.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4.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5. 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6. 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7.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8. 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相关的专业人士或机构。
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种
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种鉴定意见是属于传来证据,因为不是第一手的资料,由鉴定机构制作。
总之,鉴定意见虽是最客观、最真实的证据,但专家意见不等于结论,不能全相信鉴定结论,需要综合各种证据来判断案件。
在新修定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中,有一项是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往往被作为书证使用。
那么鉴定意见属于什么证据种类呢?证据的种类又有那些呢?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类型?请大家阅读了解。
▲一、鉴定意见属于什么证据种类吗?鉴定意见是属于传来证据,因为不是第一手的资料,由鉴定机构制作。
▲二、证据的种类▲1、书证、物证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
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
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3、当事人的陈述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鉴定意见属于什么证据
鉴定意见属于什么证据鉴定意见是一种证据,而且是一种比较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据分为很多种类型,那么鉴定意见属于哪一类呢?可能很多人对还不是很清楚,今天,我就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鉴定意见属于什么证据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是由知晓案件情况的人通过陈述而产生的口头或书面证据,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针对案件中涉及的的专门性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鉴定人对自己出具的鉴定意见采取的是个人负责制。
由此可以总结出鉴定意见的特点:(1)鉴定意见是在案件发生之后产生的(2)鉴定意见是鉴定人的个人意见,会受鉴定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区别1、实物证据一般不受人的主观因素影响实物证据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且往往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形成,一般难以受人的主观因素而改变,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而且实物证据在很多情况下是经司法和执法人员勘验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经发现和提取,即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它们是证实案情的有力证据。
但是,时过境迁就可能永远灭失而不能再成为证据,这又是实物证据本身所具有的弱点。
2、实物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明显;而且,由于除视听资料以外,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映案件的全貌。
因此,在对实物证据的运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并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3、实物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实物证据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载的证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类的认识能力直接决定实物证据的适用范围和证明的准确程度。
鉴定意见是物证还是书证
一、鉴定意见是物证还是书证
1、鉴定意见是书证。
2、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3、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领域的证据类型之一,是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重要依据。
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刑事诉讼主体各方而言意义重大,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更是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鉴定意见是物证还是书证
二、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1、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2、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3、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
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三、鉴定意见的审查内容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5、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鉴定意见是怎样定义的
民事诉讼鉴定意见是怎样定义的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中遇到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机构以其专业知识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鉴定结论属于诉讼证据种类之一,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鉴定结论是否采信,属于审理法院认证范畴。
由于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个人认识和判断,不仅受到仪器设备、鉴定方法以及实验室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
▲民事诉讼鉴定意见是怎样定义的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中遇到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机构以其专业知识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鉴定结论属于诉讼证据种类之一,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鉴定结论是否采信,属于审理法院认证范畴。
由于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个人认识和判断,不仅受到仪器设备、鉴定方法以及实验室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也会受到司法鉴定人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等主观因素的影响。
因此,鉴定程序、鉴定人员资质以及鉴定意见的结论直接影响到该意见能否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民事诉讼鉴定机构由谁指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民事诉讼鉴定法律法规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法〈1998〉9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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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是直接证据吗
鉴定意见既可以为直接证据,也可以为间接证据。
当只需要鉴定意见就可以证明案件发生的过程及结果时,它属于直接证据。
当鉴定意见需要言词证据的结合才能够判断案件的结果时,它就属于间接证据案件。
一般来说,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强,对案件具有直接的关系。
而鉴定是指在某案件中,各个专家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专业研究,从而得出的专业意见。
那么鉴定意见是直接证据吗?关于这个问题,的小编在下文为您做出解答!
一、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诉讼证据的一种。
鉴定意见不同于证人证言等人证,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鉴定结论是表述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情况,证据的产生所依据的是科学技术方法而不是对有关情况的回忆。
在当今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的使用日益广泛,鉴定意见在帮助法官查明事实方面也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我国司法鉴定的相关制度并不是十分完善。
二、证据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一起案件中的证据有很多,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有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查明主要事实。
间接证据具有依赖性、关联性,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同时间接证据具有排他性。
三、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
1、查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属性等特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看有无假冒和伪造的情况。
2、查证人的品质,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其他客观条件,看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或受其他影响,使提供的证言失实。
3、查鉴定材料是否可靠,鉴定人是否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资格,看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可信。
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应把握以下二个方面:
①是综合审查证据,正确排除矛盾。
②是推断要符合逻辑和情理。
四、直接证据的判断
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其在诉讼中的证明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必须强调,直接证据也必须依赖于其他证据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此外,由于其证明的范围不同,认定案件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综合审查判定。
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五、结论
能单独证明犯罪行否犯罪实施证据=直接证据;需要证据结
合才能作述证明=间接证据。
关于“鉴定意见是直接证据吗”这个问题,通过以上可知,鉴定意见既可以为直接证据,也可以为间接证据。
当只需要鉴定意见就可以证明案件发生的过程及结果时,它属于直接证据。
当鉴定意见需要言词证据的结合才能够判断案件的结果时,它就属于间接证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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