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如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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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

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

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伪造证据罪是指主观上故意制造、修改、伪造证据,以达到欺骗、诈骗、诬告、陷害他人等目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行涉及伪造各种形式的证据,如文书、文件、印章、音像资料、现场痕迹等,具有违法性、危害性、复杂性和难以查证等特点。

因此,应当在立案时认真考虑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以及被伪造的正式文件或资料的重要性等因素。

一般而言,侦查机关在受理相关报案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工作,认真核实实证证据,尽可能收集在案的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在此基础上,对伪造证据罪立案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

一、证据材料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在立案前,侦查机关应当收集和分析相关证据材料,判断证据是否具备证明力。

仅靠传闻、猜测和偏见不能作为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必须有具体、可信、现场实证以及物证等证据材料。

在证据材料的选用上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保证据真实性、合法性、重要性和充分性。

二、涉案证据的可性、必性与可信性伪造证据犯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证据材料的可性、必性及可信性的综合分析。

可性包括被伪造证据材料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场合等条件;必性是指被伪造证据材料对涉案人物问题的解决是否重要或者必需的;可信性则是指被伪造证据材料本身是否能够使人相信。

三、涉案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在认定伪造证据罪行时,应当重视相关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真实性。

一方面,证据材料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关联和逻辑推理,不能是单纯的偶然联系,以证明证据存在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在证据的真实性上,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得捏造证据,不得排除或扭曲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确保案件证据的真实性。

四、涉案证据的专家鉴定在认定伪造证据罪的证据时,侦查机关应该注重应用科学技术手段和专家鉴定,进行证据材料的检验、分析和考虑。

例如,对于伪造的文书、图像、影像等证据材料,必须根据执法机构所需的特定目的和技术标准,进行专业的科学鉴定,以提高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交验性。

总之,在伪造证据犯罪的立案判断中,应当以证据真实性、证据关联性、证据有效性和证据可信性为基本标准。

被告虚假举证的法律后果(3篇)

被告虚假举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告虚假举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被告虚假举证的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被告虚假举证的行为表现1. 提供虚假证据。

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伪造、篡改的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资料等,以误导法院和对方当事人。

2. 伪造证人。

被告在诉讼中,虚构证人或故意提供虚假证人证言,企图影响法院的判决。

3. 伪造鉴定意见。

被告在诉讼中,伪造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以误导法院。

4. 虚假陈述。

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虚构事实,误导法院。

二、被告虚假举证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对于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误导人民法院,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民事诉讼法上的惩罚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误导人民法院,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对被告采取以下惩罚性措施:(1)驳回诉讼请求;(2)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3)判决被告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4)在判决书中对被告的行为进行谴责。

4. 职业资格、职称的取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误导人民法院,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律师协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法律造假案件立案标准(3篇)

法律造假案件立案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造假是指当事人、律师、鉴定人、证人等利用虚假证据、伪造证据、篡改证据等手段,误导司法机关,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

法律造假案件立案标准是对法律造假行为的界定和界定条件,旨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以下是对法律造假案件立案标准的详细阐述。

二、法律造假案件立案条件1. 主体条件(1)当事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等。

法律造假案件立案时,当事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能虚构或冒用他人身份。

(2)律师: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若存在伪造证据、篡改证据等行为,涉嫌法律造假。

(3)鉴定人: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若存在伪造、篡改鉴定结论等行为,涉嫌法律造假。

(4)证人:证人若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言,涉嫌法律造假。

2. 行为条件(1)伪造证据:伪造证据是指当事人、律师、鉴定人、证人等在诉讼过程中,利用虚假手段制造证据,包括伪造文书、伪造物证、伪造鉴定结论等。

(2)篡改证据:篡改证据是指当事人、律师、鉴定人、证人等在诉讼过程中,对已有的证据进行修改、删除、添加等行为,以误导司法机关。

(3)隐瞒证据:隐瞒证据是指当事人、律师、鉴定人、证人等在诉讼过程中,故意不提供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以误导司法机关。

(4)提供虚假证言:提供虚假证言是指证人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证言,误导司法机关。

3. 结果条件(1)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法律造假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

(2)破坏司法公正:法律造假行为导致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无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3)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法律造假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4. 证据条件(1)确凿的证据:法律造假案件立案时,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律师、鉴定人、证人等存在法律造假行为。

(2)证据链条完整:证据链条应完整,能够证明法律造假行为的全过程。

(3)证据来源合法:证据来源必须合法,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伪造证据法律后果条例(3篇)

伪造证据法律后果条例(3篇)

第1篇第一条总则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伪造证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伪造证据的定义伪造证据是指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故意制作、篡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以误导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作出错误裁判、裁决或者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一、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一)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予以训诫、罚款、拘留,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伪造证据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予以训诫、罚款、拘留,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伪造证据的后果(一)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以下后果:1.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原裁判、裁决或者决定。

2.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人身自由、财产保全等措施。

(二)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 依法赔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经济损失。

2. 依法承担因伪造证据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伪造证据罪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伪造证据罪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伪造证据罪都有哪些法律规定一、伪造证据罪都有哪些法律规定《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伪造、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情节严重为前提。

对于帮助毁灭、伪造重大案件证据的,帮助毁灭、伪造重要证据的,帮助毁灭、伪造多项证据的,多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帮助多个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毁灭、伪造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对于情节轻微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三、伪造证据罪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4、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

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

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

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

民事伪证罪立案标准

民事伪证罪立案标准

民事伪证罪立案标准
民事伪证罪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达到某种目的而故意制造、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公正的行为。

对于民事伪证罪的立案标准,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将就此展开探讨。

首先,民事伪证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构成要件,二是证据标准。

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民事伪证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故意制造、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公正。

证据标准则是指在立案审查阶段,检察机关应当根据一定的证据标准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其次,对于构成要件的具体要求,首先是故意制造、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提供
虚假证言。

这需要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为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公正,却仍然故意进行。

其次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这需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最后是危害司法公正,这需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进行,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再次,对于证据标准的要求,检察机关在立案审查阶段应当进行严格的证据审查,确保案件符合立案条件。

具体而言,需要充分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证据不足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当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进一步明确案件事实,以便做出准确的立案决定。

总之,民事伪证罪的立案标准是司法机关对于该类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的依据,
其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行使立案权,确保案件的合法、公正审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希望各级司法机关在办理民事伪证罪案件时,能够严格依法办案,做到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

公司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3篇)

公司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商业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

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公司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可能会采取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

伪造证据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公司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以警示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

一、伪造证据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伪造证据,是指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制作、篡改、销毁、伪造、隐瞒、伪造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伪造证据的构成要件包括:1. 伪造行为的主观恶意:当事人必须明知其行为是伪造证据,并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2. 伪造行为的行为方式:包括制作、篡改、销毁、伪造、隐瞒、伪造证据等。

3. 伪造行为的对象:伪造证据的对象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二、公司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伪造证据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制裁。

具体包括:(1)罚款:伪造证据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吊销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行政拘留: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伪造证据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1)伪造证据罪: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妨害作证罪:伪造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伪证罪:伪造证据,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民事责任伪造证据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赔偿。

具体包括:(1)赔偿损失:伪造证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承担违约责任:伪造证据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恢复原状:伪造证据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恢复原状。

工伤怎样才算做伪证

工伤怎样才算做伪证

工伤怎样才算做伪证工伤的认定和鉴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需要多方面的证据支持。

如果有人为了谋取工伤待遇而伪造证据,属于做伪证行为。

下面将介绍工伤如何进行鉴定,以及做伪证的方式和后果。

工伤鉴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的,具体程序和标准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鉴定流程:1.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事故发生后,受伤员工需要到医疗机构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医生会对受伤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鉴定书。

2. 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员工需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申请书中需要附有初次劳动能力鉴定书和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3. 事实调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派员进行调查,了解工伤事故的发生经过和责任。

4. 鉴定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和医学证据,鉴定机构会制作鉴定报告,确认工伤事故的性质和程度,评定受伤员工的劳动能力等级。

5. 审核和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审核申请材料和鉴定报告,最终决定是否认定为工伤,并确定工伤待遇。

这个流程中,如果有人为了谋取工伤待遇而伪造证据,那么可能会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伪造伤情:受伤员工可以伪造受伤程度,通过故意夸大或虚构伤情来谋取高额工伤赔偿。

2. 伪造证明材料:受伤员工可以伪造医疗费用发票、医生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等证明材料,以证明伤情的真实性。

3. 找人作假证人:受伤员工可以找人作假证人,为自己的伤情提供假证据。

4. 贿赂鉴定机构和执法人员:受伤员工可以通过贿赂的方式,让鉴定机构和执法人员为自己提供有利的鉴定结果。

然而,一旦发现工伤鉴定中有伪证行为,可能会面临以下后果:1. 失去工伤待遇:如果伪证行为被发现,工伤鉴定结果可能会被取消或修正,受伤员工将失去工伤待遇。

2. 受罚处罚:故意伪造证据属于违法行为,在法律上是有违法责任和承担刑事责任的。

可能会被起诉或被罚款。

3. 影响个人信誉:伪证行为可能会被公布在社会上,会对个人信用和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虚假伤情鉴定法律后果(3篇)

虚假伤情鉴定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伤情鉴定是司法实践中一项重要的鉴定活动,其结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和当事人的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虚假伤情鉴定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虚假伤情鉴定的概念、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虚假伤情鉴定的概念及表现形式1. 概念虚假伤情鉴定,是指鉴定人在进行伤情鉴定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歪曲证据、伪造鉴定结论,导致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行为。

2. 表现形式(1)故意隐瞒伤情: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故意不查明或者不全面查明当事人的伤情,导致鉴定结论与实际伤情不符。

(2)歪曲证据: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故意曲解、篡改或者伪造证据,使得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

(3)伪造鉴定结论: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故意虚构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三、虚假伤情鉴定的法律后果1. 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1)虚假伤情鉴定可能导致当事人遭受不公正的判决,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虚假伤情鉴定可能导致当事人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如赔偿金、医疗费等。

(3)虚假伤情鉴定可能导致当事人心理上的伤害,如名誉损害、精神痛苦等。

2. 对司法公正的损害(1)虚假伤情鉴定破坏了司法公正,使得案件的判决结果失去公正性。

(2)虚假伤情鉴定可能导致司法腐败,损害司法权威。

(3)虚假伤情鉴定可能导致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降低。

3. 对鉴定人的法律后果(1)鉴定人可能因虚假伤情鉴定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

(2)鉴定人可能因虚假伤情鉴定而受到行政处罚,如吊销鉴定人执业资格等。

(3)鉴定人可能因虚假伤情鉴定而受到职业声誉的损害。

四、预防虚假伤情鉴定的措施1. 加强鉴定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鉴定人的职业素养。

2. 建立健全鉴定人管理制度,对鉴定人进行定期考核和监督。

3. 完善鉴定程序,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透明。

4. 加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对虚假鉴定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求证的过程中,如何分辨真实的证据和伪证据?

求证的过程中,如何分辨真实的证据和伪证据?

求证的过程中,如何分辨真实的证据和伪证据?一、辨别真实证据的三大准则在求证的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证据,有真实的,也有伪造的。

因此,我们需要运用一些准则来辨别真实的证据和伪证据。

以下是辨别真实证据的三大准则:1. 准确性真实的证据通常具有准确性,即它与事实相符。

我们可以通过对比证据与已有的可靠信息进行核实来验证其准确性。

此外,真实证据应该是客观的,没有明显的个人主观意见或扭曲事实的倾向。

2. 可靠性真实的证据应该具有可靠性,即它来源可靠、信息有权威性。

我们需要考虑证据的来源,例如,是否来自于有信誉的研究机构、权威的专家、可靠的出版物等。

此外,要注意证据的时间性,新近的证据通常更可靠。

3. 多元性真实的证据应该具有多元性,即它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和多个来源角度来证实同一个问题。

如果只有一份证据,那么它的可信度就相对较低。

因此,在进行求证时,我们需要收集并比较多个独立的证据,以形成更完整的画面。

二、识别伪证据的三个关键点伪证据是指被故意制造或歪曲的证据,旨在误导他人或达到某种目的。

辨别伪证据需要注意以下三个关键点:1. 来源可疑伪证据往往来自于不可信的来源。

例如,未经权威认证的网站、没有学术背景的个人、虚假信息传播者等。

在进行求证时,我们应该关注证据的来源,尽量选择可信度高、权威性强的渠道。

2. 缺乏可靠支持伪证据通常很难找到其他可靠的证据来支持。

如果某个证据是唯一的,没有其他独立的来源来验证,那么它的可信度就会大打折扣。

因此,我们需要综合各个角度的证据,以验证其真实性。

3. 议题相关性模糊伪证据往往与所讨论的问题没有直接的关联,或者关联性非常模糊。

它们可能是故意混淆视听、转移注意力的手段。

在求证过程中,我们需要保持警惕,关注证据和所讨论的问题之间的关系,避免被误导。

三、建立科学的求证方法要在求证的过程中准确分辨真实的证据和伪证据,我们需要建立科学的求证方法。

以下是建立科学求证方法的几个要点:1. 批判性思维作为求证者,我们需要具备批判性思维能力,即对所获取的证据进行批判性的评估和分析。

提交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3篇)

提交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在司法实践中,伪造证据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还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旨在分析提交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以警示人们遵守法律,维护司法公正。

一、引言伪造证据是指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制造、篡改、隐瞒证据,以误导司法机关,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伪造证据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国法律对伪造证据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法律后果。

二、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民事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伪造证据,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法院可以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2)法院可以依法追加当事人为共同被告;(3)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当事人的胜诉判决,并依法改判;(4)法院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3.行政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伪造证据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赔偿损失伪造证据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1)因伪造证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因伪造证据而造成的非经济损失,如精神损害等。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因伪造证据而受到法律制裁的案例:案例:甲与乙因房屋买卖纠纷诉至法院。

甲为了证明乙的房屋已经过户,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伪造的房产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甲提供的房产证系伪造,遂依法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对甲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劳动合同如何鉴定伪造证据

劳动合同如何鉴定伪造证据

劳动合同如何鉴定伪造证据一、前言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是判断双方权益的基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为了自身利益,可能会伪造、篡改劳动合同。

因此,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如何鉴定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的鉴定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如何防范伪造证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劳动合同鉴定方法1. 审查合同文本首先,要审查劳动合同的文本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合同文本应包含双方的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条款。

如果合同文本不符合规定,可能存在伪造的可能性。

2. 核实双方签字其次,要核实劳动合同上的签字是否真实。

劳动者应查看合同上的签名是否为自己的笔迹,用人单位应核实签字人的身份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此外,还要注意签字是否盖有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3. 查阅相关证据在审查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还要注意查阅其他相关证据。

例如,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相关文件,以及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工作年限证明等。

这些证据可以作为辅助判断劳动合同真实性的依据。

4. 调查核实在必要时,可以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可以采取询问双方当事人、查阅公司档案、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通过调查核实,可以进一步了解劳动合同的真实情况。

三、注意事项1. 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在审查劳动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注意合同中的矛盾之处、模糊不清之处,以及可能存在的陷阱。

对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要予以警惕。

2. 关注合同签订过程关注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了解合同签订的背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等因素。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确保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3. 留存证据在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环节,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证据的留存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

如何鉴别伪造的证据

如何鉴别伪造的证据

如何鉴别伪造的证据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交媒体的兴起,伪造的证据在各个领域中越来越多地出现。

伪造的证据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准确鉴别伪造的证据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一些有效的方法来帮助人们更好地鉴别伪造的证据。

一、仔细审查文件的来源首先,我们应该仔细审查证据文件的来源。

合法的证据通常来自可信的来源,例如政府机构、专业机构或受过认可的组织。

如果证据来自一个不可靠的或者陌生的来源,那么我们应该加以怀疑并且进一步调查。

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检查文件的格式、图标和文档的元数据来判断其真实性。

如果这些方面存在任何疑点,就要提高警惕。

二、验证文件的完整性和一致性验证文件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也是鉴别伪造证据的重要方法之一。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验证:1. 内容和背景一致性:仔细检查证据文件中的文字描述、日期、地点等信息,以确保其与相关背景相一致。

特别是在法律文件中,任何小的不一致都可能成为伪造的迹象。

2. 图像和音频视频的真实性:对于图像和音频视频等多媒体文件,我们可以利用专业的软件和技术进行验证。

通过分析文件的元数据、拍摄时间、编辑痕迹等,以及与原始文件进行对比,我们可以辨别出是否存在伪造的痕迹。

3. 文档的篡改检测:使用数字签名或者比对文件的散列值(hash),可以帮助我们验证文件是否被篡改过。

这些技术可以提供文件的完整性保证,尤其在重要的法律文件上应格外关注。

三、寻求专业意见对于一些复杂或者高度关键的证据,我们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来鉴别其真实性。

例如,我们可以请一位专业的律师、法务顾问、科学家或数字取证专家进行评估。

这些专业人士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提供有力的鉴定,并帮助我们确定证据是否真实可信。

四、调查相关背景信息在鉴别伪造证据的过程中,我们还应该深入调查相关背景信息。

通过对涉事人员、证人、事件等进行细致的背景调查,我们可以获取到更多的信息和线索。

这些信息可能有助于我们分析证据的真实性,例如检查证据是否与其他已知的证据相符合或者是否与涉事人员的行为或说法矛盾。

伪造的文件怎么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机构)

伪造的文件怎么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机构)

伪造的文件怎么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机构)1. 看有无涂改情况要注意看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人党时间、政治面貌和经历、学历学位的填写是否有涂改。

如果有涂改,要认真分析、前后对比,可以结合档案中记载的专项审核认定情况来比较,看专项审核时如何调查和认定的,调查是否充分,认定是否符合政策,处分是否得当、是否影响使用等。

2. 看信息填写是否存在虛假情况注意看信息前后填写是否一致,如果有不一致的,也要认真分析,前后对比,看信息的差异大小,是否属于故意造假,是否属于得利行为。

3. 看是否存在故意伪造的假档案材料可以结合信息前后记载情况,个人工作和学习经历、材料的手续是否规范完整,材料形成时间和制式是否合理,与材料形成当时的政策要求是否一致等因素,综合研判分析。

尤其要注意有些材料从程序上看都是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但实际是假的,这类情况比较复杂,要反复推敲、仔细甄别,做深人的前置调查,看材料是否真正履行组织程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

(1) 笔迹。

一份材料往往经不同的人书写而成,不同人的笔迹有所不同,如果一份材料应由不同人填写但笔迹前后雷同,就值得怀疑。

即使同一个人不同时期字迹也会有所不同。

字迹由于受氧化作用和纸张差异等因素的影响,不同时期形成的档案颜色会有区别。

手写的字迹如此,有的打印材料也是如此,要注意鉴别。

(2) 制式。

档案材料都有一定的制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制式会有适当调整,如有的栏目被取消,有的新增,内容编排顺序有变化等。

要注意与同时期其他材料的制式进行比较,从材料制式与年代的对应关系中仔细查找伪造材料的蛛丝马迹。

(3) 纸张。

由于档案材料形成时间不同,制作档案材料所用的纸张也不同。

同本档案里不同材料的纸张大小厚薄、光滑度、手感、颜色等方面都存在细微的差别,记载了相应的年代信息,要注意鉴别。

(4) 印章。

对印章的大小、字体、字距、制式等方面进行对比辨别。

如果同单位公章前后样式不一样,或这本档案上的印章制式与同时期其他档案上的同枚印章制式存在差异,材料真实性就值得怀疑;如果同一份材料上不同的单位印章,用了同样的印泥,印泥颜色深浅一致,材料真实性也值得怀疑;因行政区划调整、机构、单位更名等单位名称发生变化,但档案材料上的印章与这一变化未协同一致,或超前或滞后,出现与史实不符的情况,此时,也需注意鉴别材料的真伪。

伪证在法律上有何定义?

伪证在法律上有何定义?

伪证在法律上有何定义?一、伪证的定义与认定伪证是指在法律程序中,由某一方故意制造或篡改的证据,用以误导事实的真相,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和正义性。

在进行法律审判时,伪证往往被认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并被视作欺骗法庭的犯罪行为。

二、伪证的种类与形式1. 伪造证据:指当事人故意伪造或篡改的证据材料,旨在欺骗法庭。

这些证据可以是伪造的文件、合同、照片、录音等,也包括对证人证言的伪造、篡改或贿赂。

2. 引用伪造:当事人将他人的言论、文件或其他材料引用为证据,但是实际上这些材料并不存在,或是被伪造或篡改过的。

这种伪造方式常见于书面材料的引用,如引用伪造的专家报告、学术论文等。

三、伪证的危害和影响伪证的存在严重破坏了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正义性,对整个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威胁。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正当权益受损:伪证可能导致无辜人被定罪或有罪人逍遥法外,导致对当事人权益的压制或扭曲。

2. 法治信任危机:伪证的出现会削弱人们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冲击社会的法治基石。

3. 司法效率降低:伪证会引发无谓的诉讼纠纷,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还会延长案件的审理时间。

四、伪证的法律后果伪证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它可能导致以下几个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伪证犯罪被视为破坏证据罪,犯罪行为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等,当事人将面临相应的刑罚。

2. 民事责任:当事人因为伪证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赔偿对方造成的损失。

3. 违法证据排除:法庭认定某个证据为伪证后,将排除此类证据的使用,公正审判将不会将伪证用于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伪证是法律程序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对正义和公正造成了严重威胁。

我们每个人应当对伪证的制造和传播保持高度警惕,共同维护公正的社会秩序。

律师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3篇)

律师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法律实践中,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其专业性和诚信度对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然而,部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伪造证据,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律师伪造证据的行为、法律依据、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律师伪造证据的行为1. 伪造证据的定义伪造证据,是指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故意制造虚假证据、篡改真实证据或者指使他人制造虚假证据、篡改真实证据的行为。

2. 律师伪造证据的表现形式(1)虚构事实:律师故意捏造事实,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

(2)篡改证据:律师对已有的证据进行篡改,使其失去真实性和可信度。

(3)伪造证据:律师直接制造虚假证据,如伪造签名、伪造印章等。

(4)指使他人伪造证据:律师利用他人伪造证据,为其代理的案件提供虚假证据。

二、律师伪造证据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篡改证据;(二)指使他人伪造、篡改证据;(三)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四)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赂、伪造证据、指使他人伪造证据等方法,妨害司法公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职业责任(1)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伪造证据的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协会纪律处分:律师协会可以对伪造证据的律师进行纪律处分,如警告、停止执业等。

2. 刑事责任(1)追究刑事责任:律师伪造证据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如伪造证据罪、妨害司法公正罪等,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伪造证据伪造签名

刑法规定伪造证据伪造签名

刑法规定伪造证据伪造签名在法律的庄严殿堂中,刑法宛如一把高悬的利剑,守护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

其中,伪造证据和伪造签名这两种行为,因其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被刑法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伪造证据。

简单来说,伪造证据就是故意制造虚假的、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对真实的证据进行篡改、歪曲,以达到误导司法机关、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目的。

比如说,在一场民事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故意伪造了一份合同,声称对方有违约行为。

或者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为了帮其减轻罪责,伪造了一份不在场证明。

伪造签名也是一种性质恶劣的行为。

签名在很多情况下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代表着签名人的意愿和认可。

当有人伪造他人的签名时,就可能导致一系列严重的后果。

比如在合同签署中,伪造他人签名可能会使一份无效的合同被认定为有效,从而给被伪造签名的一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又或者在遗嘱继承中,伪造遗嘱人的签名,可能会改变遗产的分配,侵犯其他合法继承人的权益。

那么,为什么刑法要对这两种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呢?原因很简单,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是社会稳定的基石。

如果任由人们伪造证据和签名,那么司法机关就难以查明事实真相,做出公正的判决。

这不仅会让无辜的人受到冤枉,让有罪的人逍遥法外,还会严重损害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刑法对于伪造证据和伪造签名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

根据具体的情节和后果,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同时还可能会被处以罚金。

而且,一旦被认定有罪,犯罪记录将会伴随一生,对个人的发展和前途产生极大的影响。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伪造证据和伪造签名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这需要司法机关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和鉴定手段来确定。

比如对于伪造的证据,会对其来源、形成时间、制作过程等进行详细的审查。

对于签名的真伪,则会通过笔迹鉴定等专业技术来判断。

同时,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其他相关证据也会被综合考虑,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轻微作伪证的法律后果(3篇)

轻微作伪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对于证据的要求非常高,任何形式的作伪证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作伪证是指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误导司法机关的行为。

轻微作伪证虽然情节较轻,但其法律后果仍然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轻微作伪证的定义、法律依据、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轻微作伪证的定义轻微作伪证是指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情节较轻,不足以对案件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故意隐瞒事实、篡改证据、伪造证据等。

二、轻微作伪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证人应当如实陈述。

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证人应当如实陈述。

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轻微作伪证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轻微作伪证的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轻微作伪证的行为人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3.名誉损害:作伪证的行为人可能会因其行为而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导致其名誉受损。

4.赔偿损失:如果作伪证的行为人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证据无效:在诉讼过程中,作伪证的行为人提供的虚假证据将被视为无效,司法机关将不再采信。

6.诉讼中止或撤销:如果作伪证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司法机关有权中止或撤销诉讼。

四、案例分析案例:某甲与某乙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某甲的证人某丙故意作伪证,称某乙欠其债务。

后经调查,某丙的证言完全虚假。

伪造证据诉讼如何报案

伪造证据诉讼如何报案

伪造证据诉讼如何报案一、伪造证据诉讼如何报案1、凡是伪造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可以先行拘留。

2、伪造证据既包括伪造刑事证据,也包括伪造民事证据;既可以是伪造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可以是伪造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二、伪造证据行为如何认定伪造证据既包括伪造刑事证据,也包括伪造民事证据;既可以是伪造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可以是伪造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如,犯罪人为了逃避罪责或嫁祸于他人而故意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伪造犯罪现场,或者为包庇同伙而作虚假的陈述;证人或鉴定人因与当事人或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而提供虚假的证言或制作不符合事实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人员因受利诱、威胁而制作不符合事实的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因某种动机而作虚假的陈述(如被强奸妇女因碍于面子或屈服于压力而否定被强奸的事实),等等。

伪造证据属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依法应受追究。

三、伪造证据构成要件有哪些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以上就是为大家解答的关于伪造证据诉讼如何报案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是在事后发现对方伪造证据,并有一定的证据能证明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伪造委托书怎么申请鉴定

伪造委托书怎么申请鉴定

一、收集证据首先,当事人应收集与伪造委托书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1. 原始委托书及其复印件;2. 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3. 伪造委托书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4. 伪造委托书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等。

二、向公证机关申请核实1. 当事人可以联系委托书上的公证机关,询问委托书的真实性;2. 公证机关会根据委托书上的信息,对委托书的真实性进行核实;3. 如公证机关无法核实,当事人可要求公证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三、向公安机关报案1. 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明伪造委托书的情况,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取证;2. 公安机关将依法对伪造委托书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可能对涉嫌伪造委托书的人员进行传唤、讯问等。

四、申请司法鉴定1. 当事人可以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对伪造的委托书进行鉴定;2. 申请鉴定时,需提供以下材料:a. 申请书:写明鉴定事项、鉴定目的、鉴定要求等;b. 伪造委托书及其复印件;c. 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d. 其他与鉴定相关的材料。

五、提交鉴定申请1. 当事人将鉴定申请及相关材料提交给司法鉴定机构;2. 司法鉴定机构将根据鉴定申请,对伪造的委托书进行鉴定;3. 鉴定机构将出具鉴定意见书,明确委托书是否伪造。

六、依法处理1. 当鉴定意见书认定委托书为伪造时,当事人可依据鉴定意见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伪造委托书人员的法律责任;2. 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对伪造委托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总之,当发现委托书涉嫌伪造时,当事人应积极采取措施,收集证据,申请鉴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提高警惕,共同打击伪造委托书等违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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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伪造证据如何鉴定篇一:司法鉴定与民事诉讼证据一、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特点(一)司法鉴定的证据特征司法鉴定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习惯性用语,通常包括司法鉴定体制、针对某一具体案件的鉴定活动以及鉴定结论两层含义,本文无意讨论司法鉴定的概念。

现从鉴定活动和鉴定结论方面探讨其证据特征。

鉴定是指鉴定人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接收其委托,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的活动。

该表述有三层含义:(1)鉴定的主体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基本条件为:经过相关专业教育和训练;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具有鉴定权;在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从事鉴定工作。

此点不同于证人证言。

鉴定人属于自然人,其从事鉴定工作是个人行为,若干鉴定人集体作出的鉴定,应分别署名,各负其责,鉴定部门加盖鉴定专用章,仅证明鉴定人身份。

(2)鉴定是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鉴定客体)进行分析研究,并得出鉴定结论,使复杂的科学问题变得更加明确,从而证明案件事实,这一点,不同于勘验笔录。

(3)鉴定是一种诉讼活动,体现为鉴定依法律程序进行。

鉴定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接受委托和指派,在我国,鉴定人原则上不能接受当事人个人委托;鉴定活动的启动是由司法机关提起。

在有些案件中,委托鉴定必须告知诉讼双方当事人;鉴定的内容要严格按照委托的要求,鉴定人不能擅自修改变更鉴定目的。

鉴定的程序和过程需遵循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调查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质证。

司法鉴定的本质及其最终目的是为司法机关提供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作为证据除具有证据的一般特点外,还有两个特殊功能:(1)转化证据[1].案件的其他证据,如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通过鉴定转化为鉴定结论,换言之,当事人提供的普通证据,由法官委托鉴定,从而变成定案的关键性科学证据,体现了鉴定人帮助法官审查证据的职能,也反映出司法鉴定的重要性。

(2)印证证据。

由于鉴定结论产生的特殊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法官审查判断证据时,往往认为鉴定结论优于其他证据,鉴定结论成为判断其他证据真伪的标准。

(二)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委托鉴定和庭审质证鉴定结论是重要的诉讼活动。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愈显重要。

1.证明案件事实。

(1)对当事人主张的民事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进行司法鉴定,如签订合同的文件检验鉴定,血亲关系事实的法医学鉴定;(2)对民事诉讼程序意义上的事实进行司法鉴定,如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进一步分为婚姻能力、扶养能力和合同能力等);(3)对其它证据事实进行司法鉴定,如当事人之间的谈话录音(声纹鉴定)。

2.确定因果关系。

在人身损害侵权案件中,经常需要就侵害发生的因果关系进行法医学鉴定,如判定目前的症状与一年前的意外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意外事故的参与度,由此,还涉及某一行为的过错程度,如医疗纠纷的鉴定。

因果关系鉴定是确定诉权成立与否的前提条件,是划分责任比例的科学依据。

3.明确赔偿范围。

对人身损害后果的界定,可以明确赔偿的范围,如《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赔偿项目常需要法医学鉴定,伤残程度与伤残者生活补助费和护理费,医疗费审查与医疗费赔偿和误工损失,医疗终结与医疗依赖。

(三)司法鉴定与举证责任1.关于司法鉴定的委托。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

显而易见,鉴定应由人民法院委托。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部分法官认为,鉴定应在诉前完成,这样不仅便于立案,而且可以节约诉讼时限;鉴定结论是当事人举证的范围。

有学者提出,第64条第2款应改为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审查决定,当事人申请,乃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之先决条件[2].作者认为,鉴于司法鉴定程序的特殊性,鉴定机构非民间组织,为保障鉴定结论的公正科学,鉴定对象的完整,委托鉴定须由法院负责;由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和科学文化程度的特点,法院应主动调查收集鉴定证据。

2.关于司法鉴定的委托目的。

在现代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理论中,国家权力要受当事人处分权利的限制和约束,当事人不主张,不争执的事实,法院不能审判,并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主义的重要内容[3].对于司法鉴定的目的,是由法官决定,还是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如当事人有伤残,但是没有提出伤残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请求,法官是否委托伤残鉴定的问题,法官占在中立的立场上如何把握公平。

作者认为,法官委托鉴定的时机很重要,根据国外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开庭审理期间,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技术问题,法官委托鉴定,而不应该由法官在开庭前大包大揽进行鉴定,这样可能针对一个案件,不同的委托目的而进行多次鉴定;对于显失公平的情况,法院应依职权指挥和引导当事人举证。

3.关于司法鉴定中的举证问题。

鉴定的对象(包括被鉴定人、病历和比照样本等)一般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出于各种目的,拒绝提供或部分提供有关鉴定物,不仅可能导致错误鉴定,而且影响案件的处理。

对此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

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4],当事人双方应将鉴定专家认为对他完成任务是必需的一切文件立即交给专家。

如当事人不尽其责任,鉴定专家将此情况通知法官,法官可以命令当事人提交文件,有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如有可能,准许鉴定专家不予理会,或照常提出鉴定报告。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应与重视。

二、民事诉讼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证据审查是证据判断的前提,换言之,未经过审查的证据,不应作为证据判断的对象。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几乎不出庭作证,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主要取决于法官的立场,当事人双方的作用似乎是次要的[5].其主要表现为:①有些法官对司法鉴定的认识不足,甚至缺乏基本知识,不能很好地利用鉴定这一手段,凭经验办案。

②盲目轻信鉴定结论,不审查判断,“拿来”就用,当事人有意见则完全推给鉴定单位。

③根据自己的需要或理解,对鉴定结论作随意取舍,而对于鉴定确实存在的一些问题,又不及时反馈给鉴定人。

④由于当事人不能与鉴定人及时交流,当事人不服鉴定结论的,法官只好反复委托重新鉴定,造成鉴定结论多,案件久拖不决。

笔者曾就审查法医学鉴定结论提出几点意见[6],其实际上仍停留在法官主导的传统“职权主义”立场上,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只有通过庭审,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通过法庭辩论,通过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质询,才能得到合理的答案[5].由于我国目前尚无证据法典,有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散见于诉讼法,未形成系统的规范。

笔者认为,结合国外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审查鉴定结论的办法。

(1)在正式审案之前,法官可以授权专门技术人员负责调查、查证、鉴定事实,技术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有关的其他人(法国民诉法,233条)。

我国法院有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鉴定人接受委托时,可以就双方当事人有关鉴定的意见进行询问(或书面意见),使鉴定工作有的放矢。

而现在鉴定人怕见当事人,只接触法官;法官又不能充分反映当事人的意见,甚至当事人不知道案件已委托鉴定。

(2)对于纯技术问题,法官随时均可决定采取咨询,将采取咨询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双方(法国民诉法,256,257条)。

在我国法官咨询比较常见,但是否通知当事人双方,或满足当事人咨询的要求值得探讨。

(3)鉴定专家应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如有书面意见和要求,鉴定专家应将他们的书面意见和要求同鉴定结论附在一起(法国民诉法,276条)。

此点可直接借鉴。

以上三点是减少对鉴定结论争议的救济措施,可弥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不足,但是,无论是否对鉴定结论有争议,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最终必须在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在开庭审理时进行。

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

目前,鉴定人出庭情况极少,究其原因,①法官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此无争议的多;②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往往由法院内设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人不愿出庭,法官也不好强求;③没有鉴定人出庭的相关法律法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不清。

当然,鉴定人出庭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7].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应加大鉴定人出庭的力度,建立鉴定人出庭制度,如鉴定人出庭收费标准,鉴定人拒绝出庭应承担的责任,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免责事由等。

关于对民事诉讼中虚假证据的处理。

有关司法鉴定中的虚假证据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结论;②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材料,鉴定材料是供鉴定人鉴定使用所资料,如病历资料等;③鉴定结论证明当事人提供的虚假事实,一般指案件中的待证事实,如合同中的签字文件。

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不属于刑法伪证罪的范畴,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法院可以采取相关的强制措施,但对鉴定人出具伪证应如何处理,目前尚无具体规定。

国外有规定除罚款和拘留外,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由于此类情况发生在当事人与鉴定人之间,绝大部分鉴定人可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的较少。

对于提供虚假事实的处理,目前法院处罚过轻,打击力度不够,造成屡禁不止。

建议借鉴国外的办法,如法国民诉法,对伪造证书的规定多达十余条,并从刑事和赔偿两方面进行处理。

参考文献:[1]常林:《医疗行为与证据及相关法律问题探讨》,《法律与医学杂志》1996年第2期。

[2]赵钢:《正确处理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的十大关系》,《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3]白绿铉:《论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

[4]内部资料:《外国民事诉讼法分解资料(上)》,1981,下同。

[5]叶自强:《法医鉴定体制的变革》,《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6]常林:《新形势下审判工作与法医学鉴定评论》,《审判工作研究》1994年第3期。

[7]林池:《法医出庭制度是我国法医体制改革的必然》,《法律与医学杂志》1995年第4期。

常林篇二:《常见特殊证据材料的审查与判断》张少林专家20XX年课题《常见特殊证据材料的审查与判断》常见特殊证据材料的审查与判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张少林目录一、特殊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内容和意义(一)特殊证据材料及其分类(二)特殊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内容(三)特殊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重要意义二、审查判断证据的一般法则(一)系统思维(二)矛盾法则(三)印证法则(四)经验法则三、对特殊主体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一)单位证明(二)专家意见书四、对特殊内容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一)品格证据(二)测谎结论(三)情况说明五、对特殊手段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一)抽样证据(二)诱惑侦查所获证据材料六、对特殊形式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一)同步录音录像(二)辨认笔录和指认现场笔录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文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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