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0_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合集下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10.26•【文号】金规〔2023〕9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9号各监管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2023年11月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

为稳妥推进《资本办法》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权重法下损失准备相关要求(一)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

(二)对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为不良贷款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

实际计提低于最低要求的部分为损失准备缺口,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为超额损失准备。

缺口部分以负数表示,超额部分以正数表示。

(三)对于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第一年为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50%对应的损失准备,第二年为75%,第三年起为100%。

实际计提低于上述最低要求的部分为损失准备缺口,超过最低要求但未达到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100%的部分不可计入超额损失准备,超过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100%的部分才能计入超额损失准备。

缺口部分以负数表示,超额部分以正数表示。

(四)商业银行应将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的缺口部分和超额部分进行加总,加总结果为负数应扣减核心一级资本,为正数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资本办法》规定的上限。

(五)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是指不良资产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

金融监管总局对损失准备最低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商业银行应充分评估并持续监测损失准备口径调整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存在缺口的银行应制定达标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于2024年6月底前报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并认真执行,每半年报告达标进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并附件)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并附件)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
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
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调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
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推动我国银行业落实“十二五”规划,转变发展方式,增 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提升银行监管有效性,中国银监会起草了《商 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坚持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成功经验,充分考虑国 内银行业经营和风险管理实践,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 三大支柱为基础,统筹考虑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的 新要求,体现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银行监管 新理念,构建了符合国内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框架,实现我国 资本监管制度在更高水平与国际标准接轨。
第三条
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包括
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
管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中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
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
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
4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
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办法(doc 24页)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办法(doc 24页)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办法(doc 24页)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第4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商业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它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的目的在于,明确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时应达到的基本标准,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

本指引所称的内部模型(或模型)指商业银行用于计量市场风险资本的风险价值(VaR)模型。

本指引所要求的市场风险资本计量范围包括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等四大类第七条原则上,商业银行所使用的定价模型中的风险因素都应包含在内部模型中。

如未包含,则应说明其合理性。

第三章定性标准第八条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必须满足监管机构关于市场风险管理的一般性要求,并符合以下定性要求。

第九条商业银行运用内部模型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时,必须与其日常市场风险管理活动紧密结合,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资本计量必须基于日常市场风险管理的内部模型,而非针对市场风险资本计算特别改进过的模型。

(二)模型必须完全融入商业银行的日常市场风险管理过程,并作为提交高级管理层的风险报告的基础。

模型结果应作为市场风险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

(三)风险计量系统应与交易限额结合使用。

交易限额与模型的联系应该保持一致,并被高级管理层所理解。

第十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必须积极参与市场风险管理过程,将风险管理作为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并提供相应的资源。

由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的每日报告必须由一定层级的管理人员审阅,且该管理人员必须有足够授权强制减少单个交易员的头寸和整个银行的风险暴露。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商业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它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的目的在于,明确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时应达到的基本标准,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

本指引所称的内部模型(或模型)指商业银行用于计量市场风险资本的风险价值(VaR)模型。

本指引所要求的市场风险资本计量范围包括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等四大类别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外汇敞口不在计算范围之内。

第四条任何拟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的商业银行,都必须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监管机构的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风险因素第五条内部模型在计量不同类别市场风险时,必须包含足够的、能够准确反映可能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暴露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风险因素。

四大风险类别中所包含的风险因素应分别满足如下基本要求:(―)利率风险1、每一种计价货币的利率所对应的一系列风险因素都应包含在内部模型中。

2、商业银行应采用业内普遍接受的方法构建内部模型中的收益率曲线。

该收益率曲线应划分为不同的到期时间,以反映收益率的波动性沿到期时间的变化;每一个到期时间都应对应一个风险因素。

3、对于主要货币和主要市场的利率变化所产生的较大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采用至少六个风险因素构建收益率曲线。

风险因素的数量应最终由商业银行交易策略的复杂程度决定。

4、风险因素必须能反映主要的利差风险。

(二)股票风险1、内部模型须包含与商业银行所持有的每一个较大股票头寸所属交易市场相对应的风险因素;2、对每一个股票市场,内部模型中至少须包含一个用于反映股价变动的综合市场风险因素(如股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2)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2)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4)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5)第三章资本定义 (6)第一节资本组成 (6)第二节资本扣除项 (7)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9)第四节特殊规定 (10)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权重法 (12)第三节内部评级法 (17)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1)第一节一般规定 (21)第二节标准法 (22)第三节内部模型法 (23)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3)第一节一般规定 (24)第二节基本指标法 (24)第三节标准法 (25)第四节高级计量法 (26)第七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26)第一节一般规定 (26)第二节治理结构 (27)第三节风险评估 (30)第四节资本规划 (32)第五节监测和报告 (33)第八章监督检查 (35)第一节监督检查内容 (35)第二节监督检查程序 (36)第三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38)第四节监管措施 (38)第九章信息披露 (41)第十章附则 (43)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附件2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附件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附件5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附件6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8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9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10 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附件11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附件12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_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_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_全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2023年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平安、稳健运行,爱护存款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资本监管要求。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同时符合相关方法规定的附加资本监管要求。

第五条资本监管指标包括资本充分率和杠杆率。

本方法所称资本充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方法规定的机构档次划分标准,适用差异化的资本监管要求。

其中,第一档和其次档商业银行应满意本方法各章节和相应附件的监管规定,第三档商业银行应满意本方法附件23的监管规定。

(一)第一档商业银行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商业银行:1.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50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2.境外债权债务余额3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占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10%(含)以上。

(二)其次档商业银行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商业银行:1.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1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不符合第一档商业银行条件。

2.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小于100亿元人民币但境外债权债务余额大于0。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的目的在于,明确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时应达到的基本标准,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

本指引所称的内部模型(或模型)指商业银行用于计量市场风险资本的风险价值(VaR)模型。

本指引所要求的市场风险资本计量范围包括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等四大类别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外汇敞口不在计算范围之内。

商业银行开展代客理财业务所产生的交易活动,应按其性质计入交易账户,并按本指引的要求计提市场风险资本。

第四条任何拟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的商业银行,都必须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监管机构的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风险因素第五条内部模型在计量不同类别市场风险时,必须包含足够的、能够准确反映可能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暴露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风险因素。

四大类别市场风险所包含的风险因素应分别满足如下基本要求:(一)利率风险。

1.每一种计价货币的利率所对应的一系列风险因素都应包含在内部模型中。

2.商业银行应采用业内普遍接受的方法构建内部模型中的收益率曲线。

该收益率曲线应划分为不同的到期时间,以反映收益率的波动性沿到期时间的变化;每一个到期时间都应对应一个风险因素。

3.对于主要货币和主要市场的利率变化所产生的较大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采用至少六个风险因素构建收益率曲线。

风险因素的数量应最终由商业银行交易策略的复杂程度决定。

4.风险因素必须能反映主要的利差风险。

(二)股票风险。

1.内部模型须包含与商业银行所持有的每一个较大头寸股票所属交易市场相对应的风险因素。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市场风险是金融市场中的一种重要风险,指的是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交易过程中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资产价值损失。

为了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对市场风险进行了监管。

其中,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是监管机构中一种重要的管理和监管手段。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是指金融机构在管理和控制市场风险时,使用自身内部开发的模型进行风险测量和监控,以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同时使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理解和管理自身的市场风险。

下面将结合国际和国内的监管实践,对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的监管要求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的监管要求包括模型设计与验证、数据要求、风险度量指标和监管报告。

模型设计与验证是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的核心要求。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市场风险的具体情况,设计和建立适用于自身的市场风险模型。

模型的设计应当合理、科学,并与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管理框架相适应。

同时,金融机构需要对模型进行验证,确保其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和预期。

数据要求是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的基础要求。

金融机构需要保证使用的数据完整、准确,并覆盖所涉及的市场风险,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商品等资产。

对于模型中使用的敏感性方案和参数,金融机构应当保持高度的透明度,并确保其准确计算和及时更新。

风险度量指标是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的关键要求。

金融机构需要使用适当的风险度量指标对市场风险进行测量,常用的指标包括价值风险价值风险(VaR)和(条件)期望损失(Expected Shortfall)。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度量指标,并确保其准确、科学地反映市场风险的水平。

监管报告是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的监管要求之一、金融机构需要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市场风险模型的报告,并提供市场风险量化结果、敏感性分析和其他附加信息。

监管报告是监管机构了解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状况的重要途径,金融机构应当按时、如实地履行报告义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资料附件10 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标准法计量规则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资料附件10 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一、利率风险利率风险包括交易账户中的债券(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债券、央行票据、可转让存单、不可转换优先股及按照债券交易规则进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利率及债券衍生工具头寸的风险。

利率风险的资本要求包括特定市场风险和一般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两部分。

(一)特定市场风险表1:特定市场风险计提比率对应表类别发行主体外部评级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计提比率政府证券AA-以上(含AA-)0%A+至BBB-(含BBB-)0.25%(剩余期限不超过6个月)1.00%(剩余期限为6至24个月)1.60%(剩余期限为24个月以上) BB+至B-(含B-)8.00%B-以下12.00%未评级8.00%合格证券BB+以上(不含BB+)0.25%(剩余期限不超过6个月)1.00%(剩余期限为6至24个月) 1.60%(剩余期限为24个月以上)其它外部评级为BB+以下(含)的证券以及未评级证券的资本计提比率为证券主体所适用的信用风险权重除以12.5,风险权重见本办法附件2。

1.政府证券包含各国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发行的各类债券和短期融资工具。

我国中央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的资本计提比率均为0%。

2.合格证券包括:(1)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行的债券。

(2)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和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

(3)被至少两家合格外部评级机构评为投资级别(BB+以上)的发行主体发行的债券。

3.对于其他发行主体发行的债券,其资本计提比率为证券发行主体所对应的信用风险权重除以12.5,具体风险权重根据本办法附件2确定。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根据本办法附件9确定。

(二)一般市场风险1.一般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包含以下三部分:(1)每时段内加权多头和空头头寸可相互对冲的部分所对应的垂直资本要求。

(2)不同时段间加权多头和空头头寸可相互对冲的部分所对应的横向资本要求。

(3)整个交易账户的加权净多头或净空头头寸所对应的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2)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2)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4)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5)第三章资本定义 (6)第一节资本组成 (6)第二节资本扣除项 (7)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9)第四节特殊规定 (10)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权重法 (12)第三节内部评级法 (17)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1)第一节一般规定 (21)第二节标准法 (22)第三节内部模型法 (23)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3)第一节一般规定 (24)第二节基本指标法 (24)第三节标准法 (25)第四节高级计量法 (26)第七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26)第一节一般规定 (26)第二节治理结构 (27)第三节风险评估 (30)第四节资本规划 (32)第五节监测和报告 (33)第八章监督检查 (35)第一节监督检查内容 (35)第二节监督检查程序 (36)第三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38)第四节监管措施 (38)第九章信息披露 (41)第十章附则 (43)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附件2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附件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附件5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附件6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8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9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10 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附件11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附件12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0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0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0: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一、内部模型法应涵盖的风险因素(一)利率风险1.商业银行的内部模型应涵盖每一种计价货币的利率所对应的一系列风险因素。

2.商业银行应使用业内普遍接受的方法构建内部模型使用的收益率曲线。

该收益率曲线应划分为不同的到期时间,以反映收益率的波动性沿到期时间的变化;每个到期时间都应对应一个风险因素。

3.对于风险暴露较大的主要货币和主要市场的利率变化,商业银行应使用至少六个风险因素构建收益率曲线。

风险因素的数量应最终由商业银行交易策略的复杂程度决定。

4.风险因素必须能反映主要的利差风险。

(二)股票风险1.内部模型应包含与商业银行所持有的每个较大头寸股票所属交易市场相对应的风险因素。

2.对每个股票市场,内部模型中至少应包含一个用于反映股价变动的综合市场风险因素(如股指)。

投资于个股或行业股指的头寸可表述为与该综合市场风险因素相对应的“beta等值”。

3.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在内部模型中使用市场的不同行业所对应的风险因素,如制造业、周期性及非周期性行业等;最审慎的做法是对每支股票的波动性都设立风险因素。

4.对于一个给定的市场,建模技术的特点及复杂程度应与商业银行对该市场的风险暴露以及个股的集中度相匹配。

(三)汇率风险内部模型中应包含与商业银行所持有的每一种风险暴露较大的外币(包括黄金)与本币汇率相对应的风险因素。

(四)商品风险1.内部模型中应包含与商业银行持有的每一个较大商品头寸所属交易市场相对应的风险因素;2.对于以商品为基础的金融工具头寸相对有限的商业银行,可以采用简化的风险因素界定方法。

即银行有风险暴露的每一种商品的价格都有一个对应的风险因素;如商业银行持有的总商品头寸较小,也可采用一个风险因素作为一系列相关商品的风险因素。

3.对于交易比较活跃的商品,内部模型必须考虑衍生品头寸(如持有远期、掉期)和实物商品之间“便利收益率”的不同。

(五)其他1.内部模型应包含能有效反映与上述四大类别市场风险相关的期权性风险、基准风险和相关性风险等风险因素。

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

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

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1、总则1.1为推进《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的实施,促使商业银行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水平,保证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新资本协议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商业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商业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它商业银行。

银监会鼓励其它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建立市场风险管理的内部模型,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水平。

1.3本指引的目的在于,明确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时应满足的相关基本要求,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

本指引所称的内部模型(或模型)指商业银行用于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风险价值(VaR)模型。

本指引所要求的市场风险资本计量范围包括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交易帐户和银行帐户的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以及相关的期权性风险。

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外汇敞口不在计算范围之内。

1.4 任何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都必须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监管机构的书面批准。

2、风险因素2.1 内部模型必须包含足够的、能够准确反映商业银行在持续经营过程中所有可能对其市场风险暴露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风险因素。

内部模型应对这些风险因素进行适当的分类、界定和归档,并运用于建模过程中。

2.2内部模型在计量不同类别市场风险时,其风险因素应满足如下基本要求:2.2.1 利率风险(1)每一种计价货币的利率所对应的一系列风险因素都应包含在内部模型中。

(2)商业银行应采用业内普遍接受的方法构建内部模型中的收益率曲线。

该收益率曲线应分解为一系列的到期时段,以反映收益率的波动性沿时间的变化;每一个到期时段都应有一个对应的风险因素。

(3)对于主要货币和市场上的利率变化所具有的较大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采用至少六个风险因素构建收益率曲线。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详细解读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详细解读
特殊的风险权重,住房贷款、微小企业贷款、 非自用固定资产、对外股权投资等。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影响
项目 信贷类 资金类 股权类 其他非生息
表内合计 表外合计
新办法 2,007.7 288.3
1.7 68.3 2,366.0 301.6
原办法 2,070.1 174.8
62.0 2,306.8 301.3
信用风险资产权重调整
表内资产项目
同业往来资产
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 原始期限四个月以上
贴现资产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首套房
个人贷款
二套房
其他个人贷款
微小企业贷款
法人贷款
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贷款
其他法人贷款
股权类资产
不动产
自用 非自用
未扣除的净递延税资产
新办法 25% 25% 25% 100% 45% 60% 75% 75% 100% 100%
《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涉及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共11个
三大支柱同时运用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三章 资本定义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五章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七章 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十章 附则
对核心一级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不再有 75%的要求。
信用风险资本计量
第二版巴塞尔协议关于标准法的规定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最新规定,包括商业银行
及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债权、递延税资产 结合国内银行业监管实践和政策性目标,突出
体现在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的处理和个人按 揭贷款、微小企业等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极大的增加 了资金业务资本耗用,但存在不确定性。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治理方法(征求意见稿)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运算和监管要求5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运算范畴5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运算公式7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8第三章资本定义9第一节资本组成9第二节资本扣除项10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12第四节专门规定12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13第一节总体要求13第二节权重法14第三节内部评级法16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20第一节总体要求20第二节标准法21第三节内部模型法21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22第一节总体要求22第二节差不多指标法22第三节标准法23第四节高级计量法23第七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24第一节总体要求24第二节治理结构25第三节风险评估28第四节资本规划29第五节监测和报告30第八章监督检查31第一节监督检查内容31第二节监督检查程序32第三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33第四节监管措施34第九章信息披露36第十章附则37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附件2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附件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附件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附件5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附件6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7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8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9 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附件10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附件11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附件12 外部评级使用规范附件13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附件14 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附件15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附件16 信息披露要求商业银行资本治理方法总则为加大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0: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一、内部模型法应涵盖的风险因素(一)利率风险1.商业银行的内部模型应涵盖每一种计价货币的利率所对应的一系列风险因素。

2.商业银行应使用业内普遍接受的方法构建内部模型使用的收益率曲线。

该收益率曲线应划分为不同的到期时间,以反映收益率的波动性沿到期时间的变化;每个到期时间都应对应一个风险因素。

3.对于风险暴露较大的主要货币和主要市场的利率变化,商业银行应使用至少六个风险因素构建收益率曲线。

风险因素的数量应最终由商业银行交易策略的复杂程度决定。

4.风险因素必须能反映主要的利差风险。

(二)股票风险1.内部模型应包含与商业银行所持有的每个较大头寸股票所属交易市场相对应的风险因素。

2.对每个股票市场,内部模型中至少应包含一个用于反映股价变动的综合市场风险因素(如股指)。

投资于个股或行业股指的头寸可表述为与该综合市场风险因素相对应的“beta等值”。

3.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在内部模型中使用市场的不同行业所对应的风险因素,如制造业、周期性及非周期性行业等;最审慎的做法是对每支股票的波动性都设立风险因素。

4.对于一个给定的市场,建模技术的特点及复杂程度应与商业银行对该市场的风险暴露以及个股的集中度相匹配。

(三)汇率风险内部模型中应包含与商业银行所持有的每一种风险暴露较大的外币(包括黄金)与本币汇率相对应的风险因素。

(四)商品风险1.内部模型中应包含与商业银行持有的每一个较大商品头寸所属交易市场相对应的风险因素;2.对于以商品为基础的金融工具头寸相对有限的商业银行,可以采用简化的风险因素界定方法。

即银行有风险暴露的每一种商品的价格都有一个对应的风险因素;如商业银行持有的总商品头寸较小,也可采用一个风险因素作为一系列相关商品的风险因素。

3.对于交易比较活跃的商品,内部模型必须考虑衍生品头寸(如持有远期、掉期)和实物商品之间“便利收益率”的不同。

(五)其他1.内部模型应包含能有效反映与上述四大类别市场风险相关的期权性风险、基准风险和相关性风险等风险因素。

2.原则上,商业银行所使用的定价和估值模型中的风险因素都应包含在内部模型中。

如未包含,则应说明其合理性。

二、内部模型法的最低定性要求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必须满足银监会关于市场风险管理的一般要求和本办法第二章的具体要求,并符合以下定性要求:1.资本计量必须与其日常市场风险管理活动紧密结合,包括:(1)资本计量必须基于日常市场风险管理的内部模型,而非针对市场风险资本要求计算特别改进过的模型。

(2)模型必须完全融入商业银行的日常市场风险管理过程,并作为提交高级管理层的风险报告的基础。

模型结果应作为市场风险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

(3)风险计量系统应与交易限额结合使用。

交易限额与模型的联系应该保持一致,并被高级管理层所理解。

2.由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的市场风险每日报告必须由一定层级的管理人员审阅,且该管理人员必须有足够授权强制减少单个交易员的头寸和整个银行的风险暴露。

3.商业银行必须设有独立于业务部门并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报告的市场风险管理部门。

该风险管理部门应负责设计和实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每日编制并分析基于风险计量模型输出结果的报告。

4.商业银行必须拥有足够的能在交易、风险控制、审计和后台工作中使用复杂模型的员工。

5.商业银行必须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定期进行压力测试。

6.商业银行应建立足够支持其内部模型运行的信息系统。

7.商业银行所使用的内部模型必须足够文档化,相关的文档应该具备足够的细节。

三、内部模型法的最低定量要求1.商业银行可使用任何能够反映其所有主要风险的模型方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方差-协方差法、历史模拟法和蒙特卡罗模拟法等。

2.商业银行如采用内部模型法,其最低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为一般风险价值及压力风险价值之和,一般风险价值和压力风险价值(sVaR)的计算应符合本办法的最低定量标准。

3.商业银行应每个交易日计算一般风险价值,使用单尾、99%的臵信区间。

4.计算风险价值时,商业银行使用的持有期应为10个交易日。

商业银行可使用更短的持有期并将结果转换为10天的持有期(如使用时间平方根法),但应定期向银监会证明此种方法的合理性。

5.计算一般风险价值采用的观察期应符合下列要求:(1)观察期长度应最少为一年(或250个交易日)。

(2)使用加权法或其他类似方法处理历史数据,有效观察期至少为一年。

即当采用加权法时,历史数据点的加权平均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使用其他加权法处理历史数据时,商业银行可不完全满足上述第(2)点的要求,但计算出的资本要求不得低于按上述第(2)点要求计算的结果。

6.在计算一般风险价值的基础上,商业银行还应当对其现有的资产组合计算压力风险价值,压力风险价值应覆盖商业银行所有的主要市场风险。

7.压力风险价值的计算要求包括:(1)应至少每周计算压力风险价值;(2)选用给商业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连续的12个月期间作为显著金融压力情景,并使用经该期间历史数据校准后的数据作为计算基础。

(3)选用的连续12个月的压力期间是指包括极端金融压力事件的连续期间,若极端压力事件的持续期间短于12个月,银行应使用适当方法将期间扩展至12个月。

(4)选用的连续12个月的压力期间应与商业银行自身的资产组合相关;(5)商业银行选取压力期间的方法须经银监会认可。

商业银行应将按认可方法确定的压力期间报备银监会,并须定期对其进行审核。

8.商业银行应确保用于内部模型的数据的可靠性。

在无法取得可靠数据时,可使用替代数据或其他合理的风险价值计量技术。

商业银行应能够证明使用技术的合理性,并且不会实质性地低估风险。

9.商业银行应至少每月更新一次数据集。

如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动使商业银行必须更频繁地更新才能确保风险价值模型数据的审慎性,则应提高更新频率。

数据集更新流程必须足够灵活以适应提高更新频率的要求。

四、内部模型法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的要求1.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的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2.除满足本办法关于内部模型法最低定性和定量要求外,用于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内部模型还应满足本条下述(1)至(6)条的要求。

否则,商业银行应使用标准法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时,内部模型必须包含能反映所有引起价格风险的重要因素,并且可对市场状况和交易组合变化做出反应。

具体而言,内部模型应满足以下要求,包括:(1)可解释交易组合的历史价格变化;(2)可反映集中度风险;(3)在不利的市场环境保持稳健;(4)可反映与标的相关的基差风险;(5)可反映事件风险;(6)已通过返回检验验证。

内部模型必须保守地估计由流动性较差或价格透明度有限的头寸带来的风险。

五、内部模型法计量新增风险资本的要求1.商业银行如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应同时使用内部模型计量新增风险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使用的内部模型未能覆盖新增风险的,则应按标准法计算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新增风险是指未被风险价值模型计量的与利率类及股票类产品相关的违约和评级迁移风险。

2.新增风险资本计算的持有期为1年,臵信水平是99.9%。

3.新增风险的资本要求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1)过去十二周的新增风险均值;(2)最近一次计算得到的新增风险价值。

银行应至少每周计算一次新增风险的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计量利率产品特定市场风险的模型应满足恒定风险水平的假设条件,并根据集中度、风险对冲策略和期权特征加以调整;同时也应反映可能影响多个证券发行人的市场性事件。

4.商业银行的新增风险模型应充分考虑产品或组合的流动性期限。

流动性期限是指在压力市场条件下,以不影响市场价格为前提,平仓或完全对冲新增风险所需的期限。

(1)流动性期限可以按照头寸或者组合为单位进行估计;如果以组合为单位估计流动性期限,应对组合的划分方法予以清晰定义,以合理反映不同组合的流动性期限差异。

(2)对非投资级产品、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的产品和从未大幅下跌过的产品的流动性期限应予以审慎估计。

(3)流动性期限不得低于三个月。

商业银行的新增风险模型应充分考虑违约和评级迁移事件的相关性,但不得考虑新增风险与其它市场风险因素的对冲或分散化效应。

5.轧差计算仅适用于同一产品的多空头寸;产品的基差风险、优先级结构、评级、期限和轧差误差都须予以合理计量。

6.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新增风险模型可以考虑动态对冲策略的对冲效果,而不将其作为对冲误差处理:(1)动态对冲政策一致地应用于交易账户的所有相关头寸;(2)证明采用动态对冲策略是一种较好的风险管理方法;(3)证明对冲工具有足够流动性以保证即便在压力市场条件下仍然能够采取动态对冲方法管理风险。

六、返回检验要求1.商业银行应比较每日的损益数据与内部模型产生的风险价值数据,进行返回检验。

返回检验的结果用于确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计算的附加因子。

2.内部模型的返回检验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1)商业银行应每日计算基于T-1日头寸的风险价值与T日的损益数据并进行比较,如损失超过风险价值则称为发生一次突破。

(2)上述风险价值的持有期为一天,臵信区间、计算方法以及使用的历史数据期限等参数应与使用内部模型法计提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时所用参数保持一致。

(3)突破的统计方法采用简单突破法,即每季度末统计过去250个工作日的返回检验结果中总计发生的突破次数。

(4)商业银行向银监会申请实施内部模型法时,应建立返回检验流程,并积累至少一年的返回检验结果数据。

3.商业银行如使用内部模型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应对相关的利率和股票类子组合进行返回检验。

4.存档和报告(1)商业银行应对返回检验过程及结果建立完整的书面文档记录,以供内部管理、外部审计和银监会查阅使用。

(2)返回检验突破事件发生后,应及时书面报告商业银行内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高级管理层成员。

(3)商业银行正式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后,应每季度将过去250个工作日的返回检验结果报告提交银监会。

5.按照过去250个工作日的返回检验突破次数,其结果可分为绿区、黄区和红区三个区域。

(1)绿区,包括0至4次突破事件。

绿区代表返回检验结果并未显示商业银行的内部模型存在问题。

(2)黄区,包括5至9次突破事件。

黄区代表返回检验结果显示商业银行的内部模型可能存在问题,但有关结论尚不确定,因此,模型是准确或不准确均有可能。

通常情况下,随着出现突破事件次数由5次增加至9次,模型不准确的可能性会逐步增大。

(3)红区,包括10次或以上突破事件。

红区代表返回检验结果显示商业银行的内部模型存在问题的可能性极大。

6.市场风险返回检验突破次数、分区及资本附加因子的对应关系如下表:七、模型验证要求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要求,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市场风险内部模型及支持体系进行验证,确保模型理论正确、假设合理、数据完整、模型运行情况良好、计算准确、使用分析恰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