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知识--强制性国家标准
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标准是指由政府或者行业组织制定并强制执行的标准,其目的是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性和环境保护。
强制性标准通常包括了一系列的强制性条文,这些条文对产品的设计、生产、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产业升级和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强制性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国家和行业的实际情况,结合国际标准和先进经验,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制定过程中,需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特别是相关企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以确保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应当依据科学的技术原理和实践经验,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市场和技术的发展变化。
其次,强制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当具有明确的指导性和约束性。
条文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不留歧义,便于企业和监管部门执行和检查。
同时,条文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产品的安全性、环保性、质量稳定性等方面的要求,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
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是保障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对于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保障标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加强标准化管理,提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消费者也应当增强对产品质量和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意识,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标准制定、严格的标准执行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才能够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产业的升级和发展,推动国家整体竞争力的提升。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推动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取得更加积极的成效。
食品标准与法规 第1章 标准与法规基础知识
2020/10/7
南京农业大学食品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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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一化 (1)统一化的基本概念
统一化是把同类事物两种以上的表现形态归并为一种或限定在一个范围内的标准 化形式。
一类是绝对的统一。例如,各种编码、代号、标志、名称、单位、运动方向(开 关的转换方向、电机轴的旋转方向、交通规则)等。
一类是相对的统一,它的出发点或总趋势是统一,但统一中还有灵活,根据情况 区别对待。 (食品营养成分的含量设置上下限:婴儿配方奶粉蛋白质含量在10.0-
20.0g/100g) (2)统一化的一般原则
①适时原则:统一的时机要选准。 (检测方法和技术方面,红富士水果等;《食品工
业基本术语》统一了食品行业内的一些概念和认识)
②适度原则:要合理地确定统一化的范围和指标水平。(感官、理化、卫生指标统
一,标准数量、质量适度)
③等效原则:被确定的“一致性”与被取代的事物之间必须具有功能上的可替代性。
•毒理学指标15项、放射指标2项,是 为了保证水质对人不产生毒性和潜在 危害; •细菌学指标3项是为了保证饮用水在 流行病学上安全而制定的。
③确定参数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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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制系列型谱 系列型谱是根据市场和用户的需要,依据对国内外同类产品生产状况的分析,对基本
参数系列所限定的产品进行型式规划,把基型产品与变型产品的关系以及品种发展的总 趋势,用图表反映出来,形成一个简明的品种系列表。(产品不断升级换代)
国内外产需发展趋势的预测,结合自己的生产技术条件,经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将
产品的主要参数、型式、功能、基本结构等作出合理的安排与规划,使某一类产品系统
的结构优化、功能最佳。 (如:哇哈哈饮用水系列有:纯净水、大桶纯净水、矿物质水、
标准化知识
标准化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
我国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标准由企业自己制定。
对标准实施监督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下列3个方面:1. 可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标准;2. 可以发现企业违反标准的问题,并依法给予罚处,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3. 可以检查标准的规定是否科学、合理,反馈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标准,以促进经济技术的发展实施监督的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监督。
国家检验机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划、审查。
地方检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
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上述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它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 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农药和劳动卫生标准;2. 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及劳动安全标准;3.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4. 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方面的标准;5. 有关国计民生方面的重要产品标准等。
推荐性标准又称为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
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
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称为标准。
浅论标准的强制与推荐
浅论标准的强制与推荐要讨论这个问题,就先要搞清楚几个概念: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技术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它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标准化法》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B/T 20000.1-2002《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对技术法规的定义:规定技术要求的法规,它或者直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引用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将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的内容纳入法规中。
以下分别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标准条文的表述主式来展开讨论。
一、国际标准国际标准,GB/T 20000.1-2002给出的定义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际标准组织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该定义说明了国际标准产生的两种可能:第一种,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就是我们所熟悉的ISO,还包括IEC(国际电式委员会)和ITU(国际电信联盟),这三个组织发布的标准,是国际标准。
如ISO 9001:2008等。
第二种,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它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际上各种各样的组织有很多,但它们制定的标准并不都是国际标准,而是只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ITU)确认并公布的组织制定的标准,才是国际标准。
这样的组织包括如:BIPM (国际计量局)、CAC (食品法典委员会)、IAEA(国际原子能机构)、ICAO (国际民航组织)、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WHO(国际卫生组织)、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等。
GB标准基础知识
GB标准基础知识国家标准GB 3935. l-83标准化基本术语第一部分对标准作如下定义:“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
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该定义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l)标准的本质属性是一种"统一规定"。
这种统一规定是作为有关各方"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
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做到全国统一。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但推荐性标准如经协商,并计入经济合同或企业向用户作出明示担保,有关各方则必须执行,做到统一。
(2)标准制定的对象是重复性事物和概念。
这里讲的"重复性"指的是同一事物或概念反复多次出现的性质。
例如批量生产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重复投入,重复加工,重复检验等;同一类技术管理活动中反复出现同一概念的术语、符号、代号等被反复利用等等。
只有当事物或概念具有重复出现的特性并处于相对稳定时才有制定标准的必要,使标准作为今后实践的依据,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又能扩大"标准"重复利用范围。
(3)标准产生的客观基础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
这就是说标准既是科学技术成果,又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并且这些成果和经验都是经过分析、比较、综合和验证基础上,加之规范化,只有这样制定出来的标准才能具有科学性。
(4)制定标准过程要"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就是制定标准要发扬技术民主,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做到"三稿定标"即征求意见稿一送审稿一报批稿。
如制定产品标准不仅要有生产部门参加,还应当有用户、科研、检验等部门参加共同讨论研究,"协商一致,"这样制定出来的标准才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和适用性。
标准规范的分类及分部分项划分知识
标准规范的分类及分部分项目划分一、常用标准分类(一)按体系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标准划分为四种,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1、国家标准(GB):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国家标准代号为GB和GB/T,其含义分别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作为对国家标准的补充。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目前中国已正式批准发布的标准共有67大类,其中:常见的行业标准的代号有:SH——石油化工SY——石油天然气JT——交通行业(JTG—交通行业工程标准、JTJ—交通行业建设标准)CJ——城镇建设(CJJ—城建建设标准)JG——建筑工业(JGJ—建筑工程建设标准)JB——机械电子行业标准DL——电力行业标准HG——化工行业标准TB——铁道部行业标准GA——公安部标准(爆破作业要求、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CECS——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强夯地基处理)推荐性行业标准在行业代号后加“/T”,如“SH/T”即为石油化工行业推荐性标准,不加“T”为强制性标准。
3、地方标准(DB):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酒驾醉驾防控知识测试题库及答案
酒驾醉驾防控知识测试题库及答案一、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驾驶员每100毫升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超过______毫克就属于酒后驾驶。
(单选题)A.20B.40C.60D.80二、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驾驶员每100毫升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超过______毫克属于醉酒驾驶。
(单选题)A.20B.40C.60D.80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______。
(单选题)A、处管制,并处罚金B、处拘役,并处罚金C、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D、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______分。
(单选题)A.2分C.6分D.12分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______。
(单选题)A. 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B.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C.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D.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六、______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单选题)A、醉酒驾驶机动车的B、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C、使用其他车辆保险标志的D、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______。
(单选题)A.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 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C. 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D.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八、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______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强制性国家标准在CCC认证中的作用
强制性国家标准在CCC认证中的作用强制性国家标准在认证中的作用标准化科学管理固唐茂芝葛红梅刘春青陈全曹献河(1.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2.国家认监委,3.中国标准化研究院,4.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5.北京市遥感信息研究户斤)1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与强制性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即CCC认证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标准和规程建立起来的一套严格的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在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的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目前,我国CCC认证产品共有23大类,涉及172种工业产品.截至2009年11月,共颁发CCC认证证书446,534张,其中有效证书256,139张,获证企业62,283家.强制性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对于某些关系到人体健康,安全的产品,主要采用强制性标准来约束其产品质量.认证认可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与标准密不可分.认证认可与标准存在于相同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形成共同的技术平台,保障企业和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它们之问相互渗透,通过特定的沟通方式和渠道,保持着动态的联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标准作为技术支撑,是认证认可的直接依据,是认证认可科学性,权威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技术保证,是我国认证认可的工作语言.认证认可只有以标准为依据和基础,才能在最大程度上获得权威性和公信力,保证在市场交换中合理配置资源,形成良好的市场规则和秩序,提高市场交易效率.认证认可活动是标准最具有成本效益的实施手段之一,是标准得以全面,深入和高效实施的最主要方式.不同领域,不同形式和不同强制力的标准需要不同的实施方式,其中通过灵活多样的认证活动来实施标准,这已被国际经验和我国实践一再证实.可以说,离开了认证认可活动,很多标准将难以深入市场和社会的方方面面,难以发挥其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市场和服务于消费者的功效.标准的适用性在认证中得以检验,反过来认证认可活动中的反馈信息又推动标准改进和不断完善,促进标准的创新.标准的有效实施,在许多情况下是通过认证认可活动来检验标准的适用性的.因此,认证认可的信息通过反馈,才能进入标准的研制环节,促进标准更加广泛,反映政府,市场,社会的深度需求和多样化, 个性化需求.同时,在标准研制,实施和更新等各个环节方面,认证认可机构和人员,通过各种形式,提供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可有效促进标准的发展.固标准化科学管理面百瑟蔻_芝2强制性标准在我国强制性认证中的作用2.1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主要工作语言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技术依据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国家技术规范中的强制性要求.国家认监委制定和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其中所列标准,必须是最新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规范.标准更新时,认证实施规则中所列的标准将自动更新,对于需要特殊安排过渡期的,国家认监委将负责适时对外公布.截至2009年8月,强制性产品认证采用标准385项,其中采用强制性国家标准276项,占总标准数的71.7%,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74项,占认证用标准总数的19.2%,如图1所示.图1强制性产品认证用标准分布2.2认证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先进性较强在强制性产品认证采用的385项标准中,其中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共208项,占75.4%,这对提高我国产品质量,与世界先进技术水平接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主要得益于我国制定的积极转化国际标准的政策.2.3认证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更新较快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之初到现在,标准换版工作始终贯穿于历年的认证工作之中.认证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中,2001~2005年版占38.0%,2006~ 2009年版占37.7%,如图2所示.在标准的更新问题上,尤其是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文《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oo5]18号),对强制性标准换版工作有着重要国的指导意义.各种支持力度的加大,推动了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的换版及制修订工作;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标准的立项,制修订和发布速度都比以前有了较快的发展.图2认证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年度分布2.4认证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适用性较强通过对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和企业调研发现,CCC认证标准适用性强,标准内容严谨,技术内容和检测方法可操作性好,对强制性认证制度起了非常重要的支持和技术保障作用.标准的认证适用性,标准更新的及时性以及标准之间的协调性等方面,都得到了各被调研单位较高的评价.3强制性标准在认证过程中的问题3.1部分标准标龄过长CCC认证使用的27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有0.7%的标准标龄超过20年,1991~1995年版的标准占5.4%.3.2部分标准落后于国际标准,急需修订某些领域认证用的强制性标准存在严重滞后国际标准的情况.由于我国标准制定的周期较长,一般需要2~3年.另外,在跟踪国外标准过程中,由于渠道不畅,信息不通等原因,导致我国采标滞后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我国汽车产品的技术法规与标准,主要是以欧洲的法规体系为基础起草和修订的.经过多年的努力,汽车产品的技术法规与标准,从种类和结构上己基本与欧洲法规体系接轨.但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大多采用欧洲ECE法规或ECE指令,版本大多为2000年以前的.以汽车安全带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4166—2003((干几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为例,该标准虽然在2003年修订颁布实施,但却是以1993年版的ECER16法规《关于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认证的统一规定》为基础修订的,到标准颁布时,ECER16已经有了8个修订增补件.也就是说,我国的法规一经颁布就已经落后欧洲法规l0年.医疗器械产品CCC认证所依据的标准与相应的国际标准相比,也普遍存在滞后现象.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严重脱节,不仅不适应我国医疗器械的发展,而且也为国外企业新产品设计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滞后比较严重的几个标准见表1.表1部分滞后于国际标准的我国医疗器械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最新国际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标准标准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IEC60601—1:IECGB9706.1—20071988+A1:606011:分:安全通用要求1991+A2:19952005心脏起搏器第1部分:IS058411:IS014708-GB16174.1—1996植入式心脏起搏器19892:2005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三并IEC60601—1—IEC60601-GB9706.12—19971—3Ed.列标准诊断x射线设3:19942.0:2008备辐射防护通用要求医用电气设备第二部IECIEC60601—GB9706.16—1999分:放射治疗模拟机安60601—2—29:2-29:2008 全专用要求1993(V3)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GB9706.18—2006分:x射线计算机体层IEC606012-4IEC60601—d2—44:3.0摄影设备安全专用要求3.3新旧标准的过渡期较短我国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日期相隔比较短,一般为一年左右,通常是新标准刚实施,旧标准就作废,这样不利于企业在短时间内顺利实施新标准.有的标准变化较大,迫使产品设计,生产随之改变,这种情况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在国外,新旧标准过渡期一般为2~3年,有的甚至在5年以上.如IEC60065:2005虽然于2005年就发布了,但是到2010年才强制实施,与旧版本的共存期达5年,给了生产企业充足的调整时间.企业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存在一定周期,如果新旧标准更换频繁,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企业在用老标准生产的产品还没有销售完的时候,新标准就颁布了,而我国认证制度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新老标准更换时期产品的市场流通限制时间,这样会使得企业或者销售商处于轻者产品被没收,重者罚款的压力和风险中,造成CCC抽检不合格.标准化科学管理面直藕蓟丽而囡4标准与认证协调性方面存在的问题4.1认证认可领域还存在标准失位现象据2005年初国家认监委摸底调查显示,目前认证使用的国家标准有3,041项,行业标准有1,847项,技术规范有1,168项,其中,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占80,技术规范占20%.很多有巨大潜力和待开拓的认证新领域尚无标准支撑,如信息安全,手机辐射, 手机锂电池安全性能等问题,亟待通过强制认证进行规范,但缺乏相关技术标准.4.2标准支持合格评定存在的问题专门针对合格评定制定的标准缺乏指导规则,标准的发展滞后于认证对标准的需求,造成了合格评定标准还需补充制定一些所需内容,导致了标准制定资源的浪费,也影响了标准作为合格评定依据和基础的地位.另外,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不断扩大领域的认证活动,同样也缺乏适用于新认证领域的标准.4.3认证没有充分发挥验证标准,并推动其不断提升的作用当前,认证市场,特别是自愿性认证领域还很不成熟,很多认证活动还很不规范,难以对作为认证技术依据的标准适用性进行有效的检验.大多数认证机构缺乏相关意识和主观能动性,只是被动使用标准, 没有收集认证相关方对标准适用性的意见和建议.而标准在市场中的验证信息,是推动标准水平提升,不断保持标准适用性的最有价值的信息之一.4.4认证领域比较窄,有效性不高,难以满足标准实施的需求当前开展认证活动的领域和范围还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市场需求,也不能满足相关标准的实施需求.一些新领域,新产品和新服务方面的标准,很多都适合采用认证的方式来促进标准有效实施,但相关认证程序开发滞后和实施能力不足,导致一些急需开展认证的领域拓展缓慢,相关的认证活动没有得到及时开展,影响了标准的有效实施.另外,认证的有效性和公信力不高,没有充分发挥实施标准的功效.甚至在一些自愿性认证中,获证产品对标准的符合性不高,严重伤害了标准的权威性,对标准的实施甚至产生了负面的影响.(下转第42页)固标准化科学管理面置霜蓟菊而币技术标准,以及国际国外发展情况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在标准三稿审查前,对委员提出明确的审查要求, 真正地把好标准三稿关.2.6专人进行格式和文字审查格式和文字是标准的有机组成部分.除在明确起草人时需要考虑其是否具备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是否进行过GB1.1等标准的系统培训外,由秘书处委派和聘请具备这些能力的专人进行格式和文字审查,是保证标准不在格式和文字逻辑表达方面出现严重错误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对专门从事格式和文字审查的这些人员必须要求其有充足的时间保障并具有高度的责任心.2.7提高对标准的奖励,鼓励在标准研究和标准制修订方面的投入,吸引优秀和高水平人员参与标准制修订,提高起草人员技术素质和责任心标准制修订质量能否得到保障的最关键要素是起草人的技术素质和责任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看似不如一个工程项目,一个科研攻关项目复杂,但实际(上接第39页)5发挥强制性国家标准在认证认可中作用的建议5.1建立健全认证认可制度,促进标准体系的改进和完善认证认可制度是政府管理下实现产品信息甄别的市场化形式,也是标准实施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积极开展与规范各种强制性,自愿性认证工作,并将认证制度与市场准入相结合.既要有一定形式的政府规章制度,由政府或其他国家组织直接或通过授权成立认可机构,通过市场准入,确保认证机构符合一定的资质条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范认证行为;也要建立规范的行业协会,鼓励标准化机构,认证机构与保险业的联合.5.2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提高标准的适用性采用多种措施,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提高标准的市场适用性.引入市场机制,积极调整我国标准化体系;突出重点领域,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抓好标准体系建设.上它对人的素质要求是最高的.标准起草人既要有较强的文字表达和逻辑思维能力,还必须熟悉专业的技术发展,具有较高的技术素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多数情况下还必须掌握至少一门外语.因此,如何吸引优秀和高水平人员参与标准制修订,提高起草人员技术素质和责任心,是保证标准制修订质量的关键.目前,在对标准起草人员的奖励方面尚需要进一步提高.这种奖励不仅是物质方面的,还应该包括精神方面的.一方面提高标准起草人员的薪金和补贴,而更重要的是要提供更多的机会使标准起草人参与国内外技术交流,参与科技进步奖的评比,参与有突出贡献奖的评选等,在职称评定方面也给予更多的机会,同时鼓励在标准研究和标准制修订方面的投入.作者简介罗勤,高级工程师,研究室主任.长期从事天然气分析测试技术研究和标准化工作,是全国天然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秘书处常务秘书, ISO/TCI93国内技术归口单位对外联络员,石油工业天然气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5.3创新机制,完善平台,强化共享继续完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之间认证标准协调机制,促进认证标准化工作的协调发展.充分利用两委之间的信息绿色通道,快速通报并研究认证标准的重大问题.建立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制定人员的协调机制,使制定人员问保持良好的交流渠道和固定联系.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充分吸收来自企业,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标准方面的专家参与标准研制;充分发挥认证机构,认可机构,认证认可协会,企业,检测机构,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各方在标准研制,实施和信息反馈方面的作用.作者简介唐茂芝,博士,高级:I二程师,主要从事认证认可发展战略理论,认证认可技术及标准等前瞻性研究工作.葛红梅,硕士,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科技与标准化的管理工作.刘春青,研究员,主要从事标准化理论和标准的研究工作.陈全,博士,教授,主要从事认证认可管理和技术工作.曹献河,研究员,主要从事质量管理研究工作.。
验收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
验收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验收标准是指在产品制造、工程施工、项目实施等过程中,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对产品或工程进行检验、鉴定和评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遵守的标准,是保证产品和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依据。
在实际的生产和施工中,严格遵守强制性标准,对于保障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验收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展开讨论,以期为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
首先,强制性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在产品制造和工程施工中,如果没有统一的强制性标准,各个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可能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忽视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给消费者和社会带来安全隐患。
因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强制性标准,要求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严格遵守,确保产品和工程符合国家的安全要求,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
其次,强制性标准的遵守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作为生产者和施工者,企业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更要承担起社会责任,保证产品和工程质量安全。
遵守强制性标准,不仅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企业自身负责。
只有确保产品和工程符合强制性标准,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实现可持续发展。
再次,强制性标准的遵守是企业竞争力的提升。
在全球化竞争的今天,产品和工程的质量安全是企业立足市场、赢得竞争的重要因素。
遵守强制性标准,不仅可以确保产品和工程的质量安全,还可以提高产品和工程的市场竞争力。
只有在质量上做到更好,才能赢得消费者的认可,打造自己的品牌,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最后,强制性标准的遵守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
在一些重要领域,如航空航天、军工装备、核能设施等,产品和工程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对于这些领域的产品和工程,国家制定了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标准,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严格遵守,确保产品和工程的安全可靠。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强制性标准的遵守对于保障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点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知识点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一)我国的标准的分类按照《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定原则和程序: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分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编号: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 GB/T” ;4、国家标准的复审和修订: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
(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以制定行业标准。
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1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和类型;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与复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
一般也是5 年复审1 次。
(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1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的范围和权限;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和复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 年。
(五)工程建设企业标准《标准化法》的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一般包括企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企业技术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同意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国家标准 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制定并公布,在国家范围内实施的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标准的实施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国家标准的制定是经过严格的程序和程序的,包括调研、论证、征求意见、评审等多个环节。
这些程序确保了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国家标准的制定还需要充分考虑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条件、产业结构等因素,以及国际标准的借鉴和对接,确保国家标准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提高我国产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
其次,国家标准的实施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标准作为法律法规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标准的要求。
通过国家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杜绝假冒伪劣产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国家标准的实施还可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增强国家经济实力。
最后,国家标准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上,还体现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上。
一些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领域,如建筑工程、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都有相应的国家标准。
这些国家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防范各种安全风险,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
因此,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国家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综上所述,国家标准作为国家的法定标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国家标准体系,提高国家标准的质量和水平,才能更好地发挥国家标准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标准相关的知识
标准相关的知识
标准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产品、服务、过程等方面所做出的规定,是为了保证
产品质量、安全性、环保性等方面的要求,是各行各业遵循的准则。
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各种活动,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首先,标准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
国家标准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具有强制性,是国家强制执行的标准。
行业标准是由各个行业的标准化组织或协会制定的,适用于特定的行业。
地方标准是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标准化组织制定的,适用于特定地区。
企业标准是企业为了自身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控制而制定的标准。
其次,标准的制定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一般来说,
标准的制定包括提案、研究、起草、审查、发布等环节。
标准的提案可以由相关部门、企业、专家等提出,经过研究和起草,最终确定标准内容。
在制定过程中,需要征求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另外,标准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标准可以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
竞争力,减少质量风险。
标准也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利益。
标准还可以促进国际贸易,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国际合作和发展。
总的来说,标准是各行各业的准则,是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性的重要手段,是
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方应当加强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促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标准规范的分类及分部分项划分知识
JT——交通行业(JTG—交通行业工程标准、JTJ—交通行业建设标准)
CJ——城镇建设(CJJ—城建建设标准)
JG——建造工业(JGJ—建造工程建设标准)
JB——机械电子行业标准
DL——电力行业标准
HG——化工行业标准
TB——铁道部行业标准
GA——公安部标准(爆破作业要求、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CECS——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强夯地基处理)
号:TB)
4、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合用。(标准代号:Q/企业字号简称+标准顺序号——标准制定年份。)如:Q/SH10250929—2022《油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交工技术文件编制规定》。
1、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造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建造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份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2、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造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者较复杂时,可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分部工程。
(三)按标准的功能划分
基于社会对标准的需求,为了对常用的量大面广的标准进行管理,通常将重点管理的标准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管理标准。
3
二、单位、分部、分项的划分
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将工程按相应标准规范进行单位、分部、分项和检验批的划分,作为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的基础。目前常见的标准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知识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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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心编 / 施A w micheljj@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知识征答
1.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_______的技术要求,
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2.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_______的
标准。
3.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结合国情采用_______。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
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4.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_______建议,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5.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且可________可操作。
S i.请勿抄题,只要写清题号和答案即可,并附上答题者姓名、地址、邮编及电话。
2.请将答案及联系方式直接写在信封背面或明信片上寄回本刊编辑部,或发到责任编辑的电子邮箱,本刊将在公布正确答案的同时,
公布竞答正确者名单,并在名单中抽取部分幸运者寄发奖品。
2019毕第12期《消费品召冋妗埋暂规定》征答题答案及竞答n确者名单答案
1.分析处理河北周庆华杨帆朱芳倩
2.三个
山西曲玉勤王彩云湖北王碧波周永献
3.风险评估----------------------------------------------------------------------------
4.立即浙江董文斌江涛陈超群江苏林睿
5.消除
《中国质量监管》总第375期S S。
国家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
国家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者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授权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编制并经批准发布的,为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身、财产和环境安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统一国家市场和国民经济建设所必需的技术规范。
国家标准具有强制性,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执行标准。
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标准的强制执行,不仅是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保证,更是对企业和个人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国家标准的强制执行,有利于提高市场竞争力,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在生产制造领域,国家标准的强制执行,可以规范产品设计、生产加工、质量检验等环节,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
在建筑工程领域,国家标准的强制执行,可以规范建筑设计、施工工艺、材料选用等内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在服务行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强制执行,可以规范服务流程、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等方面,提升服务水平和品质。
国家标准的强制执行,还可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促进企业提升竞争力和核心竞争力。
国家标准的强制执行,可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防止不良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国家标准的强制执行,可以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消费者信心,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在国际贸易中,国家标准的强制执行,可以提高我国产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国家标准的强制执行,可以加强我国产品和服务的国际市场准入,提升我国产品和服务的国际声誉和知名度。
国家标准的强制执行,可以维护我国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促进我国在国际标准化领域的参与和发展。
综上所述,国家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标准的强制执行,需要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遵守和执行,才能实现其应有的作用和效果。
关于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关于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是指在特定领域或行业中,对产品、服务或管理体系的要求和规范。
强制性标准是由政府或行业组织强制执行的标准,违反者将受到法律制裁;而推荐性标准则是建议性的标准,遵守与否由企业或个人自行决定。
在实际应用中,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保障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和公共安全,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而推荐性标准则更多地体现了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的精神,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和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在制定标准时,需要权衡考虑强制性和推荐性的比例。
过多的强制性标准可能会加重企业负担,阻碍创新和发展;而过多的推荐性标准则可能导致市场混乱,消费者难以辨别产品质量。
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行业特点,合理确定标准的性质和比例。
此外,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之间也存在相互作用和相互促进的关系。
强制性标准的制定通常是建立在推荐性标准的基础上,推荐性标准的形成也往往受到强制性标准的引导和推动。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充分发挥二者的协同效应,实现标准体系的有机结合。
在国际标准化领域,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统一和协调也是一个重要课题。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标准体系存在差异,如何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标准的互认和互通,是一个需要共同努力的方向。
这就需要各国政府、行业组织和标准化机构加强交流合作,促进标准的国际化和规范化。
总之,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在现代社会中都具有重要意义,它们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更加注重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标准体系,为经济全球化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支撑。
国家强制标准与企业标准
国家强制标准与企业标准国家强制标准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人身、财产和环境安全,统一国家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统一国家的计量单位和标准,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标准。
而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根据自身产品、服务的特点和需求,为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自行制定的标准。
国家强制标准与企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
首先,国家强制标准是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具有强制性,适用范围广,具有法律效力;而企业标准是由企业自行制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国家强制标准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是国家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最低要求;而企业标准是为了满足企业自身的需求和特点,是企业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自我要求,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再次,国家强制标准是为了统一国家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企业标准是为了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强制标准与企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国家强制标准是企业标准的基础和保障,是企业标准制定的依据和指导,是企业标准的底线和标杆。
企业标准是国家强制标准的补充和延伸,是国家强制标准的具体落实和执行,是国家强制标准的细化和个性化。
国家强制标准和企业标准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标准体系,共同推动了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促进了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实践中,国家强制标准和企业标准需要相互协调和统一。
国家强制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国家强制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而企业标准的制定也需要遵循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保证企业标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只有国家强制标准和企业标准相互协调和统一,才能更好地促进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推动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标准知识--强制性国家标准
什么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以GB开头的标准,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对于一些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
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法律属性。
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
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
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是对有些涉及安全、卫生方面的进出口商品规定了限制性的检验标准,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的安全。
凡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检验评定的不合格出口商品,即使符合外贸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或国外受货人有愿购证明,也不准放行出口。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检验评定不合格的进口商品也不准进口,经检验出证后供有关单位办理退货、索赔。
在我国,进出口商品必须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均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执行。
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范围
我国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以下几方面的技术要求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范围:(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重要的通用技术述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6)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7)互换配合标准;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强制性标准制定范围包括哪些
强制性标准制定范围包括哪些⽬前我国现在向制造业强车迈进,⽽制造业要从低端⾛向⾼端,就需要进⾏标准化,提升产品的质量和技术含量,所以标准化制定是⾮常重要的,那么强制性标准制定范围包括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强制性标准制定范围包括哪些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保障⼈⾝健康和⽣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态环境安全以及满⾜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相关法律规定《标准化法》第⼗条对保障⼈⾝健康和⽣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态环境安全以及满⾜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国务院标准化⾏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国务院标准化⾏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项。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标准化⾏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政主管部门决定。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政主管部门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条对满⾜基础通⽤、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业起引领作⽤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政主管部门制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保障⼈⾝健康和⽣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态环境安全以及满⾜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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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以GB开头的标准,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对于一些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
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法律属性。
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
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
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是对有些涉及安全、卫生方面的进出口商品规定了限制性的检验标准,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的安全。
凡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检验评定的不合格出口商品,即使符合外贸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或国外受货人有愿购证明,也不准放行出口。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检验评定不合格的进口商品也不准进口,经检验出证后供有关单位办理退货、索赔。
在我国,进出口商品必须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均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执行。
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范围
我国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以下几方面的技术要求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范围:(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重要的通用技术述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6)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7)互换配合标准;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