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2007年第1号关于投资优惠的政府条例
印尼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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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法律环境【概况】总的来说,印尼的法律环境并不理想。
印尼外商投资急剧下降,乃至撤资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律环境恶化。
外商纷纷抱怨印尼法律的不完善、不确定和不公正,中央政府缺乏有关地方自治的法律法规,新投资法的不确定性以及劳工法的不公平问题等。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印尼对外国投资法和劳工法进行了一些有利于外国投资者的修改,并简化了审批程序。
印尼国会签署了新的劳工法,旨在为工人提供更多的合法保护,同时创造积极的投资气候,法令兼顾了劳工和雇主的利益。
此后,国会将进一步商讨新的劳资双方冲突解决的法案,以代替现行法案。
现印尼政府正在修正破产法以改善司法确定性。
如果公司重整法案正式成为法律,将是印尼被视为有司法确定性的里程碑。
【基本法律制度】1、一般法律体系及其健全程度现行宪法为《“四五”宪法》(1945年制定)。
按宪法规定,人民协商会议和人民代表会议(亦称国会)均是国家立法机构。
人民协商会议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修改与颁布国家宪法和大政方针。
人民代表会议行使除起草和修改宪法、制定国家大政方针之外的一般立法权。
司法机构由各类法院组成。
印尼法院分为一般法院、宗教法院、军事法院和行政法院。
所有法院不受外来因素影响,独立行使其职责。
印尼实施三权分立,立法、司法各司其职。
但是,印尼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
例如:中央政府实行地方自治,却缺乏有关地方自治的法律法规,新投资法不确定等。
印尼现行破产法被批评为没有确定性且毫无逻辑的法律。
因为该法并没有规定必须欠多少钱才可申请破产。
劳工法则过于偏袒劳工,没有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及公正性。
而且印尼国内司法腐败严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2、外资引入法律规定印尼政府对外国投资始终持欢迎态度,实行开放政策。
印尼涉及外国投资方面的法律有: 1967年第一号法律一一《外资法》1970 年第十一号法律一一《外资法》(修改版),1994 年第二十号政府令。
(1)外商投资范围1)印尼法律禁止外资或内资投资的行业或领域有:各类毒品种植及加工、酒类及酒精饮料生产、爆炸物(爆竹和烟花)生产、武器及其零部件生产、铀矿及放射性矿开采、赌场及博彩业、海绵开采、森林开发、红木加工以及被认为危害人体健康和破坏环境(有毒杀虫剂、有毒生产工艺、氟里昂制冷剂) 的行业等。
印度尼西亚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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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投资政策一、印度尼西亚对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政策1、绝对禁止内、外资进入的领域a.农业领域种植和加工大麻及同类产品b.海洋渔业领域海绵的应用和种植c.工业和贸易领域对环境有害的化工产品:如五氯苯粉、滴滴涕、狄氏剂、氯氮化学武器武器及相关零配件生产环已氨基磺酸盐和糖精生产烈性酒生产赌场和赌博设施d.交通通讯行业航空系统船舶检测e.矿产和能源领域开采放射性矿藏2、只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a. 森林和养殖领域:微生物原生质培植森林砍伐特许b. 交通领域:出租车/公共汽车服务小规模航运c. 贸易领域:贸易以及贸易支持服务,但以下领域除外:大型零售业(购物中心、超市、商场),批发贸易(分销/批发、进出口),展览/会议服务,市场研究服务、港口以外的仓储服务,售后服务d. 传媒领域:广播电视服务、闭路电视服务、多媒体传媒和印刷传媒信息服务电影工业3、外资在与内资组建合资企业时才能进入的领域海港的建设和经营公用电力的生产、输送和销售航运公共饮用水的建设和经营铁路运输原子能发电医疗卫生服务通讯商业空运4、满足一定条件才可投资的领域(内、外资)a. 海洋和渔业领域(1) 对于淡水鱼养殖,外资须和当地小型渔业企业合作并且养殖印尼渔业部所限定的渔业种类(2) 对于捕捞水底鱼,限于大鱼、群鱼和其他海鱼(马六甲海峡和阿拉弗拉还的专署经济区除外)b. 工业领域(1)木浆工业原材料进口或者来自工业用林区不使用硫酸盐或者氯化物(2)纸浆工业不使用硫酸盐或者氯化物(3)氯碱工业不使用水银(4)红树木料加工或者半加工原料来自红树林(5)货币印刷得到BOTASUPAL-BAKIN和印度尼西亚银行的许可并符合其要求(6)特殊印刷行业(邮票、票据、护照等)得到BOTASUPAL-BAKIN的许可证(7)牛奶加工(奶粉和浓缩奶)必须加工而不是简单重新包装(8)胶合板只可以在Irian Jaya 省生产(9)锯木工业仅限于Irian Jaya 省若在其他省,只能用非自然林的原木(10)乙基酒精工业技术标准:只能用于原材料或者其他工业的辅助原料(11)爆破器材的原材料工业只能和由国防部推荐的实体合作(12)工商业用爆破器材和配件只能和国防部推荐的实体合作只能从事生产活动,产品的储存和分销都只能由政府指定的公司执行(13)电力咨询服务(满足以下条件可对外资开放)PLTA(水力发电)容量超过50MWPLTU(蒸汽发电)容量超过55MWPLTP(地热发电)容量超过55MW500KV的电站超过500KV的输电网(14)电力设备的建设、维护、安装、测试和相关技术支持满足以下条件可对外资开放超过500KV的电站超过500KV的输电网(15)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满足下列条件可对外资开放a.只许离岸开采b.在东印尼以外的地区开采则必须和印尼国家公司合作(16)电力业务开放除Java, Bali 和 Madura三地区以外的地区c.贸易领域(1)饭店外资只可在旅游区或者综合宾馆才能设立饭店。
印尼贸易投资税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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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主要贸易、投资、税务政策法规一、主要贸易政策1,贸易主管部门2,贸易法规体系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4,进出品检验检疫的相关5,海关管理的相关规定二、主要投资政策1,投资主管机构2,投资法规3,市场准入政策4,内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三、设立外资企业的程序1,投资的批准步骤(1)向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提出申请2,许可证经营的批准步骤(1)关于申请人批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步骤(2)关于申请纳税人注册号(3)海关的批准步骤(4)限制进口许可证(APIT)的批准步骤(5)外国人在印度尼西亚工作许可证批准步骤(6)公司所在地的批准步骤3、投资计划变动的批准程序(1)投资扩大批准程序(2)投资计划更改的批准程序四、印尼税务(1)税种及标准(2)合理避税印尼主要贸易、投资政策法规一、主要贸易政策1,贸易主管部门印尼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贸易部,其职能包括制定外贸政策,参与外贸法规的制定,划分进出口产品管理类别,进口许可证的申请管理,指定进口商和分派配额等事务。
2,贸易法规体系印尼与贸易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贸易法》、《海关法》、《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法》、《产业法》等。
与贸易相关的其他法律还涉及《国库法》、《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贸易竞争法》等。
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除少数商品受许可证、配额等限制外,印尼对大部分商品均实行放开经营。
2007年底,印尼贸易部宣布了进出口单一窗口制度,大大简化了管理程序。
1.进口商品管理。
印尼政府在实施进口管理时,主要采用配额和许可证两种形式。
适用配额管理的主要是酒精饮料及包含酒精的直接原材料,其进口配额只发放给批准的国内企业。
适用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包括工业用盐、乙烯和丙烯、爆炸物、机动车、废物废品、危险物品,获得上述产品进口许可证的企业只能将其用于自己的生产。
其中,氟氯化碳、溴化甲烷、危险物品、酒精饮料及包含酒精的直接原材料、工业用盐、乙烯和丙烯、爆炸物及其直接原材料、废物废品、旧衣服等九类进口产品主要使用自动许可管理;丁香、纺织品、钢铁、合成润滑油、糖类、农用手工工具等六类产品主要使用非自动许可管理。
印度尼西亚投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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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管理制度 印尼工贸部1 /MPP /Ke / / / 9 9 8年第 5 5 8 1 2 1 9 9 8 号部长令和贸易部 2 0 0 7 年第 0 1 p / M DAG/ PER/ 1 2 0 0 7号法令是印尼出口管理的基本制度。上述法令将出口货物分为4 类, 并规定企业及个人出口货物必须持有商业企业注册号 ( /商业企业准字 ( TDUP) S I 或由技术部根据有关法律签发的商业许可, 以及企业注册证( 。 UP) TDP) 2 0 1 0年变化: ( 1)解除猪肉出口禁令 印尼解除了生猪、 猪肉及相关产品的出口禁令。该禁令是出于 2 0 1 0年 2月 1 1日 , 于2 对甲型 H1N1流感疫情的考虑, 0 0 9年5月份开始实施的。 ( 2)取消大宗商品出口信用证 印尼政府决定取消价值 1 橡胶、 咖啡、 棕 2 0 1 0年 6月 2 9日 , 0 0万美元以上的可可、 榈油和矿产出口必须使用信用证的规定。该规定自2 0 1 0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 ( 关于应使用信用证的出口商品的第1 /M / 3)《 0 DAG/ PER/ 3 2 0 0 9号条例》 为了方便外汇收入, 配合之前出台的《 对以天然资源为基础的出 2 0 1 0年 7月 8日 , 印尼政府公布了 《 关于应使用信用证的出口商品的第 口商品及出口外汇收入的规定》 , /M / 。 1 0 DAG/ PER/ 3 2 0 0 9号条例》 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从事出口的出口商, 每个月必须向贸易部外贸处处长提 a. 交完整和正确的出口实现报告和出口收入报告; 上述所提交的出口实现报告, 包括其 b. 出口已实现或未实现的; 上述所提交的出口收入报告, 包括其出口收入已实现或未实 c. 现的; 上述所指的出口商品须通过国内外汇银行 L 和在 PEB 填 /C 付款方式的义务, d. 入L 于2 上述所指的出口商品, 其付款方式 /C 编码和日期, 0 1 0年7月1日开始生效; e. 可以使用 L 在 PEB上填入有关利用 L /C 或国际贸易使用的其他付款方式; /C 付款及 f. 其编码和日期, 或其他付款方式及其编码和日期( 若有) 的义务。 ( 4)矿产品出口新规 印尼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出台新规, 决定在每月初为煤炭以及包括锡、 2 0 1 0年 1 0月 ,
监管概览
![监管概览](https://img.taocdn.com/s3/m/c11e2ff6ce2f0066f533224f.png)
我們所有業務營運及資產均位於印尼,因此我們受印尼政府監管及規例管制。
本節載列:(i)監管我們業務營運的主要印尼政府機關;及(ii)我們須遵守的主要印尼法律、法規及政策概述。
印尼法律及法規I.有關投資的法規任何在印尼進行的境外投資須符合與投資行業相關的適用印尼法律及法規。
一般而言,境外投資受有關資本開支,日期為2007年4月26日的2007年第25號法律(「投資法」)監管。
根據投資法,境外投資只可通過成立有限公司(perseroan terbatas或「PT」)或收購現有PT的股份進行。
投資負面名單外國投資者在印尼PT的最高可持有股權份額受有關不開放或有條件開放予資本投資的業務行業清單,日期為2016年5月12日的2016年第44號總統規例(「總統規例第44/ 2016號」)所監管。
根據總統規例第44/2016號附錄所提供的負面名單(「負面名單」),海運及陸運的外資擁有權均限於49%。
並非在負面名單上的業務活動(例如業務管理諮詢)可由外國投資者全資擁有。
II.海運業務海運公司業務牌照外資公司(「PMA公司」)如要從事海運業務,必須取得海運公司業務牌照*(Surat Izin Usaha Perusahaan Angkutan Laut或「SIUPAL」)。
此外,從事海運業務的PMA 公司須(其中包括)擁有最少一艘總噸位不少於5,000噸的印尼註冊船舶,並配備印尼籍船員。
船舶註冊根據有關船運,日期為2008年5月7日的2008年第17號法律(「船運法」)及有關船隻註冊及國籍,日期為2017年5月19日的交通部(「MOT」)2017年第39號[規例](「MOT規例第39/2017號」),船舶的擁有權須向M O T登記。
M O T其後將發出船舶註冊標籤*(Tanda Pendaftaran Kapal),並置於船身上,表示該船已註冊。
一般船舶認證根據船運法,一間擁有船舶的公司須獲發下列證書,證明其符合若干標準:.船舶國籍證書*(Surat Tanda Kebangsaan Kapal);.噸位證書*(Surat Ukur);.安全證書*(Sertifikat Keselamatan);.載重線證書*(Sertifikat Garis Muat);.安全人員配備證書*Sertifikat Pengawakan Kapal)(僅適用於有配備船員的船舶);.合規文件*(Dokumen Penyesuaian Manajemen Keselamatan)(僅適用於總噸位不少於500噸,有配備船員的貨船);及.安全管理證書*(Sertifikat Manajemen Keselamatan)(僅適用於總噸位不少於500噸,有配備船員的貨船)。
印尼煤矿
![印尼煤矿](https://img.taocdn.com/s3/m/80eda9300b4c2e3f572763fd.png)
一、印尼共和国国家概况历史:1942年日本占领印尼,1945年日本投降后,印尼爆发八月革命,8月17日宣布独立,成立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1947年后,荷兰与印尼经过多次战争和协商,于1949年11月签订印荷《圆桌会议协定》。
根据此协定,印尼于同年12月27日成立联邦共和国,参加荷印联邦。
1950年8月印尼联邦议院通过临时宪法,正式宣布成立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人口:约2.3亿,人口数世界排名第四。
民族:有100多个民族,最大的为爪哇族(45%);华人约占5%。
语言:官方语言为印尼语,英语较为流行。
宗教:伊斯兰教占比例最大(87%)。
货币:印尼盾,可自由兑换。
1美元≈9200印尼盾。
地理:亚洲东南部,又17,000多个岛屿组成,总面积为190万平方公里。
行政区划:30个省、2个特别行政区及1个首都区。
主要城市:雅加达、泗水、万隆、棉兰等。
时区:首都雅加达位于东7时区,比北京时间晚1小时。
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金、铁、镍、铬、铝、铜、煤炭等。
煤炭出口居世界第一位;金、铜和镍的产量列世界前十位。
气候:地处热带,分为雨季(4月-10月)及旱季(11月-3月)。
GDP:2010年GDP达7067亿美元,人均GDP达3004.9美元竞争优势:政治社会总体稳定;经济增长前景看好,自然资源丰富;市场潜力大;市场化程度较高,金融市场充分开放;人口众多,劳动力成本低。
投资主管部门: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在东盟地位:印尼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简称“东盟”)最早的成员之一;目前是东盟最大的经济体(2009年GDP总值约合5470亿美元),也是东盟最有影响力的成员之一。
二、印尼煤炭资源概况及主要开发商据印度尼西亚能矿部统计,2010年煤炭资源量为1049亿吨,已探明储量211亿吨,其中商业可开采储量为54亿吨。
主要分布在加里曼丹(Kalimantan)岛和苏门答腊(Sumatera)岛。
在印尼已探明的煤炭地质储量中,褐煤占57%,次烟煤27%,烟煤15%。
印尼
![印尼](https://img.taocdn.com/s3/m/3c0ffe0afc4ffe473368ab7c.png)
印尼投资环境简介-投资法规及程序时间日期:2010-3-23 | 浏览次数:265 【字号大中小】一、主要投资法令与外人投资较为相关之主要法令包括:(一)1967年「外国投资法」:规范外国直接投资(FDI,印度尼西亚文简称PMA),1970年曾做修订(Law No. 11 of 1970)。
PMA公司执照可经营30年,倘于该期间内扩大投资,该部份之投资执照亦为30年,而原来之执照在30年到期后须延期。
(二)1995年公司法(Corporate Law, No. 1 of 1995):最常见之企业型态为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e Company, PT),可为外人或印度尼西亚人之直接投资。
(三)1994年有关股份持有之政府第20号规定(The Governhment Regulation No. 20 of 1994 on Share Ownership):一般而言,PMA公司应由外国及印度尼西亚人(个人或法人)合资,无资本额之限制;惟PMA公司亦可由外国人百分之百持有,但在商业经营15年之内,应有5%的股份由印度尼西亚人(个人或法人)持有。
经营基本设施之PMA公司,包括港口、发电、配电、电信、船运、空运、饮用水、铁路及核子发电等,须由外人与印度尼西亚之国营企业合资。
(四)2003年,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提出新投资法草案,拟将1967年及1968年之外人投资法及国内投资法合而为一,目前正由印度尼西亚国会进行审议,原本希望2004年年底前能通过,惟迄2005年仍未通过,目前政府的目标盼能于2006年年底前完成立法。
二、投资申请之规定、程序、应准备文件及审查流程投资人向BKPM申请正式PMA时,应检具申请表格(MODEL1/PMA)一式7份及下述有关文件,若文件齐备且符合相关规定,投资1亿美元以下案件,BKPM 主席可径行核可;超过1亿美元者BKPM须将初审核可意见转呈总统复核;一般而言,自送审日起算至总统批准并核发正式投资准字(Notification of Approval,一般俗称总统准字,印度尼西亚文简称SPPP,BKPM主席准字印度尼西亚文简称SP),大约需要8星期作业时间,申请程序至此仅能算完成前阶段作业;该SPPP/SP 可充当临时商业执照之用,投资人可凭以申办公司组织章程登记,并取得税籍号码及其它证照,同时进行购地、建厂、安装机械设备、试车等一系列实际投资前置作业;投资人应切实注意,SPPP/SP自核发日起算仅为期3年。
印尼投资及制药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概要【范本模板】
![印尼投资及制药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概要【范本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464492f059eef8c75ebfb311.png)
印尼投资及制药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概要印尼办事处前言:印尼实施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法律制度以罗马-荷兰法为基础,与当地习惯法和伊斯兰法相融合,属于大陆法系。
《“四五”宪法》(1945 Constitution (Undang-Undang Dasar 1945))、人协决议(MPR Resolution (Ketetapan MPR)、国会法律(Law (Undang—undang)、政府法令(Government Regulation Substituting a Law (Peraturan Pemerintah Pengganti Undang-undang))、政府规章(Government Regulation (Peraturan Pemerintah))、总统令(Presidential Decree (Keputusan Presiden))、地方规章(Regional Regulation (Peraturan Daerah))等共同构成其法律体系。
印尼法律体系纷繁复杂,法律条例和司法判例浩如烟海。
为便于快速、全面掌握印尼投资及制药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本概要通过问题导向以问答形式简要提炼其中的重点,希望有助于整体了解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要求。
概要中也简单介绍了印尼三有公司和云南滇虹药业曾开展的设立合资公司的部分信息,仅做参考,该项目后因拜尔收购滇虹后终止。
第一、外资投资主管的政府部门及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是?涉及的法律有哪些?符合其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审批过程大致是?一、印度尼西亚外资投资主管部门是投资协调委员会(或投资统筹机构),Badan Koordinasi Penanaman Modal,简称BKPM,是印尼经济统筹部属下政府机构。
它属于印尼政府的官方机构,负责引进、协调和审批全印尼的海外投资项目.目前印尼政府对投资的管理通过投资清单管理的形式实现,即政府分别制定《鼓励类投资项目清单》、《限制类投资项目清单》、《负面投资(不得投资)类项目清单》。
印尼外商投资监管法律及部门介绍
![印尼外商投资监管法律及部门介绍](https://img.taocdn.com/s3/m/105c540c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fb.png)
印尼外商投资监管法律及部门介绍印度尼西亚,作为东南亚的重要经济体,一直是外国投资者的关注焦点。
在本文中,我们会详细介绍印尼在外商投资方面的主要监管法律和投资主管部门,包括《投资法》、《创造就业综合法》及一系列总统法令,以及印尼的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印尼国家投资协调委员会、印尼投资局和印尼法律与人权部,这些法律和监管部门在外商投资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本文,投资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印尼的外商投资环境和政策,为未来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一、外商投资监管法律印度尼西亚外商投资方面的主要监管法律包括《投资法》、《创造就业综合法》以及PR 44/2016、PR 10/2021和PR 49/2021等一系列总统法令。
印度尼西亚政府于2021年2月2日颁布的《投资与业务领域总统令》(PR 10/2021)将此前以负面清单管理为主要模式的外商投资准入制度修改为以正面投资清单为主,进一步开放外国投资。
2021年5月25日颁布的第49号总统法令(PR 49/2021)则进一步明确了PR 10/2021有关行业的投资限制性要求。
1.外国投资法案1958年印尼首次出台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法案,允许外国资本在本国进行投资。
一方面对外国直接投资提供诸如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同时也对外商投资的领域进行了限制。
然而,印尼1965年出台的第16号法案一度禁止了外商投资,直到1967年才再度恢复。
2007年印尼再次修订了投资法,扩大了外商投资可以进入的领域,但是必须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且投资额度不低于100亿印尼盾。
2020年该法律经《创造就业综合法》修改,允许外国投资者向经济特区的技术型初创企业进行低于100亿印尼盾的投资。
2.投资负面清单在行业准入方面,印尼自1989年开始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管理外资,至今已经于1995年、1998年、2000年、2007年、2010年、2016年、2021年分别颁布了7张负面清单。
印度尼西亚矿业
![印度尼西亚矿业](https://img.taocdn.com/s3/m/8470b38cb9d528ea81c77946.png)
印度尼西亚矿业管理办法Managerial measures for Indonesia mining industry印度尼西亚主要矿产资源是煤炭、铜、黄金、镍、石油、锡。
采矿业直接和间接形式,为当地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
印度尼西亚的大部分地区仍未勘探;有些地区有非常好的矿业开发前景。
采矿部门有潜力为国家经济和地区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前些年,由于世界矿业和金属价格下降以及印度尼西亚竞争力在全球行业中下降等外部因素的影响,矿业开采投资已开始放缓。
投资者和放贷人关注公平而具竞争力的税收。
投资者和中央政府之间的协议会受到尊重,未来的税率将是稳定而可预测的。
政府意识到吸引投资的必要性,并已采取各种措施以改善投资环境。
2004年,印度尼西亚经济持续稳定,这为2005年及今后更为强劲的经济表现提供了更坚实的基础。
据今后五年的发展规划,印尼政府将提供充分的基础设施,复苏地方经济,集中精力发展农业和制造业,加强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保证合法商业的稳定,政府计划维持财政和金融的稳定以促进税收系统改革,2005 2009年年经济增长为7.6%,国民平均收入由2004年的968美元增加到2009年的1731美元。
2009年投资对国民生产总值贡献率将由2004年的16.7%提高到30%。
印度尼西亚自2001年实施22号[1999](地方自治权法)和25号[1999](财政分权法)以来,天然气、矿业和石油开发的收益,如地租、资源税等税赋的征收和分配就被破坏了。
外国直接投资对印度尼西亚经济的发展非常重要,因为它不仅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同时也是项目发展的融资来源,尤其是对基础设施。
但是,地方自治权法的实施,除了阻碍投资、贸易外,并未对社会保障和民主的改善起到多大作用。
印度尼西亚工商业联合会进行的调查发现,由225个城市和地区签发的条例有881条,其中有297条被认为是阻碍投资的。
有些条例对某些产品设置关税壁垒,要求生产商缴纳输入输出该区域自然资源产品的额外税。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07第25号投资法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07第25号投资法](https://img.taocdn.com/s3/m/b25ea96627d3240c8447ef2a.png)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07年第25号投资法考虑:a. 为了实现一个建立在建国无原则和一九四五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之上的公平及繁荣的社会,基于经济民主之下有必要进行持续性的国家经济发展,以达成国家目标;b. 依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人民协商会议第XVI/MPR/1998号法令所发布有关经济民主之经济政策,投资政策应该始终支持提升微型、小型、中型企业及合作社之人民经济;c. 为了加速国家经济发展和实现印度尼西亚政治与经济自主,有必要提高投资,藉由使用来自国内与国外之资金,将经济潜力转为实质经济力量;d. 为了应付全球经济变化与印度尼西亚参与各种国际合作,顾及国家经济利益,有必要创造有益于投资、促进投资、给予法律确定性、公平和有效率的投资环境;e. 1967年第1号法令有关外国投资,已以1970年第11号法令对1967年第1号法令关于外国投资之修正案及附注修订和1968年第6号法令有关国内投资,已以1970年第12号对1968年第6号法令关于国内投资之修正案及附注修订,均需要更新因为已不符加速国家经济发展和法律建设所需,特别是在投资方面;f. 经考虑上述a、b、c、d及e项因素,则有必要订定有关投资法令。
鉴于:一九四五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第4条第(1)节,第5条第 (1)节,第18条第(1)节、第(2)节和第(5)节,第20条和第33条;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会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共同同意决定:制定:有关投资之法令。
第I章一般规定第1条在本法令内的定义:1.“投资”即是由国内和国外投资者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领土内从事生意所作的任何形式之投资。
2.“国内投资”即是由国内投资者藉用国内资金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领土内从事生意之投资。
3.“国外投资”即是由国外投资者藉用所有国外资金或与国内投资者进行合资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领土内从事生意之投资。
4.“投资者”即是从事投资之个人或一个企业体,其可以是国内投资者,亦可以是国外投资者。
印尼投资法规、劳动法规及税务
![印尼投资法规、劳动法规及税务](https://img.taocdn.com/s3/m/b6cb5cf0f90f76c661371a24.png)
印尼投资法规、劳动法规及税务近年来,我国厂商积极展开国际化的投资布局,希望藉由集团企业跨国分工的营运模式,提升经营效率并降低生产成本,以求达到国际级的竞争优势。
而于投资地点的选择上,除中国大陆外,临近之东南亚各国亦常为我国厂商的规划地点,因此属于东协会员成员的印尼,即为我国厂商有意前往投资的地点之一。
印尼投资环境- 经济、金融与贸易网络印尼群岛位居太平洋与印度洋之要冲,为亚洲与大洋洲的桥梁。
该国为一平衡发展之经济体,各生产部门皆扮演重要角色。
以农业来说,其对印尼不论在就业或生产数量上皆相当重要。
此外,印尼自然资源甚为丰富,出口项目非常多元化,其中以石油及天然气为主要出口项目,其次则为煤(与其他矿产品)、棕榄油、农产品、电子机器设备、燃料与海产品等。
在金融环境上,印尼银行法(The Banking of Law)自1992年开始施行,于1998年修正,该法准许两类传统银行之设立:一般商业银行与人民信贷银行(BPRs)。
此两类银行唯一差异为前者有提供存款账户,后者则无。
人民信贷银行通常规模较小,主要承接简单银行业务并以服务低收入民众为主。
商业银行则可自由提供多样金融服务,但外滙交易仍须符合特殊规定与经过特定机关之许可。
印尼主要金融中心包括爪哇岛的雅加达(Jakarta)、三堡垄(Semarang)、万隆(Bandung)与泗水(Surabaya);苏门答腊岛的棉兰(Medan)与巨港(Palembang);峇里岛的登帕萨(Denpasar)与苏拉威的孟加锡(Makassar)。
此外,临近的新加坡可作为印尼境外银行中心。
身为东南亚国协(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创始会员国之一,印尼致力于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以实现东南亚国协所订目标(六个会员国将于2010年前率先达成贸易自由化,而其他会员则须于2015年前达到目标)。
在其他两个东南亚国协创始国-新加坡与马来西亚支持下,印尼提出东南亚国协应于2020年前成立单一市场。
印尼投资合作相关规定
![印尼投资合作相关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96829d99ff00bed5b9f31dd8.png)
印尼投资合作相关规定??一、相关法律印尼《投资法》、《公司法》、《所得税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破产法》、《贸易法》、《海关法》等。
二、外资准入:1、投资领域:禁止外资或内资投资的行业或领域:各类毒品种植及加工、酒类及酒精饮料、爆炸物(爆竹和烟花)、武器及零部件生产、铀矿及放射性矿开采、赌场及博彩业、海绵开采、森林开发、红木加工、以及被认为危害人体健康和破坏环境(有毒杀虫剂、有毒生产工艺、氟里昂制冷剂)的行业等。
2、禁止外商投资行业或领域:印尼珍稀物种育苗、自然林经营权、森林采伐承包商、公共交通(出租和公交客运)、广播电视及新闻媒体、电影业及相关业务、服务贸易及配套行业(不包括:购物商场、超级市场、百货公司、购物中心、分销商、批发商、进出口贸易、展览和会议服务、质量认证、市场调研、售后服务等。
3、限制进入行业:外资控股不超过95%的行业或领域:对港口、电站、通讯、海运、供水、铁路、核电等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服务(综合性医院、妇产医院、牙科诊所等),规定外资须与内资合资,内资至少占5%。
定期或不定期空运、电讯业外资控股不超过49%。
有条件(凭许可证)开放的行业或领域:淡水捕鱼和养鱼、海洋深水捕捞、有价证卷印刷(邮票、印花税票、银行商业本票或票据、护照等)等限制外企在基建工程投资;限制外国投资者拥有农用地股权。
其他领域或行业都对外开放。
4、投资方式:合资企业、独资企业、股票收购等方式投资形式。
外商可以与印尼公民、法人建立合资企业,也可建立外商独资企业,但对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作出了限制,不允许其从事对国家和公众有重要影响的行业,包括港口、电力、通讯、航运、空运、铁路、原子能、饮用水供应,而合资企业至少5%的股权由印尼公民或由印尼公司持有。
外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成立独资企业,投入资本不受限制,但自投产和商业运营15年后,须至少象征性地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印尼公民,转卖不改变企业性质。
三、企业税收及优惠措施:税收体制:印尼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在印度尼西亚投资程序
![在印度尼西亚投资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e7f3ef4baeaad1f346933fc0.png)
在印度尼西亚投资程序1第一章投资的批准步骤在印度尼西亚可以成立100%的外国直接投资(PMA)的独资企业,也可以成立外国与印尼的合资企业,这两种企业都应当是印尼的有限责任公司(PT)并在印尼注册。
投资者在印尼投资前,首先应查阅《非鼓励投资目录》(DNI),该目录包含了所有对国内和国外投资者均禁止经营的业务范围,以及仅对国外投资者禁止经营的业务范围。
该目录还包含了一些业务范围,其经营者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方可准许,例如与国营或地方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与小企业者进行合作,以及在某些地点营业等。
关于在印尼进行资金投资,投资者必须专门查阅《资金投资技术指南》(PTPPM),该《指南》中的一些章节列明了允许投资的具体经营范围,资金投资的申请和运作行为,必须按有关规定操作。
外国投资可以在印尼雅加达由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批准,也可以在各省由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批准,或者可以由投资协调委员驻某些外国的代表处批准。
因此,投资者可以方便地选择上述任何一个机构(详见附件一)递交其投资申请。
但是,外资欲在保税区内投资项目,投资者必须经过各保税区管理机构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递交其投资申请。
在外国投资申请文件递交给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或印尼政府海外代表机构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如某些行业政策以及金融政策对申请文件进行评估。
若评估中需要进一步澄清有关事项,将专门发信给投资申请者,要求提供有关的数据和信息。
若投资申请得到批准,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印尼政府海外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主席颁布投资批准证书。
从收到申请到颁布投资批准证书全过程,最多只需十个工作日。
在颁布投资批准证书后,外国投资公司即可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条款,以章程公证的形式,依法成立。
第一节向印尼共和国海外代表机构、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提出申请和得到批准程序在全世界,印尼共和国海外代表机构,包括大使馆、总领馆和领事馆共有156个。
印度尼西亚投资法律规则
![印度尼西亚投资法律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bf951c49a8114431b90dd8e8.png)
印度尼西亚投资法律规则作者:来源:《青年与社会》2016年第18期一、印度尼西亚对中国企业投资合作的保护政策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国与印度尼西亚政府在1994年签署《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国与印度尼西亚政府在2001年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与投资合作相关的主要法律:《投资法》、《公司法》、《所得税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破产法》、《贸易法》、《海关法》等。
二、对外投资法律法规(一)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投资行业1、禁止投资的领域:国内外投资者可自由投资任何营业部门,除非已为法令所限制与禁止。
法令限制与禁止投资的部门包括生产武器、火药、爆炸工具与战争设备及被宣布为禁止投资行业的25个行业,仅能由政府从事经营。
禁止投资的行业包括:毒品种植交易业、受保护鱼类捕捞业、以珊瑚或珊瑚礁制造建筑材料,含酒精饮料工业、水银氯碱业、污染环境的化学工业、生物武器工业,机动车型号和定期检验、海运通讯或支持设施、舰载交通通讯系统、空中导航服务、无线电与卫星轨道电波指挥系统、地磅站,公立博物馆、历史文化遗产和古迹、纪念碑以及赌博业。
2、为促进相关行业发展,放宽外资进人以下领域的条件:①以特别许可证形式允许外资进人过去不对外开放的糖精工业部门。
②在建筑公共工程行业,外资股权比例最高限制由55%提高到67%。
③开放外资进入文化旅游领域中的电影服务业(包括影片工作室、影片处理实验室、配音设备、电影洗印和复制),外资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 49%。
④外资在医院服务、专科诊所、临床试验室的股权比例限制由65%提高到67%,对外资的经营地点不再限制,允许外资在印度尼西亚境内开展经营业务。
⑤电力行业,允许外国企业通过合作方式参与开发0.1和1万千瓦的发电项目,对1万千瓦以上的发电项目,外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95%。
3、对外资在以下行业领域的股权比例进行了调整:①主要粮食作物(玉米、大豆、花生、绿豆木薯和红薯等)种植面积超过25公顷的,外资股权比例最高不能超过49%。
印尼税制()
![印尼税制()](https://img.taocdn.com/s3/m/f2fc5c21192e45361066f5da.png)
印尼税制在印尼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现行的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奢侈品销售税、土地和建筑物税、离境税、印花税、娱乐税、电台与电视税、道路税、机动车税、自行车税、广告税、外国人税和发展税等。
主要税赋和税率所得税:2008年7月17日印尼国会通过了新《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从35%降为30%,分为四档,5000万盾以下,税率5%;5000万盾至2.5亿盾,15%;2.5亿盾至5亿盾,税率25%;5亿盾以上者,税率30%。
企业所得税率,2009年为过渡期税率28%,2010年后降为25%。
印尼对中、小、微型企业还有鼓励措施,减免50%的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对进口、生产和服务等课征10%的增值税。
印花税:是对一些合同及其他文件的签署征收3000或6000印尼盾的象征性税收。
印尼对外国投资优惠税收政策根据2007年印尼《有关所规定的企业或所规定的地区之投资方面所得税优惠的第1号政府条例》,印尼政府对有限公司和合作社形式的新投资获扩充投资提供所得税优惠。
提供的所得税优惠包括:(1)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根据新《所得税法》,2010后为25%),可以在6年之内付清,即每年支付5%;(2)加速偿还和折旧;(3)在分红利时,外资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税率是10%,或者根据现行的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议,采用较低的税率缴税;(4)给予5年以上的亏损补偿期,但最多不超过10年。
上述所得税优惠,由财政部长颁发,并且每年给予评估。
投资促进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印尼政府对6种战略物资豁免增值税,即原装或拆散属机器和工厂工具的资本物资(不包括零部件),畜禽鱼饲料或制造饲料的原材料,农产品,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苗或种子,通过水管疏导的饮用水,以及电力(供家庭用户6600瓦以上者例外)。
2007年2月,为吸引外商进入印尼,与当地企业合作从事鱼类加工业,印尼政府准备采取多项税收措施,具体包括免除国内加工鱼产品的出口税,减轻渔业加工机械进口税,减免收入税及增值税,在综合经济开发区和东部地区投资的企业还可获得土地建设税减免优惠。
印度尼西亚税收改革措施及影响
![印度尼西亚税收改革措施及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9bf11bb9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16.png)
i巨睡第則I I FEATURE印度尼西亚税收改革措施及影响易奉菊 Agatha Christy D ella焦之珍内容提要:近年来,印度尼西亚税收改革进展迅速,推出一系列降低税负、扩大优惠范围的改革措 施。
同时,印度尼西亚对改革阻力巨大的劳工法和投资法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订,改善了营商环境,增强了对外资的吸引力。
本文在介绍印度尼西亚税收改革的背景、具体措施和影响的基础上,对投资印尼的中国企业提出应对建议,特别是劳动密集型行业投资者和经营者,需持续关注印尼税收改革的配套政策,利用印尼良好的制造业基础、具有竞争力的劳动力成本和庞大的消费市场,在印尼建立服装制造、电子产品等产业基地。
同时,鉴于印尼的税收改革会对我国吸引外资造成一定的冲击,建议我国进一步提高对国家战略性研究项目、高风险研究项目等加计扣除的比例,以加快产业的转型升级。
关键词:税收改革综合性创造就业法案印度尼西亚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126(2021)05-0036-06一、背景2019年一2020年期间,印度尼西亚(以下简称“印尼”)税收改革进展迅速。
先是在2019年6月26日发 布45号政府令(GR 45/2019 ),1推出一系列加计扣除 政策。
后在2019年年底拟定《税收综合法案(草案)》,希望通过该草案进行一揽子税收改革,以促进投资、提升税收遵从水平,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但受 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 疫情”)影响,印尼经济陷人停滞状态。
为尽快恢复经 济,《税收综合法案(草案)》中降低税率的举措提前 以总统令的方式实施,而其他税收改革措施则被并人 《综合性创造就业法案》2(以下简称《创造就业法案》)。
2020年10月5日,《创造就业法案》经国会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11月2日由印尼总统签署,正式成为法律。
《创造就业法案》由丨1个部分、15个章节、186 个条款组成,共1 18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https://img.taocdn.com/s3/m/7b6021ec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70.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印度•【条约领域】投资•【公布日期】2006.11.21•【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新德里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2007年8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愿为鼓励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认识到根据国际协定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将有助于激励经营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繁荣,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本协定内:一、“投资者”一词,系指缔约一方的任何国民或公司;(一)“国民”系指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生效的法律具有该缔约方国民身份的人;(二)“公司”系指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生效的法律成立、组建或设立的公司、合伙和社团。
二、“投资”一词系指依照投资者在其境内作出投资的缔约一方的国内法设立或取得的各种财产,也包括此等投资形式上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一)动产、不动产及抵押、质押、留置等其他财产权利;(二)公司的股份、债券、股票或对公司的其他类似形式的参股;(三)金钱请求权或任何其他具有财务价值的履行请求权;(四)根据各缔约方相关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五)依法律或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勘探、提炼石油和其他矿物质的特许权。
三、“收益”一词系指利润、股息、利息、资本利得、提成费、费用等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
四、“领土”系指缔约双方的领土,包括领水、其上的空域和其他海域,包括该缔约方根据其生效的法律和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行使主权、主权权利或专属管辖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第二条本协定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任何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作出的,并按该缔约另一方法律法规接受的所有投资,无论该投资是在本协定生效前或生效后作出的。
第三条促进和保护投资一、缔约各方应鼓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境内投资并为之创造有利条件,并应依照其法律和政策接纳此等投资。
(简体)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07年第25号投资法
![(简体)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07年第25号投资法](https://img.taocdn.com/s3/m/04d54050f01dc281e53af00b.png)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07年第25号投资法考虑:a. 为了实现一个建立在建国无原则和一九四五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之上的公平及繁荣的社会,基于经济民主之下有必要进行持续性的国家经济发展,以达成国家目标;b. 依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人民协商会议第XVI/MPR/1998号法令所发布有关经济民主之经济政策,投资政策应该始终支持提升微型、小型、中型企业及合作社之人民经济;c. 为了加速国家经济发展和实现印度尼西亚政治与经济自主,有必要提高投资,藉由使用来自国内与国外之资金,将经济潜力转为实质经济力量;d. 为了应付全球经济变化与印度尼西亚参与各种国际合作,顾及国家经济利益,有必要创造有益于投资、促进投资、给予法律确定性、公平和有效率的投资环境;e. 1967年第1号法令有关外国投资,已以1970年第11号法令对1967年第1号法令关于外国投资之修正案及附注修订和1968年第6号法令有关国内投资,已以1970年第12号对1968年第6号法令关于国内投资之修正案及附注修订,均需要更新因为已不符加速国家经济发展和法律建设所需,特别是在投资方面;f. 经考虑上述a、b、c、d及e项因素,则有必要订定有关投资法令。
鉴于:一九四五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第4条第(1)节,第5条第 (1)节,第18条第(1)节、第(2)节和第(5)节,第20条和第33条;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会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共同同意决定:制定:有关投资之法令。
第I章一般规定第1条在本法令内的定义:1.“投资”即是由国内和国外投资者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领土内从事生意所作的任何形式之投资。
2.“国内投资”即是由国内投资者藉用国内资金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领土内从事生意之投资。
3.“国外投资”即是由国外投资者藉用所有国外资金或与国内投资者进行合资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领土内从事生意之投资。
4.“投资者”即是从事投资之个人或一个企业体,其可以是国内投资者,亦可以是国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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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2007年第1号关于投资优惠的政府条例
2010-06-28 15:32 文章来源:中国驻印尼大使馆经商参处
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
《印尼政府关于在特定行业和特定地区实行所得税优惠的规定--2007第1号政
府条例》
(主要内容摘译)
第二章
(1)以有限公司形式投资于以下领域的国内机构纳税人:
a. 在本政府《规定》附件1中规定的行业;或
b. 在本政府《规定》附件2中规定的行业及地区,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
(2)上面第(1)条所指“享受所得税优惠”是指如下情形:
a. 全部投资额30%的净税收减让,在6年内按每年5%减征;
b. 加速折旧和分期偿付按以下进行:
给外国纳税人分红时应缴的所得税为10% ,或者按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中的较低的税率;及
5年以上10年以下亏损补偿按如下规定:
另延1年:如新的投资是用于第二章第(1)条中所规定的领域并在工业区内进行。
另延1年:如连续5年雇佣印尼工人500名以上者;
另延1年:如新的投资需要在投资地点建设最少耗资100亿印尼盾的经济及社会基础设施者;
另延1年:5年内,为改进产品或为提高生产效率在国内所花费的研发费用占总投资至少为5%者;以及/或
另延1年:自第4年起,所用原材料或国内产品至少达70%者。
财政部在参考了投资协调署的建议后将会发布所得税优惠决定书。
印尼2007第一号政府条例附件I
日期:2007年1月2日
有关产业范围的规定
*)指在KBLI中的所有经营范围。
印尼2007第一号政府条例附件II 日期:2007年1月2日
有关特定行业和特定地区的范围规定
注:*)指包括在KBLI代码的所有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