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超事件卫生法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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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开胸验肺事件带来的思考

案例分析:开胸验肺事件带来的思考

05
案例总结
案例概述
时间
2009年
地点
中国河南省新密市
事件经过
一位名叫张海超的青年因工作导致肺部感染,多次就医未 能确诊。为寻求真相,他到郑大一附院进行了开胸手术以 证明自己肺部的损伤。
影响
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于职业病防治、医疗公正 等问题产生了深刻反思。
案例分析总结
医疗公正问题
制度缺陷
THANKS
感谢观看
03
事件反思
劳动者权益保护
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性
开胸验肺事件凸显了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问题。职业病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 重威胁,因此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键环节。然而,开胸验肺事件反映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存在缺陷 和不足。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确保科学、公正、及时地诊断职业病,并给予劳动者应 有的赔偿和补偿。
02 建立健全工会维权机制,完善工会维权工作的制度建
设,确保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增强劳动者法律意识
03
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
高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推动企 业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关注劳动
者的健康和权益。
公正性是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灵魂。开胸验肺事件中,由于诊断程序的不公正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因此,需要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规则,确保程序的公正性,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公开与舆论监督
加强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 透明度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的理论思考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的理论思考

鉴 定管理 办法 》 着紧 密 的联 系 。 职业 病诊 断与 鉴 定管 理办 法》 有 《
法 定的 职业 病 诊断机 构 ,职 业 病诊 断 资格 的垄 断性 和缺 乏竞 争
第三 条 : 职业 病 诊断应 当由省 级卫 生 行政 部 门批准 的医 疗卫 生 性 , 郑州 业 病防 治所拥 有 了决定 劳动者 权利 和利益 的生 杀予 “ 让 这种 权力 的垄 断和 高度 集 中可 能带来 职 防所 的腐 败 : 机构 承担 ” 这条 规定 , 。 意味 着 患者 无论 在什 么样 的 医院检 查 , 最 夺 的大权 。 终, 只有 专病 专治 的职 防所 的鉴定 才是 有效 、 合法 的, 是张海 超 在维 护振 东公 司这样 的大 企业利 益和 一个弱 势农 民工利 益之 间, 这
度 有 失公 正 。
关键 词
开 胸验肺
自主性
制度 公 正
中图分 类 号: 9 0 D 2. 5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 9(0 01.6 .2 10.5 22 1)1 90 0
张海 超“ 开胸验 肺 ” 件是 发 生在 2 0 年 6月的 一起 农 民工 可 能 : 一 , 事 09 其 是误 诊 。若 是误诊 , 那么 可 以表 明, 防所 诊 断能 力 耿 自戕 维权 事件 。 民工 张海 超 因对 郑州 市职 防所 给 自己的“ 结 有 问题 ,医生 们 的诊 断水 平欠 缺 。尘肺 作 为职 业病 中普 通 的一 农 肺
核” 的诊断 结果怀 疑 , 惜 开胸验 肺 , 不 以证 明 自己是 尘肺 的诊 断真 种 , 不难 发现 , 并 有经 验 的医生 凭胸 片 , 肉眼 就能看 出。 自2 0 且 09 相。 事情 发生 后 , 多媒体 争相 报道 , 众 引起政 府部 门注 意 , 最终 在 年 1 月起 , 海超 先后 在北 京 、 州各 大医 院看过 门诊 , 张 郑 均诊 断为 相关 部 门的干 预下 , 件得 以解 决 。 事

中国法律经典复杂案件(3篇)

中国法律经典复杂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7年,河南省新郑市某炼钢厂工人张海超在工作中连续咳嗽、胸痛,经医院检查发现肺部有阴影。

然而,由于当时医院缺乏相关检查设备,无法确诊。

张海超随后在多家医院就诊,但都未能得到确诊。

在绝望之际,他听信他人建议,决定自行开胸检查肺部,以求得到确诊。

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开胸验肺”案。

二、案件经过1. 自行开胸检查2007年10月,张海超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时,因医院缺乏相关检查设备,无法确诊其肺部阴影。

在绝望之际,张海超听信他人建议,决定自行开胸检查肺部。

他购买了手术刀、手套等简易工具,在未进行任何消毒措施的情况下,自行切开了自己的胸腔,检查了肺部。

2. 被迫离职由于开胸手术,张海超的身体状况恶化,被迫离职。

此后,他四处奔走,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

3. 社会关注2009年,张海超的遭遇被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网友们纷纷为他鸣不平,呼吁有关部门关注职业病患者的权益。

4. 法律维权在舆论的压力下,河南省新郑市卫生局于2009年11月对张海超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张海超所患疾病为尘肺病,系职业病。

随后,新郑市卫生局将此案移交给当地公安部门。

2010年2月,新郑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张海超刑拘。

在舆论的压力下,张海超被取保候审。

5. 法院审理2010年6月,新郑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张海超坚称自己开胸是出于无奈,是为了查明病情,并非故意伤害。

最终,法院判决张海超无罪。

三、案件影响1. 职业病防治法规的完善“开胸验肺”案曝光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版正式实施,进一步加强了职业病防治工作。

2. 社会关注职业病患者的权益此案引发了社会对职业病患者的广泛关注,促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公众对职业病防治的认识。

3. 法律意识的提高“开胸验肺”案使人们认识到法律在保障公民权益方面的重要性,提高了法律意识。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析(3篇)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误判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或者判决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现象。

法律误判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经典法律误判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律误判的原因、影响及防范措施。

二、案例一:张海超事件1. 案例简介2009年,河南省郑州市民张海超因肺部感染,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医。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误诊其患有“肺结核”,并开具了抗结核药物。

张海超在服用药物后,病情加重,经多家医院诊断,最终确诊为“尘肺病”。

由于误诊,张海超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恶化。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2. 案例分析(1)误判原因本案中,医生误诊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 医生专业素养不足:医生对肺结核的诊断标准掌握不准确,导致误诊。

② 医疗设备不足:医院缺乏先进的医疗设备,无法对张海超的病情进行准确诊断。

③ 医疗资源分配不均:我国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导致一些地区医疗水平低下。

(2)影响本案对当事人、医院和社会产生了严重影响:① 当事人权益受损:张海超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恶化,身心遭受巨大痛苦。

② 医院形象受损:误诊事件暴露出医院管理不善、医疗水平低下等问题。

③ 社会信任度下降:此案加剧了公众对医疗行业的质疑,降低了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信任。

(3)防范措施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应采取以下措施:① 加强医生培训:提高医生的专业素养,确保其准确掌握诊断标准。

② 完善医疗设备:加大对医疗设备的投入,提高诊断准确率。

③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合理分配医疗资源,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

三、案例二:王某某受贿案1. 案例简介2016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万元。

然而,在二审过程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万元。

案例分析:开胸验肺事件带来的思考—法律法规

案例分析:开胸验肺事件带来的思考—法律法规

案例分析:开胸验肺事件带来的思考—法律法规最近,河南新密市农民工张海涛在郑州打工回乡后,出现咳嗽、胸闷等症状,北京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而具有职业病鉴定资质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却诊断为“肺结核”。

为了证明自己的病情,他不惜到医院“开胸验肺”。

一个农民工以如此极端的方式与命运抗争,与其说是个人的无奈,不如说是社会的悲哀。

“开胸验肺”看似荒唐,却充分暴露了我国职业病防治体制之弊。

按照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然而,一个职业病受害者,若想拿到一纸诊断,往往难于上青天。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职业病鉴定者,必须出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工作场所、健康档案等。

但是,让一个污染企业出于良心,自证其罪,为打工者提供有关材料,无异于痴人说梦。

而对于拒绝提供证明的不良企业,法律竟然没有任何惩罚,从而给不法企业以可乘之机。

正是由于这堵制度的“高墙”,无数维权者被挡在门外。

其实,解决这一问题并不难,关键是如何完善法律。

例如,企业拒不提供证明者,政府和司法部门可介入调查,或者让企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样就可以大大改善农民工的维权境遇。

然而,让农民工感到寒心的,不仅是制度的冷酷,还有人心的冷酷。

职业病防治所是职业病鉴定的法定机构,理应成为维护职工健康权益的“娘家人”。

然而,在“开胸验肺”事件中,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表现却是冷若冰霜。

由于证明材料不全,张海涛始终被拒之门外。

在有关政府部门的协调下,才获得职业病鉴定资格。

其实,根据卫生部的规定,在企业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况下,职工在打工企业的胸牌、出入证、工资条、工友证明等,都可以作为职业史证明。

而这个至关重要的“维权利器”,不知为何竟然被束之高阁,任凭农民工“手无存铁”地战斗。

同时,当农民工无法靠自身力量和企业抗争时,政府部门居然无人出面交涉,而是袖手旁观。

更不可思议的是,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鉴定结论是“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

这个貌似客观而专业术语,令人如堕云雾。

卫生事业管理实训报告之对“开胸验肺”事件的思考

卫生事业管理实训报告之对“开胸验肺”事件的思考

实训报告之对“开胸验肺”事件的思考一、案情回顾河南省新密市的农民工张海超在当地的工厂工作了三年,先后到郑州和北京多家权威医院检查,并被诊断为尘肺病。

但在职业病法定诊断机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却被诊断为肺结核。

因为这些医院都不是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所以诊断的结果无效。

在多方求助无门的情况下,张海超非常的无奈,只能去医院“开胸验肺”来证明自己的了“尘肺病”。

二、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卫生部2002年出台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职业病只能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来诊断。

这就赋予了其垄断性的话语权,一起职业病诊断都由其来界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这等于让用人单位“自证其罪”,如果有罪,就要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等责任。

这样的制度和法律规定,就说明个体如果得了职业病,他想举证是非常难的,但对于企业来说,他想逃避却非常容易。

三、问题分析1.首先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只需要证明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只要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劳动者患职业病与在本单位从事的工作因果关系,就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其次,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而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的组织等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身份分开。

最后,对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的申诉,有必要引入其他监督者和其他监督、救济方式。

2.可以。

比如对高危粉尘作业实行特殊管理,以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等;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法律构建的职业病鉴定机制合理性的缺失决定了“开胸验肺”这类事件的必然发生。

从根本上说,张海超的悲剧是由《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直接造成的,其中尤以后者为甚。

张海超事件的思考与反思

张海超事件的思考与反思

张海超事件的反思2009年农民工张海超为了证明自己得的是职业病尘肺病,却多方求助无门的情况下,而自己要求开胸验肺的一个悲怆之举。

暴露出现在中国职业病维权之路的艰难。

从张海超之个案,一方面,表现为相关法律有漏洞可钻。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分析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然而,从实际效果看,用人单位很少愿意“自证其罪”。

如有医生指出,“得了职业病,还得单位开具证明才能鉴定,说是让高污染企业凭良心办事,其实恰恰给企业留下了能钻的空子”。

在切身利益面前,企业良心靠不住。

另一方面,则是法治与社会之阙如。

值得追问的是,为什么类似个案时有发生?为什么自救者时常走投无路,不得不采取极端方式?为什么原本由全社会担负的自救成本,却要由一位孤苦无告的农民承担?在人类还没有完全放弃“以暴易报”的思维前,人们在张海超身上也看到了一种“让人含泪的暴力”,一种并不施害于他人,而是加诸自身的暴力。

为证明自身清白(得的是职业病而非普通的传染病)而“开胸验肺”,又何尝不是一种无可奈何的“自残”?为此,也就需要填补相关制度漏洞,把张海超们无奈的个人被迫自救,变成具有制度性保障的依法“他救”,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可以从一下几方面考虑一.在用人单位不愿“自证其罪”的情况下,由政府相关部门或司法部门介入调查其罪,或实行“责任倒置”,并接受社会监督,使职业病患者及时进入法定诊断程序;与此同时对不严格依法开展诊断工作,害怕承担责任、回避矛盾,甚至恶意“误诊”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予以公开问责。

二.允许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竞争以及允许跨区诊断只有在竞争性的环注境下劳动者有更多的选择,也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而不至于滋生可能的腐败或误诊。

这种竞争一来是鼓励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资格。

二来可以尝试打破地域的限制允许申请者跨区诊断如果申请者认为所属区域的诊断机构与用人单位有染缺乏公正那么他可以去其他省区的具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做诊断这些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的理论思考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的理论思考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的理论思考作者:张廉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2期摘要2009年6月的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发生后,引起广泛关注。

本文在概述事件经过,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的基础上,对该事件进行了反思:这一方面表明了我国人民权利意识、自主性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透露民众维权艰难,社会制度有失公正。

关键词开胸验肺自主性制度公正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69-02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是发生在2009年6月的一起农民工自戕维权事件。

农民工张海超因对郑州市职防所给自己的“肺结核”的诊断结果怀疑,不惜开胸验肺,以证明自己是尘肺的诊断真相。

事情发生后,众多媒体争相报道,引起政府部门注意,最终在相关部门的干预下,事件得以解决。

此事发生后,公众舆论汹涌如潮。

有人认为“开胸验肺”充分暴露了我国职业病防治体制之弊,有人认为开胸验肺重创社会公平,有人认为政府不作为对污染企业“明治暗放”,有人认为开胸验肺折射弱者維权的艰难……在讨论之中,法律、权利、道德、人情、责任、制度等话题无所不及,大大拓展了事件本身的意义和影响。

综合媒体等各界对事实的揭露和描述,笔者在回归事件本身的基础上,对它进行梳理,探讨它的现实意义。

一、“开胸验肺”事件的原因探析(一)法制不健全张海超事件的发生与2002年卫生部通过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着紧密的联系。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这条规定,意味着患者无论在什么样的医院检查,最终,只有专病专治的职防所的鉴定才是有效、合法的,这是张海超为什么在众多医院检查之后还要去郑州市职防所诊断的原因。

同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张海超是新密市人,公司所在地在郑州,符合规定的职防所只有郑州市职防所这一家。

职业病案例分析讲义

职业病案例分析讲义

事件经由如此令人胆战心惊充满决绝悲情的方
式,在媒体的报道下终于得到关注,以致惊动了
卫生部派专家组到郑州督导。事件很快发生了逆
转——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推翻先前的诊断,明
确诊断为“尘肺病Ⅲ期”,张海超同时被河南省 新密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张海超已开始申请伤 残鉴定。

有关专家对张海超的4名工友进行会诊 后得出职业病诊断结论:马建山为尘肺I期, 王友才为尘肺Ⅲ期,尚文革为尘肺Ⅲ期, 高水武为尘肺Ⅲ期,其中最为严重的王友 才40多岁,走几步路便喘气不止,已丧失 劳动力。 有关专家表示,尘肺病是不可治愈的, 一旦患上不发展就是好的了。而Ⅲ期也就 是尘肺病的中末期了。张海超说,另外还 有多名工友仍在进行尘肺鉴定中。
山东时风(集团)公司是一个以生产农用车为主业、 多元化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现有职工28000余人。该公 司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有1400余人。




山东省卫生厅查明,时风集团使用的胶粘剂苯含量严 重超标。经检验,该公司使用的高唐县昌瑞精细化工厂生 产的“昌瑞牌309胶”苯含量215g/kg,济南神牛化工有限 公司生产的“帅牛牌309胶”苯含量476g/kg(国家标准 ≤5 g/kg)。经山东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专家模拟 现场检测,使用 “昌瑞牌309胶”的工作场所空气中苯浓 度超标17.3倍,二甲苯超标11.5倍,正己烷超标13.2倍;使用 “帅牛牌309胶”的作业场所空气中苯浓度超标37.7倍,正 己烷超标27.8倍。时风集团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不重视,职 业卫生管理制度和防护措施不落实。2002年8月,全国专 项整治工作第二督查组对案件的查处工作进行了督导,并 提出了要求。 时风(集团)公司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和山 东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整改意见进行了整改,初步建立了职 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落实了领导责任制,对全厂28000名 职工进行了健康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采用塑料铆钉 代替涂309胶粘接工艺,对油漆工艺配方进行调整,降低 毒性等级,增加原料检测手段,减少了事故隐患。

十大公共法律典型案例(3篇)

十大公共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共法律典型案例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普遍意义、典型性、代表性的法律案例,它们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也反映了社会法治的进步。

以下是近年来在我国发生的十大公共法律典型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解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中的作用。

二、十大公共法律典型案例解析1. 张海超事件张海超事件是指2011年河南省郑州市某工厂工人张海超因工作原因导致肺病,被多家医院误诊为尘肺病。

后经国家疾控中心鉴定,张海超实际患有肺结核。

此事件引发了公众对职业病防治、医疗鉴定等方面的关注。

该案例反映了我国职业病防治体系的不完善,以及医疗鉴定制度亟待改革。

2. 甲醛房事件甲醛房事件是指2016年浙江省杭州市某小区业主发现购买的房屋存在甲醛超标问题,导致多家业主患上皮肤病。

该事件引起了公众对室内空气质量、房屋质量等方面的关注。

此案例揭示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监管的不足,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漏洞。

3. 淘宝假货事件淘宝假货事件是指2017年浙江省杭州市警方破获一起涉及淘宝平台的假货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0余人,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该事件暴露了我国电商平台在打击假货方面的不足,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严峻形势。

4. 网络直播色情事件网络直播色情事件是指2018年,我国多地发生网络直播平台传播色情内容的事件。

该事件引发了公众对网络直播行业监管的质疑,以及网络道德的反思。

5. 垃圾分类事件垃圾分类事件是指2019年,我国部分地区开始实行垃圾分类制度。

此事件反映了我国环保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公民环保意识的提高。

6. 野生动物保护事件野生动物保护事件是指2019年,我国多地发生非法猎捕、贩卖野生动物的事件。

该事件揭示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不足,以及打击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严峻形势。

7. 跨境电商税收事件跨境电商税收事件是指2020年,我国对跨境电商实施新的税收政策。

该事件反映了我国税收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跨境电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说明了什么?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说明了什么?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说明了什么?第⼀,农民⼯患职业病现象普遍,患病概率⾼。

从事采掘、建筑、纺织、制造、加⼯⽣产等劳动密集型⼯作的劳⼯,罹患职业病⼏率及严重性远⼤于其他岗位和其他⼈群。

职业病防治措施增⼤⽤⼯开销,⽤⼈单位在保障劳动者⾝⼼健康⽅⾯采取措施的积极性不⾼。

农民⼯⽣存压⼒巨⼤,在缺乏⼯作岗位的选择权的情况下会被迫接受⽤⼈单位所提供的恶劣的⼯作环境、简陋的保障措施、⾼强度的劳动。

第⼆,我国部分企业存在违反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卫⽣条件、环境和相关保障措施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第三,劳动者患职业病后维权困难。

⾸先,证明劳动合同存在的事实难。

部分⽤⼈单位拒绝与农民⼯签订正式合法的劳动合同,致使农民⼯向单位寻求赔偿时因缺乏有效⽤⼯证明,主张⽆法得到⽀持;其次,举证困难。

我国现⾏程序法对农民⼯职业病求偿举证责任的规定为从企业取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应当由卫⽣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

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职业病诊断的申请应当提供置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等资料。

其均被⽤⼈单位控制,难以取得。

张海超在取证过程中频繁遭遇挫折,只能铤⽽⾛险开胸验肺,表明我国⽬前对于职业病的鉴定和维权体系还不够健全,相关⾏政体系还不够完善;第三,职业病鉴定不及时。

职业病的形成需要漫长的过程,从遭受侵害到病发症状出现需要⽐较长的潜伏期,为劳⼯的举证和鉴定增加了难度。

第四,职业病鉴定主体范围过窄。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诊断需要由当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实⾏,整个过程复杂且繁琐,需要⽤⼈单位出具多种证明,且鉴定结果的公允性⽆法保证。

由于对有职业病鉴定资格的医院加以限定,许多医院鉴定意见的法律效⼒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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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开胸验肺事件带来的思考

案例分析开胸验肺事件带来的思考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企业和职工对职业病防治的意识和重视程度,增强职 工维护自身健康的法律意识。
加强工会维权职能的发挥
强化工会在职业病防治中的维权职能,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 权益方面的作用,积极为职工争取合法权益。
加强工会对企业的监督和制约,推动企业履行职业病防治责 任,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
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措施
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问题
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
一些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其对社会的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不完善
目前还没有一个完善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无法对企业进行全面、客观的评 价。
03
事件反思
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明确职业病的定义、范围、预防措施及法律责 任,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
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措施
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建立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将社会责任评价结 果与企业的经营许可、评优评先等挂钩。
加强政策引导
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
加强社会监督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监 督和评价,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明确农民工的权益范围和保障措施,建立农民工权益维护的救济机 制。
加强政府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监管力度,确保农民工能够获得公平的待遇和合法的劳动权益。
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推动企业 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积极履行 社会责任,重视职工的健康和权益 。
VS

法律案例张海超(3篇)

法律案例张海超(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海超,男,某市某县居民,原在某市某建筑公司担任施工员。

2010年7月,张海超在工作中不幸被砸伤,导致肺部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张海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被认定部门以无法提供直接证据为由,认定其不属于工伤。

张海超不服该认定,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结果仍维持原认定。

随后,张海超将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海超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工伤认定存在诸多困境。

1. 直接证据缺失:本案中,张海超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受伤与工作有关,而认定部门又以无法提供直接证据为由拒绝认定工伤。

2. 工伤认定程序复杂:工伤认定涉及多个环节,包括事故调查、鉴定、认定等,程序复杂,耗时较长。

3. 部门之间存在争议: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不同部门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导致争议。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张海超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受伤与工作有关,但根据其提供的间接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可以推断其受伤与工作存在一定关联。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原工伤认定决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认定。

四、案例分析张海超案反映了工伤认定中存在的困境,以及劳动者维权之不易。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直接证据缺失问题:在工伤认定中,直接证据的缺失是导致认定困难的重要原因。

对此,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鼓励劳动者积极维权,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2. 工伤认定程序复杂问题:为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相关部门应优化工伤认定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缩短认定时间。

3. 部门之间存在争议问题:为解决部门之间存在的争议,应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确保工伤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说明了什么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说明了什么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说明了什么(⼀)举证责任不合理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实际上职⼯只能从⼯作单位获取上述材料,然⽽作为⽭盾纠纷双⽅,⽤⼈单位怎么会情愿出具这些可能不利于⾃⼰的材料?从逻辑和情理上讲,⾃证其罪都是悖论的。

因⽽,职⼯申请做职业病鉴定即使付出很⼤的代价,也很难成功。

此外,《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都规定⽤⼈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但是此规定⽆法保证执⾏。

因为,第⼀,该规定的前提是诊断机构有要求,所以劳动者能否顺利获取这些资料完全取决于⽤⼈单位的态度;第⼆,虽然有关于“⽤⼈单位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的义务性规定,但是没有对应的法律责任去规制和惩戒,导致法律义务虚设;第三,对于⽤⼈单位拒绝提供“必要资料”的情形,没有提供“必要”可⾏的解决途径。

(⼆)鉴定主体范围过窄 职业病鉴定应当包括两个⽅⾯的内容:⼀是所患病症是不是职业病;⼆是所患职业病与⽤⼈单位间的因果关系。

对于第⼀⽅⾯内容的认定,并不是只有省级以上⼈民政府卫⽣⾏政部门特别批准的医疗卫⽣机构才有能⼒。

⽽第⼆个鉴定内容,更需要鉴定者具备医学和相关特殊专业知识,也并⾮只有特别批准的医疗卫⽣机构才有此能⼒。

(三)政府部门监督管理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鉴定只能由具有职业病鉴定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检查认定,但其中却缺失对职业病鉴定机构的监督规定,对不负责任的职业病鉴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也显得过轻。

 此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8条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部令第24号)第18条规定,卫⽣⾏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作、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的组织等⼯作由卫⽣⾏政部门负责。

第21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承担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作。

法律人必知的案件(3篇)

法律人必知的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人,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

在法律人的职业生涯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案件,这些案件不仅关乎当事人的权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介绍几起法律人必知的案件,以期对法律人有所启发。

二、法律人必知的案件之一:张海超事件1.案件背景张海超事件是指2011年7月,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居民张海超因患尘肺病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该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尘肺病维权第一案”。

2.案件经过张海超在2003年至2010年间,先后在洛阳市多家建筑工地从事瓦工工作。

2010年,他被诊断为尘肺病。

张海超向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该局以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张海超不服,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判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要求被告重新作出认定。

4.案件启示张海超事件反映了我国工伤认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如认定标准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

该案警示法律人要关注民生,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法律人必知的案件之二:赵作海冤案1.案件背景赵作海冤案是指2002年,河南省禹州市农民赵作海被错误地认定为杀害同村村民赵振鸿的凶手,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0年,赵振鸿的真正凶手被抓获,赵作海被宣告无罪释放。

2.案件经过2002年,禹州市农民赵振鸿离奇死亡。

当地警方经过侦查,将赵作海认定为凶手。

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赵作海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0年,警方抓获了真正的凶手,赵作海被宣告无罪。

3.案件判决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赵作海无罪。

4.案件启示赵作海冤案暴露了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如侦查手段不科学、审判程序不规范等。

从法律角度看待张超案件(3篇)

从法律角度看待张超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张超案件因其独特的案情和广泛的社会关注,成为了法学界讨论的热点。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张超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张超,男,某省某市人,原系某市某县某中学教师。

2016年,张超因涉嫌强奸罪被当地警方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张超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张超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中的法律问题1. 强奸罪构成要件张超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张超被指控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2. 证据问题在张超案件中,证据问题是关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依据以下证据认定张超构成强奸罪:(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张超在其家中对其进行了性侵犯。

(2)证人证言:证人证实案发当晚,张超与被害人在一起。

(3)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发现被害人衣物破损,存在被性侵的可能性。

(4)法医鉴定:法医鉴定被害人身上存在伤痕,符合性侵的特征。

3. 刑事诉讼程序张超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程序问题。

如:(1)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张超在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对部分证据的质疑,但法院未予采纳。

(2)庭审公正:部分证人出庭作证时,存在与张超有利害关系的情况,可能影响庭审公正。

四、案件反思1. 证据收集与审查张超案件反映出我国在证据收集与审查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能存在偏差;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力度不够。

为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应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

2.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张超案件中,辩护律师权利保障不足。

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进一步完善辩护律师制度,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3. 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刑事诉讼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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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超事件
一、事件及发展
张海超,河南省新密市工人。

2004年6月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作。

2007年8月开始咳嗽,当感冒久治未愈,去医院做了胸片检查,发现双肺有阴影,诊断为尘肺病,并被多家医院证实,但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得以被鉴定,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却为其作出了“肺结核”的诊断,属于“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即有尘肺表现。

为寻求真相,张海超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铁心“开胸验肺”,以此悲壮之举揭穿了谎言。

在张海超“开胸验肺”前,郑大一附院的医生便对他坦承,“凭胸片,肉眼就能看出你是尘肺。

”在多方求助无门后,被逼无奈的张海超不顾医生劝阻,执著地要求“开胸验肺”,以此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病”。

2009年9月16日,张海超证实其已获得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各种赔偿共计615000元。

获得60余万元赔偿后,张海超开始四处奔走致力于公益事业,张海超网上工作室依托中国劳动争议网运营指导,成立了强大的工作室律师团队进行专业支持,网络工作室由张海超自己主持,对外发布自己的最新动态,感恩所有的爱心人士对他的关心和鼓励,并对需要维权帮助的朋友给予帮助和指导。

2012年12月,张海超被取消低保符合国家政策。

2013年张海超因尘肺患上气胸,同年6月28日在无锡成功换肺。

二、当事方反思
(1)2009年1月6日,张海超才来到新密市防疫站查询。

他第一次看到了2007年拍的胸片,胸片上有明显的阴影。

在当地电视台的采访中,郑州市振东耐磨材料厂负责人承认,防疫站要求复检的通知并没通知张海超。

另一名负责人私下里对张海超说,“体检是公司出的钱,没有把结果告知个人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当张海超前往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求诊时,振东公司却拒绝出具有关张海超的职业健康监控档案等相关材料。

而这些材料是做职业病鉴定所必需的,缺了这些,职防所拒绝作诊断。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所需的材料应该由职业病鉴定所向用人单位索要才合理,而不是由申请人再去向用人单位索要,健康监控档案等材料只有用人单位才有,主动权就落入了用人单
位手中,若遇上不讲理的“大企业”,或是不想赔偿的单位,则会出现张海超事件这样的多次上访无果。

得了职业病,还得单位开具证明才能鉴定,说是让高污染企业凭良心办事,其实恰恰给企业留下了能钻的空子”。

在切身利益面前,企业良心靠不住。

(3)在媒体和公众的关注下,相关医疗机构也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郑大一附院呼吸内科副主任医生程哲一直记挂着她那个年轻的病人。

“他的片子一直都刻在我脑子里,双侧阴影。

”她说,“说白了,就是两个大疙瘩。

”最终开胸手术后取出了两个样本,肺检结果显示:“肺组织内大量组织细胞聚集伴炭木沉积并多灶性纤维化”。

程哲当时在张海超的出院证明上写道“尘肺合并感染”。

这6个字给她本人带来了麻烦。

按照规定,她所在的医院尽管是河南省最好的医院之一,却不具备做尘肺诊断的资质。

不过,在有关部门到医院调查了解时,她也曾反问:“我仍然给他写肺结核?那岂不超过了作为医生的道德底线?”
职业病不仅是医学概念,而且具有法律意义。

既然是医学概念,就不应该否定多家医院的诊断,唯独只认定资质。

医院诊断明确却不具有资质,而有资质的机构却是误诊。

其中存在很大的漏洞而且缺乏制约和监管。

三、结合《职业病防治》评述
1、《劳动过程中防护与管理的法律规定》
(1)“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并未及时告知劳动者。

(2)“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对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


用人单位不但不配合劳动者及时给出相关资料做进一步检查,反而对劳动者置之不理。

(3)“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在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期间,花费6万余元医疗费,用人单位并未及时支付。

2、《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的法律规定》
(1)“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案例中当事人多次通过此方式申请。

(2)“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用人单位并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履行其义务。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是,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并未及时通知张海超进行进一步诊断,而且在其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并未及时支付。

四、价值冲突及应对
(1)此事件表现了职业病相关法律有漏洞可钻。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分析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然而,从实际效果看,用人单位很少愿意“自证其罪”。

如有医生指出,“得了职业病,还得单位开具证明才能鉴定,说是让高污染企业凭良心办事,其实恰恰给企业留下了能钻的空子。

”在切身利益面前,企业良心靠不住。

(2)多家具有权威性的医院所开出的医疗诊断也抵不上一个具有职业病认定资质的医疗机构所开出的诊断,认证机构凭借自身优越性丝毫不考虑是否存在“误诊”,甚至不乏与企业官官相护,私下勾结受贿。

医院就算有心未张海超证明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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