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保障法以“开胸验肺”事件为视角
开胸验肺之痛
“ 千丝万缕 ” 的关 系。作 为为职业病患者 做 出诊 断 的专业机 构 , 因为在平 时就经
常与那 些会造 成职业 病 的企业有 联系 ,
郑 州市 职业 病 防 治所 给 出 的诊 断却 是 “ 无尘肺 0 期( + 医学观察) 合并肺结核” 建 ,
更重 要 的是 , 目前职业 病诊 断机 构
被作为 “ 唯一” “ 、指定” 机构 , 使得 职业病
的诊 断成 了“ 门生意 ” 独家 秘籍” 独 和“ , 如何 判定全 是 自家说 了算 , 所造 成 的结 果就是职 防所 说是 就是 , 说不 是就不是 ,
为维权 , 民工开 胸验 肺 农
议 其 进 行 肺 结 核 诊治 。这 引起 他 的 强 烈
腥, 但其所暴露 的问题 , 同样是 作为个体
的一 个普 通公民 , 面 ̄- 在 , J N些诸如 “ 了 得 职业病 , 还得单位 开证明才能诊断 ” 之类
这其 中就难免会 因为这样那 样的原 因出 现 所谓 “ 诊 ” 误 的事 件 , 张海 超事 件就是
然而, 一个 职业 病受害者 , 若想拿到一纸 诊 断, 简直难于上青天 。 根 据 目前法 律 的规定 , 申请职 业病 鉴定, 必须 出具 由用人 单位 提供 的职业
开 胸 验 肺 之 痛
口李 磊
近来 , 河南 2 岁的农民丁张海超 , 8 为 了证实 自己患 上尘肺 职业病 , 竟然 冒着 生命危 险 , 开胸 验肺 。该 起事 件经媒 体 报道之 后 , 震惊 全 国。开胸验 肺事 件凸 丁当前弱势群体维权 的困境 。在这一
老百姓 , 能极 端地采 取 “ 砖 砸车 ” 只 板 来
对我国现行职业病认定制度的思考--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为例
对我国现行职业病认定制度的思考--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为例摘要:张海超“开胸验肺” 事件充分暴露了我国职业病认定在诊断机构的选择、鉴定申请人范围、申请诊断的期限、诊断机构的设置等方面存在严重的弊端。
因此,及时修改立法规定,完善职业病认定制度,是更好地保护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开胸验肺,现状分析,立法建议一、问题的提出2009年6月,河南省农民张海超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了开胸验肺手术,并被诊断为“尘肺合并感染三期”。
这与此前郑州市职防所做出的“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诊断结果大相径庭。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郑州市职防所是职业病鉴定的合法机构。
但这是否意味着其鉴定结果比其它医院的诊断结果更具权威性?如果鉴定机构出现误诊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职业病鉴定的准确性和公平性究竟应由谁来监管?二、我国职业病认定制度的现状分析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职业病制度的初步建立,也意味着职业病鉴定和防治工作正式纳入法制轨道。
但从张海超艰难的维权案可以看出,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和《管理办法》存在不容忽视的漏洞。
第一、选择诊断机构的规定不合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申请职业病诊断,其中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经常居住地。
按此规定, 很多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就是用人单位所在地。
与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在其所在地拥有更多的影响力和裙带关系。
如果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职业病诊断,其公正性和科学性将会受到严重质疑。
同时,当劳动者发现疾病时,往往会选择回到户籍所在地进行医治,这样就给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带来了巨大的不便。
第二、诊断申请人范围过于狭窄。
《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并没有具体界定申请人的范围。
一般情况下,职业病诊断申请都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
浅谈社会保障法以“开胸验肺”事件为视角2500字
浅谈社会保障法以“开胸验肺”事件为视角2500字一、“开胸验肺”事件回顾张海超因打工期间接触到大量粉尘被诊断为尘肺病并被多家医院证实,但在职业病法定诊断机构却被诊断为肺结核。
由于诊断结果的不一致,求助无门,维权无效之时,张海超最终做出惊人之举—“开胸验肺”。
二、结合调研报告,探究“开胸验肺”事件发生维权之艰难结合“我身边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实施分析”调研报告可知,部分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不强。
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像张海超这样的工人们在患尘肺病之后,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往往求告无门,跟别说此后的索赔。
而那些相信法律、拿生命做赌注走上司法维权之路的人,由于职业病索赔程序复杂,维权之路更难。
三、“开胸验肺”事件反映出的问题(1)职业病鉴定监管中的缺失。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的诊断要由当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进行。
但是张海超历尽千辛万苦,在信访部门的协调下,拿到单位证明之后,郑州职防所的诊断却是“无尘肺O+期合并肺结核”。
这使得北京一些三甲医院和郑州一些大医院的诊断结果无效且不合法!职业病鉴定的准确性和公平性,究竟由谁来监管?(2)保障劳动者维权制度的缺失。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体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自证其责;二是职业病防治所是一个垄断的诊疗机构;三是体内循环,即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和执法是一种体质内部的循环系统。
第一个问题在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中,“自证其责”问题有所改进。
该法第48条、49条、50条规定,用人单位若拒绝自证其责,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后两个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3)《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的不足。
“得了职业病,还得单位开具证明才能鉴定”这样的规定恰恰给企业留下了能钻的空子。
四、“开胸验肺”事件发生的原因探析(1)法律规定不健全。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这条规定,意味着患者无论在什么样的医院检查,最终,只有专病专治的职防所的鉴定才是有效、合法的,这是张海超为什么在众多医院检查之后还要去郑州市职防所诊断的原因。
案例分析:开胸验肺事件带来的思考
05
案例总结
案例概述
时间
2009年
地点
中国河南省新密市
事件经过
一位名叫张海超的青年因工作导致肺部感染,多次就医未 能确诊。为寻求真相,他到郑大一附院进行了开胸手术以 证明自己肺部的损伤。
影响
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于职业病防治、医疗公正 等问题产生了深刻反思。
案例分析总结
医疗公正问题
制度缺陷
THANKS
感谢观看
03
事件反思
劳动者权益保护
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性
开胸验肺事件凸显了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问题。职业病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 重威胁,因此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键环节。然而,开胸验肺事件反映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存在缺陷 和不足。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确保科学、公正、及时地诊断职业病,并给予劳动者应 有的赔偿和补偿。
02 建立健全工会维权机制,完善工会维权工作的制度建
设,确保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增强劳动者法律意识
03
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
高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推动企 业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关注劳动
者的健康和权益。
公正性是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灵魂。开胸验肺事件中,由于诊断程序的不公正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因此,需要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规则,确保程序的公正性,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公开与舆论监督
加强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 透明度
我国职业病防治体系探析——基于“开胸验肺”案例分析
农 民工作为 劳 动力 市场弱 势群 体 ,其 健康 维权异 常艰 难。 《 工伤保 险条 例 》第六 十一条 规定 : “ 条例所 称职 本 工 ,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 动关 系的各种用工形式 ,各种用 工期限 的劳动者 。”根据 《 劳动合同法 》以事实用工来判定 劳动关 系存 否的原则 ,农 民工 也是 条例 中所指的职工 ,要求 企业 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便有 了稳固的法律依据。但是即 使将农 民工成功纳入到工伤保 险的保护之 中,农民工的职业
关键 词 :开胸 验 肺 ;职 业 病 防 治言
张海超是 河南省新密 市刘寨镇村 民 ,2 0 年6 ,他到 04 月 新密市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 限公 司上班 ,该厂以生产硅砖 , 耐火材料为主, 先后从事过杂工 ,破碎 ,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 的工作 。工作3 年多后,因感到不适和咳嗽 ,遂怀疑 自己得了 “ 尘肺病 ”。为了找到真相 ,他在2 年多先后进行了上百次检 查 ,具有职业病鉴定资格的河南省人 民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 都认为他所得的是尘肺病 ,但是根据我 国 《 职业病防治法 》 的规定 ,职业病鉴定应当 由省级 以上人 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 批准的医疗 卫生机构承担 ,所 以其他综合 类医院均无权鉴定 职业病 。而当地具有职业病鉴定资格 的郑卅l 市职业病防治所 给出的结论却是 “ 尘费0 期 ( 无 + 医学观察 ) 合并肺结核” , 即 “ 疑似尘肺 病” ,这让他颇为质疑 ,为此张海超 常年奔波 于郑州北京等多家大型医院反复求证 ,但是在郑 州本 地却始 终得不到承认 和赔 偿。2 0 年 6 ,他进 行了第一次开胸 验 09 月
预 防为主原 则是 现代工 伤保 腧 和职业病 踌治 工作 的基 础。职业病预防体系包括前期预 防、职业健康 监护、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危 害防护环节 。前期预防即 通过采取有效措施 ,从源头控制和消除职业性有 害因素 ,防 在确认 劳动关 系的过 程 中往往要经过 仲裁 。一审,二 审三个 阶段 。这样走完整个 法律 程序每个农 民工 大概要消耗 10 天 00
从“开胸验肺”看维权现状【可编辑版】
从“开胸验肺”看维权现状从“开胸验肺”看维权现状论文摘要:农民工张海超为确诊个人患有尘肺病不惜冒生命危险开胸验肺.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农民工职业病维权问题的关注。
我国农民工职业病维权面临着工伤认定程序漫长和维权成本高等困境。
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不健全,职业病鉴定机构监管的缺失以及社会保障缺失。
若要化解农民工职业病维权困境,必须健全相关法律,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并加强政府主导作用.只有这样才可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病患者权益.关键词:职业病;困境;维权;农民工河南新密市农民张海超历经三年多职业病鉴定之路的磨难,悲愤无奈之下。
不惜开胸验肺,终于如愿以偿被确诊为职业病尘肺病。
试图通过开胸验肺来求得职业病鉴定结论的张海超事件将我国农民工职业病维权问题推向了风口尖浪。
随着河南省政府等相关部门相继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开胸验肺事件似乎已告一段落。
这一走投无路之下的举动.集中暴露了当前农民工工伤维权面临的诸多困境。
一农民工工伤认定遭遇三大拦路虎工伤认定程序漫长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或者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因遭受意外伤害、患职业病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时.劳动者本人或其遗属能够依法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这一过程包括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索赔三个主要环节。
其中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能否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关键,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是相关机构对劳动者身体和精神所受到的损害导致本人工作能力减弱状况所做的专业性的结论性意见和证明.是获得工伤补偿的关键。
张海超个人为证明自己患有尘肺病,三年来奔波于医院、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仍然无法得到其应有的鉴定证明。
他的遭遇也正是那些患有职业病的农民工的缩影。
现实中,有些农民工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不懂得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者发生212伤事故的事实由于时间的推移而无法认定。
开胸验肺案例涉及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职业病问题日益突出。
开胸验肺作为职业病诊断的一种特殊方法,因其直接涉及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结合一起典型的开胸验肺案例,探讨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地一家化工厂,员工张某在工厂从事包装工作多年。
由于工作环境恶劣,张某经常感到胸闷、咳嗽等症状。
在多家医院就诊后,医生均无法明确诊断张某的病情。
后来,张某得知自己可能患有尘肺病,于是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职业病鉴定。
鉴定委员会在审查相关证据后,认为张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患有尘肺病。
张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开胸验肺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临床表现以及医学检查结果等综合判断。
不能确诊的,应当进行医学观察。
”由此可知,开胸验肺并非职业病诊断的法定程序,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尘肺病等,开胸验肺可以作为辅助诊断手段。
2. 职业病诊断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开胸验肺过程中,若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1)用人单位是否尽到职业病防治义务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对张某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导致张某无法获得确诊。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在审查张某提供的证据后,认为其不足以证明患有尘肺病。
由“开胸验肺”与尘肺引发的思考
至关重要的。而这一切最重要就是能否得到公正 的诊 断。所 以职业病 诊断工作 开展的如何 , 从某 种角度来说 可 以反 映一 个地 区职业病 防治工作开展 的水平 ; 诊断工作开展不畅 , 可以 从 一个侧面折射 出现行体制机制 中存在 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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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4 2・
安 徽 医 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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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胸验肺" 开 与尘肺 引发的思考
张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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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倒 闭 , 使用人单位很难 以积极 的态度来配合 出具这 些证 明;
这个 “ 事实 ” 本该是 当地职业病 防治所 的职责 , , 但是 , 当地职 业病防治所非但没能证 明张海超 的“ 实” 反 而用“ 结核 ” 事 , 肺 否定 了“ 尘肺 ” 事实” 的“ 。众所周知 , 尘肺病诊 断现阶段并不 复杂 , 但是 , 郑州市职业病 防治所 却未能 诊断 出来 , 不能不 这 促使我们思考 : 职业 病 防治机 构诊 断不 认真 , 是另 有 隐 是 还 情?而且 , 在这里 我们 也能想到一些其他的问题 : 如果鉴定 机 构 出现“ 误诊 ” 的情况 怎么 办?职业病 鉴定 的准 确性 和公 平
1 制 度 流 程 的 制 约
20 0 2年 5月 1F起施行 的《 t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职业病 防治 法》 第三 十九条 规定 : 职业 病 诊断应 当省 级 以上人 民政 府 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 的医疗卫 生机构 承担 ; 四十条规定 , 劳 第 “ 动者可 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 法承担职业病
从“开胸验肺”谈职业病诊断申请的举证责任
从“开胸验肺”谈职业病诊断申请的举证责任在为期五周的社会实践过程中,在法律实务方面,我的主要工作是法律咨询(包括网络论坛会贴、电话咨询和现场接待咨询三方面)。
除此之外,还要收集或写作一些与工伤问题相关材料,其中,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在社会各界产生了巨大影响,从某种程度上推动了中国职业病立法的完善。
自此事件被报道之后,笔者一直关注该事件的发展进程,并大量收集了相关报道和评论。
“开胸验肺”事件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劳动法律案例,该事件的发展过程有很多值得人们深思和研究的东西,笔者在此只以其中一点为立足点来谈谈个人看法,并以此作为本报告内容的一部分。
河南省新密市工人张海超,2004年6月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
工作3年多后,他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他得以被鉴定,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却为其作出了“肺结核”的诊断。
为寻求真相,这位28岁的年轻人只好跑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铁心“开胸验肺”,以此悲壮之举揭穿了谎言。
(7月10日《东方今报》)张海超这一无奈的极端做法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再次使职业病的相关问题成为社会各界的焦点话题。
多数网络评论文章或者话题对职业病防治所“误诊”的相关问题进行抨击,也阐述自己对现阶段对职业病诊断的制度尤其是专门的医疗诊断机构制度的看法。
笔者在这里对其评论不再熬述,而想从职业病诊断申请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举证责任的角度来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病防治工作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在张海超被郑州职业病防治所鉴定为“肺结核”之前,当事人就多次向当地专门职业病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鉴定机构以申请材料不完整为由,拒绝其职业病鉴定的请求。
但是,当地职业病鉴定机构拒绝张海超的职业病诊断申请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是完全合法的行为。
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要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职业史、既往史;(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开胸验肺案例法律评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职业病问题日益突出。
其中,尘肺病作为一种常见的职业病,严重威胁着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健康。
在司法实践中,因尘肺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开胸验肺案例为切入点,对尘肺病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评析,以期为我国职业病防治和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0年,某钢铁公司员工王某因长期接触粉尘,出现咳嗽、胸痛等症状。
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王某患有尘肺病。
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钢铁公司支付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钢铁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的尘肺病与工作环境有关,判决钢铁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律评析(一)尘肺病诊断标准及程序1. 诊断标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尘肺病诊断标准》,尘肺病的诊断应当遵循以下标准:(1)职业接触史:劳动者有长期接触粉尘的职业经历。
(2)临床表现:劳动者出现咳嗽、胸痛、呼吸困难等症状。
(3)影像学检查:胸部X光片、CT等影像学检查显示肺纹理增粗、肺组织纤维化等。
(4)实验室检查:肺功能、血气分析等检查显示呼吸功能减退。
2. 诊断程序尘肺病的诊断程序如下:(1)劳动者向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提出诊断申请。
(2)职业病防治机构根据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诊断。
(3)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
(4)专家根据诊断标准,作出诊断结论。
(5)将诊断结论告知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责任1. 防护措施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预防尘肺病:(1)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3)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价。
(4)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
2. 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患有尘肺病而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1)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
对“开胸验肺”事件的哲学反思
对“开胸验肺”事件的哲学反思作者:罗万梅来源:《新校园·理论版》2009年第10期一、事件始末2004年8月到2007年10月,张海超在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打工。
2007年10月份,X胸片显示张海超双肺有阴影;此后经多家医院检查,诊断其患有尘肺病。
2009年1月,北京多家医院确诊其为尘肺病。
2009年5月25日,郑州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结果为“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
2009年6月,张海超主动爬上手术台“开胸验肺”。
2009年7月15日,媒体介入报道。
2009年7月23日,郑州市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否认公司有责任。
2009年7月24日,卫生部督导组介入。
2009年7月27日,确诊张海超为三期尘肺病。
河南省新密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张海超已开始申请伤残鉴定。
2009年7月28日,河南省卫生厅追究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新密市卫生防疫站等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郑州市委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2009年8月1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涉及的郑州振东耐磨材料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被处分,相关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5万元。
2009年8月13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被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
原因是此前该院诊断出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
但该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2009年8月13日,张海超被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伤残。
2009年8月14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获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
二、哲学反思1. 辩证唯物论认为:物质决定意识,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使主观符合客观。
事物运动是有规律的,要按规律办事,实事求是。
北京多家医院已确诊张海超为尘肺病。
但他工作过的企业却无视这一事实,推卸责任;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甚至误诊。
所幸,经媒体报道后,上级有关部门能实事求是,认定他为工伤,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了严肃处理。
2.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都处于因果联系的链条之中,因果联系是普遍存在的,它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
“开胸验肺”验出了最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开胸验肺”验出了最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开胸验肺”验出了最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标签: 闲散一石开胸验肺通钢事件员工跳楼[ 原创 2009-07-30 09:19:48] 作者:闲散一石此日记引用地址:/blog/trackback.do?wlog_id=1248854659119801“开胸验肺”验出了最深层次的社会问题?闲散一石最近一段时间,令人痛心的个体事件不少,有些事实在不忍再次提起。
这些事件是表面现象,其实质则是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她告诉执政者应该把握民心、顺从民意、服务民众,在改革中切莫忽视实现、维护、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让占全国绝大多数的普通老百姓不仅承担改革之初之阵痛而且更要享受改革红利。
因为他们是执政之基、力量之源、立国之本,离开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拥护,将直接危害党的执政地位,所以通过法律的、制度的、行政的等各种措施,保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确实是人民通过民主的办式在实行专政,而不是少数谋取利益的工具,上个世纪的苏联瓦解、东欧巨变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一旬之内,惊人事件知多少?不说2009年,不说整个7月份,只说7月下旬以来全国所发生的惊人事件,可以说是一个接一个。
下面仅是列举几件: 7月21日下午,广东立群模具厂员工廖世锴从宿舍四楼跳下身亡,他留下了一份“遗书”,内容为:“本人自去年12月进厂,从4月开始至今天一直上班,中间没有休息过一天,身体实在是很累,今天刚好厂里没有什么事,特想请假。
组长不批,跟他吵一架。
这个厂真逼死人,是立群模具厂把我逼死了。
”而遗书中的内容得到证实。
7月21日,海南出现了“百余民工讨薪围堵海口上邦百汇城”的新闻,讨薪民人拉着“我要吃饭,还我血汗钱”、“孩子上学,马上还钱”的横幅,事件是由于上邦百汇城的开发商海南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8家建筑公司的工程款而引起的。
“他们欠我们50多万元,已经拖欠了好长时间了,本来说好是今天上午解决的,但到了下午又说没有人来解决,我们才逼不得已这么做的。
有感于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平时作业(思考题)论题:有感于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2015年12月赵海超是一个农民工。
在劳动市场环境下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他因遭遇职业病鉴定无门,最终选择“开胸验肺”,以证明自己患上了尘肺病。
要知道,这是在多家大医院都确诊为“尘肺”病的情况下作出的选择。
倘若不是舆论广泛关注,张海超恐怕只能是千千万万个维权无门的农民工中的一份子。
其实,近年来,“开胸验肺”的远不止张海超一人。
2006年,四川威远县王成章也做过“开胸验肺”的举动。
更多类似新闻曝出的背后,折射出更深层次的社会法律问题。
回到事件本身,之所以会有“开胸验肺”这一悲剧的发生,是因为一般医院的鉴定无效,尽管这种鉴定寻常医院都可以做,但是必须到指定的鉴定部门。
张海超冒着生命危险“开胸验肺”拿到的诊断证明也不算数,到底是什么出了问题,让一个人要证明自己有病都变得这么难?“开胸验肺”看似荒唐,其实充分暴露出职业病患者维权的艰难处境,暴露了我国职业病防治体制的弊端。
尘肺病目前并非疑难病症,有经验的医生凭常规检查就可得出诊断结果,而“专业”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竟然看不出来?很多网友质疑,是诊断不认真、是漠视生命还是另有不可告人的隐情?还有,如果鉴定机构出现“误诊”的情况怎么办?职业病鉴定的准确性和公平性,究竟由谁来监管?还有,当时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存在着更多弊端。
一个职业病受害者,若想拿到一纸诊断,往往难于上青天。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职业病鉴定者,必须出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工作场所、健康档案等。
但是,让一个污染企业出于良心,自证其罪,为打工者提供有关材料,是不大可能的。
而对于拒绝提供证明的不良企业,法律也没有任何惩罚,从而给不法企业以可乘之机。
正是由于这堵制度的“高墙”,无数维权者被挡在在门外。
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修正,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案例分析:开胸验肺事件带来的思考—法律法规
案例分析:开胸验肺事件带来的思考—法律法规最近,河南新密市农民工张海涛在郑州打工回乡后,出现咳嗽、胸闷等症状,北京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而具有职业病鉴定资质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却诊断为“肺结核”。
为了证明自己的病情,他不惜到医院“开胸验肺”。
一个农民工以如此极端的方式与命运抗争,与其说是个人的无奈,不如说是社会的悲哀。
“开胸验肺”看似荒唐,却充分暴露了我国职业病防治体制之弊。
按照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然而,一个职业病受害者,若想拿到一纸诊断,往往难于上青天。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职业病鉴定者,必须出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工作场所、健康档案等。
但是,让一个污染企业出于良心,自证其罪,为打工者提供有关材料,无异于痴人说梦。
而对于拒绝提供证明的不良企业,法律竟然没有任何惩罚,从而给不法企业以可乘之机。
正是由于这堵制度的“高墙”,无数维权者被挡在门外。
其实,解决这一问题并不难,关键是如何完善法律。
例如,企业拒不提供证明者,政府和司法部门可介入调查,或者让企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样就可以大大改善农民工的维权境遇。
然而,让农民工感到寒心的,不仅是制度的冷酷,还有人心的冷酷。
职业病防治所是职业病鉴定的法定机构,理应成为维护职工健康权益的“娘家人”。
然而,在“开胸验肺”事件中,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表现却是冷若冰霜。
由于证明材料不全,张海涛始终被拒之门外。
在有关政府部门的协调下,才获得职业病鉴定资格。
其实,根据卫生部的规定,在企业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况下,职工在打工企业的胸牌、出入证、工资条、工友证明等,都可以作为职业史证明。
而这个至关重要的“维权利器”,不知为何竟然被束之高阁,任凭农民工“手无存铁”地战斗。
同时,当农民工无法靠自身力量和企业抗争时,政府部门居然无人出面交涉,而是袖手旁观。
更不可思议的是,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鉴定结论是“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
这个貌似客观而专业术语,令人如堕云雾。
开胸验肺农民工低保被取消 已引发社会争论
开胸验肺农民工低保被取消已引发社会争论3年前,为证明自己得了尘肺病,河南新密农民工张海超以“开胸验肺”的悲壮之举,获赔61.5万元,还一并拿到了“特事特办”的低保。
日前,因为有了小汽车等财产,张海超“特事特办”的低保被取消,政府回应称是“按规定办”。
张海超的低保被取消究竟是按“特事特办”还是“按规定办”,引发社会争论。
低保被取消:“开胸验肺”者发表“微博托孤”近日,张海超透露因为低保待遇被民政部门取消,加之自己的病情不断加重,按照乐观估计,自己只有4年的寿命。
为此,他现在唯一的愿望是尽快给6岁的女儿寻找一个收养家庭。
“微博托孤”的消息迅速传开,而低保待遇被取消一事更是受到广泛关注。
2004年6月,张海超进入河南一家名为“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企业打工。
2007年10月,每天都要在石头粉尘中呼吸作业数小时的他,被检查出患上了尘肺病。
由于诊断结果不被认可,维权赔偿无门,2009年6月,张海超做出了轰动一时的“开胸验肺”决定。
后因媒体和政府相关部门介入,张海超的职业病鉴定迅速得到认可,并获赔61.5万元,同时顺利享受到低保待遇。
获赔后,住在新密市刘寨镇老寨村的张海超利用赔偿款买了“一辆小汽车、一台空调和一台台式电脑”。
今年初,“被审计部门审计出有小轿车”的低保户张海超,被新密市民政局停发低保,并取消了其低保资格。
“畸形”低保:该“特事特办”还是“按规定办”面对外界的批评和质疑,新密市民政局向记者证实,取消张海超的低保“确有其事”,并称是“按规定办”。
民政局副书记张旭东表示,全市对于低保对象实行“应保尽保,应退必退”的方针,在今年4月份的一次清查中,发现张海超名下有一辆机动车,按照相关规定,不能再享受低保待遇,于是作出了取消的决定。
“郑州市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每人每月200元,从张海超目前的家庭财产来看,显然超出了这一标准。
”张旭东说,“如果将来他家的生活水平重新下降,符合救助条件,我们会重新把他纳入到低保名单里。
开胸验肺
《社会保障学》作业对农民工“开胸验肺”事件的思考姓名:孙慧华学号:X2011016对农民工“开胸验肺”事件的思考发生在河南的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充分暴露了农民工因患职业病而维权时举步维艰的现状,同时也暴露了我国职业病防治的体制之弊。
在此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个问题较为突出。
第一,相关法律法规有漏洞可钻,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分析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然而,从实际效果看,用人单位很少愿意“自证其罪”。
在切身利益面前,企业公正无从谈起,无疑,最终受苦受难的人还是我们工人自己。
第二,职工维权艰难,取证难,上诉难,社会第三方职能缺位。
没有相关社会职能机构的介入,凭个人的力量难以实现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
第三,执法监督体系不健全,执法不严。
类似个案屡屡发生,自救者时常走投无路,原本由全社会担负的自救成本,却要由一位孤苦无告的农民以“自残”的方式来进行维权。
针对以上从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提出解决措施:第一,填补相关制度漏洞,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要尽快修订与完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职业病的范围界定及其认定;工伤保险承担的主体及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严格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把以张海超为代表的工人们无奈的个人被迫自救,变成具有制度性保障的依法“他救”,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第二,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的相关筹集制度,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帮助受伤工人早日康复,并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关注度,加大社会监督体系,尽快完善职业病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职业病鉴定机构的法律监管。
同时,扩大社会第三方力量介入,更加公平、公正、高效地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开胸验肺事件带来的思考
加强工会维权职能的发挥
强化工会在职业病防治中的维权职能,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 权益方面的作用,积极为职工争取合法权益。
加强工会对企业的监督和制约,推动企业履行职业病防治责 任,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
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措施
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问题
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
一些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其对社会的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不完善
目前还没有一个完善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无法对企业进行全面、客观的评 价。
03
事件反思
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明确职业病的定义、范围、预防措施及法律责 任,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
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措施
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建立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将社会责任评价结 果与企业的经营许可、评优评先等挂钩。
加强政策引导
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
加强社会监督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监 督和评价,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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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明确农民工的权益范围和保障措施,建立农民工权益维护的救济机 制。
加强政府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监管力度,确保农民工能够获得公平的待遇和合法的劳动权益。
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推动企业 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积极履行 社会责任,重视职工的健康和权益 。
VS
“开胸验肺”与理性选择
“开胸验肺”与理性选择作者:刘文瑞来源:《管理学家》2009年第09期河南新密农民工张海超的“开胸验肺”事件,沸沸扬扬,引起舆论大哗。
道义批评和法律评论已经说得够多了,而从管理角度似乎还没有引起人们重视。
张海超在有粉尘的企业打工数年,X胸片显示出明显的尘肺症状,多家医院作出尘肺诊断。
尘肺属于职业病,按照现行法律,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职业病治疗机构作出诊断,然而,具有资质的郑州职业病防治所诊断为肺结核。
张海超无奈之下,到郑州大学一附院进行手术活检,确诊为尘肺三期。
事件曝光,有关部门开始雷厉风行地处理责任人,同时也处罚了“没有资质”的郑大一附院。
这就是事情的大概。
这样的事情,仅仅道义谴责,仅仅事后补救,难道就可以了吗?如果不能从管理机制上解决问题,类似事件会走向何方?张海超为什么要开胸验肺?不开胸行不行?有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案?稍有医疗知识都知道,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张海超大可不必受如此伤痛。
那些义愤填膺的朋友忽视了一个问题,尘肺难道就那么难以诊断?随便找个专业大夫咨询一下就不难知道,现在的医疗技术和诊断手段下,尘肺的判断是小菜一碟。
按照现有标准,仅仅用X线透视或拍片,或者CT扫描,大约有90%以上的尘肺就可以确诊。
个别疑难主要是并发有肺结核或者肿瘤等疾病,对于有并发症怀疑者,只要进行肺组织活检就可100%确诊。
而肺组织活检并不难,现在的穿刺活检,仅仅用针扎一下取样就足以提供检测样本了。
那么,放着这样简便的手段不用,非要用更痛苦、风险更大的接近于切割肿瘤式的“开胸验肺”,这个过程是哪儿发生了癌变?把这个问题交给精通理性选择理论的经济学家进行博弈分析,给定X片、CT、开胸和针刺的损益值,对病人和医生的选择列出矩阵计算,相信答案十分简单,连模型都不用建。
心算一下就能解题。
按照理性准则,肯定首选X片检查,顶多到穿刺就算彻底完结。
至于开胸,在理性选择理论来看,简直荒唐至极。
因为成本和风险小得多的穿刺,就已经能百分之百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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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保障法以“开胸验肺”事件为视角
一、“开胸验肺”事件回顾
张海超因打工期间接触到大量粉尘被诊断为尘肺病并被多家医院证实,但在职业病法定诊断机构却被诊断为肺结核。
由于诊断结果的不一致,求助无门,维权无效之时,张海超最终做出惊人之举—“开胸验肺”。
二、结合调研报告,探究“开胸验肺”事件发生维权之艰难
结合“我身边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实施分析”调研报告可知,部分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不强。
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像张海超这样的工人们在患尘肺病之后,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往往求告无门,跟别说此后的索赔。
而那些相信法律、拿生命做赌注走上司法维权之路的人,由于职业病索赔程序复杂,维权之路更难。
三、“开胸验肺”事件反映出的问题
(1)职业病鉴定监管中的缺失。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的诊断要由当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进行。
但是张海超历尽千辛万苦,在信访部门的协调下,拿到单位证明之后,郑州职防所的诊断却是“无尘肺O+期合并肺结核”。
这使得北京一些三甲医院和郑州一些大医院的诊断结果无效且不合法!职业病鉴定的准确性和公平性,究竟由谁来监管?
(2)保障劳动者维权制度的缺失。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体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自证其责;二是职业病防治所是一个垄断的诊疗机构;三是体内循环,即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和执法是一种体质
内部的循环系统。
第一个问题在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中,“自证其责”问题有所改进。
该法第48条、49条、50条规定,用人单位若拒绝自证其责,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后两个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3)《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的不足。
“得了职业病,还得单位开具证明才能鉴定”这样的规定恰恰给企业留下了能钻的空子。
四、“开胸验肺”事件发生的原因探析
(1)法律规定不健全。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这条规定,意味着患者无论在什么样的医院检查,最终,只有专病专治的职防所的鉴定才是有效、合法的,这是张海超为什么在众多医院检查之后还要去郑州市职防所诊断的原因。
(2)职防所的失责。
郑州市职防所为张海超前后诊断两次,给出了不同的诊断结果,为什么会这样?职防所作为专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有丰富的经验、专业的设备,理应有足够的能力诊断出该病。
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垄断性和缺乏竞争性,让郑州职业病防治所拥有了决定劳动者权利和利益的生杀予夺的大权。
这种权力的垄断和高度集中可能带来职防所的腐败:在维护振东公司这样的大企业利益和一个弱势农民工利益之间,维护群体利益比维护个人利益所冒的风险更少。
(3)企业的失责。
企业追求经济利益至上、忽视职工权益主动营造有利于自己的维权适应环境。
企业作为经济利益追求的行动主体,采取地方社会关系网络构建、日常管理策略、对相关维权法律的运用,来构建有利于自己的维权环境。
(二)社会力量未能发挥相关作用
工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可以看出工会不仅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对企业具有监督作用,同时在职工发生职业病伤害时,是职工权益的代表者。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或许只是个案,却折射出工人维权时的艰难与尴尬,而作为工人合法权益维护者的工会,不能也不应该袖手旁观。
该事件暴露的恰恰是我国工会作用的缺失。
社会舆论。
当前社会舆论在监督上所起的作用也日益凸显,这种力量主要以网络舆论监督出现。
网络舆论是使得事件得以公开化、透明化、公正化解决的力量。
而社会舆论发生作用的背后是人们对某种共同价值观的期望、认同。
五、解决对策
(1)允许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竞争以及允许跨区诊断。
首先是鼓励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资格。
其次是可以尝试打破地域的限制,允许申请者跨区诊断。
(2)加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监管力度。
有些时候,制度的设置虽是出于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考虑,但往往在实际的运行中,却并非如规定一般,而是出现偏差,甚至是一些“未预结局”。
因而,建议变已有规定的粗线条为细则,同时,需要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监管工作纳入到绩效考核之中。
(3)加强工作场所的监管,减少和防止尘肺病的新发。
广泛组建基层工会,增强工人的团结力量和自我保护能力。
劳动和安监部门
应该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加大执法力度,根本上改变部分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无社会保险以及违背职业安全和健康的状况。
现重大职业病事故的,还应追究监管部门的责任。
(4)构建高效率的权利救济制度。
从典型案例的解决来看,一般事件发生后通过司法途径成功处理的不多,往往是在政府行政力量介入干预下,才特事特办迅速得到赔偿或救助。
由此暴露出现行劳动安全卫生救济制度,维权成本高、耗时长、效率低,仍然滞留在行政权力主导状态。
可以合理筹资可保证筹资的安全可持续性;不断完善和优化现行司法制度,最终实现低成本、高效率地实现劳动者维权问题。
为了防止类似张海超“开胸验肺”悲剧再次发生,我们应该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合法权益,从而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参考文献:
[1]张建太. 从“开胸验肺”事件看我国工会作用的缺失[J]. 法制与社会,2009,31:227-228.
[2]廖晨歌. 关于我国农民工职业病维权困境的思考——从“开胸验肺”事件谈起[J].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3:183-186.
[3]张廉亞.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的理论思考[J]. 法制与社会,2010,32:69-70.
[4]李军. 中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路径选择:以张海涛“开胸验
肺”事件为例[J]. 经济研究导刊,2013,05:195-197.
[5]李亮辉. 从“十三连跳”到“开胸验肺”:透视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保障——以中国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发展为视角(2005年-2015年)[J].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6,10:761-765.
作者简介:
孙瑞雪(1989.09--);性别:女,籍贯:河南省濮阳市,学历:硕士,就读于天津工业大学;;研究方向: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