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胸验肺”事件的法律分析和现实解读之一.

合集下载

开胸验肺案例分析法律(3篇)

开胸验肺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开胸验肺事件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疑似吸入有害气体或粉尘,导致肺部疾病,但用人单位拒绝承认职业病,劳动者通过开胸手术来证实病情,以此争取权益的一种极端案例。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开胸验肺事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途径。

二、案例背景某钢铁厂工人张先生在工厂从事炼钢工作多年,长期接触高温、粉尘等有害环境。

近年来,张先生经常感到胸闷、咳嗽,甚至呼吸困难。

2018年,张先生被诊断为尘肺病。

然而,钢铁厂拒绝承认其职业病,并拒绝给予相应的赔偿。

为了证明自己的病情,张先生在2019年3月决定进行开胸手术。

手术后,医生从张先生的肺部取出大量粉尘,证实了其尘肺病的诊断。

张先生随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钢铁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职业病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本案中,张先生长期接触炼钢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和粉尘,导致尘肺病,符合职业病的定义。

2. 用人单位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本案中,钢铁厂未能为张先生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导致其患上尘肺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劳动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均规定,劳动者因职业病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先生通过开胸手术证实了自己的病情,有权要求钢铁厂承担赔偿责任。

4. 仲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

本案中,张先生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

四、法律途径1. 劳动仲裁本案中,张先生已通过劳动仲裁途径寻求权益保护。

对我国现行职业病认定制度的思考--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为例

对我国现行职业病认定制度的思考--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为例

对我国现行职业病认定制度的思考--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为例摘要:张海超“开胸验肺” 事件充分暴露了我国职业病认定在诊断机构的选择、鉴定申请人范围、申请诊断的期限、诊断机构的设置等方面存在严重的弊端。

因此,及时修改立法规定,完善职业病认定制度,是更好地保护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开胸验肺,现状分析,立法建议一、问题的提出2009年6月,河南省农民张海超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了开胸验肺手术,并被诊断为“尘肺合并感染三期”。

这与此前郑州市职防所做出的“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诊断结果大相径庭。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郑州市职防所是职业病鉴定的合法机构。

但这是否意味着其鉴定结果比其它医院的诊断结果更具权威性?如果鉴定机构出现误诊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职业病鉴定的准确性和公平性究竟应由谁来监管?二、我国职业病认定制度的现状分析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职业病制度的初步建立,也意味着职业病鉴定和防治工作正式纳入法制轨道。

但从张海超艰难的维权案可以看出,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和《管理办法》存在不容忽视的漏洞。

第一、选择诊断机构的规定不合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申请职业病诊断,其中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经常居住地。

按此规定, 很多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就是用人单位所在地。

与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在其所在地拥有更多的影响力和裙带关系。

如果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职业病诊断,其公正性和科学性将会受到严重质疑。

同时,当劳动者发现疾病时,往往会选择回到户籍所在地进行医治,这样就给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带来了巨大的不便。

第二、诊断申请人范围过于狭窄。

《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并没有具体界定申请人的范围。

一般情况下,职业病诊断申请都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

张海超事件卫生法学分析

张海超事件卫生法学分析

张海超事件一、事件及发展张海超,河南省新密市工人。

2004年6月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作。

2007年8月开始咳嗽,当感冒久治未愈,去医院做了胸片检查,发现双肺有阴影,诊断为尘肺病,并被多家医院证实,但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得以被鉴定,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却为其作出了“肺结核”的诊断,属于“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即有尘肺表现。

为寻求真相,张海超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铁心“开胸验肺”,以此悲壮之举揭穿了谎言。

在张海超“开胸验肺”前,郑大一附院的医生便对他坦承,“凭胸片,肉眼就能看出你是尘肺。

”在多方求助无门后,被逼无奈的张海超不顾医生劝阻,执著地要求“开胸验肺”,以此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病”。

2009年9月16日,张海超证实其已获得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各种赔偿共计615000元。

获得60余万元赔偿后,张海超开始四处奔走致力于公益事业,张海超网上工作室依托中国劳动争议网运营指导,成立了强大的工作室律师团队进行专业支持,网络工作室由张海超自己主持,对外发布自己的最新动态,感恩所有的爱心人士对他的关心和鼓励,并对需要维权帮助的朋友给予帮助和指导。

2012年12月,张海超被取消低保符合国家政策。

2013年张海超因尘肺患上气胸,同年6月28日在无锡成功换肺。

二、当事方反思(1)2009年1月6日,张海超才来到新密市防疫站查询。

他第一次看到了2007年拍的胸片,胸片上有明显的阴影。

在当地电视台的采访中,郑州市振东耐磨材料厂负责人承认,防疫站要求复检的通知并没通知张海超。

另一名负责人私下里对张海超说,“体检是公司出的钱,没有把结果告知个人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当张海超前往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求诊时,振东公司却拒绝出具有关张海超的职业健康监控档案等相关材料。

浅谈社会保障法以“开胸验肺”事件为视角2500字

浅谈社会保障法以“开胸验肺”事件为视角2500字

浅谈社会保障法以“开胸验肺”事件为视角2500字一、“开胸验肺”事件回顾张海超因打工期间接触到大量粉尘被诊断为尘肺病并被多家医院证实,但在职业病法定诊断机构却被诊断为肺结核。

由于诊断结果的不一致,求助无门,维权无效之时,张海超最终做出惊人之举—“开胸验肺”。

二、结合调研报告,探究“开胸验肺”事件发生维权之艰难结合“我身边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实施分析”调研报告可知,部分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不强。

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像张海超这样的工人们在患尘肺病之后,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往往求告无门,跟别说此后的索赔。

而那些相信法律、拿生命做赌注走上司法维权之路的人,由于职业病索赔程序复杂,维权之路更难。

三、“开胸验肺”事件反映出的问题(1)职业病鉴定监管中的缺失。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的诊断要由当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进行。

但是张海超历尽千辛万苦,在信访部门的协调下,拿到单位证明之后,郑州职防所的诊断却是“无尘肺O+期合并肺结核”。

这使得北京一些三甲医院和郑州一些大医院的诊断结果无效且不合法!职业病鉴定的准确性和公平性,究竟由谁来监管?(2)保障劳动者维权制度的缺失。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体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自证其责;二是职业病防治所是一个垄断的诊疗机构;三是体内循环,即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和执法是一种体质内部的循环系统。

第一个问题在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中,“自证其责”问题有所改进。

该法第48条、49条、50条规定,用人单位若拒绝自证其责,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后两个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3)《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的不足。

“得了职业病,还得单位开具证明才能鉴定”这样的规定恰恰给企业留下了能钻的空子。

四、“开胸验肺”事件发生的原因探析(1)法律规定不健全。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这条规定,意味着患者无论在什么样的医院检查,最终,只有专病专治的职防所的鉴定才是有效、合法的,这是张海超为什么在众多医院检查之后还要去郑州市职防所诊断的原因。

案例分析:开胸验肺事件带来的思考

案例分析:开胸验肺事件带来的思考

05
案例总结
案例概述
时间
2009年
地点
中国河南省新密市
事件经过
一位名叫张海超的青年因工作导致肺部感染,多次就医未 能确诊。为寻求真相,他到郑大一附院进行了开胸手术以 证明自己肺部的损伤。
影响
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于职业病防治、医疗公正 等问题产生了深刻反思。
案例分析总结
医疗公正问题
制度缺陷
THANKS
感谢观看
03
事件反思
劳动者权益保护
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性
开胸验肺事件凸显了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问题。职业病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 重威胁,因此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键环节。然而,开胸验肺事件反映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存在缺陷 和不足。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确保科学、公正、及时地诊断职业病,并给予劳动者应 有的赔偿和补偿。
02 建立健全工会维权机制,完善工会维权工作的制度建
设,确保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增强劳动者法律意识
03
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
高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推动企 业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关注劳动
者的健康和权益。
公正性是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灵魂。开胸验肺事件中,由于诊断程序的不公正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因此,需要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规则,确保程序的公正性,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公开与舆论监督
加强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 透明度

“开胸验肺”背后的非制度性作恶讲解

“开胸验肺”背后的非制度性作恶讲解

“开胸验肺”背后的非制度性作恶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开胸验肺”事件有了最新进展,经职业病防治专家的复诊,河南郑州市农民工张海超最终被诊断为“尘肺病”。

同时,郑州市要求市监察局对本次事件所涉及的单位和责任人展开全面调查。

我们应当为张海超赢得初步的公正结论而欣慰,尽管这是一个迟到了的、令人辛酸的公正。

也许话说得越明白就越会让人悲愤不已,事实上“尘肺病”的结论并不是张海超“开胸验肺”的直接结果,而只是舆论震惊、社会强烈关注之后众多因素叠加作用的产物。

得来一个职业病的真相,为什么如此之难,难到让一个农民工倾家荡产搭上性命为赌注,都不足以换取哪怕仅仅是一丝希望?“开胸验肺”事件固然暴露了工伤鉴定方面存在的制度性缺陷,但是制度性缺陷是否形成这一事件及其恶劣影响的全部肇因,值得我们认真加以辨析。

真正阻碍张海超维护自身健康权益的制度性缺陷有两个,一个是职业病鉴定要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的规定,另一个是本地职业病鉴定机构拥有职业病鉴定权的规定。

前者实际上是要求用人单位“自证其罪”,因此导致用人单位推脱相关义务。

后者其实是一种自我赋权和权力垄断,使得职业病鉴定很难得到有效的技术力量的制衡和监督。

这样的两个因素让农民工张海超的维权之路历尽艰辛,但在接连上访以及新密市委书记接访协调的过程中,无法申请职业病鉴定的问题实际上已经得到了突破。

而鉴定结果的公正与否,和鉴定权力垄断有一定关系,却不能说明职业病鉴定机构有歪曲鉴定结果的制度依据。

回顾一下张海超“开胸验肺”的苦难历程,有助于我们了解非制度性作恶是怎样一副面孔。

在张海超检查出自己罹患肺病之前,他工作过的耐火材料厂就已经在体检中获知了其“肺部出现阴影,需要复查治疗”的信息,但是这样的重要信息一直被隐瞒,这样的欺瞒很难说是制度使然。

多家医疗机构都诊断为尘肺病,到了真正具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那里,却被公然诊断为肺结核。

如此巨大的偏差,不是制度问题,甚至不是技术问题,只能是鉴定者的立场和良心出了问题。

开胸验肺案例涉及法律(3篇)

开胸验肺案例涉及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职业病问题日益突出。

开胸验肺作为职业病诊断的一种特殊方法,因其直接涉及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结合一起典型的开胸验肺案例,探讨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地一家化工厂,员工张某在工厂从事包装工作多年。

由于工作环境恶劣,张某经常感到胸闷、咳嗽等症状。

在多家医院就诊后,医生均无法明确诊断张某的病情。

后来,张某得知自己可能患有尘肺病,于是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职业病鉴定。

鉴定委员会在审查相关证据后,认为张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患有尘肺病。

张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开胸验肺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临床表现以及医学检查结果等综合判断。

不能确诊的,应当进行医学观察。

”由此可知,开胸验肺并非职业病诊断的法定程序,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尘肺病等,开胸验肺可以作为辅助诊断手段。

2. 职业病诊断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开胸验肺过程中,若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1)用人单位是否尽到职业病防治义务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对张某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导致张某无法获得确诊。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在审查张某提供的证据后,认为其不足以证明患有尘肺病。

对处罚“开胸验肺”医院事件的法律审视

对处罚“开胸验肺”医院事件的法律审视

王小红杨溪对处罚“开胸验肺”医院事件的法律审视3l ◆探索与争鸣对处罚“开胸验肺”医院事件的法律审视王小红杨溪摘要:将病情如实告知患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只是对张海超的临床表现作出了病情诊断而没有作出职业病诊断。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并没有规定“通报批评”这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因此,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诊断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也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关键词:开胸验肺;患者知情权;卫生行政处罚L egal Sur vey on t he Penal t y f or¨O pe n C hes t t o E xam i ne Lung¨A cci dentW ang X i aoh ong Y a ng X iA bs t r ac t:I t's a l egal dut y f or m edi ca l i nst i t ut i ons and t he per sonnel t o t e l l t he pat i ent s t hei r condi t i on f ai t h一“l y.Zhang H ai chao w as gi ven a di agnosi s by hi s cl i ni cal f eat ur es by t he Fi r s t A f f i li at ed H os pi t al of zhenzhou U-ni ver s it y,but no t di a gnose d as oc cupat i ona l di s ease,and”c i r cul at i ng a not i ce of cr i t i ci sm”does n't bel ong t o any ki nd of adm i ni st r at i ve pena l t y hfi d dow n i n ar t i ce72i n O ccupat i on D i s em e P r e vent i on and Tr eat m ent Law.Ther ef or e。

开胸验肺事件

开胸验肺事件

开胸验肺2009年,28岁的张海超,以在身体上动刀子的代价替自己维权,成为人们眼中“开胸验肺”的英雄。

可是,2013年春节之后,张海超喘不上来气儿,脸憋得发紫。

新年过了不到5天,他就躺在了病床上,至今也没有出院。

1事件简介开胸验肺事件张海超是刘寨镇农民,他从事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工作3年多后,因怀疑在工厂得了“尘肺病”,奔波于郑州、北京多家医院反复求证,而职业病法定诊断机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给出的专业诊断结果,引起他的强烈质疑。

在多方求助无门后,2009年6月22日,只有28岁的张海超被逼无奈执著要求“开胸验肺”,以此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病”日前,在相关部门的直接干预下,张海超的尘肺病终于被鉴定证实。

张海超是勇敢而可敬的。

他以近乎残酷的自戕行为,刺穿了体制的积弊,也刺痛了社会的良知。

在热血面前,制度不会永远冰冷。

倘若开胸之举能够催生体制变革,让“人人享有职业健康”纳入法治轨道,那将是中国职业病防治之大幸。

2事件经过张海超,河南新密市刘寨镇老寨村人,2004年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工作。

工作3年多后,他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他得以被鉴定。

不过,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为其作出了“无尘肺0+期合并肺结核”的诊断,引起他的质疑。

在多方求助无门后,6月22日,被逼无奈的张海超不顾劝阻“开胸验肺”寻求真相,从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反响。

为了进行职业病鉴定,劳动局、卫生局、防疫站、职业病防治所、信访办,他都去了。

张海超不是一个执拗的人,至少,生病前不是。

他说,所有的执拗都是活下去的欲望。

“没啥比生命更重要,活着不是一切的根本吗?” 他说这句话的时候,摆弄着手中的气球。

十几个气球就放在他的口袋里,他一有空就拿出来吹。

开胸之后的几天,因为没用止疼泵,张海超疼得“嗷嗷叫”。

7月3日,他的右肺被发现不张。

他现在每天需要吹气球,努力让肺张开。

有感于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

有感于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平时作业(思考题)论题:有感于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2015年12月赵海超是一个农民工。

在劳动市场环境下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他因遭遇职业病鉴定无门,最终选择“开胸验肺”,以证明自己患上了尘肺病。

要知道,这是在多家大医院都确诊为“尘肺”病的情况下作出的选择。

倘若不是舆论广泛关注,张海超恐怕只能是千千万万个维权无门的农民工中的一份子。

其实,近年来,“开胸验肺”的远不止张海超一人。

2006年,四川威远县王成章也做过“开胸验肺”的举动。

更多类似新闻曝出的背后,折射出更深层次的社会法律问题。

回到事件本身,之所以会有“开胸验肺”这一悲剧的发生,是因为一般医院的鉴定无效,尽管这种鉴定寻常医院都可以做,但是必须到指定的鉴定部门。

张海超冒着生命危险“开胸验肺”拿到的诊断证明也不算数,到底是什么出了问题,让一个人要证明自己有病都变得这么难?“开胸验肺”看似荒唐,其实充分暴露出职业病患者维权的艰难处境,暴露了我国职业病防治体制的弊端。

尘肺病目前并非疑难病症,有经验的医生凭常规检查就可得出诊断结果,而“专业”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竟然看不出来?很多网友质疑,是诊断不认真、是漠视生命还是另有不可告人的隐情?还有,如果鉴定机构出现“误诊”的情况怎么办?职业病鉴定的准确性和公平性,究竟由谁来监管?还有,当时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存在着更多弊端。

一个职业病受害者,若想拿到一纸诊断,往往难于上青天。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职业病鉴定者,必须出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工作场所、健康档案等。

但是,让一个污染企业出于良心,自证其罪,为打工者提供有关材料,是不大可能的。

而对于拒绝提供证明的不良企业,法律也没有任何惩罚,从而给不法企业以可乘之机。

正是由于这堵制度的“高墙”,无数维权者被挡在在门外。

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修正,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案例分析:开胸验肺事件带来的思考—法律法规

案例分析:开胸验肺事件带来的思考—法律法规

案例分析:开胸验肺事件带来的思考—法律法规最近,河南新密市农民工张海涛在郑州打工回乡后,出现咳嗽、胸闷等症状,北京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而具有职业病鉴定资质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却诊断为“肺结核”。

为了证明自己的病情,他不惜到医院“开胸验肺”。

一个农民工以如此极端的方式与命运抗争,与其说是个人的无奈,不如说是社会的悲哀。

“开胸验肺”看似荒唐,却充分暴露了我国职业病防治体制之弊。

按照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然而,一个职业病受害者,若想拿到一纸诊断,往往难于上青天。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职业病鉴定者,必须出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工作场所、健康档案等。

但是,让一个污染企业出于良心,自证其罪,为打工者提供有关材料,无异于痴人说梦。

而对于拒绝提供证明的不良企业,法律竟然没有任何惩罚,从而给不法企业以可乘之机。

正是由于这堵制度的“高墙”,无数维权者被挡在门外。

其实,解决这一问题并不难,关键是如何完善法律。

例如,企业拒不提供证明者,政府和司法部门可介入调查,或者让企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样就可以大大改善农民工的维权境遇。

然而,让农民工感到寒心的,不仅是制度的冷酷,还有人心的冷酷。

职业病防治所是职业病鉴定的法定机构,理应成为维护职工健康权益的“娘家人”。

然而,在“开胸验肺”事件中,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表现却是冷若冰霜。

由于证明材料不全,张海涛始终被拒之门外。

在有关政府部门的协调下,才获得职业病鉴定资格。

其实,根据卫生部的规定,在企业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况下,职工在打工企业的胸牌、出入证、工资条、工友证明等,都可以作为职业史证明。

而这个至关重要的“维权利器”,不知为何竟然被束之高阁,任凭农民工“手无存铁”地战斗。

同时,当农民工无法靠自身力量和企业抗争时,政府部门居然无人出面交涉,而是袖手旁观。

更不可思议的是,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鉴定结论是“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

这个貌似客观而专业术语,令人如堕云雾。

“开胸验肺”带血维权讲解

“开胸验肺”带血维权讲解

“开胸验肺”带血维权如果不是被迫用“开胸验肺”这样常人难以想象的方式来验证自己所患的“尘肺病”,河南省新密市28岁的年轻农民工张海超,现在可能仍然走在望不到尽头的维权路上。

为了获得必要的治疗和赔偿,曾在一家耐火砖生产企业工作数年的张海超,需要由法律认可的机构证明他患上了“尘肺病”——这是一种由于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所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职业病。

但作为法定检验机构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对他做出的“权威”诊断结果,却是“无尘肺、肺结核”。

上访、申请鉴定无果后,2009年6月,张海超下决心前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肺部活检,即开胸手术。

这是确诊尘肺病最有说服力但也是最无奈的手段。

由此,“开胸验肺”一事受到舆论的高度关注。

7月24日,卫生部派出督导调研组前往郑州。

郑州市也成立了以常务副市长胡荃为组长,由安监、卫生、劳动、监察、信访、工会和新密市政府组成的“张海超事件”处理小组。

7月26日,张海超的尘肺病终于得到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确诊,其代价,是留在胸部的一条15厘米长的刀口。

此时,距离张海超最初感到胸部不适已有漫长的两年。

在此期间,他的病情逐渐加重。

7月27日,张海超获得工伤认定。

7月28日,郑州市宣布处理有关机构的一系列责任人。

“我现在刀口恢复得差不多了,但体质不太好。

医生给我换了药方,提高免疫力。

”7月29日,张海超向《财经》记者介绍了自己的近况。

他现在正等待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伤残等级的评定,河南省医疗专家组也正在研究他的尘肺病治疗方案。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材料,尘肺病导致的肺部纤维化是不可逆的,没有根治的办法。

张海超此前已经花去了大约9万元的诊疗费用,其中“开胸验肺”就需3万元。

虽然张海超强调“企业赔付多少不是问题,主要是争一口气”,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如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业病患者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将由造成危害的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以往数据,Ⅲ期尘肺患者一年的医疗费用可能达两三万元。

开胸验肺

开胸验肺

《社会保障学》作业对农民工“开胸验肺”事件的思考姓名:孙慧华学号:X2011016对农民工“开胸验肺”事件的思考发生在河南的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充分暴露了农民工因患职业病而维权时举步维艰的现状,同时也暴露了我国职业病防治的体制之弊。

在此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个问题较为突出。

第一,相关法律法规有漏洞可钻,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分析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然而,从实际效果看,用人单位很少愿意“自证其罪”。

在切身利益面前,企业公正无从谈起,无疑,最终受苦受难的人还是我们工人自己。

第二,职工维权艰难,取证难,上诉难,社会第三方职能缺位。

没有相关社会职能机构的介入,凭个人的力量难以实现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

第三,执法监督体系不健全,执法不严。

类似个案屡屡发生,自救者时常走投无路,原本由全社会担负的自救成本,却要由一位孤苦无告的农民以“自残”的方式来进行维权。

针对以上从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提出解决措施:第一,填补相关制度漏洞,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要尽快修订与完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职业病的范围界定及其认定;工伤保险承担的主体及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严格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把以张海超为代表的工人们无奈的个人被迫自救,变成具有制度性保障的依法“他救”,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第二,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的相关筹集制度,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帮助受伤工人早日康复,并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关注度,加大社会监督体系,尽快完善职业病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职业病鉴定机构的法律监管。

同时,扩大社会第三方力量介入,更加公平、公正、高效地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开胸验肺事件带来的思考

案例分析开胸验肺事件带来的思考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企业和职工对职业病防治的意识和重视程度,增强职 工维护自身健康的法律意识。
加强工会维权职能的发挥
强化工会在职业病防治中的维权职能,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 权益方面的作用,积极为职工争取合法权益。
加强工会对企业的监督和制约,推动企业履行职业病防治责 任,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
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措施
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问题
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
一些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其对社会的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不完善
目前还没有一个完善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无法对企业进行全面、客观的评 价。
03
事件反思
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明确职业病的定义、范围、预防措施及法律责 任,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
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措施
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建立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将社会责任评价结 果与企业的经营许可、评优评先等挂钩。
加强政策引导
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
加强社会监督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监 督和评价,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明确农民工的权益范围和保障措施,建立农民工权益维护的救济机 制。
加强政府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监管力度,确保农民工能够获得公平的待遇和合法的劳动权益。
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推动企业 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积极履行 社会责任,重视职工的健康和权益 。
VS

开胸验肺案例法律评析(3篇)

开胸验肺案例法律评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职业病问题日益突出。

其中,尘肺病作为一种常见的职业病,严重威胁着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健康。

在司法实践中,因尘肺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开胸验肺案例为切入点,对尘肺病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评析,以期为我国职业病防治和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0年,某钢铁公司员工王某因长期接触粉尘,出现咳嗽、胸痛等症状。

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王某患有尘肺病。

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钢铁公司支付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钢铁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的尘肺病与工作环境有关,判决钢铁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律评析(一)尘肺病诊断标准及程序1. 诊断标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尘肺病诊断标准》,尘肺病的诊断应当遵循以下标准:(1)职业接触史:劳动者有长期接触粉尘的职业经历。

(2)临床表现:劳动者出现咳嗽、胸痛、呼吸困难等症状。

(3)影像学检查:胸部X光片、CT等影像学检查显示肺纹理增粗、肺组织纤维化等。

(4)实验室检查:肺功能、血气分析等检查显示呼吸功能减退。

2. 诊断程序尘肺病的诊断程序如下:(1)劳动者向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提出诊断申请。

(2)职业病防治机构根据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诊断。

(3)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

(4)专家根据诊断标准,作出诊断结论。

(5)将诊断结论告知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责任1. 防护措施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预防尘肺病:(1)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3)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价。

(4)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

2. 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患有尘肺病而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1)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

中国法律经典复杂案件(3篇)

中国法律经典复杂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7年,河南省新郑市某炼钢厂工人张海超在工作中连续咳嗽、胸痛,经医院检查发现肺部有阴影。

然而,由于当时医院缺乏相关检查设备,无法确诊。

张海超随后在多家医院就诊,但都未能得到确诊。

在绝望之际,他听信他人建议,决定自行开胸检查肺部,以求得到确诊。

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开胸验肺”案。

二、案件经过1. 自行开胸检查2007年10月,张海超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时,因医院缺乏相关检查设备,无法确诊其肺部阴影。

在绝望之际,张海超听信他人建议,决定自行开胸检查肺部。

他购买了手术刀、手套等简易工具,在未进行任何消毒措施的情况下,自行切开了自己的胸腔,检查了肺部。

2. 被迫离职由于开胸手术,张海超的身体状况恶化,被迫离职。

此后,他四处奔走,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

3. 社会关注2009年,张海超的遭遇被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网友们纷纷为他鸣不平,呼吁有关部门关注职业病患者的权益。

4. 法律维权在舆论的压力下,河南省新郑市卫生局于2009年11月对张海超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张海超所患疾病为尘肺病,系职业病。

随后,新郑市卫生局将此案移交给当地公安部门。

2010年2月,新郑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张海超刑拘。

在舆论的压力下,张海超被取保候审。

5. 法院审理2010年6月,新郑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张海超坚称自己开胸是出于无奈,是为了查明病情,并非故意伤害。

最终,法院判决张海超无罪。

三、案件影响1. 职业病防治法规的完善“开胸验肺”案曝光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版正式实施,进一步加强了职业病防治工作。

2. 社会关注职业病患者的权益此案引发了社会对职业病患者的广泛关注,促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公众对职业病防治的认识。

3. 法律意识的提高“开胸验肺”案使人们认识到法律在保障公民权益方面的重要性,提高了法律意识。

“开胸验肺”事件的法律分析和现实解读之一.

“开胸验肺”事件的法律分析和现实解读之一.

“开胸验肺”事件的法律分析和现实解读之一成尉冰【学科分类】民政和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法【出处】《中国律师网》【摘要】低廉的违法成本与高额的职业病治疗及工伤赔偿费用相比,会使得任何一个企业都首先选择违法。

由此令人想起马克思当年对于资本的本性的所下的著名论断。

资本的本性不会因社会主义制度而改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就是利益博弈,如果利用制度缺陷可以少出或不出成本,那是最美味丰盛的午餐,任何企业都经不起这样的诱惑。

立法并不需要超人的智慧,需要的是公开让民众有参与的机会。

让企业“自证其责”,是部门立法和闭门立法的积弊在职业病防治立法上的反映。

现实中的博弈会重复利用制度的缺陷,而且往往比制度的缺陷冷酷许多倍。

【关键词】开胸验肺;法律分析;职业病防治;制度缺陷;违法成本;资本的本性部门立法;闭门立法;部门利益;利益博弈【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职业病诊断的制度缺陷近一个月,河南农民张海超“开胸验肺”一事,经媒体报道之后引起震动。

看完媒体的报道,笔者不得不钦佩张海超的勇气和血性。

也许只有农民在走投无路的绝境下,才会用“开胸验肺”这种极其悲壮的方式,证明自己患上了职业病——尘肺病而不是肺结核。

“开胸验肺”给现行的某些制度当头一棒。

血淋淋的事实首先使职业病诊断制度的弊端暴露无遗。

《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48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对违反第32条规定的,该法在“第64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卫生事业管理实训报告之对“开胸验肺”事件的思考

卫生事业管理实训报告之对“开胸验肺”事件的思考

实训报告之对“开胸验肺”事件的思考一、案情回顾河南省新密市的农民工张海超在当地的工厂工作了三年,先后到郑州和北京多家权威医院检查,并被诊断为尘肺病。

但在职业病法定诊断机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却被诊断为肺结核。

因为这些医院都不是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所以诊断的结果无效。

在多方求助无门的情况下,张海超非常的无奈,只能去医院“开胸验肺”来证明自己的了“尘肺病”。

二、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卫生部2002年出台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职业病只能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来诊断。

这就赋予了其垄断性的话语权,一起职业病诊断都由其来界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这等于让用人单位“自证其罪”,如果有罪,就要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等责任。

这样的制度和法律规定,就说明个体如果得了职业病,他想举证是非常难的,但对于企业来说,他想逃避却非常容易。

三、问题分析1.首先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只需要证明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只要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劳动者患职业病与在本单位从事的工作因果关系,就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其次,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而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的组织等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身份分开。

最后,对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的申诉,有必要引入其他监督者和其他监督、救济方式。

2.可以。

比如对高危粉尘作业实行特殊管理,以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等;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法律构建的职业病鉴定机制合理性的缺失决定了“开胸验肺”这类事件的必然发生。

从根本上说,张海超的悲剧是由《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直接造成的,其中尤以后者为甚。

我国职业病防治体系探析——基于“开胸验肺”案例分析

我国职业病防治体系探析——基于“开胸验肺”案例分析

农 民工作为 劳 动力 市场弱 势群 体 ,其 健康 维权异 常艰 难。 《 工伤保 险条 例 》第六 十一条 规定 : “ 条例所 称职 本 工 ,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 动关 系的各种用工形式 ,各种用 工期限 的劳动者 。”根据 《 劳动合同法 》以事实用工来判定 劳动关 系存 否的原则 ,农 民工 也是 条例 中所指的职工 ,要求 企业 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便有 了稳固的法律依据。但是即 使将农 民工成功纳入到工伤保 险的保护之 中,农民工的职业
关键 词 :开胸 验 肺 ;职 业 病 防 治言
张海超是 河南省新密 市刘寨镇村 民 ,2 0 年6 ,他到 04 月 新密市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 限公 司上班 ,该厂以生产硅砖 , 耐火材料为主, 先后从事过杂工 ,破碎 ,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 的工作 。工作3 年多后,因感到不适和咳嗽 ,遂怀疑 自己得了 “ 尘肺病 ”。为了找到真相 ,他在2 年多先后进行了上百次检 查 ,具有职业病鉴定资格的河南省人 民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 都认为他所得的是尘肺病 ,但是根据我 国 《 职业病防治法 》 的规定 ,职业病鉴定应当 由省级 以上人 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 批准的医疗 卫生机构承担 ,所 以其他综合 类医院均无权鉴定 职业病 。而当地具有职业病鉴定资格 的郑卅l 市职业病防治所 给出的结论却是 “ 尘费0 期 ( 无 + 医学观察 ) 合并肺结核” , 即 “ 疑似尘肺 病” ,这让他颇为质疑 ,为此张海超 常年奔波 于郑州北京等多家大型医院反复求证 ,但是在郑 州本 地却始 终得不到承认 和赔 偿。2 0 年 6 ,他进 行了第一次开胸 验 09 月
预 防为主原 则是 现代工 伤保 腧 和职业病 踌治 工作 的基 础。职业病预防体系包括前期预 防、职业健康 监护、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危 害防护环节 。前期预防即 通过采取有效措施 ,从源头控制和消除职业性有 害因素 ,防 在确认 劳动关 系的过 程 中往往要经过 仲裁 。一审,二 审三个 阶段 。这样走完整个 法律 程序每个农 民工 大概要消耗 10 天 00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开胸验肺”事件的法律分析和现实解读之一
成尉冰
【学科分类】民政和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法
【出处】《中国律师网》
【摘要】低廉的违法成本与高额的职业病治疗及工伤赔偿费用相比,会使得任何一个企业都首先选择违法。

由此令人想起马克思当年对于资本的本性的所下的著名论断。

资本的本性不会因社会主义制度而改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就是利益博弈,如果利用制度缺陷可以少出或不出成本,那是最美味丰盛的午餐,任何企业都经不起这样的诱惑。

立法并不需要超人的智慧,需要的是公开让民众有参与的机会。

让企业“自证其责”,是部门立法和闭门立法的积弊在职业病防治立法上的反映。

现实中的博弈会重复利用制度的缺陷,而且往往比制度的缺陷冷酷许多倍。

【关键词】开胸验肺;法律分析;职业病防治;制度缺陷;违法成本;资本的本性部门立法;闭门立法;部门利益;利益博弈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职业病诊断的制度缺陷近一个月,河南农民张海超“开胸验肺”一事,经媒体报道之后引起震动。

看完媒体的报道,笔者不得不钦佩张海超的勇气和血性。

也许只有农民在走投无路的绝境下,才会用“开胸验肺”这种极其悲壮的方式,证明自己患上了职业病——尘肺病而不是肺结核。

“开胸验肺”给现行的某些制度当头一棒。

血淋淋的事实首先使职业病诊断制度的弊端暴露无遗。

《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48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对违反第32条规定的,该法在“第64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这样的处罚与承担职业病治疗及工伤赔偿的费用相比,简直是天壤之别。

企业主的违法成本低廉得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所以,尽管每年元旦振东公司都组织员工进行体检,但隐瞒体检结果却是最“聪明”的选择。

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任何一个企业的本性。

低廉的违法成本与高额的职业病治疗及工伤赔偿费用相比,会使得任何一个企业都首先选择违法。

由此令人想起马克思当年对于资本的本性的所
下的著名论断。

资本的本性不会因社会主义制度而改变。

对于违反第33条、第48条规定,拒不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的,《职业病防治法》却没有规定任何处罚措施。

同样地,2002年3月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该条规定的5种资料,都掌握在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手中,是接下来进行职业病防治并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和法律责任的第一手证据材料,是执法的基本依据。

但是,对如此重要的资料,该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法律后果和补救途径。

这样的立法,以企业主有道德良知和主动承担责任为先决条件,显得稚嫩而且温柔。

立法者在立法时让企业主“自证其责”,竟然没有想到企业主可以而且会充分利用这一漏洞,轻易地逃避责任。

在计划经济时代,这样的制度设计或许问题不大,因为劳动者可以找企业的主管部门出面施加压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就是利益博弈,如果利用制度缺陷可以少出或不出成本,那是最美味丰盛的午餐,任何企业都经不起这样的诱惑。

不提供这些资料,企业主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让劳动者咽下职业病的所有苦果。

拿不到这些资料,劳动者寻求救济的法律程序就启动不了。

让劳动者去向用人单位要这些资料,无异于与虎谋皮。

所以,张海超回振东公司拿这些资料时,他不得不每天都去,象上班一样,后来还得全家出动。

而振东公司先推搪,后不让进门,到最后干脆不承认张曾经在他们公司干过。

振东公司毫不费力的“躲闪”,导致张海超最后不得不多次上访,“并多次将新密市委市政府西大门堵住”,被新密市公安局不遗余力地进行行政拘留。

新密市公安局的作为,快、准、稳。

而导致张海超上访和堵门的原因,却没有政府部门去追究,更无从查处。

其实,要堵塞《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的漏洞并不难。

在第33条中加上“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疾病预防和控制机构备份,劳动者有权向该机构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该机构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等规定即可。

立法并不需要超人的智慧,需要的是公开让民众有参与的机会。

《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虽然没有规定一个县、区,一个地市,一个省只能设一个相应级别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应当具备的4个条件也不算高。

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完全可以授予具备条件的多家医疗机构以职业病诊断的资质,引入竞争机制。

但是,在现实中,职业病诊断机构这种参照行政序列设立的事业单位,一个县区级以上的行政区域只设一个,因为审批权掌握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从表面上看,设定“一家诊断”一是为了方便管理和监督,防止“滥诊”和“乱诊”,二是为了减少设立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财政负担。

但在实践中,却完全变了样。

“一家诊断”变成了垄断,所以出现了张海超在正规的大医院买不到治“尘肺”的药的怪事。

“一家诊断”也把人养得不思上进、不学无术。

先后经河南省胸科医院和北京协和医院、煤炭总医院等多家正规大医院诊断出的“尘肺”,再回到郑州职防所鉴定时得出的结果却是“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

在张海超再经开胸验肺证明是“尘肺”的情况下,郑州职防所还理直气壮地质疑郑州大学附一医院没有职业病诊断资质!难怪徐光春书记批示:如此草菅人命的事,法不容,理不容,情不容……
让企业“自证其责”,是部门立法和闭门立法的积弊在职业病防治立法上的反映。

以行政审批权限定“一家诊断”,则是客观上造成垄断的根源,而且无法排除部门利益作祟之嫌。

这样的制度设计,导致“开胸验肺”是迟早的事,只不过张海超是第一个有这勇气的人。

如果立法不改,张海超绝不会是最后一个“开胸验肺”的人!不信者可拭目以待。

现实中的博弈会重复利用制度的缺陷,而且往往比制度的缺陷冷酷许多倍。

【作者简介】
成尉冰,广东坚信律师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民事、公司法律等专业委员会和发展战略工作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佛山市优秀律师和法律援助专家顾问,《中国律师杂志》特约评论员。

【注释】
见《南方人物周刊》记者陈磊发自河南新密的报道《河南开胸验肺农民工口述:为省钱痛点没啥》一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