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胸验肺”背后的非制度性作恶讲解
开胸验肺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开胸验肺事件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疑似吸入有害气体或粉尘,导致肺部疾病,但用人单位拒绝承认职业病,劳动者通过开胸手术来证实病情,以此争取权益的一种极端案例。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开胸验肺事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途径。
二、案例背景某钢铁厂工人张先生在工厂从事炼钢工作多年,长期接触高温、粉尘等有害环境。
近年来,张先生经常感到胸闷、咳嗽,甚至呼吸困难。
2018年,张先生被诊断为尘肺病。
然而,钢铁厂拒绝承认其职业病,并拒绝给予相应的赔偿。
为了证明自己的病情,张先生在2019年3月决定进行开胸手术。
手术后,医生从张先生的肺部取出大量粉尘,证实了其尘肺病的诊断。
张先生随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钢铁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职业病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本案中,张先生长期接触炼钢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和粉尘,导致尘肺病,符合职业病的定义。
2. 用人单位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本案中,钢铁厂未能为张先生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导致其患上尘肺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劳动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均规定,劳动者因职业病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先生通过开胸手术证实了自己的病情,有权要求钢铁厂承担赔偿责任。
4. 仲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
本案中,张先生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
四、法律途径1. 劳动仲裁本案中,张先生已通过劳动仲裁途径寻求权益保护。
案例分析:开胸验肺事件带来的思考
05
案例总结
案例概述
时间
2009年
地点
中国河南省新密市
事件经过
一位名叫张海超的青年因工作导致肺部感染,多次就医未 能确诊。为寻求真相,他到郑大一附院进行了开胸手术以 证明自己肺部的损伤。
影响
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于职业病防治、医疗公正 等问题产生了深刻反思。
案例分析总结
医疗公正问题
制度缺陷
THANKS
感谢观看
03
事件反思
劳动者权益保护
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性
开胸验肺事件凸显了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问题。职业病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 重威胁,因此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键环节。然而,开胸验肺事件反映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存在缺陷 和不足。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确保科学、公正、及时地诊断职业病,并给予劳动者应 有的赔偿和补偿。
02 建立健全工会维权机制,完善工会维权工作的制度建
设,确保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增强劳动者法律意识
03
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
高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推动企 业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关注劳动
者的健康和权益。
公正性是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灵魂。开胸验肺事件中,由于诊断程序的不公正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因此,需要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规则,确保程序的公正性,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公开与舆论监督
加强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 透明度
开胸验肺事件始末
第49条: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 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50条:职业病病人依法 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 期检查。第51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 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第52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 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 位提出赔偿要求……等等等等。
所谓“职业病”,其实是“职业”+“病”,也就是 既要诊断鉴定“职业”,又要诊断鉴定“病”。如 今这两者都由医疗机构即职业病防治所来做,这本 身就很荒唐。看病的机构,你只管诊看疾病本身就 可以了,也就是说,你证明张海超这样的人得的是 不是“尘肺病”就行了。至于他是不是“职业”所 导致的该疾病,完全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来认定。 而现在的法律,将两者一股脑儿都集中到职业病防 治机构,导致他们拥有对一个职工是否得了“职业 病”的生杀大权;他们如果从本位利益出发,习惯 性地站在企业一边,那么结果就是可想而知了。
面对这样的“法律责任”,一些用人单位的 第一选择必然是“不让本单位‘出现’一个 职业病人”。那么,其习惯性思维往往就是: 找到捷径,利用“杠杆”原理,花小钱去把 职业病诊断机构给搞定。
张海超早已被发现肺部有问题,但检查结果被他打工的工厂 扣留。当他有了自觉症状并得到多家医院的检查确认时,他 打工的工厂拒不出具必需的检测许可,当他通过上访获得许 可后,法定诊疗单位否定了他的病情。按照程序,他染上职 业病以后,几乎只有等死一条路可走,而且按照职业病防治 机构的建议,他应当接受另一种病的治疗。 而在这背后,是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上的漏洞,这漏洞包括 职业病检查必须经过企业主的同意,而且检查必须由当地职 业病防治所进行,任何其它医疗机构,哪怕再权威的机构也 不能作出“合法诊断”。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的理论思考
鉴 定管理 办法 》 着紧 密 的联 系 。 职业 病诊 断与 鉴 定管 理办 法》 有 《
法 定的 职业 病 诊断机 构 ,职 业 病诊 断 资格 的垄 断性 和缺 乏竞 争
第三 条 : 职业 病 诊断应 当由省 级卫 生 行政 部 门批准 的医 疗卫 生 性 , 郑州 业 病防 治所拥 有 了决定 劳动者 权利 和利益 的生 杀予 “ 让 这种 权力 的垄 断和 高度 集 中可 能带来 职 防所 的腐 败 : 机构 承担 ” 这条 规定 , 。 意味 着 患者 无论 在什 么样 的 医院检 查 , 最 夺 的大权 。 终, 只有 专病 专治 的职 防所 的鉴定 才是 有效 、 合法 的, 是张海 超 在维 护振 东公 司这样 的大 企业利 益和 一个弱 势农 民工利 益之 间, 这
度 有 失公 正 。
关键 词
开 胸验肺
自主性
制度 公 正
中图分 类 号: 9 0 D 2. 5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 9(0 01.6 .2 10.5 22 1)1 90 0
张海 超“ 开胸验 肺 ” 件是 发 生在 2 0 年 6月的 一起 农 民工 可 能 : 一 , 事 09 其 是误 诊 。若 是误诊 , 那么 可 以表 明, 防所 诊 断能 力 耿 自戕 维权 事件 。 民工 张海 超 因对 郑州 市职 防所 给 自己的“ 结 有 问题 ,医生 们 的诊 断水 平欠 缺 。尘肺 作 为职 业病 中普 通 的一 农 肺
核” 的诊断 结果怀 疑 , 惜 开胸验 肺 , 不 以证 明 自己是 尘肺 的诊 断真 种 , 不难 发现 , 并 有经 验 的医生 凭胸 片 , 肉眼 就能看 出。 自2 0 且 09 相。 事情 发生 后 , 多媒体 争相 报道 , 众 引起政 府部 门注 意 , 最终 在 年 1 月起 , 海超 先后 在北 京 、 州各 大医 院看过 门诊 , 张 郑 均诊 断为 相关 部 门的干 预下 , 件得 以解 决 。 事
教学案例1:开胸验肺事件
教学案例1:开胸验肺事件【案例呈现】张海超,新密市刘寨镇老寨村村民。
曾在当地的振东耐磨材料公司上班3年,2009年1月张海超被多家医院诊断出患有“尘肺”,但由于这些医院不是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所以诊断“无用”。
由于原《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工企业“自证其罪”的规定,以及职业病鉴定机构的瓶颈限制等问题,张海超在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且郑州职业病防治所也为其作出了“合并肺结核”诊断的情况下,无奈跑到郑大一附院,“开胸验肺”以求真相。
2009年7月10日,《东方今报》独家刊发了记者申子仲采写的新闻《工人为证明患职业病坚持开胸验肺》。
这个事件被称为“开胸验肺事件”。
2009年7月15日,媒体介入报道。
7月23日,郑州市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否认公司有责任。
7月24日,卫生部督导组介入。
7月27日,确诊张海超为三期尘肺病。
河南省新密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张海超已开始申请伤残鉴定。
2009年7月28日,河南省卫生厅追究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新密市卫生防疫站等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郑州市委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2009年8月,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诊断出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并对其立案调查。
通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此举迅即引起网络舆论热潮。
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等主流媒体发表文章,称问责“开胸验肺”无助“制度尊严”,惩罚开胸验肺的医院是自取其辱。
随后,“开胸验肺”被网络疯传。
在全国媒体的集中关注下,张海超被认定为“尘肺三期”,获赔61.5万元,张家的低保问题也于当时解决。
张海超事件引起了郑州市、河南省乃至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2010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劳动者求诊无门而被迫“开胸验肺”等情况,新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开胸验肺”暴露了职业病鉴定监管之漏洞
“开胸验肺”暴露了职业病鉴定监管之漏洞2009年7月,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农民张海超为证明自己得了职业病不惜“开胸验肺”,他的不幸遭遇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多家媒体高度关注,对事件进行跟踪报道。
此事件引起卫生部高度重视,7月24日,卫生部派出专家督导组赶到郑州,督导该事件尽快解决。
一、事件回放河南省新密市工人张海超,2004年6月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
2007年下半年,他感到身体不适,主要表现为胸闷、咳嗽。
张海超先后去过郑州市二院、省胸科医院、省人民医院、北京协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数家医院检查,医生们都给出了一致的结论:职业病——尘肺。
但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他得以被鉴定,而职业病法定诊断机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却将其诊断为肺结核,张海超对此强烈质疑。
在多方求助无门后,被逼无奈的张海超不顾医生劝阻,执著地要求“开胸验肺”,以悲壮的方式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
二、“开胸验肺”引起领导高度重视(一)卫生部1. 组成联合督查调研组针对媒体报道的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尘肺病诊断事件,卫生部领导高度重视,陈竺部长、张茅书记、陈啸宏副部长作出重要批示,并责成卫生部相关司局和中国疾控中心权威专家组成联合督查调研组赴河南对该事件进行督查调研,指导地方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2. 开展现状调查卫生部决定开展全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现状调查,并将对部分省市及有关机构进行抽查,要求各地于8月31日前上报调查情况。
调查将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现状、职业病诊断工作现状、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现状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四个内容。
3. 发布新版《尘肺病诊断标准》卫生部日前发布新版《尘肺病诊断标准》,新标准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
新标准修订工作早在2007年已经开始运作,修订主要是为了改变旧版标准中的一些不便。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说明了什么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说明了什么(⼀)举证责任不合理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实际上职⼯只能从⼯作单位获取上述材料,然⽽作为⽭盾纠纷双⽅,⽤⼈单位怎么会情愿出具这些可能不利于⾃⼰的材料?从逻辑和情理上讲,⾃证其罪都是悖论的。
因⽽,职⼯申请做职业病鉴定即使付出很⼤的代价,也很难成功。
此外,《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都规定⽤⼈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但是此规定⽆法保证执⾏。
因为,第⼀,该规定的前提是诊断机构有要求,所以劳动者能否顺利获取这些资料完全取决于⽤⼈单位的态度;第⼆,虽然有关于“⽤⼈单位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的义务性规定,但是没有对应的法律责任去规制和惩戒,导致法律义务虚设;第三,对于⽤⼈单位拒绝提供“必要资料”的情形,没有提供“必要”可⾏的解决途径。
(⼆)鉴定主体范围过窄 职业病鉴定应当包括两个⽅⾯的内容:⼀是所患病症是不是职业病;⼆是所患职业病与⽤⼈单位间的因果关系。
对于第⼀⽅⾯内容的认定,并不是只有省级以上⼈民政府卫⽣⾏政部门特别批准的医疗卫⽣机构才有能⼒。
⽽第⼆个鉴定内容,更需要鉴定者具备医学和相关特殊专业知识,也并⾮只有特别批准的医疗卫⽣机构才有此能⼒。
(三)政府部门监督管理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鉴定只能由具有职业病鉴定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检查认定,但其中却缺失对职业病鉴定机构的监督规定,对不负责任的职业病鉴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也显得过轻。
此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8条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部令第24号)第18条规定,卫⽣⾏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作、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的组织等⼯作由卫⽣⾏政部门负责。
第21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承担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作。
对“开胸验肺”事件的哲学反思
对“开胸验肺”事件的哲学反思作者:罗万梅来源:《新校园·理论版》2009年第10期一、事件始末2004年8月到2007年10月,张海超在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打工。
2007年10月份,X胸片显示张海超双肺有阴影;此后经多家医院检查,诊断其患有尘肺病。
2009年1月,北京多家医院确诊其为尘肺病。
2009年5月25日,郑州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结果为“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
2009年6月,张海超主动爬上手术台“开胸验肺”。
2009年7月15日,媒体介入报道。
2009年7月23日,郑州市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否认公司有责任。
2009年7月24日,卫生部督导组介入。
2009年7月27日,确诊张海超为三期尘肺病。
河南省新密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张海超已开始申请伤残鉴定。
2009年7月28日,河南省卫生厅追究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新密市卫生防疫站等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郑州市委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2009年8月1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涉及的郑州振东耐磨材料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被处分,相关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5万元。
2009年8月13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被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
原因是此前该院诊断出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
但该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2009年8月13日,张海超被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伤残。
2009年8月14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获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
二、哲学反思1. 辩证唯物论认为:物质决定意识,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使主观符合客观。
事物运动是有规律的,要按规律办事,实事求是。
北京多家医院已确诊张海超为尘肺病。
但他工作过的企业却无视这一事实,推卸责任;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甚至误诊。
所幸,经媒体报道后,上级有关部门能实事求是,认定他为工伤,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了严肃处理。
2.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都处于因果联系的链条之中,因果联系是普遍存在的,它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
“开胸验肺”验出了最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开胸验肺”验出了最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开胸验肺”验出了最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标签: 闲散一石开胸验肺通钢事件员工跳楼[ 原创 2009-07-30 09:19:48] 作者:闲散一石此日记引用地址:/blog/trackback.do?wlog_id=1248854659119801“开胸验肺”验出了最深层次的社会问题?闲散一石最近一段时间,令人痛心的个体事件不少,有些事实在不忍再次提起。
这些事件是表面现象,其实质则是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她告诉执政者应该把握民心、顺从民意、服务民众,在改革中切莫忽视实现、维护、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让占全国绝大多数的普通老百姓不仅承担改革之初之阵痛而且更要享受改革红利。
因为他们是执政之基、力量之源、立国之本,离开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拥护,将直接危害党的执政地位,所以通过法律的、制度的、行政的等各种措施,保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确实是人民通过民主的办式在实行专政,而不是少数谋取利益的工具,上个世纪的苏联瓦解、东欧巨变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一旬之内,惊人事件知多少?不说2009年,不说整个7月份,只说7月下旬以来全国所发生的惊人事件,可以说是一个接一个。
下面仅是列举几件: 7月21日下午,广东立群模具厂员工廖世锴从宿舍四楼跳下身亡,他留下了一份“遗书”,内容为:“本人自去年12月进厂,从4月开始至今天一直上班,中间没有休息过一天,身体实在是很累,今天刚好厂里没有什么事,特想请假。
组长不批,跟他吵一架。
这个厂真逼死人,是立群模具厂把我逼死了。
”而遗书中的内容得到证实。
7月21日,海南出现了“百余民工讨薪围堵海口上邦百汇城”的新闻,讨薪民人拉着“我要吃饭,还我血汗钱”、“孩子上学,马上还钱”的横幅,事件是由于上邦百汇城的开发商海南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8家建筑公司的工程款而引起的。
“他们欠我们50多万元,已经拖欠了好长时间了,本来说好是今天上午解决的,但到了下午又说没有人来解决,我们才逼不得已这么做的。
卫生事业管理实训报告之对“开胸验肺”事件的思考
实训报告之对“开胸验肺”事件的思考一、案情回顾河南省新密市的农民工张海超在当地的工厂工作了三年,先后到郑州和北京多家权威医院检查,并被诊断为尘肺病。
但在职业病法定诊断机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却被诊断为肺结核。
因为这些医院都不是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所以诊断的结果无效。
在多方求助无门的情况下,张海超非常的无奈,只能去医院“开胸验肺”来证明自己的了“尘肺病”。
二、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卫生部2002年出台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职业病只能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来诊断。
这就赋予了其垄断性的话语权,一起职业病诊断都由其来界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这等于让用人单位“自证其罪”,如果有罪,就要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等责任。
这样的制度和法律规定,就说明个体如果得了职业病,他想举证是非常难的,但对于企业来说,他想逃避却非常容易。
三、问题分析1.首先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只需要证明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只要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劳动者患职业病与在本单位从事的工作因果关系,就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其次,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而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的组织等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身份分开。
最后,对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的申诉,有必要引入其他监督者和其他监督、救济方式。
2.可以。
比如对高危粉尘作业实行特殊管理,以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等;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法律构建的职业病鉴定机制合理性的缺失决定了“开胸验肺”这类事件的必然发生。
从根本上说,张海超的悲剧是由《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直接造成的,其中尤以后者为甚。
处罚“开胸验肺”是无能无为官员的一次公开报复.
处罚“开胸验肺”是无能无为官员的一次公开报复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张海超的要求下,于6月22日对其进行了“胸腔镜辅助小切口右肺楔形切除术,肋间神经冷冻术”,并诊断为“尘肺合并感染”。
12日,河南省卫生厅对郑大一附院进行了通报批评,并被立案调查。
(8月13日河南商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可能做梦都不会想到,已经尘埃落定的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再起波澜,自己会因为尽了医院“救死扶伤”的本分而引火烧身,一纸通报批评裹着更严厉的立案调查定论,兜头砸来。
河南省卫生厅对郑州大学第一附院通报批评的理由是,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以此作为处罚依据明显站不住脚。
郑州大学第一附院只是通过手术将张海超的病诊断为“尘肺合并感染”,并没有说是“职业病尘肺”,也没有说是由什么引起的。
对郑州大学第一附院作为“三级甲等”、全国“百佳医院”,完全有资质对“尘肺合并感染”进行诊疗,何来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建立在错误依据上的处罚通报又怎可能是正确的,合理的呢!仔细分析一下,河南省卫生厅此举虽然有秋后算账之嫌,却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开胸验肺”事件引发了社会对职业病鉴定体制之弊的大讨论,而《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不能与时俱进,是造成职业病鉴定体制之弊的主因。
修改法律与卫生部规章中的不合理部分,打破职业病防治机构对职业病鉴定的垄断坚冰,建立由多家权威医疗机构专家共同组成的“混合型”职业病鉴定复核机构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而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在回应修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提议时说,如果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完全放开,很可能出现多家有多种诊断结果的情况。
对此人们要问,美国没有政府设立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在法律上对职业病的诊断可以由任何普通执业医生、甚至家庭医生进行。
美国怎么就不怕“出现多家有多种诊断结果的情况”呢。
很显然,将“开胸验肺”事件视为个案的卫生部门根本没打算改进职业病鉴定体制的弊端。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的理论思考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的理论思考作者:张廉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2期摘要2009年6月的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发生后,引起广泛关注。
本文在概述事件经过,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的基础上,对该事件进行了反思:这一方面表明了我国人民权利意识、自主性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透露民众维权艰难,社会制度有失公正。
关键词开胸验肺自主性制度公正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69-02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是发生在2009年6月的一起农民工自戕维权事件。
农民工张海超因对郑州市职防所给自己的“肺结核”的诊断结果怀疑,不惜开胸验肺,以证明自己是尘肺的诊断真相。
事情发生后,众多媒体争相报道,引起政府部门注意,最终在相关部门的干预下,事件得以解决。
此事发生后,公众舆论汹涌如潮。
有人认为“开胸验肺”充分暴露了我国职业病防治体制之弊,有人认为开胸验肺重创社会公平,有人认为政府不作为对污染企业“明治暗放”,有人认为开胸验肺折射弱者維权的艰难……在讨论之中,法律、权利、道德、人情、责任、制度等话题无所不及,大大拓展了事件本身的意义和影响。
综合媒体等各界对事实的揭露和描述,笔者在回归事件本身的基础上,对它进行梳理,探讨它的现实意义。
一、“开胸验肺”事件的原因探析(一)法制不健全张海超事件的发生与2002年卫生部通过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着紧密的联系。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这条规定,意味着患者无论在什么样的医院检查,最终,只有专病专治的职防所的鉴定才是有效、合法的,这是张海超为什么在众多医院检查之后还要去郑州市职防所诊断的原因。
同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张海超是新密市人,公司所在地在郑州,符合规定的职防所只有郑州市职防所这一家。
张海超(开胸验肺)
• • • •
参加《鲁豫有约》访谈节目 “2009年时事沸点人物”称号 “2009年度中国正义人物”奖杯 卫生部:职业病防治应列入政府绩效考核 体系 。时间:2009年7月17日
• 总结: • 能得到61.5万元的赔偿,是特事特办 的特殊结果 。 • 得了职业病,还得单位开具证明才能 鉴定,这恰恰给企业留下了能钻的空 子。
• 细节:单位私扣“尘肺”复查通知 早在 2007年1月单位在本市卫生防疫 站为职工做过体检,当时就发现他的 肺有问题,并通知单位让他去复查。 但单位私自扣下了复查通知,一直都 没有通知他,使他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
• 结果: • 09年9月,“开胸验肺”事件尘埃落定。振 东公司和他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共615000 元。61.5万元保命钱,让其他尘肺工友羡慕 不已,他的生活质量明显提高 ,房间一台肺 功能锻炼呼吸器 ,一台主机500G的硬盘, 21英寸宽屏液晶电脑。 • 尘肺病是治不好的,只会越来越严重,张海 超期望自己能活到35岁 。
• 但我国规定,职业病只能由当地职业病防治 所鉴定,需要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由于 单位不配合,张海超无法到职防所进行鉴定 。 • 09年2月到市政府有关部门求助 ,直到5月 政府才表态,由郑州市职防所为其病情进行 鉴定 ,可结果竟然变成——肺结核,仅仅是 传染病,而非职业病。 •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6月张海超来到 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铁了心要开胸 验肺。结果打开胸部,大量粉尘,肉眼可见 。
• 工人为证明患职业病坚持开胸验肺(图)
• 过程: • 2004年6月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 班。 • 2007年下半年,感到身体不适,主要表现为 胸闷、咳嗽,他也没太在意,一直当做感冒 来治,但效果不好。 • 此后 ,张海超先后去过郑州市二院、省胸科 医院、省人民医院、北京协和医院、首都医 科大学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 数家医院检查,医生们都给出了一致的结论: 职业病——尘肺。
“开胸验肺”带血维权讲解
“开胸验肺”带血维权如果不是被迫用“开胸验肺”这样常人难以想象的方式来验证自己所患的“尘肺病”,河南省新密市28岁的年轻农民工张海超,现在可能仍然走在望不到尽头的维权路上。
为了获得必要的治疗和赔偿,曾在一家耐火砖生产企业工作数年的张海超,需要由法律认可的机构证明他患上了“尘肺病”——这是一种由于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所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职业病。
但作为法定检验机构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对他做出的“权威”诊断结果,却是“无尘肺、肺结核”。
上访、申请鉴定无果后,2009年6月,张海超下决心前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肺部活检,即开胸手术。
这是确诊尘肺病最有说服力但也是最无奈的手段。
由此,“开胸验肺”一事受到舆论的高度关注。
7月24日,卫生部派出督导调研组前往郑州。
郑州市也成立了以常务副市长胡荃为组长,由安监、卫生、劳动、监察、信访、工会和新密市政府组成的“张海超事件”处理小组。
7月26日,张海超的尘肺病终于得到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确诊,其代价,是留在胸部的一条15厘米长的刀口。
此时,距离张海超最初感到胸部不适已有漫长的两年。
在此期间,他的病情逐渐加重。
7月27日,张海超获得工伤认定。
7月28日,郑州市宣布处理有关机构的一系列责任人。
“我现在刀口恢复得差不多了,但体质不太好。
医生给我换了药方,提高免疫力。
”7月29日,张海超向《财经》记者介绍了自己的近况。
他现在正等待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伤残等级的评定,河南省医疗专家组也正在研究他的尘肺病治疗方案。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材料,尘肺病导致的肺部纤维化是不可逆的,没有根治的办法。
张海超此前已经花去了大约9万元的诊疗费用,其中“开胸验肺”就需3万元。
虽然张海超强调“企业赔付多少不是问题,主要是争一口气”,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如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业病患者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将由造成危害的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以往数据,Ⅲ期尘肺患者一年的医疗费用可能达两三万元。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说明了什么?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说明了什么?第⼀,农民⼯患职业病现象普遍,患病概率⾼。
从事采掘、建筑、纺织、制造、加⼯⽣产等劳动密集型⼯作的劳⼯,罹患职业病⼏率及严重性远⼤于其他岗位和其他⼈群。
职业病防治措施增⼤⽤⼯开销,⽤⼈单位在保障劳动者⾝⼼健康⽅⾯采取措施的积极性不⾼。
农民⼯⽣存压⼒巨⼤,在缺乏⼯作岗位的选择权的情况下会被迫接受⽤⼈单位所提供的恶劣的⼯作环境、简陋的保障措施、⾼强度的劳动。
第⼆,我国部分企业存在违反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卫⽣条件、环境和相关保障措施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第三,劳动者患职业病后维权困难。
⾸先,证明劳动合同存在的事实难。
部分⽤⼈单位拒绝与农民⼯签订正式合法的劳动合同,致使农民⼯向单位寻求赔偿时因缺乏有效⽤⼯证明,主张⽆法得到⽀持;其次,举证困难。
我国现⾏程序法对农民⼯职业病求偿举证责任的规定为从企业取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应当由卫⽣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
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职业病诊断的申请应当提供置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等资料。
其均被⽤⼈单位控制,难以取得。
张海超在取证过程中频繁遭遇挫折,只能铤⽽⾛险开胸验肺,表明我国⽬前对于职业病的鉴定和维权体系还不够健全,相关⾏政体系还不够完善;第三,职业病鉴定不及时。
职业病的形成需要漫长的过程,从遭受侵害到病发症状出现需要⽐较长的潜伏期,为劳⼯的举证和鉴定增加了难度。
第四,职业病鉴定主体范围过窄。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诊断需要由当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实⾏,整个过程复杂且繁琐,需要⽤⼈单位出具多种证明,且鉴定结果的公允性⽆法保证。
由于对有职业病鉴定资格的医院加以限定,许多医院鉴定意见的法律效⼒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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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的理论思考
LegaI Sys t em A nd Soci eht涨澎建.“开胸验肺”事件的理论思考张廉亚摘要2009年6月的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发生后,引起广泛关注。
本文在概述事件经过,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的基础上,对该事件进行了反思:这一方面表明了我国人民权利意识、自主性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透露民众维权艰难,社会制度有失公正。
关键词开胸验肺自主性制度公正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11.069.02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是发生在2009年6月的一起农民工“恤幻軎件。
农民工张海超I删I,I市职防所给自己的“肺结~”6幻验肺,以证明自己是尘肺的诊断真。
”门津意,最终在可能:其一,是误诊。
若是误诊,那么可以表明,职防所诊断能力有问题,医生们的诊断水平欠缺。
尘肺作为职业病中普通的一种,并不难发现,有经验的医生凭胸片,肉眼就能看出。
且自2009年1月起,张海超先后在北京、郑州各大医院看过门诊,均诊断为“Ⅶ击一这些可利用的资料本应引起诊断机构的重视,而职防所却~4H u防所作为专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_}I 诊断出该病。
若■■蟹雹翟藿鍪竺竺!!墅!f叁整!圭塾垒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v不公正传统伦理也传给了当代农民出身的农民工,使农民工在务了近九万元,负债累累,他负担不起捍卫自己利益甚至名誉的经工过程中甘心处于被歧视的地位,处于社会的底层。
他们比较容济代价。
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在一个国家里,法律对一个人的易忽视自身所享有的权利与权益,权利意识淡薄。
在不完善的政应有权利作出完备规定,并不等于说这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就很好策、规定等忽视或侵犯到某些个人的利益时,多数人不敢或者缺了。
在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往往有一个很大的距离。
”社会少主动意识去依据自身所享有的法定权利维护自身权益,甚至是虽赋予权利,个人却无力享有。
可悲不仅是个人的,也是社会的。
案例分析开胸验肺事件带来的思考
加强工会维权职能的发挥
强化工会在职业病防治中的维权职能,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 权益方面的作用,积极为职工争取合法权益。
加强工会对企业的监督和制约,推动企业履行职业病防治责 任,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
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措施
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问题
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
一些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其对社会的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不完善
目前还没有一个完善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无法对企业进行全面、客观的评 价。
03
事件反思
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明确职业病的定义、范围、预防措施及法律责 任,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
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措施
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建立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将社会责任评价结 果与企业的经营许可、评优评先等挂钩。
加强政策引导
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
加强社会监督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监 督和评价,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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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明确农民工的权益范围和保障措施,建立农民工权益维护的救济机 制。
加强政府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监管力度,确保农民工能够获得公平的待遇和合法的劳动权益。
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推动企业 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积极履行 社会责任,重视职工的健康和权益 。
VS
开胸验肺始末
口小 非
看。
部 门做鉴定 , 然后找单位讨说法。 从 北京 回郑 州 的火 车上 , 张海 超哭 了一路 , 怎么就能得这种病呢 !
小 伙 子患 上职 业病 尘 肺
张海 超是河南省 新密市刘寨 镇老寨
村村 民。2 0 年 6 , 04 月 他到新密 市曲梁乡
20 年 6 2 09 月 2日, 张海 超不 顾 医生 劝阻 , 铁了心要开胸 。手 术前 , 医生 问用
20 年 5 2 09 月 5日, 郑州 市 职业病 防 治 所终 于出具 了诊断证 明 , 张海超震 让 惊 的是 , 鉴定结果 是“ 无尘肺 0 期 ( + 医学
手术 一共 花费 3 万元左右 , 大多是 向
20 07年年 初拍 这张 片子 时 , 海超 的肺 张
咳嗽、 多痰 等不适症状 , 当时他还在振东 公 司上 班 。刚开 始 以为是 感 冒了 , 没 他
病诊 断 、 定需 要用 人单 位 出具 相关 证 鉴 明, 如, 譬 组织机构代码 、 职工工作时间 、
从事工种等 。 由于振东 公 司不 给开 证 明 , 张海 超
太 在意 , 但治 疗一 段时 间后没 有任 何 效
果。
就 已不 正常 了 , 议他 现在 赶快 去北 京 建
确 诊 。张海 超 听医 生这 么一说 , 都大 头
了。
20 年 l 月 , 0 7 0 张海超 从振 东公 司离
职不久 , 到郑州 市第 六人 民医院检查 , 医
生怀疑是肺结 核 , 不能确诊 , 但 建议 到大 医 院复查 。随后 , 张海 超来 到郑 州 大学
尘肺 竟然 被鉴 定 为肺 结核
张海超 来 到郑 州 市职业 病 防治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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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胸验肺”背后的非制度性作恶
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开胸验肺”事件有了最新进展,经职业病防治专家的复诊,河南郑州市农民工张海超最终被诊断为“尘肺病”。
同时,郑州市要求市监察局对本次事件所涉及的单位和责任人展开全面调查。
我们应当为张海超赢得初步的公正结论而欣慰,尽管这是一个迟到了的、令人辛酸的公正。
也许话说得越明白就越会让人悲愤不已,事实上“尘肺病”的结论并不是张海超“开胸验肺”的直接结果,而只是舆论震惊、社会强烈关注之后众多因素叠加作用的产物。
得来一个职业病的真相,为什么如此之难,难到让一个农民工倾家荡产搭上性命为赌注,都不足以换取哪怕仅仅是一丝希望?“开胸验肺”事件固然暴露了工伤鉴定方面存在的制度性缺陷,但是制度性缺陷是否形成这一事件及其恶劣影响的全部肇因,值得我们认真加以辨析。
真正阻碍张海超维护自身健康权益的制度性缺陷有两个,一个是职业病鉴定要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的规定,另一个是本地职业病鉴定机构拥有职业病鉴定权的规定。
前者实际上是要求用人单位“自证其罪”,因此导致用人单位推脱相关义务。
后者其实是一种自我赋权和权力垄断,使得职业病鉴定很难得到有效的技术力量的制衡和监督。
这样的两个因素让农民工张海超的维权之路历尽艰辛,但在接连上访以及新密市委书记接访协调的过程中,无法申请职业病鉴定的问题实际上已经得到了突破。
而鉴定结果的公正与否,和鉴定权力垄断有一定关系,却不能说明职业病鉴定机构有歪曲鉴定结果的制度依据。
回顾一下张海超“开胸验肺”的苦难历程,有助于我们了解非制度性作恶是怎样一副面孔。
在张海超检查出自己罹患肺病之前,他工作过的耐火材料厂就已经在体检中获知了其“肺部出现阴影,需要复查治疗”的信息,但是这样的重要信息一直被隐瞒,这样的欺瞒很难说是制度使然。
多家医疗机构都诊断为尘肺病,到了真正具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那里,却被公然诊断为肺结核。
如此巨大的偏差,不是制度问题,甚至不是技术问题,只能是鉴定者的立场和良心出了问题。
就在开胸之后,“大量粉尘肉眼可见”的情况下,手握鉴定权的人依然申明,只有外科肺叶切除标本和人死后的尸体解剖才能作为参考依据,“开胸验肺”被排除在依据之外。
多家医疗机构证实仅仅看胸片就能诊断的尘肺病,为什么到了职业病防治机构那里就成了肺结核,职业病鉴定的相关制度无法使鉴定者产生如此骇人的异化。
指鹿为马混淆黑白的原因,只能是制度之外的作恶。
鉴定者的中立一旦被权力或者金钱所左右,再大的偏差也不在话下,再明显的谬误也会被一口咬定为正确。
垄断的鉴定权力如此,非垄断的诊疗权力同样会如此,当鉴定者被外力所俘获的时候,无论什么样的权力都会被用于欺瞒和作恶。
对于鉴定结果失误的调查,不应当局限于对鉴定者的追究,而是要延伸到那些神秘外力的来源之处。
在不受诱惑或压力的情况下,坚持错误结论并一意孤行,这不符合基本的常识和逻辑。
对于改进和完善职业病防治制度而言,“开胸验肺”事件提供了一个标本和契机。
在完善制度之外,无论什么时候,无论针对何种问题,非制度性的作恶都应当被警惕。
再严密的制度都无法完全杜绝人性的变质和利益的作祟,只有对失职的鉴定者和他们背后指使者的惩处到位了,完善的制度才能呈现足够的力量。
否则,过分的制度依赖只能在客观上成为一种陷阱,在主观上成为一种病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