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交易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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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融通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作为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标的证券,或者作为上述两类业务担保证券的,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事宜适用本备忘录。

第三条投资者、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其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及其他证券数量,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合并计算:(一)投资者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二)证券公司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证券;(三)中证金公司通过其自有证券账户、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中证金公司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证券.上述主体与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条投资者、证券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参照适用上市公司有关权益变动和信息披露的规则。

投资者、证券公司持股数量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合并计算,其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权益变动的规则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公告、报告及其他义务.上市公司应当配合投资者、证券公司履行前款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备忘录范本及核心条款解读

上市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备忘录范本及核心条款解读

上市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备忘录范本及核心条款解读上市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备忘录范本及核心条款解读1. 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上市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备忘录的范本以及对核心条款的解读。

通过此文档,各方将能够了解备忘录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条款的意义和作用。

2. 范本2.1 范本标题上市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备忘录2.2 范本内容双方同意进行资产收购交易,根据以下条款达成协议:1. 被收购方明确出售的资产被收购方明确出售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待收购资产的清单)2. 收购价格收购价格将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如果评估结果无法达成一致,将由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 付款方式收购款项将在交易完成之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4. 完成条件双方必须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和许可;双方必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双方必须获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5. 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在交易过程中保持严格的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交易细节。

6. 损失赔偿如果一方违约导致交易,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7.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备忘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且任何争议应提交至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3. 核心条款解读3.1 收购价格收购价格是双方协商决定的,在交易完成之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结果将成为最终确定收购价格的重要依据。

如果双方对评估结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委托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保公平合理的定价。

3.2 完成条件完成条件是交易完成的前提条件。

在开始交易前,双方应确保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和许可。

同时,交易还需要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和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只有在完成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交易才能成功完成。

3.3 保密条款保密条款是为了保护交易过程中的敏感信息不被泄露给第三方。

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协议,在交易过程中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交易细节。

保密条款的目的是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避免信息泄露对交易造成不利影响。

3.4 损失赔偿损失赔偿条款规定了违约方应该承担的责任。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4.20•【文号】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施行日期】2015.04.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5年4月20日)为促进上市公司提交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上市公司关于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行为,充分揭示其影响和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一节一般规定一、上市公司发生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1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情形的交易、放弃权利、签署重大合同,以及发生《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条规定情形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备忘录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交易及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存在导致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等情形。

相关关联交易不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因关联交易导致其并表范围发生变更时,如上市公司存在对拟出售标的交易标的提供担保,或者拟购买交易标的存在关联担保等情形的,相关担保需要按关联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如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的,上市公司应当采取终止或取消相关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四、上市公司与《上市规则》10.1.4条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仅仅受同一政府部门和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但如同受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控制的,构成关联关系。

五、上市公司在办理交易和关联交易披露业务时,应同时报备上市公司交易情况概述表或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见附件1、2);如相关交易或关联交易本身或因累计计算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或借壳上市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5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审核关注要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5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审核关注要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5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审核关注
要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08.09.02
•【文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5号
•【施行日期】2008.09.0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清理并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3日)废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五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审核关注要点
为提高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工作透明度,我部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审核关注要点。

上市公司及财务顾问向我部报送重组预案信息披露文件时,应当仔细核对,按要求提供如下核对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部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和市场发展情况,对审核关注要点不定期作出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2008年9月2日。

公司并购谅解备忘录

公司并购谅解备忘录

公司并购谅解备忘录对于众多企业家和投资者们来说,公司并购一直是一种常见的策略选择,尤其是在企业拓展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财务目标的时候。

其中,进行合并和收购的过程是必不可少的。

在这个过程中,谅解备忘录是非常重要的文件,它包含了许多必须的条款和规定,是双方达成意向的基础。

什么是公司并购谅解备忘录?公司并购谅解备忘录是正在考虑进行合并或收购的双方签署的一份非约束性文件。

这个文件会记录所谓的“基本条款”,包括双方意向、交易方式和时间、收购价、风险防范等内容。

它是双方达成意向的基础协议,非最终合同。

在后续的合并与收购谈判中,谅解备忘录的条款很可能成为实质性合同的一部分,对整个交易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并购谅解备忘录的内容及要点是什么?公司并购谅解备忘录的基本条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双方意向声明:谅解备忘录应该概述交易双方的意向,包括目的、价值、战略意图和长期目标。

此外,合并的方式也应该明确,例如是资产交易、股权交易、或者其他。

2. 交易条件: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双方达成交易的条件。

必须使用标明具体数字的条件,以便估算和解决任何争议。

交易条件主要包括双方主体审核、尽职调查、股东批准、反垄断和监管审批、交割条件等。

3. 交易结构:谅解备忘录应该包含交易结构的细节。

例如,是以股票形式进行还是以现金形式进行,并且有哪些约束和限制。

如果公司收购股票,则应声明如何处理股权转让和持有人的共同承诺等。

4. 价格:谅解备忘录应该明确交易的价格。

双方应该认真考虑因为不合理的价格而造成的商业风险和交易风险。

有时候双方会同意一个固定的价格,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动态调整,根据交易完成后的实际财务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评估。

5. 资产和负债:通过细节描述双方应对时间表、资产、负债和担保义务等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合并和收购往往需要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的讨论。

在谅解备忘录中规定双方的交易条件会有助于消除未来可能存在的争议。

例如,交易完成后会有哪些负债留给卖方,谁将承担这些负担。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备忘录二号-10页文档资料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备忘录二号-10页文档资料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业务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系统”)的正式启用,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的工作流程,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保证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以及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本所发放的上市公司专区EKEY(以下简称“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电子化系统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的唯一身份证明。

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的一般规定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本所电子化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原则上,除本备忘录规定的特殊情形之外,本所不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司使用本所电子化系统提交信息披露文件时,无需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再提交“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披露申请表”、“上市公司不涉及公告信息网上披露申请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应当由专人负责,并保持其联系电话畅通。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使用EKEY,通过本所网站(http://sse)“上市公司专区”“业务办理”下的“信息披露”栏目,创建信息披露申请,并上传相应的电子文件。

电子化系统具体操作流程可参照本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操作手册》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电子化报送常见问题》。

上市公司应认真阅读和使用上述文件,及时关注其更新。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事项,严格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认真选择正确的公告类别。

上市公司在提交信息披露文件时,切勿将多个公告内容合并为一个电子文件上传;应确保公告及附件的标题与内容一致;并准确选择上传文件的披露渠道(登报、上网、报备)。

第七条以上市公司名义出具的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该文件已经经过内部审议程序及充分授权,上传时无需提供盖章页扫描件的电子文件。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三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第四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五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六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七号上市公司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八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第九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十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获准公告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第十四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十五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第十六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复牌公告第十七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第十八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第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说明: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上市公司达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的,应按照《重组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公司失去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该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任意一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财务数据10%以上的,应视为公司出售资产并参照本格式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次交易构成《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指引,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要求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备忘录范本及核心条款解读

上市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备忘录范本及核心条款解读

上市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备忘录范本及核心条款解读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的资产收购活动日益频繁。

资产收购交易备忘录作为交易过程中的重要文件,对于明确各方的意愿、初步确定交易框架以及为后续的正式协议奠定基础具有关键作用。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上市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备忘录的范本,并对其中的核心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一、交易备忘录范本甲方(收购方):公司名称: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注册地址:_____乙方(出售方):公司名称: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注册地址:_____鉴于甲方拟收购乙方拥有的特定资产,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初步意向:1、拟收购资产乙方拟向甲方出售其拥有的以下资产(以下统称“目标资产”):(1)_____资产的详细描述和清单;(2)相关的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等;(3)与目标资产相关的业务合同、客户资源等。

2、收购价格及支付方式(1)双方初步协商的收购价格为人民币_____元。

最终收购价格将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和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

(2)支付方式为:_____(例如现金支付、股票支付或两者结合等)。

3、尽职调查甲方有权对目标资产进行尽职调查,乙方应予以配合。

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法律合规、业务运营等方面。

尽职调查应在_____(具体时间)内完成。

4、排他期自本备忘录签署之日起_____(具体时长)内,乙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目标资产的出售进行谈判或达成任何协议。

5、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在本备忘录签署及后续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备忘录受_____(具体法律适用地)法律的管辖。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其他条款(1)本备忘录仅为双方的初步意向,不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2)本备忘录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具体时长)。

上市公司并购交易备忘录范本及核心交易条款最全解析

上市公司并购交易备忘录范本及核心交易条款最全解析

上市公司并购交易备忘录范本及核心交易条款最全解析本文以上市公司收购资产时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交易备忘录(意向性协议)范本为依据,讲解交易的核心条款。

本文所示内容既可以作为双方签署意向性协议(备忘录)的范本,也可以作为交易谈判时的主要谈判要点。

备注:1、备忘录(意向性协议)以楷体标注;2、标*的条款为谈判时必须确定的核心条款。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与 B 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出于各自发展战略需要,拟进行产业整合和资本合作,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本次交易的核心事项进行商议,初步形成如下备忘录供双方进一步工作使用:第一条合作意向基于双方各自提供的信息和数据,双方对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业务能力充分认可,一致看好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合作后的发展前景,认为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合作具有可行性。

第二条合作前提标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提出的要求对其既有的财务、法律等事项进行规范,使标的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对标的资产的要求。

第三条交易标的*本次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经上述规范后的标的公司【100%】的股权。

解读: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不同股权数量的考虑主要包括:其一,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收购股权比例不同,财务上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般来说,收购比例越高,对上市公司的业绩贡献越大。

其二,对标的公司治理的影响。

在没有特殊安排和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一般而言,收购超过 50% 的股权可以控制标的公司,收购超过 2/3 的股权可以实现对标的所有事项的绝对控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部分重要事项需要 2/3 股本多数决)。

其三,对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和审核等的影响。

目前上市公司进行第三方产业并购(非整体上市与非借壳),根据收购标的股权比例的不同,其可能出现三种情况:1)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2)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全现金收购;3)涉及发行股份收购。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并购交易备忘录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并购交易备忘录

股权收购交易备忘录范本备忘录各方均已经认真阅读和充分讨论本备忘录,共同起草制定并在完全理解和接受其含义的前提下签订本备忘录。

本备忘录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共同签署。

转让方:受让方:鉴于:(1)受让方系一家依据我国法律合法成立的A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法定代表人为·,意在(收购目的);(2)转让方系一家依据我国法律于·年·月·日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3)转让方合法持有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一家依据我国法律设立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为·)·的股权,且有意将其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持有(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

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形成本备忘录。

双方出于各自发展战略需要,拟进行产业整合和资本合作,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本次交易的核心事项进行商议,初步形成如下备忘录供双方进一步工作使用。

基于双方各自提供的信息和数据,双方对受让方及标的公司的业务能力充分认可,一致看好受让方和标的公司合作后的发展前景,认为受让方与标的公司的合作具有可行性。

第一条合作前提条件标的公司按照受让方及受让方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提出的要求对其既有的财务、法律等事项进行规范,使标的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受让方并购重组对标的资产的要求。

第二条交易标的本次受让方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经上述规范后的转让方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权。

第三条转让借款及支付方式本次收购,受让方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

发行股份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受让方决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之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发行价格。

现金支付与股份支付对价的比例为【**%:**%】,标的公司股东所获得的现金及股份的比例由标的公司股东内部协商确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8.05.20•【文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1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清理并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3日)废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一、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07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我部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必备文件的完整性,以及独立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中出具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三、上市公司在筹划、酝酿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按照《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最迟在向公司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前向我部提出股票连续停牌的申请,直至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复牌。

为加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管理,我部在相关股票交易时间不接受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股票停牌申请、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接收和审查。

上市公司向我部提出停牌申请时,应当提交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的停牌申请,说明停牌原因,对连续停牌期限做出明确承诺,连续停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

董事会在关于股票连续停牌的公告中应当做出如下承诺:“本公司拟在公告刊登后*天内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独立财务顾问将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并购意向书(备忘录)

公司并购意向书(备忘录)

公司并购意向书(备忘录)尊敬的合作伙伴:本公司经过认真研究和分析,现决定向贵公司提出并购意向。

特此函告,以书面形式记录我们之间的合作意向和基本条款,希望双方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并进一步开展合作。

一、合作意向1. 我公司对贵公司所属行业及市场前景表示高度认可,我们希望能够通过并购的方式深化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2. 我公司具有丰富的资金实力和运营管理经验,相信能为贵公司在未来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3. 我公司希望通过并购贵公司,在产品研发、市场拓展、品牌推广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实现业务协同效应,共同谋求发展。

二、基本条款1. 本次并购的目标是全盘收购贵公司的股权,并将其纳入我公司的管理体系。

2. 并购交易的具体金额和股权比例将在后续谈判中确定,双方将开展深入的财务审计和股权结构调整工作。

3. 双方将签订正式的并购协议,明确合作的范围、权利义务、保密条款等内容,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4. 双方将在交易完成后共同制定并实施合作计划,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合作项目的实施和落地。

三、约定事项1. 双方保证在合作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合作关系的稳定和企业形象的良好。

2. 双方承诺对本次交易及相关信息做到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3. 对于本意向书内容如有争议或解释不清之处,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提请相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综上所述,我们诚挚希望与贵公司就此次并购意向书展开深入沟通和合作,共同实现双方的战略发展目标。

期待贵公司的积极回复,共同开启并购之旅。

特此备忘。

此致敬礼公司名称日期。

上市公司并购交易备忘录

上市公司并购交易备忘录

上市公司并购交易备忘录本备忘录生效后,如XXX在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则标的公司应按照以下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盈利补偿:1)若标的公司实现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80%,则标的公司应向上市公司支付差额的50%作为盈利补偿;2)若标的公司实现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50%,则标的公司应向上市公司支付差额的100%作为盈利补偿。

第七条交易条件本次交易的完成须满足以下条件:1)标的公司完成规范审计;2)标的公司取得XXX的并购重组批文;3)上市公司取得XXX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文;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进行审议并通过;5)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各项法律文件和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保密义务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商业机密、技术机密、财务数据、客户信息等一切保密信息,均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九条违约责任如一方未能履行本备忘录的任何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

第十条其他事项本备忘录生效后,双方将继续按照本备忘录的约定,就本次交易的各项事宜进行进一步的商议和协商。

本备忘录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备忘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备忘录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文讲述了关于业绩补偿的相关事项。

在盈利承诺期内,如果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小于承诺净利润,交易对方需要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

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累积承诺净利润数-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交易总对价÷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

如果补偿股份数量大于交易对方持有的股份数量,差额部分需要以现金补偿。

补偿金额还可以根据客观事实进行调整。

在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况下,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

如果是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计算公式为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BRG Memo Template-并购业务

BRG Memo Template-并购业务

瑞银证券上市公司收购及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立项审核小组(BRG)备忘录I.基本情况简表上市公司简介:控股股东简介: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收购人/交易对方简介:交易目的及交易方案概要:II.预计时间表预计本次项目将于年月之前完成,初步拟定的时间表如下:III.立项审核流程及要点管理层收购管理层收购后,粤美的的总股本没有变,各类股份的比重也没有变,没有涉及控制权稀释、收益摊薄等问题,只是股权在两个法人实体之间的交换,这种转变的好处:这里面的“法人股”非别样的“法人股”可比,它们中的很大部分是由粤美的管理层控制的,这标志着政府淡出粤美的,经营者成为企业真正的主人。

管理层在实质上成为粤美的的第一大股东。

两次收购之后,尽管从表面上看股权转让的结果只是股权在两法人实体之间的变换,尽管看起来美托投资有限公司是作为一个法人实体成为粤美的的第一大股东的,但美托投资实际上是由粤美的的管理层和工会控制的,所以最终管理层确立了对粤美的的所有权。

粤美的管理层通过美托投资间接持有了粤美的17.3%(78%×22.19%)的法人股,粤美的的工会则间接持有粤美的4.88%(22%×22.19%)的法人股。

这时的法人股已经从简单的为一个经济实体所控制的股份,变为控制在管理层人员的手中。

在粤美的的管理层中,法人代表何享健通过美托持有了粤美的5.5%的股权(25%×22.19%),持股2690万股,按照2001年1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每星期五的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13.02元)来计,市值达到3.5亿余元。

虽然目前我国的法人股不允许上市流通,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必然是一个发展趋势。

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减少了代理成本。

管理层收购实现以后,以何享健为代表的粤美的管理层具有了双重角色:从性质上来说变原来的代理人为现在的委托人,但同时他们又在充分了解企业内部的各类信息。

虽然其他中小股东对粤美的的一些信息不是十分了解,从这个角度来说信息不对称依然存在,但第一大股东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对整个股东集体来说已经比原来进步了。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076号)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现予以转发。

一、担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的证券机构(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08]13号,以下简称《准则第2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14号,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上市公司相关的申报和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负责出具专业意见和报告,并保证其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供咨询和顾问服务、出具专业意见和报告的,双方应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立即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财务顾问履行其职责的义务、应提供的材料和责任划分等事项做出约定。

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应当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

签署保密协议后,独立财务顾问可以向上市公司调阅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尚未公开的法律文件和财务会计资料。

三、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帮助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分析重组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具体对策和建议,设计、完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指导委托人按照相关规定制作申报和信息披露文件。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指导上市公司健全决策程序,确保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充分了解重大资产重组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其应承担的相关义务、责任,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8.03.27•【文号】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施行日期】2018.03.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8年3月27日制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合同的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以下简称“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一)上市公司采购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二)上市公司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三)上市公司或本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第三条上市公司披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至少应包含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合同各方情况介绍、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议程序等事项。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合同涉及新业务、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或其他市场关注度较高的事项的,还应当披露进入新领域的原因及可行性论证情况。

第四条上市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备忘录第二条所述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提示性公告,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示媒体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项目金额、项目执行期限、中标单位、公示起止时间、中标金额、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并对获得中标通知书存在不确定性和项目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等事项进行风险提示。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XX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XX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1年3月15日制定、2011年12月30日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管理事项,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要求,制定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内幕知情人档案。

二、上市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按照本备忘录的要求及时报备内幕知情人员相关信息。

三、本备忘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我所报送相关公告文件(如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时,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见附件一),包括但不限于:(一)获悉公司被收购;(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六)公司拟披露年报、半年报;(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前述“高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数合计在6股以上(含6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10号——重组公司持续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10号——重组公司持续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10号——重组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4.01.13•【文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10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号)重组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年1月13日)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持续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一条公共媒体或市场出现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消息(以下简称“重组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并向本所提供重组传闻传播的来源,以及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相关方”)确认目前及未来三个月内是否存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回函,并发布澄清公告。

相关方的回函应当作为公告附件同时披露,并在回函中承诺对回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回函的,在回函前应向实际控制人确认是否存在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第二条上市公司确认已开始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或者相关方回函确认已开始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本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开始筹划重组的时点及相关进展情况。

第三条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确认目前尚未开始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但存在重组意向、不能确认未来三个月内是否开始筹划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在澄清公告中说明上述情况,并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同时申请股票停牌。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代表、财务顾问(如有)。

上市公司回购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市公司回购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市公司回购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市公司回购是指上市公司自愿以现金或股份方式收购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上市公司回购是一项常见的资本运作活动,旨在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股东价值,增强市场信心。

回购是一个重要的公司财务决策,涉及到多个步骤和程序。

下面是一份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细介绍了上市公司回购的全过程。

第一步:决策阶段上市公司回购计划开始于决策阶段。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充分考虑公司财务状况、股市环境和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进行回购活动。

这一阶段的目标是明确回购计划的目的、规模、时间表和预算。

第二步:公告阶段上市公司在回购计划获得董事会批准后,需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发布回购公告。

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回购计划的基本情况,包括回购的目的、执行方式、回购股份的数量、预计回购资金的来源等具体内容。

公告的目的是向广大投资者和市场传递回购计划的信息,确保公开透明。

第三步:实施阶段上市公司在公告阶段完成后,即可开始实施回购计划。

回购股份的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股东需求选择最合适的交易方式。

同时,公司需要在回购股份的过程中密切关注市场情况和股价波动,以确保回购活动的执行效果。

第四步:自愿撤销阶段上市公司可以随时自愿主动撤销或暂停回购计划。

在撤销或暂停回购计划前,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和市场公布相关通知,说明撤销或暂停的原因和影响。

自愿撤销阶段的目的是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避免可能的风险和损失。

第五步:信息披露阶段上市公司需要及时向监管机构和市场披露回购活动的结果和影响。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披露回购股份的数量、执行方式、回购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股东结构等信息。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向投资者和市场提供准确、全面的回购信息,确保市场公开透明。

上市公司回购是一项重大事项,涉及到公司财务和市场运作等多个方面。

公司管理层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投资者需求,在制定回购计划时注重风险控制和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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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交易备忘录(意向性协议)要点上市公司收购资产时,与目标公司初步形成交易的核心条款,作为进一步工作的备忘。

本文本包含合作意向、合作前提、交易标的、标的公司估值、盈利承诺等内容。

上市公司并购交易备忘录_____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与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出于各自发展战略需要,拟进行产业整合和资本合作,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本次交易的核心事项进行商议,初步形成如下备忘录供双方进一步工作使用:第1条合作意向基于双方各自提供的信息和数据,双方对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业务能力充分认可,一致看好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合作后的发展前景,认为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合作具有可行性。

第2条合作前提标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提出的要求对其既有的财务、法律等事项进行规范,使标的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对标的资产的要求。

第3条交易标的本次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经上述规范后的标的公司%的股权。

第4条标的公司估值标的公司估值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由上市公司聘请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对标的公司年、年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结合审计结果以及标的公司年、和年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由双方协商进行估值。

标的公司承诺- 年对应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元,公司预计可保持%业绩增长,预计估值约为亿元人民币。

最终价格需根据双方谈判及业绩对赌情况而定,并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5条支付方式及发行价格本次收购,上市公司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

发行股份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上市公司决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之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发行价格。

现金支付与股份支付对价的比例为 __________ %: ________ %,标的公司股东所获得的现金及股份的比例由标的公司股东内部协商确定。

无论是获得现金还是获得股份,标的公司股东均需要履行业绩对赌义务。

支付资金来源于本次重组配套募集资金。

第6条盈利承诺6.1盈利承诺标的公司承诺期为- 年,对应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元。

以上净利润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标的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保持一致;除非法律、法规规定或上市公司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否则,承诺期内,未经标的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改变标的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6.2盈利补偿在盈利承诺期内任一会计年度,如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当期实际净利润数小于当期承诺净利润数,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计算公式如下: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一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遥利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x本次交易总对价环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

如按以上方式计算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大于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届时尚未出售的股份数量时,差额部分由交易对方以现金补偿。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

6.3补偿金额的调整如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任何客观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疫情或其他天灾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等社会性事件,以及全球性的重大金融危机,导致利润补偿期间内标的公司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小于标的公司股东承诺的标的公司相应年度净利润数,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约定的补偿金额予以调整。

在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况下,通常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当补偿股份的数量及期限:6.3.1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6.3.1.1基本公式(1)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一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甘卜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x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采用现金流量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交易对方计算出现金流量对应的税后净利润数,并据此计算补偿股份数量。

此外,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对拟购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交易对方需另行补偿股份,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2)以市场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

6.3.1.2其他事项按照前述第a、b项的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量时,遵照下列原则:前述净利润数均应当以拟购买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数确定。

前述减值额为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减去期末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拟购买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会计师应当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同时说明与本次评估选取重要参数的差异及合理性,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拟购买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补偿股份数量比照前述原则处理。

拟购买资产为房地产公司或房地产类资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一次确定补偿股份数量,无需逐年计算。

6.3.1.3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当关注拟购买资产折现率、预测期收益分布等其他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防止交易对方利用降低折现率、调整预测期收益分布等方式减轻股份补偿义务,并对此发表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3.2补偿期限业绩补偿期限一般为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对于拟购买资产作价较账面值溢价过高的,视情况延长业绩补偿期限。

第7条股份锁定本次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管理层股东取得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自发行完成后36个月不通过任何渠道进行减持。

其他财务投资者所持股份按照如下约定分期解锁:股份锁定的时间根据本次发行股份时,标的公司股东除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股东之外的其他财务投资者股东按照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时间是否满12个月确定,如该等时间不足12个月,则至少锁定36个月;如该等时间已满12个月,同时考虑到业绩承诺事项,则按照至少锁定12个月、分批解锁方式处理。

即: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且标的公司当年完成业绩承诺,无需进行股份或现金补偿情形下,当上市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度、________ 年度、_______ 年《专项审核报告》后可进行分批解锁,解锁比例合计应低于累积实现净利润除以承诺期承诺净利润总额。

第8条业绩奖励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期限为3年,如在并购完成后3年,标的公司每年的利润实现情况均高于业绩承诺的金额,则可以将累计超出金额的%以现金方式作为奖励支付给标的公司的原股东及原股东认可的管理层,具体分配由标的公司的原股东决定。

第9条标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日/交割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全部由上市公司享有。

第10条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止(含当日)的过渡期间所产生的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的部分由并购后各股东按比例享有;过渡期间所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标的公司原股东按交易前持股比例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在亏损数额经审计确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

第11条业务支持与合作上市公司承诺在并购完成(股权交割完毕)后向标的公司提供管理、技术、资金、业务等方面的支持,具体事宜可以另行协商予以确认。

第12条或有债务承诺标的公司控制股东承诺在正式交易协议签订前无保留告知上市公司关于标的公司的或有债务情况和诉讼情况。

第13条收购完成后,高管团队服务规划及竞业禁止收购完成后,标的公司高管团队承诺在年月日之前在标的公司持续任职,并有义务尽力促使现有高管团队在上述期限内保持稳定,确保业务平稳过渡。

标的公司管理层股东,包括甲、乙、丙……等股东应承诺将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承诺交易完成后任职不少于 _______ 年,且离职后_________ 年内不得从事与标的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第14条收购完成后,标的公司治理标的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规范公司治理。

标的公司设董事会,包括名董事,上市公司可委派名董事。

标的公司的财务总监由上市公司派出。

上市公司同意,在董事会确立的经营目标下,由标的公司经营层做出三年规划及年度预算方案,并根据战略规划及年度目标制订管理者的绩效考核方案。

在此框架下,上市公司不干预标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保持标的公司管理团队的相对独立性。

与此同时,根据上市公司内控要求,需要对标的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每半年内部审计一次。

第15条交易涉及的税负原则上,交易各方承担各自应承担的部分。

上市公司在决定募集配套资金金额时充分考虑交易对方支付所得税款的现金需求。

第16条交易双方保证标的公司实际控制股东及管理层保证,在交易协议签署前完成标的公司的规范工作,确保标的公司在各方面合法合规经营。

标的公司控股股东作为标的公司的实际运行者,有义务与标的公司的其他股东沟通,保证积极促成本次合作。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股东及管理层保证,在对标的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初步摸底并达标的前提下,承诺将与标的公司股东签署相关协议,启动重组相关程序,并且上市公司大股东需承诺在未来涉及标的公司重组事宜的决策中投赞成票。

第17条合作启动时间及总体时间安排在各方就本次合作的主要事项达成一致并签署本备忘录后,启动合作程序,按照各方确定时间表完成重组事宜。

第18条保密条款本次合作作为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股价产生重大影响,属于上市公司未公开内幕信息,标的公司实际控制股东、管理层及知晓本合作的各方均负有保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法定义务。

双方承诺对相关合作协议条款严格保密。

第19条相关责任本备忘录仅作为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友好合作的初步原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待各方充分沟通后共同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交易协议。

具体交易事宜需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履行相关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程序,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核准。

但如果本备忘录签署方中的一方蓄意违反本备忘录造成对方重大损失,或一方无理由部分或全部终止本备忘录的履行造成对方重大损失,可能会因缔约过失责任被要求赔偿未违约一方实际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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