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企业集团公司员工离职与劳动合同解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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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员工离职与劳动合同解除制度(试行)

为规范员工离职与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加强员工劳动用工管理,更好地执行劳动合同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公司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部门主管或者人事部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与临时工提前三天,特殊岗位员工离职时间可由部门主管同员工协商一致,适当延长。

第二条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各部门主管必须约其谈话,了解员工离职的原因,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向人事部门说明离职原因。

第三条人事部门对员工离职原因应进行了解调查,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条书面辞职报告经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在核准离职日当天结清工资,方可离职。

1、生产部一线员工、试用期员工离职,由部门主管签署意见,人事部门确认。

2、在公司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的员工,原则上必须经过总经理签字确认。

3、部室人员离职,由部门主管签字,交人事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签字确认。

4、部门主管离职,由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后,呈总经理签字。

第五条公司员工离职(包括员工辞职、辞退)均需按规定日期办妥各项移交手续,交接手续必须有书面交接清单。

5、未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的员工,其离职工资由财务按照正常工资结算办法结算,并在结算工资中扣除由于员工未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离职人员办妥工作移交手续后,必须填写《员工离职结算单》,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财务部门根据《员工离职结算单》给予结算工资。

第七条合同期满员工离职的,必须出具不愿续签合同的书面声明后,方可办理离职结算。

第八条员工未按规定提前提出书面辞职报告或者没有按照规定日期离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并在结算工资时给予扣除。

第九条离职人员办理完所有离职结算后,财务部门应开具《离职结算回馈条》,离职人员携该条到人事部门领取《员工离职出门单》,离厂时交至门卫室,门卫室凭单放行。

第十条员工离职当月,人事部门应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停保手续,财务部门应自离职人员离职当月起,停发离职人员一切补贴补助及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后,又要求返回公司工作的,人事部门应详细了解其原因及离厂经历后,可以视同新进人员予以继续录用,工资待遇等重新确定,与原待遇无关,但可免试用期;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离职者或没有按照规定离职者,一律不得再录用。

第十二条员工在公司期间的一切工作资料归公司所有,由人事部门管理;人事资料自员工离职后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三条员工办理完所有离职手续后,人事部门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书。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此页无正文)

XX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01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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