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地灾中心)202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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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试行)
2020-5-17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中心 2020年5月17日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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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规范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验收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按照湖北 省自然资源厅的要求,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编制:
• 气象风险预警、“群专结合”监测预警及区域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和信息 化建设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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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共7条:第1条至第7条)
• 第六条 【标准】项目验收采取百分制综合评分,按照各类别项目的质量管理要求 和评定标准进行综合评分,治理工程项目、专业监测预警项目(含三峡库区、丹 江口库区专项)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级别,7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 小于70分的为不合格。
• (四)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调查评价项目由省地质局组织初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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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验收组织 (共4条:第8条至第11条)
• 第十条 【程序】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 • (一)负责竣工验收的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一般按专业和回避原则从湖北省地质专家库中
选取5-7名专家,组织成立项目验收专家组; • (二)负责竣工验收的部门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准备验收工作; • (三)项目验收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评审,形成验收意见和结论; • (四)被验收单位对验收意见书签署意见; • (五)形成项目验收意见书。 • 第十一条 【后续管理】项目验收合格后,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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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共7条:第1条至第7条)
•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湖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综合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综合体系建设资金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等,结合实际制定 本细则。
③ 及时性原则。本细则编制工作于2019年底完成编制并通过验收,为省自然资源厅下一 步项目验收工作及时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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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实施细则主要有9个章节,49条内容和16个附表附件。 覆盖了湖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的五大类工程:
• 第二条 【范围】本细则所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和省级财 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主要包括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治理与搬 迁避让、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 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从其相关规定。
• 省级以下地方财政支持或其他社会资金开展项目的竣工验收参照执行。
• (二)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项 目的初步验收,负责本辖区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及三峡库区和丹江口库区专项项 目进行最终验收;
• (三)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监测预警、工程治理、 搬迁避让、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及三峡库区和丹江口库区专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治理与搬迁避让、能力建设与信息化建设项目
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类工程的验收阶段、条件、程序等相关要求。 实施细则依据相关法规规范、技术要求和项目验收现行实施细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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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验收组织 调查评价项目验收 监测预警项目验收 治理工程验收 搬迁避让项目验收 能力建设与信息化 建设项目验收 监督管理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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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共7条:第1条至第7条)
• 第三条 【依据】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的验收,一般以单独立项的项目 为单位,以审批有效的设计或工作方案、绩效目标、项目任务合同或委托书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
• 第四条 【条件】验收的项目必须完成规定的任务,项目质量、资料档案达到有关 标准与规定要求,完成了项目竣工决(结)算、专项资金财务审计或投资评审, 实现了项目预期的绩效目标,通过了实施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绩效考核自评和 自验收。
① 现实性原则。本细则编制过程中,立足当前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状和防治形势,结 合全省政府机构改革后的工作实际,注重编制工作具有现实意义。
② 实用性原则。注重规范项目的验收管理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明确各层次组织实 施机构的职责与分工,规范项目管理行为、管理工作程序、评定标准等,为项目质量与验收管 理提供理论依据。
• 第八条 【申请】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会同监理单位或主管单位进行质量自评定和自验收, 自验合格并完成存在问题整改后,向负责验收的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 第九条 【职责】各类项目验收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开展,具体职责 如下:
• (一)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省级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对所 有纳入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的项目进行抽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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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共7条:第1条至第7条)
• 第五条 【验收阶段】调查评价项目验收分为野外验收、成果审查、项目初步验收和 最终验收。
• 专业监测预警、治理与搬迁避让及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专项项目验收分为两个阶 段进行,即在项目实施完成之后先进行初步验收,试运行一个水文年后进行竣工最 终验收。
• 其他类别的项目各阶段验收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大 于等于90分的为优秀,80(含)~90分的为良好,60(含)~80分的为合格, 小于60分的为不合格。
• 第七条 【原则】项目验收坚持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分类实施、确保质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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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验收组织 (共4条:第8条至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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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规范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验收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按照湖北 省自然资源厅的要求,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编制:
• 气象风险预警、“群专结合”监测预警及区域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和信息 化建设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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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共7条:第1条至第7条)
• 第六条 【标准】项目验收采取百分制综合评分,按照各类别项目的质量管理要求 和评定标准进行综合评分,治理工程项目、专业监测预警项目(含三峡库区、丹 江口库区专项)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级别,7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 小于70分的为不合格。
• (四)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调查评价项目由省地质局组织初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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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验收组织 (共4条:第8条至第11条)
• 第十条 【程序】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 • (一)负责竣工验收的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一般按专业和回避原则从湖北省地质专家库中
选取5-7名专家,组织成立项目验收专家组; • (二)负责竣工验收的部门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准备验收工作; • (三)项目验收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评审,形成验收意见和结论; • (四)被验收单位对验收意见书签署意见; • (五)形成项目验收意见书。 • 第十一条 【后续管理】项目验收合格后,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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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共7条:第1条至第7条)
•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湖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综合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综合体系建设资金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等,结合实际制定 本细则。
③ 及时性原则。本细则编制工作于2019年底完成编制并通过验收,为省自然资源厅下一 步项目验收工作及时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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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实施细则主要有9个章节,49条内容和16个附表附件。 覆盖了湖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的五大类工程:
• 第二条 【范围】本细则所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和省级财 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主要包括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治理与搬 迁避让、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 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从其相关规定。
• 省级以下地方财政支持或其他社会资金开展项目的竣工验收参照执行。
• (二)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项 目的初步验收,负责本辖区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及三峡库区和丹江口库区专项项 目进行最终验收;
• (三)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监测预警、工程治理、 搬迁避让、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及三峡库区和丹江口库区专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治理与搬迁避让、能力建设与信息化建设项目
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类工程的验收阶段、条件、程序等相关要求。 实施细则依据相关法规规范、技术要求和项目验收现行实施细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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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验收组织 调查评价项目验收 监测预警项目验收 治理工程验收 搬迁避让项目验收 能力建设与信息化 建设项目验收 监督管理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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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共7条:第1条至第7条)
• 第三条 【依据】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的验收,一般以单独立项的项目 为单位,以审批有效的设计或工作方案、绩效目标、项目任务合同或委托书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
• 第四条 【条件】验收的项目必须完成规定的任务,项目质量、资料档案达到有关 标准与规定要求,完成了项目竣工决(结)算、专项资金财务审计或投资评审, 实现了项目预期的绩效目标,通过了实施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绩效考核自评和 自验收。
① 现实性原则。本细则编制过程中,立足当前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状和防治形势,结 合全省政府机构改革后的工作实际,注重编制工作具有现实意义。
② 实用性原则。注重规范项目的验收管理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明确各层次组织实 施机构的职责与分工,规范项目管理行为、管理工作程序、评定标准等,为项目质量与验收管 理提供理论依据。
• 第八条 【申请】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会同监理单位或主管单位进行质量自评定和自验收, 自验合格并完成存在问题整改后,向负责验收的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 第九条 【职责】各类项目验收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开展,具体职责 如下:
• (一)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省级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对所 有纳入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的项目进行抽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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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共7条:第1条至第7条)
• 第五条 【验收阶段】调查评价项目验收分为野外验收、成果审查、项目初步验收和 最终验收。
• 专业监测预警、治理与搬迁避让及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专项项目验收分为两个阶 段进行,即在项目实施完成之后先进行初步验收,试运行一个水文年后进行竣工最 终验收。
• 其他类别的项目各阶段验收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大 于等于90分的为优秀,80(含)~90分的为良好,60(含)~80分的为合格, 小于60分的为不合格。
• 第七条 【原则】项目验收坚持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分类实施、确保质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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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验收组织 (共4条:第8条至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