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鉴定机构名称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采集规范第3部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采集》
ICS35.240.99R 85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946.3—2011道路交通管理信息采集规范第3部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采集Specification for road traffic management information collection一Part 3 :Road traffic accident handling information collection2011-07-18发布2011-07-18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信息采集 (1)2.1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信息采集 (1)2.2 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信息采集 (3)2.3 道路交通事故受案登记信息采集 (5)2.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结果信息采集 (6)2.5 道路交通事故人员处理结果信息采集 (6)前言GA/T946《道路交通管理信息采集规范》分为六个部分:——第1部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信息采集和签注;——第2部分:机动车登记信息采集和签注;——第3部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采集;——第4部分:道路交通违法处理信息采集;——第5部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信息采集;——第6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辅助信息采集。
本部分为GA/T946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
本部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起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江海龙、许卉莹、陈学浩、季君、唐礼虎、周建宁。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采集规范第3部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采集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基本信息、人员信息、受案登记信息、处理结果信息等的采集项目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的采集。
2 信息采集2.1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信息采集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信息采集项目和要求见表1。
表1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信息采集项目和要求表1(续)表1(续)2.2 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信息采集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信息采集项目和要求见表2。
鉴定交通事故的机构都有哪些
鉴定交通事故的机构都有哪些1、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2、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3、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4、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5、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6、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7、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8、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不管交通事故是造成了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此时都需要实际作出鉴定,确定造成的损害情况,然后才能据此作出相应的赔偿。
但现实中不是随便找一家机构就能进行鉴定的,这样只会让鉴定结果不被认可。
那具体而言鉴定交通事故的机构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鉴定交通事故的机构都有哪些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治理办法》的有关划定,交通事故检修、鉴定要实行专业化,即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修,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为使交通事故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可以依法成立专门机构,并主要承担事故调查所需要的鉴定;为使案件处理公正、公平,伤残评定、车辆评估、司法精神病鉴定可以由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承担。
同时,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存案,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对符合前提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应予以宣布,办案单位可以向当事人先容这些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二、交通伤残鉴定人有哪些权利义务?1、评定人权利(1)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2)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3)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4)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2、评定人义务(1)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2)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3)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4)保守案件秘密;(5)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6)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北京博厚建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许桂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博厚建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许桂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29【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95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京徐晨石煜【审理法官】孙京徐晨石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博厚建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桂珍【当事人】北京博厚建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桂珍【当事人-个人】许桂珍【当事人-公司】北京博厚建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滨才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许微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滨才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许微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滨才许微【代理律所】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博厚建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许桂珍【本院观点】因许桂珍未提起上诉,故本案二审围绕建满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许桂珍未提起上诉,故本案二审围绕建满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建满公司主张许桂珍受伤系其自行不慎或第三人原因所致的观点是否成立。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司法鉴定名录天平中心
1648977
30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痕迹鉴定(限交通事
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 所
故),法医临床鉴定(听觉功能鉴定和性功
能鉴定除外)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25号 12号楼01座
01067850110,01067850110(传
真)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性功能鉴定
31
除外) 声像资料鉴定(限于电子数据鉴 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
38
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 法鉴定中心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性功能鉴 定除外)、痕迹鉴定(限于指印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限于电子数据鉴定)
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 楼3层301-06
010-53518176
39
北京华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 鉴定所
法医物证鉴定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东滨河路4号5号院 010-82739110
40 北京国盾信息中心司法鉴定 所
声像资料鉴定(限于电子数据)
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 师范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1015、 010-62202766
1201房间
41 北京汇正卓越科技有限公司 法医临床鉴定(视觉功能鉴定、听觉功能 北京市房山区文水家园6幢1-2层1-01 010-60345502
司法鉴定所
鉴定、性功能鉴定除外)
42
北京迪安法润鉴定技术有限 公司司法鉴定所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视觉功能 鉴定、听觉功能鉴定、性功能鉴定除外)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号3号楼轻苑大 厦808室
010-62958879
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
010-62716904
9
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 文书鉴定(污损文件鉴定和文书制作时间
【参考文档】张硕交通肇事一案word版本 (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张硕交通肇事一案张硕交通肇事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昌刑初字第97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硕,男,22岁(1986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出生地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北京方正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顾问,住(略)。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X年8月29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天槐,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1X]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硕犯交通肇事罪,于201X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被告人张硕自愿认罪,根据本院建议,控辩双方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宝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硕及其辩护人王天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硕于201X年8月16日13时35分许,驾驶马自达轿车(新车、无牌照)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回南路鼎峰公司门口处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李志静(女、24岁)撞出,造成李志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X年8月24日死亡。
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张硕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硕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硕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愿意尽最大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硕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X年8月16日13时35分许,被告人张硕驾驶马自达轿车(新车、无牌照)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回南路鼎峰公司门口处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李志静(女、24岁)撞出,造成李志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X年8月24日死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等与牛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等与牛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87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军华白松刘慧慧【审理法官】王军华白松刘慧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牛振平;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当事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牛振平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当事人-个人】牛振平【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纪磊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刘巍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纪磊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刘巍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纪磊刘巍【代理律所】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被告】牛振平;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无过错回避鉴定意见反证证明力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大兴区医院在对牛某某的医疗行为过程中只告知实施手术为子宫内膜癌分期手术,未详细向牛某某告知手术切除的范围,大兴区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侵犯了牛某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与李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与李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05【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85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永钢陈伟丁少芃【审理法官】张永钢陈伟丁少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肿瘤医院(北京大学肿瘤医院);李维强【当事人】北京肿瘤医院(北京大学肿瘤医院)李维强【当事人-个人】李维强【当事人-公司】北京肿瘤医院(北京大学肿瘤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魏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宋达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孙凯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宋达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孙凯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旻宋达宇孙凯【代理律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北京肿瘤医院(北京大学肿瘤医院)【被告】李维强【本院观点】根据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肿瘤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责任比例问题。
【权责关键词】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肿瘤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责任比例问题。
李维强因穿刺诊断甲状腺癌入住肿瘤医院,经初步诊断为甲状腺癌,并行手术,术后李维强出院诊断为甲状腺良性病变。
关于肿瘤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李维强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问题属于医疗专业性问题,故一审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表明,术中对组织的冰冻病理切片检查有助于减少误差,肿瘤医院在术中未采取冰冻检查,在术中检查未见淋巴结异常,也未对淋巴结进行冰冻病理检查下清扫了左侧颈部淋巴结,存在不足,存在未尽注意义务过失,该过错与李维强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
李满春、四川省志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满春、四川省志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05【案件字号】(2022)冀08民终7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亚平祝宝森张智慧【审理法官】李亚平祝宝森张智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满春;四川省志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农牧林业和水务局;韩玉营;曹凤雪;王立军;王彦林;李国;王立国;高树利【当事人】李满春四川省志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农牧林业和水务局韩玉营曹凤雪王立军王彦林李国王立国高树利【当事人-个人】李满春韩玉营曹凤雪王立军王彦林李国王立国高树利【当事人-公司】四川省志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农牧林业和水务局【代理律师/律所】崔斌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何杰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胡雷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孙湘怡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王连明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鞠潍北京市雨仁(承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斌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何杰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胡雷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孙湘怡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王连明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鞠潍北京市雨仁(承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斌何杰胡雷孙湘怡王连明鞠潍【代理律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雨仁(承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满春;四川省志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农牧林业和水务局;韩玉营;曹凤雪;王立军;王彦林;李国;王立国;高树利【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共同诉讼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李峰与荣艳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峰与荣艳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9【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100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松刁久豹王军华【审理法官】白松刁久豹王军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峰;北京积水潭医院;荣艳波【当事人】李峰北京积水潭医院荣艳波【当事人-个人】李峰荣艳波【当事人-公司】北京积水潭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朱彩红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郑健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彩红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郑健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彩红郑健【代理律所】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峰【被告】北京积水潭医院;荣艳波【本院观点】李峰提出的关于病历的异议,仅是针对一审判决引述的积水潭医院提供的病历的部分内容;李峰自认的就诊及住院治疗时间、接受手术名称等与该病历相符,由此可以得出双方发生医疗服务关系的时间及内容与一审判决所载基本一致;且一审判决无论在认定事实部分还是裁判论理部分均对积水潭医院提供的病历材料的真实性持否定意见,并据此直接推定积水潭医院对李峰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已经表明了一审判决对于病历真伪的立场。
李峰坚持认为本案应按照医疗事故认定,其应当就此向相关行政机构申请;其认为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认定为医疗事故罪,因其曾向公安机关反映,相关机构已作出认定,认为不存在犯罪情形,其要求本院中止本案审理或移。
【权责关键词】代理民事权利过错反证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司法救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中,积水潭医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并无异议。
李峰虽对一审判决引述的积水潭医院提供的病历的相关内容提出异议,认为病历系伪造的,主张术前积水潭医院并未向其告知具体手术内容、描述的其伤情与实际并不相符、手术医师并非签字医师等,但认可其于2018年8月4日摔伤致左手拇指损伤,在外院处理伤口后,因X光片显示左手拇指处有错位,于当日至积水潭医院急诊就诊,后被收入该院接受手术治疗,拇指当时没有缺损,其也不同意做皮瓣移植术,等等,病历是20天后积水潭医院伪造的;李峰还主张其并未签字同意进入立案前鉴定程序,但认可一审法院曾就鉴定的问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过谈话。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店铺⼩编为您介绍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根据《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进⾏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式、⽅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进⾏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鉴定⼈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应当依法独⽴、客观、公正地进⾏鉴定,并对⾃⼰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隐私。
未经委托⼈的同意,不得向其他⼈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经⼈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收取司法鉴定费⽤,收费的项⽬和标准执⾏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进⾏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的,由司法⾏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业规范⾏为的,由司法鉴定⾏业组织给予相应的⾏业处分。
第⼗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进⾏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的⾝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北京“的哥”公伤认定纠纷案
运 合 同关 系, 以 于某不 是在 履行 工作职 责 。 综合 来看 . 所 但 于
某 的行 为无论 是 为 了维护公 司车辆 不 受损 害 . 是 下 车意 图 还
了 解 该 外 国人 是 否 有 乘 坐 出租 车 的 需 求 . 属 于 在 履 行 本 职 都 工 作 . 所 受 意 外 伤 害 应 认 定 为 工 伤 。 此 . 中 院 作 出上 述 其 据 二 判 决。 ( 者 单位 系北 京市 第二 中级 人民 法院 ) 作 口
j 作 时间 , 二 但该 外 围人 不是 于某 的乘 客 , 于某 之 间不存 在 与 客 运合 同关 系 , 根据 《 伤保 险条 例 》 十 四条 的规 定 , : 第 于某 非 因工作 原 因受伤 , 不应认 定为 工伤 。 故公 司起诉 至法 院 , 请 求撤 销《 伤认定 结论 通 知书》 工 。
造 成 头 面部 受 伤 。 诊 断 , 某 为 右 眼 眶 内壁 骨 折 , 头挫 经 于 舌 伤, 多处 头 面部 皮肤 裂 伤 , 外 伤后 综合 症 等 。 脑 此后 , 某 向 于 某 区劳 动保 障行 政部 门提 出工 伤认 定 申请 ,该部 门于 2 0 09 年 1月认 定其 所受 伤害 为 工伤 。
任 .王 阳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审法 院经 审 理判 决 后 , 租汽 车 公 司不 服 , 出 上诉 至 二
中 院。
本 案 事 故 所 发 生 的 地 点 瑞 景 国 际 大 厦 南 侧 卸 货 通 道 由 物 业 公 司 负责 管 理 .物 业 公 司 在 通 道 入 口设 有 岗 亭 及 车 管 员 .但 物 业 公 司
工 会 博 览 ・ 0 0年 3月 2 1
局 提 交 的 于 某 受 伤 经 过 简 述 、 场 证 人 证 言 、 出 所 的 证 明 在 派
阚昊与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阚昊与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1【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阚昊;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当事人】阚昊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当事人-个人】阚昊【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代理律师/律所】阴政宏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马雪炜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阴政宏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马雪炜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阴政宏马雪炜【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阚昊【被告】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本院观点】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及《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全面试行司法鉴定分级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大兴区司法局作为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辖区内的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具有接受投诉并依法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复议机关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反证调取证据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及《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全面试行司法鉴定分级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大兴区司法局作为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辖区内的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具有接受投诉并依法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王瑞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王瑞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审理法院】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8【案件字号】(2020)冀96民终3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晓滨张旭东任华鹏【审理法官】王晓滨张旭东任华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王瑞云;宋永华【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王瑞云宋永华【当事人-个人】王瑞云宋永华【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文利【代理律所】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被告】王瑞云;宋永华【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同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的规定,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一审法院以城镇标准计算王瑞云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妥当;三、本案鉴定费应否由人民财险雄县支公司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
本案的司法鉴定是经王瑞云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进行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人民—7— 财险雄县支公司主张王瑞云的伤残等级不合理、误工期限过高,但在一审审理期间,其并未明确提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也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在二审审理期间亦未提供相关反驳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故本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可,对其不认可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关于伤残等级评定结论、误工期限及申请重新鉴定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傅连顺等与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傅连顺等与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0【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40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建中白松王云【审理法官】董建中白松王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傅连顺;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傅贵兰;付兰萍;崔树花【当事人】傅连顺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傅贵兰付兰萍崔树花【当事人-个人】傅连顺傅贵兰付兰萍崔树花【当事人-公司】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王子榃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子榃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子榃【代理律所】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傅连顺;傅贵兰;付兰萍;崔树花【被告】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本院观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无过错自行回避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在现有证据情况下,本院不能认定宣武医院存在诊疗过错,且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傅连顺基于宣武医院构成侵权提出的各项请求,不能成立,本院实难支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可以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重要证据。
本案系傅连顺等人提起的医疗侵权纠纷,要认定宣武医院成立侵权责任需要傅连顺等人能够证明成立侵权责任的4个构成要件同时具备,即宣武医院存在过错及不当诊疗行为,患者存在损害后果,且该损害后果与宣武医院的不当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丛宝刚与北京积水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丛宝刚与北京积水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59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松王军华刘慧慧【审理法官】白松王军华刘慧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丛宝刚;北京积水潭医院【当事人】丛宝刚北京积水潭医院【当事人-个人】丛宝刚【当事人-公司】北京积水潭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李丹阳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郑健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丹阳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郑健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丹阳郑健【代理律所】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丛宝刚【被告】北京积水潭医院【本院观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过错无过错物证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当由患者就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其存在损害后果且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医学问题,专业性极强,故患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针对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重要证据。
本案中,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医学会针对积水潭医院对丛宝刚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进行了鉴定,并委托中正所就丛宝刚的伤残等级及残疾赔偿指数、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护理人数及后续治疗费进行了鉴定。
北京医学会鉴定后作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书》,且因积水潭医院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了质询;中正所鉴定后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
刘某某、李某某、安丘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李某某、安丘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6【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1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奉纲冯海玲高波【审理法官】朱奉纲冯海玲高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娟娟;李建波;安丘市人民医院【当事人】刘娟娟李建波安丘市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刘娟娟李建波【当事人-公司】安丘市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魏丽华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李萍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丽华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李萍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丽华李萍【代理律所】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娟娟;李建波【被告】安丘市人民医院【本院观点】上诉人刘娟娟委托安丘市人民医院定期为其进行产前检查,该院基于双方委托服务合同为胎儿健康进行实时监控,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山东省卫生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卫基妇发[2007]15号)中载明,Ⅰ级产前超声检查内容:观察妊娠囊部位,是否多胎妊娠,评估孕周、排除其他妇科疾患(包括附件肿块、XXX等)等;Ⅱ级产前超声检查(超声产前筛查)1.检查内容:除包括Ⅰ级产前超声检查在中、晚期一般超声检查的内容外,主要是对胎儿体表及内脏的大体结构进行系统的观察,目的是发现以下严重致死性畸形: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并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性软骨发育不良。
2.检查项目:除包括Ⅰ级产前超声检查的项目外,至少还应该包括以下项目:头部:颅骨、脑中线、侧脑室、丘脑。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四医学中心与张力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四医学中心与张力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7【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112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军陈立新汤平【审理法官】张军陈立新汤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四医学中心;张力;王春茹;彭欣宇【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四医学中心张力王春茹彭欣宇【当事人-个人】张力王春茹彭欣宇【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四医学中心【代理律师/律所】韩茵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刘定玉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茵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刘定玉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茵刘定玉【代理律所】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四医学中心【被告】张力;王春茹;彭欣宇【本院观点】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本案所涉鉴定结论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参考依据、应否重新鉴定;二、一审法院认定的张力、王春茹、彭欣宇的各项损失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客观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本案所涉鉴定结论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参考依据、应否重新鉴定;二、一审法院认定的张力、王春茹、彭欣宇的各项损失是否正确。
一、关于鉴定结论的问题。
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张力、王春茹、彭欣宇认为第四医学中心在给张某某的诊断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了损害后果并据此要求第四医学中心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医学中心对此予以否认,不同意张力、王春茹、彭欣宇的主张,双方存有争议。
2022年01月【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中国中标统计分析
2022年01月【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中国中标统计分析根据中招查的统计,2022年01月中国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中标事件量为2次,相对于2021年01月同比持平。
截至2022年01月月末,本年度中国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中标事件总量为118次,相对于2021年01月累计同比持平。
2021年02月到2022年01月在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中标事件信息中出现总次数排名前十的关键词为:公安、鉴定、交警、交通警察、检验、公安局、广场、道路、交通银行、车辆。
从地域角度看,2022年01月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中国的中标事件主要集中在:河北省。
2022年01月,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中标事件信息中出现总次数相比上月上升幅度最高的十个关键词包括:交通警察、公安、鉴定。
从金额角度来看以上数据统计:根据中招查的统计,2022年01月中国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中标金额为2022.01 公开采购关键词热度上升排名(当月环比)关键词 频次 环比增速1、交通警察 132 -67.0%2、公安 132 -67.0%3、鉴定132-67.0%65.0万元。
截至2022年01月月末,本年度中国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中标金额为1755.0万元。
2021年02月到2022年01月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中标事件信息中包含以下关键词的中标事件总金额排名前十:公安、鉴定、检验、交通警察、广场、织机、道路、公安局、交警。
从地域角度看,2022年01月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中国的中标金额主要集中在:河北省。
2022年01月,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中标事件信息中出现总金额相比上月出现总次数上升幅度最高的十个关键词包括:交通警察、公安、鉴定。
相关标签:中招查;中标;公司分析;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22.01 公开中标金额关键词上升排名(当月环比)关键词 中标金额(万元) 环比增速1、交通警察 6500.0 -68.0%2、公安 6500.0 -68.0%3、鉴定6500.0 -68.0%。
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1 日 生成
2 / 13
1.3.2 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中标金额 (万元)
TOP1
司法鉴定服务采购项目(C 包)痕 迹鉴定服务
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 支队
63.3
TOP2
[公开]2023-2024 年度道路交通事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 故司法鉴定项目车辆安全技术状况 通管理局
公告时间 2023-05-29 2023-07-19 2022-10-11
2023-08-17
1.4 地区分布
近 1 年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中标项目主要分布于河北、北京等省份,项目数量分布为 2 个、2 个,占比企业近 1 年项目总数的 100%。从中标金额来看,河北、北京的中标总金额较高,表现出较 高的地区集中度。
\
鉴定部分中标公告
TOP3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购买交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 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项目(A 包) 察支队
\
成交公告
TOP4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采购 2023-2024 年度道路交通事故司法 鉴定项目微量物证鉴定部分第 2 包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 通管理局
\
单一来源公告
*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1 日 生成
1 / 13
近 3 年(2020-09~2023-08):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的中标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小于 10 万元区间,占总中标数量的 75.0%。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0 个。 近 1 年(2022-08~2023-08):
企业信用报告_北京龙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北京龙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6 1.5 联系方式 ......................................................................................................................................................6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整备质量为 970kg,外廓尺寸 2900×1545×1590mm。事故发
生时车上 2 成人、1 六岁女孩,参照 GB/T5910-1998《轿车
质量分布》中的相关规定,取标准质量 68kg/人,参照《中
华儿科杂志》2009 年 7 期中相关内容,取 6 岁女孩标准体重
为 20.37kg ; 计 算 该 车 事 故 时 的 总 质 量 约 为 mb 970kg+268kg+20.37=1126.37kg。该车车体右侧和车体前部损坏。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鉴定机构名称: 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
鉴定事项:
1.交通事故鉴定(鉴定冀 xxxxxx 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
车及津 yyyyyy 号康迪牌小型轿车制动装置技术状况)
2.鉴定冀 xxxxxx 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及津 yyyyyy 号
康迪牌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
主办鉴定人: 于 XX 杨 XX
c.制动初速度:32.1km/h,制动距离:8.6m,充分发 出的平均减速度 MFDD:6.67 m / s2 (合格),协调时间:0.32s (合格);结论:合格。
照 13
照 14
照 15
照 16
照 17
照 18
(二)津 yyyyyy 号康迪牌小型轿车(简称 B 车):
1.车身颜色蓝/白色,车辆识别代号 yyyyyyyyyyyyyyyyy,
显示三次测试结果如下:
a.制动初速度:30.2km/h,制动距离:6.8m,充分发出
的平均减速度 MFDD:6.62 m / s2(合格),协调时间:0.18s(合
格);结论:合格。 b.制动初速度:36.0km/h,制动距离:11.8m,充分发
出的平均减速度 MFDD:6.81 m / s2 (合格),协调时间:0.47s (合格);结论:合格。
(2)动态检验:
①该车发动机在 75%的额定转速下,4min 内气压表的指
示气压能从零开始升至起步气压。
②在气压升至 600kPa 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
气压缩机工作 3min 后,气压降低值见照 7、照 8;在气压为
600kPa 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工作,将制动踏板踩到底,
待气压稳定后观察 3min,气压降低值见照 9、照 10。
要求。
照 27
照 28
照 29
照 30
④右后轮制动鼓表面磨损均匀,无裂纹;制动蹄摩擦片
表面磨损均匀,无裂纹、老化、烧蚀现象,摩擦片厚度符合 要求。
照 31
照 32
照 33
照 34
(三)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 XX 市廊霸线,沥青路面,事故发生时 天气晴,路面干燥。 2.A 车头南尾北停于道路西侧,右前轮、右后轮位于路 外,距道路西边沿分别为 155cm、65cm。B 车头东尾西停于 道路西侧、A 车东南方,左前轮、左后轮距道路西边沿分别 为 430cm、230cm。
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与潘某某驾驶的津 yyyyyy 号康迪牌 小型轿车在廊霸线发生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一)鉴定日期:2017 年 12 月 13 日 (二)鉴定地点:XX 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停车场、事故发
生路段、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
(三)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1.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 2.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3.GB/T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 4.GA/T643-2006《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 鉴定》 5.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6.GA/T642-2006《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四) 仪器设备:数码照相机、钢卷尺(5m)、卷尺(30m)、比例尺
照1
照2
2.制动系检验
事故后 A 车具有行驶能力,故采用静态检验与动态检验
方法对该车制动系进行检验:
(1)静态检验:
①制动方式:该车采用气压鼓式制动方式。
②供能装置:空气压缩机、储气筒、气压完好。
③控制装置:制动踏板、制动阀完好。
④传动装置:贮气筒、制动管路、制动气室及推杆完好。
照3
照4
照5
照6
(五)检验所见: (一)冀 xxxxxx 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简称 A 车): 1.车身颜色红色,车辆识别代号 xxxxxxxxxxxxxxxxx, 整备质量 2705kg,外廓尺寸 5995×2200×3100mm。事发时 车上 2 人,参照 GB/T5910-1998《轿车质量分布》中的相关 规定,取标准质量 68kg/人,计算该车事发时的总质量约为 ma 2705kg+268kg=2841kg。该车前部破损,有刮擦痕迹。
鉴定完成日期: 2017 年 12 月 22 日
法院是否采信:
供稿: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 杨晓平
审稿:
雷 XX
检索主题词: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
交通事故、制动、车速、动量守恒
二、案例正文采集
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XX市交通事故进行司 法鉴定
【案情简介】 2017 年 12 月 12 日 18 时 15 分许,董某驾驶冀 xxxxxx
照 21
照 22
(6)车辆无法启动,对车轮拆解检验:
① 左前轮制动盘及制动钳完好,制动盘工作面磨损均
匀;半轴油封及轮毂油封完好。
② 右前轮制动盘及制动钳完好,制动盘工作面磨损均
匀;半轴油封及轮毂油封完好、无泄漏。
照 23
照 24
照 25
照 26
③左后轮制动鼓表面磨损均匀,无裂纹;制动蹄摩擦片
表面磨损均匀,无裂纹、老化、烧蚀现象,摩擦片厚度符合
照 19 2. 制动系检验:
照 20
B 车事故后不具有行驶能力,故采用静态检验方法对该
车制动系进行检验:
(1)制动方式:该车前轮采用液压盘式制动方式,后轮
采用液压鼓式制动方式。
(2)传动装置:制动踏板完好。
(3)助力装置:助力器及其管路完好。
(4)控制装置:制动分泵、制动液储液罐完好。 (5)传能装置:制动管路连接完好。
③贮气筒的容量在调压阀调定的最高气压下,且在不继
续充气的情况下,在连续五次踩到底的全行程制动后,气压
值见照 11~照 12。
照7
照8
照9
照 10
照 11
照 12
④该车(空载)在平坦、硬实、干燥的沥青路面上行驶,
当车速达到约 30km/h~40km/h 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整车
无跑偏、甩尾现象,西派埃 MBK-01 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