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与案件审核辨析
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与案件审核辨析摘要:2021年对《行政处罚法》进行重新修订并提出了“法制审核”的概念,但是针对法制审核制度中的审核人身份和审核时间等方面存在争议,对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进行不断完善,在行政处罚事前确定法制审核的时间节点,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适当扩大法制审核范围。
关键词: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案件审核引言目前,行政处罚决定审核制度的解读依然存在一定分歧,为了落实相应的法制审核制度,需要对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的概念进行明确辨析,确保制度可以有效落实。
1、完善审核机制,规范行政处罚程序1.1基层行政机构合理配置内设法制机构原来的《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初期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可以获取法律职业资质,基层行政部门获取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相对较少,对原审核人员进行岗位调动后,继任者时常出现缺乏法律职业资质的现象,司法案例中,新上任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核人员并不具备法律资格是行政机构败诉的理由,部分行政部门让未获取法律职业资格的案件审核人员承担审核工作,这并不是一种可行之策。
在部分案例中,人民法院认定审核人员是否获取法律职业资格,并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近些年来的司法案例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人员的资格问题产生了剧烈的争议,新的《行政处罚法》第58条规定,日后获取法律职业资格的要求仅局限在“法制审核人员”,换而言之,负责案件审核的办案部门负责人不需要获取法律职业资格,不仅是制度要求同时满足了实际需求,但是,基层行政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依然存在缺少法制审核人员的问题。
现在,部分县级行政部门缺少法律制度,把业务管理人员指定为法制审核人员,缺少明显的身份认同感,这和全面推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实际需求完全不相符,部分学者认为法治机构的建立需要以独特的程序地位为基础,然而现在行政内设法治机构的职能配置属于行政性以及非法治性的,主要依据政策文件和上级要求的施工手段,由于新《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对法制审核人员提出规定,同时并没有要求法制审核人员必须是法制机构人员,未来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确定规定基层行政机关编制上,对法治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依法配置,共同承担法制审核工作。
《法制审核制度》
《法制审核制度》(讨论稿)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全县城管系统依法行政,对推进科学民主决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及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东政办〔xx〕1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环卫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经过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的启动,由各执法部门提出,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送法制部门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六)法制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法制部门收到执法部门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部门及时补充。
第六条法制部门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审查:(一)以书面审核为主;(二)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部门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三)必要时,通过召开座谈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四)必要时,组织政府法制部门、本机关法律顾问或其他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法制审核制度
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
法制办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三)以及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四)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综合监督科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办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审核后,法制科进行复核。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行政案件法制审核流程
行政案件法制审核流程如下:
1.取得案源信息后,及时查明案件来源及有关情况,按要
求制作案件登记表。
2.承办人员和承办机构通过初步调查了解,认为应当登记
立案的,制作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乡镇(街道)负责人审批。
3.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
查取证。
证据包括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音像资料等。
4.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案件材
料,提交法制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后,报乡镇(街道)负责人审批。
5.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
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履行听证程序。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报乡镇(街
道)负责人审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过乡镇(街道)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作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7.根据乡镇(街道)负责人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上的审批
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8.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9.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执行完毕,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报乡镇(街道)负责
人审批结案。
11.制作卷内文书目录,进行立卷、归档。
属于重大行政处
罚案件的,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材料。
全面解读: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
全面解读: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全面解读: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孙继承转载本文请勿作任何调整或修改。
《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实施,本文称为“新法”)修改了现行《行政处罚法》(本文称为“旧法”)的规定。
本文分六个方面进行全面解读,供大家讨论和参考:一是,法制审核的范围。
二是,法制审核的内容。
三是,法制审核的期限。
四是,法制审核的文书。
五是,法制审核人员的资格。
六是,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的案件,未经法制审核作出处罚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本文仅为个人观点。
旧法第三十八条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新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一、法制审核的范围。
第一,不是所有案件都属于法制审核案件的范围。
从字面意思理解,旧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法制审核案件范围一致,不排除任何案件。
按照新法,法制审核案件范围只有四类,主要是重大、复杂案件,具体包括三种情形;第四种情形是兜底规定,即授权法律、法规对应当法制审核的案件范围作出规定。
但是,没有授权给规章规定。
第二,法制审核案件范围应当执行新法规定。
新法实施后,新法规定的法制审核案件范围与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的法制审核案件范围不一致,前者范围小,后者范围大,如何处理?笔者理解,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制定依据包括处罚法,其关于法制审核的范围规定来源于旧法,当新法的这项规定发生变化时,法制审核的案件范围应当按照新法的规定实施,而不是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实施。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本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我局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等处罚案件查处行为的准确与公正,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审核范围与程序第一条案件范围1、我局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内立案查处的案件。
2、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案件和县局备案案件。
第二条审核部门和机构。
局法制科和局案件审核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核。
第三条审核的内容。
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处罚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第四条审核范围与程序(一)办案机构立案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前、须将案件材料初步装订成卷连同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制科审核。
(二)法制科对办案机制送审的案件应及时登记,认真审核,原则上科室所有人员均要参加审阅,商定审核意见。
由负责人在“案件审核意见表”上签字。
对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案件,法制科与办案机构应互相征求意见,以求准确无误,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案件审核委员会决定。
(三)法制科拟定审核意见后,应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然后返送办案机构。
(四)对适用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资格罚、处罚金额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减轻处罚的案件和其它法制科认为需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制科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然后交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
法制科负责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召集、汇报案情、会议记录及填写审核意见。
(五)案件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法制科提出修改意见的卷宗,办案机构在纠正或补充后再次送审的,审核时间为3天。
(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审核意见的,经局长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七)有下列情况的案件应重新报法制科审核1、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办案机构经合议作出改变原处罚标准的;2、根据行政诉讼判决、行政复议决定、执法监督决定,需对原处罚决定撤销重作(的案件),办案机构作出新的拟处罚意见的(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1. 引言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对违法行为主体作出的限制、惩罚性的行政决定或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涉及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性等多个环节,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案件的公正、合法和效果,建立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制度,包括其定义、目的、实施原则和必要性。
2. 定义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在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决定过程中,通过对案件的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性等进行审核,确保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3. 目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的公正、合法和效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确保行政处罚的依法合理性,避免滥用职权和乱罚乱纠现象的发生。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权利受到充分保护。
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流程,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
增加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防止不当干预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4. 实施原则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4.1 法定依据原则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应基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确保行政处罚的依据合法有效。
4.2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应公开透明,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审核过程进行监督和参与。
4.3 独立性原则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应独立于执法部门,确保审核机构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4 全面性原则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应全面考虑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事实和证据,确保审核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4.5 效率原则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应高效进行,确保审核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6 禁止乱罚乱纠原则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应杜绝乱罚乱纠现象,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 必要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有重要的必要性:保障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法治原则与行政执法的有机结合;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能力和公信力;规范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流程,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律和程序的审核,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该制度在我国行政处罚法律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避免滥用行政权力,维护公民权益,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一、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义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义在于:1. 保障公民权益:通过法制审核可以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对公民进行错误处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提高行政机关的法律素养: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法律审核,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法律素养和办案水平。
3.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法制审核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避免不恰当的歧视和偏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的内容具体而言,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审核标准:明确法律审核的标准和要求,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2. 审核程序:规定法律审核的程序和流程,明确审核的时限和责任分工,避免程序性错误和滥用职权。
3. 审核权限:确定法律审核的权限和范围,明确哪些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经过法律审核,以及由哪个机构进行审核。
4. 审核结果和纠错机制:规定法律审核的结果应如何反馈给行政机关,确保纠正错误和及时调整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必须依法行使,法律是行政机关权力行使和行政行为的基础和依据。
2.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舆论监督。
3. 效率原则: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应当确保审核的及时性和高效性,以便及时纠正错误和调整行政处罚决定。
4. 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应当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性,避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不正当行为。
四、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的问题与建议在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可以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1. 审核标准的统一性和明确性需要进一步加强,避免因不同的审核标准而导致的不一致和混乱。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处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第三条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第四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第五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六程序是否合法;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第六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第七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第八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第九条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第十条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第十一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第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第⼀条为加强⾏政执法监督,进⼀步规范⾷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政处罚⾏为,促进依法⾏政,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药品监督⾏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政程序规定》、《餐饮服务⾷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武陵区⾷品药品监管⼯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条⾏政处罚案件审核是指区药监局对局本级内设办案股室承办的已⽴案并调查终结的⾏政处罚案件进⾏书⾯审查、复核。
第三条局本级各办案股室按照⾏政处罚⼀般程序⽴案查处的案件,适⽤本制度。
第四条案件审核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为标准,实⾏书⾯审核办法。
第五条区药监局成⽴由局长任组长,各班⼦成员任副组长,药监股、餐监股、稽查⼤队、药检所、法制股负责⼈为成员的案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案件审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案审办由法制股成员组成,由法制股长任案审办主任,负责组织、指导本局各类案件审核⼯作。
第六条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进⾏合议,在发出⾏政处罚告知书之前,将合议意见连同卷宗材料送交法制股进⾏审核。
第七条法制股接到办案股室送交的案卷材料后,应予以登记,指定具体承办⼈员负责审核,并从受理之⽇起3个⼯作⽇内(特殊情况经案审会组长批准可延期)提出审核意见。
法制股依据有关⾷品药品⾏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案件进⾏书⾯审核,必要时可以向办案股室了解案件情况。
第⼋条⾏政处罚案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当事⼈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正确。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是否清楚,表述是否准确;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主要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四)适⽤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实施⾏政处罚是否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适⽤法律是否正确,具体引⽤条款、项⽬是否准确、完整;⾏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案件审核是指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审批前,由局法制室依法进行的事先审查把关。
第三条案件调查终结后,执法单位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由局法制室进行书面审核。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处罚意见等。
第四条局法制室接到执法单位的审核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负责审核工作。
第五条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二)办案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五)证据形式、来源是否合法;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充分;(六)定性是否准确;(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是否明确;(八)处罚是否适当;(九)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强制、告知等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十)案卷材料是否完备,行政处罚文书是否规范。
第六条局法制室经过对案件进行审核,提出以下书面意见:(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督促办案机构予以更正;(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案卷材料不完备的案件,督促办案机构补正;(四)对程序不合法或行政处罚文书不规范的案件,督促办案机构予以纠正;(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督促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并办理销案手续;(六)对于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督促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第七条局法制室根据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要求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由股室负责人审定。
第八条在案件审核中,办案机构与审核机构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调查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
行政处罚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
一、行政处罚案件由监督执法机构初审、法规管理机构复审、分管局长最后审定签发的行政处罚三级审核和办、审、定三分离制度。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前应当进行调查或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除按简易程序所办案件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我办案、自我审核、自我决定,所办案件必须经本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后报机关首长作出决定。
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审核和决定。
二、监察室和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审核。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执法依据和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切实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法、合理的,应予以采信。
对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三、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前,应由监察室和法制工作部门进行认真审核,报由分管局长审定签发,最后由局长作出决定。
对行政处罚中出现的重大案件由局长办公会会审,最后作出决定。
海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规定
海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及重大行政处罚
决定备案规定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琼司通[2016]149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规定
(琼司通【2016】149号海南省司法厅 2016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是指对本单位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
罚决定前对其处罚种类、处罚程序、自由裁量幅度等进行审查的一种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是指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逐级向省司法厅报送,省司法厅依法对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一种事后监督制度。
前款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一般程序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部门或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
第二章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应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为标准,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法制部门或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核的规定和程序。
它是维护法治社会的重要制度安排,能够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从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的背景、作用和运行机制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已经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然而,由于行政处罚案件的复杂性和技术性,以及行政机关的权力过大等问题,行政处罚往往容易产生不当行为和法律风险。
因此,建立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对加强行政处罚的法制约束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二、作用1. 保障合法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能够确保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
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相关部门必须进行法律审核,以确保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法律程序是否合规,避免非法、无理和过度的处罚。
2. 提高公正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能够提高行政处罚案件的公正性。
通过一个独立的审核机构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可以杜绝因行政机关过度权力和官员裁量权的滥用,使行政处罚结果更加公正、客观和中立。
3. 增加透明度: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能够增加行政处罚案件的透明度。
审核机构和相关部门必须公开其审核结果和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透明,从而保证公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产生信任。
三、运行机制1. 审核程序: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需明确审核机构的组成和任务范围,规定具体的审核程序和标准。
审核程序一般包括案件申报、审核材料准备、审核机构的复核和审查、审核结果的通知等流程。
同时,还需对行政处罚决定申诉机制进行完善,以实现对审核结果的复核和反馈。
2. 审核标准: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需明确审核机构的审核标准。
审核标准一般包括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程序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和处罚的合理性等。
审核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进行审核,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 协同配合: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需明确审核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机制。
行政处罚中的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中的法制审核制度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具有强制力、处罚性和惩罚性。
但是,行政处罚存在着可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风险,因此需要法制审核制度来加强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监督。
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制度。
其包括审查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和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的内容。
法制审核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还能有效地避免行政机关滥用处罚权的情况发生。
在法制审核制度方面,目前我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配套措施。
一、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行为。
行政复议是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的主要途径之一。
二、行政诉讼制度如果行政处罚决定在进行行政复议后仍未被撤销,或者行政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对行政处罚合法性进行审查的途径。
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行政处罚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对涉案当事人进行听证的行为。
听证程序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行政机关滥用处罚权力的情况发生。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制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是行政处罚程序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
送达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涉案当事人,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制度可以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法制审核制度在行政处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不仅有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还可以有效地避免行政机关滥用处罚权的情况发生。
因此,在制定、实施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认真落实法定程序,严格执行法制审核制度,确保行政处罚的依法合规性。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律合规性、适当性等方面的审查和审核。
其目的是保证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增强行政处罚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防止滥用职权和任意裁量,维护公平正义。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法律合规性审核: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审核人员需详细研究涉及的法律法规,确保处罚决定的依据和依据正确、合法,避免离开法律轨道,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2. 事实认定审核: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晰、确凿、充分。
审核人员需仔细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陷入不实或过度解读的状况,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3. 处罚依据审核: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用于具体案件。
审核人员需仔细研读相关法规,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判断处罚依据的适用性和合理性,避免依据错误或不合理导致的处罚决定非法或不公平。
4. 处罚程序审核:行政处罚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程序公正原则。
审核人员需仔细研究案件的办理流程、听证程序等,确保遵守法定的程序要求,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程序上的违规行为导致的处罚决定无效。
5. 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
审核人员需综合考虑处罚的严重性、轻重缓急、社会影响等因素,确保罚当其罪,罚不为强,扫除不公、不合理的因素,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为落实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可开展以下工作:1. 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制定明确的法制审核程序和标准,明确审核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审核结果的监督和反馈机制。
2. 加强审核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培训,提升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确保审核工作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3. 健全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案件档案管理和归档备查体系,确保案件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方便审核工作的开展和案件的调查取证。
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规定
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6.20•【字号】湘司发[2007]76号•【施行日期】200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规定(湘司发[2007]76号2007年6月20日)第一条为加强执法监督,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对本机关行政处罚工作部门已经调查终结并提出处罚意见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复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的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行业协会依照行业规范,对所属会员予以行业纪律处分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处罚工作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查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抄送法制工作部门备案或向法制工作部门提交存根复印件。
第四条行政处罚工作部门立案并调查终结、拟作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移交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第五条法制工作部门应在收到行政处罚调查终结报告、草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案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本部门的厅(局)领导批准。
延长期限不超过3日。
第六条法制工作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二)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六)处罚是否适当;(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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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全局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案件的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撤案和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具体包括立案的法制审核和案件调查的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立案、撤案和处罚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本局各科室、大队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立案前和案件调查终结之后处罚告知审批之前,将案件相关材料提交局法制科审核。
立案法制审核需提供的材料有《立案审批表》和立案的相关证据材料。
案件调查终结的法制审核需提供的材料有《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表》和案件调查的相关材料,也可同步提供《行政处罚告知呈批表》。
第四条法制科办理立案的法制审核,应当做好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作出撤案和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需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办案科室对法制审核提出的整改建议改正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制审核时限内。
第五条立案的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被立案对象主体是否适格,是否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已确定的违法事实是否具有法定处罚情节。
第六条局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前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对应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二)事实是否清楚、确凿、充分;
(三)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相互印证、前后一致;
(四)说理性内容是否全面、准确,阐述是否清楚;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现行有效;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完整、规范;
第七条局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
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
第八条局法制科对案件进行立案前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体适格、管辖无异议、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提出同意立案的意见;
(二)对主体不适格、违法事实不存在的提出不予立案的建议,;
(三)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九条局法制科对案件进行处罚前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
合法的,通过法制审核;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提交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四)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条局法制科审核完毕,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表》的内容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并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一条局办案机构收到法制科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整改意见应当采纳,并向法制科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并再次提交《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表》与案件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局办案机构对法制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科复核。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