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区安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全局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案件的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撤案和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具体包括立案的法制审核和案件调查的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立案、撤案和处罚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本局各科室、大队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立案前和案件调查终结之后处罚告知审批之前,将案件相关材料提交局法制科审核。立案法制审核需提供的材料有《立案审批表》和立案的相关证据材料。案件调查终结的法制审核需提供的材料有《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表》和案件调查的相关材料,也可同步提供《行政处罚告知呈批表》。

第四条法制科办理立案的法制审核,应当做好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撤案和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需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办案科室对法制审核提出的整改建议改正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制审核时限内。

第五条立案的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被立案对象主体是否适格,是否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已确定的违法事实是否具有法定处罚情节。

第六条局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前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对应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二)事实是否清楚、确凿、充分;

(三)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相互印证、前后一致;

(四)说理性内容是否全面、准确,阐述是否清楚;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现行有效;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完整、规范;

第七条局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

第八条局法制科对案件进行立案前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体适格、管辖无异议、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提出同意立案的意见;

(二)对主体不适格、违法事实不存在的提出不予立案的建议,;

(三)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九条局法制科对案件进行处罚前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

合法的,通过法制审核;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提交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四)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条局法制科审核完毕,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表》的内容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并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一条局办案机构收到法制科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整改意见应当采纳,并向法制科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并再次提交《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表》与案件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局办案机构对法制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科复核。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