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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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全局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案件的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撤案和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具体包括立案的法制审核和案件调查的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立案、撤案和处罚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本局各科室、大队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立案前和案件调查终结之后处罚告知审批之前,将案件相关材料提交局法制科审核。立案法制审核需提供的材料有《立案审批表》和立案的相关证据材料。案件调查终结的法制审核需提供的材料有《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表》和案件调查的相关材料,也可同步提供《行政处罚告知呈批表》。
第四条法制科办理立案的法制审核,应当做好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撤案和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需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办案科室对法制审核提出的整改建议改正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制审核时限内。
第五条立案的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被立案对象主体是否适格,是否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已确定的违法事实是否具有法定处罚情节。
第六条局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前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对应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二)事实是否清楚、确凿、充分;
(三)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相互印证、前后一致;
(四)说理性内容是否全面、准确,阐述是否清楚;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现行有效;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完整、规范;
第七条局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
第八条局法制科对案件进行立案前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体适格、管辖无异议、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提出同意立案的意见;
(二)对主体不适格、违法事实不存在的提出不予立案的建议,;
(三)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九条局法制科对案件进行处罚前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
合法的,通过法制审核;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提交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四)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条局法制科审核完毕,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表》的内容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并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一条局办案机构收到法制科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整改意见应当采纳,并向法制科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并再次提交《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表》与案件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局办案机构对法制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科复核。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