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区安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全局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案件的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撤案和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具体包括立案的法制审核和案件调查的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立案、撤案和处罚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本局各科室、大队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立案前和案件调查终结之后处罚告知审批之前,将案件相关材料提交局法制科审核。立案法制审核需提供的材料有《立案审批表》和立案的相关证据材料。案件调查终结的法制审核需提供的材料有《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表》和案件调查的相关材料,也可同步提供《行政处罚告知呈批表》。
第四条法制科办理立案的法制审核,应当做好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撤案和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需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办案科室对法制审核提出的整改建议改正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制审核时限内。
第五条立案的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被立案对象主体是否适格,是否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已确定的违法事实是否具有法定处罚情节。
第六条局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前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对应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二)事实是否清楚、确凿、充分;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简介**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程序和内容上进行审核审查的一种制度安排。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的重要性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的惩罚措施,具有强制性和惩
罚性的特征。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受制度的规范和约束,将极易导致滥用行政权力、不公正行政、违法行政等问题的发生,直接损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治价值。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的主要内容
1. 法律法规的合规性审核: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必须仔细审查行政处
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合法性。这包括法律法规的适用性、正确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审核,以确保行政处罚的依据合法、程序正当。
2. 证据的合法性审核: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对相关证据进行严格
审核。这包括证据的收集、保存、鉴定等方面的审核,以确保行政处罚的证据充分、真实、合法。
3. 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核: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对处罚决定
的内容进行审核,包括处罚的类型、幅度、方式等方面的审核,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权限的合法性审核: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对行政机关是否有相
关权限进行审核。这包括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程序和权限等方面的审核,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案件法制审核流程
行政案件法制审核流程如下:
1.取得案源信息后,及时查明案件来源及有关情况,按要
求制作案件登记表。
2.承办人员和承办机构通过初步调查了解,认为应当登记
立案的,制作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乡镇(街道)负责人审批。
3.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
查取证。证据包括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音像资料等。
4.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案件材
料,提交法制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后,报乡镇(街道)负责人审批。
5.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
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履行听证程序。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报乡镇(街
道)负责人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过乡镇(街道)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作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7.根据乡镇(街道)负责人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上的审批
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8.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9.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执行完毕,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报乡镇(街道)负责
人审批结案。
11.制作卷内文书目录,进行立卷、归档。属于重大行政处
罚案件的,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材料。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包括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二、重大行政处罚的种类: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4.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
5.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三、重大行政许可的种类:
1.拟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2.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
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四、重大行政强制的种类:
1.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价值较大的;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决定;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五、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的种类。
六、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
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
查取证。
七、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2.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3.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4.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一、立案审核程序。行政机关在接到有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或者自行发现时,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和评估,判断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并决定是否予以立案。立案审核程序应当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透明、迅速和简化。
二、证据收集与调查程序。行政机关在进行案件审核时,应当收集、审查和评估相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收集与调查程序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证据的使用。
三、听证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过程中,如果需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会。听证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正审理的原则。
四、处罚决定程序。行政机关在审核案件后,应当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合理、正当和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程序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包括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告知、听取申辩意见等环节。
五、复核与申诉程序。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有权进行复核和申诉。行政复核和申诉程序应当规定明确的时间、程序和方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责任追究程序。对于执行职务不当、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确保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的有效实施。
总之,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通过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可以提高
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适当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处罚权。
法制审核工作制度
法制审核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制审核工作,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事务机构开展法制审核工作的组织
和实施。
第三条法制审核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客观公正、效率原则,确保
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法制审核工作由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律事务机构负责
组织实施。
二、法制审核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包括: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决定;
(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决定;
(四)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决定;
(五)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包括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
(二)行政执法行为的合规性,包括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行政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包括是否符合事实依据,是否适用法律法规适当,是否符合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四)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三、法制审核的程序和期限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将相关材料提交法制工作
机构或者法律事务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八条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律事务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并向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1. 引言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对违法行为主体作出的限制、惩罚性的行政决定或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涉及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性等多个环节,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案件的公正、合法和效果,建立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制度,包括其定义、
目的、实施原则和必要性。
2. 定义
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在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
和决定过程中,通过对案件的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性等进行审核,确保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3. 目的
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行政处罚案
件处理的公正、合法和效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确保行政处罚的依法合理性,避免滥用职权和乱罚乱纠现象的发生。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权利受到充分保护。
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流程,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
增加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防止不当干预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4. 实施原则
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4.1 法定依据原则
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应基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确保行政处罚的依据合法有效。
4.2 公开透明原则
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应公开透明,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审核过程进行监督和参与。
4.3 独立性原则
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应独立于执法部门,确保审核机构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4 全面性原则
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应全面考虑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事实和证据,确保审核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行政处罚会审规章制度
行政处罚会审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强化行政处罚的会审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行政处罚会审是指在行政处罚机关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前,由多人组成会审组对行政
处罚事项进行审查和评议的工作。
第三条行政处罚会审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行政处罚会审工作应当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审慎独立地进行决策,杜绝滥用职权
和徇私舞弊。
第五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会审制度,确定会审组成员及其职责,明确程
序和要求,规范会审工作流程。
第二章会审组成员的确定
第六条行政处罚会审组成员由不少于3名人员组成,其中包括主持人、法律顾问和其他审
批人员。
第七条主持人应当是行政处罚机关内部的高级人员,具有丰富的执法经验和较高的行政职
务级别。
第八条法律顾问应当是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法律职务级别。
第九条其他审批人员应当是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较高的行政职务级别的人员,能够客观公
正地参与会审工作。
第十条会审组成员的任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组织规章制度,不得有利益冲突和不良记录。
第三章会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会审工作的程序应当包括召集会议、通报会议、审议查明事实、评议定
罪处罚等环节。
第十二条会议由主持人召集,提前通知会审组成员,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等。
第十三条会议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下进行,确保公开透明、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会议应当听取被处罚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对相关证据和事实进行充分审查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律和程序的审核,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该制度在我国行政处罚法律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避免滥用行政权力,维护公民权益,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一、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义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义在于:
1. 保障公民权益:通过法制审核可以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对公民进行错误处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提高行政机关的法律素养: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法律审核,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法律素养和办案水平。
3.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法制审核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避免不恰当的歧视和偏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的内容
具体而言,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审核标准:明确法律审核的标准和要求,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2. 审核程序:规定法律审核的程序和流程,明确审核的时限和责任分工,避免程序性错误和滥用职权。
3. 审核权限:确定法律审核的权限和范围,明确哪些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经过法律审核,以及由哪个机构进行审核。
4. 审核结果和纠错机制:规定法律审核的结果应如何反馈给行政机关,确保纠正错误和及时调整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法定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必须依法行使,法律是行政机关权力行使和行政行为的基础和依据。
2.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舆论监督。
案件法律审核工作制度
案件法律审核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公安机关及其办案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规范、公正地行使执法权力,提高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案件法律审核,是指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对办案部门在办理刑事
案件、行政案件过程中,对以公安机关或派出所名义拟作出的特定执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公安机关或派出机构负责人作出审批意见前,对特定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所进行审查的工作。
第三条案件法律审核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方式。各级公安
机关应当强化法制部门案件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切实加强人员、网络、物质装备等方面的保障,确保法制部门开展好案件法律审核工作。
第四条案件法律审核,通过网上审查案卷的方式进行。对未在网上办理的或网络
上传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核的案件,法制部门一律不予审核。
对符合省厅规定情形未网上办理的案件,可以以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案件法律审核应坚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并做到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二、审核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案件法律审核的范围包括:
(一)对案件事实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
(二)对案件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进行审查;
(三)对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审查;
(四)对案件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五)对案件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
第七条案件法律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案件审核是指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审批前,由局法制室依法进行的事先审查把关。
第三条案件调查终结后,执法单位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由局法制室进行书面审核。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处罚意见等。
第四条局法制室接到执法单位的审核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负责审核工作。
第五条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办案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五)证据形式、来源是否合法;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充分;
(六)定性是否准确;
(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是否明确;
(八)处罚是否适当;
(九)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强制、告知等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十)案卷材料是否完备,行政处罚文书是否规范。
第六条局法制室经过对案件进行审核,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督促办案机构予以更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案卷材料不完备的案件,督促办案机构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或行政处罚文书不规范的案件,督促办案机构予以纠正;
法制审核制度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法制办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以及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
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四)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综合监督科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办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阳城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阳城县交通运输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保障全县交通运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全行业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已经组织听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强制拆除;
(二)加处罚款;
(三)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清除的代履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调查终结并提出处理建议之后,由局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该处罚不得作出。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执法股所在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行政执法决定书(文稿),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S)相关证据材料;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或者意见及情况说明;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办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股所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
法制审核制度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法制办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以及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四)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综合监督科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办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理解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理解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这三项制度是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的制度安排,对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及时主动公开执法信息,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则要求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执法决定严格依法作出。
这些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重大举措,是提升行政执法水平质量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证。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具体措施:
完善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主动、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
编制并动态调整行政权责清单、服务清单,梳理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并面向社会公开。
在各单位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具体措施:
在日常监管、检查勘验、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中,统一制定规范执法文书、文号,确保执法文书和卷宗完整准确。
推行音像记录,在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执法记录仪,全面记录执法全过程,并建立一卷一档的电子台账。
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等。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在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理建议后,提请局会议(指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重大案件审核会议)集体研究或局领导签发前,由备案审查科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局法律顾问共同参与。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责令停业整顿或停止执业的;
(二)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
(三)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产的价值数额相当于第
(二)项规定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并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
(S)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异议的;
(四)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执法承办科室在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审批表;
(二)拟制的行政执法文书,相关事实、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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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环保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环保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环保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是指以荥阳市环境保护局为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法制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局各执法科室、各执法单位按照局执法岗位职责界定,以荥阳市环境保护局为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局机关法制科提交。
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法制科审核,应当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按具体行政行为备案规定报法制科备案。
第四条法制科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法制科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五条法制科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是否执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法制科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人员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法制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科室、单位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
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法制科审核完毕,应当制作《环保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九条环保行政机关办案单位、科室收到法制科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办案单位、科室对法制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科复核;法制科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办咨询。
第十一条环保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单位、科室制作、送达《环保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办案人员、审核人员、案件批准人的错案责任依照《荥阳市环保局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工作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核实行责任追究制。有本规则第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该单位在本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情节严重的,视为不合格;
(二)造成行政赔偿或补偿的,对负有故意或重大行政过失责任人员依法追偿;
(三)依照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的主要领导,实行行政问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执法责任。
(四)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追究主办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
(五)经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错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发生的错案,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六)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