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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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借记卡业务管理,适应业务发展要求,有效防范内部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及监管部门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借记卡业务的**银行及所有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分(支)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借记卡是指本行发行的不可

透支、对存款记付利息(电子现金除外),集多币种、多账户、多功能综合使用的银行卡。该卡不需担保且不能透支,持卡人须先存款后使用。

第四条开展借记卡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和金融法规,保障国家财产及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产品属性和主要功能

第五条借记卡分类

(一)按发行对象划分,可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单位卡业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按适用客户群体划分,可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私人银行卡;

(三)按与其他单位合作方式划分,可分为联名卡、认同卡;

(四)按卡片交易介质划分,分为磁条卡、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

第六条卡号编码规则

借记卡卡号由银行标识(BIN)、卡类型代码、地区代码、卡顺序号及校验位组成,共有19位。卡号是我行系统内对每一张卡片按照事先定义的编排规则设置的唯一编码。

IC卡、磁条/IC复合卡具体编码规则如下:

磁条借记卡具体编码规则如下:

其中:前 6 位(BIN 号)为银行标识,由总行向银行卡组织

申请的唯一性发卡行识别标志,卡类型代码、地区代码由总行统一设定,卡顺序号及校验位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七条根据借记卡业务的发展,需要增加借记卡新种类、品种或功能时,总行将做出统一规划,**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可将实际需求逐级上报总行审批。

第八条借记卡的有效期管理

磁条卡不设有效期。

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设定有效期为 10 年,卡片的到期日期以卡面上记载的到期日为准。卡片到期后,持卡人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网点柜面办理到期换卡手续,方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我行借记卡采用实名制开户,以个人结算账户为主账户,该账户为Ⅰ类银行账户,可以关联多个账户,支取时凭卡和密码办理。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在磁条卡基础上增设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 元人民币,该账户不计付利息。

第十条我行借记卡的主要功能包括消费、存款、取款、转账、代收付、外汇买卖、投资理财、网上支付等。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还具备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圈提等电子现金支付功能和信息存储功能。持卡人可凭卡在营业网点、特约商户、自助终端等交易场所办理相关交易。

第三章业务处理

第一节申领

第十一条凡自愿遵守《**银行借记卡章程》并符合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条件的个人,均可凭人民银行规定的本人实名

制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借记卡。发卡机构应核验其身份信息,对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进行核实。

居住在中国境内16 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借记卡,并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借记卡使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个人代理他人办理借记卡的,须提供合法的代理开户授权委托书,并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发卡机构必须同时核对双方的真实身份,并在申请表上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在办理业务前须核实代理行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本人真实意愿及代理理由,如非被代理人真实意愿或代办理由明显不正当,各分支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借记卡。如被代理人已在我行留存有效联系方式的,应通过已留存的被代理人联系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存款人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医保、军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业、拆迁、捐助、助农扶农)等特殊用途借记卡时,可由单位批量代理申领借记卡。填写“批量开立个人账户申请书”,将列有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的开户清单作为“批量开立个人账户申请书”的附件,并在批量开立个人账户申请书上注明开户人数。发卡机构应与代理单位签订代理协议并要求其提供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明确双方法律责任,单位应对客户身份和办理意愿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节制卡与发卡

第十四条我行借记卡的制卡采用集中制卡模式,各分行借记卡均由总行统一安排外包制卡。

第十五条为加强借记卡空白卡的管理,降低空白卡采购成本,分行订购借记卡空白卡应按季正式向总行银行卡部提交《XX 分行X 季度空白银行卡领用计划表》,总行统筹向入围供应商分配订单。

第十六条借记卡空白卡应视同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严格按照《**银行借记卡凭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银行借记卡即发即用。单位和个人代理开立的借记卡,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柜面办理身份确认前,

该银行卡只收不付。

第三节交易

第十八条**银行借记卡主账户交易除预授权类和电子现金类交易外均采用联机即时扣账、实时更新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实现同城或异地存款、取款、转账结算、代收付、购物消费和电

子渠道支付等业务处理。预授权类交易采用圈存账户余额的方式实现业务处理。我行借记卡除电子现金脱机消费及查询外,不得脱机处理业务。

第十九条柜台交易

(一)持卡人凭卡可办理借记卡项下所有关联账户的存款、取款、转账业务,客户必须在系统打印凭证上签字确认。借记卡

取款、转账交易必须刷卡验证密码,存款类交易可无卡(需提供卡号)办理。

(二)借记卡现金取款、转账业务:当持卡人本人当日办理取款或转账交易金额单笔超过5万元(含)时,应核实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对于他人代理办理的,应严格核实代理人和持卡人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持居民身份证办理开户的,应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开户的,可通过其它方式进行核实,并留存持卡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联网核查记录。

(三)借记卡现金存款业务:当持卡人本人办理存款交易金额单笔超过5万元(含)时,应核对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若为代办存款交易,当日单笔存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时,原则上应同时核对代理人和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并留存持卡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联网核查记录。

第二十条自助设备交易(含ATM 和自助终端)

(一)持卡人持我行借记卡可在我行及贴有银联标识的自动柜员机办理查询余额和取款交易。境内取款每日每卡的最高限额为20,000 元,境外取款每卡每年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 万元人民币,每日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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