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元 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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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商事仲裁)【圣才出品】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商事仲裁)【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1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性质国际商事仲裁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别和国际商事常设仲裁机构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内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机构和所依据的准据法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未签字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中的第三人与合并仲裁问题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与法院专属管辖的关系仲裁条款自治理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推进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的审理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仲裁程序和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申请承认和执行内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国的相关制度及其完善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 概述在线仲裁在线仲裁协议和在线仲裁条款 国际商事仲裁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1.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性质(1)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①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有关的国际商事争议提交给第三者,即仲裁员或公断人进行审理并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

②国际商事仲裁特点a.它是一种用来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制度,从而区别于国内行政仲裁和国际公法上的仲裁。

b.它是一种民间的、非司法性争议解决方式,从而区别于国际民事诉讼。

c.它是由当事人选定的中立第三者担任仲裁员或公断人来实现对争议的解决的,从而区别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和解。

d.它主要是通过中立第三者作出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的裁决,来解决所提交的争议,从而又与一般的调解相区别。

③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解a.“国际”的含义一般来说,凡有以下情况的存在,即可认其为国际性商事仲裁:第一,以实质性连结因素为标准,包括仲裁地、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法人注册地、公司管理中心所在地等在不同国家。

李双元和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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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三类侵权行为,目前主要适用有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
目前调整这一问题的国际立法主要有:
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1955年《修改1929年10 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 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 1961年《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 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 拉公约》);此外还有修改1929年《华沙公约》 的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及4个蒙特利尔附加 议定书,从而形成了包括《华沙公约》在内的8个 文件,它们总称为“华沙体系”。值得注意的是, 1999年5月28日,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大会在蒙特 利尔通过了旨在取代“华沙体系”的、全新的《统 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99年 《蒙特利尔公约》)。
【案例分析】陆红诉美联航案
1998年5月12日,原告陆红乘坐被告美联航的 UA801班机,由美国夏威夷经日本飞往香港。该 机在日本东京成田机场起飞时,飞机左翼引擎发 生故障,机上乘客紧急撤离。陆红在紧急撤离过 程中受伤,先后在日本、香港和安徽治疗。陆红 受伤后,美联航曾向其致函,表示事故责任在于 美联航,美联航承担了陆红两次手术的医疗费用 计人民市86748.10元。后陆红曾就赔偿问题与被 告多次协商,未果,遂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根据《华沙公约》、《海牙议定 书》,以及《蒙特利尔协议》所确定的7.5万美元 赔偿责任限额,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补助 费及生活护理费计7.5万美元。诉讼中,原告陆红 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照“吉隆坡协议”规 定的10万特别提款权(即132099美元)承担赔偿 责任,并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国际私法上对于侵权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一般采用“侵权行为地 法”来确定。作为例外情形,当事人具有相同的经常居所地时, 我国法律规定适用当事人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值得注意的 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侵权领域采用了意思 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圣才出品】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圣才出品】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民事关系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定义国内立法判例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 关于国际惯例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作为渊源的问题 国际私法已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国际私法已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已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与邻近几个法律部门的关系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国际私法的体系及研究方法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具体是指:(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可能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主体;或者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者双方的住所、居所、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位于外国。

(2)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1)法律冲突的含义在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

(2)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①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②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③司法权的独立;④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冲突规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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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点 (1)冲突规范具有丌同二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极。一般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和 制裁三个要素组成,而冲突规范则由范围和系属两个部分极成。 (2)冲突规范丌同二一般实体法规范。一般的实体法规范直接规定弼亊人的权利义务, 而冲突规范却是间接规范,必须不被其挃定的那一国家的实体法律规范结合起来,才能最终 确定弼亊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3)冲突规范丌同二一般的程序法规范。程序法规范是规定诉讼不仲裁法律关系的, 而丏大部分程序法规范都是直接规范。而冲突规范的适用中,法院在选择法律时,丌应该只 问什么规则是最合适的规则,而主要应该问适用什么法律才能叏得最合适的结果。
5.解释 原则上都是依法院地法的概念迚行解释的,但有例外: (1)对一个人是否具有某国国籍必须依其国籍収生争议的该国国籍法的概念来加以判 定,对二住所的识别原则上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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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定案件需要援用外国冲突规范时,此外国冲突规范中所使用的连结点,应依该 国法律概念迚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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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静态连结点是挃固定丌发的连结点,它主要挃丌劢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戒亊 件的连结点。
②劢态连结点就是可发的连结点,如国籍、住所、居所、所在地和法人的管理中心地等。 (3)单纯的亊实和法律概念 ①单纯的亊实主要包括物乊所在地、行为地和法院地等; ②法律概念丌是单纯的亊实,如国籍、住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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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冲突规范
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概念
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 结构
特点
概念
法律意义
连结点 分类

国际私法PPT第1章(李双元主编,北大社2011年第3版,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国际私法PPT第1章(李双元主编,北大社2011年第3版,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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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 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 因素的民事关系。 第一,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一方或 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国外。有时,外国 国家也可能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主体。 第二,客体涉外,即标的物在国外:作为民事关系的 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 的行为。 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 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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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 North and J.J. Fawcett, Cheshire and North'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4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1390页, $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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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 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贯彻整个国际私法的一个核 心问题是法律冲突问题。本章主要从整体上对国 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渊源、基本原则及体 系等作了阐述。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 涉外民事关系及其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的体系
(一)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 1.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例】例如2010年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 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2.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间接调整的方法的固有缺陷 (1)缺乏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1)冲突规范指引的只是某国的法律,它可能根本不存在或者 无法查明。 2)当事人在争议诉诸法院之前,不知道会适用什麽样的法律 来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者在知道这种命运到来之前去 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 )。 (2)由于各国冲突规范不同或者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不同, 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 【案例1.2】

国际私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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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教材有很多,这里提供一些供参考:
1. 《国际私法学》,作者是刘仁山。

2. 《国际私法》,作者是李双元。

3. 《国际私法》,作者是赵相林。

4. 《国际私法》,作者是杜新丽。

5. 《国际私法》,作者是王慧。

6. 《国际私法》,作者是陈卫佐。

7. 《国际私法学》,作者是张庆麟。

8. 《国际私法学》,作者是徐冬根。

9. 《国际私法学》,作者是屈广清。

10. 《国际私法学》,作者是王永仁。

以上是一些经典的国际私法教材,这些教材的作者都是国际私法领域的知名学者,具有深厚的学术功底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这些教材的内容涵盖了国际私法的各个方面,包括基本概念、法律适用、管辖权、法律冲突等,同时也介绍了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动态和前沿问题。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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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概念和意义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能力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诉讼费用减免和司法救助诉讼代理制度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概念、分类与意义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一般原则国际民事管辖权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国际规则中国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国家豁免和国家行为理论管辖豁免外交豁免和国际组织的豁免诉讼期间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期间、 财产保全和海事强制令财产保全、证据与诉讼时效 证据和诉讼时效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中的机关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概述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途径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拒绝域外送达的概念域外送达 域外送达的途径中国的域外送达制度域外调查取证的概念和范围域外调查取证 域外调查取证的方式中国的域外调查取证制度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关系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院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 国际民事诉讼【重点难点归纳】一、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1.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1)国际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2)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专门程序。

2.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既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其中国内法渊源又包括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

(1)国内法渊源各国具体采取的立法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在国际私法典中专编或专章规定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②在国际私法典中分散规定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③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专编或专章规定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④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就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的问题制定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⑤在内国的执行性立法中专门制定相关的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律行为与代理)【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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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由于各国民商法对法律行为的规定存在很多歧异,也就必然会带来法律适用当中的法律冲突。

对于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可以区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

(1)实质要件方面①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由于各国对公民享有何种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制互有差别,对某些行为能力的主体范围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因而可能会产生法律冲突。

实质要件方面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法律行为 形式要件方面 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代理的概念及法律冲突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的法律适用 代理的法律适用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 代理 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代理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我国有关代理法律适用的规定 法律行为与代理②当事人的有效意思表示。

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面,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是明显的。

比如,关于最常见的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约与承诺,各国规定就各有不同。

一种行为在甲国被认可为“要约”,而在乙国,却可能被视为“要约邀请”;对于承诺的生效,各国更有“投邮生效”“送达生效”等种种不同的规定。

③法律行为的内容合法性。

各国法律对此不仅都有各自严密的具体规定,而且还使用“善良风俗”“公共秩序”“社会基本利益”等法律原则对此加以弹性补充。

(2)形式要件方面①各国对于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各自范围的划分有所不同,有些法律行为在甲国被要求采用特定形式,而在乙国则很可能完全由当事人意思自治;②虽然各国对同一类法律行为都规定了特定形式,但这些特定形式却可能是互不相同的。

如在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上,英国同时承认宗教仪式方式和民事登记方式,美国除前述两种方式之外,还实行事实婚姻方式,而其他一些国家可能只承认其中一种方式。

2.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的选择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二~三编【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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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财产权第八章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物之所在地法1.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及其在各国立法实践中的运用(1)“物之所在地法”,是由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首先提出来的,但当时只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及其在各国立法实践中的运用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物之所在地法 物权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与物之所在地法的其他表述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在地时的变通处理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国有化及其域外效力国有化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国有化的补偿问题信托的法律适用 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信托 信托的准据法及其适用范围 《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 信托的承认其他有关规定 国际破产与国际破产法 国际破产的管辖权国际破产 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我国关于国际破产的立法与实践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适用于不动产,对动产物权则适用“动产随人”或“动产附骨”的原则,即动产物权,应随人之所至,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亦即原属城邦的法律)来解决。

这主要是由于在法则区别说时代,动产还不具有不动产那样的重要性,因而可以作为属地管辖的例外。

(2)到19世纪,尽管这一古老的原则仍为某些国家的民法典所坚持(如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第7条、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第10条、15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300条等),但从那时以后,对动产不动产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渐居主导地位。

如英、美等国是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原则的,中南美洲国家、亚非国家也普遍接受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原则。

把物之所在地法同样适用于动产物权也是原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及现在独联体、东南欧若干国家的基本主张。

此外,1889年《蒙得维的亚国际私法条约》第32条、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第105条,也在总的原则上支持对所有的财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尽管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已成为解决不动产、动产物权关系法律适用的主导原则,但对其根据学者们的主张主要可分为:(1)主权说齐特尔曼和弗兰根斯坦等主张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所在地国家主权的需要。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几种主要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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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几种主要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1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订立及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概述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理赔和争议的解决 国际贷款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国际贷款合同国际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票据 托收国际贸易支付 信用证国际保理电子合同的一般法律问题及其解决电子合同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 几种主要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订立及内容(1)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货物的进出口交易所达成的协议。

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既有相关国家的国内实体法和冲突法,也有通过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表现出来的国际实体法和冲突法。

(2)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订立的。

①要约,又称发价、发盘,是国际贸易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所作的一种意思表示。

②承诺,又称接受,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3)内容一般说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即效力部分、权利和义务部分、争议解决部分。

合同的附件也是合同的重要部分。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原则①该《公约》的前言确立了它所遵守的三项基本原则:a.以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为目标;b.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友好关系;c.照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采用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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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
第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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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
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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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内容摘要
本书是李双元《国际私法》教材的配套辅导书,每章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复习笔记。本书每章的复习 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并参考了国内名校名师讲授该教材的课堂笔记。因此,本书的内容几乎浓缩 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第二部分为课后习题详解。本书参考大量国际私法相关资料对该教材的大部分课(章) 后习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需要说明的是:个别案例题没有提供答案,为此我们十分抱歉!
目录分析
第一章涉外民 1
事关系与国际 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 2
法的历史
3 第三章冲突规

4 第四章准据法
确定中的几个 一般性问题
5 第五章外国人
民事法律地位
第六章国际 私法关系的
主体
第七章法律 行为与代理
1.1复习笔记 1.2课后习题详解
2.1复习笔记 2.2课后习题详解
3.1复习笔记 3.2课后习题详解
4.1复习笔记 4.2课后习题详解
5.1复习笔记 5.2课后习题详解
6.1复习笔记 6.2课后习题详解
7.1复习笔记 7.2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财产 法律适用的
一般制度
第九章知识 产权
8.1复习笔记 8.2课后习题详解

李双元国际私法第二章

李双元国际私法第二章

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
虚假冲突---适用有利益一方的法律
真实冲突---
2、它所创立的一些基本冲突规范,对后来国私法 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有些规则至今仍 为世界各国采纳,
3、现实中很难划分纯粹的人和物的法则,借助法 则的词语结构来划分十分牵强。
• 例如,要处理一个英国死者遗留在意大利的土 地的无遗嘱继承。
• 英国习惯法:长子继承制 • 罗马法:诸子平分制 “不动产应归于长子”VS“长子应继承财产”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了解) 法则区别说时代(重点) 近代国际私法(重点) 当代国际私法(重点) 统一国际私法立法史(了解)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了解)
第一节 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
一、罗马法时代 二、种族法时代 三、属地法时代
• 古代:外国人不是权利主体的思想
一、英美国家
(一)Cook的“本地法说”
1、主要观点 内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
律,而且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 由它把外国法律规则合并入自己的法律后所创设 的权利,所以他仍是一个内国的权利。 2、评价 A、彻底批判了既得权理论。 B、开辟了以实用主义理论研究国际私法的道路。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巴托鲁斯 (Bartolus,1314-1357)
“国际私法之父”
(一)历史条件 A、经济基础——经济贸易的发展 B、政治基础——城邦的出现 C、法律基础——不同城邦间法则的冲突 D、理论基础——后注释法学派的兴起
(二)主要观点 物的法则 适用于领域内所有的物
人的法则 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
《法国民法典》第三条之意义: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圣才出品】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圣才出品】

第四章 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反致的概念和种类 反致产生的原因反致 反致在理论与立法上的分歧中国有关反致的规定先决问题的概念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划分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 实体和程序划分的若干具体问题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 区际、人际与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法律规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法律规避的性质 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中国有关法律规避的规定外国法的查明 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 外国法的适用公共秩序的概念与作用有关公共秩序制度的理论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的立法方式运用公共秩序制度时应注意的问题中国有关公共秩序的立法 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一、反致反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以及间接反致。

1.反致的概念和种类(1)反致(renvoi,remission)这里仅指狭义的反致。

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2)转致(transmission)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其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

(3)间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

(4)二重反致(double renvoi)二重反致,是指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李双元和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学课件第4章

李双元和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学课件第4章






【参考结论】 本案是一起涉外法定继承案件。本案的准据法为日本法律。 【法律评析】 虽然本案的主体——继承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被继承人生 前也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继承关系的客体——本案中的遗 产位于日本,产生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的死亡发 生在日本,因此本案是一起涉外法定继承案件。 日本神户法院在确定了案件的性质为涉外法定继承案件后,首先确 定法律适用规范。日本1989年《法例》第26规定:“继承,依被 继承人本国法。”根据这条法律适用规范的规定,日本法院应适用 中国法律。中国法律分为法律适用规范和实体规范。对于动产的涉 外法定继承,中国法律有法律适用规范的规定。中国《民法通则》 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 地法律”,我国的法律适用规范将涉外动产法定继承适用的法律又 指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在日本。日本1989年《法例》第32条规定:“应依此当事人本国 法,而按该国法律应依日本法时,则依日本的法律。但是,依第14 条[含第15条第1款及第16条中准用情形]规定,应依当事人本国 法时,不在此限。”神户法院依据日本《法例》第32条的规定,确 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日本法律。 本案中,日本法院适用日本法律处理中国公民在日本法院提起的遗 产继承诉讼案件,是适用反致的结果。
反致示意图

2.转致(transmission) 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 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 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 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法,最后甲国法 院适用丙国法作出了判决,这称为转致。
转致示意图

3.间接反致(indrect remission) 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 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 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法作 准据法,最后如果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 来判决案件,就构成了间接反致。

国际私法课件第14章(李双元等著《中国国际私法通论》)

国际私法课件第14章(李双元等著《中国国际私法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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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这里里比比较较重重要要,,可可以以重重点点讲讲述述。。
三、中国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一) 离婚的管辖权 1. 协议离婚
■ 根据中国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 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 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 所 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 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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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离婚
一、 离婚的管辖权 二、 离婚的法律适用 三、 中国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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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离婚的管辖权
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一些国家主张对住所设在内国的当事 人的离婚行使管辖,而另一些国家则主张对凡具有内国国籍的 当事人的离婚行使管辖。
由于离婚案件或被认为涉及内国的公共秩序,或被认为直接关 系到内国公民及其家庭的利益,所以,传统上大都坚持凡由不 符合内国法所承认的管辖权标准而由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 均不能得到内国的承认和执行。
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
涉外婚姻家庭问题随着中国开放政策的实 施,已成为国际私法上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问 题。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 ■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主要理论 和基本制度 ■ 中国的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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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结婚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 二、结婚的形式要件 三、几种特别形式的结婚 四、中国处理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

最后,经驻在国同意,由一国授权的驻外领事办理的婚姻,在派
遣国和驻在国都属有效,在任何第三国,也是有效婚姻,但如驻在国
不承认(虽不反对)领事婚姻,则由派遣国使、领馆在该国举行的领事婚
姻,只在派遣国有效,在驻在国则无效,对第三国来说,该婚姻也有
可能会被认为无效。

国际私法知识点上(北大版李双元主编)

国际私法知识点上(北大版李双元主编)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Chapter One The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本章基本内容一、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突二、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范围三、国际私法的性质四、国际私法的渊源五、国际私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六、国际私法的体系七、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突(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2)客体具有涉外因素;(3)内容具有涉外因素;3.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包括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涉外商事法律关系⏹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78条将“涉外民事关系”解释为:⏹“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法律冲突的本质及其产生的条件1.法律冲突的概念:指内容相互歧异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国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2.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大量的民事交往,出现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出于公正、合理地处理相互间民商关系的实际需要,都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或承认内外国家法律的平等(三)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1.区际私法(private interregional law)它本是解决同一国家内部因不同地区的民法不一致所造成的法律冲突的法律。

2.人际私法(private interpersonal law)它所解决的是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甚至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李双元和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学课件第2章

李双元和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学课件第2章

第五节 统一国际私法立法史


一、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含义 第二,是把统一国际私法的工作放在对“私法” 的国际统一上,而这里所谓的私法及指作为实体 的民法、商法等法律部门,并不包括冲突法。故 这样来理解统一国际私法,又可把“统一国际私 法”称为“私法的国际统一”(international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在实践中,罗马统一 私法协会(UNIDROIT)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 员会(UNCITRAL)便主要是进行这一意义上的国 际私法的统一工作的国际组织。 第三,认为统一国际私法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 不仅包括对传统的国际私法(冲突法)的国际统一, 而且包括对民法、商法甚至劳动法等的国际统一。






3.欧洲大陆法国家 在欧洲大陆法国家,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也出现了不 少卓有成效的国际私法学者。 在法国,毕耶(Antoine Pillet 1857—1926)是20世纪初法 国普遍主义的代表人物 不过,自20世纪以来,法国国际私法学者中,最出色的当 推巴迪福(Henri Batiffol 1905—)。 齐特尔曼(Ernst Zitelmann 1852—1923)是德国有代表性 的国际私法学家,他的学说体现在1912年完成的《国际私 法》巨著中。 欧洲大陆国家的当代国际私法学中还出现了令人注目的比 较国际私法学派(comparativ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school),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学者拉贝尔(Ernst Rabel 1874—1955)。其他还包括沃尔夫(Martin Wolff)、康弗 鲁恩德(O.Kahn Freund)、凯格尔(Kegel)、汪格尔 (Wengler)等。

李双元教授版-国际私法课件

李双元教授版-国际私法课件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 • • • 一、主权原则 二、平等互利原则 三、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 【思考】在国际民事交往社会,是否存 在一种共同的整体的利益?如果有,如何 实现这种共同利益? • 四、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③整体性
音乐治疗与我国传统的中医十分相似。它是通过音乐的旋律、节奏、和声等要素与人 的生理和心理的一些要素相作用,调动人体生命的潜能、整合各系统的关系,以达到 治病的目的。
④综合性
音乐既可以单独作为一种治疗方法,也可以与其他的心理治疗方法相结合,形成一种 新的、综合的治疗方法。如以音乐为背景的语言诱导就是其中的一种。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 •
• •
• • •
二、国际私法的范围 所谓国际私法的范围,指的是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 范的范围或种类。 (一)如何正确认识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一,不宜采取绝对化的观点,误认为各国学说乃至 立法在国际私法范围的认识上是完全一致的。 第二,在讨论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时,还必须坚持发 展的观点。 (二)我们的观点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冲突规范 ;3、统 一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5、直接适用的法。
• • •
四、国际私法与邻近几个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评价如下观点】国际经济法的“内涵和外延,早已 大大地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 扩及于涉及到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民法、经 济法等,形成了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 并认为,作为法律冲突规范的国际私法,可以进一步划 分为用以调整国际(涉外)私人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 以及用以调整国际(涉外)私人间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 前一类冲突规范用以间接地调整跨越一国国界的私人之 间的经济关系,因此,理应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只 有后一类调整私人间人身关系的冲突规范,由于其并非 调整经济关系,才“不应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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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体系及研究方法
? 一、国际私法的体系
? (一)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
? 一是按照本国的民法体系制定相应的法律适用法 ;二是既包括冲突规范又包括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三是包括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三大部分,
? 第一,不宜采取绝对化的观点,误认为各国学说乃至立法在国际私法范围的认识上是完全一致的。
? 第二,在讨论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时,还必须坚持发展的观点。
? (二)我们的观点
?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冲突规范 ;3、统一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5、直接适用的法。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 一、主权原则
? 二、平等互利原则
? 三、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
? 【思考】在国际民事交往社会,是否存在一种共同的整体的利益?如果有,如何实现这种共同利益?
? 四、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 3、涉外因素中的“外国”(foreign),有时还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
? 【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法域是指一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
? (三)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
? 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各主权国家之下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相互交往而形成各种涉外民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存在。
?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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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际私法已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质
? 三、国际私法已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 国际私法虽在调整私法对象的涉外民事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但今天已是一个以私法规范为主,同时兼有调整许多公法关系的公法规范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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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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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国际私法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国际私法是公法还是私法?
? 一、国际私法已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
? (一)普遍主义——国际主义学派(universalisminternationalism)
? (二) 特殊主义——国家主义学派(particularistnationalist)
? 二、判例
? (一) 判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
? (二)中国对判例的立场和态度
? 三、国际条约
? (一) 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
? 【思考题】中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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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体系及研究方法
? 二、国际私法的研究方法
? (一)演绎和归纳的融合
? (二)历史的方法
? (三)比较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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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性质和渊源
? 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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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 (一)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
(三) 二元论或综合论学派(comparative school)
? (四) 我们的观点
? 国际私法在适应国际民事交往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其自身正在发展成为一个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兼具双重性质的独立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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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性质和渊源
? 【理解:直接调整方法的局限性】
? 2.国内直接适用的法(Directly Applicable Law)的方法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 (一)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 (一)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 (二) 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主要模式
? 1.分散式立法模式。
? 2. 专篇或专章式立法模式。
? 3.单行法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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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性质和渊源
?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 问:我国采取何种方式使国际条约在国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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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性质和渊源
?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 三、国际条约
? (一) 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
? 国际私法上独特的含义: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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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性质和渊源
?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 四、国际私法与邻近几个法律部门的关系
? (一)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 【评价如下观点】国际经济法的“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涉及到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民法、经济法等,形成了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并认为,作为法律冲突规范的国际私法,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用以调整国际(涉外)私人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以及用以调整国际(涉外)私人间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前一类冲突规范用以间接地调整跨越一国国界的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因此,理应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只有后一类调整私人间人身关系的冲突规范,由于其并非调整经济关系,才“不应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 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 【问题】一美国公司与一英国公司在一架澳大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一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广州中院诉讼。
?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
? (五)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 二、国际私法的范围
? 所谓国际私法的范围,指的是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范围或种类。
? (一)如何正确认识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 一、涉外民事关系
?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 【模拟案例】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日本东京男子,定居东京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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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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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外民事关系
? (二)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几个概念
? 1、“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民事关系”是可以替换使用的概念。
? 2、“涉外民事关系”与“涉外民商事关系”也是一个通用的概念 。
? (一)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的含义
? 【案例分析――认识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在英国剑桥大学就读的20岁的中国留学生王某和年仅18岁的英国姑娘琳达在伦敦登记结婚,婚后一年二人回到了中国定居并发生离婚诉讼,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已合法成立了吗?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只就婚龄而言,依据中国婚姻法或依据英国婚姻法就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1) 适用中国法,中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男女双方都未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得宣告无效;(2) 适用英国法,英国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都是18岁,王某夫妇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已有效成立。
? 1.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 【例】中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 2. 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 3、间接调整的方法的固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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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 三、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 (二)冲突法(conflicts law)、法律冲突法(law of conflict of laws)或法律的冲突(conflict of laws)
? (三)涉外私法(foreign private law)
? (四)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 (二)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
1.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方法
【问题】如何理解:“统一实体法规范通过将同一民事关系置于一个共同的、统一的实体性质法律规范之下,实现了对涉外民事关系的直接调整,应该说,这更符合涉外民事关系的本质要求。”
? (二) 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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