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律制度22
物权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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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 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二者的权;而担保 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 权则都是从物权,即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第二节 所有权制度 第三节 用益物权制度 第四节 担保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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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一、物与物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占有 四、物权变动 五、物权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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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与物权
(一)物 1.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 体和自然力。 (1)客观物质性。 (2)可支配性。
茶杯和杯盖,房屋与窗户,鞋子与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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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所产生的收益。
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 (如母牛生下的小牛);法定孳息是原物根 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储蓄存款的利息)。
原物和孳息属于两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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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孳息
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 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 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 的新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 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 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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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 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 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物权法中法律制度思索
2023-11-10•物权法概述•物权法中的物权类型•物权法的法律制度目录•物权法中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与展望01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物权法涉及对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与这些权利相关的义务。
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物权法主要规范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属于私法领域。
物权法的定义与性质物权法对所有物权人一视同仁,以平等的保护方式对待所有的物权人。
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对物权的种类、内容、取得方式、变动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不得自行创设。
物权法强调物权的公示,确保物权的设立、变动和消灭应当公开、透明,并遵循诚信原则。
0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0201物权法起源于罗马法,随着社会的发展,物权法的内容不断丰富和完善。
物权法的起源与发展我国现行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为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我国物权法的历史与现状物权法的历史与发展02物权法中的物权类型所有权是指对物品的全面支配权,即拥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所有权定义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类型,拥有排他的绝对性,是其他物权的基础。
特点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如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等。
所有权人可以对其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
内容特点用益物权是非所有者对他人之物享有的权利,具有相对性和限制性。
定义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
内容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和某些动产,如土地、房屋、矿产资源等。
用益物权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这些资源,但不能对其进行处分。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人实现债权,对特定物品进行担保的权利。
定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实现而设定的权利,具有从属性。
特点担保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物、质押物等。
债权人可以通过对这些物品的处置来获得清偿。
第一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有些规定法理性较强,法律专业术语较多,理解上有一定的难度。
在综合阶段考试复习中,建议重点关注:物权变动的公示;善意取得;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1.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2.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冲突,以《物权法》为准。
二、物的概念与种类物是物权的客体。
《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一)物的概念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二)物的种类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此称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
一物一权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1)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
(2)在一物之上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举例】甲和乙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以丈夫甲的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
后因夫妻不和,妻子乙要求登记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再出具一份产权证明。
因为,所有权实行一物一权,不能在同一物上有两个“所有权”,乙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
乙可以要求以甲和乙共同的名义变更产权登记。
(三)物权公示原则1.公示的含义《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举例】甲公司将自己的一间门面房作价2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略加修缮,使用一年后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使用一年后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公司。
物权法律制度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一、物与物权(二)物权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物权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创排除权利主体外的一切其他人侵害的财产权利。
作为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权利人以外酌任何其他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义务。
而债权只是发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被称为对人权。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所谓直接支配,是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
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
所谓排除他人干涉,是指物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
2.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所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定限物权。
他物权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昔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主体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他物权有权一样,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传统民法将他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用益韧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一第二,用益物权一般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
虽然《物权法》第一百一条为动产用益物权留下了发展的空间,但物权法规定的具体的用益物权只是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一、引言物权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关于物权(即对物体的支配和支配权的法律地位)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律制度展开论述。
二、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主体对客体占有、支配、获取利益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2.物权的特征(1)绝对性:物权是相对于特定物体的,主体可以对物体享有排他的支配权。
(2)稳定性:物权具有持久的特征,不易受到他人的侵害或剥夺。
(3)继承性:物权可以通过继承等方式转移给他人。
三、物权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1.物权的主体物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2.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等。
3.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4.物权的取得与转让物权的取得与转让涉及到物权的产生、变动和消灭等。
四、物权的法律保护1.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法律保护权利人对物权的占有和支配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2.保护交易安全法律保护物权交易的安全,规定了物权交易的合法条件和程序。
3.保护善意取得权法律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权益,鼓励社会公平、公正的交易。
五、物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与问题1.完善物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物权登记制度,提高物权事务的透明度和便捷性。
2.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物权执法体系,加大对侵害物权行为的打击与惩罚力度。
3.保护特定群体的物权加强对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物权的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
六、结语物权法律制度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人财产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建立健全的物权法律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完善制度、加强执法与保护特定群体的物权,我们可以进一步提升物权法律制度的效力与公信力,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
(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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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在民法典中,物权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对于物权的产生、转让、限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细化。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一系列权利,并对他人不得侵犯、具有优先权的法律地位。
物权的基本要素包括物、权利人和权利内容三个方面。
在民法典中,对于物权的概念和基本要素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的确立有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二、物权的取得与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法定取得和约定取得两种方式。
法定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通过特定的方式或时间,获得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等权利。
约定取得是指通过合同等形式,当事人约定获得对物的特定权利。
在物权法的规定中,对于物权的取得方式和条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如遗赠、购买、继承等。
这有助于明确权利人的权利来源,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物权的保护方面,民法典中明确了物权人对物的保护权利,并规定了侵权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标准。
这将有力地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三、物权的限制与转让在一定的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序良俗的需要,物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民法典中,对于物权的限制范围和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对物权进行转让。
民法典规定了物权的转让方式和程序,明确了转让的效力和效果。
物权的限制和转让方面的规定,有利于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关系,促进社会公平和法治的实施。
四、物权法律制度的意义与影响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律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物权法的确立有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财产权益的保护,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简述物权的保护制度
简述物权的保护制度
物权保护制度是指法律对于物权的保护措施和机制。
物权是指人们对于物质世界的支配能力,包括对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保护物权是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的重要内容。
一、物权保护的种类
1. 直接保护:指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行为的保护,如占有和使用、取得和转让、保护和赔偿等。
2. 间接保护:指通过债权保护、违法行为损害赔偿等手段保护物权。
二、物权保护的机构
1. 行政机关:包括保护知识产权的版权局、商标局等。
2. 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3. 自我保护机构:包括产权协会、业主委员会等。
三、物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1. 宪法:对产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2.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3.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等责任。
综上所述,物权保护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法律制度,通过各种机构和法
律依据的支持,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公平原则
在物权关系中,应当遵循公平 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在行使物权时,应当 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不
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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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物权种类
物权法规定了多种物权 种类,包括所有权、用 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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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内容
物权法明确了各种物权 的具体内容,如所有权 的占有、使用、收益和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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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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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的原则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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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即物权的排他性。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种客观可 以认定的方式展示,以获得社
会公信力。
物权保护方法
在流转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 关政策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 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 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 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等。
在流转过程中,应保障承包方和受让 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 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 的方式;受让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 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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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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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更的情形
物权变更包括物权的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主体 变更如房屋买卖中所有权的转移,客体变更如房屋扩建导致 的物权范围变化,内容变更如地役权的设定或变更等。
物业权属法律制度
第2章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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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区分 所有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 等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专有部分以 外的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权,以及对 建筑物及居住在建筑物上的人的行为享 有管理的权利。
第2章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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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部分经分割后方可成为建筑物区 分所有权的客体,它必须具备以下的条 件:
第2章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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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物业权属登记制度
2.4.1物业权属登记概述 2.4.2物业权属登记的种类 2.4.3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 2.4.4 房屋权属证书 2.4.5 物业权属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2章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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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物业权属登记概述
物业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 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 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 系的行为。
(2)房屋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房屋 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 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方式 主要有:买卖,互易,赠与,继承。
第2章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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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所有权的消灭
房屋所有权的消灭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 实而使房屋所有权丧失或与原房屋所有 人脱离的一种法律现象。引起房屋所有 权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所有权主体的 消灭,如所有权人的死亡、法人的解散 等;所有权客体的消灭,如房屋的拆除、 倒塌等;所有权的转让和所有权的抛弃 等。依照国家法律,房屋所有权人可通 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转让房 屋所有权,其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2章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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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权公示原则
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 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物权的排他 性决定了物权的变动会产生排他的效果, 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保护民事主体的 合法权益,有必要对物权的变动规定公 开的行为方式。
物权法律制度
三、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 动产 / 1、构成要件
不动产
⑴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⑵转让人无处分权 ⑶受让人善意(即善意第三人) ⑷价格合理 ⑸物已交付 / 登记 ⑹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委托物) ——排除遗失物、盗窃物
2、法律效果: ⑴所有权转移 ⑵赔偿请求权 ⑶不消除不动产上其他已登记的物权 ——不动产特有
三、质权
(一)概念: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or第三人 将其动产or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务or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享有的 就该动产or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客体 1、动产 2、权利:⑴有价证券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⑵基金份额、股权 ⑶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⑷应收账款
5、抵押权的保全:P57②
例:某国有公司A通过出让合同取得某市市区土地 100亩的使用权后,在该土地上构筑厂房3幢,为申 请银行贷款3亿元,于2002年9月将该土地使用权连 同厂房所有权一并登记抵押给B商业银行。2003年 A公司又在厂房边加盖办公楼2幢。后于2004年4月 不能按期还贷被B银行申请拍卖。该土地连同5幢楼 房共拍卖得款3.3亿元,其中办公楼估价5000万元。 问:B银行最多能主张多少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若A公司的土地是划拨取得,该土地应补缴的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4000万元,则: B银行能主张多少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不可以作为抵押 权客体的是( ) A.工厂的半成品 B.正在建造的船舶 C.以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D.土地所有权
3、房地一体原则 ⑴城市房地产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 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地随房走”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 物一并抵押。——“房随地走”
物业的物权法全文(物管法全文)
物业的物权法全文(物管法全文)范本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使物权交易市场有序、公平、健康地发展,充分保护购买人、委托人、业主等各方合法权益,加强物权法律制度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受法律保护。
所有权是物权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物权利益的取得方式、内容、范围、制度由法律确定。
第四条 应依法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依法建立的物权。
第五条 应当依法保护物权人的物权不受侵犯。
第六条 物权人享有所有权,法律对他的物权享有权益加予保护。
第七条 物权人对自己的物权行使权利,应当不违反法律和法律上的限制。
第八条 不得以违反法律的方式获取和转让物权。
第九条 法律对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所规定的形式和手续应予严格审查。
第十条 物权不受限制的继承。
第二章 物权的类别第十一条 不动产的物权主要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十二条 动产的物权主要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十三条 法律还规定了其他的物权。
第十四条 个别家庭财产的物权应当受法律的特殊保护。
第三章 所有权第十五条 所有权人对所拥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个人、法人不得以违反法律的方式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第十七条 自愿将不动产占有的承租人、使用人等与不动产所有权人达成的契约关于不变动所有权人全部或者部分权益的,对第三人无效。
第十八条 不动产的物权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共有和其他权利构成。
第十九条 不动产的共有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其他的没有变动所有权的权利人与土地、房屋共有的权利关系。
...范本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规范,维护物业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物业,是指由业主共同享有和共同管理的改造为业主共有和共同负责维护的住宅、共用部分和配套设施设备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业主对物业享有依法取得和合法使用的权利,同时也有依法支付物业费用、维修基金、公共事业费用等义务。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物品所享有的权力,是法律规定下人与物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是对于物权法律制度的总结和规范,是处理物品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共有财产及其调整等方面的一种法律规定。
一、物品所有权物品所有权是指物品所有者对该物品的支配、使用和收益的一种权利,物品所有者有权决定物品的用途、处置和收益。
在民法典第二编物权中,明确规定了物品所有权的获得方式、范围及其限制、物品所有权的丧失等基本原则。
其中,物品所有权的获得方式一般有依法取得、通过占有起始、遗失物转移、自然增加等。
二、用益权用益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物品,以事实上占有进行支配、使用和收益的一种权利。
用益权不会影响到物品的所有权,但权利人可以对物品拥有很大的支配权,可以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有权将其转让给他人。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对于用益权的许多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用益权的种类和方式、用益权的转移和结束等。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履行中,债权人可以在特定的质押、抵押等担保物品上取得的一种担保权利。
其目的在于保证债务人能够按时履行债务,如债务人逾期未还,则债权人可以依法在担保物品上行使相应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对于担保物权的种类、要件、权利的行使和担保债务的履行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范。
四、共有财产共有财产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权利人共同拥有的物品,每个权利人都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使用和管理权。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对于共有财产的调整机制、共有人的关系和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同时,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和转让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总之,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是对于物权制度的总结和规范,为人们在处理物品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共有财产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
在现代社会中,正确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对于保护个人的财产权,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是一种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公民和法人对于不动产和动产的权益。
它规定了人们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各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下面将从物权法律制度的定义、主要内容和特点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物权法律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法规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权益进行保护和规范的一套制度。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固定的财产,动产则是指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如机械、家具等。
物权法律制度的制定旨在确保个人和法人的财产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其次,物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制度、物权的取得与终止、共有与共有制度以及物权的保护等。
其中,登记制度是物权法律制度的核心机制之一,通过登记确权,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物权的取得与终止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物权的产生与消灭的条件和方式。
共有与共有制度则规定了物权共有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和行为规范。
物权的保护则包括对侵权行为的追究和赔偿等。
最后,物权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它是一种权力和义务的双重规范,既保护了权利人的权益,也规定了权利人的义务。
其次,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与合同法、民法等其他法律制度相互独立但又相互补充。
再次,物权法律制度是一种公共法制度,它以公益为基础,旨在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平正义。
最后,物权法律制度是一种永久性的法律制度,
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是永久的,不受时间的限制。
综上所述,物权法律制度是一种保护和规范不动产和动产权益的法律制度,它确保了个人和法人的财产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促进了社会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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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的概念和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物权主要是大陆法系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
如房屋所有人有权占有、使用其房屋,并有权将房屋出售。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土地,或转让其土地使用权。
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在依法行使其权利时,一般不需要取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就可以实现其权利。
这就是所谓的直接支配,这一点和合同债权是不同的,合同债权必须要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
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在民法中,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市场经济社会两项基本的财产权利。
我们通常讲的产权,是指财产权,其中就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如知识产权等)。
所以,产权既包括物权,但也不限于物权。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第一,物权与债权的容不同。
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于某年某月交货,在交货期到来之前,买受人只是享有请求出卖人在履行期到来后,交付货物的权利,而不能实际支配出卖人的货物。
也就是说,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
只有在交货期到来后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了财产,买受人占有了财产,便能够对该物享受实际的物权。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某一债务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享有担保物权的人比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例如,甲有一栋房产,价值5000万元,甲在乙银行借款2000万元,以该房产抵押,然后又在丙银行借2000万元,也以该房产做抵押,这样在同一物之上设立了两个抵押权。
这两个抵押权经过登记以后,都是合法有效的。
在抵押权实现时,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得到实现。
如果由于房屋价值的降低或者其他原因,该房产只能满足乙银行的抵押权,丙银行的抵押权即不能得到实现,而债权则有所不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优先效力问题。
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不管设立时间的先后和数额的差别,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第三,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例如,甲将其自行车借给乙用,被丙盗走,甲作为所有人有权要求丙返还。
而债权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债权原则上只具有相对性。
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原则上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而不能向第三人提出请求。
所以,如果甲将其自行车卖给乙,双方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在自行车没有交付之前,被丙盗走,只能由甲作为所有人要求丙返还自行车。
乙作为债权人不能要求丙返还财产,因为乙与丙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乙对丙不享有债权,他只能要求甲履行合同。
第四,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针对物权的保护,各国物权法都设立了专门的物权请求权制度,赋予物权人具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以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
而合同债权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侵害合同债权也主要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债权主要由合同法调整,而物权由物权法规。
在我国,合同法已经颁行,但合同法只能调整交易关系,对于交易的前提和结果,难以发挥其调整作用。
这就需要通过物权法确认物的归属的规则,确定市场交易关系得以进行的基础和前提,并维护社会所有制关系。
因此,制定物权法非常必要,其必要性主要在于:第一,确认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公有制的优越性。
我国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作为一种所有制关系,必须经过物权法的调整使之成为一种财产权关系,从而明确产权归属,确定权利义务的容,才能使公有制的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
物权法的重要任务是要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确认企业作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所应有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能够对其资产进行有效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物权法应当解决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容及权利的行使问题,对其加以合理规。
物权法还应当确认一系列保护物权的规则,保护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
第二,制定物权法,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
物权法不仅是确认和保护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而且是规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
因为任何交易的前提是交易的当事人享有物权,而交易的结果是物权发生移转。
所以,物权法首先要确认各类物权,从而确认交易的前提。
同时,物权法的一系列规则,如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移转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
当前,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确与物权法不完善有关。
例如,在商品房买卖中,由于登记制度不健全,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不能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了解该房屋是否已经设定抵押或者出售等情况,从而在交易中上当受骗和蒙受巨大的损害。
极少数不法行为人将一物数卖,或以已经出售的财产作抵押,以骗取他人财产,甚至从事金融欺诈行为,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社会信用降低。
因此,物权法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整治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三,制定物权法,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有利于鼓励和刺激人们努力创造财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法律本身虽不能直接创造财产,但是可以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鼓励财富的创造。
法律的这一功能,主要就是通过物权法来发挥的。
古人说,有恒产才能有恒心。
如果缺乏完备的物权法,不能形成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则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也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
物权法对财产的保护表现在:一方面,物权法要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即不仅要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且也应当将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置于相当重要的位置;另一方面,物权法要通过确认物权的方法有效地保护财产。
例如,承包经营权等,如果不能使其成为物权,而仅仅是短期的合同债权,就很难使其成为长期稳定的财产权利,承包经营权人也难以抵御来自他人的不正当干涉和侵害。
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各类物权,稳定各种财产关系,有助于调动亿万人民创造、积累、爱护财产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四,完善物权法有利于提高财产的使用和利用效益。
物权法在提高财产使用效益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方面,物权法通过界定产权的归属、达到定分止争的作用,还可以确认和保护各种新的物权。
例如,我国现行法律未承认地上和地下的空间利用权可以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登记部门也不能对空间的权利进行登记,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对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的物权法为了充分地贯彻效益原则,确立了一整套有效利用财产的规则,例如,某些国家的物权法允许将一幢大楼不是按照平方米、套间或楼层出售,而是将整个大楼所有权划分为若干份额,以证券的形式对外出售。
买受人既可以以证券持有人的身份享有对大楼的共有权,也可以参与大楼经营所取得的收益的分配。
这就是所谓物权的证券化。
物权的证券化不仅有利于充分实现不动产的交换价值,而且也开辟了融资渠道。
再如,有些国家的物权法允许设定有期限的所有权,如将某一栋大楼的所有权在每年的一到六月转让给某一个人,而将六月到十二月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个人,从而不仅可以使所有人获取较高的收益,而且可以充分实现这栋大楼的价值。
这些体现效益原则的经验,也可以为我国物权立法所借鉴。
第五,制定物权法,是制定民法典、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
我国要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必须尽快制定和颁行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干的民法典。
在各国民法典中,尤其是在世界围有重大影响的民法典如德国、瑞士、日本民法典中,都将物权法作为其民法典的重要容,所以,物权法的制定和颁行实际上是制定民法典的最核心部分。
从现实情况看,由于物权法基本规则缺乏,使已经颁布的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由此表明了物权法的制定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容。
二、物权法制定的基本原则借鉴各国物权立法经验,并结合物权法自身的特点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
学术界一般认为,我国制定物权法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所谓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
物权法之所以要贯彻这一原则,一方面,是因为物权直接反映社会所有制关系,对社会经济关系影响重大,不能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物权。
另一方面,物权是一种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方法自由创设物权。
例如,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偿的效力,但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权的设定必须完成法定的公示方法,即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当事人可以随意通过合同设定抵押权,并能够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样债务人就可能与某个关系密切的债权人任意设定抵押权,使该债权人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而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就不能得到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就会出现混乱。
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就要求我们在物权法的制定中,对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的,包括由有关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各种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和整理,如果确有必要确认其为物权的,就应当在物权法中加以规定,从而形成完整的物权法体系。
(二)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在容上相互冲突的物权。
具体来说包括两方面:一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即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主人,不能说一项财产既可能属于某一人所有,又同时属于另一个人所有。
即使是共有,也只是数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个所有权,而不是由数人对共有财产分别享有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也应当坚持这一规则,否则将会造成权属不清,不利于发挥物权法在定分止争方面的作用。
过去由于我们强调"三兼顾",不注重财产权归属的确定,导致产权界限不明、归属不清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此物权法中需要建立一套解决物权争议的规则,从而有助于解决实践中产生的各种财产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