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08•【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各市级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现将《2018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3月8日2018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2018年,本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将继续紧紧围绕卫生计生改革和发展重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实施健康中国策略”部署要求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着力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升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优化工作模式和服务流程,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效率,切实保障城市公共卫生安全,维护公众生命安全与健康。
一、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推进落实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编制要求,开展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岗位设置与管理、薪酬分配与绩效考核体系与标准的研究。
加强城市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防范,聚焦有效应对新发、输入、不明原因传染病疫情,强化“平战结合”机制,优化市、区两级重点传染病诊治网络布局,加强综合性医疗机构传染病诊治能力建设。
聚焦市、区精神卫生服务资源整合管理、服务能力提升和管理创新,开展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专题调研。
推进区域卫生规划实施,落实精神卫生专科床位设置目标与要求。
积极参与国家医学中心、研究中心建设;建立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养制度,健全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师资团队、课程体系和考评认证等配套政策。
完成第四轮公共卫生三年行动计划项目总结、评估和验收。
编制第五轮公共卫生三年行动计划。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0•【字号】沪卫计医〔2018〕021号•【施行日期】201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现将《2018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4月10日2018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2018年,医政医管工作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以实施“健康上海”战略,推进综合医改为指引,以着力解决医政医管工作发展当中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为导向,以顶层设计、管理提升、制度创新、内涵发展、惩防并举为主线,进一步加快建设高效规范的医疗服务体系,改进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管理,狠抓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和病人就医体验,推进分级诊疗和有序就医,全面推动本市医政医管工作取得新进展。
重点工作如下:一、注重顶层设计,加快医疗服务体系建设1.实施《上海市临床重点专科“十三五”规划》,开展临床重点专科遴选和评审工作,并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对主体医院投入建设经费。
组织争创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
2.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儿科服务能力,继续开展综合医院儿科示范门急诊建设工作。
加强医疗机构儿科床位建设。
持续推进儿科联合团队建设,提高儿童健康服务体系的运行效率。
3.深化院前急救体系改革与发展,完善急救基础设施、硬件装备、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
实施2018年市政府实事项目“新建7个医疗急救分站”。
推进院前急救信息化建设项目。
4.推进社会办医发展,鼓励连锁化、集团化、品牌化,建立健全相应的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制度与服务模式。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上海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上海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沪卫计规〔2018〕003号•【施行日期】201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综合规定正文关于组织实施《上海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计规〔2018〕003号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促进中心,各市级医疗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本市结核病防治管理,规范落实各项结核病预防和控制措施,预防和控制结核病在本市传播蔓延,我委组织制订了《上海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3月19日上海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城市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医防融合、分级诊疗、全程服务、规范管理”的综合防治体系,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市民“四位一体”的结核病健康服务管理模式,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治疗、早管理”的工作要求,有效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疫情在本市的传播和蔓延。
第三条市、区卫生计生委主管辖区结核病防治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完善结核病综合防治服务体系,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结核病定点诊疗工作;落实结核病防控经费保障,加强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落实结核病防控措施;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沪卫计监督[2018]00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3.13【实施日期】2018.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8〕004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为有效开展本市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健康,我委组织制定了《2018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3月13日2018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方案为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通过实施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了解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现状、主要健康危害因素,为政府有关部门科学决策以及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促进公共场所经营者提高自身卫生管理水平,降低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件发生的风险,保护公共场所的人群健康。
二、监测依据开展监测的依据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三、监测范围各区监测三星级以上宾馆(含三星级)、三星级以下宾馆、快捷连锁酒店、游泳场(馆)、沐浴场所、理发店、美容店7种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
其中宾馆(含三星级)、三星级以下宾馆、快捷连锁酒店、游泳场(馆)每种选择至少6家单位进行监测,沐浴场所、理发店、美容店每种选择8家单位进行监测;有条件的区另外监测候车室(普通火车站和汽车站)和地铁(地下站厅、站台及车厢)。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07•【字号】沪卫计监督〔2018〕019号•【施行日期】201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为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治职责,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提高监督机构监督执法效率,近年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在上海市等12个省市组织开展了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
本市组织浦东、黄浦等10个区开展了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巩固和扩大试点工作成果,推动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监督传便函〔2018〕11号),我委决定在全市推广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
现将《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可从市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5月7日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方案为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治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发展规划》,在本市近年来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实践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根据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特点,按照“分类监督、动态监管”的原则,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检查,创新监督模式,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评价体系,逐步实现“监管可控、成效可量、模式常态、效率优化”的监督工作目标,切实提高监督执法效率和医疗卫生机构自身管理水平。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2019年上海市放射诊疗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2019年上海市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监督综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3.26【实施日期】2018.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2019年上海市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监督综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现将《2018-2019年上海市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监督综合评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上报工作总结。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3月26日2018-2019年上海市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监督综合评价工作方案为了深入推动放射诊疗机构依法执业,提高放射防护卫生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更好地保护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和受检者的健康,经过两年试点工作的开展,2018-2019年我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监督综合评价工作。
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放射防护监督综合评价工作机制,提高放射诊疗机构自我管理水平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放射防护监督管理水平;同时通过放射防护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全面开展,进一步完善本市放射防护监督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二、工作范围1.对所有从事核医学和放射治疗的放射诊疗机构,全面开展放射防护监督综合评价工作。
2.每个区应完成不少于15家放射诊疗机构的放射防护监督综合评价工作。
三、工作内容(一)自查自评。
列入放射防护监督综合评价的放射诊疗机构运用评价指标(见附件1),每半年对本机构放射诊疗防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评,认真记录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整改。
(二)监督综合评价。
2018年,各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运用评价指标(见附件1),对辖区内列入放射防护监督综合评价的放射诊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检查,作出2018年综合评价结果,并针对综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指导放射诊疗机构及时整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健康上海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健康上海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11•【字号】沪卫计规划〔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健康上海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为推进健康上海建设,切实做好《“健康上海2030”规划纲要》的贯彻实施工作,制定形成《2018年健康上海建设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5月11日2018年健康上海建设工作要点2018年,健康上海建设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按照稳中求进的总基调,以共建共享、全民健康为主题,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不断提高市民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努力在健康上海建设的新征程上,迈出新步伐、实现新作为。
一、普及健康生活1.优化健康教育策略。
以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流动人口、高危人群等为重点,加强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和干预。
鼓励市民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多元化、规范化发展。
强化企业保护员工健康权益意识,加强员工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
深入开展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和道路交通安全出行等专项行动。
完善健康教育资料库。
利用健康大讲堂等多种形式加强健康科普宣传。
(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总工会、市交通委、市委宣传部)2.加强学校健康教育。
开展全市中小学卫生保健师资人员培训。
加强健康教育课程建设,分年龄段开展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生殖健康、安全应急与避险等健康教育。
开展“健康生活、幸福成长”等主题宣传活动。
编印《学生健康知识手册》,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等专题教育。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儿童健康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儿童健康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04•【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儿童健康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妇幼保健中心,有关单位: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上海2030”规划纲要》《上海市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等,切实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健康儿童行动计划(2018-2020年)》(国卫妇幼发〔2018〕9号),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儿童健康行动计划(2018-2020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9月4日上海市儿童健康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健康中国、健康上海战略,有效落实《上海市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持续巩固优化本市儿童健康核心指标,促进儿童健康服务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总体部署,2018年起在全市组织实施儿童健康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儿童是人类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
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发挥儿童潜能将为儿童一生的发展奠定基础。
促进儿童健康状况的持续改善,对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也为实现“中国梦”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实施儿童健康专项规划、开展儿童健康行动计划是贯彻落实国家“儿童强,则中国强”的健康战略、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以及“治未病、抓医改、补短板”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形成引领全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儿童健康服务高地”目标要求的必要保障。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社区高血压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社区高血压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7•【字号】沪卫计疾控〔2018〕016号•【施行日期】2018.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社区高血压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促进中心,市高血压研究所: 为提高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水平,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做好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7〕1130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
现将本市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全面提高高血压社区健康管理工作水平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和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做好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工作对于减少并发症、改善患者生活质量、降低慢性病过早死亡率、维护社会生产力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与管理,结合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分级诊疗制度的建设与落实,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17)》《上海市社区健康管理规范——慢性病综合防治(2017年版)》等规范要求,进一步落实社区高血压健康管理工作。
二、加强培训指导各区应加强对社区高血压防治医务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进一步规范社区高血压健康管理与服务,提升高血压防治水平。
加强社区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建设,提升高血压患者的自主健康管理意识和能力。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做好社区高血压健康管理的技术指导和师资培训等工作。
市健康促进中心应加强高血压防治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组织实施与指导工作,组织实施乡村医生培训。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高血压研究所等应做好社区高血压健康管理等培训教材的编制工作。
各区应积极推进上海市健康管理云平台在社区高血压健康服务管理、医务人员在线培训等方面的应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沪卫计妇幼〔2018〕023号•【施行日期】201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妇幼保健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有关单位:为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8〕19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规〔2018〕12号)、市教委和市卫生计生委等16部门联合下发的《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沪教委基〔2018〕27号)(以下简称“1+2”文件)的精神,进一步促进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保障入托幼儿身心健康,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认真实施“1+2”文件(一)深刻领会做好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的重要性。
儿童健康事关家庭幸福和民族未来。
婴幼儿阶段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开端,对其一生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神经科学研究成果表明,早期在不良环境成长的儿童,其职业成就差、犯罪率高、慢性疾病发生率高。
营养、物理和化学环境因素、病原生物感染、社会心理应激和不良的生活行为等对儿童早期的健康、后续的生长发育和疾病的发生存在关联。
对儿童早期发展的投入将支持和促进儿童潜能的最大发挥,获得最佳的回报和产出。
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对于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和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幼有所育”目标,以及满足人民群众迫切的托育服务需求,具有深远意义。
托育机构是婴幼儿聚集场所,较易引发卫生安全隐患和健康问题,因此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尤为重要。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妇幼保健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妇幼保健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02•【字号】•【施行日期】201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妇幼保健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妇幼保健中心,有关单位:现将《2018年上海市妇幼保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4月2日2018年上海市妇幼保健工作要点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本市妇幼保健工作将深化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一届市委三次全会精神,以需求、问题和效果为导向,积极落实健康上海战略和本市妇女儿童健康专项规划,聚焦“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出生缺陷发生率、出生人口性别比”等核心指标,不断深化“全程化、精细化、高效化、绩效化和让群众满意”的“四化一满意”工作内涵与要求,持续提升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弘扬“上海妇幼健康服务”卓越品牌,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一、全面加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1.有效实施妇女健康专项规划。
全面落实《上海市妇女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沪卫计妇幼〔2018〕6号),推进实施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奉贤院区、产科临床实训基地等建设项目,提升各级妇产科专科医院、综合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产科能力。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人才培养和薪酬激励,推进学科建设,组织开展国家级妇幼保健专科示范单位创建。
2.有效实施儿童健康专项规划。
全面落实《上海市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沪卫计妇幼〔2018〕10号),继续加强综合医疗机构儿科建设,推进综合医院标准化示范儿科门急诊建设项目,实现全市新增儿科床位400张;推进各儿科医联体牵头医院成立儿科医联体办公室,深化儿科医联体有效运行;推进国家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建设;有效应对季节性高峰儿科医疗服务需求。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2•【字号】沪卫计药政〔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医学会:为切实加强对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储存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保证患者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做好本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建制,将责任落实到位各区卫生计生委、办医主体和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医疗机构的麻精药品管理,认识到其特殊性和重要性。
严格落实麻精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证医疗需求的同时,防止相关药品从医疗机构流入非法渠道。
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麻精药品安全管理与合理应用的第一责任人。
各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麻精药品管理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将责任落实到人,定期组织自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二、加强监管,确保临床合理使用各区卫生计生委、办医主体应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将麻精药品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情况纳入相关考评体系,对管理存在漏洞的医疗机构,立即督促整改;对麻精药品用量出现异常波动的医疗机构,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预防接种门诊管理要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预防接种门诊管理要求(2016年版)》和《上海市疫苗适用性评估和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发文字号】沪卫计疾控[2016]01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6.11【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预防接种门诊管理要求(2016年版)》和《上海市疫苗适用性评估和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计疾控〔2016〕016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为进一步完善本市预防接种服务和管理,确保预防接种规范、安全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预防接种门诊管理要求(2016年版)》(见附件1)和《上海市疫苗适用性评估和遴选管理办法》(见附件2),经2016年5月10日市卫生计生委第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管理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应组织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上海市预防接种门诊管理要求(2016年版)》等要求,结合辖区传染病防控和预防接种服务需求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统筹规划和调整区域内各类预防接种门诊的设置,并积极协调落实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措施,合理安排门诊选址和布局分区,优化服务环境,确保到2018年底本市各类预防接种门诊达到《上海市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标准(2016年版)》要求。
要不断加强对预防接种门诊的规范化管理,及时做好信息公示和报备案等工作。
2016年底前,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应按照要求将辖区各类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情况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切实加强疫苗全程、可追溯管理市卫生计生委根据本市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的需要,定期组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上海市疫苗适用性评估和遴选管理办法》开展疫苗适用性的评估和遴选工作,并及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2018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2018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计生政策研究课题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计研究[2018]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4.27
【实施日期】2018.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2018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计生政
策研究课题项目的通知
(沪卫计研究〔2018〕2号)
有关单位:
为推动卫生计生系统政策研究工作的开展,发挥政策研究工作对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在广泛征集立项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本年度卫生计生工作实际需求,开展定向委托和自选申报两类政策研究课题,其中:定向委托课题由市卫生计生委业务处室作为联系人,委托相关单位和专家开展,并负责联络和指导;自选申报课题主要从各单位根据要求申报的课题中筛选确定。
经评审,最终确定75个立项课题及依托单位(见附件)。
我委委托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课题的跟踪管理工作。
请各课题组按照课题合同、计划任务书和课题管理单位要求抓紧开展工作,确保按期、保质完成。
各项目依托单位要为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相应匹配经费。
联系人:唐翔,咨询电话:33262075,电子邮箱:wszc@。
特此通知。
附件:市卫生计生委2018年卫生计生政策研究课题立项一览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4月27日附件:市卫生计生委2018年卫生计生政策研究课题立项一览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服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服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沪卫计医〔2018〕062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服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改工作要求,推动本市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推进文明行业创建,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服务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一)各医疗机构要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关组织架构,严格落实各类人员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按照诊疗规范、临床路径等,规范诊疗行为。
(二)各医疗机构要健全本机构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医疗安全管理与风险防范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落实本机构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采集、记录和报告相关制度。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增强全院职工的医疗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断提高医务人员临床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二、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各医疗机构要贯彻落实《上海市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工作要求。
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化医疗服务流程,为患者提供预约诊疗、移动支付、床旁结算、就诊提醒、结果查询、信息推送等便捷服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面开展预约诊疗服务,不断丰富预约的形式和内容。
推行分时段预约诊疗和集中预约检查检验。
市级医院通过申康医联平台,实现检查结果互联互通互认。
一、二级医疗机构要认可市级医院检查结果,避免重复检查、增加患者负担。
医疗机构建立医务人员和窗口服务人员的服务用语和服务行为规范。
不断提高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意识和水平,完善“一站式”服务功能,对患者咨询做到一次性告知清楚,减少患者奔波。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糖尿病预防与诊治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糖尿病预防与诊治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糖尿病预防与诊治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眼病防治中心、市临床检验中心、市健康促进中心,有关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健康上海”建设和《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目标要求,进一步健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糖尿病等重点慢性病预防与诊治工作中“医防融合、协同合作”的工作机制,完善和强化本市慢性病预防、诊/救治和服务管理体系,推进实现“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我委在依托《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年-2017年)》组织开展“上海市代谢性疾病(糖尿病)预防与诊治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上海市糖尿病预防与诊治服务体系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1)。
现就组织开展“上海市糖尿病预防与诊治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目标要求,建立完善糖尿病预防与诊治服务体系建设上海市糖尿病预防与诊治服务体系是落实“健康中国”和“健康上海”建设、推进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旨在充分整合本市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并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机构、二三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间职责明确、衔接有序、协同合作的糖尿病预防与诊治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促进完善预防、诊治、社区健康管理和公众自主管理“四位一体”融合发展的慢性病防控工作模式,努力实现“提高糖尿病知晓率、患者血糖控制率和慢性并发症检出率,减少或延缓糖尿病及其并发症的发生与发展,降低致残率和早死率”的工作目标,切实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的“糖尿病患者管理干预全覆盖”、“减少疾病发生,强化早诊断、早治疗、早康复,实现全民健康”的要求。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沪卫计监督〔2018〕038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加强本市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管理,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即日起本市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按照《规范》内容试行,请各相关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照《规范》出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二、市、区卫生计生委参照《规范》,对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及放射诊疗许可中相关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三、各相关单位在《规范》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电子邮箱:************.cn。
意见和建议收集时间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9月3日附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一般要求、预评价技术要求和控制效果评价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机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等项目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l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T 17857 医用放射学术语(放射治疗、核医学和辐射剂量学设备)GBZ 130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1 医用X射线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 133 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 176 医用诊断X 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GBZ 179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18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220.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规范第2部分:放射治疗装置WS 76 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T 328 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编制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17857中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药政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药政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09•【字号】沪卫计药政〔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药政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现将《2018年上海市药政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5月9日2018年上海市药政管理工作要点2018年,本市药政管理工作将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响应“健康中国”和“健康上海”建设的号召,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全力打造“上海服务”品牌,结合全国和本市卫生计生工作会议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药学专业人才培养以及提升药学服务能力,加强合理用药、促进居民健康等工作,并持续推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力支持本市医改相关重点工作。
一、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药事工作(一)继续推进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工作一是按照《上海市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工作要求(试行)》,组织对首批上海市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市级综合医院类)开展项目验收工作;二是组织对第二批项目单位(市级专科医院类)进行阶段性评估和相关督导工作;三是开展第三批项目单位(市级综合医院类)的申报、评审工作;四是启动区级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相关工作;五是探索开展与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相配套的人才、课题与技术创新等支持工作。
总的目标是要促进药学临床、教学、科研、管理协同发展,逐步形成一批具有鲜明专业特色及重要临床技能,与相关临床医学专科紧密对接,具有引领、示范效应和一定影响力的临床药学重点专科集群。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关于开展2018年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关于开展2018年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30•【字号】沪卫计监督〔2018〕009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关于开展2018年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促进中心: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倡导和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劳动者职业健康,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和健康工作方式理念,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职业病防治机构服务能力,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印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关于开展2018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定于2018年4月25日至5月1日开展第16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宣传主题是“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加强与安全监管、工会等部门的密切配合,确保宣传活动顺利开展。
二、各单位要根据《通知》要求,广泛使用宣传用语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核心信息,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劳动者保护、企业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的宣传和培训。
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充分利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资源优势,组织其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系列活动,并将日常职业卫生服务工作与宣传活动有机结合。
三、各单位要从活动安排、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宣传周活动进行认真总结,于5月8日前将工作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2)以书面及电子版形式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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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疾病
预防控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方病防治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计疾控[2018]01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3.08
【实施日期】2018.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卫计疾控〔2018〕011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市级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现将《2018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3月8日
2018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
2018年,本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将继续紧紧围绕卫生计生改革和发展重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实施健康中国策略”部署要求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着力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升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优化工作模式和服务流程,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效率,切实保障城市公共卫生安全,维护公众生命安全与健康。
一、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推进落实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编制要求,开展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岗位设置与管理、薪酬分配与绩效考核体系与标准的研究。
加强城市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防范,聚焦有效应对新发、输入、不明原因传染病疫情,强化“平战结合”机制,优化市、区两级重点传染病诊治网络布局,加强综合性医疗机构传染病诊治能力建设。
聚焦市、区精神卫生服务资源整合管理、服务能力提升和管理创新,开展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专题调研。
推进区域卫生规划实施,落实精神卫生专科床位设置目标与要求。
积极参与国家医学中心、研究中心建设;建立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养制度,健全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师资团队、课程体系和考评认证等配套政策。
完成第四轮公共卫生三年行动计划项目总结、评估和验收。
编制第五轮公共卫生三年行动计划。
建立完善疾病预防控制重点工作督导、考核与通报制度。
二、规范实施健康服务与管理
完善本市公共卫生分级分类服务与管理政策。
继续组织制订《上海市社区健康管理工作规范》的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结核病防治、艾滋病防治和精神卫生等分册,规范社区健康服务管理工作流程和要求,规范实施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规范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继续组织实施本市“60岁以上老年人肺炎疫苗接种”和“社区居民大肠癌筛查”等项目。
聚焦“全程服务与管理”,结合推进落实
分级诊疗、医联体建设、家庭医生制度和社区签约服务、长期护理保险等改革举措,深化慢性病、结核病、精神卫生等“医防融合”综合防治工作机制与服务模式,落实社区筛查、干预、转诊、规范诊疗、服务管理和康复等各环节工作要求,提高患者诊治/救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