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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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模板】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模板】

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37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7月30日附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在我国境内举办的、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年会、例会、研讨会、论坛等会议(以下简称国际会议)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举办的国际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国际组织及外国有关团体、机构共同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的国际会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审批,分类管理。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际会议审批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二)强化预算,厉行节约。

各单位应当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和申报国际会议经费预算,并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格和规模。

(三)符合惯例,明确责任。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际惯例对等接待外方参会人员,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应当负担的经费。

(四)加强监督,注重绩效。

各单位应当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注重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国际会议管理规定-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西南财经大学

国际会议管理规定-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西南财经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国际会议管理规定为规范并加强我校国际学术会议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国际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和预报、申报制度。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我校有关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国际会议按照内容和性质分为三类:1.重大的国际会议1)联合国下属机构和各专门机构的大会与特别会议。

2)联合国系统以外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重要国际组织的大会与特别会议。

3)事关我核心利益、涉及重大敏感问题以及重要国际问题的国际会议。

4)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社科类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自然科学技术专业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

5)外国政府正部长及其以上官员或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出席的高级别国际会议。

6)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国际会议。

2. 一般性国际会议1)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400人以下的一般性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下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

2)双边会议以及国际合作项目中的工作会议。

3. 小型自然科学技术类国际会议。

不涉及敏感政治问题,外宾人数30人以下的小型自然科学技术类国际会议。

三、预报、申报和审批规定1. 预报:填报一般性国际会议计划表、重大性国际会议计划表1)重大的国际会议必须每年9月底预报下一年度的国际会议计划。

2)一般性国际会议于每年9月底预报下一年度的国际会议计划。

1月底前可再次补充预报。

3)外宾人数30人以下的小型自然科学技术类国际会议。

可不用预报计划,但必须按规定提前4个月报批。

2.申报国际会议的申报:会议举办单位须在对外宣布至少4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不得先对外宣布或对外承诺后再申报)。

书面申请中如有组织机构或会议名称等的英文缩写,须以中文加以准确表述。

凡涉及境外组织机构参加国际会议,须在书面申请中对该组织做背景介绍。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与外国有关组织、团体、机构共同在华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年会、例会及其他以国际问题为主要内容,且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会议(以下称国际会议)。

第三条按照会议正式代表(不含工作人员,下同)的人数,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分为三类:会议正式代表在300人以上的,为大型国际会议;会议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含300人)的,为中型国际会议;会议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为小型国际会议。

第四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厉行节约,严格开支。

会议承办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和申报国际会议预算,严格控制会议规格,努力压缩会议规模,认真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力求会风简朴,务实高效。

(二)参照惯例,规范管理。

根据国际惯例,不为会议代表配备生活用品,不组织公款游览、参观等,不得借举办国际会议的名义向地方政府或企业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会议费用。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国际会议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应设有专门为会议服务的临时财务机构,举办中型、小型国际会议也应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第五条凡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会议报批文件须明确各项经费来源,如涉及申请中央财政拨款,应在商外交部同意后会签财政部,方可上报审批。

第六条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需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会议承办单位应在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编制详细的会议经费预算,报财政部审核。

第七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由我方全额负担或由与会各方分担的,应按会议统一标准制定经费预算,我方负担的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各部门自行批准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所需经费,在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财政部不再另外安排经费预算。

国际会议召开管理办法

国际会议召开管理办法

国际会议召开管理办法国际会议召开管理办法随着国际交流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国际会议的召开越来越重要。

针对国际会议的规模、形式、内容等问题,建立科学的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重点介绍国际会议的召开管理办法,旨在为相关管理人员提供思路和指导。

一、会议规模和形式在策划会议之前,需要根据会议主题、目的以及参会人数等因素确定会议规模和形式。

会议规模的大小一般与参会人数、场地大小、预算等有关系。

根据不同的规模和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会议管理方式,从而实现会议的顺利召开。

1、大型国际会议大型国际会议通常有几百名与会者,涵盖多个领域,需要国际知名人士参与。

这类会议需要在策划、组织、执行等方面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

为了保证会议的成功,需要进行充分的组织和管理,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由专业团队进行策划和组织:对于大型国际会议,细节决定成败。

策划和组织这类会议需要一支专业团队。

这支团队需要做好会议内容的规划、嘉宾邀请、领域专家的评审、场地租赁、设备搭建等工作。

团队成员要有优秀的组织能力和执行能力。

(2)充分准备会场设施:会议期间,会议场所的设施和设备非常重要。

对于大型国际会议来说,场地的选择要早期确定,场地内设施要配备齐全,例如声响、灯光、会议桌、椅子、电视机等设备均要充足,一些常用工具和文具也要备好。

(3)安排酒店和交通:在国际会议期间,涉及酒店和交通的部分也很重要。

参会嘉宾的食宿安排要事先明确,订票、乘坐车辆的安排也要提前准备好,避免时间和精力上的浪费。

(4)提供会议资料和纪念品:在会议现场,参与者往往需要一些相关的材料和资料,以便随时进行参考和了解。

同时,向与会者介绍相关的纪念品,既可以增加参与者对会议的兴趣,又可以作为对会议最好的纪念。

2、小型国际会议相对于大型国际会议,小型的国际会议规模较小,一般适合于探讨某一特定领域的问题,参会者人数可控制在数十名以下。

这类会议由于规模比较小,运作较加灵活,但对管理和执行方面的要求也较高。

华南理工大学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国际学术交流,提高国际影响力,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积极举办高水平的国际会议。

为规范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会议是指与会代表来自3个或3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以高层次学术研讨为主要内容的会议。

第三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学校国际会议的归口管理单位,由学校及各单位主办、合办和承办的国际会议均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监管。

第四条举办国际会议实行国务院和省部两级审批制度,学校各单位不得自行审批。

一般情况下,学校举办的国际会议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教育部审批。

(一)教育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的重大国际会议:1.重要国际组织的大会与特别会议;2.涉及我国核心利益、重大敏感问题以及重要国际问题的国际会议;3.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社科类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自然科学的国际会议;4.外国政府正部长及以上官员或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出席的国际会议;5.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国际会议。

(二)教育部审批的一般性国际会议:1.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下的社科类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下的自然科学领域的国际会议;2.国际合作项目中的工作会议。

第五条要严格控制举办国际会议的总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申办或承诺。

凡不符合规定、无实质内容的国际会议一律不得举办或承办。

如无特殊需要,未经批准,原则上不搞固定年会或与外方轮流开会机制。

对已经形成机制的国际会议,要由该国际会议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会议的重要性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估,效果不明显的,应及时调整或清理。

第五条重大国际会议于每年9月初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教育部进行预报;一般性国际会议按上半年会议和下半年会议,分别于每年9月初和2月初进行预报。

外宾人数在30人以下的小型自然科学技术类国际会议可不预报(预报国际会议的年份是指会议对外宣布或承诺的年份,不是会议召开的具体年份)。

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草案

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草案

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草案)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举办国际会议的相关事项,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及我校相关队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定义国际会议是指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我校名义举办的、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等。

第二条举办国际会议应具备的条件一、筹备国际会议的部门应在会议主题有关的领域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国际国内有一定的影响;二、会议主题要符合我国改革开放、教育和科研发展的需要;三、凡属研讨性的国际会议,筹备部门应能组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论文;四、筹备国际会议的部门应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筹划国际会议,妥善安排会议场所、食宿、交通及安全等工作;五、会议经费有保证。

第三条举办国际会议申报程序一、筹备国际会议的学院部门应提前5个月,就会议的背景、主题、内容、目的、规模、日期、经费来源、会务安排、与会者人员名单等提出报告。

报告须由申办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科研处审批后,再交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

二、送审报告经校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并报请校领导批准后,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行文上报市教委、市外办。

三、举办国际会议的申请得到批准后,由国际交流处通知申办部门、校办科研处。

申办部门得到通知后,应提前3个月准备国外代表和台湾代表相关资料,并安排会议议程、食宿、交通和翻译等工作。

四、学校校长办公室协调各个相关部门筹备会议,国际交流处寄发重要外宾的邀请信,办理国外代表入境手续,将有关台湾代表材料交台湾事务办公室报请市台办。

若市台办不同意有关台湾代表参加会议,申办部门应婉言谢绝台湾代表参加。

五、由学校承办的国际会议应提前一个月向主管校长汇报会议筹备情况,由部门承办的国际会议应提前两周向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汇报会议筹备情况。

会议一般不邀请市领导和驻沪领事馆人员参加,若会议期间必须拟请上海市领导或驻沪领事人员参加,应提前三周报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出面邀请。

国际会议召开管理办法

国际会议召开管理办法

国际会议召开管理办法一、引言国际会议是促进不同国家之间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平台。

为了确保国际会议的顺利召开,有效管理和协调各项工作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国际会议召开的管理办法,以确保会议的高效和成功。

二、组织机构1. 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是国际会议的组织者和承办者,负责筹备、安排和执行会议的各项工作。

主办单位应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并确保会议的目标与主题与会者的需求相一致。

2. 协办单位:协办单位是与主办单位合作,共同承担会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

协办单位应派出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的人员,与主办单位密切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会议计划。

3. 会议秘书处:会议秘书处是协助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组织和执行会议工作的机构。

会议秘书处负责与与会者的沟通、注册、接待、会务等事宜,并提供支持和协助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工作。

三、会议筹备1. 确定会议目标与主题:主办单位应明确会议的目标和主题,并根据需求确定会议议程和内容。

会议目标和主题应能够引起与会者的兴趣和关注,有助于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2. 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主办单位应根据与会者的方便性,确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会议的时间应尽可能避免与其他重要会议和节假日冲突,以便吸引更多的与会者参加。

3. 招聘与会者: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共同制定与会者招聘方案,包括制定招聘标准和途径,开展宣传活动,邀请相关专家和学者等。

招聘与会者的方式应多样化,并充分考虑地区和文化差异。

四、会议组织1. 编制会议议程: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共同制定会议议程,包括确定议程主题、安排演讲者和发言人、安排讨论和工作小组、确定会议交流平台等。

会议议程应合理安排时间和内容,确保与会者能够充分参与和交流。

2. 提供会议设施和服务: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确保会议场地和设施的适应性和便利性,包括会议厅、网络连接、翻译设备、视听设备等。

同时,还需提供与会者所需的服务,如食宿安排、交通接待、资料提供等。

3. 组织交流与合作活动:除会议本身外,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还应组织与会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活动,如专题研讨会、企业洽谈会、文化交流活动等,以促进跨国界的合作和交流。

关于印发《在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在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赞助收入是境内外机构或部门、企业、个人出于自愿,无偿给国际会议提供资金或物资上的援助而形成的收入,严禁不顾国家尊严和影响,索取或接受境外机构的赞助。
其他收入是指召开国际会议时举办展览、展示会收入、广告收入、旅游中介收入等。
第十六条 召开国际会议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预算管理,统收统支,会议结余应全额上交财政。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会议注册费是指根据国际惯例,由会议承办者向与会代表收取的用于会议支出的费用。
国际组织专项拨款是指国际组织因召开会议而拨给会议承办者的专项会议费,会议承办者应积极向国际组织申请专项拨款。
国家财政拨款是指在国际会议无注册费收入和国际组织专项拨款,或者注册费收入和国际组织专项拨款不足以弥补会议支出时,经审核,国家财政对召开国际会议的补助。
1、会议代表往返的国际、国内旅费;
2、会议代表的食宿费用及个人消费;
3、会议代表的医疗费用;
4、会议代表的参观游览费用;
5、会议代表往返机场的交通费和机场建设费;
6、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条 同声传译人员的食宿费用、 交通费、机场建设费及与会议无关的各项费用自付。
关于印发《在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外字[1997]543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在华召开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提高会议经费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在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8、会议如有注册费收入,中方可承担国际组织官员及秘书处人员会议期间的食宿费;
9、其他经财政部专项批准的支出。
第八条 未经财政部同意, 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承诺提供除会议场地、会议必要设备(不含消耗材料支出)外的任何免费服务。

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一、为了加强国际学术会议的管理,规范会议的组织和运作,提高会议质量,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学术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及社会组织等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

三、国际学术会议应遵循以下原则:1. 立足学术前沿,促进学术交流,推动学科发展;2. 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参会人员的合法权益;3. 注重实效,提高会议质量,降低会议成本;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国际学术会议的主办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法人资格;2. 拥有与会议主题相关的学术资源和研究成果;3. 具备组织国际会议所需的场地、设施和资金;4. 设有专门的会议组织机构,负责会议的筹备、组织和实施。

五、国际学术会议的筹备、组织和实施,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会议主办单位应加强对会议过程的监督与管理,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六、本办法所称的国际学术会议,是指在我国境内举办的,以学术交流为主要目的,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参加的会议。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由主办单位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主办单位所有。

第二章 会议流程一、会议筹备1. 确定会议主题和目标:根据学术发展需求和现状,明确会议的主题和预期目标,突出学术性和前瞻性。

2. 成立会议组织机构:设立会议组委会,负责会议的整体策划、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组委会应包括学术、会务、宣传、财务等相关部门。

3. 制定会议方案: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规模、议程、参会人员、预算等,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 发布会议通知:通过多种渠道发布会议通知,包括会议主题、议题、时间、地点、参会要求等,确保信息覆盖目标群体。

二、会议报名与邀请1. 报名方式: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方便参会人员报名。

2. 报名审核:对参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确保参会人员的专业性和会议质量。

国际会议管理办法

国际会议管理办法

国际会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举办国际会议的原则1.举办国际应该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和国情,符合我国外交全局和对外工作的实际需要。

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目的明确。

严密防范有的国家以举办国际会议为名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和情报工作。

2.对于有利于促进我国教育、科学事业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国际声望和维护国家利益,并按照国际组织要求规定我国有义务举办的国际会议,以及确有较高专业水平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学术性国际会议可以积极举办。

对于一般性的国际会议,以及依照有关规定不宜举办的国际会议,不宜举办。

依照有关规定不得举办的国际会议,不得举办。

二、申办、举办国际会议的校内审批程序1.申办、举办国际会议的校内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国际交流处归口管理、学校统一审批的原则。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国际会议或者邀请境外人士(含港、澳、台地区)参加在我国举办的国际会议。

2.学校各部门拟申请举办国际会议的,应当做好举办国际会议的前期调研工作,并认真及时地制订下一年拟申请举办国际会议的年度计划,并于每年4月底前交于国际交流处。

3.学校各部门申请举办国际会议的,应当向国际交流处递交下列材料:(1)有关举办国际会议的申请书;(2)拟举办国际会议的基本情况材料,基本情况包括:会议规模、会议主题、讨论专题、与会的外宾(包括港、澳、台人士)、会议经费来源与分配、会期与会议地址。

4.国际交流处在收到材料后,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审查,审查后如果认为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再上报学校审批。

5.凡是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的、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地区)的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等,均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

三、举办国际会议的相关要求1.经批准同意对外申办或举办的国际会议,具体承担会务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在申办和举办过程中不得作出超出授权范围的会议安排或承担额外的义务。

北京化工大学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规定

北京化工大学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规定

北京化工大学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是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形式,对促进我校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升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提高办学的国际化水平,推进我校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为鼓励各院系积极争取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提高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效益,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国际会议的申报、执行及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本规定的国际会议是指:由北京化工大学主办或承办、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等以及双边会议和国际合作项目的工作会议。

第三条根据规模和重要性等指标,本规定所指的国际会议可分为重大国际会议和一般国际会议。

重大国际会议包括:重要国际组织参与或支持的会议,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国际会议,邀请外国政府现职部长以上官员、前政要和国内外有重要影响人士参加的高级别国际会议,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社科类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

一般性国际会议包括: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下的社科类国际会议,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下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以及双边会议和国际合作项目中的工作会议。

第二章会议申报第四条举办国际会议的校内审批工作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归口管理。

第五条为统筹、协调各类国际会议的计划方案,学校实行国际会议预报年度计划制度。

对下一年度的重大国际会议需预先报请教育部及国务院审批,应在每年9月底前预报送至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下一年度的一般性国际会议需教育部审批,按上半年会议和下半年会议,分别于每年9月底和会议当年2月底前预报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不涉及联合国下属机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重要国际组织以及敏感政治问题或人士且外方与会人数在30人以下的小型自然科学技术类国际会议可以不预报计划,但须按规定在会议举办前4个月报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在华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的实施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在华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的实施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在华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的实施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在华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的实施办法(2001年5月22日委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有助于我国科学家更加广泛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项目的研究水平,促进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

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承担基金项目的单位组织的高水平的国际学术会议。

为确保所资助的国际学术会议达到预期的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者必须是受到科学基金资助的、具有独立的科研工作条件并且有能力、有条件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实体单位。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资助:(1)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关系密切;(2)学术水平高,有国际知名科学家与会;(3)会议主题对我国基础研究相应学科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申请单位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有相应主管部门签发的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在上年度的11月底之前向相关科学部报送在华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的计划,执行项目2~3个月前将申请书连同附件报相关科学部。

相关科学部直接受理、审批在华国际会议项目的申请并签发资助通知书,对资助额度较大、需使用机动经费的在华国际会议项目由国际合作局会同科学部共同审批,并由合作局签发资助通知书。

第六条申请单位在制定会议预算时应本着勤俭办会、厉行节约的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原则上只对会议提供部分资助,相关科学部将根据会议的重要程度、会议规模以及与会外宾的多少等多种因素决定资助额度。

一般在会议筹备开始阶段予以资助,作为会议的启动费。

第八条凡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的国际学术会议,会议组织者必须在其会议的各项通知、文件、出版物以及宣传报道中注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字样。

第九条会议结束后,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将会议工作总结和中外参加者名单等一式两份报送相关科学部。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以往发布的其它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中国科学院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科学院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科学院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院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的管理,促进我院国际学术交流,推动全院的科技创新,根据《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科技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37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是指我院及院属单位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各类与教学、科研业务相关的学术类国际会议、我院与国际组织及外国有关团体、机构共同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的国际会议,包括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年会、例会、座谈会、评审会、学术评审、评估会或培训班等会议类型。

院机关及分院组织召开的与教学科研业务相关的国际学术会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院属单位召开的非教学科研业务类国际会议按照财政部颁发的财行〔2015〕37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国际会议审批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二)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国际会议经费预算,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格和规模。

(三)根据国际惯例或对等接待的原则,合理负担经费。

(四)注重会议的实效。

第二章会议审批第四条报批文件应当明确各项经费来源,从严控制国际会议数量。

须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办的有关规定,对国际会议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审批和我院审批)。

须报请国务院审批的国际会议有:(一)外宾人数在15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学术会议;(二)联合国下属机构和各专门机构的大会与特别会议;(三)联合国系统以外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重要国际组织的大会和特别会议;(四)事关我国核心利益、涉及重大敏感问题以及重要国际问题的国际会议;(五)外国政府正部长及其以上官员、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出席的国际会议。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12•【字号】京财党政群[2014]478号•【施行日期】201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4〕478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在京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与外国有关组织、团体、机构以及中央部门共同在京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年会、例会,及其他以国际问题为主要内容,且申请财政拨款的会议(以下简称国际会议)。

二、在京举办国际会议应当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会”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办会,严格控制会议规格,努力压缩会议规模,不得承担额外的义务,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和申报会议预算,认真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从严控制经费支出,力求会风简朴、务实高效。

三、对在京举办国际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各部门应按照“服务发展、确保重点、规范管理、精简务实”的原则加强国际会议的审核工作。

自然科学技术类和经贸类国际会议应先分别报市科委和市商务委审批,然后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其他类别国际会议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

有涉台问题的,应事先报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并制定台湾问题应对方案。

四、在京举办的国际会议,需申请财政拨款的,各举办单位应在拟举办会议的上一年度10月份报市外办进行立项初审(填写相应审批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编制详细的会议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会议的立项审批应于编制年度部门预算之前完成,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追加经费。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严格控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严格控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严格控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外交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1.31•【文号】财行[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严格控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通知(财行〔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与国际合作的不断深化,各地区各部门与国际组织及外国有关团体、机构共同在华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会议(以下称国际会议)不断增多,对推动我国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不少国际会议次数多、时间长、规模大,增加了财政负担;有的过于追求形式,讲究排场,经费开支严重超出正常会议支出标准和接待范围,造成大量浪费;有的主题及所涉国家和地区交叉,邀请外国政要重复,内容宽泛,缺乏实际效果。

为进一步规范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服务发展、确保重点、规范管理、精简务实”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在华国际会议管理,严格执行中央和省(部)两级审批制度。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总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申办或承诺。

凡不符合规定、无实质内容的国际会议一律不得举办或承办。

如无特殊需要,未经批准,原则上不搞固定年会或与外方轮流开会机制。

对已经形成机制的国际会议,要由该国际会议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会议的重要性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估,效果不明显的,应及时调整或清理。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确定国际会议的主题,不得在同一时间或短时间内举办主题相同或类似的国际会议。

以国内议题为主的国际会议,除有专门规定外,应先按照国内会议报批和管理,再就涉外事项按规定报批。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精简国际会议,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坚决纠正国际会议规模越大越好的错误认识,避免片面追求参会人数。

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1.19•【文号】财行[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了规范和加强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附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与外国有关组织、团体、机构共同在华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年会、例会及其他以国际问题为主要内容,且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会议(以下称国际会议)。

第三条按照会议正式代表(不含工作人员,下同)的人数,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分为三类:会议正式代表在300人以上的,为大型国际会议;会议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含300人)的,为中型国际会议;会议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为小型国际会议。

第四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厉行节约,严格开支。

会议承办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和申报国际会议预算,严格控制会议规格,努力压缩会议规模,认真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力求会风简朴,务实高效。

(二)参照惯例,规范管理。

根据国际惯例,不为会议代表配备生活用品,不组织公款游览、参观等,不得借举办国际会议的名义向地方政府或企业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会议费用。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实行国务院和省部级两级审批制度,学校和单位不得自行审批国际会议。

一、 严格执行两级审批制度(一)教育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以下重大国际会议1.联合国下属机构和各专门机构的大会与特别会议;2.联合国系统以外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重要国际组织的大会与特别会议;3.事关我核心利益、涉及重大敏感问题以及重要国际问题的国际会议;4.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社科类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自然科学技术专业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5.外国政府正部长及其以上官员或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出席的高级别国际会议;6.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国际会议。

(二)教育部审批以下一般性国际会议1.经各学校和单位严格审核后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400人以下的一般性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下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2.双边会议以及国际合作项目中的工作会议。

(三)由教育部审批,但应书面征求外交部或其他部委意见的国际会议1.不论规模大小,凡涉及敏感问题、意识形态问题或邀请敏感人士(含美、欧等西方国家的议员等)与会的国际会议;2.邀请外国驻华使节、敏感国家驻华使馆官员和在敏感时期邀请外国驻华使馆官员与会的国际会议;3.邀请境外媒体、记者与会活动的国际会议;4.凡涉及台湾问题或有台湾敏感人士出席的国际会议。

二、 国际会议的申报审批需报请国务院审批的重大国际会议计划应在每年9月报送计划;需教育部审批的一般性国际会议计划,按上半年会议和下半年会议,分别于每年9月和会议当年2月报送计划。

未纳入年度计划或未通过教育部初审的会议申请,教育部原则上不再受理。

不涉及敏感政治问题,外宾人数在30人以下的小型自然科学技术类国际会议可不预报计划,但必须按规定提前报批。

中国科学院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细则

中国科学院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细则

中国科学院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促进我院外事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细则。

一、适用范围1.本细则适用的国际会议指:以中国科学院或院属单位名义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承办的有国外代表出席的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和交流会等。

2.我院国际会议的类型主要包括:与国际组织、国外团体、机构共同举办,或受其委托由我院或院属单位承办的学术会议;由我院或院属单位牵头发起和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

二、管理原则3.举办国际会议应符合我国外交大局和对外工作方针,符合我院知识创新工程和科技发展的需要。

坚持以我为主,目的明确。

4.国际会议要坚持统筹协调、严格审批和规范管理,严格控制会期和规模。

坚持厉行节约、讲求实效,合理编制会议预算,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力求会风简朴。

5.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提高我国国际声望和维护我国国家利益、按照国际组织规章规定我国有义务举办的国际会议、以及确有较高专业水平的自然科学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可积极举办。

三、审批权限我院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分国务院和我院两级审批。

6.由国务院审批的国际会议包括:(1)联合国下属机构和各专门机构的大会与特别会议;(2)联合国系统以外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重要国际组织的大会和特别会议;(3)事关我核心利益和涉及重大敏感问题以及重要国际问题的国际会议;(4)外国政府正部长及其以上官员或前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出席的国际会议;(5)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上或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

7.由我院审批的国际会议包括:(1)除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国际会议外,院属单位举办或承办的其他国际会议均由院负责审批。

但涉及政治敏感问题、意识形态问题或邀请敏感人士出席时,院在审批前将书面征得外交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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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实行国务院和省部级两级审批制度,学校和单位不得自行审批国际会议。

一、 严格执行两级审批制度
(一)教育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以下重大国际会议
1.联合国下属机构和各专门机构的大会与特别会议;
2.联合国系统以外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重要国际组织的大会与特别会议;3.事关我核心利益、涉及重大敏感问题以及重要国际问题的国际会议;4.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社科类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自然科学技术专业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
5.外国政府正部长及其以上官员或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出席的高级别国际会议;
6.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国际会议。

(二)教育部审批以下一般性国际会议
1.经各学校和单位严格审核后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400人以下的一般性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下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2.双边会议以及国际合作项目中的工作会议。

(三)由教育部审批,但应书面征求外交部或其他部委意见的国际会议
1.不论规模大小,凡涉及敏感问题、意识形态问题或邀请敏感人士(含美、欧等西方国家的议员等)与会的国际会议;
2.邀请外国驻华使节、敏感国家驻华使馆官员和在敏感时期邀请外国驻华使馆官员与会的国际会议;
3.邀请境外媒体、记者与会活动的国际会议;
4.凡涉及台湾问题或有台湾敏感人士出席的国际会议。

二、 国际会议的申报审批
需报请国务院审批的重大国际会议计划应在每年9月报送计划;需教育部审批的一般性国际会议计划,按上半年会议和下半年会议,分别于每年9月和会议当年2月报送计划。

未纳入年度计划或未通过教育部初审的会议申请,教育部原则上不再受理。

不涉及敏感政治问题,外宾人数在30人以下的小型自然科学技术类国际会议可不预报计划,但必须按规定提前报批。

举办国际会议的相关要求
1. 经批准同意对外申办或举办的国际会议,在申办或举办过程中不得作出超出授权范围的会议安排或承担额外的义务。

原则上不得跨地区、跨系统举办国际会议。

2. 不得随意使用“峰会”、“国际论坛”、“世界大会”、“全球大会”、“高层会议”、“首届”等称谓。

3. 原则上不邀请教育部领导出席国际会议及相关的礼仪活动。

4. 会期和会议地点应避免与国家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活动冲突。

5. 有境外国际组织参与的国际会议,在了解真实意图后须附上相关说明及背景材料(名称须中英文,内容包括该国际组织的章程、组织机构、政治背景、对华态度、历次活动及成员中有无“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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