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房产税实施细则文档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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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房产税征收标准

武汉房产税征收标准

武汉房产税征收标准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的财政收入也在不断增加,而武汉的政府也决定从2019年开始实施“房产税”。

然而,在实施前,人行每一步都要求细致认真,就征收标准而言,更是如此。

首先,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本市房产税制度的决定》,对于武汉市居民和单位拥有的建筑物,有两种税率:一是增值税0.5%,二是税后的静态现值税1.2%至2.2%。

其中,建筑物用途分为住宅、商用,根据产权分为个人产权和集体产权。

其次,建筑物用途住宅,个人产权根据其实际使用情况划分为常住、非常住,分别减按0.6%和0.8%计征税。

而对于集体产权,按照0.8%计征税。

至于建筑物用途商用,其税率介于1.2%~2.2%之间,可以按使用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建筑物面积、类别等,确定具体的税率。

此外,武汉“房产税”的征收标准还有一些免税优惠:包括对老旧小区、已经使用年限超过50年的备案用房、未缴纳规定期限的税款以及立法等一些条件下的税收减免。

至此,武汉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就明确了,但是,为了鼓励正常纳税,政府可能会逐步完善相关政策,以落实政策,实现房产税制度。

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

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

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新建、扩建房屋从竣工并通过验收之日起征税,下面是详细内容。

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经营管理或所有的房产,都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县城城区与城郊的划分、建制镇镇区与镇郊的划分,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第三条房产产权所有者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经租的房产,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适用税率(一)房产部门(公司)及个人出租的房屋,税率为租金收入的12%;(二)应税非出租房产,税率为房产原值作一次性减除后的余值的1.2%。

第五条计征办法(一)房产原值是指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车间、仓库、机房、车库、办公室、宿舍等房屋本身原价;(二)房产原值作一次性减除的具体标准是:城市为20%;县城为25%;建制镇和工矿区为30%。

各市、县税务局可根据房屋结构、建筑年限、使用程度等情况,在上述标准增减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比例,但最高减除不超过30%。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的价值核定。

(三)计算公式:1.按房产原值计征的应纳房产税税额=一次性减除后的房产余值*1.2%;2.按租金收入计征的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全年租金收入*12%。

第六条计税时间新建、扩建房屋从竣工并通过验收之日起征税;对未办理验收手续已交付使用或出租的新建房屋,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起征时间,旧房从调入的次日起征税。

拆除、毁损或调出房屋,从拆除、毁损或调出之日起停止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房产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的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城市:为市区和郊区;县城: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不在城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

第五条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至三款免税房产中的公用、自用房产,包括公务用房、宗教活动用房和干部、职工家属宿舍及宗教人员居住用房。

不包括生产经营用房。

第八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以外,下列房产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纳税人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二、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三、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以及其他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九条纳税人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未经验收使用的,从使用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

第十条纳税人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以前及当月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或个人缴纳;调(买)入单位或个人,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缴纳。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于本施行细则公布后,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现有房屋的座落、面积、原值以及出租房屋的租金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新增加的房屋应于增加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动住址,转移产权、关闭停业,或者在扩建、改装房屋后变动房屋原值的,应于上述行为发生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不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确定其应纳税额。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条例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

至此,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

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湖北房产税实施细则

湖北房产税实施细则

湖北房产税实施细则房产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

下文是湖北房产税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湖北房产税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征收。

工矿区开征房产税须报省人民政府或经授权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准。

对农工贸经济有较好发展,比照工矿区报省人民政府或经授权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国营农场,属于房产税的开征范围。

县城城区与城郊、建制镇镇区与镇郊的划分,按行政区划确定。

对因经济发展,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市政建设已突破原来行政区划,又尚未明确划入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延伸部分,其征税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房产税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和房产经租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缴纳。

经租的房产,由取得租金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转租的房产,由取得转租租金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原值是指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生产和非生产的房屋原价。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评估、重估的房产价值视同房产原值征税。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的价值核定。

房产租金是指房产转让他人使用时,转让者向使用者索取的费用,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第五条房产税实施税务登记制度(一) 凡应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除本条(二)款另行规定的外,都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对房产税的纳税事项自行核定,填报办理房产税税种登记。

2024年房产税细则

2024年房产税细则

2024年房产税细则
房产税细则是每个国家或地区根据其具体情况而制定的法规,因此2024年房产税细则会根据具体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机构和政府决策而异。

以下是可能的一些房产税细则变化的例子:
1. 调整税率:政府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的状况和经济需要,调整房产税的税率。

例如,在房地产市场供大于求时,可能会提高税率以抑制投资需求;反之,在房地产市场需求低迷时,可能会降低税率以刺激房地产市场。

2. 调整计税基准:政府可以根据楼市状况和公平性考虑,调整房产税的计税基准。

例如,可以将计税基准从房产的市场价值改为租金或居住面积来计算税额。

3. 实施差异化税率:政府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房产或地理位置,实施差异化税率。

例如,对于豪华住宅或商业用途的房产可能会征收更高的税率,而对于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会实行更低的税率。

4. 引入房地产投资者税:政府可以考虑引入特定的税收措施,针对房地产投资者和房屋空置现象。

例如,征收额外税额或罚款来惩罚空置房屋或大量持有房产的投资者。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仅是可能的例子,具体的2024年房产税细则将取决于具体国家或地区的决策。

如果您想了解特定国家或地区的2024年房产税细则,建议咨询当地政府部门或相关立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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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房地产市场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实现税收的公平与合理,我国推出了房产税暂行条例,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全面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制定的,旨在明确房产税的适用范围、计算方法、纳税义务等相关事项。

第二条:《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房产税的纳税人和相关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根据《实施细则》,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如实、准确地申报纳税信息。

第四条:依据《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和监督房产税的征收工作,对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进行税务登记、核算和征收工作。

第二章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第五条:纳税人的义务包括:依法纳税、及时申报纳税信息、提供真实纳税资料等。

第六条:纳税人有权享受合法优惠政策,如在房产税方面享受减免税、减免罚息等优惠政策,但需符合法定条件。

第七条:纳税人有权申请税款的分期缴纳或调整,但需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纳税信息的申报和核实第八条:纳税人应按期限申报房产税相关信息,并提供完整的纳税资料。

房产的评估价值由纳税人提供,并由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核实。

第九条:纳税人应及时更新房产信息,并在发生重大变动时及时报备税务机关,如房产的转让、抵押等。

第十条: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陈述或漏报情况,将依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并加征罚息。

第四章房产税的计算和征收第十一条:房产税的计算按照纳税人的房产评估价值和税率进行。

纳税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政策,计算出应纳税额,并按期限缴纳。

第十二条:纳税人有权对房产税的计算结果提出异议,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税务机关申请核查。

第十三条:房产税的征收由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缓缴或减免,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7.20•【字号】鄂地税发[2000]206号•【施行日期】200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206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以房地产抵押贷款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在金融单位的借贷行为中,借款方以房地产作抵押,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借贷本息,金融单位依有关法律规定,已取得企业以资抵贷的房屋所有权和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并已使用的房地产,由金融单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虽已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未使用的房地产,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单位暂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但实际已在使用的房地产,按原省税务局〔87〕鄂税字第246号的规定和《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由金融单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企业改制后交由财政部门托管的房地产的征税规定根据企业改制有关规定,企业将部分土地、房产实行资产剥离,交由财政部门托管。

尽管产权形式发生了变化,但这部分土地和房产的实际使用人仍为该企业。

根据〔86〕财税地字第008号“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和〔89〕国税地字第140号“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应以实际使用人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企业主管部门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对既有财政拨款,又有管理费和其他收入,具有事业、企业两种性质的企业主管部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按照不同的收入来源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即按财政拨款占全部收入的比例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湖北房产税如何计算

湖北房产税如何计算

湖北房产税如何计算每⼀个⼈都需要缴纳⼀定税务,最为常见的税务就是个⼈所得税。

房价的疯涨,其中也有⼀批⼈恶意哄抬价格,导致房价越来越⾼,那么湖北房产税怎么计算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湖北房产税的税率按照规定,房产税采⽤⽐例税率、从价计征。

实⾏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湖北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房产租⾦收⼊。

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

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次减除10%⾄30%的⾃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

这⾥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

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定⽐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

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

租⾦收⼊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应以房产租⾦收⼊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租⾦收⼊是指企业出租房产所得到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和实物收⼊。

对于以劳务或其它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平,确定⼀个标准租⾦,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三、湖北房产税的计算⽅法按房产原值⼀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原值×(1-30%)×1.2%;按租⾦收⼊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收⼊×适⽤税率(l2%)以上⽅法是按年计征的,如分期缴纳,⽐如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按⽉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

四、湖北房产税的会计处理⽅法施⼯企业房产税应纳税款,通过“应交税⾦——应交房产税”科⽬进⾏核算。

该科⽬贷⽅反映企业应交纳的房产税,借⽅反映企业实际已经缴纳的房产税,余额在贷⽅反映企业应缴⽽未缴的房产税。

以上便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对此有了⼤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店铺进⾏律师在线咨询。

湖北省房产税如何计算方法

湖北省房产税如何计算方法

湖北省房产税如何计算⽅法⽬前房产税只是在个别城市开征,但随着房产征收制度的不断完善,为了规范房产市场,房产税的征收势必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那么湖北省房产税如何计算⽅法是什么,怎样才能应对将要到来的房产征税?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知识将在下⽂中详细介绍。

房产税有两种办法计算:⼀是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税。

⼆是房产税采⽤⽐例税率,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从租计征房产税。

(1)、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收⼊为计税依据。

(2)、房产税采⽤⽐例税率,依照房产租⾦收⼊计征的,税率为12%。

(3)、对个⼈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于居住的,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计算⽅法、出租房产税计算⽅法、住房房产税计算⽅法例⼦:某企业⼀幢房产原值600000元,已知房产税税率为1.2%,当地规定的房产税扣除⽐例为30%,该房产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为元?解析: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应纳房产税=600000×(1-30%)×1.2%=5040(元)。

居民房产税、农村房产税、⼟地使⽤税计算例⼦:王某⾃有⼀处平房,共16间,其中⽤于个⼈开餐馆的7间(房屋原值为20万元)。

2008年1⽉1⽇,王某将4间出典给李某,取得出典价款收⼊12万元,将剩余的5间出租给某公司,每⽉收取租⾦1万元。

已知该地区规定按照房产原值⼀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税,则王某2008年应纳房产税额为元?解析:(1)开餐馆的房产应纳房产税=20×(1-20%)×1.2%=0.192(万元);(2)房屋产权出典的,承典⼈为纳税⼈,王某作为出典⼈⽆需缴纳房产税;(3)出租房屋应纳房产税=1×12×12%=1.44(万元);(4)三项合计,应纳房产税=0.192+1.44=1.632(万元)。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是房产税实施的细则:
1. 房产税涵盖的范围:房产税适用于所有在境内的房地产,包括住宅、商业用地、工
业用地等不同类型的房地产。

2. 房产税纳税主体:纳税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纳税主体是指所有持有房地
产的个人;法人纳税主体是指所有持有房地产的企业、机构和其他组织。

3. 房产税计算方法:房产税的计算是根据房地产的评估值和税率来确定的。

评估值是
根据市场价格、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等因素确定的价值。

税率是根据房地
产的用途和所在地区的规定来确定的。

4. 纳税申报和缴纳:房产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由纳税主体自行负责。

纳税主体需要按
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房产税,并按时缴纳税款。

5. 税务机关监督和执法:税务机关负责监督和执法房产税的执行。

他们有权对纳税主
体进行税务检查,查验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6. 税收使用和管理:房产税的收入将用于公共事业建设、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公共
利益的支出。

税务部门将负责房产税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税款的合理利用和公正分配。

以上是对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简要介绍,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根据地区和国家
的政策变化而有所调整。

对于具体的纳税事宜,建议咨询相关税务部门或专业人士。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房产税最新细则。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全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总结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划定,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鄙人列地域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规模;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规模;三、建制镇按镇人民当局地点地的镇区规模,不包罗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地点地非农业生齿达二千人以上,工贸易比力发财的工矿区。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核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办理的单元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办理的单元缴纳。

产权出典胶葛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利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办理单元、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利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遵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较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政管帐轨制划定,在帐簿记录的房产原值。

对纳税人未按财政管帐轨制划定记录,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地点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期间的同类房产审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房钱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遵照房产余值计较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遵照房产房钱收入计较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度机关、人民集体、戎行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度财务部分拨付事业经费的单元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胜景奇迹自用的房产;四、社会举办的黉舍、藏书楼(室)、文化馆(室)、体育馆、病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元自用的房产;五、小我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六、经有关部分审定属危房、禁绝利用的房产;七、经财务部分和省税务局核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对少数民族地域、山区和其他地域部门新成立的建制镇,因为经济不发财,衡宇简陋,县人民当局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核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提高地方财政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拥有不动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三条房产税的征收主体为国家税务局,负责具体的征收实施工作。

第四条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拥有不动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房产税的计税主体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第六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评估价值。

第七条房产税的征收周期为每年一次。

第八条房产税的税率根据评估价值确定,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房产税的征收方式为自主申报和核定征收相结合。

第十条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有义务如实申报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情况,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程序应当按照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房产税的征收程序包括评估、申报、核定和缴纳。

第十三条房产税的评估是指对不动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计税依据。

第十四条房产税的申报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情况。

第十五条房产税的核定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申报情况,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核定,并确定相应的税款。

第十六条房产税的缴纳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核定的税额和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房产税征收时,税务机关有权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不实申报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税收优惠和减免第十八条房产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持有不动产的自然人,如果同时居住在该不动产的,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房产税减免。

第二十条在一定范围内兴办教育、医疗、文化等公益事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房产税减免。

第二十一条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农田开发利用或者基本农田保护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房产税减免。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三篇)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三篇)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新浪房产讯根据____在其____网站上发布公告显示,____公布____征收管理细则出台,细则全文如下:根据《____〈____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____试点的暂行办法〉____》(沪府发〔____〕____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____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____征免认定手续。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____认定时,应如实填写____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____明;(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____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三、购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____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____市个人住房____认定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四、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____的,需提交本公告第二条(一)、(二)、(三)、(六)所列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____明除外)。

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____市个人住房____认定通知书》。

五、____征免认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本人办理。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针对各地在财产行为税征管工作中提出的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一次性预付租金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对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规定为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规定,仅适用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情况。

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能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必须按照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为了方便征管,结合房地产开发特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取得《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并进行产权分割的次月起,市政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终止其纳税义务;商品房及其他开发产品发生销售并提供《商品房权属证明书》(或产权分割后其他权属证明)的,其占地终止其纳税义务。

武汉市房产税计税依据扣除比例0.75

武汉市房产税计税依据扣除比例0.75

武汉市房产税计税依据扣除比例0.75
【实用版】
目录
1.武汉市房产税计税依据
2.扣除比例 0.75
正文
一、武汉市房产税计税依据
在我国,房产税是一种地方税,由地方政府制定具体政策。

武汉市作为湖北省的省会城市,其房产税政策备受关注。

根据武汉市政府的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房产的评估价值、房产的建筑面积以及房产的权利性质等因素。

二、扣除比例 0.75
在武汉市,房产税的扣除比例为 0.75。

这意味着,当计算房产税时,可以将房产的评估价值、建筑面积以及权利性质等因素的总和乘以 0.75,得到实际需要纳税的金额。

这样的扣除比例旨在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让更多人有能力承担房产税。

总的来说,武汉市的房产税政策在计税依据和扣除比例上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旨在实现税收的公平与合理。

第1页共1页。

湖北房产税实施细则文档4篇

湖北房产税实施细则文档4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湖北房产税实施细则文档4篇Hubei real estate tax implementation rules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湖北房产税实施细则文档4篇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湖北房产税实施细则版文档2、篇章2:房产税的作用主要体现文档3、篇章3:北京明确房产税执行标准文档4、篇章4:北京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文档房产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

下文是湖北房产税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篇章1:湖北房产税实施细则版文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征收。

工矿区开征房产税须报省人民政府或经授权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准。

对农工贸经济有较好发展,比照工矿区报省人民政府或经授权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国营农场,属于房产税的开征范围。

县城城区与城郊、建制镇镇区与镇郊的划分,按行政区划确定。

对因经济发展,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市政建设已突破原来行政区划,又尚未明确划入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延伸部分,其征税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房产税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和房产经租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湖北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湖北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湖北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6年1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五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七节海域使用权登记第八节地役权登记第九节抵押权登记第五章其他登记第一节更正登记第二节异议登记第三节预告登记第四节查封登记第六章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湖北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8-12-31 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湖北省政府文号:鄂建[1998]245号发布日期:1998-12-31执行日期:1998-12-3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权属管理第三章房屋产籍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1998年12月31日公布实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实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确认和房屋产籍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权属,是指房屋所有权及其产生的房屋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所称房屋产籍是指在城市各类所有制房屋权属管理中收集的各类证件、图纸、表卡、帐册等反映房产现状和历史变化的资料形成的房产档案。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国家保护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房屋权属登记、确认,应当合法、准确、规范。

房屋产籍应当妥善保护,有效利用。

第五条城市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权属转移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时,应当包括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共有房屋权利分割时,土地使用权应当随之分割,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

第六条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权属的管理。

其房屋权属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房屋权属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二)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取得、转移、变更、注销登记以及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登记;(三)依法核发、审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四)实施房地产测量;(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加强房屋产籍档案管理;(六)依法处理违反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定的行为;(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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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湖北房产税实施细则文档4篇Hubei real estate tax implementation rules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湖北房产税实施细则文档4篇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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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是湖北房产税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篇章1:湖北房产税实施细则版文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征收。

工矿区开征房产税须报省人民政府或经授权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准。

对农工贸经济有较好发展,比照工矿区报省人民政府或经授权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国营农场,属于房产税的开征范围。

县城城区与城郊、建制镇镇区与镇郊的划分,按行政区划确定。

对因经济发展,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市政建设已突破原来行政区划,又尚未明确划入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延伸部分,其征税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房产税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和房产经租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缴纳。

经租的房产,由取得租金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转租的房产,由取得转租租金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原值是指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生产和非生产的房屋原价。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评估、重估的房产价值视同房产原值征税。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的价值核定。

房产租金是指房产转让他人使用时,转让者向使用者索取的费用,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第五条房产税实施税务登记制度(一)凡应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除本条(二)款另行规定的外,都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对房产税的纳税事项自行核定,填报办理房产税税种登记。

(二)符合《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免纳房产税的各级党政机关,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社会团体,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寺庙教堂、公园、名胜古迹保护管理单位,福利(敬老)院,从事小型工商经营的孤老、残疾、烈属以及个人拥有房屋产权并用于自住自用的个人,可不办理房产税税种登记。

以上不办理房产税税种登记的范围,不包括这些单位或个人(孤老、残疾、烈属除外)改变房产用途,将自用的房产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应依法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

(三)房产税的税种登记,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房产税的税种登记包括:房产的座落地点、房产用途、房产价值等内容;房屋出租人出租的房屋应向税务机关办理出租承租人名称、出租房屋所在地点、租金收入等登记手续; 房屋转租人在转租房屋时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转租人、承租人名称、承租租金支出及转租租金收入等登记手续。

(四)纳税人所属跨省、地、市、州、县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税种登记。

(五)纳税人因房屋产权变更,以及房屋新建、扩建、改建、毁损、报废、拆除、停租等而引起房产价值变化以及租金收入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房产税税种登记或注销房产税税种登记。

(六)房产税税种登记,应当一年验核一次,具体验核时间和办法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七)房产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房产税税种登记后的管理工作,建立税种登记户的档案管理制度、联系制度和核对制度。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房产税税源的管理,掌握房产税税源状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房产税纳税人的资料档案,做好基础数据的登记、整理工作,掌握纳税人的住址、房产原值、评(重)估值,或租金收入,以及其变化情况。

建立房产税税源册籍;县(市)地方税务局应编制每年房产税的税源册籍。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房产税计算公式为:1.按房产原值(评估值、重估值)计征的应纳房产税税额=一次性减除后的房产余值×1.2%;2 .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全年租金收入×12%。

第八条纳税人必须在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屋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享受房产税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减税、免税金额的统计报告。

纳税人可根据实际,确定自行申报和委托代理申报。

委托代理申报必须出具税务代理资格证件和委托代理证书,经受理纳税申报地税机关核准后,方可办理代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后,可以延期申报。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政策规定,擅自作出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根据房产税具体情况的不同,税款征收可分别由纳税人自核自缴、税务机关查帐征收、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和委托代征。

自核自缴房产税的纳税人或纳税委托税务代理人代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应在规定的缴税期限内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应交税款。

为便于对房产税零散税源的征收管理和对出租房屋实行源泉控管,经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可采取委托房管、城建、街道居民委员会等单位进行代征房产税。

实行委托代征的,应按《湖北省地方税收代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没有记载房产原值或会计科目中记载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二)房屋出租人申报租金收入不实或与同一地段同类出租房屋的租金相比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三)无租使用房产的;(四)发生纳税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及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又未办理延期缴纳手续的,主管地税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纳税人可以依照《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并附送有关资料。

房产税的减税、免税,按税收有关减免税程序报批。

减税、免税申请获得批准之前,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纳税人骗取减税、免税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第十三条对误收、误缴房产税的退税,税务机关应于发现或接到纳税人申报退款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退还,也可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第十四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漏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税款滞纳金。

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漏缴税款不足十万元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同时加收税款滞纳金;漏缴税款在十万元以上的,税务机关在十年内可以追征,同时加收税款滞纳金。

追征期应从纳税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税务稽查规程,加强对房产税的稽查工作。

对房产税的稽查可根据实际,采取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以促使纳税人按政策规定,准确自行申报纳税和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房产税的违章案件,都应当立案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制度。

篇章2:房产税的作用主要体现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方面,房产税可以为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做出重要贡献。

房产税属于地方税,征收房产税可以为地方财政筹集一部分市政建设资金,解决地方财力不足。

而且,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税源比较稳定,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和工商各业的兴旺,房产税收将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另一方面,征收房产税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

税收是调节生产和分配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

对房屋所有者征收房产税,可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有利于加强对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控制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

若房产税能够对房屋所有者的多套房屋征税,则可以抑制房产投资和投机,阻止房地产市场泡沫化,促进宏观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

征收房地产税至少有三大正面意义:首先房地产税是与分税分级财政体系相匹配的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财源支柱;其次房地产税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条件;第三,房地产税还会增进财产税再分配调节功能,对整个社会和谐及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正面意义也是值得期待和肯定的。

开征房产税可挤压房地产需求泡沫篇章3:北京明确房产税执行标准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1、哪些人需要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什么时间缴纳?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

3、房产税是如何计算的?房产税计算公式(1),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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