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送审稿)安庆市城乡规划局2016.6.27目录第1章总则 (1)第2章建设用地 (2)第3章开发强度 (6)第4章建筑间距 (9)第5章建筑退让 (15)第6章绿地控制 (20)第7章环境景观 (26)第8章综合交通 (31)第9章特别控制 (40)第10章单元控制 (44)第11章配套设施 (47)第12章附则 (56)附录A:名词解释 (57)附录B:计算规则 (61)附录C: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66)附录D:附图 (77)说明:1、本稿仿宋斜体字为技术管理规定或补充规定延续的条款;2、其他正文为根据最新政策、规范要求等新增条款。
第1章总则1.1 制定目的为了有效调控城市资源配置,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引导城市有序建设,塑造城市特色,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安庆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本通则。
1.2 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工程建设,除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安庆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山口片区)建设用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依据本通则执行。
独立工矿区、以及海口、罗岭、皖河农场等城镇建设与规划管理参照本通则执行。
风景名胜区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乡、村庄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镇规划标准》、《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1.3 控规管理体系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体系由“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两部分组成。
“控规通则”是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的通用性规划管理规定,以整体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地块控规”是具体项目地块开发建设的个案性规划管理规定,以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7•【字号】皖政秘[2012]67号•【施行日期】201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皖政秘〔2012〕67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安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年-2030年)〉的请示》(宜政报〔2011〕18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安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安庆市是现代化的历史文化名城、先进制造业和文化旅游基地、综合交通枢纽、滨江山水园林城市、皖鄂赣三省交界的区域性中心城市。
《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安庆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要积极参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分工合作,融入区域发展。
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不断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逐步把安庆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901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统筹中心城区、县城和不同类型小城镇的协调发展。
要逐步完善中心城区功能,优化空间布局,提高对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带动能力。
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逐步实现市域城镇体系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结构完善。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3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18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80平方公里以内。
要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按照“东进北扩、环山发展”的发展策略,合理安排城市空间的拓展时序,逐步形成“一城两翼、两心七片、山水交融、环状组团”的城市空间布局结构。
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的说明《安庆市都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试行两年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颁布实施和都市居民日常生活的需求,结合两年来的实际运用以及兄弟都市的先进治理体会,我们将《安庆市都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进行了修订。
宗旨是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进一步注重以人为本,强调人性化治理。
下面,就我们的修改内容重点向大伙儿进行说明:1、适用范畴的界定原《技术规定》适用范畴是安庆市都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畴,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修改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畴内范畴。
(第1条)2、老、旧、新区建设提出新要求依照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和政府领导的指示以及市民网站的意见,结合我市是国家园林都市、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行都市的具体要求,我局在《技术规定》中对老、旧、新区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老城区以“双增双减”为差不多原则;旧区要优化、调整用地布局结构,加强河湖水系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改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公共配套服务体系;新区以“建设一片、配套一片、成景一片”为目标;(第17、18条)3、日照标准进一步提高在原《技术规定》中对高层进行日照分析要求用累计法运算。
鉴于都市居民生活质量要求日益提高,维权意识逐日加强。
仍按简单的日照累计法运算建筑物的间距,经常造成被遮挡的既有建筑物内的居民提出异议。
修改中对日照分析法运算间距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增加了“连续日照一个小时以上”的内容。
(第39条)4、临街建筑退让标准提高按照市政府宜政办秘[2009]47号文中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
(第56条)5、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群)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进行了调整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都市居民对居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要求也在提高,停车难已成居民关怀的热点焦点问题,为此,我们对住宅部分的机动车停车位进行了调整,保证性用房的标准也做了适当的修改。
(第75条)6、交通阻碍分析范畴扩大按照市政府宜政办秘[2010]78号文中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13•【字号】宜政秘〔2017〕98号•【施行日期】2017.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宜政秘〔2017〕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13日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建设用地第3章开发强度第4章建筑间距第5章建筑退让第6章绿地控制第7章环境景观第8章综合交通第9章特别控制第10章单元控制第11章配套设施第12章附则附录A:名词解释附录B:计算规则附录C:建筑日照分析规则附录D:附图第1章总则1.1 制定目的为了有效调控城市资源配置,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引导城市有序建设,塑造城市特色,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安庆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本通则。
1.2 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工程建设,除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安庆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山口片区)建设用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依据本通则执行。
独立工矿区、以及海口、罗岭、皖河农场等城镇建设与规划管理参照本通则执行。
风景名胜区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乡、村庄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镇规划标准》、《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1.3 控规管理体系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体系由“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两部分组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皖政秘[2011]21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皖政秘〔2011〕21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安庆市市县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宜政报〔2011〕13号)悉。
经研究,现就安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安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要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从严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力度,合理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度开发未利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切实保障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民生工程、重要基础设施以及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建设用地。
到2020年,你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367973.3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314905.10公顷。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8779.38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不少于8779.38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28392.97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1.74平方米以内。
四、加强土地利用统筹和管控。
加大农用地和农村居民点整理力度,合理开发利用长江岸线资源,优化产业用地、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
积极创新土地利用模式和方法,逐步形成产业集聚、居住集中、城乡协调的建设用地空间格局。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修订稿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送审稿)安庆市城乡规划局目录说明:1、本稿仿宋斜体字为技术管理规定或补充规定延续的条款;2、其他正文为根据最新政策、规范要求等新增条款。
第1章总则制定目的为了有效调控城市资源配置,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引导城市有序建设,塑造城市特色,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安庆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本通则。
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工程建设,除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安庆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山口片区)建设用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依据本通则执行。
独立工矿区、以及海口、罗岭、皖河农场等城镇建设与规划管理参照本通则执行。
风景名胜区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乡、村庄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镇规划标准》、《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控规管理体系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体系由“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两部分组成。
“控规通则”是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的通用性规划管理规定,以整体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地块控规”是具体项目地块开发建设的个案性规划管理规定,以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
“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地域划分根据历史城区特征及现状建设情况,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划分为老城区、旧城区和新区,详见附录D附图1。
老城区:指安庆市宜城路以西,菱湖南路以南,德宽路以东,长江以北范围。
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地方人大法律
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设施、道路交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物业管理、安全与应急等方面的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市区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县(市)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公众参与、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城市管理工作应当不断创新治理方式,提升管理水平,实施网格化管理,发挥社区作用,动员公众参与。
第四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施属地管理、重心下移,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县级人民政府是管理区域内城市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所属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由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市民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依法已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有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继续行使监督管理权,协助和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民政、水务、林业、旅游、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依法加强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履行城市管理义务,协助和监督城市管理活动。
城市规划-《安庆市水功能区划》编制工作进度及技术细则
《安庆市地表水功能区划》编制大纲安徽省安庆水文水资源局2009.2《安庆市地表水功能区划》编制工作大纲一、水功能区划的目的和意义水功能区是指根据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条件和水环境状况,结合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量水质的需求以及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在江河湖库划定的具有相应使用功能,并且主导功能和水质管理目标明确的水域。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安庆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安庆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现状,结合社会发展的需求,确定重要水域的主导功能及功能排序,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科学合理地划分水功能区是十分必要的。
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目标管理的重要基础。
二、水功能区划的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水功能区划应与区域水资源利用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结合,并根据水资源的可再生能力和自然环境的可承受能力,力求满足安庆市经济发展以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对水资源保护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
2、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原则水功能区划要尊重水域的自然属性,充分考虑其原有的基本特性,兼顾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行政区域间、近远期社会与经济发展需要。
在划定水功能区的范围和类型时,优先保护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用水水域、大型调水工程水源区。
3、前瞻性和实用性、可行性相结合原则水功能区划要体现社会发展的超前意识,结合未来社会发展需求划定水功能区,为将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留有余地。
水功能区的分区界限,尽可能与行政区界一致,以便管理。
区划方案的确定不仅要反映实际需求,还要考虑技术和经济发展,切实可行。
4、水质、水量并重,合理利用水环境容量原则水功能区划既要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对水量的需求,又要考虑分区类型划分对水质的要求以及河流、湖泊、水库的水文特征,合理利用水环境容量。
划分水功能区,确定其功能和水质管理目标,不得低于现状功能和现状水质。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零星建房的通知-宜政秘[2012]75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零星建房的通知
正文:
----------------------------------------------------------------------------------------------------------------------------------------------------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零星建房的通知
(宜政秘〔2012〕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安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2012年2月7日批准。
为保证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市政府研究决定:
一、自2012年6月1日起,不再受理和审批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居)民个人新建房屋申请,禁止村(居)民个人零星建房。
二、村(居)民个人确需建设住房的,应根据镇、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相对集中、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安排。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抓紧编制镇、乡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等规划,作为统筹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
四、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对村(居)民个人建房的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提高做好村(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群众服从规划管理的自觉性,及时制止辖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特此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结束——。
安庆规划最新规划方案
安庆规划最新规划方案引言安庆市作为中国安徽省重要的中心城市,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资源使其具备了良好的发展潜力。
为了更好地推动安庆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的品质和人民的生活水平,安庆市政府制定了最新的规划方案。
本文将对安庆最新规划方案进行详细分析和解读。
一、城市发展规划1.1 城市总体定位安庆市政府制定的最新规划方案明确了安庆的总体定位:打造成为宜居城市、宜业城市和宜游城市。
通过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和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安庆将成为全国首屈一指的现代化城市。
1.2 城市规模布局根据最新规划方案,安庆市将实施人口控制政策,力争到2025年城市人口控制在150万人左右。
同时,城市布局也将进行调整,主城区将适度扩大,形成一个完整的城市中心,各县区将加强联系与合作,实现协同发展。
1.3 交通规划安庆市将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完善城市内部交通网络和对外交通联系,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规划中提出了建设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和快速通道的目标,以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改善居民的出行条件。
二、经济发展规划2.1 产业结构调整最新规划方案提出了推动安庆市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重点发展新兴产业和战略性产业,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附加值。
通过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平台,培育壮大优势产业,安庆市的经济将进一步提升。
2.2 商贸服务业发展安庆市将以服务业发展为主导,建设现代商贸业体系,提升商业中心功能。
通过优化商贸业布局和拓展市场空间,安庆市将成为安徽省重要的商贸中心,并促进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
2.3 农业现代化最新规划方案提出了推动农业现代化的目标,加大农业科技的研发投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通过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推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安庆市将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与乡村振兴。
三、生态保护与环境建设规划3.1 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方案明确了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的目标,加强生态保护区建设,推动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
通过加强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安庆市的生态环境将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
安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年-2030年)1
工化 、电机、工加品产副农、装服织纺、材建
力电、业选采矿属金非 工加品产副农、装服织纺、材建 业游旅 工加品产副农、材建、工化轻
业刷印及纸造、塑橡、材建 业游旅、工加品产副农、工化
业掘采、工加品产副农 、船造、装服织纺、材建 工加品产副农、业品制纸及纸造、装服织纺 、工加品制料塑、材建 品制绒羽、工化塑橡 工加械机、装包刷印 材建型新 、造制械机、装服织纺 、工化细精、工化油石 业产要主状现
论结析分位地与局格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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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六年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九条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宜政办发〔2017〕13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宜政办发〔2017〕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7日安庆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市城区储备土地的日常管护,实现国有储备土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安庆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备土地管护是指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依法收回、收购、征收、优先购买等方式纳入市政府储备库的土地,采取本办法规定的措施予以保护、利用和管理,以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三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储备土地管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将储备土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
市城管局将储备土地纳入市城管网格化管理平台,负责对违规使用储备土地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市财政局负责储备土地管护资金的审核和监管。
市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储备土地管护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配合做好本辖区(开发区)范围内储备土地管护相关工作。
第四条储备土地管护采取委托管护、自行管护和临时利用三种方式。
委托管护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形式。
第五条位置偏远、周围人流稀少的储备地块,采取招标方式有偿委托物业(或保安)等公司管护,在管护费用标准范围内竞价确定管护费用。
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
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2017年2月22日安庆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设施、道路交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物业管理、安全与应急等方面的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市区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县(市)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公众参与、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城市管理工作应当不断创新治理方式,提升管理水平,实施网格化管理,发挥社区作用,动员公众参与。
第四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施属地管理、重心下移,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县级人民政府是管理区域内城市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所属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由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市民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依法已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有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继续行使监督管理权,协助和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民政、水务、林业、旅游、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依法加强城市管理工作。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宜政办秘〔2015〕4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宜政办秘〔201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市区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城管委2014年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1日安庆市市区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严格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庆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建设项目和既有建筑物外立面改造项目。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建筑风格控制等城市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及夜景照明设计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审议阶段,由建设单位上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市规划管理部门上报市规委会审议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必须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设计内容和深度要求,同时建设单位应以图、文形式对建筑物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等作出详细说明。
第五条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核阶段,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及市规委会审议的意见,对建筑物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以及夜景照明效果等内容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报审的建筑设计方案外立面设计及效果图应与市规委会审议的外立面效果图保持一致。
安庆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安庆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安庆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朱读稳二○○五年六月十四日安庆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绿化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各区人民政府,规划、国土、林业、水利、环保、房地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地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五条城市绿线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本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等予以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精品】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对《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的说明《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试行两年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颁布实施和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需求,结合两年来的实际运用以及兄弟城市的先进管理经验,我们将《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了修订。
宗旨是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进一步注重以人为本,强调人性化管理。
下面,就我们的修改内容重点向大家进行说明:1、适用范围的界定原《技术规定》适用范围是安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修改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范围。
(第1条)2、老、旧、新区建设提出新要求根据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和政府领导的指示以及市民网站的意见,结合我市是国家园林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具体要求,我局在《技术规定》中对老、旧、新区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老城区以“双增双减”为基本原则;旧区要优化、调整用地布局结构,加强河湖水系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改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公共配套服务体系;新区以“建设一片、配套一片、成景一片”为目标;(第17、18条)3、日照标准进一步提高在原《技术规定》中对高层进行日照分析要求用累计法计算。
鉴于城市居民生活质量要求日益提高,维权意识逐日加强。
仍按简单的日照累计法计算建筑物的间距,经常造成被遮挡的既有建筑物内的居民提出异议。
修改中对日照分析法计算间距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增加了“连续日照一个小时以上”的内容。
(第39条)4、临街建筑退让标准提高按照市政府宜政办秘[2009]47号文中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
(第56条)5、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群)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进行了调整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城市居民对居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要求也在提高,停车难已成居民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为此,我们对住宅部分的机动车停车位进行了调整,保障性用房的标准也做了适当的修改。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召开安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技术审查会的通知-建办发[2003]18号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召开安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技术审查会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召开安庆市城市总
体规划纲要技术审查会的通知
(建办发[2003]1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皖政办[2003]3号)的有关规定,现暂定于2003年3月18-19日在安庆市召开安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技术审查会,请你单位派员参加。
报到时间:2003年3月18日上午(省直单位参会人员可于3月18日上午8:30分在省建设厅大门口集中乘车前往)。
报到地点:安庆市
联系人: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高冰松
联系电话:************
二00三年三月十一日抄送:安庆市人民政府、市规划局
参加安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技术审查会单位名单
单位名额省计委1人
省国土资源厅1人省交通厅1人省环保局1人省城市规划协会1人芜湖市规划局1人铜陵市规划局1人池州市建委1人省建设厅自定安庆市人民政府自定安庆市规划局自定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自定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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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 R———居住用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C———公共设施用地;
(三) M———工业用地;
(四) W———仓储用地;
(五) T———对外交通用地;
第三节 建筑容量
第四节 绿地
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二节 建筑物退让
第三节 建筑高度
第四节 建筑景观
第五节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管理
第四章 附则
附录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市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4、临街建筑退让标准提高按照市政府宜政办秘[2009]47号文中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第56条)
5、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群)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进行了调整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城市居民对居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要求也在提高,停车难已成居民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为此,我们对住宅部分的机动车停车位进行了调整,保障性用房的标准也做了适当的修改。(第75条)
1、适用范围的界定原《技术规定》适用范围是安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修改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范围。(第1条)
2、老、旧、新区建设提出新要求根据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和政府领导的指示以及市民网站的意见,结合我市是国家园林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具体要求,我局在《技术规定》中对老、旧、新区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老城区以“双增双减”为基本原则;旧区要优化、调整用地布局结构,加强河湖水系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改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公共配套服务体系;新区以“建设一片、配套一片、成景一片”为目标;(第17、18条)
(六) S———道路广场用地;
(七) 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八) G———绿地;
(九) D———特殊用地;
(十) E———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中各类中小学用地含小学、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学校用地。
5、建委 13、 港口局 25、旅游局
6、人防 14、园林局 26、地震局
7、财政局 15、公安局 27、体育局
8、城投公司 16、土地收储中心 28、法制局
安庆市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
(草 稿)
安庆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 建设用地
联系电话:5288622
联系人: 李刚渠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1、国土资源局 9、 交通局 17、大观区政府 21、民政局 29、水利局
2、教育局 10、环保局 18、迎江区政府 22、文广局 30、卫生局
3、监察局 11、房产局 19、宜秀区政府 23、经信委
4、发改委 12、城管执法局 20、开发区管委会 24、林业局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庆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规划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其他各类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涉及消防、人防、环保、港口、抗震防灾等其他专项规划,在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中,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6、交通影响分析范围扩大按照市政府宜政办秘[2010]78号文中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第82条)
《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两年多来,得到了诸多关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热心人员的关注,真诚地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建议和见解。我们结合实际应用过程中的体会以及设计、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议,对《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了修订。提请大家讨论,目的是为了将安庆市规划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关于对《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改的说明
《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试行两年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颁布实施和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需求,结合两年来的实际运用以及兄弟城市的先进管理经验,我们将《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了修订。宗旨是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进一步注重以人为本,强调人性化管理。下面,就我们的修改内容重点向大家进行说明:
3、日照标准进一步提高在原《技术规定》中对高层进行日照分析要求用累计法计算。鉴于城市居民生活质量要求日益提高,维权意识逐日加强。仍按简单的日照累计法计算建筑物的间距,经常造成被遮挡的既有建筑物内的居民提出异议。修改中对日照分析法计算间距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增加了“连续日照一个小时以上”的内容。(第39条)
谢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的函
各相关单位:
《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试行两年多,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得到了诸多关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热心人员的关注,真诚地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建议和见解。结合大家的意见,我们对《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了修订。已将修订后的《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存放在邮箱里,请登录:进行下载,密码:5288600并请近日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到我局,以便我们做好进一步的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