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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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临街建筑退让标准提高按照市政府宜政办秘[2009]47号文中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第56条)
5、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群)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进行了调整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城市居民对居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要求也在提高,停车难已成居民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为此,我们对住宅部分的机动车停车位进行了调整,保障性用房的标准也做了适当的修改。(第75条)
关于对《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改的说明
《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试行两年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颁布实施和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需求,结合两年来的实际运用以及兄弟城市的先进管理经验,我们将《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了修订。宗旨是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进一步注重以人为本,强调人性化管理。下面,就我们的修改内容重点向大家进行说明: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庆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规划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其他各类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涉及消防、人防、环保、港口、抗震防灾等其他专项规划,在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中,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3、日照标准进一步提高在原《技术规定》中对高层进行日照分析要求用累计法计算。鉴于城市居民生活质量要求日益提高,维权意识逐日加强。仍按简单的日照累计法计算建筑物的间距,经常造成被遮挡的既有建筑物内的居民提出异议。修改中对日照分析法计算间距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增加了“连续日照一个小时以上”的内容。(第39条)
1、适用范围的界定原《技术规定》适用范围是安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修改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范围。(第1条)
2、老、旧、新区建设提出新要求根据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和政府领导的指示以及市民网站的意见,结合我市是国家园林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具体要求,我局在《技术规定》中对老、旧、新区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老城区以“双增双减”为基本原则;旧区要优化、调整用地布局结构,加强河湖水系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改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公共配套服务体系;新区以“建设一片、配套一片、成景一片”为目标;(第17、18条)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联系电话:5288622
联系人: 李刚渠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1、国土资源局 9、 交通局 17、大观区政府 21、民政局 29、水利局
2、教育局 10、环保局 18、迎江区政府 22、文广局 30、卫生局
3、监察局 11、房产局 19、宜秀区政府 23、经信委
4、发改委 12、城管执法局 20、开发区管委会 24、林业局
第三节 建筑容量
第四节 绿地
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二节 建筑物退让
第三节 建筑高度
第四节 建筑景观
第五节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Hale Waihona Puke Baidu理
第四章 附则
附录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市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6、交通影响分析范围扩大按照市政府宜政办秘[2010]78号文中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第82条)
《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两年多来,得到了诸多关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热心人员的关注,真诚地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建议和见解。我们结合实际应用过程中的体会以及设计、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议,对《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了修订。提请大家讨论,目的是为了将安庆市规划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第二章 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 R———居住用地;
(二) C———公共设施用地;
(三) M———工业用地;
(四) W———仓储用地;
(五) T———对外交通用地;
5、建委 13、 港口局 25、旅游局
6、人防 14、园林局 26、地震局
7、财政局 15、公安局 27、体育局
8、城投公司 16、土地收储中心 28、法制局
安庆市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
(草 稿)
安庆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 建设用地
谢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的函
各相关单位:
《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试行两年多,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得到了诸多关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热心人员的关注,真诚地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建议和见解。结合大家的意见,我们对《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了修订。已将修订后的《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存放在邮箱里,请登录:进行下载,密码:5288600并请近日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到我局,以便我们做好进一步的修订工作。
(六) S———道路广场用地;
(七) 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八) G———绿地;
(九) D———特殊用地;
(十) E———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中各类中小学用地含小学、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学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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