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论文: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行政法保护
残疾人就业权的法制保障
建设 、 高 残 疾 人 素质 和 加 强特 殊 保护 等 方 面来 完 善 残疾 入 就 业 权 的法 制 保 障 , 提 为残 疾 人平 等 就 业 创造 条 件 。
关键 词 : 残疾 人就 业权 ; 等 就 业 ; 业机 制 ; 制保 障 平 就 法
中 图分 类 号 : 2 D9 2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6 2—4 2 2 o ) 6—0 6 17 0 X( 0 9 0 0 3—0 5
及 国家 有 关 法 律 取 得 报 酬 。 残 疾 人 的权 利 : 时 定 额 地 是 及
残 疾人 依 法 享 有 的平 等 就 业 和选 择 职 业 ,取 得 劳 动 报 酬 或收入 , 得劳 动安全卫 生保护 , 受 职业技能培训 . 获 接 享 受社 会 保 险 以及 特 别 的扶 持 、 惠和 保 护 的权 利 。 优 在 我 国 , 疾 人 与 健 全 人 一 样 , 享 有 法 律 赋 予 的 劳 残 都
自有 人 类 就 有 残 疾 人 ,残 疾 人 与 人类 社 会 相 伴 而 行 。 每个 人 作 为 一 个 惟 一 的 生命 , 享 有 人 格 权 、 存 权 、 都 生 受 教育 权 、 动 就业 权 、 人 发 展权 等 基本 权 利 。残 疾 人 也 劳 个 有 人 的 尊严 和 权 利 , 也有 参 与 社 会生 活 的愿望 和能 力 。通
原则 之 一 , 业 的 残疾 人 同样 有 取得 劳 动报 酬 的权 利 。随 就
( ) 疾 人就 业权 的 概 念 一 残 就业 ,是 指 具 有 劳 动 能 力和 就 业 愿 望 的 公 民 同生 产
资料 相 结 合 , 为社 会 创 造 物 质 财 富和 精 神 财 富 , 而 获 得 从
残疾人论文: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行政法保护
残疾人论文: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行政法保护【中文摘要】我国有各类残疾人8300多万,占总人口的6.34%,涉及2.6亿家庭人口。
建国以来,保护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思想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注,我国残疾人的事业取得了全面的进步。
我国在残疾人权利保护方面经历了从政策向法制转变的过程,并逐步构建起了残疾人权利的法律保护体系,其中包含了残疾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劳动就业权。
在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权利保障领域,行政法主张控制权力、限制权力,政府由包揽一切的“全能政府”转化为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政府”。
随着政府权力的退却,社会组织的自治权逐渐填补了政府退却后留下的真空,的弱势群体权利保障事务交由社会组织来承担。
然而,社会组织的介入并不能抵消政府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职责。
在该领域,并非完全依赖国家及政府行政力量,但也并非因社会力量的介入而使政府怠于行政。
保护残疾人群体,既是现代国家文明化的一个标志,也是现代政府必须承担的公共责任。
因此,对政府公权力的研究在弱势群体保障领域更有特殊的意义。
基于此,保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成为行政法的重要任务。
虽然我国在立法和政策上已经认识到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重要性,但是,现实中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实现却远不如法律刻画的这般美好,仍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和现实困境。
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立足我国现行立法,借鉴国外有益经验,选取江苏省苏州市为例进行实际调查,以实证的方法归纳、分析我国目前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行政法保护。
在此基础上,以“应然”的法律理念为起点,探讨残疾人劳动就业权行政立法制度的完善、行政执法措施的健全以及司法救济保护的强化。
【英文摘要】China has all kinds of the handicapped person more than 8300 million, accounting for 6.34% of the population, involving 260 million household. 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handicapped person and other disadvantaged groups and the state ideology has been the concern of the party, the cause of the disabled in China has made overall progress.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handicapped person experienced a shift from policy to legal process, and gradually built up a system of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handicapped person, which contains an important right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 employment rights.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and other vulnerable groups in the field of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claims control of the power of administrative law limit the power of the government taking everything from the “government power” into some things “limited government.” With the retreat of government power, the autonomy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gradually filled the vacuum left by the government to retreat, mor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vulnerable groups by community organizations to take services. However, the involvement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can not。
残疾人就业歧视与法律保护研究
残疾人就业歧视与法律保护研究在现代社会中,残疾人就业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然而,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经常面临各种歧视,这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工作机会和职业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护残疾人的就业权益。
本文将探讨残疾人就业歧视的现状以及法律保护的措施。
残疾人就业歧视的现状残疾人就业歧视是指在招聘、录用、晋升、培训、薪酬等方面对残疾人进行不公平的对待。
这种歧视表现为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歧视观念,使他们很难获得公平的就业机会。
残疾人在求职过程中经常遭遇到以下问题:首先,许多雇主对残疾人持有偏见,认为他们无法胜任工作。
这种偏见使得残疾人很难进入某些行业或职位。
其次,一些雇主对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和设施缺乏意识。
残疾人在工作中可能需要特殊的设备或辅助工具,但是雇主往往不愿意提供这些条件。
此外,社会对残疾人的观念也导致了就业歧视。
许多人认为残疾人工作效率低下,对企业不利,因此不愿意雇佣他们。
法律保护的措施为了解决残疾人就业歧视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这些法律和政策旨在保护残疾人的就业权益,为他们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
首先,一些国家明确规定雇主不能因残疾人的身体状况而拒绝录用或解雇他们。
这些国家通过法律明确规定,雇主在招聘和雇佣过程中不能因残疾人的身体状况而进行歧视。
其次,一些国家要求雇主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和设施,以满足残疾人的工作需求。
这些国家通过法律规定,雇主应该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设备和辅助工具,以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地完成工作。
此外,一些国家还鼓励雇主采取积极的措施,提供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给残疾人。
这些国家通过政策鼓励雇主为残疾人提供培训机会,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以便他们能够胜任更多的工作岗位。
最后,一些国家还建立了独立的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残疾人就业歧视的相关法律。
这些机构负责接受和调查残疾人就业歧视的投诉,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结语残疾人就业歧视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残疾人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发展。
论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
论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作者:王江洪来源:《人间》2016年第08期摘要:由于我国就业形势严峻,相关法律、现有扶助制度的不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不完备,就业单位的歧视,残疾人普遍受教育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使残疾人在劳动就业中经常会出现很难获得就业机会、在就业岗位中被歧视的问题。
对此,我国应该考虑到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借鉴美国和日本在残疾人劳动就业权保障立法方面的经验完善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的立法体系,加强政府在残疾人劳动就业中的监督和保障作用,同时强化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救助和法律援助,最后,充分发挥好包括残疾人联合会和媒体社会舆论在内的两种社会监督的作用,多角度、全方位的对我国残疾人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进行保障。
关键词:残疾人劳动者;劳动就业权;处罚制度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032-01一、问题的提出由于我国就业形势严峻,相关法律、现有扶助制度的不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不完备,就业单位的歧视,残疾人普遍受教育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使残疾人在劳动就业中经常会出现很难获得就业机会、在就业岗位中被歧视的问题。
(一)立法方面。
虽然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都有关于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内容,但大多都停留在宏观层面,很难具体的保障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在有关平等就业以及反歧视方面,我国的法律缺乏原则性的规定,而且我国相关的法律对侵犯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制度。
(二)执法方面。
我国政府在对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落实方面没有发挥较好的帮扶作用。
虽然我国政府采取很多措施,例如:推行按比例就业政策、对福利企业以及个体残疾人就业的税收减免等等。
但是,我国现有的残疾人就业扶助制度并不完善,许多扶助措施不到位,这限制了相关扶助制度和措施的作用的发挥。
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法律保障与政策措施
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法律保障与政策措施在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方面,法律保障和政策措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些举措的出台,旨在推动社会公平与包容,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工作环境。
本文将从法律保障和政策措施两个方面,探讨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相关内容。
一、法律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法律保障是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权益的重要基础。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明确了残疾人就业的基本原则和保障措施。
根据该法,用人单位不得因残疾人的残疾情况拒绝录用或者降低待遇,应当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益。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如《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进一步完善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法律保障体系。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残疾人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确保他们在劳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益。
二、政策措施政策措施是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手段。
政府通过出台一系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支持。
首先,政府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
在用人单位招聘中,政府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和税收优惠,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更多的岗位给残疾人。
此外,政府还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的支持力度,为残疾人提供创业资金、培训和技术支持等。
其次,政府推动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
政府加大对残疾人职业培训的投入,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帮助残疾人提升就业技能和竞争力。
同时,政府设立就业援助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咨询、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等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就业市场。
第三,政府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政府加大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力度,通过改造公共场所和交通设施,提供便利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残疾人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
此外,政府还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歧视的监督和执法,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
综上所述,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措施对于实现残疾人的就业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保障为残疾人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和权益保护,政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支持。
特殊群体(残疾人)---劳动者就业保障权论文
特殊群体(残疾人)—劳动者就业保障权论文1. 引言本论文旨在研究特殊群体(残疾人)劳动者的就业保障权。
针对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我们将提出一系列复杂的方案,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保障权益。
2. 背景残疾人作为特殊群体,在就业过程中面临诸多障碍和歧视。
现有的法律和政策对于他们的就业保障权尚有不足之处。
因此,我们有必要提出一套综合性的方案,以确保残疾人的就业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3. 方案3.1. 平等的就业机会为了实现残疾人的就业保障权,我们建议以下方案:•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提供针对残疾人群体的特殊就业培训和介绍服务。
•鼓励企业提供更多的工作岗位给残疾人,通过政府奖励措施激励企业主动招聘残疾人。
•改善职业培训制度,提供适应残疾人需求的培训课程,并鼓励残疾人积极参与其中。
3.2. 保障权益为了确保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障,我们建议以下方案:•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保护措施,包括禁止歧视、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等。
•设立独立的仲裁机构,处理残疾人劳动争议,确保公平公正的解决办法。
•建立残疾人就业权益监督机构,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确保残疾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3. 经济扶持和福利保障为了进一步支持残疾人的就业保障权,我们建议以下方案:•提供经济扶持,如给予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加大对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力度,包括提高残疾人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障待遇,确保他们在就业过程中能够享受到相应的福利保障。
4. 实施计划为了确保上述方案能够顺利实施,我们提出以下实施计划:•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权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
•建立相关监督机制,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和反馈。
•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残疾人就业保障权的认知度,增加公众的参与度。
5. 结论本论文提出了一系列复杂的方案,旨在确保特殊群体(残疾人)的劳动者就业保障权得到充分保护。
论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
8论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栾 光(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0 )【摘 要】每个公民都有就业权,尤其是残疾人,在法律属性层面,残疾人与健全人群具有同样的就业权利,这是平等就业权与社会扶助权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政府虽然针对残疾人就业作出很多努力,但是在残救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上需要进一步加强并完善,以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利。
为此,本文先简要分析了残疾人就业现状,然后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的完善进行淘汰。
【关键词】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法律保障引言我国残疾人的数量庞大,2015年9月为止中国约有8500万残疾人,对于这样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其就业问题迫在眉睫,通过建立健全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法律保障体系,解决残疾人经济问题,以增强残疾人群体的自信心,维持社会的安定与繁荣。
1.残疾人就业现状分析1.1 歧视现象严重当前,在残疾人就业过程中,行业对残疾人的歧视现象非常普遍,很多企业在招聘职员使,往往会将残疾人与健全人群区别对待,对于相同考核成绩的两者,企业往往偏向于健全人,未能将残疾人与健全人摆在平等位置考量,这就导致残疾人就业困难,经济得不到保障。
1.2 就业技能偏低残疾人受自身条件的限制,往往难以掌握健全人的技能,这使得残疾人在就业市场中竞争能力偏低。
另外,受残疾人就业培训体系不完善的影响,很多残疾人因为身体原因无法参加就业培训,使得个人技能无法提升。
此外,一些企业即便录用了一些残疾人,也常常不会给与残疾人职工深度的职业培训,导致残疾人的就业技能无法提升。
1.3 法律保障不完善现行的法律保障机制中,有关残疾人的法律保障并不完善,这就导致残疾人在就业时遭到歧视,并且在自身权益遭到侵犯时,也常常无法寻求到相应的法律解决途径。
此外,法律保障的不完善,也造成残疾人即便被相关企业录用,自身权益也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在与企业产生劳动纠纷时就会经常陷入被动的局面。
2.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法律保障体系的完善当在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快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以及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的权益,以推动高质量的就业。
保护特殊群体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保障
保护特殊群体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保障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一,他们在就业方面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歧视。
为了保护他们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旨在提供特殊的就业保障。
本文将探讨保护特殊群体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保障,分析其意义、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法律保障的意义保护特殊群体残疾人的就业是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法律保障的目的在于促进残疾人的融入与发展,使他们能够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就业权利。
这些法律规定了雇主在招聘、录用、晋升和解雇残疾人方面的义务,同时也要求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与条件。
二、法律保障的实施情况各国在保护特殊群体残疾人就业方面采取了不同的法律保障措施。
例如,美国通过《美国残疾人权利法案》以及《采纳残疾人就业机会法》等法律,规定了禁止雇主因残疾而歧视雇员的行为,并要求在用工环境上提供合适的调整。
中国则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雇主应当与残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提供相应的工作和发展机会。
尽管各国都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但实施情况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或地区还存在对残疾人歧视的现象,雇佣率较低,职位晋升机会有限,工作环境不够包容等问题。
这也反映出法律保障的具体执行和监督的不足。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尽管已经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但特殊群体残疾人在就业方面仍然面临很多的问题。
其中一些主要问题包括:1. 缺乏平等的机会与平等待遇:许多残疾人由于缺乏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无法与其他求职者竞争。
此外,一些雇主对残疾人心存偏见,导致就业机会有限。
2. 工作环境与条件不适应:许多残疾人在工作环境和条件上需要适当的调整,才能更好地适应工作。
然而,这需要雇主在提供工作场所和设备方面投入更多的资源。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包括:1. 加强教育培训:国家和社会应加大对残疾人的教育培训支持力度,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使他们具备竞争力和适应各类工作的能力。
2.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对残疾人员的社会保障力度,提供更多的就业扶持和福利,鼓励雇主雇佣残疾人,并提供相应的补贴。
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护分析
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护分析【摘要】残疾人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与非残疾人相比,他们相对弱势,他们的劳动就业权等权利相对来讲更容易被侵犯,亦即,他们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出积极努力来对他们的权益进行切实的保障。
目前,我国对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护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和叙述,并针对如何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护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法律保护问题对策一、前言残疾人是我国的重要群体之一,和非残疾人相比,残疾人群体在就业过程中往往存在就业率低、被歧视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了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
我国的法律中,残疾人明确享有平等的劳动就业权。
然而,在社会发展的实际过程中,我国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往往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使得残疾人群体无法充分享有平等就业和择业的权利。
二、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在法律保护上尚存的问题在阐述这个问题之前,首先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对残疾人概念的界定,二是对劳动就业权认识的明确。
提起残疾人,人们并不陌生,然而却未必了解这类人群在法律上的明确界定。
在我国残疾人保护法中写有对残疾人的解释,所谓残疾人,指的是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有了这项界定后,我们的研究对象就比较明确了,在此基础上,我们再来看一看劳动就业权,《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中规定,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就业权属于劳动者最基本权利,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劳动就业权意味着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的双重意义。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残疾人是同样享有平等就业与自由择业的权利的。
然而,事实上,残疾人在进行就业和择业时,往往无法充分地享有平等的劳动就业权。
目前,残疾人在就业和择业,以及法律对其劳动就业权的保护上主要面临以下方面的问题:(1)总体就业率比较低。
多数残疾人身体缺陷比较明显,还有一部分残疾人在心理健康水平上也有一些不同的问题,比如自卑、自暴自弃等,这些都影响到了残疾人的就业水平。
残疾人就业论文
残疾人就业论文一、我国的残疾人就业政策及就业形式的演变我国历来重视对残疾人权利的保护。
法律是保障残疾人公平就业的基础,我国政府也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颁布,2008年修订)、《条例》(2007年颁布)。
为了保障这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各部门还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政策,如1995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等,这些政策的出台提高了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就业也有其特殊性。
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主要有三种形式: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和个体灵活就业,而残疾人就业政策也主要是对这三种就业形式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这三种就业形式对促进残疾人就业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集中就业是计划经济时期解决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形式。
经过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过渡和调整,我国很快进入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期,消灭失业、全部就业是当时就业工作的主导思想。
在此背景下,集中就业是我国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主要途径,残疾人在福利企业集中就业成为了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主要形式,19,。
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始建立一些福利企业,但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福利工厂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大量工厂关停。
改革开放后,福利企业得以恢复重整,同时一些针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如财政部《关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的实施,使得福利企业在之后的十余年间得到了快速发展。
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后,竞争日益加剧,福利企业不能适应这种变化,开始出现亏损。
1996年我国福利企业数第一次出现了减少的情况,之后十年福利企业大量倒闭,20,。
残疾人集中就业由此走上了下坡路。
在福利企业开始出现问题的同时,我国政府已在探索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形式,按比例就业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种。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于1992年开始在上海、广州等地试点,按照1%,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论我国残疾人就业权的法律制度保障
佣残 疾人 工作 ;残 疾人也 因 自身 的残 疾 障碍往 往缺 乏就 业意 愿 ;保 障 残疾人 就业 权 的法律 制度不 完善 则是 影 响残疾 人就 业 的制 度 因素 。
2 残疾人就业权 的法律保障机制存在 问题
应 聘某 一 岗位且都 符合 岗位 工作要 求 时 ,应 当优 先 录用残疾 人 ;在单 位裁 员 时 ,如 果残 疾人 能够 胜任 其 工作 的 ,应 当优 先 留任残疾 人 。残疾 人就业 优 先
权 源于平 等权 中的 “ 补 偿 原则 ” ,即 “ 为 了平 等 地
对 待所有 人 ,提供 真正 的 同等机会 ,社 会必 须更 多
度的 6 2 . 4 %上升 到 7 0 . 3 %。但 是 2 0 1 3年 度残 疾 人
登记 失业 率 为 1 0 . 8 % ( 实 际失业 率 不 止 如 此 ) ,远 高 于全 国登 记 失 业 率 4 . 0 5 %,城 镇 残 疾 人 登 记 失 业 率则 比上 年度 上 升 了 1 . 6个 百 分点 。残疾 人 不 仅 难就 业 、就 业 稳 定 性 较 差 ,而 且 就 业 的 质 量 较 低 。在 业 的残疾 人 主要 集 中于 劳动密 集 型产业 岗位
就业 是 民生 之本 。对 于 残疾 人来 讲 ,就业 则不 仅 是其赖 以生存 的 手段 ,也 是其 融人 社会 、实 现人
生 价 值 的 重 要 途 径 。 目前 我 国 残 疾 人 人 数 已 达 8 5 0 0万 ,其 中就 业 年 龄段 里 有 3 2 0 0万 。2 0 1 3年 ,
摘
要 :公 平就业是残疾人 的基本人权 ,残疾人 就业权 实现 的关键在 于建立 完备 的法律制度 。但 是我 国相 关 法
论残疾人就业权的法律保障
论残疾人就业权的法律保障残疾人就业权是残疾人所享有的基本人权,从法律属性来看,残疾人就业权是一项受益权,是一项就业平等权,是一项社会扶助权。
尽管我国残疾人就业权保障取得了显著进步,但仍然存在立法内容的结构性缺陷,法律实施机制薄弱的问题,应当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就业权保障立法,完善法律实施机制。
标签:残疾人;就业权;法律保障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残疾人是(由于某种损害)缺乏或只具有有限的常人活动能力的人,包括功能障碍者和身体上的残疾者。
残疾人是社会成员之一,在一个文明社会,残疾人能否公平参与社会生活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我国现有8296万残疾人,占全国人口的6.34%。
劳动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残疾人在宪法上享有和健全人同等的劳动权利,包括就业权、获得劳动报酬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福利待遇权等权利形态,其中就业权具有最重要的地位,也是劳动权其他权利形态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是一个世界性的议题”,从我国残疾人就业权的实现情况来看,尽管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其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存在不少问题。
残疾人就业权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权利,从法律上探讨残疾人的权利保障对于推进我国残疾人人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1 残疾人就业权的法律属性残疾人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残疾人,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
残疾人就业权是残疾人所享有的基本人权,《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7条规定,“缔约国确认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工作权,包括有机会在开放、具有包容性和对残疾人不构成障碍的劳动力市场和工作环境中,为谋生自由选择或接受工作的权利。
”从残疾人就业权的法律属性来看,首先,残疾人的就业权是一种合理受益权。
其义务主体是国家,要求国家在残疾人寻找劳动就业机会时或者不能进行正常劳动时,国家应提供或协调残疾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也就是说,国家有责任给残疾人创造就业的机会,并且对残疾人失业时提供经济救济。
浅论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浅论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护浅论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护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或人体结构上,因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而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之能力的人。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残疾人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各项权利,其中,劳动就业权是我国残疾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残疾人在实现劳动就业权时往往面临更多困难。
我国现有约6000万左右的残疾人,残疾人能否顺利实现劳动就业权,不仅关系到数目庞大的残疾人群体的自身利益,也关系到我国能否顺利建设和谐社会。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加以探讨,以期能促进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保护。
一、残疾人劳动就业权之法理思考(一)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人权是个十分广泛的概念,也是一个历史的不断发展的概念”。
[1]虽然各国关于人权的观念和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生命权、自由权、劳动就业权等基本人权在现代各国已受到了普遍的认可,具有普适性。
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也应享有劳动就业权等基本人权。
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指出:“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具有普遍性,因而毫不保留地适用于残疾人。
人人生而平等,享有同样的生命权、独立生活的权利以及在各方面积极参与社会的权利。
因此,对残疾人的任何直接歧视或其他对之不利的差别待遇均属侵犯其权利。
”“需要特别注意确保残疾人不受歧视、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积极参与社会的各个方面。
”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必须确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的观念,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实现。
平等观念是人类普遍认可的道德观念,残疾人享有劳动就业权是平等观念的生动体现。
劳动就业权是每个人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只要一个人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参加劳动,他都应享有获得工作机会的权利,这一权利不因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而存在区别。
就残疾人而言,只要其具备劳动能力,自然不应因其残疾而被剥夺参加工作的机会。
残疾人劳动权益保护
残疾人劳动权益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对残疾人的关注和尊重也日益增加。
作为社会主体中的一员,残疾人享有和行使劳动权益的权利,这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人道主义的要求。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残疾人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困境。
本文将从法律保护、公共服务和社会支持等方面,探讨残疾人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及改进措施。
首先,残疾人的劳动权益保护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因残疾人的残疾情况而歧视其就业、劳动报酬和职业发展。
此外,《劳动法》也对残疾人的就业权益进行了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或违反残疾人就业权益。
这些法律的制定对残疾人劳动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然而,尽管有了法律的保护,残疾人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仍然存在。
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仍存在对残疾人就业的偏见和歧视。
他们认为残疾人工作效率低、不适应工作环境,并担心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
这种观念的存在导致了残疾人就业的困难。
另一方面,一些残疾人因身体条件限制,无法从事一些传统的劳动工作。
技能匮乏和职业培训不足更加限制了他们找到适合自己能力的工作。
这些问题都制约了残疾人劳动权益的充分实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加强对残疾人的关爱和支持。
首先,对于用人单位,应加强教育和宣传工作,增强他们对残疾人工作能力的认识和理解,消除歧视,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其次,政府和社会应加大对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支持。
通过提供适当的培训机构和专业的培训课程,帮助残疾人获得更多的职业技能,提高他们在就业市场的竞争力。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出台相关福利政策和补贴措施,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和经济支持,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劳动,实现自我发展和社会贡献。
除了政府和用人单位的努力外,残疾人自身也应树立自信心,发挥自身的优势和潜力。
残疾人可以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提高自己的社会认同感和参与感。
特殊群体(残疾人)---劳动者就业保障权论文
特殊群体(残疾人)---劳动者就业保障权作者姓名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摘要本文重点分析了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就业存在的困难,并从国家政策角度分析了残疾人就业国家方针,并从四个方面研究了残疾人就业的对策。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劳动保障目录目录 (2)一、序言 (1)二、残疾人就业情况 (3)(一)残疾人就业面窄 (3)(二)残疾人的收入低下也很明显 (4)(三)残疾人就业层次相对较低 (4)(四)就业的稳定性较差 (4)三、残疾人就业改进的措施 (5)(一)我国残疾人就业方针 (5)(二)国家对残疾人个人的优惠政策 (5)四、从基础组织改善残疾人就业环境 (6)(一)从街道、镇政府的角度关心和关爱残疾人 (6)(二)从社区居委会的层面上关心残疾人就业的问题 (8)(三)从社会企业和私人个体方面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率 (8)(四)鼓励残疾人个体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 (9)五、帮助残疾人的目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参考文献. (12)一、序言在目前的中国而言,残疾人是非常弱势的群体。
所谓残疾人指的就是在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在这种人群当中有四个等级的划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残疾人,其中,一级和二级残疾人被视为重度残疾人,是应该受到尊重和重点保护以及帮助的人群。
由于我国历史原因,我们国家对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制度就起步晚,相对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就明显的滞后。
但是在我国的残疾人保障制度中,残疾人的就业保障是不能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在的问题就是,目前为止我国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不能满足广大的残疾人就业保障的需求。
因此努力建设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非常关键,不仅可以缩小我国的贫富差距,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维护社会稳定,是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和现实意义。
论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
论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作者:傅巧香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7年第05期摘要:每个公民都有就业的权利,特别是残疾人。
在法律层面上,残疾人与健康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是平等就业权和社会救助权的重要内容。
目前,虽然我国政府在残疾人就业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在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护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本文简要分析了残疾人的就业状况,从而消除了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法律保障对于残疾人来说,他们并不是因为就业收入来解决经济问题,更是增强了他们的自信心和成就感;为社会、残疾人融入了工作和生活,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我们有必要为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一、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分析(1)在相应的范围内工作是残疾人最基本的人权观念,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演变,但无论怎样演变,在任何阶段,其平等就业权都是人权从未改变过的基本人权之一。
只有确立残疾人的就业权,才能有效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在社会主义经济社会中,人们普遍受到道德观念的制约,残疾人有能力在其能力范围内进行相应的工作,并具有道德观念的影响因素。
在权力范围内从事相关工作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有劳动能力和有劳动参与意愿的公民,在性别、民族因素等条件下享有就业权。
《残疾人权利宣言》对残疾人就业权利进行了保障,是他们是否享有公民平等权利的重要体现,它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发达的西方国家,残疾人的就业权包括在基本人权的范围内,受法律保护。
(2)社会救助是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基本保障,残疾人选择劳动权纳入基本人权范围,受国家法律保护。
但在现实的实施过程中很难,对于残疾人来说,无论是身体还是精神残疾,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就业的选择,由于各种制约因素导致残疾人不能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由于当地的缺陷,残疾人不能以相对低的效率工作或工作。
正常情况下,在劳动就业权的实现障碍的人是软弱的,没有残疾的,某种形式的保护条例很难达到理想的要求,因为残疾人的各种限制超出健康人想象的过程工作。
浅论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浅论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护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或人体结构上,因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而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之能力的人。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残疾人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各项权利,其中,劳动就业权是我国残疾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残疾人在实现劳动就业权时往往面临更多困难。
我国现有约6000万左右的残疾人,残疾人能否顺利实现劳动就业权,不仅关系到数目庞大的残疾人群体的自身利益,也关系到我国能否顺利建设和谐社会。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加以探讨,以期能促进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保护。
一、残疾人劳动就业权之法理思考(一)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人权是个十分广泛的概念,也是一个历史的不断发展的概念”。
[1]虽然各国关于人权的观念和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生命权、自由权、劳动就业权等基本人权在现代各国已受到了普遍的认可,具有普适性。
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也应享有劳动就业权等基本人权。
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指出:“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具有普遍性,因而毫不保留地适用于残疾人。
人人生而平等,享有同样的生命权、独立生活的权利以及在各方面积极参与社会的权利。
因此,对残疾人的任何直接歧视或其他对之不利的差别待遇均属侵犯其权利。
”“需要特别注意确保残疾人不受歧视、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积极参与社会的各个方面。
”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必须确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的观念,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实现。
平等观念是人类普遍认可的道德观念,残疾人享有劳动就业权是平等观念的生动体现。
劳动就业权是每个人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只要一个人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参加劳动,他都应享有获得工作机会的权利,这一权利不因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而存在区别。
就残疾人而言,只要其具备劳动能力,自然不应因其残疾而被剥夺参加工作的机会。
论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
论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作者:周广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9期摘要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残疾人一直都被当作特殊人群来看待,同正常人群相比他们处于绝对的弱势,不仅是因为他们身体障碍对日常生活产生的不便,绝大多数原因是人们的无知和无视对他们造成的严重伤害。
虽然我国法律也有关于平等就业权的规定,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法律保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
本文就针对当前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基本内容及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策略,以便更好的保护残疾人就业权。
关键词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法律保障作者简介:周广利,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法律援助。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72-02在我国残疾人占有绝对的比例,目前据官方不完全统计约有残疾人8300万人,对于这么一个庞大的群体而言,就业问题迫在眉睫,对于残疾群体来讲,他们不但是因为就业收入解决了经济问题,更大程度上是增强了他们的自信心与成就感;对于社会来讲,残疾群体加入到正常的工作与生活中,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所以,对于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是很有必要的。
一、从法与理方面考虑残疾人劳动就业权(一)在能力范围内获得从事相应的工作是残疾人的最基本人权人权的概念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演变,但是,无论怎么演变且任何阶段,残疾人享有平等劳动就业的权力这一基本人权从未改变。
只有将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确立,才能有效的保障残疾人在能力范围内获得从事相应的劳动工作的权力。
在社会主义经济社会里人们普遍受到道德观念的制约,残疾人享有在能力范围内获得从事相应劳动工作的权力,有道德观念的作用因素。
在能力范围内获得从事相应工作的权力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凡是有劳动能力且有参加劳动意愿的公民,都会在不受性别、种族因素的影响的情况下享有获得工作机会的权利。
由《残疾人权利宣言》可知,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是否得到保障,是其是否享有公民平等权的重要表现,更是残疾人能否平等参与社会各项活动的重要环节。
【推荐下载】关于残疾人就业权的法制保障
关于残疾人就业权的法制保障关于残疾人就业权的法制保障摘要: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是指残疾人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以及特别的扶持、优惠和保护的权利。
它不仅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一项受到宪法保护的权利。
目前由于残疾人自身条件的限制和客观环境的影响,残疾人就业权的现实状况不容乐观,因此应当从法律体系建设、提高残疾人素质和加强特殊保护等方面来完善残疾人就业权的法制保障,为残疾人平等就业创造条件.关键词:残疾人就业权;平等就业;就业机制;法制保障自有人类就有残疾人,残疾人与人类社会相伴而行.每个人作为一个惟一的生命,都享有人格权、生存权、受教育权、劳动就业权、个人发展权等基本权利。
残疾人也有人的尊严和权利,也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
通过劳动就业可以使残疾人充分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得以实现,因此,残疾人就业权既是其享有基本公民权利的标志,又是其实现人生价值的关键.一、残疾人就业权的概念及内容(一)残疾人就业权的概念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同生产资料相结合,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从而获得生活所需的劳动报酬的一种活动。
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指具备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从事社会劳动,并取得报酬或收入的一种活动。
而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则是指残疾人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以及特别的扶持、优惠和保护的权利.在我国,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都享有法律赋予的劳动就业权。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残疾人也不例外,国家同样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二)残疾人就业权的内容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都赋予了残疾人广泛、真实并有切实保障的劳动就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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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论文: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行政法保护【中文摘要】我国有各类残疾人8300多万,占总人口的6.34%,涉及2.6亿家庭人口。
建国以来,保护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思想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注,我国残疾人的事业取得了全面的进步。
我国在残疾人权利保护方面经历了从政策向法制转变的过程,并逐步构建起了残疾人权利的法律保护体系,其中包含了残疾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劳动就业权。
在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权利保障领域,行政法主张控制权力、限制权力,政府由包揽一切的“全能政府”转化为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政府”。
随着政府权力的退却,社会组织的自治权逐渐填补了政府退却后留下的真空,的弱势群体权利保障事务交由社会组织来承担。
然而,社会组织的介入并不能抵消政府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职责。
在该领域,并非完全依赖国家及政府行政力量,但也并非因社会力量的介入而使政府怠于行政。
保护残疾人群体,既是现代国家文明化的一个标志,也是现代政府必须承担的公共责任。
因此,对政府公权力的研究在弱势群体保障领域更有特殊的意义。
基于此,保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成为行政法的重要任务。
虽然我国在立法和政策上已经认识到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重要性,但是,现实中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实现却远不如法律刻画的这般美好,仍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和现实困境。
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立足我国现行立法,借鉴国外有益经验,选取江苏省苏州市为例进行实际调查,以实证的方法归纳、分析我国目前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行政法保护。
在此基础上,以“应然”的法律理念为起点,探讨残疾人劳动就业权行政立法制度的完善、行政执法措施的健全以及司法救济保护的强化。
【英文摘要】China has all kinds of the handicapped person more than 8300 million, accounting for 6.34% of the population, involving 260 million household. 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handicapped person and other disadvantaged groups and the state ideology has been the concern of the party, the cause of the disabled in China has made overall progress.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handicapped person experienced a shift from policy to legal process, and gradually built up a system of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handicapped person, which contains an important right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 employment rights.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and other vulnerable groups in the field of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claims control of the power of administrative law limit the power of the government taking everything from the “government power” into some things “limited government.” With the retreat of government power, the autonomy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gradually filled the vacuum left by the government to retreat, mor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vulnerable groups by community organizations to take services. However, the involvement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can notoffset the Government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vulnerable groups responsibility. In this area, is not entirely dependent on the state and the executive power, but it is not leaving because of the involvement of social forces, the government delayed in administration. Protection of disabled groups, both the modern state a sign of civilization, but also modern government must take public responsibility. Therefore, the public authority of the government in the field of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more special significance. Based on this, protect the employment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to become an important task of administrative law. Although our country has been recognized on the legislation and policies to protect the importance of the right employment of disabled persons, but, in reality,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 to employment of disabled persons Queyuanburu portrait of this good law, there are still some legal issues and practical difficulties .In this context,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our current legislation, drawing on useful experience of foreign countries, select the Case of Suzhou City, Jiangsu Province, the actual investigation, the empirical method of induction, analysis of the existing employment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dministrative Law. On this basis, the “shouldbe” legal philosophy as a starting point to explore the employment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the right to the Executive and Legislative System, a sound administrative and enforcement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judicial relief.【关键词】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政府责任【备注】索购全文在线加好友:1.3.9.9.3.8848同时提供论文写作一对一指导和论文发表委托服务【英文关键词】Disabled labor and employment rights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目录】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行政法保护中文提要4-5Abstract5-6前言9-13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9-11二、本课题的研究现状简介11三、研究方法以及基本框架11-13第一章残疾人劳动就业权保护概述13-22第一节基础概念的界定13-20一、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涵义13-18二、残疾人劳动就业保护的正当性论证18-20第二节残疾人劳动就业权体现的行政法地位20-22第二章残疾人劳动就业权保护的现状分析22-39第一节立法保护现状22-31一、中央层面立法体系22-27二、地方层面立法体系27-31第二节实践运行现状31-39一、研究对象31二、数据来源31三、残疾人就业状况调查31-37四、调研总结37-39第三章残疾人劳动就业存在的法律问题和现实困境39-46第一节立法上存在的不足39-42一、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宪法权利宣示不足39二、残疾人劳动就业权保护的专门立法仍需改进39-42第二节行政保护力度不够42-45一、保障机构不规范42-43二、保障投入不充分43-44三、承担责任不明确44-45第三节权利救济途径缺失45-46第四章残疾人劳动就业权行政法保护机制的建构46-59第一节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相关立法46-50一、在立法中确立劳动就业法律体系的原则46-47二、修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保障具体法律规范47-50第二节进一步规制政府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行为50-55一、规范残疾人保护机构的法律地位50-51二、明确政府在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中的责任51-54三、政府应做好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示范引领作用54-55第三节进一步强化残疾人劳动就业权行政诉讼救济55-59一、消极劳动就业权侵害的行政诉讼55-56二、积极劳动就业权侵害的行政诉讼56-59结语59-60参考文献60-64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64-65后记6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