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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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

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

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案例一 198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

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

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

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

“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 [问题](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参考答案](1)A商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我国的公司违约在先,A商号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对方一旦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

因此,一项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应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

2.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

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所谓十分确定,即所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承诺即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

构成一项承诺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4.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作出。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

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

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 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

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

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

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

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

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

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分析:(1)合同成立。

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

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 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

(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

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1、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栽。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参考结沦】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正确。

【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

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

而本合同在签约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

特别是在签约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仍是中国法人。

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故本案发价已撤回,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试问:(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

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

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

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

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

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

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

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

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分析:(1)合同成立。

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

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

(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

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

合同规定一切合同争议将在莫斯科仲裁。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案例1、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叛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函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此后,美国生产商B认为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问:根据公约的规定,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分析】成立,因为此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美国生产商B在10月2日的要约撤销是否有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公约规定的一般原则是:要约对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即在合同成立之前(对方有效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然而,应特别注意的是,公约在规定了上述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一种是要约中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此项信赖行事。

本案情况显然属于上述两种特别情况的后者,即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并已按要约“行事”。

本案中,德国建筑商A之所以请美国生产商B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其目的是为了根据美国生产商B的报价通过周密计算之后向某项工程进行投标。

也就是说,美国生产商B在9月10日的要约(报价),将构成德国建筑商A投标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际商法案例集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集及答案

《国际商法》实训案例1、(FOB风险转移)A(卖方)和B(买方)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成套设备的合同,FOB伦敦(在伦敦船上交货),买方B与C(船方)签订了货运合同。

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设备运到伦敦港,C在使用船上吊杆把成套设备从A的船上往C船上运时,吊杆折断,造成货损,此时货物尚未越过船舷,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卖方须承担损失,由卖方A向负责装卸的船方C提出索赔。

因此,以船舷为界原则,如货物在装船时脱钩入海,则由于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其风险由买方承担,但只要货物越过船舷,如货物掉在C的甲板上导致货损,则风险由买方承担。

2、FOB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案例: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买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评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CIF或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3、CFR贸易术语下的卖方装船通知义务案例: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

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2005年4月交货。

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

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

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

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题: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评析: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该义务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就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运输保险。

国际商法的案例及答案

国际商法的案例及答案

[练习]谭某、杨某、李某于 1997年 9月1日,分别出资 5000元, 10000元和 15000元,设立合伙企业通达商社,约定按出资比例分担亏损.1997年10月,三人共分约6000 元.3月后三人发生矛盾,杨某要退出合伙企业,抽走了自己的 10000 元资金。

谭、李二人经清账目,发现此时已亏损3000元。

到1998 年4月份共亏损5000 元,谭、李二人宣告合伙企业解散,二人分别得到 4000 元和 2000 元的商品,对债务未做处理.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A 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解散的消息,便找杨某索取 5000 元债款,杨说早已退出合伙企业,对债务不承担责任. A 公司又找到谭某,谭说我们是按比例分担债务的,反正我仅占1/6 股,我只负责赔偿800 元。

A 公司又找到李某,李认为还债三个人都有份,他们不还,我也不还,要还,我也只抵押我的货物。

A 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

试问: (1)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应遵守何种规定 ?(2)杨某的想法对吗 ?为什么 ?(3)谭某、李某的想法对吗 ?为什么 ?(4)通达商社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5)A 公司可如何追偿其债务 ?答:( 1)对已退出合伙企业的原合伙人,若日后发生的债务是在其退伙之前的交易结果,则其仍需对债权人负责。

( 2)杨某的想法不对。

因为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其退出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杨某虽然退出合伙企业,但 3000 元债务是在他退伙之前发生的,他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至于另外的 2000 元,杨某不需要承担。

(3)谭某、李某的想法不对。

因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谭某、李某出资虽然是按比例的,但 A 公司向他们索要债款时,必须支付全额款项,不得拒绝。

然后可以按比例向其他合伙人索要款项。

(4)首先,前面的 3000 元,谭某、杨某、李某分别承担 500 元、 1000元、 1500元。

后面的 2000元,谭某和李某分别承担 1000 元。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第一篇:国际商法案例国际商法案例案例1:1993年8月底,德国建筑商A,美国生产商B,4万吨钢缆,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10月10日可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B向A发出了正式要约,邀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

同年9月中旬起,钢缆价格猛涨,B 于10月2日向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A中标,立即向B承诺。

B认为己于10月2日撤销要约,因此合同不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纠纷。

为什么案例2: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供应100匹马力的拖拉机50台,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

B公司收到后立即电复承诺,表示接受A公司的要约,并要求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A公司未作任何答复,也没有提交货物。

事后,B公司以A公司违后合同为由要求损害赔偿。

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案例3:我一企业从美国一公司购买设备,合同采用CIF术语。

美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在约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并取得全套装运单据。

受载船只启航一天后触礁沉没。

事后,卖方凭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要求银行兑付。

银行称己接到买方指示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因为货物全部损失。

问:银行有无权力拒付?为什么?第二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合同法(一)案例一、我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一厂商发出要约.出售芝麻制品一批,限对方在5 月底以前答复有效,5 月10 日我公司接该厂商电传,称“你5 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

半月后芝麻制品的市价明显上涨。

5 月26 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 月8 日电接受,我方将开出信用证”.对此,我公司也已悉芝麻制品行市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

1.我公司接到的5月10日的电传是什么?我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2.假设双方成立合同后,我方运去的芝麻质量与合同轻微不符.根据英国法和美国法、公约、中国法对方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案例二、甲国制糖公司向乙国农贸公司发出电报,要求立即给自己发出100吨甘蔗,价钱FOB每吨250美元,货到后付款。

国际商法案例习题与答案详解

国际商法案例习题与答案详解

案例分析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合伙企业》一、1.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

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组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

问:(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 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

(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

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

(3)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

第二章合同法《合同的成立》二、哈威诉富赛案原告哈威向被告富赛发出一项询电:“你方愿意向我们出售巴布赫尔笔吗--电告最低价。

”被告回电:“巴布赫尔笔现金最低价900英镑。

”原告立即发出一份加急电报:“我们同意按你方要求的900英镑购买巴布赫尔笔”后来因被告拒绝提供该笔而与原告发生争议。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2005年,比利时中间商尼米兹来到天津,提出 向连云港某肉食公司按CIF 安特卫普条件订购 冷冻白条鸡共计30 公吨,总值20万欧元,
试问:
连云港方以白条鸡带有鱼腥味是国际市场此类 产品的通常品质为由拒绝退货是否有理?
2006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 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 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 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 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 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问:买方A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根据《物权法》第27条关于占有改定的规 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 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 发生效力。本题中,买卖合同的成立日期 为签订日,即1月2日,故B项错误;甲、 乙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暂不转移占有,故乙 于1月2日即取得所有权。
A市的甲与B市的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甲出售1吨货物给乙, 由甲负责运输,运送车队应于1月2日从A市开出。后甲到1月5日才 电话通知乙车队刚出发,正将货物运往B市乙处。乙称由于甲违约要 求解除合同,货物不需要运过来了。正在此时,C市的丁告诉甲急需 该货物1吨,于是甲通过手机与车队队长联系,即刻将该批货物运往 C市。车队在开往C市的途中恰遇山洪爆发,货物全部被毁。请问风 险由谁承担( ) A.甲 B.乙 C.丁 D.车队
02 因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 按 国 际 商 会 仲
裁规则仲裁。
红发公司与绿水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04 约 定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北 京 的 仲 裁
委员会仲裁。
一.乙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双方书面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甲反 悔,向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声明双方签订了 仲裁协议。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详细参考)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详细参考)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

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

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此案当如何解决?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

2.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

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

电如下: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

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

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由是“市场价格变更”,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约束。

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

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

一、原告和被告双方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

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于是要求另加10%的款项,原告只好同意。

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

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答:(1)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偿还多付的款项。

(2)原因是,在胁迫或不正当影响下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或无效的。

本案中被告以通货膨胀不能按期交船为理由要求加价10%款项,构成胁迫成不正当影响,但交船后即不正当影响消除后,原告仍付款,等于默认了附加的10%价格,故不能撤销。

二、买卖双方购售机床,价金5万美元,12月1日前交货。

7月]日,卖方函告买方,市价上升,年内有继续上涨趋势,除非买方同意将价格提到6万美元,否则不交货,买方答复卖方必须按合同价5万美元交货,但卖方不同意。

在7月1日以后的这段时间内,买方完全有可能与其他供资者以总价5万美元的价格订立12月交货的合同,但买方拖到12月1日才与其他供货者以6.1万美元的价格订立了次年3月1日交货的购货合同。

违约方应赔偿买方多少损失?答:(1)该案中,买方的总损失额为:61000-50000+3000=14000美元(2)如果买方采取合理措施,即以56000美元价格12月前交货,仅多支出56000-50000=6000美元(3)但此案中买方没采取合理措施而使损失扩大了14000-6000=8000美元。

根据公约的规定,遵守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否则扩大的损失,违约方有权扣除,因此这8000美元买方不能得到。

(4)本案中违约赔偿买方6000美元。

三、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案例1】田某是一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由于工作不好找,因此想自己创业。

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跟他有同样想法的许某,许某已经参加工作两年了,对市场行情较熟悉。

王某是许某的同事,也想与许某、田某共同做点事情。

后三人商定,打算在软件行业发展,田某用编程技术出资;许某出资10万元并负责为产品寻找销售渠道;王某没有多少现金,但是对一朋友享有一年后到期的现金债权20万元。

合伙成立后,田某研究开发了一项发明并申请了专利,合伙人约定该项专利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并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转让该专利。

后来田某得知章某需要该技术,于是以个人名义将该项专利技术卖给了章某,章某并不知道这项专利技术属于张某所在的合伙企业。

许某得知田某私自处分专利技术的消息后,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追回权利。

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许某由于个人原因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约定:如果许某不能按时清偿陈某的债务,陈某可以直接行使许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借款到期后,许某一直没有清偿陈某的钱,陈某来到合伙企业所在地,向合伙企业说明上述情况,打算直接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问题:(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答:事实上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是允许的。

显然,与其他资产相比,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

在中国的现实阶段,商业信用低下,允许债权作为出资,显然会造成合伙企业的不稳定,因此,以债权出资同样需要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认可。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答:债权人对合伙个人的债权,与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不具有同一性,是完全独立的两个债权。

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各合伙人相互间信赖的基础上的,合伙企业的存续与发展都离不开合伙人彼此间的信任。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篇一:国际商法课件中案例分析的详细参考答案】ss=txt>1.(国际商法)在代理一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中,邓律师为支持自己的观点,在法庭上提出了以下几个依据:(1)去年,本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一件类似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所作出的判决,其结果与自己的观点一致;(2)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司法解释中作出的规定,可以支持自己的看法;(3)某著名学者在其著作中的观点,与自己观点一致,该观点已经被我国法律界广泛接受。

(不确定)问:(1)什么是我国的法律渊源?(2)邓律师提出的3各依据是否可能被法庭在审判中所采纳?答:(1)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其包括:①国际贸易方面的条约或协定②国际商业(贸易)惯例(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明确内容,属于任意性规范)③国内法(2)根据以上可以判断。

2.(代理法)p是一个买方经纪人,代表不同的买主收购谷物,a饲料公司是p的一个重要客户,每年均有4~5笔业务委托给p。

通常程序是:a饲料公司发出订单,规定数量和最低价,p如果发现合适的货源便订购下来(有时以自己的名义,有时以a饲料公司的名义),然后通知a饲料公司,a饲料公司付款给p,p再向卖方付款。

有一次,p发现一笔极好的生意,非常适合a饲料公司,便决定订购下来,并在订单中注明“代表a饲料公司”。

然而,a饲料公司却不同意要这批货。

请分析:(1)如果p无力为该批货物付款,卖方可否要求a饲料公司付款?(2)在什么条件下,a饲料公司不能拒绝向卖主付款?答::(1)可以,根据合同法:卖方可以要求a饲料公司先支付价款,然后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向p追偿。

因为表见代理卖方以为p有代理权。

(2)表见代理条件下,就是卖方不知道p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取消、超越代理权代理的情况。

3.(代理法)我国某一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家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同国外某家公司签订进口合同。

国际商法法律问题案例(3篇)

国际商法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大型跨国企业,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我国设立了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甲公司中国分公司”),负责其在华的业务运营。

2019年,甲公司中国分公司与我国一家本土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中国分公司供应一批高科技产品。

二、合同主要内容1. 标的物:乙公司向甲公司中国分公司供应一批高科技产品,包括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2. 数量:合同约定供应数量为1000台设备,每台设备包含若干零部件和原材料。

3. 价格:合同价格以美元计价,采用FOB(船上交货)价格术语。

4. 付款方式:甲公司中国分公司在货物到达指定港口后30日内支付货款。

5. 交货时间: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签订合同后60日内。

6. 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产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ISO 9001。

7. 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纠纷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中国分公司发现乙公司供应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ISO 9001标准。

甲公司中国分公司遂要求乙公司进行整改,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由于质量问题,甲公司中国分公司无法将产品销售给最终客户,导致公司损失惨重。

甲公司中国分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索赔,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和责任承担等问题产生分歧。

四、法律问题分析1. 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公司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甲公司中国分公司遭受损失,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中国分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国际商法的案例

国际商法的案例

案例一:
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
英国制靴匠萨洛蒙于1892年将其靴店改组注册为有限公司。

依照章程规定,该公司的资产全部折为股本,萨洛蒙本人持股20001股,一股一磅,其妻子、女儿和4个儿子各持股1股,总计20007股,另向萨洛蒙发行浮动担保公司债10000磅。

后该公司因经营失败而清理,公司总资产仅值6000磅,而对其他债权人的负债就高达7000磅。

该案历经数审,均判决公司资产全部清偿给其他债权人,萨洛蒙不服,上诉至英国上议院。

1897年上议院作出终审判决:从法律上讲,该公司注册成立后,即具有独立于萨洛蒙的主体资格,而萨洛蒙既是公司股东,又是附担公司的债权人,他应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到清偿。

其他债权人分文未得。

1、萨洛蒙制靴店属于什么类型的企业?它与萨洛蒙有限公司有何本质区别?
2、萨洛蒙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独立于萨洛蒙个人还是两者混为一体
3、担保公司债与积累的优先股有何不同?
4、本案中萨洛蒙有限公司的清偿顺序是否符合破产法的一般规则?
5、上议院在英国审判组织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
6、本案形成的判例在全球公司法上有何意义?
答案(1)萨洛蒙制靴店属于个体企业,并无萨洛蒙有限公司人格、财产、责任独立性;
(2)萨洛蒙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独立于萨洛蒙个人;
(3)前者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后者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得到分红;(4)符合;
(5)不叫最高法院的事实上的最高法院;
(6)确立公司法人格独立原则,奠定全球公司法基础。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

案例一: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B联系,要求B向A报4万吨铜缆价格,并明确告知B此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于同年10月1日进行,10月10日可知道结果;9月10日B向A发出正式要约,内容完整,但并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未注明不可撤销;9月中旬铜缆价格大涨,B于10月2日向A 发出撤销传真;10月10日A得知中标后,立即向B发出传真表示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接受;问:要约是否已被撤销,合同是否成立答案:该要约是不能被撤销的,合同有效成立;因为受要约人A有理由相信要约不能撤销,并已经为要约付诸了行动;案例二:甲与房地产签订预售协议,规定:2002年1月签订合同,合同成立时首付30%,即9万元,半年后工程结构完成时付款达70%,即21万元,余款于房屋交付时结毕,交付日期不迟于2003年5月底;甲交完首付,待交第二批款时,发现乙未完成工程结构便不再缴款;至今该工程也未交付使用,乙于2002年10月提起诉讼,诉甲违约,因赔偿乙损失;问:法院应该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吗考察同时履行抗辩权答案:法院不因该支持乙的诉讼请求;该合同为双务合同,因为乙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结构,形成重大违约;甲有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之前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案例三:A公司与B公司签约,向后者销售54寸大型彩电1000台,每台CIF纽约1000美元,B公司先付总价款10%的定金,A公司在收到定金后30天内组织货源,即期装船,余款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因B一直未付定金,A未能履行合同,B以A违约为由起诉;问:B公司诉讼请求成立吗为什么考察后履行抗辩权答案:B公司诉讼请求不成立;该合同为双务合同,因为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履行义务的顺序,但是B未按合同规定支付10%的定金,A有权在B为对待给付之前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案例四:甲为一着名相声演员,乙为一演出公司,双方签订演出合同,约规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知甲演出费5万元;之后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期限来临之前,甲因车祸住院,乙询问医生得知,甲可能在演出前康复,也可能恶化参加不了演出;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付5万元;问:乙不付演出费的行为合理吗为什么答案:乙不付演出费的行为合理;该合同为双务合同,因为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履行义务的顺序,乙先支付5万元演出费,甲再履行演出义务;但是甲因为发生车祸不一定能参加演出,所以乙有权向甲提出不安抗辩;如果甲能够保证参加演出,乙应该向甲支付演出费用;案例五: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年内由A公司供应某化工原料的合同,总价1200万美元,分12批供货,B公司预先支付第一批货款100万美元,区域在每次货到后3天内付款;在A公司第三批供货一周后,B公司仍未付款,并传出因从事非法交易,主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被警方逮捕的消息;A公司电话核实并发函求证,均未弄清真相,隧传真通知B公司终止履行合同;问:A公司的行为属于违反合同还是行使合同权利答案:A公司的行为属于行使合同权利;不安抗辩权P137案例六:甲经营一家小型加工厂,建厂之初甲从乙借款5000元,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2007年3月为还款期,2004年7月乙因为有急用向甲借款3000元,约定2005年1月为还款日期;到2005年1月时甲向乙主张还款3000元,乙要求将这3000元与甲欠他的5000元相抵,还款2000元,甲拒绝此要求;问:这笔债务可以向低吗答案:这笔债务不可以相抵;法定抵消的成立要件为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本案中第一个借款合同中的还款期限还未到,所以着这笔债务不可以相抵;案例七:某医药商店承包人尹某,到市第三制药厂购买了一批中药产品,当时付清了款项,双方协议20天后提货,但过了一年尹某不仅未提货而且下落不明,药厂致电尹的单位,促其速来提货,药店回信称尹是该店的承包人,一切业务均有他本人负责,现尹出差在外不清楚何时回来,药厂决定代为托运,药店拒收货物;药厂在此情况下申请提存公证,该批药品有效期只有两年,积压下去可能失效;经公证处许可将其变卖;提存变卖的价金,提存后一个月尹某来到制药厂称双方协议提货时间为20天后,但未规定多长时间必须提货,因此制药厂变卖药品的行为为违约行为,应向尹某赔偿;问:如果你是仲裁庭你会如何裁决此案答案:尹某不合理,即使合同规定20天后提货,但应在合理期限内,因为尹某因无正当理由拒绝提货,造成第三制药厂只能将货物到相关部门提存公证,所以尹某只能到相应的提存部门提取货款并交付提存期间内所发生的费用;案例八:1991年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购销大米的合同,合同规定数量为4万吨总额为125万美元中国上海港交货,由于乙公司货源紧张,双方约定先交付2万吨,其余推迟至次年交货;第二年恰逢中国发生特大洪水,乙已不可抗力为由免除交货责任,但遭拒绝;甲称该商品价格上涨,由于乙未交货,已损失40万美元,要求乙无偿供应其他粮食以抵损失,遭乙拒绝,甲提出仲裁,强调乙不可抗力理由不充分,并指出乙若不交付替代物就赔偿40万美元;问:1.乙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2.违约赔偿额如何确定答案:1.乙的抗辩事由不成立;延时履行合同时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不免责;2.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40=万美元案例九: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提出报童装兔毛衫200打,每打FOB 洛杉矶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25日前支付有效;3月22日G 公司表示接受;4月10日开证;然而,FOB项下买方出售货物遭政府禁运,致使无法装船,而卖方于订立运输合同5天前得知,未及时通知买方,导致买方按计划订舱后违约;问:订舱所受损失卖方可否免责如果不可,买方可采用何种方式救济答案:1.订舱所受损失卖方不可免责;政府禁运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卖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买方,本案中卖方为履行义务,所以不可免则;2.买方可要求损害赔偿救济措施;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20000美元+租船订舱费案例十:1999年6月,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某服装厂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有服装厂在12月底供纺织品公司5000件、每件200元;合同签订后,纺织品公司即把货款全部支付给服装厂;9月底纺织品公司为赶在圣诞节旺季销售,与服装厂协商提前交货,被拒绝;纺织品公司只好另从其他渠道购得棉衣5000件;原定棉衣恰好满足另一间贸易公司,将合同全部转让给该公司,合同转让时市场棉衣价格上涨,该外贸公司按每件250元支付给纺织品公司125万元;12月底该外贸公司去服装厂提货遭拒绝,服装厂说原合同是与纺织品公司签订的,未得到转让通知,如果要交货纺织品公司应补齐差价25万元;外贸公司不同意,诉至法庭;问:请裁判答案:该案例中的转让合同不生效,因为买方转让权力是有义务通知卖方,本案中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没有及时通知服装厂,所以转让合同不成立;外贸公司与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形成了另一个合同,可由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取得货物后再交给外贸公司;案例十一:我国江西A公司与美国B公司1994年签订进口商标为“M”的运动鞋的合同;货货物进口后不久,A公司将这批货物转售给甘肃C公司,货物发给C公司不久,接到C公司书面通知称“M”运动鞋已经由美国商户于1993年授权该省D 公司以D公司名义在中国注册商标,现D公司称C公司侵权,并要求C公司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该种品牌的运动鞋否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问:请裁决答案:卖方知道其权利担保有侵权问题时,D公司可以C公司侵犯其最终使用目的所在国知识产权为由向C公司进行索赔;C公司应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该种品牌的运动鞋,C停止销售该种运动鞋的损失应由A公司赔偿;A公司以B 公司违反权利担保义务向B公司进行索赔;案例十二:中国A公司与法国F公司约定,由A按F提供的图案生产花布,分7批运往西非某国销售,A完成第三批货后,突然收到德国G公司的投诉通知,称A所售花布图案侵犯了G在西非的外观设计专利,为此G要求A必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有关损失;问:G公司的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答案:G公司可以最终使用目的所在国知识产权法向A进行索赔,A公司应停止在西非销售该种花布;因为A公司是根据法国F商人的样品生产的,A公司未违反权利担保义务,所以不应该赔偿;前三批货物因为G公司未提出侵权,所以正常履行;应该有法商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十三: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后经检验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人即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因水果全部腐烂,匈牙利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水果处理费50000美元;中方将对方告上法庭;问:请裁决答案:匈牙利商人有理由拒付货款,但无理由拒收货物;因为由于水果总重量缺少10%,与合同规定不符,中方违约,匈牙利商人有理由拒付货款,但是买方有接收货物的义务;因匈牙利商人拒收货物导致水果滞留腐烂所发生的仓储费和处理费,中方无理由支付,应该由匈牙利商人支付;案例十四:中方某公司从日本某公司进口一套生产线,总价为万美元,CIP大连;合同规定,中方分两次付款,第一期10万美元,日方交货后15日内中方付清所有款项;日方交货后中方未按时付款,为此,日方要求中方赔偿损失,中方认为需对整套设备进行检验后才能付款,按合同规定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时间为两个月,因此中方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问:中方是否违约答案:此案中中方违约,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货款;但是中方在支付货款后仍有检验货物的权利;案例十五:买卖双方购售机床,价格为5万美元,12月1日前交货;7月1日卖方函告买方市场价格上升并有继续上涨的趋势,除非买方同意将价格提升到6万美元,否则不交货,买方答复,卖方需按合同价5万美元交货,但卖方不同意,在7月1日以后的这段时间内,买方完全有可能与供应者以总价为56000美元的价格订立合同,但买方拖到12月1日才与其他厂商以61000的价格订立了次年3月1日交货的合同;问:违约方应赔偿买方多少损失答案:由于卖方拒绝交付货物构成根本性违约,买方有权利宣布合同无效,并向卖方要求赔偿,但是卖方无义务赔偿买方未作防止行为而扩大的损失,所以在此案中卖方应赔偿56000-50000=6000美元;案例十六:赔偿范围:实际损失+预期利润CIF 1000吨大豆一等品 200元/吨二等品 150元/吨宣布合同无效后损害赔偿:1 买方购买替代货物或卖方转售他人:赔偿额=合同价格与替代货物之间的差额赔偿额=200-150×10002 买方没有购买替代货物,卖方也未转售,但该货物有时价:赔偿额=合同价格与宣布合同无效时时价之间的差额时价 250元/吨赔偿额=250-200×10003 买方接受货物:赔偿额=合同价格与接受货物时时价之间的差额案例十七:美国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于1994年11月2日签订销售合同,由中国公司向美出售货物总价值为万美元CIF鹿特丹;最后交货期限为1994年12月31日;因市场剧烈变化,中方未能履行交货义务,由于中方未交货,美国公司共损失万美元,另外信用证费用2192美元;问:1.如果美方宣布合同无效中方应赔偿多少2.如果中房后有履行义务美接受货物应赔偿多少答案:1.赔偿额=-万+21922. 赔偿额=-万案例十八: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履行方式为:甲于七月份交铁路由吉林运往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支付相应对价,但七月份甲公司未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将该批木材最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由大连运至纽约的途中,因为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未于7月份违约在先,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已终止,故货物损失风险由甲承担;问:1.乙是否要求甲损害赔偿2.乙公司认为合同因甲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3.货物损失风险由谁承担答案:1.无权,8月3日通知实际履行2.不正确3.甲承担,收货之时风险转移案例十九:中国A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订购2万吨大米的合同,FOB上海,分四次装运,每月20日之前装运,在装运第二批时,由于找不到货船B要求推迟,A拒绝,货运码头待运,23日发生海啸,货物全部损失,双方就损失承担问题发生纠纷;问:请裁决答案:B承担责任,B由租船订舱的义务,未完成,货物风险提前转移案例二十:甲与乙签订合同,由甲于7月10日交付优质铁矿砂10吨,乙于7月1日预付货款50%,余款于交付货物后10日内付清,7月1日乙公司知道由于丙公司出价优惠,甲又与之订立了铁矿砂买卖合同,并将已确定给乙的10万吨中的5万吨运给丙,并继续发运,7月5日,因甲生产基地遭遇特大洪水损失惨重,为满足生产乙以高于合同价格的市场价格购买了铁矿砂;问:1.甲在7月1日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称为什么月1日乙可采用的合理措施是什么3.乙损失如何处理答案:1.预期违约在义务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行为2.中止履行终止支付预付款3.乙宣布合同无效向甲要求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差额的赔偿额案例二十一: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CIF D/P at sight即期付款价单,承运人韩国C公司,在约定时间于中国大连港装船,A向中国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此后,A收取全额货款,由于C公司的原因货物晚到目的港两个月,B提货时发现少30%,此时C已宣布破产,B向C要求赔偿短少货物及因货晚到时价下降20%的损失;问:请裁决案例二十二:天津天虹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一批给香港大昌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D/P见票后30天付款,天虹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天虹于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汇丰银行向大昌公司收取货款,货到目的港后,大昌公司认为货与合同不符,拒付货款;问:1.本案例采用何种支付方式2.货物滞留码头,香港汇丰银行是否提货3.中国银行应采用何种处理方式答案:1.跟单托收方式2.没有权利,P3453.银行对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中国银行应将跟单结果及时通知天虹公司对方拒绝付款;。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案例一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1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0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公司,之后,甲公司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

请问:(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如何判断空头支票?是,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应以持票人依该支票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之时为准,而不能以出票人签发支票时为准。

(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否是票据债务人?为什么?不是,付款人不是票据上的当然债务人,支票中的付款人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时才有法定的付款义务。

(3)甲公司对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应负什么责任?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此外,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案例二2006年5月20日,上海某苗圃向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订购一批花木。

为此苗圃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8万元的现金支票,交付给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

园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去银行提款过程中,不慎遗失了支票,园艺公司随即电告某苗圃此事,请其协助防范。

某苗圃接到报告后,遂以申请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宣告遗失票据无效。

请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某苗圃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某苗圃的申请,因某苗圃是票据的出票人并非最后的持有人,因此不具备申请人资格。

(2)如申请公示催告,应向哪一个法院申请,由谁申请?应该经过怎样的程序?应由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其程序如下:第一,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三,法院决定受理后,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同时发布公示催告。

※票据的补救失去票据将无法主张权利,需要法律对丧失票据的人,进行权利救济,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三种救济方法。

第一种是挂失止付。

即通知票载付款人暂时停止付款,没有记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就没有办法使用了。

什么样的票据是没有记载付款人的呢?如携带出去的空白支票。

国际商法法律案例(3篇)

国际商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中国出口企业与一家美国进口企业之间的国际贸易纠纷。

中国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商”)与美国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商”)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出口商向进口商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约定货物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出口商与进口商于2018年1月签订合同,约定出口商于2018年3月向进口商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付款方式、交货期限等条款。

进口商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了部分预付款。

2. 货物交付与质量问题出口商于2018年3月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至美国港口。

然而,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 争议产生与沟通进口商与出口商就质量问题进行了沟通,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进口商认为出口商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出口商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出口商则认为,货物质量符合行业标准,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4. 法律诉讼由于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进口商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口商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出口商是否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3. 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有效四、案件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出口商应向进口商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

在本案中,进口商认为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对此,出口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 出口商是否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若出口商提供的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出口商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根据美国法律,进口商有权要求出口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有效本案中,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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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田某是一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由于工作不好找,因此想自己创业。

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跟他有同样想法的许某,许某已经参加工作两年了,对市场行情较熟悉。

王某是许某的同事,也想与许某、田某共同做点事情。

后三人商定,打算在软件行业发展,田某用编程技术出资;许某出资10万元并负责为产品寻找销售渠道;王某没有多少现金,但是对一朋友享有一年后到期的现金债权20万元。

合伙成立后,田某研究开发了一项发明并申请了专利,合伙人约定该项专利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并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转让该专利。

后来田某得知章某需要该技术,于是以个人名义将该项专利技术卖给了章某,章某并不知道这项专利技术属于张某所在的合伙企业。

许某得知田某私自处分专利技术的消息后,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追回权利。

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许某由于个人原因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约定:如果许某不能按时清偿陈某的债务,陈某可以直接行使许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借款到期后,许某一直没有清偿陈某的钱,陈某来到合伙企业所在地,向合伙企业说明上述情况,打算直接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问题:(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答:事实上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是允许的。

显然,与其他资产相比,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

在中国的现实阶段,商业信用低下,允许债权作为出资,显然会造成合伙企业的不稳定,因此,以债权出资同样需要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认可。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答:债权人对合伙个人的债权,与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不具有同一性,是完全独立的两个债权。

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各合伙人相互间信赖的基础上的,合伙企业的存续与发展都离不开合伙人彼此间的信任。

法律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其他人不得代为行使,就与合伙企业的上述性质息息相关。

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主要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合伙企业经营权、合伙经营监督权、合伙企业利润分享权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而产生的合伙财产转让权、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转让权、企业名称变动权、合伙企业解散权等。

这些权利都是专属于合伙人自己的,原则上债权人都不能代位行使。

《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案例2】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

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

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

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

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

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

公司股东会于2008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

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问题:(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答:(1)丁未做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乙、丙均主张优先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当由乙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

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3】甲公司2007年l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净资产为负,财务状况不断恶化。

有关资产:商业用房一间,账面价值100万元;机器设备一套,账面价值2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应收乙的账款30万元(2008年1月20日到期);应收丙的账款70万元(2008年2月6日到期)。

甲公司有关负债:应付丙的账款50万元(2008年3月5日到期);应付丁的账款180万元(2008年1月10日到期)。

2008年以来,甲公司的资产处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如下:(1)1月20日,丁请求甲公司偿还欠款未果。

但在1月28日丁发现甲公司曾于1月15日将机器设备赠送给了戊。

(2)2月3日,甲公司将拥有的商业用房以60万元的价格(市场价格为120万元)转让给非关联企业己公司,己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该房产,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3)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偿还债务,但乙到8月底仍未偿还,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4)3月15日,甲公司向丙提出就50万元债权债务予以抵销。

(5)4月10日,甲公司与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对丙的20万元债权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庚。

问题:(1)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戊的行为?(2)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 (3)丁是否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 (4)甲是否有权向丙主张就50万元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5)甲庚之间的债权转让何时生效?何时对丙产生效力?答:(1)丁有权请求撤销。

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丁无权请求撤销。

根据规定,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本题中,已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撤销。

(3)丁有权行使代位权。

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4)甲可以主张抵销。

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5)甲庚之间的债权转让4月10日生效,丙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丙产生效力。

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案例4】6月1日,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在6月7日前复到。

6月2日,乙受到后,即向甲回复,要求降价5%,6月4日甲受到乙的答复后,正在考虑如何回答时,又收到乙6月4日的来电,表示完全接受甲6月1日的要约,甲没有回答。

【案例5】有一份出售茶叶的合同,采用EXW条件,数量10000公斤,总值为250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应于10月份提取货物,卖方于10月8日将提货单交付给买方,买方也已付清货款,但买方直到10月31日尚未提走货物,于是卖方将茶叶搬到一个存放牛皮的仓库与牛皮一起存放,当买方于11月15日提货时,发现有10%的茶叶已与牛皮串味而失去商销价值,对此双方发生争议,请问:(1)本案中买方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答:买方应承担延期提货的责任。

应赔偿因延期提货而给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并从11月1日起承担货物的风险。

因为在EXW条件下,由买方自理运输并提货,在正常情况下货物风险随货转移;而在本案中,买方依照有关的公约与惯例应从约定受领货物的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的风险。

(2)本案中卖方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答:因为串味是卖方将茶叶存放不当造成的。

本案中,卖方有义务在买方提取货物之前保全货物,保全不当应承担责任。

【案例6】中国A进出口公司向美国C公司出口一批茶叶,数量10000箱,价格条款CIF 纽约,卖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当货物到达纽约港时,买方对货物进行了检验。

检验报告表明由于货舱进水,有500箱茶叶遭受浸泡,已经无法出售。

因此,美国买方拒绝接受这批货物,并宣告合同无效,拒绝支付货款。

问题:(1)CIF中买卖双方的义务有哪些?答:CIF术语中,卖方的主要责任与义务: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充分的通知;2.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3.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4.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5.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6.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运输单据。

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的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代。

买方的主要责任与义务: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2.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支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2)美国买方拒绝接受这批货物,并宣告合同无效,拒绝支付货款的做法合理吗?为什么?答:本案由买方承担损失,因为CIF术语下风险已在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至买方,且受损货物仅占总量的5%,卖方不存在瑕疵履行【案例7】1994年12月,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香港某公司B成交一批商品,价值300万美元。

B公司卖断这批商品,然后再由B公司转口去西非。

合同中包装条款订明:Packing: all in plywood case of 10kg net and 2 cases to one bundle and junked.B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于1995年2月6日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

A公司在审证时发现信用证上的包装条款为:Packing: all in plywood case of 10kg net and 2 cases to one bundle。

A公司为了安全收汇,按信用证上规定的包装要求交货。

但在货物出运后的第八天,B公司致电称所有货物由于“no junked”而不能接受。

由于所购货物是转口西非的,B公司虽努力与西非方面协商,西非方面始终不接受此类不符合包装要求的货物,故B公司指示银行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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