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原理与案例教程 郑春贤 第六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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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国 际 商 法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终止的原因
第 六 章
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 (1)代理期限届满; (2)代理目的实现; (3)协商同意终止; (4)单方终止代理关系。 如果代理权的授予是与代理人的利 益结合在一起的,被代理人就不能单方 面撤回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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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法律规定终止代理关系
第 六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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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大陆法的有关规定
①本人的追认权:对无权代理人的 代理行为有追认其效力的权利。 ②第三人的催告权:可以自行规定 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本人明确的承认 或否认无权代理的行为。 ③第三人的撤回权:在本人对无权 代理行为进行追认之前,第三人有权撤 回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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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1)本人和第三人
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 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 律关系,本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 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 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 义务,即对相对人负被代理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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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见代理
1、概念和成立要件
第 六 章
(1)概念: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 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 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 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 权代理。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 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立法上又赋予表 见代理以代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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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事代理的法律特点
(1)商事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 的授权或法律规定。 (2)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或 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或法律规定范 围内所为的行为在法律上一般被视为本 人(被代理人)自己的行为。 (3)代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可 代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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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 六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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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在国际贸易中,许多业务是通过代 理人进行的,如普通代理人、运输代理 人、保险代理人、广告代理人以及银行 等。
第 六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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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的定义和特征
1、代理的定义 代理是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 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 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制 度。 被代理人又称“本人”或“委托 人”。 第三人:泛指一切与代理人打交道
追认必须具备的条件:
(1)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声 明他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订立合同; (2)只能由订立合同时已指出姓 名的或可确认的本人追认; (3)追认该合同的本人必须是在 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就已经具有授权该行 为的能力; (4)本人在追认该合同时,必须 了解其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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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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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紧急处分的代理
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托运另一 个人的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 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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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紧急处分代理权的条件
(1)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和 商业上所必需的; (2)代理人在行使权力前无法与 委托人取得联系以得到指示; (3)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 善意的,并且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 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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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
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 地,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 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 遂就地卖掉了。 法院认为,铁路公司虽然是出于善 意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 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 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 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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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见代理的特别要件
①必须是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意 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 ②须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 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③需要第三人在行为时是善意并且 无过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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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形成表见代理的原因
(1)授权表示型 因本人的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 表象的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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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被代理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 民事行为而不加否认
本人知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 反对,是一种消极的表示方式。本人的 消极态度客观上造成善意第三人的信赖 时,则构成表见代理, 如:建筑公司甲将工程转包给乙公 司,甲知道乙公司以其名义为招聘工人 法律行为,而不表示反对,因此乙就构 成表见代理,工人在乙公司不给付工资 时,可以请求甲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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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效力
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取决于被代 理人是否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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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情况
①未授权之无权代理:既没有经委 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以他 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 ②越权之无权代理:代理人超越代 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 ③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指代 理人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事 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 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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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种诉讼只能由第三人提起; (2)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不论是否是善 意的,都要对此负责; (3)若第三人是知情的,或知道代理 人并没有提供有代理权的担保,或合同中已 经排除了代理人的责任,则代理人可不承担 责任。 (4)若本人对代理人所作的指示不明 确,而代理人出于善意并以合理的方式执行 该指示,则代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对第三人所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 一般按第三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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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是否须承担责 任,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代理 人没有代理权。 责任内容上,各国规定不同。 法国、瑞士: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 的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德国:如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 人应按照第三人的选择负履行合同或赔 偿损失的义务。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第 六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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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限逾越型
是指代理人享有某种代理权,但超 越了本人实际授予的代理范围,第三人 出于善意与其发生法律关系的行为,此 时即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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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限终止型
指代理人曾有代理权,但在其为代 理行为时,代理权已被撤回或因其他原 因而消灭,但仍存在着代理权延续的假 象。第三人不知情,仍与代理人进行法 律行为,最常见的是委托解除后,未取 回委任状,受雇人解雇而未通知交易的 相对人等。
指本人用自己的言语、行为表示授 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未授予,或知道他 人以自己名义为代理行为而消极地不作 反对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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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人有某种积极行为足以被认 为是授权表示的。
本人没有实际授予他人代理权,但 有若干积极行为,如以本人的信纸、印 章提供他人、或曾多次委派某人代理其 他事务,或表示要授权与其人,使第三 人基于善意而信赖已发生代理权授予。 例如,甲将身份证及印章交付于乙 委托办理户口登记,乙则持该印章及身 份证为自己的债务做保证,即成立表见 代理。
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进行 其他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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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狭义的无权代理
1、概念和形成原因 (1)概念:是指行为人既没有本人 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 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但行为人与第三人 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到本人的法律关系的 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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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把代 理分为两种: 1、意定代理 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 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的方式。 2、法定代理 非由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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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权的产生
(1)根据法律的规定享有代理权。 (2)根据法院的选任取得代理权。 (3)因私人的选任取得代理权。 如,亲属所选任的监护人及遗产管理 人等。 (4)其他法律规定的代理 如:公司法人的代理人就是董事,公 司董事长是公司法人的第一位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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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容否认的代理
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善 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有 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 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 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而不能事后否 认某人是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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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甲公司是一家珠宝销售店,经常通 过其部门经理乙向丙珠宝生产企业购买 货物,每次均是在乙取走货物后由甲在3 日内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乙便被 认为是具有不容否认的代理权。如果日 后甲不再聘用乙,则甲既需要通知乙, 还必须通知丙,否则如果乙继续以他的 名义向丙订货,仍须由甲向丙负责。除 非甲有证据证明雨知道或应当知道乙从 事该购买行为时已经不再是甲的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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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系
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由于下列 原因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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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示指定的代理
明示代理,即被代理人(本人、委 托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其代理 人的代理。 按照英美法例,代理协议的成立可 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方式。 除非被代理人(本人)要求代理人采用 签字腊封式的方式替他同第三人订立合 同,例如委托代理人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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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商业代理人利益的保护
有些国家在商法中特别规定,在终 止代理合同时,代理人对于他在代理期 间为本人建立的商誉,有权要求被代理 人(本人)予以补偿。 如,德国有关对代理人补偿的规定, 是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不得事先 在合同放弃该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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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第三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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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默示授权的代理
是指本人虽未明示授权,但使代理 人有合理根据相信自己有代理权的行为。 默示代理是因双方存在的关系或特 别的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其中比较典型 的是配偶间的默示代理和合伙人之间的 默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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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的判例
在丈夫与妻子共同生活的情况下, 法庭可根据当事人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标 准推定妻子具有代理其丈夫购买生活必 需品的默示权利,也可以推定该委于具 有代为取得生活必需品而代理其信贷和 设立抵押的默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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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美法的规定
把大陆法上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 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 按照英美法的解释,当代理人同第 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第三人有一 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他是有代理权的。 若违反该默示担保,则与其订立合 同的第三人就可以以其违反有代理权的 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该代理人就须 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2)本人和代理人
在本人履行合同或向第三人承担赔 偿责任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则与无 权代理人之间发生内部责任问题,无权 代理人对本人构成侵权(无基础关系), 或构成违约(有基础关系)。本人对无 权代理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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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理人和第三人
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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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追认的代理权
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而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该合同对被代理人是没有效力的。 若被代理人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该合 同,则是追认。追认的效果就是使该合 同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 追认具有溯及力,即自该合同成立 时起就对本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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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 为能力; (2)被代理人(本人)死亡、破 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3)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 为能力; (4)履行不可能或事后违法。
第 六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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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
1.对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效力 (1)代理关系终止,代理人不再 拥有代理权,若代理人仍继续从事代理 活动,则属于无权代理,须向被代理人 或第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责任。
当本人撤回代理权或终止合同时, 对第三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第三人 是否知情。 根据各国的法律,当代理关系终止 时,必须通知第三人才能对第三人发生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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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事代理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代理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 其中本人与代理人之间为代理内部 关系,本人与第三人之间、代理人与第 三人之间为代理的外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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