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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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生态廊道规划、建设和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其使用功能和生态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依据《郑州市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廊道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态廊道概念)本办法所称生态廊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沿公路、铁路、水系建设的线状或带状、具有生态、景观、休闲游憩、运动健身和慢行交通功能的开敞式绿地,一般由绿化系统、慢行系统、休闲服务设施系统和标识系统构成。

第四条(管理内容)本办法所称生态廊道管理,是指对生态廊道内绿化、路面、硬质铺装、标识、休闲服务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廊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生态环保、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市级管理部门)市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态廊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生态廊道建设规划、工作计划,指导、监督乡、镇、办事处、管委会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工作和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交通、水务、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态廊道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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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乡、镇办管理部门)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应当明确生态廊道建设管理部门,承担辖区内生态廊道的建设,负责辖区内生态廊道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资金保障)生态廊道建设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

第九条(鼓励参与)鼓励建立多元化、多途径的生态廊道建设管理投融资机制。

第十条(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生态廊道及其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生态廊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破坏生态廊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

第十一条(规划总要求)生态廊道规划的编制应根据郑州都市区、荥阳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部署,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托现有的地势、山体、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体现提高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宜居质量和景观美化水体的总体要求,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交通道路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和协调。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和修建性规划)生态廊道专项规划由市生态廊道工作牵头部门或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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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实施.

第十三条(设计方案的编制)生态廊道设计方案按照职责分工、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生态廊道管理部门统一编制,报市生态廊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设计要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按照“公交进港湾、行走在中间、辅道在两边、休闲在林间"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即在两侧50米宽廊道内设微地形、人行步道、自行车道、公交港湾及服务休闲设施,乔灌花草相结合,突出生态,兼具景观文化、服务、交通、休闲功能。

规划建成区外,以种植乔木、亚乔木为主,形成生态林带,结合地形,随行就势,体现节约园林理念。

新建设的交通道路,单幅道路两侧各设置10米宽绿化带;双幅道路两侧各设置10-20米宽绿化带;双向4车道道路两侧各设置30米宽绿化带;双向6车道道路两侧各设置50米宽绿化带.过城(镇)区的绿化带设计要兼具休闲、交通功能.

第十五条(公众参与)生态廊道规划按照程序报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生态廊道规划批准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规划的控制宽度及实施建设的时间安排。

第十六条(规划调整)经批准确定的生态廊道规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对生态廊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应遵循不减少生态廊道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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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和面积,不影响景观、廊道连续性和服务功能的原则,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规划配套设施)生态廊道内只能规划建设以下基本配套设施

1。交通设施:人行步道、自行车道、公交港湾;

2。服务设施:加油站、公建综合体(公厕、小超市、休闲驿站)、管理设施、游憩休闲设施等;

3.基础设施:给排水、弱电、照明等设施;

4.标识系统:指路标志、警示标志及其他标志。

第三章建设

第十八条(建设原则)生态廊道建设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原则进行.

市生态廊道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制定生态廊道建设技术导则,规范全市生态廊道建设。

第十九条(建设要求)生态廊道建设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生态廊道包含的绿化系统、慢行系统、休闲服务设施系统、标识系统等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二十条(建设责任)市园林、林业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廊道建设,其他生态廊道建设由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按属地原则负责。

各生态廊道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生态廊道工作机构报告—4 —

廊道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组织建设)生态廊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在建设模式上,推行工程招标制度,优选施工单位,严格各项施工操作规范;在资金管理和拨付上,坚持建设资金与任务完成情况及验收结果挂钩;在质量管理上,严格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条(施工要求)生态廊道建设坚持生态优先原则,最大限度保护原有生态景观和人文景观,使用规格大、株型好、无病虫危害的适生植物,推广绿色建材、节能环保材料和再生资源的使用,配置雨水收集系统.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水体和历史古迹,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

第二十三条(备案和竣工验收)生态廊道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标后、开工前到市园林、林业质监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工程竣工后,市园林、林业质监部门组织参加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予以整改.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四条(管理原则)生态廊道管理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由市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负责。

市生态廊道牵头工作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生态廊道管理维护技术导则和管理维护考评细则(管养技术标准附后),统一全市生态廊道管理维护标准,加强对各部门、各乡、镇、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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