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接续(医疗保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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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接续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宣传资料(医疗保险篇)
1、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生育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如无中断是否有等待期限制?
答:2011年3月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接续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后,其综合保险缴费年限与接续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合并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满12个月后,符合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按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支付待遇。
2、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且无中断缴费的人员,在2011年4月1日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的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有哪些规定?
答:2011年3月31日前参加综合保险无中断缴费人员,2011年4月1日并轨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参保人综保缴费年限与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满12个月后,其住院医疗费报销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综合保险缴费年限与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满12个月、突发重大疾病的,参保人的住院医疗费用经所在单位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3、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原成都市户籍综保参保人员失业后,能否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答:原成都市户籍综合保险参保人失业后,可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4号)和《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办〔2009〕52号)有关规定,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按《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有关规定,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费一并征收。个体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
4、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非成都市户籍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可自愿选择参照本市户籍劳动者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其缴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非成都市户籍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可以自愿选择参照成都市户籍劳动者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其缴费标准从2011年4月起,个人缴费为本人工资的2%,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该类人员工资总额的4.5%,并逐年提高一个百分点,2014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照该类人员工资总额的7.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5、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建筑施工企业参保缴费的标准如何规定?
答: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按4%的费率缴费,享受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