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接续(医疗保险篇)
成都市社会保险缴交政策(五险一金)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
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工资收入低于职工平均工 资60%的缴费基数(元/
月)
工资收入在职工平均工资 6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元/月)
1428 实际工资收入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工资收入高于职工平均工资300% 的缴费基数(元/月) 7140 6819 6819 6819 6819 6819
注:根据《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如何确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函》(成社险[2007]17号 政府令第154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91号)、《成都市人 互助补充保险按实际工资申报,按60%保底,300%封顶后作为缴费基数。
二○
眉山市社会 眉社
眉山市社 关于征收2010
各区、县社保局(中心),市属以上参保单位: 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数问题的通知》(川 会保险参保缴费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以企业在岗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缴纳201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最低按1429元,最高按714 (二)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缴纳201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4572元、5148元、5724元。2010年度缴费截止时间统一确定为2010年10月31日。超过规定时间缴费的,按规定加收利息。 (三)2010年当年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按28563元核定,涉及养老金补发的,在2010年8月补发到 (四)2010年度内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人员,其丧葬费计发基数按28563元核定,涉及丧葬费补发的,在2010年10月前补发到位
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保证我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顺畅接续,切实维护参保(合)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统筹地区的现行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现已参加两个以上医疗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同)并存在两个以上医疗保险关系的,待遇享受可延续至2010年底。
从2011年开始,各地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不得同时参加两个以上医疗保险和重复享受待遇的规定。
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
第三条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城镇户籍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有接收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按就业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流动就业人员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在原就业地同险种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农村户籍人员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第六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地区和跨险种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3个月内的,原则上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超过3个月的,按新就业地中断缴费有关规定执行。
成都办理灵活就业创业社保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个体参保、缴费、停保
一、办理初次参保流程:
线上办理:关注“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点击“社保服务”→进入社保服务集约化平台→点击“社保经办”→点击“个人参保”。
线下办理: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就近的社保基层网点办理。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社保基层网点地址可点击“社保服务”→“社保基层网点”查询)
二、初次参保登记以后,办理养老保险缴费:
线上办理:办理初次参保登记业务后,灵活就业人员可关注“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点击“社保服务”→进入社保服务集约化平台→点击成都税务入口的“养老医保缴费”,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选择缴费档次并缴费。
线下办理:市本级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请到金牛区税务部门缴纳社保费;区(市)县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请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纳社保费。
三、从单位离职后,办理养老保险续保手续:
单位为离职员工办理停保手续后,员工个人无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可直接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选
择缴费档次并缴费。
四、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停保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可关注“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点击“社保服务”→进入“社保服务集约化平台”→点击“社保经办”→点击“停保”。
成劳社发【07】80号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成劳社发【2007】80号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80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保障建筑行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施工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按照《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 现就我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在蓉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本规定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缴纳综合保险费。
二、本通知所称在蓉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是指不具有城镇户籍或居民户籍职业为“农业劳动者”,被在蓉施工企业招用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的从业人员。
三、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
市建设委员会协助实施对在蓉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相关工作。
四、建筑行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按上一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费率为4%,全部在蓉施工企业缴纳。
参加综合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享受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两项待遇。
五、凡地址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实施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
成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负责协助。
高新区及其他区县的综合保险实施工作,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六、办理综合保险的程序如下:综合保险开户工程承包单位持中标文件或工程承包合同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开户申报表》,领取《预缴综合保险费通知单》(附件二),办理综合保险开户手续。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发文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8【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地区人员、离休干部和已在省本级和本市行政区域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五条(统筹模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
标题: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办[2007]244号)发文号:成劳社办[2007]244号关键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签发单位: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发时间:2007-10-19是否有效:有效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办[2007]244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现将《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7〕6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属于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一)年满19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有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经商、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没有成都市户籍的、父母双方均无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未入学(园)的少年儿童。
第三条原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无用人单位、未从事个体经商或灵活就业,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3倍以下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予保留。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计缴费年限。
第四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计算公式为:上一年成都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5% - 政府补助金额,计算单位精确到元。
第五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中小学生、婴幼儿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新生婴儿满月后30日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不按时续保缴费视为中断参保。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废止文件
9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业务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3〕79号
10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保业务管理考核办法
成劳社发〔2003〕80号
11
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档次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4〕3号
成人社办发〔2011〕23号
25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2011年修改稿)》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276号
26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310号
27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515号
31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有关审批问题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52号
32
关于深化就业培训改革工作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4〕183号
33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4〕291号
成劳社办〔2009〕186号
6
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期间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相关待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9〕266号
7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年度核查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9〕69号
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指南及相关问答
个体参保人员在每月15日(每年12月份为10日)前,办理个体参保及签订银行代扣协议的,自当月起在协议约定的扣款日从其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中扣款;在每月16日(每年12月份为11日)起,办理个体参保及签订银行代扣协议的,自次月起在协议约定的扣款日从其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中扣款。个体参保人员在办理银行代扣协议时,以现金缴费方式补缴中断的社会保险费。
特别提示:选择降低缴费基数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金待遇将相应降低。
2.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缴纳,缴费比例为20%,月缴费金额为:缴费基数×20%。
在2006年10月成都市政府令第126号颁布实施前,根据成府发[1999]32号和成办发[2001]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须按缴费基数的0.6%一并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合计为20.6%,月缴费金额为:缴费基数×20.6%。
已在市社保局参保的个体人员须本人办理,并提供本市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险卡和个体参保人员本人的银行(工行、农行、建行)结算账户存折(不提供银行卡)。未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折的,可在二楼业务大厅8区窗口办理(工行、农行)。提供上述资料到二楼业务大厅1区1—2、5—14号窗口,申领填写《个体参保人员银行代扣缴纳社保费申请单》,经市社保局工作人员确认后,签订《个体参保人员以银行代扣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书》(以下简称银行代扣协议),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6.哪些人员属于成都市失业登记和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范围?
答:①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在农村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已转让的),处于无业状态在农村常住的成都市居民,属于成都市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范围,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成都市城镇职工社保转城乡社保流程
成都市城镇职工社保转城乡社保流程1.登陆成都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管理局网站,下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资格审核申请表》。
2.打印并填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资格审核申请表》,并附上身份证明、户口簿、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
3.带上所需材料,前往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递交和审核。
4.等待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资格审核结果通知书》。
5.准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6.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乡镇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7.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8.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完成后,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
9.登陆成都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管理局网站,查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填写要求。
10. Fill in the "Application Form for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of Urban Workers'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and submit the required materials to the social security agency for review.11. After the review is approved, obtain the "Notice of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Results for Urban Workers' Basic Medical Insurance".12. Prepare the "Registration Form for Rural and Urban Residents'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and related materials.13. Go to the village (neighborhood) committee or township social security agency where the household is registered to complete the "Registration for Rural and Urban Residents' Basic Medical Insurance".14. Fill in the "Registration Form for Rural and Urban Residents'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and submit the relevant materials for review.15. After the social security agency completes the review, obtain the "Insurance Certificate for Rural and Urban Residents' Basic Medical Insurance".16. Log on to the website of the Chengdu Municipal Urban Employee Social Insurance Administration to check the requirements for filling in the "Registration Form for Rural and Urban Residents' Basic Medical Insurance".17.填写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后,前往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成都灵活就业医保报销条件及流程
成都灵活就业医保报销条件及流程成都作为中国西部的大城市,吸引了大量的人才和就业机会。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由职业和灵活就业。
对于这部分人群来说,医保报销一直是一个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成都灵活就业医保报销的条件和流程,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利用医保政策。
一、成都灵活就业医保报销的条件1.在成都市区内有合法居住证明;2.已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灵活就业人员需在成都市区内已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注册证明,或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灵活就业人员;4.灵活就业人员需在成都市区内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医疗费用需在规定范围内;6.申报报销时,需提供相关医疗费用票据和税务发票。
二、成都灵活就业医保报销的流程1.登记和参保灵活就业人员首先需要在当地社保局登记并参保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时需提供身份证、居住证明、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明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缴纳医保费用。
2.就医和费用结算在发生医疗费用时,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成都市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需提供医保卡和个人身份证件,医保卡在办理就医结算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报销材料准备在医疗费用结算后,灵活就业人员需妥善保存相关医疗费用票据和税务发票,以备申报报销之用。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费用需在规定范围内,而且发票上需有真实的就诊时间、就诊地点、医生姓名和诊断等信息。
4.报销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在准备好相关报销材料后,可前往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申报。
在申报时,需填写申报表并逐项提交医疗费用票据和税务发票等相关材料,工作人员会进行初审并安排后续审核流程。
5.接受审核经过初审后,医保经办机构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审核通过后,医保经办机构将安排费用的正式报销,并将报销金额直接退还到个人医保账户中。
6.领取报销款项经过医保经办机构的审核和报销流程后,灵活就业人员可前往指定的银行或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款项的提取。
王莹、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莹、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8【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14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伟东王蛟于磊【审理法官】李伟东王蛟于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莹;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当事人】王莹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当事人-个人】王莹【当事人-公司】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王莹【被告】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本院观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管辖证据不足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一致。
以上事实有已随原审卷宗移送本院的本案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王莹于2020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正将其2006年2月16日至2006年10月1日期间成都市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成综合保险的错误,自行为作出至王莹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五年的最长起诉期限。
关于“恢复原告个人养老保险缴费信息中,与上海华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无关的106个月成都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记录”的诉讼请求,经原审法院释明,可以认定系前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后希望能够达成的结果,其实质是对其提出第一项诉讼请求的目的的表达,不属于独立的行政诉讼请求。
综保并轨社保政策解
6、《关于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并轨接续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后社会保险卡相关问题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80 [2011]80号 后社会保险卡相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1]80号)
一、适用对象
2011年 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 31日前已参加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 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和暂停缴费人员 不含建筑施工企业、已享受老年补贴的人员) (不含建筑施工企业、已享受老年补贴的人员)
12%
8%
2011年: 年 3.5% 2012年: 年 4.5% 2013年: 年 5.5% 2014年: 年 6.5%
0.6% 2% 2% 1%
1%
非本市 户籍农 民工
原综保的非本市户籍农 民工 2011年4月1日后新招用 年 月 日后新招用 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 12% 8% 2.5% 无 2% 无 自愿参加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这类 这类人 人员工资总 额。 员工资 个人: 总额 个人:本人 工资( (不低 工资(不低 于上一 于上一年成 年成都 都市职工月 市职工 平均工资的 60%,不高 , 月平均 于300%)。 )。 工资的 60%, , 非本市户籍 不高于 农民工个人 300%)。 不缴费。 )。 不缴费。
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 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互助补充保险待遇。 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互助补充保险待遇。
养老待遇举例对比
综合保险是一次性领取待遇后就终止参保关系。 例:某参保人员缴费57个月后,达到法定退休人员,其一次性老年 并 例:某参保人员缴费57个月后,达到法定退休人员,其一次性老年 补贴为:5182.66(个人账户含利息)+1055.79(平均缴费基数) 轨 补贴为:5182.66(个人账户含利息)+1055.79(平均缴费基数) ×57(累计缴费年限)×0.6%=5543.74元。 57(累计缴费年限)×0.6%=5543.74元。 前 某参保人员缴费35个月后,终止缴费,一次性退个人账户为: 某参保人员缴费35个月后,终止缴费,一次性退个人账户为: 1142.77×35×8%+186.3=3386.06元。 1142.77×35×8%+186.3=3386.06元。 基本保险是满足退休条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保险是满足退休条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死亡后享受丧葬和 并 抚恤。 例:李某年龄60岁,2009年退休,省平均工资为2380.5元则其缴费 轨 例:李某年龄60岁,2009年退休,省平均工资为2380.5元则其缴费 指数约为1,个人账户23000元。其养老金按月领取为522.55元 指数约为1,个人账户23000元。其养老金按月领取为522.55元/月。 后 1、基础养老金=357.08元 、基础养老金=357.08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23000÷139=165.47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23000÷139=165.47元 丧葬补助费标准:本人死亡时上一年省平均月工资的4 丧葬补助费标准:本人死亡时上一年省平均月工资的4个月。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市外人员来蓉购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市外人员来蓉购房后养老及医疗保险关系接转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成办发[2009]28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21
【实施日期】2009.05.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市外人员来蓉购房后养老及医疗保
险关系接转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9〕2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市外人员来蓉购房后养老及医疗保险关系接转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成都市市外人员来蓉购房后
养老及医疗保险关系接转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为满足来蓉购房的异地居民迁入我市居住的需要,完善养老、医疗保险关系接转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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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成劳社办[2007]151号•【施行日期】200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办〔2007〕151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8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综合保险开户及预缴(一)经办机构1、工程地址在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金牛区和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的建设工程,工程承包单位到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综合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综合保险开户手续。
2、工程地址在高新区及其他区(市)县的建设工程,工程承包单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开户手续。
(二)核定预计用工人数1、工程承包单位在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下载或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综合保险开户申报表》。
2、工程承包单位持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综合保险缴费申报表》、中标文件或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预计用工人数,领取《预缴综合保险费通知单》,办理综合保险开户手续。
(三)预缴综合保险费1、建设单位按《预缴综合保险费通知单》确定的预缴综合保险费金额和开户银行办理转款手续(银行进账单上一定要注明“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编码”字样)。
单位名称: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开户银行:建行金河支行十二桥分理处帐号:510015086380506959282、市综合保险管理中心依据开户银行提供的进账单及时对建设单位预缴综合保险费进行到账确认,到帐确认电话:87706875。
成都市居民医保接续职工医保详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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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劳动保障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接续.docx
最新整理劳动保障:xxxx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接续劳动保障:xxxx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接续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宣传资料一、就业篇1.xxxx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简称综合保险,下同)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xxxx市统一失业保险待遇标准适用对象有哪些?答:下列人员从20xx年4月1日起,纳入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失业后享受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
①20xx年3月31日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xxxx市户籍劳动者。
②20xx年4月1日以后与xxxx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xxxx市户籍劳动者。
③20xx年3月31日前已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xxxx市户籍劳动者。
2.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xxxx市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答:从20xx年4月1日起,具有xxxx市户籍的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统一为: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
3.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xxxx市失业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答:在用人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失业保险的xxxx市户籍劳动者,失业后符合条件的,按照《xxxx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0xx 年3月31日以前已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xxxx市户籍劳动者,其参保年限与20xx年4月1日以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4.xxxx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如何确定的?答:根据《xxxx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目前,xxxx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595元(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xxxx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和546元(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发给门诊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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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接续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宣传资料(医疗保险篇)
1、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生育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如无中断是否有等待期限制?
答:2011年3月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接续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后,其综合保险缴费年限与接续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合并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满12个月后,符合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按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支付待遇。
2、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且无中断缴费的人员,在2011年4月1日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的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有哪些规定?
答:2011年3月31日前参加综合保险无中断缴费人员,2011年4月1日并轨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参保人综保缴费年限与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满12个月后,其住院医疗费报销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综合保险缴费年限与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满12个月、突发重大疾病的,参保人的住院医疗费用经所在单位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3、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原成都市户籍综保参保人员失业后,能否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答:原成都市户籍综合保险参保人失业后,可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4号)和《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办〔2009〕52号)有关规定,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也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按《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有关规定,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费一并征收。
个体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
4、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非成都市户籍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可自愿选择参照本市户籍劳动者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其缴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非成都市户籍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可以自愿选择参照成都市户籍劳动者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其缴费标准从2011年4月起,个人缴费为本人工资的2%,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该类人员工资总额的4.5%,并逐年提高一个百分点,2014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照该类人员工资总额的7.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5、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建筑施工企业参保缴费的标准如何规定?
答: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按4%的费率缴费,享受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