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公告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公告2006年 第11号
附件: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定义的固体废物和非固体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确定其海关商品编码。
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的鉴别首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定义进行判断;其次可根据本导则所列的固体废物范围进行判断;根据上述定义和固体废物范围仍难以鉴别的,可根据本导则第三部分进行判断。
对物质、物品或材料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或非固体废物的判别结果存在争议的,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鉴别和裁定。
在进口环节,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固体废物的定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固体废物的范围列于二(一)中的物质或物品,如果没有包括在二(二)中,— 3 —是固体废物。
任何物质或物品如果包括在二(二)中,则不是固体废物。
(一)固体废物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物质、物品或材料: (1)从家庭收集的垃圾(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质、报废产品(3)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质(4)办公产生的废弃物质(5)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生活垃圾处理厂产生的残渣(6)其他污染控制设施产生的垃圾、残余渣、污泥(7)城市河道疏浚污泥(8)不符合标准或规范的产品,继续用作原用途的除外(9)假冒伪劣产品(10)所有者或其代表声明是废物的物质或物品(11)被污染的材料(如被多氯联苯PCBs污染的油)(12)被法律禁止使用的任何材料、物质或物品(1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声明是固体废物的物质或物品(二)固体废物不包括下列物质或物品:(1)放射性废物(2)不经过贮存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到其产生的过程的物质或物品(3)任何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和物品(4)实验室用样品— 4 —(5)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可不按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或物品。
含铅废物鉴定_危险废物鉴别
含铅废物鉴定_危险废物鉴别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卿工---189-3394-6343危险废物鉴定1.检测项目:根据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洗涤处理后的硫酸钠残渣的特性,判定洗涤处理后的硫酸钠残渣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还是属于一般固废。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依据GBGB5085.1-2007-GB5085.6-2007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本方案建议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对洗涤处理后的硫酸钠残渣进行以下检测项目:(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2007);(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采样要求2.1样品采集数量根据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提供的资料,洗涤处理后的硫酸钠残渣平均每月小余5吨,依据HJ/T298-2007中规定(见表1),确定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生产洗涤处理后的硫酸钠残渣采集数量为5个。
表1固体废物采集最小份样数固体废物量以q表示(吨)最小份样数固体废物量以q表示(吨)最小份样数q≤5590<q≤150325<q≤258150<q≤5005025<q≤5013500<q≤10008050<q≤9020q>10001002.2采样方法;根据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实际情况,再HJ/T298-2007中4.4规定进行采样(样品数量为5个)。
危险废物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方案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卿工---189--3394-6343一、固体废物属性判定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11号)的规定,对被鉴别物的固体废物属性进行判别。
经判别,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被鉴别物亦不属于危险废物;经判别属于固体废物的,需作进一步鉴别。
二、危险废物属性初筛1.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
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经对照《名录》,被鉴别物列入《名录》且属于无“*”号标注的,则属于危险废物;被鉴别物列入《名录》且属于有“*”号标注的,初步认为无危险特征可能的,需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确认;应按照鉴别标准进行鉴别。
2.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3.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三、危险废物检测项目确定的依据1.固体废物特性鉴别的检测项目应依据固体废物的产生源特性确定。
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过程可以确定不存在的特性项目或者不存在、不产生的毒性物质,不进行检测。
固体废物特性鉴别使用GB5085规定的相应方法和指标限值。
2.无法确认固体废物是否存在GB5085规定的危险特性或毒性物质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检测。
(1)反应性、易燃性、腐蚀性检测;(2)浸出毒性中无机物质项目的检测;(3)浸出毒性中有机物质项目的检测;(4)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项目中无机物质项目的检测;(5)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项目中有机物质项目的检测;(6)急性毒性鉴别项目的检测。
定。
4.在进行浸出毒性和毒性物质含量的检测时,应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源特性首先对可能的主要毒性成分进行相应项目的检测。
5.在进行毒性物质含量的检测时,当同一种毒性成分在一种以上毒性物质中存在时,以分子量最高的毒性物质进行计算和结果判断。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 )假 冒伪劣产品 9 (O 1 )所有者或其代表声 明是废物 的物质或物 品 (1 1 )被 污染 的材 料 ( 如被 多氯联苯PC s ̄ 的 B }染
物管理范 围不服的 ,依照 Fra bibliotek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油 ) 染环境 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 ,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 复议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一
(2 1 )被法律禁止使用 的任何 材料、物质或物品
(3 1 )国务 院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 门声明是固体废
物 的物 质或 物 品
( ) 固体 废 物 不 包括 下 列 物 质 或 物 品 : 二
、
固体废物 的定义
固体废 物 ,是指在生产 、生 活和其他活动 中产生 的 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 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 弃或者
独用于固体废物的鉴别 。
( )从 家庭收集的垃 圾 1 ( )生产过程 中产生的废弃物质 、报废产品 2
( )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质 3
CHI NA E NVIONME TAL R R N P OTE TI IDUS Y 2 6. C ON N TR 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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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 类号 : 3 X2
文献标识码 ; E
圆 体 废 物 鉴 别 导 则 (放 行 )
本导则适用于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 防治法 所定义 的固体废 物和非 固体废物 的鉴 别 ,但不 ( )办公产生的废弃物质 4 ( )城市污 水处理 厂污泥 ,生活 垃圾处理 厂产生 5 的残渣 ( )其他 污染控制设 施产 生的垃圾 、残余 渣 、污 6
物质。
( )实验室用样品 4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其他可不按 5 固体废物管理 的物质或物 品
环境污染鉴定-危险特性鉴定
危险废物鉴别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卿工---189--3394--6343一、固体废物属性判定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11号)的规定,对被鉴别物的固体废物属性进行判别。
经判别,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被鉴别物亦不属于危险废物;经判别属于固体废物的,需作进一步鉴别。
二、危险废物属性初筛1.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
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经对照《名录》,被鉴别物列入《名录》且属于无“*”号标注的,则属于危险废物;被鉴别物列入《名录》且属于有“*”号标注的,初步认为无危险特征可能的,需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确认;应按照鉴别标准进行鉴别。
2.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3.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三、危险废物检测项目确定的依据1.固体废物特性鉴别的检测项目应依据固体废物的产生源特性确定。
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过程可以确定不存在的特性项目或者不存在、不产生的毒性物质,不进行检测。
固体废物特性鉴别使用GB5085规定的相应方法和指标限值。
2.无法确认固体废物是否存在GB5085规定的危险特性或毒性物质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检测。
(1)反应性、易燃性、腐蚀性检测;(2)浸出毒性中无机物质项目的检测;(3)浸出毒性中有机物质项目的检测;(4)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项目中无机物质项目的检测;(5)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项目中有机物质项目的检测;(6)急性毒性鉴别项目的检测。
定。
4.在进行浸出毒性和毒性物质含量的检测时,应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源特性首先对可能的主要毒性成分进行相应项目的检测。
5.在进行毒性物质含量的检测时,当同一种毒性成分在一种以上毒性物质中存在时,以分子量最高的毒性物质进行计算和结果判断。
废液鉴定_危险废物鉴定
废液鉴定_危险废物鉴定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卿工---189-3394-6343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使各国共同采取行动防止危险废物非法越境转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9年3月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并于1992年生效。
公约由序言、29项条款和6个附件组成,内容包括公约的管理对象和范围、定义、一般义务,缔约国之间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管理、非法运输的管制、缔约方的合作和解决争端的办法等。
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分别就危险废物的管理和鉴别制定了详细的鉴别方法、规则和相关政策。
美国和欧盟的危险废物鉴别体系比其他国家更为完善,美国危险废物鉴别体系是世界各国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政策时借鉴的主要对象。
1美国法律对危险废物的规定美国R C R A第3001条规定,美国环保局制定并颁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考虑危险废物的毒性、持久性和自然降解、生物体内的富集以及诸如易燃性、腐蚀性和其他危险性因素。
40C F Rp a r t260~p a r t261 +为美国EPA制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法规,主要规定了危险废物管理系统的总则、特性鉴别和危险废物名录。
对于危险废物的鉴别,该法规定,所有固体废物产生者必须确定所产生的废物是否是危险废物。
2美国危险废物鉴别的程序美国危险废物的鉴别过程可概括为以下四点:即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是否可以从危险废物定义中排除;是否属于目录列出或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是否符合特殊规则规定的废物。
(1)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根据美国RCRA法,危险废物首先必须是固体废物。
如果可以确定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就可以判定该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
(2)是否可以从危险废物定义中排除。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具有危险特性的物质都必须归类为危险废物,并按照美国E P A危险废物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尽管这些废物可能含有有害物质,但是对这些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运输、处理或处置可能不切实际或难度很大。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危险废物鉴定
—6—
国家或国际承认的规范/标准。 (3)环境影响。包括:同初级产品相比,该物质的使用是否 环境无害;同
相应的原材料相比,在生产过程中,该物质的使用 是否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增 加风险;是否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产 生更大的风险;该物质是否含有对环境有 害的成分,而这些成分 通常在所替代的原料或产品中没有发现这些成分在再循 环过程中 不能被有效利用或再利用。
⑦ 鉴别报告编制。鉴别机构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判定被鉴别物是否属于危 险废物,并出具书面鉴别报告。鉴别报告应有鉴别机构名称、完成时间,以及编 写、审核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鉴别机构应及时将鉴别报告送交委托方, 并保留备份报告存档。
⑧ 鉴别报告备案。委托方应当将鉴别报告向所在地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经备案的鉴别报告可作为被鉴别物环境管理的依据。
具有衬层的 隔槽
D6 排入水体,包括埋入海床
R6 用于消除污染的物质的回收
D7
焚烧,包括带有能量回收功能但 以处 置为目的的焚烧和水泥窑
R7
催化剂组分的回收
处置 D8 永久贮存,例如将容器置于矿
R8
用过的油的再提炼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 重新 使用
井
D9
在贮存和处置之前先加以混合、 重新 包装或暂时贮存
一、固体废物的定义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 利用价值或者 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 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 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 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固体废物的范围 列于二(一)中的物质或物品,如果没有包括在二(二)中,
—3—
业方式
的作业方式
—5—
表二 废物必须进行综合利用或贮存和处置的原因/废物类别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的异同
环保部于2006年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2017年发布第44号公告《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以下简称通则)。
一、在有导则作为鉴定依据的基础上,为什么环保部会制定通则呢?2006年颁布的《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是固体废物鉴别不可或缺的依据,但随着鉴别工作的开展,所接触固体废物种类逐渐增多,现行导则应用逐渐显现出部分规则过于笼统,甚至含混不清等不足,出现各个鉴别机构对鉴别原则不同理解的问题,导致不同鉴别机构对同一物质得出不同结论。
目前我国固体废物鉴别体系上,还没有建立完整的技术体系,如缺乏系列鉴别标准,缺少细致完善的固体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名录,缺少固体废物豁免管理技术规范,缺少固体废物转化为材料的判断依据等。
从完善固体废物鉴别管理体系和满足监督管理实际需求上,非常有必要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二、导则和通则又有哪些方面的雷同和差异呢?小编细读导则和通则后发现,通则中的鉴别标准属于条款似逐条列举,而导则中所列的鉴别标准是涵盖似糅合在一起,过于笼统,且有好多模糊概念。
不过小编在细读过程中也发现导则和通则中在广义方面的雷同和差别。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的相同点1、本质和目的相同《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的本质都是为了在国家鉴别机构对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提供理论支撑依据,以达到固体废物和非固体废物的明确区分。
2、固体废物的定义相同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的不同点1、对物质的鉴别范围不同导则中固体废物鉴别主要集中在物质应用过程通则中固体废物鉴别是遵循“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管理,即从原材料到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从产品使用到废弃的过程,以及从固体废物再到加工成原材料及产品的整个闭合过程。
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的方法探讨
Ab s t r a c t :R e c y c l i n g o f wa s t e r e s o u r c e s h a s s i g n i f i c a n t r e s o u r c e—s a v i n g a n d e n v i r o n me n t —f r i e n d l y f e a t u r e s a n d
的依据 ,口岸检验机构承担着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的第
一
责任 , 同时环保 部 、 质检总局 、 海关 总署都有 各 自系
统的专门鉴别机构 , 承担着鉴别任务l 1 。现行 鉴别导则 应 用中显现 出一些不足 , 有些规则过 于笼统 , 甚至含t 昆 不清。为了统一质检 、 海关 、 环保各部 门所属 的不 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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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mi s s i o n r e d u c t i o n . A n u mb e r o f k e y e n t e r p r i s e s o f wa s t e r e s o u r c e s r e c y c l i n g n B e i j i n g we r e r e s e a r c h e d b y a v a r i e t v o f wa y s , a n d t h e d e v e l o p me n t a c h i e v e me n t s f o r t h e p a s t f e w y e a r s o f t h i s i n d u s t  ̄ i n B e i j i n g we r e s u mma r i z e d , wh i c h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一)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一)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是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一个有关固体废物再生利用的技术规范,它对固体废物的再生利用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以下将从导则的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导则背景固体废物的再生利用是目前解决废弃物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而其再生利用所产生的新能源、新材料等产品,能够满足人们的多元化需求。
然而,随着固体废物产生量的增加,再生利用也造成了诸多环境和健康问题,导致公众对再生利用的质量和安全性产生怀疑。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环保部颁布了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二、导则的重要意义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的颁布,标志着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正式进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时代,同时也推进了我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导则规范了固体废物再生利用的流程和相关要求,明确了工业企业、政府及相关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为促进固体废物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
三、导则的主要内容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主要按照固体废物再生利用的前、中、后三个阶段进行规范。
其中,前期阶段主要包括固体废物调查和初步处理,以及对再生利用产品的需求分析;中期阶段则是具体的固体废物再生利用过程,包括技术选型、技术变革和技术创新;后期阶段则是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后的必要处理,如污染物治理和再生产品的监管。
导则还根据固体废物再生利用的不同类型,分别制订了不同的技术标准。
例如,对于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需要遵循耐久性、环保性和社会经济可持续性等要求,而对于电子垃圾再生利用,则需要重视有害物质的处理和产品安全性。
最后,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的发布对进一步推进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严格遵守导则要求,加强技术研发和监管,促进固体废物再生利用的可持续发展,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废弃物资源化,推动绿色发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7.08.29【实施日期】201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发布。
该《指南》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境保护部2017年8月29日附件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指南》规定了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和技术要求。
不适用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从事的各类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
《指南》适用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相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划环评工作也可参照《指南》试行。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7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三、基本原则(一)重点评价,科学估算。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附件: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定义的固体废物和非固体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确定其海关商品编码。
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的鉴别首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定义进行判断;其次可根据本导则所列的固体废物范围进行判断;根据上述定义和固体废物范围仍难以鉴别的,可根据本导则第三部分进行判断。
对物质、物品或材料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或非固体废物的判别结果存在争议的,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鉴别和裁定。
在进口环节,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固体废物的定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固体废物的范围列于二(一)中的物质或物品,如果没有包括在二(二)中,— 3 —是固体废物。
任何物质或物品如果包括在二(二)中,则不是固体废物。
(一)固体废物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物质、物品或材料: (1)从家庭收集的垃圾(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质、报废产品(3)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质(4)办公产生的废弃物质(5)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生活垃圾处理厂产生的残渣(6)其他污染控制设施产生的垃圾、残余渣、污泥(7)城市河道疏浚污泥(8)不符合标准或规范的产品,继续用作原用途的除外(9)假冒伪劣产品(10)所有者或其代表声明是废物的物质或物品(11)被污染的材料(如被多氯联苯PCBs污染的油)(12)被法律禁止使用的任何材料、物质或物品(1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声明是固体废物的物质或物品(二)固体废物不包括下列物质或物品:(1)放射性废物(2)不经过贮存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到其产生的过程的物质或物品(3)任何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和物品(4)实验室用样品— 4 —(5)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可不按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或物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关于发布《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关于发布《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10•【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关于发布《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的规定,规范并指导信息发布,我局制定了《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
现予以发布,请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二○○六年七月十日附件: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规范并指导信息发布,特制订本《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一、适用范围《导则》适用于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信息发布机构”)定期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考《导则》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大、中城市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定义的大城市和中等城市。
二、信息发布的目的和基本原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的目的是通过信息的公开,提高公众和社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认识,扩大公众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途径,增强公众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能力,从而促进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促进发展循环经济。
造纸厂污泥鉴定_危险废物鉴别
造纸厂污泥鉴定_危险废物鉴别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卿工---189-3394-6343危险废物生态毒性鉴别指标研究危险废物(hazardouswaste,HW)是固体废物管理的重点。
随着工业的发展,危险废物产生量逐年递增,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其管理与污染控制也已摆上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
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十分必要,危险废物特性鉴别与名录则是其中的技术基础和关键环节[1,2]。
中国已陆续颁布了一系列鉴别标准,但实施的具体情况表明,此类标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问题,与发达国家也有较大的差距。
因此,急需修订和完善有关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指标。
1危险废物特性定义及鉴别指标现状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固体废物的范畴。
危险废物之所以会引起危害,主要是由于其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危险特性,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危害,或者在不适当的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间接危害。
危险废物包括固态(如残渣)、半固态(如油状物质)、液体及具有外包装的气体等[3]。
危险特性包括易燃性、反应性、腐蚀性、毒性(急性、慢性、生态和浸出毒性)与感染性。
依据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世界组织、各个国家和地区分别制定了以下鉴别标准和方法。
(1)《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附件Ⅲ“危险特性的等级”中规定了14类不同性质的危险特性[4],归纳起来为5大特性———易燃性、反应性、腐蚀性、毒性(急性、慢性、生态和浸出毒性)和感染性,除规定易燃性液态废物的闪点外,没有制定鉴别标准和检验方法。
(2)世界经济合作组织(OECD)关于废物越境转移的规定[5]中,同样列出了14类不同性质的危险特性,同时还对各种特性的检验方法作了详细说明,并且制定了危险废物生态毒性含量鉴别指标。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就《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答记者问再协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China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Hale Waihona Puke 政策法规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就《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答记者问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了 2017 年第 44 号公告,批 准《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为国家固体废物污染防 治技术标准,并由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 局联合发布。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就标准发布的制 定背景、原则、主要内容和实施重点,回答了记者提问。
(3)实施标准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固体废物管理
对象。标准明确了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副 产品以及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的定义、鉴别原则和方法。
(4)实施本标准可促进固体废物资源化再生和 生态循环技术的发展,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 效率,使其向综合利用产品转换更通畅。如,金属矿、 非金属矿和煤炭采选过程中直接留在或返回到采空区 的符合 GB18599 中第 I 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的采 矿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不按固体废物进行管理;促使 高炉渣、钢渣、粉煤灰、锅炉渣、煤矸石、尾矿等固 体废物作为建材原料使用,减少堆存量。
问:为什么制订本标准? 答:固体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固体废物 鉴别是确定固体废物和非固体废物管理界限的方法和 手段,是各级环保部门实施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目 前,我国现有的固体废物鉴别依据主要是《固体废物 鉴别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行《导 则》是 2006 年制定的,其主要内容包括固体废物定义、 范围以及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的鉴定等,对我国固 体废物鉴别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打击非 法进口废物以及违法处理处置固体废物方面发挥着重 要的技术支持作用。 随着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需要鉴别 机构鉴别的固体废物种类越来越多,现行《导则》鉴 别应用中逐渐显现出诸多弊端,难以满足当前环境管 理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些判定规则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通 过固体废物范围(产生来源)建立的判定规则相对笼 统,没有列出具体的固体废物种类,不同鉴别机构对 鉴别规则理解存在差异,导致不同鉴别机构对同一物 质得出不同结论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是对容易混淆或歧义的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 物缺乏明确的区分界限,诸如副产品与副产物、固体 废物与污染土壤、废水与液态废物等; 三是对以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的产物属性缺乏 明确的判断规则,有的企业更是为了逃避监管,将应 按照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管理的处理产物作为产品出 售,存在新的污染环境风险。 因此,为了统一各个检验机构或鉴别机构鉴别 固体废物的尺度,保证鉴别质量和鉴别结果的公正和 可靠,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联合发布 《 固 体 废 物 鉴 别 标 准 通 则》(GB34330-2017)。 该 标准是我国首次制定的关于固体废物的鉴别标准,具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环保产业》
【年(卷),期】2006(000)004
【摘要】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2006年5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公告(2006年第11号),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2页(P5-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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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内首个“入境固体废物鉴别查询数据库”上线为进口固体废物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J],
3.《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研究 [J], 郝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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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22•【文号】环发[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环发〔200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进口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规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现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试行)。
附件:1.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2.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附件一: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1、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联系人:周炳炎电话:010-84915144传真:010-84913903E-mail:*******************.cn地址:北京市安外大羊坊8号2、中国海关化验室联系人:刘成凯电话:010-65396866传真:010-65830007E-mail:***********************.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0号3、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料检验鉴定实验室联系人:梁烽电话:0755-83886183传真:0755-83886183E-mail:*******************.cn地址:深圳市福强路1011号检验检疫大厦12楼附件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试行)1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进口物品或拟进口物品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及其鉴别机构的管理。
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
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4]126号
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
物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重新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4]27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2006年原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固体废物不包括任何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和物品。
据此,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不属于固体废物,也不属于危险废物。
二、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指由原所有者回收并重新用于包装或盛装该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
三、为控制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在回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应当按照国家对该包装物、容器所包装或盛装的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其贮存、运输等环节进行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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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公告
发文单位:环保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监总局文号:环保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监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06-3-9
执行日期:2006-4-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现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本鉴别导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环保总局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二○○六年三月九日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定义的固体废物和非固体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确
定其海关商品编码。
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的鉴别首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定义进行判断;其次可根据本导则所列的固体废物范围进行判断;根据上述定义和固体废物范围仍难以鉴别的,可根据本导则第三部分进行判断。
对物质、物品或材料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或非固体废物的判别结果存在争议的,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鉴别和裁定。
在进口环节,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固体废物的定义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
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固体废物的范围
列于二(一)中的物质或物品,如果没有包括在二(二)中,是固体废物。
任何物质或物品如果包括在二(二)中,则不是固体废物。
(一)固体废物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物质、物品或材料:
(1)从家庭收集的垃圾
(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质、报废产品
(3)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质
(4)办公产生的废弃物质
(5)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生活垃圾处理厂产生的残渣
(6)其他污染控制设施产生的垃圾、残余渣、污泥
(7)城市河道疏浚污泥
(8)不符合标准或规范的产品,继续用作原用途的除外
(9)假冒伪劣产品
(10)所有者或其代表声明是废物的物质或物品
(11)被污染的材料(如被多氯联苯PCBs污染的油)(12)被法律禁止使用的任何材料、物质或物品
(1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声明是固体废物的物质或物品
(二)固体废物不包括下列物质或物品:
(1)放射性废物
(2)不经过贮存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到其产生的过程的物质或物品
(3)任何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和物品
(4)实验室用样品
(5)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可不按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或物品。
三、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鉴定
(一)根据废物的作业方式和原因进行判断
根据表一所列作业方式和表二所列原因进行判断。
如果一个物质、物品或材料必须以表一中列出的作业方式进行处理,并且满足表二中列出的一个或多个原因,可判断为固体废物。
表一与表二必须结合使用,不能单独用于固体废物的鉴别。
环保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监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