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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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对比表

附件2: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对比表

疾病均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轻度疾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次保险金额的30%,无相同赔付次序的,以最近的赔付次序为参照。

2.2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2.3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但在同一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不得含有保障范围高度重叠的疾病。如果新增疾病发病率极低,需在疾病名称中增加标注向消费者予以提示。具体要求以保险行业疾病管理办公室另行规定为准。

2.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

3.1所

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2.4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

3.2规定的范围。2.5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

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3.1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3.1.1重度疾病

3.1.1恶性肿瘤 3.1.1.1严重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

1N

M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

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下列疾病不属于严重恶性肿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为T

1

N

M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3.1.2急性心肌梗塞 3.1.1.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3.1.3脑中风后遗症 3.1.1.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3.1.1.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3.1.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

植术)3.1.1.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

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1.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

症期)

3.1.1.6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3.1.7多个肢体缺失 3.1.1.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3.1.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3.1.1.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3.1.9良性脑肿瘤 3.1.1.9严重良性颅内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必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3.1.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3.1.1.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3.1.1.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2深度昏迷 3.1.1.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3双耳失聪 3.1.1.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4双目失明 3.1.1.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5瘫痪 3.1.1.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级(含)以下。

3.1.16心脏瓣膜手术 3.1.1.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3.1.1.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它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8严重脑损伤 3.1.1.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9严重帕金森病 3.1.1.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0严重Ⅲ度烧伤 3.1.1.20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1.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3.1.1.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

3.1.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3.1.1.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7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3语言能力丧失 3.1.1.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1.1.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25%;如≥正常的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3.1.25主动脉手术 3.1.1.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

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

在保障范围内。

3.1.1.26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

呼吸功能衰竭,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满足以

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

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

氧分压(PaO2)<50mmHg。

3.1.1.27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

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

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

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3.1.1.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

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

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

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

术。

3.1.2轻度疾病

3.1.2.1轻度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

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

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病灶经组织

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

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

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

(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

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

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

在“严重恶性肿瘤”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

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分期为T

1N

M

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

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的

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轻度恶性肿瘤,不在保障范围

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

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

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

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

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

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3.1.2.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

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

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

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

(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

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

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

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

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

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

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

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

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

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

(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3.1.2.3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

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

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

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

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3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3.2重大疾病保险的除外责任 3.2重大疾病保险的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2.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2.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2.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3.2.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2.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2.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2.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2.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3.2.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2.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2.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2.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3.2.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3.2.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2.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2.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3.2.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3术语释义 3.3术语释义3.3.1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3.3.1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3.3.2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3.3.2肢体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3.3.3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3.3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3.4永久不可逆 3.3.4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3.3.5专科医生 3.3.5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3.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3.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3.3.7遗传性疾病 3.3.7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3.3.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3.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3.3.9ICD-10与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WHO 发布的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ICD-10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

3.3.10TNM分期

TNM分期采用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

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

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

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它脏器的

转移情况。

3.3.11甲状腺癌的TNM分期

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

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

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见《规范》

正文)

3.3.12肌力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0-5级,

具体为: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

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

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

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3.3.13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

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

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需要明确的是,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

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

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

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

织病理学检查。

4重大疾病保险宣传材料的相关规定4重大疾病保险宣传材料的相关规定

在重大疾病保险的宣传材料中,如果保障的疾病名称单独出现,应当采用以下主标题和副标题结合的形式。在重大疾病保险的宣传材料中,如果保障的疾病名称单独出现,应当采用以下主标题和副标题结合的形式。

4.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4.1严重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4.2急性心肌梗塞 4.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4.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4.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4.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须异体移植手术

4.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4.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切开心包手术

4.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4.6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须规律透析治疗

4.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4.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4.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4.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4.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4.9严重良性颅内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4.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4.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4.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4.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4.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4.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5瘫痪——永久完全 4.15瘫痪——永久完全

4.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4.16心脏瓣膜手术——须切开心脏手术

4.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4.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认知功能障碍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4.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4.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4.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4.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4.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4.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 4.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

疗至少12个月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疗至少12个月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4.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4.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4.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手术

4.26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永久不可逆4.27严重克罗恩病——瘘管形成

4.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须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4.29轻度恶性肿瘤

4.30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4.31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5附则5附则

5.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常设机构,研究重大疾病保险相关疾病医疗实践的进展情况,并组织人员定期对疾病定义及规范进行修订。5.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保险行业疾病定义管理办公室,协助中国银保监会做好健康保险产品监管中有关疾病定义的管理工作,建立行业疾病定义长效管理机制管理,研究重大疾病保险相关疾病医疗实践的进展情况,原则上至少每5年对疾病定义及规范进行全面评估,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开展修订工作。

5.2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8月1日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本规范。对本规范施行前已经签订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5.2本规范自发布之日(2020年*月*日)起施行。本规范发布之日前已生效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按该保险合同约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2020年*月*日后签订的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本规范。

5.3本规范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5.3本规范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南开19春学期(1503、1509、1603、1609、1703)《保险法》在线作业0答案

南开19春学期(1503、1509、1603、1609、1703)《保险法》在线作业 4、C 一、单选题共35题,70分 1、假设李某在2009年11月20日填写了一份为期1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单,并在身体状况上全部勾选“正常”,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发现其有高血压病史,但仍同其于2009年12月2日订立了相关合同。2011年5月,李某因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李某的女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此时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A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B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C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D保险公司不得解除该保险合同,并应承担相应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题选择是:? 2、根据保险代位求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对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途径是( )。 A依合同取得 B依法取得 C协商取得 D调节取得 本题选择是:? 3、如果损失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 ),则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 A未保风险 B除外风险 C被保风险 D除外责任 本题选择是:? 4、于某以45万元的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30万,贷款合同为10年,每月偿还额为3500元,银行就该抵押房屋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在抵押保险15个月后,房屋遭受火灾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支付给银行赔款应是( ) A45万元 B30万元 C24.75万元 D5.25万元 本题选择是:? 5、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分摊赔款不以保额为基础,而是按照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责任限额进行比列分摊。该分摊方式叫做( ) A比例责任制 B主要保险制 C限额责任制 D顺序责任制 本题选择是:? 6、()是保险合同订立必要的法定程序。 A申请与订约 B要约与协议 C公开与公平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答 记者问 教育部2004年5月19日以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为适应实践的需要,从2010年起,教育部组织力量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于2012年1月5日以教育部令第33号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根据教育部令第33号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新18号令)采访了教育部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修订18号令? 答:2004年颁布的“办法”,对于保障国家教育考试秩序,规范考试违规处理,打击考试舞弊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近年来考试管理和组织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办法”的规定已难于完全适应实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修订工作主要是: 1、适应国家教育考试自身发展变化的需要。近年来,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中的学校考核成为与高考关联的新的考试形式。此外,高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中的术科考试,参加人数越来越多。这些考试是高考的有机组成部分,关系考生成绩及最终录取,其公平公正性愈发受到社会的重视。防范和处理在此类考试中发生的作弊行为,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但“办法”对此类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缺乏明确的规定,有必要在“办法”中对国家教育考试的概念和相关规定做出修改。 2、打击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有组织作弊等行为的需要。目前考试安全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尤其是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的有组织作弊,成为突出问题。为此,需要“办法”有针对性地在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理上增加相应的规定,以适应查处和打击此类作弊行为。

3、加大对严重考试作弊行为惩戒力度的需要。对考试作弊只设置取消当次考试成绩的处理已不适应考试管理的需要。实践中,本专科、研究生招生有关工作文件中已增加停考一年的规定,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也设置了停考的规定。对于严重作弊的考生给予停考,增大其违法代价,是教育考试管理的迫切需要,亟需修订“办法”的相关规定。 4、有利于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的需要。实践中考生因对考试作弊的处理不服、提出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案件时有发生。“办法”相关的救济规定不够具体、明晰,是引发争议的原因之一。因此,需要完善有关救济程序,增加听证环节,以有利于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5、加强考试管理有关制度建设的需要。一是根据考试组织与管理实践的进展,需要明确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近年来标准化考点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视频监控已成为加强考场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是,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在“办法”中尚未明确,需要加以规定。二是“办法”规定的考生诚信档案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考生诚信档案系统及要求,需要进一步健全考试诚信制度,整合和完善各种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 问:本次修订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修订工作的主要思路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家教育考试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考试管理、解决当前国家教育考试中的突出问题;有利于国家教育考试的制度性建设;有利于全面维护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等。 严厉打击考试违规行为是当前维护国家教育考试严肃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举措,“办法”的修订要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依法治考提供有效依据。同时,要进一步规范违规处理程序,在保留对如何认定和处理考生违规行为的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听证程序的安排,增强对考生合法权益的保障。

《保险法》第65条的理解

《保险法》第65条的理解 修订后的《保险法》第65条是对责任保险及其赔偿方式的规定,在原《保险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内容,业内同行在学习过程中,对该条款的理解有一些分歧。而该条的规定对今后责任保险的理赔,特别是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及诉讼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此谈一谈自己的观点,与大家共同探讨。 该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这延续了原《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应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根据责任保险的性质和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但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前置条件是要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这属于特殊情况。这里讲的“可以”是授权性规范,是授予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的权利,不是保险人必须向第三人直接赔偿的义务。该条款是附条件的原则性规定,不能作为保险人应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或者第三者有权直接要求保险人赔偿的法律依据。新《保险法》原文保留了该条,也说明责任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是没有变的。

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这是本条新修订的内容,也是产生争议的焦点。这里讲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应该是具体赔偿金额的确定,而不是仅仅确定了被保险人应该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责任的比例,准确讲是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核算出的保险赔偿金额已经确定,不是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这是两个概念。保险赔偿数额确定无争议,保险人才能在被保险人的请求下把保险赔偿金直接支付给第三者,这是确定的债权的转让,不是保险索赔权的转移,保险索赔权还属于不确定的期权,赔不赔、赔多少只有经过理赔才知道。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是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对第三者叫给付保险金更为准确,是保险人把应该赔偿给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应被保险人的请求直接给付第三者。 过去在保险理赔实践中,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保险人不会直接向第三者给付保险赔偿金,而是在被保险人先行向受害人支付损害赔偿金后,才能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使自己的损失得到补偿。有些损害赔偿金额比较大,被保险人又拿不出钱来先行赔偿受害人的,保险人采取向被保险人预付保险金的办法解决,或者损害赔偿双方进入诉讼

《技规》2019版修改说明57页word

《技规》2007版修改说明 本次技规由原来371条增加到395条,有变化的267条,增加38条,删除14条。 一.适应跨越式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突出适应消防、环保要求。充分体现铁路运输“以人为本”的原则。 1、适应铁路机构改革的变化。考虑铁路机构改革的变化,《技规》中涉及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管理模式做了相应修改;明确了合资铁路、进入国家铁路作业的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的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2、注重劳保、道口安全、消防、环保要求。 3、新建或改造的铁路设施、设备的责权利提出了具体要求,本次《技规》修改增加了对这些设备、设施的耐久性要求。 4、明确《技规》是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总则中明确了《技规》依据《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基本规章。 二.适应提速、新技术、新设备的发展。 1、引入动车组、信息系统、行车安全设备等。对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管理、维修、运用等做了基本规定。 2、增加自动站间闭塞、修改相对方向同时接发车。 3、调整《技规》中机车车辆限界,补充铁路建筑接近限界。 4、修改了主要机车车辆重量、长度、换算闸瓦压力和制动限速表,并规定新技术设备的运用条件和检修容许限度。增加接近信号机。 5、增加特定引导施工,对列车分类和等级重新做了规定,增加了单司机执乘的内容,对《技规》中规定由乘务组承担的工作进行了调整,并修改了机车与车辆连挂、摘解作业的有关规定;不派运转车长执乘的旅客列车,对《技规》中规定由运转车

长承担的工作进行了调整。 6、调整以120km/h、160km/h、200km/h划分线路速度等级,取消原140km/h。 7、取消蒸机车相关内容,取消钥匙路签等规定。 8、增加调度集中,列车调度指挥系统,取消调监与遥信。 9、重新定意列车超速防护系统。新增列车运行控制系统。 三.规范管理、统一用语,用语更准确,涵意更广泛。 1、修改表示数量汉字为数字。 2、少于改为小于。 3、取消混合列车,改客运列车为旅客列车。 4、改制动软管为软管。 5、改列车无线调度电话为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 7、手制动机(含脚踏式)改为人力制动机。 8、改机车、车辆为机车车辆。 9、用概括定意取替具体名称。 10、建筑接近限界修改为建筑限界 11、“进行信号”主要是指半自动闭塞区段出站信号机显示的一个绿色和两个绿色灯光,而“进行的信号”主要是指“进行信号”以外的准许运行的信号。 一总则 1、《技规》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 2、铁路职工原指国家铁路在册工作人员,考虑到铁路工业、建设、设计等单位均与铁道部脱钩,以及加强铁路行业管理的需要,《技规》应对所有铁路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故取消了对铁路职工的具体要求。 3、对于铁路的定位描述进行了修改。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发[2000]41号)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教发[2000]41号 国家教育部教发[2000]41号文颁布了(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此标准于二000年三月十五日开始执行,全文如下: 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新技规修改内容题目

新《技规》机务相关修改内容试题(之1) 2014年8月25日 一、选择题 1.装备在机车上的LKJ设备应按高于线路允许速度(A)km/h报警设置模式曲线。J103 A.2 B.3 C.5 2.装备在机车上的LKJ设备应按高于线路允许速度(B)km/h卸载设置模式曲线。J103 A.2 B.3 C.5 3.装备在机车上的LKJ设备应按高于线路允许速度(C)km/h常用制动设置模式曲线。J103 A.2 B.3 C.5 4.装备在机车上的LKJ设备应按高于线路允许速度(B)km/h紧急制动设置模式曲线。J103 A.5 B.8 C.10 5.行车有关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按照铁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等规定,定期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和业务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C)。J204 A.评先 B.提职 C.继续履职 6.旅客列车、回送客车底(A)编挂货车。J251 A.不准 B.可以 C.局管内准许 7.客车编入货物列车回送时,客车编挂辆数不得超过(C)辆。J252 A.10 B.15 C.20 8.客车编入货物列车回送时,应挂于列车(C)。J252 A.前部 B.前部及中部 C.中部或后部

9.装有密接式车钩的客车需附挂货物列车回送时,不得超过(A)辆,其后编挂的其他车辆不得超过1辆。J252 A.10 B.15 C.20 10.货物列车尾部未挂列尾装置时,尾部车辆软管的吊起,有列检作业的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B)负责。J253 A.机车乘务员 B.车务人员 C.车辆人员 11.回送机车,应挂于本务机车次位,挂有重联机车时为重联机车(C)。J257 A.前位 B.中位 C.次位 12.单机挂车时,在区间被迫停车后的防护工作由机车乘务组负责,开车前应确认附挂辆数和(C)状态是否良好。J258 A.通风 B.连挂 C.制动主管贯通 13.旅客列车、特快及快速货物班列自动制动机主管压力为(B)kPa。J261 A.500 B.600 C.700 14.遇机车换挂需将自动制动机主管压力由600 kPa改为500 kPa时,摘机前应对列车主管实施一次(C)kPa的最大减压量操纵。J261 A.100 B.140 C.170 15.快运货物班列车辆和货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在列车主管压力为500 kPa时的闸瓦压力,按600kPa时闸瓦压力的(B)换算。J261 A.1:0.95 B.1:1.15 C.1.15:1 16.列车下坡道制动限速随下坡道千分数的增加而(A)。J261 A.递减 B.增加 C.不变 17.普通货物列车最高速度为90 km/h时,每百吨列车重量按H高摩合成闸瓦换算闸瓦压力不得低于(A)kN。J261

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对保险业务的影响

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对保险业务的影响 根据最新《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提示人身保险运营流程设计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核保(承保)结果的通知(第三条) [《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解释》第三条]:保险法第十三条中的“及时”可以根据同行业中同类险种正常工作流程所需要的时间确定。 投保人交付投保单后,保险人拒绝承保的,保险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投保人。 核保后,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是否承保的结果。由于“及时”不好确定,最好于投保书中明确告知客户公司将做出承保决定的时间。这里可能会产生的一个后果就是,如果因为种种原因公司没有在上述时间内发出拒保或者承保的通知(承保的通知可直接为保险单),将视为合同已经成立。这时一旦客户按照投保书上的要求缴费,就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业务流程中,需要对做出核保过程所花费时间作充分考虑。 2、关于收费(第五条) [解释第五条]:投保人在交付投保单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交纳的费用,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视为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 当事人提出按照临时保险单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但约定交费宽限期的,保险人对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因以上情形承担保险责任的,可以从保险赔款中扣除未交的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 投保书中可说明客户交费的时间:签发保单后确定的日期。对于银行转帐,由公司主动进行,如果帐户中没有足够余额,则合同不生效。对于现金缴费方式,客户大多会委托业务员代交,则难以保证时间的准确性。 业务流程中,需要对是否允许现金收费以及业务员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控制。 3、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第六条) [解释第六条]:保险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一方依据保险法、本解释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保险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协议解除的,保险合同自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时解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根据司法解释,除非合同约定一定的情况出现合同(自动)解除,公司在解除合同时都需要书面通知投保人。否则不产生解除的效力。 业务流程中,需要考虑解除通知书的格式和通知书回执管理。4、关于补充告知(第七条) [解释第七条]: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提出询问”的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 保险人设计的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为保险人“提出询问”的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告知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保险人在合理期间内未提出异议,在诉讼中保险人以投保人履行未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技规》《行规》题库

《技规》《行规》题库.txt等待太久得来的东西多半已经不是当初自己想要的了。一层秋雨一阵凉,一瓣落花一脉香,一样流年自难忘,一把闲愁无处藏。幸福生活九字经:有希望,有事干,有人爱。女人和女人做朋友,要之以绿叶的姿态,同时也要暗藏红花的心机。《技规》《行规》题库 简答题 技规 1、车站行车设备联合检查委员会进行设备联合检查时,应检查哪些内容(技规19条) 答: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进行联合检查。 2.铁路线路分类,具体分类(技规30条) 答: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及特别用途线。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 3.信号装置分为哪几类,具体分类如何规定(技规60条) 答:信号装置一般分为信号机和信号表示器两类。 信号机按类型分为色灯信号机、臂板信号机和机车信号机。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预告、接近、遮断、驼峰、驼峰辅助、复示、调车信号机。 信号表示器分为道岔、脱轨、进路、发车、发车线路、调车及车挡表示器。 4.联锁设备分类(技规79 条) 答:联锁设备分为集中联锁(继电联锁和计算机联锁)和非集中联锁(臂板电锁器联锁和色灯电锁器联锁)。 5、闭塞设备分几种设置条件如何规定的(技规85条) 答:闭塞设备分为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和半自动闭塞。具体设置条件如下: (1)在单线区段,应采用半自动闭塞或自动站间闭塞,繁忙区段可根据情况采用自动闭塞。

新《行规》《技规》规章题库

一、填空题 1、设计速度120 km/h以上铁路正线有砟轨道应采用Ⅲ型轨枕和与轨枕配套的弹条扣件、一级碎石道砟。 2、半径r<195m曲线地段,轨距加宽值为15 mm;295>r≥245m曲线地段,轨距加宽值为5 mm;245>r≥195m曲线地段,轨距加宽值为10 mm,r≥295m曲线地段,轨距加宽值为0 mm。 3、曲线半径R=300曲线轨距应设置加宽值为0 mm;曲线半径R=200曲线轨距应设置加宽值为10 mm;曲线半径R=195曲线轨距应设置加宽值为10 mm。 4、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5、铁路道口应设置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司机鸣笛标及护桩;人行过道应设置路障、鸣笛标;站内道口、人行过道两端不设鸣笛标。根据需要设置栅栏或其他安全设施。有人看守道口应修建道口看守房,设置照明灯、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遮断色灯信号机和道口自动通知设备,并督促地方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根据需要设置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 6、线路允许速度120 km/h及以下区段的正线道岔,采用固定型辙叉道岔。 7、防护栅栏的设备管理由工务部门负责,治安管理由铁路公安部门负责。对各类通道须设门加锁,由使用单位落实管理责任。 8、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安全线及避难线。 9、邻线来车时,现场防护人员应及时通知作业人员,机具、物料或人员不得在两线间放置或停留,并应与列车保持安全距离,物料应堆码放置牢固。 10、施工、维修及各种上道检查巡视作业,应严格遵守作业人员和机具避车制度,采取措施保证邻线列车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 11、封锁区间施工时,施工负责人接到调度命令,确认施工起止时刻,设好停车防护后,方可开工,并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12、在炎热季节应有足够的防暑用品和药物,并应有供职工饮用的清凉饮料。 13、铁路工作人员专用通道、作业门应有警示标识。 14、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16 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 15、有计划的施工,涉及限速、行车方式发生变化或设备变化时应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16、桥涵建(构)筑物应确保通过的线路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平顺性,结构构造应便于检查和养护,并设置检查设施。 17、全长500 m以上的钢桥、全长3000 m以上的隧道设置通信设备,必要时设置固定照明、安全警报装置;非全封闭运营时,应进行巡守,必要时进行监视。 18、直线桥梁自线路中心至作业通道栏杆内侧的净距:钢梁明桥面应不小于 2.45 m,混凝土梁桥面应不小于 3.00 m,线路允许速度160 km/h以上桥梁桥面应不小于3.25 m。作业通道宽度应不小于0.8 m。 19、路基声屏障连续长度超过500 m时,应根据疏散和检修要求统一设置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外边坡处应有安全通行条件;桥梁声屏障安全通道应结合救援疏散通道设置。 20、2014版《技规》、《行规》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24号文件修订前后对照表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修改对照表原规定修订情况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以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在职责范围内,不得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三)育人为本。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规律,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和个人隐私,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党和人民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教育部第24号令

教育部第24号令 我国教育部颁布了第24号令。大家知道这24 号令是什么吗?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教育部第24号令的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4号令实施细则: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

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三章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高等学校总体上要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应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应当设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

《技规》(高速部分)题纲

2014年钦州工务段新《技规》(高速部分)理论题纲 一、填空题:请将正确答案填入横线内,每题2分,共30分) 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TG/01-2014)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2. 因施工等原因线路两侧临时摆放的轨料,要码放整齐,并进行必要的加固。有需临时拆除封闭栅栏时,应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派人昼夜看守。P180 3.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按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P9 4. 钢轨伸缩调节器应铺设在直线上,避免与竖曲线重叠。P24 5. 高速铁路有砟轨道正线应采用特级碎石道砟。P24。 6. 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具有轨道电路信息接收、运行监控、警醒、数据记录、语音记录及人机交互等功能。P38 7.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应装备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应能实现列车调度语音通信、列车调度命令信息无线传送、车次号校核信息无线传送、列车防护报警等功能。P51 8. 高速部分适用于200km/h以上的铁路。P1 9. 铁路地面固定设备的系统时钟,当具备条件时,应接入铁路时间同步网;不具备条件时,可独立设置卫星授时设备。P101 二、选择题( 请将正确的序号填入括号内,每题2分,共20 分) 1. 有砟轨道路肩宽度:250 km/h及以上区段双线不应小于(C)。P20 (A )0.8 m ( B) 1.0 m ( C )1.4 m (D) 1.5 m 2. 路基声屏障连续长度超过(C)时,应根据疏散和检修要求统一设置安全通道。P33 ( A) 300米(B )400米(C) 500米( D )1000米 3 在电气化铁路竣工时,由施工单位在接触网支柱内缘或隧道边墙标出线路的轨面标准线,开通前供电、工务单位要共同复查确认,有砟轨道每年复测一次,复测结果与原轨面标准线误差不得大于(B)。P76 (A)±15 mm (B)±30 mm (C) ±60 mm ( D )±120 mm 4. 直线桥梁自线路中心至作业通道栏杆内侧的净距:200 km/h及以下铁路应不小于(C)。P23 (A )2.45 m (B )3.00m ( C )3.25 m ( D )3.75m 5. 19.《技规》(高速铁路部分)共有(C ) (A )19章395条( B)19章462条( C )25章498条(D) 25章462条 6.长大下坡道为:线路坡度超过6‰,长度为(C)及以上。P161 (A )2 km ( B )5 km (C) 8 km (D) 10 km 7.直线部分铁路线间距:站内正线(v≤250km/h)线间最小距离为(B )。P7 (A )4200mm ( B ) 4600mm (C) 4800mm (D) 5000mm 8. 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和车载无线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均应取自车上直流控制电源系统,直流输出电压为110 V时,电压波动允许范围为(A)。P29 (A ) -20%~+5% ( B ) -10%~+10% (C) -20%~+10% (D) -20%~+20% 9. 铁路封闭设施应在地界线设置。需为通行、排水、耕作等提供便利条件的地段,可在地界线内(A)处或根据实际情况设置。P83 (A ) 0.5m ( B ) 0.8m (C) 1.0m (D)1.5m 10.工务、电务、供电部门应利用天窗时间对碰撞异物地点前后( B )范围内的设备进行重点检查。P262 (A )1 km ( B )2 km (C)3 km (D) 5 km

JTG D60-2015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主要修订内容介绍

2015版通规主要修订内容介绍 现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于2004年颁布实施。近几年的实践应用表明,规范总体上能够满足我国公路桥涵建设的需要,但随着我国公路运营状况、桥涵设计理念和方法的发展和变化,也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内容:公路桥梁设计汽车荷载标准的适应性问题日渐突出;设计使用年限、耐久性设计、全寿命设计、风险评估、桥梁运营期结构安全监测等新方法、新理念逐渐得到广泛应用和发展;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也成为工程设计中需考虑的重要因素。为了吸纳近年来的成熟经验和科研成果,提高规范的适应性,促进公路桥梁科学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2009年下达了《公路桥涵设计规范》的修编任务。 在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写组进行了大量的科研工作,吸取了已有的成熟科研成果和实际工程设计经验,并且参考、借鉴国内外相关的标准规范。在规范条文初稿编写完成以后,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并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后定稿。 总体而言,本规范主要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修订: 1) 增加了桥涵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久性要求; 2) 完善了极限状态的设计理论和方法; 3) 改进了作用组合分类及计算方法; 4) 调整了公路桥梁设计汽车荷载标准;

5) 增加、完善了各种作用标准值的计算规定; 6) 完善了有关桥涵总体设计、环境保护、交通安全保障工程等的相关规定; 7) 增加了桥涵风险评估和安全监测的相关规定。 为了清晰地说明本规范的具体修订内容,现将主要修订内容的确定理由及作用和影响分章节论述如下。 1 第1章总则 1)公路桥涵的设计原则修改为“安全、耐久、适用、环保、经济和美观”。 长期以来,公路桥涵设计都遵循着“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这是与我国当时的经济条件和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安全、耐久、适用是公路桥涵结构最基本的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环境保护日益引起重视。环保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贯彻落实。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还要注重桥涵设计的经济性,不能一味追求“新”、“最”、“第一”等,造成严重的浪费。另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众对于桥涵结构的要求也逐步提高,美观成为桥涵设计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本次修订将公路桥涵的设计原则调整为“安全、耐久、适用、环保、经济和美观”,这也是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保持一致。 2)增加桥涵设计使用年限的规定。

最新版精编中建七局专业技术测试题库500题(含答案)

中建七局专业技术考试题库500题[含答案] 一、选择题 1.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2010):水泥抹灰砂浆和混合砂浆,拌制时间不得小于s。(C) A.60 B.90 C.120 D.150 2.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2010):在抹灰工程质量验收过程中,以下几个说法正确的有。(ABCD) A.室外每100㎡应至少抽查一处,没出不得少于10㎡; B.室内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小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C.砂浆抗压强度验收时,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 D.砂浆试块应在使用地点或出料口随机取样,砂浆稠度应与实验室的稠度一致。 3.除焊接封闭箍筋外,箍筋.拉筋的末端应按设计要求作弯钩。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箍筋弯折处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直径的2.5倍。 B.对一般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90°,弯折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及设计有专门要求的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和75mm的较大值。 C.圆柱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的锚固长度,两末端均应作135°弯钩,弯折后平直部分长度对一般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D.拉筋两端弯钩的弯折角度均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拉筋直径的10倍。 D. 4.超长结构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可留设施工缝分仓浇筑,分仓浇筑间隔时间不应少于7d。 B.当留设后浇带时,后浇带封闭时间不得少于14d。 C.超长整体基础中调节沉降的后浇带,混凝土封闭时间应通过监测确定,差异沉降应趋于稳定后再封闭后浇带。 D.当留设后浇带时,后浇带封闭时间不得少于14d。 E.后浇带的封闭时间尚应经设计单位认可。 5.钢筋安装应采用定位件固定钢筋的位置,并宜采用专用定位件。定位件应具有足够的

24号令解释

1. 24号局令实施公告(国食药监注(2006)100号)规定2007年6月1日起生产出厂的药品,应当符合24号局令要求,该日期可否后延解释: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24号局令和实施公告6月1日的时限要求,做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修改工作。保证2007年6月1日起生产出厂的药品必须符合24号局令规定,2007年6月1日后,对上市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将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坚决予以处理。 2. 药品内标签有效期项按照国食药监注〔2007〕49号文件的规定标注为实际期限的,可否不再审批解释:药品内标签有效期项暂时由于包装尺寸或者技术设备等原因难以标注为“有效期至某年某月”的,可以标注为有效期实际期限,如“有效期24个月”。属于该情形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食药监注〔2007〕49号文件规定印制,不必再提出补充申请和得到批准。 3. 警示语涉及药品安全性信息或者根据国家局药品增加的,可否不再由国家局审批 解释: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上增加警示语,涉及药品安全信息的由省局审批;根据国家局要求增加警示语的,报送省局备案。 4. 根据《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6〕100号),2007年6月1日前“生产出厂”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符合《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的要求的,可以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此处“生产出厂”的界定解释:此处“生产出厂”以实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准。即凡实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07年6月1日前并符合要求的药品(包括进口药品),可以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进口药品可以继续按照规定办理进口备案手续。 5. 国食药监注〔2007〕49号文件发布前说明书和标签已经备案,标签中有“xx总代理”字样的,可否继续使用. 解释:国食药监注〔2007〕49号文件发布前说明书和标签已经按照国食药监注〔2006〕100号要求提出补充申请并经批准,标签中有“XX监制”、““XX总代理”“XX总经销”字样的,已印制的标签可以继续使用,也可以自行去除该字样。 6. 药品说明书中可否印制“总代理”、“总经销”等内容解释:药品说明书中可以标注其具体内容,如具体的公司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等,但不得出现“总代理”、“总经销”、“总监制”等字样。 7. 进口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备案日期以何为准解释:进口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备案日期以国家局网站“药品注册办理进度查询表查询结果”显示的“办理状态:已备案,备案结论:无异议”的“状态开始时间”为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

信息名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信息索引:360A02-03-2017-0022-1 生成日期:2017-02-16 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信息类别:部门规章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41号 内容概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 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7年2月4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 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 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 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 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改版)(教育部令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33号 《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3日第 41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 定 为进一步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决定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二、将第六条第一段修改为:“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将第(一)项修改为:“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将第(三)项“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修改为“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将第(四)项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将第(九)项修改为:“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将第七条第(一)项中的“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修改为:“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第(二)项修改为:“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四、将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三)项修改为:“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原第(四)项修改为第(五)项。 五、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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