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尊重自我选择方面探讨安乐死问题
安乐死辩论
安乐死辩论
安乐死,即医疗安乐死,是指在病患无法忍受病痛,或者身体
状况无法自理的情况下,由医生在患者自愿的情况下,采取医疗手
段帮助患者结束生命的行为。
这一做法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激烈的
辩论,支持者认为这是一种人道主义的行为,可以减轻病患的痛苦,而反对者则认为这是对生命的不尊重,会滑向不可控制的滑坡。
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病患在痛苦中挣扎,身体状况无法自理时,可以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这是一种尊重个体自主权的做法。
同时,医疗安乐死可以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避免长期的治疗和
护理费用,也能够减少病患和家人的痛苦。
此外,医疗安乐死的合
法化可以规范这一行为,避免非法的安乐死行为的发生,保障病患
的权益。
然而,反对安乐死的人则认为,生命是宝贵的,医生不应该成
为结束生命的工具。
他们担心一旦医疗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滑向
不可控制的滑坡,导致滥用和滥杀。
同时,他们认为医疗安乐死可
能会对医生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产生负面影响,可能会导致医生
不再努力治疗病患,而是选择结束病患的生命。
综上所述,医疗安乐死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需要综合考虑病患的权益、医生的职业伦理、社会的道德标准等多方面因素。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深入讨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寻求一个既能尊重生命,又能减轻病患痛苦的解决方案。
安乐死的伦理学考究
安乐死的伦理学考究安乐死是指在不给予患者不必要的痛苦和折磨的情况下,让患者自然地结束生命。
这个话题一直备受争议,涉及到伦理、法律、医学等多个领域。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伦理学角度对安乐死进行分析和探讨。
伦理学是研究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的学科。
在伦理学的框架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安乐死的合理性。
首先,从道德角度来看,安乐死符合尊重患者自主权和尊严的原则。
患者有权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避免遭受病痛的折磨和无谓的痛苦。
这种选择应该是自愿的、理智的,而不是在身体或精神上受到强制或欺骗的情况下做出的。
其次,安乐死符合道德上对公正和正义的追求。
在医学领域,我们应该尽力为患者提供必要的治疗和护理,以帮助他们恢复健康和减轻痛苦。
但是,对于那些无法治愈的疾病,让患者继续承受痛苦和折磨是不公正的,而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尚有尊严时离开人世。
然而,一些人认为安乐死违背了生命的神圣性和尊重生命的原则。
生命是宝贵的,任何形式的终止都是不道德的。
他们认为,即使患者遭受痛苦,也应该尽力维持患者的生命,而不是提前结束它。
然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安乐死并不违背尊重生命的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和折磨,让他们在尚有尊严时离开人世。
此外,安乐死也可以让有限的医疗资源更合理地分配给那些更有希望治愈的患者。
从法律角度来看,安乐死的合法性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在某些国家,安乐死已经被合法化,而在其他国家则被禁止。
对于安乐死的法律性质,主要是涉及到医疗行为和医疗伦理的问题。
在一些国家,安乐死被认为是合法的医疗行为,由医生根据患者的意愿和法律规定来实施。
这种合法化是基于对患者的自主权和尊严的尊重。
而在其他国家,安乐死被认为是不道德的,甚至是非法的行为。
这些国家通常认为生命的神圣性高于一切,任何形式的终止都是不道德的。
在某些情况下,安乐死甚至可能被定为犯罪行为。
在实践中,安乐死的实施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患者需要具备相应的医疗证明和诊断结果,证明其疾病无法治愈且遭受着极大的痛苦。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主义的选择,它可以帮助那些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或痛苦的患者解脱痛苦。
例如,荷兰和比利时等国家已经合法化了安乐死,这些国家的患者可以在医生的协助下结束自己的生命,这是对患者的一种尊重和关怀。
其次,安乐死也是一种个人自由的体现。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正如约翰·斯图尔特所说,“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身体和心灵。
”因此,允许安乐死是尊重个人自主权的体现。
再者,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避免一些不人道的行为发生。
在一些情况下,患者可能会选择非法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这不仅会给患者的家人带来不必要的痛苦,也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规范这一行为,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滑向滥用的风险。
一旦允许安乐死,就可能会出现一些不道德的行为,比如家庭成员或医生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强迫患者选择安乐死。
这会给弱势群体带来更多的伤害,违背了人道主义的初衷。
其次,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而不是结束患者的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对医生的职业道德造成冲击,使他们陷入道德困境。
同时,安乐死也会给医生带来更多的心理压力,这对医生的身心健康都是一种伤害。
再者,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一旦允许安乐死,就可能会对社会的道德观念产生负面影响,人们可能会更加轻视生命的价值,这对社会的稳定和和谐都是一种威胁。
综上所述,安乐死的合法化需要仔细权衡利弊。
虽然安乐死可以帮助一些患者解脱痛苦,但也可能会带来滥用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更多的讨论和研究,以找到一个更加合理的解决方案。
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
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观念的转变,安乐死作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成为了公众讨论的焦点。
安乐死是指在患不治之症,或者在生活质量极差时,有意识的人自愿选择结束生命的行为。
然而,这一话题一直备受争议,拥有支持者和反对者。
本文将围绕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展开讨论。
一、尊重个人自主权还是对人类生命的尊重?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拥有自主决定身体的权利。
他们认为,生命的意义是个人主观感受的产物,而不是由他人或社会定义的。
在患不治之症或者在生活质量极差的情况下,安乐死使得个体能够选择自己的生死,是对个人自主权的尊重。
然而,反对安乐死的人则认为,生命是不可侵犯的,应该被视为最高价值。
他们坚信生命的存在本身就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无论是在什么情况下。
他们主张更加坚守传统信仰和伦理道德,认为对生命的终结是不应该被允许的。
二、滑坡效应:是否会滥用安乐死?一个常见的反对观点是,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就会开启一个道德上的“滑坡”,导致滥用。
人们担心,如果没有严格限制,安乐死就可能被扩大到不恰当的范畴,比如精神疾病、孤独或者临时的绝望。
因此,反对者呼吁,应该坚决制定一套严格的法律和规定来确保安乐死只适用于极特殊的情况,以免导致人们不必要的创伤。
相反,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合法化安乐死可以防止患者选择非法或不可控的手段来结束自己的生命。
他们主张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和程序,确保安乐死只适用于患有不治之症或生活质量极差的个体,从而保护患者的权益。
三、医生的角色和职责另一个争议问题是医生是否应该参与安乐死。
反对者认为,医生的职责是拯救生命和缓解病痛,而不是结束生命。
他们担心医生参与安乐死会扭曲医学人道关怀的本质,并对医生-患者关系产生消极影响。
相反,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医生可以成为安乐死的重要参与者,通过提供专业的知识和援助来保证安全和尊严地结束生命。
他们主张医生应该有权选择自己是否愿意参与安乐死,并通过专门培训和伦理准则来确保医生对患者的照顾。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安乐死(euthanasia)是指在医学上,为了减少或避免患者痛苦而有意地、拟定或实施的某种方法,尤其是在不可治愈的疾病晚期。
对于这个问题,社会对于安乐死的立场非常分歧。
有些人坚信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它违背了道德原则。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
一、支持安乐死的立场1.1 基于个体权利的角度支持者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自主决定自己的生死,这是基本的自由权利。
如果患者身处不可治愈的疾病中,他们苦不堪言,无法进行正常的生活,安乐死是满足他们自主权利的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作为一种可行的解脱方式,给予患者自主权。
1.2 缓解病痛的角度安乐死可以消除病人的痛苦和折磨。
对于那些不可治愈的疾病,病人常常承受严重的痛苦,医学治疗无法改善状况,这时安乐死是一种比较人道的选择。
它可以帮助患者摆脱痛苦,减轻病人和家人的痛苦。
1.3 节约医疗资源的角度对于那些不可治愈的疾病,尤其是末期病人,继续进行药物治疗和生命维持措施是一种无法逆转的过程,不仅无法改善病人的状况,还会消耗大量医疗资源。
而安乐死可以减轻医疗系统的压力,将资源集中在能够救治的患者身上。
二、反对安乐死的立场2.1 宗教伦理观点很多宗教对安乐死持反对立场,认为只有上帝有权力决定一个人的生死,人类不应该插手。
在宗教伦理观点中,生命被视为珍贵而神圣的,任何妄图结束生命的行为都是对上帝意愿的亵渎。
2.2 伦理道德观点安乐死可能会被滥用,使得其失去了原本应有的意义和限制。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受制于亲属、医生、甚至政府的利益和压力,这样就有可能滥用安乐死。
如果没有严格的规范和限制,安乐死可能成为一种令人担忧的伦理道德问题。
2.3 医学职业角度医生的道德责任是救治患者,而不是结束他们的生命。
医学伦理教育强调了医生不仅要关注患者的身体健康,还要关注他们的心理和精神健康。
安乐死与医生的职业道德有所冲突,对医生和整个医疗系统提出了潜在的挑战。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近年来,安乐死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和激烈的辩论赛。
正方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安乐死是一种尊重个体尊严和自主权的选择,能够减轻患者的痛苦;反方则坚决反对,认为安乐死违背了生命的神圣性和伦理道德原则。
正方观点认为,对于那些身患绝症、遭受着巨大痛苦且无法治愈的患者来说,安乐死是一种解脱。
当患者的病情已经发展到无法逆转的地步,继续延长生命只会让他们承受更多的折磨,身体和精神都处于极度的痛苦之中。
在这种情况下,允许患者选择有尊严地结束生命,是对他们自主权的尊重。
这并非是对生命的漠视,而是在极端困境中给予患者最后的关怀。
例如,有些癌症晚期患者,疼痛难忍,每天都在煎熬中度过,他们渴望能够平静地离开这个世界。
如果法律禁止安乐死,那么这些患者只能在无尽的痛苦中等待死亡的降临,这无疑是一种残忍。
正方还指出,安乐死可以避免患者家庭承受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为了治疗绝症患者,家庭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金钱和精力,甚至可能因此背负沉重的债务。
而且,照顾久病的亲人也会让家庭成员的生活受到极大的影响,长期处于紧张和焦虑的状态。
如果患者选择安乐死,不仅可以减轻自己的痛苦,也能让家人从这种困境中解脱出来。
反方则强烈反驳,认为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能主动放弃生命。
每一个生命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即使是在病痛中,也可能会有奇迹发生。
而且,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被滥用,导致一些并非真正自愿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实施安乐死。
例如,有些不孝子女可能会为了摆脱照顾老人的责任,而强迫老人选择安乐死。
此外,医学的发展是不断进步的,今天无法治愈的疾病,也许在未来就能够找到有效的治疗方法。
如果轻易地选择安乐死,就可能错失治愈的机会。
反方还强调,安乐死会对社会的道德和伦理观念产生冲击。
如果人们普遍接受了安乐死,那么对于生命的尊重和珍惜可能会逐渐淡化。
这可能会导致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减少,甚至可能引发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
安乐死的辩论赛
安乐死的辩论赛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正方一辩:大家好:我方观点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探讨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的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明确两个概念。
首先,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分为两种,即直接安乐死与延续性安乐死。
直接安乐死是指通过药物解除其痛苦,结束其生命。
延续性安乐死是指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但通过药物缓解其痛苦直至病人自行死亡,但是会随时征询病人意愿,病人可以随时选择继续接受治疗。
这两种方式针对的都是处于极大痛苦中的濒死病人,因此安乐死与其说是对生与死的选择,不如说是对死亡方式的选择。
其次,什么是合法化,这里的合法化应当是一种授权性规范,即对于公民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而并非倡导。
下面我方将从情理、法理和程序三个层面论证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从情理上看。
安乐死实质上是一种患者和家属在特殊条件下做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
对于患者来说,安乐死是以缩短自己的寿命为代价消除或减轻死亡时的痛苦;继续生存则是以忍受剧烈的肉体疼痛为代价延续生命的长度。
所以安乐死对患者实际是一种对安乐的死去还是痛苦的活着的判断和选择。
对于家属来说,是否同意患者安乐死实际上是以自身情感为出发点做出的一种抉择。
如果患者和家属在判断和选择上达成了统一,安乐死对于利益相关者就没有危害性,因而是患者本人一种正当的权益。
据调查,安乐死最主要群体是晚期癌症病人。
我国每年有160万人患癌症,近130万人死于癌症,癌症死亡率已占死亡人口的1/5。
临床上,中晚期的患者往往要忍受巨大的痛苦。
如肺癌患者,肺逐渐被癌细胞代替,肺就失去了肺原本的功能。
这种病人常常是被活活憋死,生不如死。
在这种情况下,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法律没有理由强制人痛苦的活着。
从法理上看。
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对公民越来越多的合理诉求予以认可和保护,使其成为正当的权利。
安乐死建立在包括患者和家属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共同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之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并且从人道主义角度看有其重要的存在意义,是一种正当合理的诉求。
2020年整理从以尊重自我选择方面探讨安乐死问题.doc
从以尊重自我选择方面探讨安乐死问题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人类社会进入生产力水平比较高的阶段后,对人类思想文化有巨大影响的宗教,都认为人的生命是天神赐予的,死亡也由天神来决定,只有君主有权代表天神主宰臣民的死生;病痛,包括临终前的痛苦,往往被看成天神的惩罚;于是视自杀与安乐死是篡夺了造物主主宰生死的权力。
16世纪后人本主义的兴起,从天赋人权的基本思想出发,并不提倡安乐死。
但是也有学者从社会的效益和理性的思考出发,考虑和提出安乐死的主张。
但是,无论是反对安乐死还是支持安乐死,这两种观点的问题在于:前者,不是站在人道的角度上,而是站在“天赋人权”的“天道”问题上看待安乐死,认为是违背了造物主给我生命的权利,选择安乐死即是对“天道”的反叛;后者则是站在社会发展的角度上分析安乐死的利处,未免有将人的生命物化之嫌。
在我看来,讨论安乐死是否成立,必须要坚持一个原则:尊重人的自我选择。
不管站在多高的角度上,一旦脱离的人,很容易走向的是将生命轻易否定的极端——如安乐死的再次提出,并大肆宣传和广泛推行,发生在1930年代的纳粹德国。
实际上,纳粹分子是在安乐死的借口下,实行种族灭绝政策;纳粹罪行的揭发使人们在讨论安乐死和优生学问题时不能不有所忌讳。
那么,我们要讨论安乐死,首先要了解安乐死的具体内容。
一.什么是安乐死。
安乐死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两种。
1.消极安乐死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
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
许多医生认为,对于受到必死无疑的疾病折磨的病人,还是不要用人工的方法来延长其生命为佳,只要能使病人在死亡前比较舒适和安逸就行。
安乐死辩论
安乐死辩论
尊重个体自主权,支持安乐死合法化。
尊重个体自主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价值观,而安乐死作为一种自愿选择的死亡方式,应当得到尊重和合法化。
在面对不可逆的病痛折磨时,人们应当有权利选择自己的死亡方式,而不应被迫忍受无尽的痛苦。
因此,我们应当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自愿选择的死亡方式,符合个体自主权的核心原则。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而不应受到外界的干涉。
在面对绝症或者无法忍受的痛苦时,人们应当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必受到法律的限制。
否则,这将是对个体自主权的侵犯。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患者因绝症或者无法治愈的疾病而需要长期的医疗护理,这不仅给患者本人带来痛苦,也给医疗系统带来巨大的负担。
如果这些患者可以自愿选择安乐死,将减轻医疗系统的负担,使得医疗资源更加合理地分配,从而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可以避免非人道的死亡方式。
在当前的法
律体系下,一些患者可能会选择非法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这不
仅给家人带来痛苦,也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
这些患者就可以在合法的环境下结束自己的生命,避免非人道的死
亡方式,减少社会的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应当尊重个体自主权,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
安乐
死合法化不仅符合个体自主权的核心原则,也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
压力,避免非人道的死亡方式。
让人们有权利选择自己的死亡方式,是对人性的尊重,也是对现代社会价值观的体现。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近年来,安乐死成为了社会各界广泛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
有人认为安乐死是对生命的尊重和人权的保障,而另一些人则坚决反对,认为这是对生命的亵渎和法律的挑战。
一场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就此展开。
正方观点:支持安乐死正方辩手首先指出,安乐死是对那些身患绝症、遭受极度痛苦且无法治愈的患者的一种人道主义关怀。
当生命只剩下无尽的痛苦和折磨,患者有权选择有尊严地结束自己的生命。
他们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对自己生命的自主权,这是个人自由和尊严的体现。
正方举例说,有些晚期癌症患者,在生命的最后阶段,身体承受着巨大的疼痛,每天依靠大量的药物来维持生命,生活质量极其低下。
这些患者已经失去了治愈的希望,继续延长生命只是在增加痛苦。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从痛苦中解脱出来,以一种相对平和、安详的方式离开这个世界。
正方还强调,安乐死的实施需要严格的法律程序和监管机制。
不是随意就可以决定的,而是在经过多方面的评估和审核,包括患者的病情、心理状态、家属的意见等,确保安乐死的决定是出于患者真实的意愿,并且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的。
反方观点:反对安乐死反方辩手则提出,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去维持生命的存在。
他们认为,即使患者身患绝症,也不能轻易放弃治疗和生命的希望。
医学在不断进步,很多曾经被认为是绝症的疾病,如今都有了新的治疗方法和治愈的可能。
反方指出,安乐死可能会导致一些不良的后果。
比如,可能会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成为谋杀的手段。
或者在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情况下,一些患者可能会因为经济压力等原因选择安乐死,而不是因为真正的病情需要。
反方认为,对于那些遭受病痛折磨的患者,我们应该加强临终关怀和疼痛管理,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而不是选择让他们结束生命。
同时,反对安乐死也是对社会道德和伦理的坚守,不能轻易地打破生命的底线。
双方的激烈交锋在辩论过程中,双方就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交锋。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每个人都应该有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只要不损害他人利益。
”因此,允许安乐死是尊重个体自主权和自由意志的体现。
其次,安乐死可以减轻病人的痛苦。
许多患有绝症或慢性疾病的病人在生命的最后阶段经历着难以忍受的痛苦和折磨。
允许安乐死可以让这些病人在尊严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痛苦,而不是被迫忍受无尽的痛苦。
正如荷兰作家海涅·波尔所说,“生命是我们自己的,我们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
”。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可以避免非法的安乐死行为。
在一些国家,安乐死是非法的,但是仍然有一些人通过非法手段进行安乐死,这给社会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如果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可以通过严格的法律和程序规范安乐死的实施,避免非法的安乐死行为发生。
综上所述,允许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可以减轻病人的痛苦,同时可以避免非法的安乐死行为。
因此,我们应该允许安乐死。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违背伦理和道德的行为。
生命是宝贵的,我们无权随意结束自己的生命。
正如美国作家马克·吐温所说,“生命是宝贵的,我们应该珍惜每一刻。
”允许安乐死将会破坏人们对生命的尊重和珍惜。
其次,安乐死的实施可能会滑向滑坡效应。
一旦允许安乐死,就会面临着滑坡效应的风险,即逐步扩大安乐死的范围和对象。
最初只是针对绝症或慢性疾病的病人,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扩大到其他疾病或者其他情况下的人群,最终可能会导致滥用和滑向不可控制的局面。
最后,安乐死的实施存在着法律和道德风险。
即使允许安乐死,也很难确保其实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滥用和不当的情况,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违背伦理和道德的行为,可能会滑向滑坡效应,同时存在法律和道德风险。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主义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在面临无法忍受的痛苦或绝望的情况下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这是一种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尊严的表现。
其次,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和家人的痛苦。
在一些终末期疾病的情况下,患者可能经历极端的身体痛苦和精神折磨,而家人也可能承受着长期的照料负担和心理压力。
允许安乐死可以让患者在不必要的痛苦中解脱,也能减轻家人的负担。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实行了安乐死合法化,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例如,荷兰和比利时等国家允许安乐死已有多年历史,他们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只有符合条件的患者才能进行安乐死,而且在实践中也没有出现滥用的情况。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导致滥用和误解。
一旦允许安乐死,就会面临着如何确保患者真正是出于自愿和理智的选择,而不是受到外部压力或情绪影响的问题。
而且,一旦合法化,就可能出现一些医生或家属利用安乐死来解决照料负担或继承问题的情况。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削弱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和心理支持。
如果社会认为安乐死是一种合法的选择,就可能忽视对患者的终生关怀和支持,这对于提高医疗水平和人文关怀是不利的。
最后,人类社会一直在追求对生命的尊重和珍视。
允许安乐死可能会对这种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使得人们对生命的尊重和珍视减弱。
总的来说,安乐死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患者权利、社会效果和伦理价值等多个方面。
因此,在决定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时,需要慎重权衡各种利弊和风险,以及建立严格的程序和标准来确保安乐死的合法化不会导致滥用或负面影响。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近年来,安乐死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激烈的辩论。
有人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能够让那些遭受绝症折磨、痛苦不堪的患者有尊严地结束生命;而另一些人则坚决反对,认为安乐死违背了生命的神圣和伦理道德。
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这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
支持安乐死的一方认为,它给予了患者自主决定生命的权利。
当一个人身患绝症,现代医学已经无法治愈,每天都在极度的痛苦中煎熬,生命质量严重下降,他们应该有权利选择以一种相对平和、安详的方式离开这个世界。
这并非是对生命的轻视,而是对个体自主权的尊重。
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生命的走向,尤其是在面对无法承受的痛苦和绝望时。
他们还指出,安乐死能够减轻患者家庭的经济和精神负担。
长期照顾一个绝症患者,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金钱,还会让家庭成员身心俱疲。
看着亲人在痛苦中挣扎,却无能为力,这种精神上的折磨是难以言表的。
安乐死可以让家庭从这种无尽的痛苦中解脱出来,重新回归正常的生活轨道。
此外,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让患者在痛苦中苟延残喘,并非真正的关爱。
相反,安乐死可以让他们避免经历更多的折磨和痛苦,以一种有尊严的方式离开,这是对人性的一种关怀。
然而,反对安乐死的一方则提出了一系列强有力的观点。
他们认为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应该主动放弃生命。
每一个生命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哪怕是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也可能会出现奇迹。
反对者担心安乐死会被滥用。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出现一些不良分子为了谋取利益,或者逃避照顾责任,而强迫患者选择安乐死。
这将严重侵犯患者的权利,甚至可能导致一些无辜生命的丧失。
他们还认为,医学的发展是不断进步的,今天无法治愈的疾病,也许在未来就会有新的治疗方法。
如果轻易地选择安乐死,就可能错失治愈的机会。
此外,安乐死也会对社会的价值观产生冲击。
如果人们普遍接受了可以随意放弃生命的观念,那么对于生命的尊重和珍惜将会逐渐淡化,这对于整个社会的道德和伦理体系都是一种巨大的挑战。
辩论:安乐死是否违背人类生命的尊严?
安乐死是否违背人类生命的尊严?在当今社会,安乐死作为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安乐死是指在无法缓解疾病或极度痛苦的情况下,通过医疗手段提供给病患一种选择,以终结他们的生命。
而正因为它牵涉到对人类生命的尊严,所以安乐死问题显得尤为复杂。
那么,安乐死是否违背人类生命的尊严呢?我认为,安乐死并不违背人类生命的尊严。
首先,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对自己生命的决定权。
人类生命的尊严包含着自主权和尊重个体的基本权益。
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结束生命的方式。
当一个人身患绝症或经历无可忍受的痛苦时,他们应该有权选择终止生命,并以尊严的方式告别这个世界。
安乐死提供给病患一个选择的机会,使他们能够在最后的时刻保持尊严和自主权。
其次,安乐死可以减轻病患和家属的痛苦。
在某些情况下,疾病和极度痛苦会使人们失去生活的意义和尊严。
病患可能经历无休止的折磨和抑郁,而家属则无法忍受看到他们所爱的人在煎熬中挣扎。
如果有合法的安乐死选择,病患和家属可以在痛苦的局面下结束这种煎熬,给予他们一种解脱的机会。
这样,安乐死就成为了一种人性化的关怀方式,尊重病患的尊严和家属的心理健康。
此外,安乐死的实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合法的安乐死必须建立在严格的法律框架下,确保安全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例如,在荷兰和比利时等国家,安乐死需要经过多个医生的评估和同意,并且病患必须符合一系列的条件,包括精神健康的评估和没有其他治疗选择的情况。
这样的控制机制可以避免滥用和误解,保证了安乐死只是针对极少数特殊情况的选择。
然而,一些人认为安乐死违背了人类生命的尊严,因为它是对生命的终结。
但我们不能忽视的是,生命的尊严不仅仅包括生存本身,还应该考虑到个体的痛苦和尊严。
安乐死提供了一个合法的、有条件的选择,使那些处于极度折磨中的病患能够在自己的意愿下结束生命,以获得真正的尊严和解脱。
总而言之,安乐死并不违背人类生命的尊严。
相反,它给予了病患一个选择性的机会,使他们能够在极度痛苦的情况下结束生命,保持尊严和自主权。
从尊重生命角度探讨安乐死的合理性
从尊重生命角度探讨安乐死的合理性作者:吴林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6年第31期摘要:在中国对安乐死虽然没有法律方面的明确规定,但安乐死一直被人们热议,反对安乐死的大都受中国儒家传统文化的熏陶而主张“生命至上”的观念,因此,他们认为实施安乐死是残忍、违背道义、没有人性的行为。
但从尊重生命角度分析,实行安乐死是科学的符合人道主义的。
关键词:安乐死;尊严;人道主义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1-0186-02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这个词最早源于古希腊词euthanasia,这个词的意思是“在愉快中死亡”,这个词主要是对医疗水平不能救治而又忍受剧烈痛苦的病人按照其意愿,由病人自己提出要求或经过其亲属的强烈要求,经过医院的许可并经过司法部门审批由医生实施,让饱受病痛的病人无痛苦、体面地结束生命,这可以看作是一种比较人性化的结束生命的方式。
通过对社会工作伦理价值的思考,从中可以看出安乐死的合理性。
但同时也鉴于我国当前的民众意愿、教育的发展、人们的接受程度等各种请款,考虑安乐死的合理性是十分必要的事情。
二、尊重生命原则概述尊重生命原则指尊重患者生存的权利,尊重患者的生命权。
对一些无法医治的病患实行安乐死,既可以让患者免除痛苦,又可以保留其尊严,这正反映了尊重生命原则的深刻含义。
因此,从尊重生命原则角度,实行安乐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传统的善始善终、寿终正寝伦理观念仍为人们颂扬。
宣扬热爱生命,珍惜生命,保护生命的观念,要求医生尽力维护患者的生命。
同时,中国传统的思想认为,人的身体、头发以及生命都是父母给予的,没有征询父母的同意,自己不能随便放弃,否则就会被认为是不孝的行为。
这种观念认为个体的生命权属于自己的父母,个体对自己的生命权无权处置,否则就会有悖于伦理纲常,被认为是不孝。
然而随着教育的发展、西方思想的冲击,人们的思想开始变得开明。
生命权的概念随着时代的发展被赋予新的内涵。
关于自决权在安乐死中的伦理思考
关于自决权在安乐死中的伦理思考安乐死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自决权,即病人是否有权利决定自己结束生命。
众所周知,安乐死是指病人因无法治愈的疾病或终末疾病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以减少痛苦和痛苦的延续。
在这种情况下,自决权是否应该被认可?本文将从伦理学的角度对此进行思考和评估。
首先,自决权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理由已经被广泛接受。
它是基于我们个体的个人自由和尊重的根本原则之一。
在西方伦理学中,自决权被认为是一个人的人权基础,这包括在医疗领域中,即个体的权利接受或不接受医疗程序。
由于安乐死涉及到病人的生命和安全,这也需要考虑它是否应该受到尊重。
如果一个人没有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的权利,那么这个人的人性和尊严将受到侵犯,然后理应被保护。
其次,安乐死是否适用于所有病例还需要考虑。
因为安乐死是一项复杂和敏感的过程,需要许多条件的满足和保障。
这些包括患者必须具有完全的心智自由,能够做出自主决策,并能够理解自己的决定,这是安乐死团队的基本要求。
此外,必须确保患者的疾病非常严重,不会有任何治愈前景,疾病停滞已久,不断恶化并伴随着持续的疼痛以及其他的症状。
因此,安乐死不适用于所有病例,它只适用于终末期病例。
第三,安乐死省略了对生存和寿命的重要价值和种种可能性的考虑。
生命是一个珍贵的礼物,不应该随便被放弃,只有在面临毫无希望的困境和不堪承受的苦痛时才可考虑此选择。
我们不能在不充分考虑所有可能性的情况下做出这个选择。
因此,医生和安乐死团队要在非常慎重地考虑后才能做出决定,他们需要了解了解病人的意愿和需求,同时也需要给病人充分的保障,在精神和物质方面尽力满足他们的需求。
综上所述,我认为自决权在安乐死中应该得到尊重。
这是基于我们对生命、安全和自由的尊重,也是对一个人的人权的最基本保障。
由于安乐死涉及到很多机会性和敏感性,必须确保它仅仅是适用于终期病例,对于一切其他可能性需要仔细考虑,以便于得出最好的选择方案。
这样,在保护自决权和尊严的同时,保护了生命和人类的伦理价值。
关于自决权在安乐死中的伦理思考
关于自决权在安乐死中的伦理思考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涉及到伦理、宗教、法律等多个层面的讨论。
在讨论安乐死时,一个核心的概念就是自决权。
自决权是指个体对自己生死的选择权,包括对生命和死亡的权利。
在安乐死中,尊重患者的自决权往往是支持者的主要论据之一。
自决权在安乐死中以及伦理层面上是如何被认知和思考的呢?首先要明确的是,自决权是一项重要的伦理原则。
作为个体,我们应该对自己的生命有最终的决定权。
尤其是在面临绝境的情况下,比如无法缓解的痛苦、不能恢复的疾病等,人们应该有权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尊重自决权是尊重个体人格尊严的表现,这也是现代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之一。
从这个角度来看,安乐死可以被视为对自决权的尊重和支持。
自决权也并非是一个绝对的概念,特别是当它牵涉到生命和死亡这样宏大的议题时。
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
这意味着我们在行使自己的自决权时,也应该考虑到其他人的利益和价值。
在安乐死中,这就涉及到医生、家人、社会等多方利益的平衡与权衡,而且这种平衡还需要在道德上得到认同。
自决权虽然被认为是一项重要的伦理原则,但它并非是一个可以独立运作的原则,而需要在伦理学的框架下来权衡。
自决权在安乐死中也面临一些伦理挑战。
其中一个挑战就是患者是否真正有能力做出自己的决定。
在病痛缠绕下的患者可能无法理智地做出决定,而被外界压力或情绪影响。
另外一个挑战是自决权与医生的义务之间的平衡。
医生不仅要为患者提供治疗,同时也有保护生命和减少痛苦的职责。
在安乐死中,医生如何在尊重患者自决权的同时又能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是一个重大的伦理难题。
而在宗教层面上,自决权在安乐死中也面临挑战。
很多宗教都有对生命和死亡的特定教义和观念,这些教义可能会与安乐死的实践相冲突。
基督教认为生命是上帝的赐予,人类无权干预生死。
伊斯兰教也有类似的观念。
对于虔诚信仰的人来说,他们可能会认为安乐死违背了宗教教义,从而对自决权的行使保持怀疑态度。
人的尊严视阈下的安乐死问题
人的尊严视阈下的安乐死问题摘要:随着近代以来生物医学和生命伦理学的不断发展,安乐死相关问题在国际上的讨论越来越激烈,其代表的是一种高质量的死亡心理状态,充分体现了近现代人们对于提高生命质量和维护生命尊严的深刻思考。
生有生的尊严,死亦有死的尊严,选择安乐死是现代人们寻求保留自身尊严到最后一刻的理想方式。
在人的普遍尊严视阈下对安乐死这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有助于更深入理解安乐死的合理性,唤醒社会人们对于安乐死的深刻反思。
关键词:安乐死;生命尊严;死的尊严;向死而生生与死是人类恒久不变的话题,死亡是个谜,难以作解,无法回避且不可超越,古往今来,在地球上已经存在过的800亿人都毫无例外地走向了它。
在不可避免的死亡即将来临时,每个人都希望能“善终”,现代意义上理解的“善终”是好的、体面的、有尊严的终结。
而在将死之际,久经磨难的病人能够在保持理性的情况下保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得以留存自身的尊严,对其而言在身心上都是一种解脱。
一、由生的尊严到死的尊严人类作为万物灵长,由于其独特的本质,拥有毋庸置疑的特殊地位及整体尊严,而每一个体同样由于归属于人类物种,享有绝对的普遍尊严。
对人而言,生命是最基本的价值,且这一价值统摄人的一生,是其他所有价值的基础和前提,于是自古以来,人们都想尽办法地提高生的质量,尽可能地追求“优生”。
直到近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和生物医学的飞速发展,人们的视线不再完全追逐“优生”概念,“优死”同样进入人们的视野。
人的生命是一个连贯的过程,从生到死,理应一以贯之,既然生有生的尊严,那么死也有死的尊严,与其说追求“优死”,注重死亡尊严,不如说是在尊重一个人生命的完整性。
生的尊严在于自由,死亡的尊严同样在于自由。
在传统社会中,人们对于死亡有一种奇妙的预知能力,可以在死期到来之前略有感知,于是人们提前备好自己的寿材,在弥留之际与家人一一告别交代后事,随后安详离去,人们甚至将老人去世称为“驾鹤西去”。
反观现代,人在将死之时,身边陪伴的往往是冰冷的病床和机器,很多时候甚至会被干预死亡的过程:当心脏停止时使用心肺复苏、器官衰竭时更换人造器官、无法进食也可切开食道用导管解决。
从以尊重自我选择方面探讨安乐死问题
从以尊重自我选择方面探讨安乐死问题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人类社会进入生产力水平比较高的阶段后,对人类思想文化有巨大影响的宗教,都认为人的生命是天神赐予的,死亡也由天神来决定,只有君主有权代表天神主宰臣民的死生;病痛,包括临终前的痛苦,往往被看成天神的惩罚;于是视自杀与安乐死是篡夺了造物主主宰生死的权力。
16世纪后人本主义的兴起,从天赋人权的基本思想出发,并不提倡安乐死。
但是也有学者从社会的效益和理性的思考出发,考虑和提出安乐死的主张。
但是,无论是反对安乐死还是支持安乐死,这两种观点的问题在于:前者,不是站在人道的角度上,而是站在“天赋人权”的“天道”问题上看待安乐死,认为是违背了造物主给我生命的权利,选择安乐死即是对“天道”的反叛;后者则是站在社会发展的角度上分析安乐死的利处,未免有将人的生命物化之嫌。
在我看来,讨论安乐死是否成立,必须要坚持一个原则:尊重人的自我选择。
不管站在多高的角度上,一旦脱离的人,很容易走向的是将生命轻易否定的极端——如安乐死的再次提出,并大肆宣传和广泛推行,发生在1930年代的纳粹德国。
实际上,纳粹分子是在安乐死的借口下,实行种族灭绝政策;纳粹罪行的揭发使人们在讨论安乐死和优生学问题时不能不有所忌讳。
那么,我们要讨论安乐死,首先要了解安乐死的具体内容。
一.什么是安乐死。
安乐死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两种。
1.消极安乐死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
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
许多医生认为,对于受到必死无疑的疾病折磨的病人,还是不要用人工的方法来延长其生命为佳,只要能使病人在死亡前比较舒适和安逸就行。
关于自决权在安乐死中的伦理思考
关于自决权在安乐死中的伦理思考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它涉及道德、宗教、法律和医学等多个领域。
其中一个关键的伦理问题就是自决权在安乐死中的作用和限制。
自决权指的是个体有权自主做出对自己的生命和死亡的决定。
在安乐死的背景下,自决权意味着患者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以摆脱痛苦和病痛。
这一权利也需要在伦理、法律和社会层面做出平衡和限制。
安乐死是一项具有深刻伦理问题的医学行为。
自决权的核心是尊重个体的自主权,倡导个体对自己的生命和死亡拥有最终的控制权。
在安乐死的背景下,患者可以通过自愿的方式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以减少不可忍受的痛苦和病痛。
这被视为对患者尊严和权利的尊重,符合人权和自主权的原则。
在很多国家,安乐死已经合法化或者被视为一种人道的医学选择,这反映了尊重患者自决权在安乐死中的重要性。
自决权在安乐死中也面临着伦理上的挑战。
自决权可能受到患者意识不清、不成熟或者受到外部压力的影响。
患者可能在疼痛和病痛中做出不能恰当的决定,或者受到家人或医护人员的意志影响而做出选择。
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能会受到道德上的质疑,因为患者的自决权可能受到了损害。
安乐死可能导致医生和家属的伦理困境。
医生可能面临着道德责任和医学道德准则的冲突,而家属可能感到内心矛盾和愧疚。
这些都说明了自决权在安乐死中可能不完全受到保障,也可能带来更多的伦理问题和挑战。
自决权在安乐死中也受到法律和社会的限制。
尽管安乐死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但是在绝大多数地方仍然是非法的。
在法律和社会的角度来看,安乐死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可预见的后果和滥用的风险。
自决权在安乐死中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规定了安乐死的条件和程序,以避免安乐死的滥用和不当行为。
患者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程序,证明其患病的严重程度和无法忍受的痛苦,才能进行安乐死。
社会也对安乐死持保守态度,认为安乐死可能会滑向对人生的不尊重和消极态度。
这些限制反映了自决权在安乐死中的受到法律和社会道德的约束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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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尊重自我选择方面探讨安乐死问题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人类社会进入生产力水平比较高的阶段后,对人类思想文化有巨大影响的宗教,都认为人的生命是天神赐予的,死亡也由天神来决定,只有君主有权代表天神主宰臣民的死生;病痛,包括临终前的痛苦,往往被看成天神的惩罚;于是视自杀与安乐死是篡夺了造物主主宰生死的权力。
16世纪后人本主义的兴起,从天赋人权的基本思想出发,并不提倡安乐死。
但是也有学者从社会的效益和理性的思考出发,考虑和提出安乐死的主张。
但是,无论是反对安乐死还是支持安乐死,这两种观点的问题在于:前者,不是站在人道的角度上,而是站在“天赋人权”的“天道”问题上看待安乐死,认为是违背了造物主给我生命的权利,选择安乐死即是对“天道”的反叛;后者则是站在社会发展的角度上分析安乐死的利处,未免有将人的生命物化之嫌。
在我看来,讨论安乐死是否成立,必须要坚持一个原则:尊重人的自我选择。
不管站在多高的角度上,一旦脱离的人,很容易走向的是将生命轻易否定的极端——如安乐死的再次提出,并大肆宣传和广泛推行,发生在1930年代的纳粹德国。
实际上,纳粹分子是在安乐死的借口下,实行种族灭绝政策;纳粹罪行的揭发使人们在讨论安乐死和优生学问题时不能不有所忌讳。
那么,我们要讨论安乐死,首先要了解安乐死的具体内容。
一.什么是安乐死。
安乐死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两种。
1.消极安乐死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
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
许多医生认为,对于受到必死无疑的疾病折磨的病人,还是不要用人工的方法来延长其生命为佳,只要能使病人在死亡前比较舒适和安逸就行。
自愿安乐死的人可在生前立下字据,授权医生,按其意愿在他们临终时不采用人工手段延长其生命。
这种生前的意愿在法律上的效力,在世界各国与各地区并不一致。
如美国1977年的“死亡权力法案”,要求医生尊重病人的愿望,已在许多州获得立法。
这种安乐死在我国其实很常见,病人自愿选择放弃生命,签署了以后就可以办理出院。
2.积极安乐死关于“安乐死”更多的争议在于,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
这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
争论更加剧烈,因为这种安乐死,从法律上看具有杀人的动机、行为、后果,形式上与谋杀的界线难以划清楚。
据收集到的资料,世界各国,除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持容忍的态度、免予追究法律责任外,一般都把它视为一种特殊的杀人罪,如美国、日本、瑞士、波兰、德国等。
二、安乐死伦理争议的深层意蕴安乐死引发的伦理争议一方面向安乐死实践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安乐死实践背后隐藏的关于人类自身道德困境的深层矛盾。
这些矛盾既有类主体所共同面临的生与死的矛盾、医学伦理决策道德原则冲突、人性自身的矛盾以及社会公正问题,同时还包括具有特殊性的传统“孝道”的片面义务论价值取向。
在一开始我提出了在研究这个问题时,要以“尊重人的自我选择”为原则,所以,关于安乐死伦理争议方面,我抛开社会公正、传统“孝道”等外部评判标准,就以下几点提出思考——. 1、生与死的矛盾有研究者提出,“安乐死中关于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的争论反映出人类主体所共同面临的生与死的矛盾。
生与死的矛盾是人类获得自我意识与对象意识的直接结果。
自我意识与对象意识的获得,意味着人类能够将自我与周遭世界区分开,进而意识到自我的存在及消亡。
由此,人类的生与死产生分裂,人类也从大自然的秩序中分裂出来,因此“绝不能把他(指人)理解成动物自然秩序里的一种动物,因为他已经脱离了自然,并且由此提出他自己的意义问题(以及自然的意义问题)作为他的命运”。
也就是说,人类可以通过追寻生命的意义超越死亡,从而解决了必然要面临的生死矛盾问题。
古话有云,“未知死焉知生”,亦有一种说法“向死而生”。
我们追寻生命的意义,是在不断地通过生死的比较中得到的。
根据西班牙人雷蒙的真实事迹改编的电影《深海长眠》,从头至尾都在探讨死亡,给人的感觉却是爱、同情和温暖。
影片一直在不动声色地发问:生命的意义究竟是什么?生命的尊严若不是通过个体生命尊重彼此独立、自由的意志,怎么可能实现?而面对安乐死,我们的问题在于——如何定义生死?自主选择的死亡就是否定了生存的意义了吗?纵观历史,每个人面对生死的态度不同,选择死亡的方式也不同。
有人选择“舍生取义”,有人选择“含辱偷生”,有人选择向着痛苦的生活反击,有人选择平静死去……如中国传统式“舍生取义”,由于死者只能凭着他本人的“义”的信念而“舍生”,而不同的利益归属所要求的“义”是不同的,而且至关重要的是这种“舍生”通常都是形势所逼的“自愿”之举,并没有人真正喜欢死亡。
每个人都不经相同,我们要用怎样的标准看待这样的选择?反对安乐死主义的最大理由是,安乐死否定了生存的意义,是消极的人选择的消极方式。
但是,选择传统观念的“努力活着”就是正确方式了吗”?事实证明,站在尊重个人选择的立场上,我们无法定义每个人生命的意义和判断每个人的价值选择的正确与否,子非鱼,焉知鱼不觉得选择死亡没有意义?《野鹅敢死队》的结尾令不少观众流下了滚烫的热泪:上校为避免战友活生生地被敌人剁为肉酱,含泪将其射杀。
在战争这样的非常时期,做出这种无奈的选择,人们尚可理解,倘若是和平时期呢?因疾病等原因必须依靠外界协助才能自杀(安乐死),在中外(尤其是信仰救赎的基督教的西方国家)都是一个非常敏感和极富争议的话题,人们夹在生不如死的至爱亲朋和宗教、文化、伦理、情感、法律的规条中无所适从。
1993年2月,荷兰通过了一项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1995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也通过了类似的法案。
2002年4月,比利时议会通过安乐死法,成为世界上第二个以法律形式准许实行安乐死的国家。
在法案中很重要的一句话是,“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
这句话中“有权”是为个人选择做出了尊重和保障,“要求”则是以病人自身为主,而不是以医生的观点或者外部家人的选择。
这点一定程度是有意识在规避扩大医生对生命的裁决权的。
2、医学伦理决策中的道德原则冲突安乐死中关于救死扶伤与减轻痛苦之间的矛盾其实反映了现代医疗实践当中伦理决策的困境,即现代医疗体系中伦理决策原则相互之间的冲突性。
科学技术的进步激化了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中包含的一对固有矛盾。
作为医学伦理学基础的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一方面要求医生解除病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又要求延长病人的生命。
以前只要一个人无法进食,生命就难以维持,而呼吸、心跳停止,就算死亡;残疾人很难终其天年。
由于一些治疗措施的进步,许多不治之症的结局可以变得相当拖沓。
这样一来,病人临终前的痛苦也延长了,这种痛苦不可能在死亡到来前解除。
不少疾病终末期的病人,由于不能忍受病痛的折磨,哀求医生结束他的生命,当他们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他们有时就杀死自己。
但由于不谙生理解剖,在结束自己的生命时,他们往往不得不忍受多余的痛苦。
于是,有关安乐死的案例和讨论不断出现。
在现代医疗体系中得到较多共识的是以下四个原则:尊重自主,即要求尊重自主人的决策能力的原则;不伤害,即要求避免引起对他人伤害的原则;行善,即要求阻止伤害、促进利益和权衡利益与风险、代价的原则;公正,即要求公平地分配利益、风险与代价的原则。
此四项原则是医疗实践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根本价值目标是一致的,即维护患者利益,但每一具体原则又有其各自的伦理依据和对象性要求,从而在具体医疗情境之中,它们之间往往会发生冲突、出现矛盾,即当我们从不同的伦理决策原则出发,会对同样一件事情得出不同结论。
我们分别从尊重自主原则与不伤害原则出发,就会形成对待安乐死的两种不同态度。
3、人性中的非自洽性人性中的非自洽性是指人性自身固有的矛盾性和人所处环境的复杂性、偶然性使得人性并不能满足任何理论上所设想的逻辑完满性。
但在理性主义的背景下,出于理性的选择和行为才被视为是可理解的和可靠的,由此导致了对出于非理性因素的选择和行为的忽视、曲解和否定。
在关于安乐死的第四点争论“真实意愿与情境选择之争”里集中表现了对处于具体情境中的人的伦理决策能力的怀疑与不信任。
我们可以进一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这一点。
第一,安乐死的支持者认为安乐死之所以能够获得支持,是因为患有不治之症并遭受不可忍受痛苦的人是值得同情的,因此他们寻求安乐死的请求是可以被理解和接受的,即他们面对疾病和痛苦不得不作出求死的选择。
而反对者给出的“活着总比死好”的理由也清楚地表明了他们将安乐死的最终结果理解为死亡这一事实。
显然,在生与死相对立的前提下,支持者和反对者双方都无法提出无理由地放弃生命的有效根据。
因此,放弃生命一定出于某种不可抗拒的原因,也就是“无奈之举”。
第二,放弃生命的不可抗拒的原因在反对者看来,不治之症和不可忍受之痛苦与安乐死之间显然存在着一个人如何选择的问题以及选择是否可靠的问题。
但是,这样的问题在于,不是选择者本人是无法评判的。
一个人做出了死的觉悟,一个文明的社会应该给出自主的选项,且让人死得更为安宁。
第三,前边已经确定,在安乐死的支持者看来,选择安乐死一定是出于不可抗拒之原因,也就是说别无选择或这种选择出于某种必然性,最为重要的是病患者本人令人同情的遭遇似乎使得他们的求死选择能够被道德承认。
反对者似乎对此存有疑虑,认为人的选择应该是出于纯粹理性的才是可靠的,但病患者的选择很可能会因为服药与否、疼痛加剧与否、医生的诊断正确与否、医疗水平的提高与否甚至病人的情绪正常与否等因素而发生改变。
很显然,反对者的意见使得支持者最为重要的理由“自愿”变得不那么可靠和真实,但同时反对者的意见也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人的选择不仅仅是理性与必然性的表现,恰恰相反其中充满了偶然性与非理性的影响,也就是说人性中潜在地存在着对社会理性规则的破坏性因素,这些人性中的非自洽性并不因为同情心与理性功能而自己消失,反而时刻影响着人类理性的正常运转。
三、小结在维基百科中荷兰安乐死的条件如下:The law allows medical review board to suspend prosecution of doctors who performed euthanasia when each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is fulfilled:∙the patient's suffering is unbearable with no prospect of improvement(患者无法忍受目前的痛苦且无改善的可能)∙the patient's request for euthanasia must be voluntary and persist over time (the request cannot be granted when under the influence of others, psychological illness or drugs)(患者必须自愿且坚持要求安乐死,在其他生理疾病或药物的影响下将不被允许)∙the patient must be fully aware of his/her condition, prospects and options(患者必须完全了解他的状况、预期和选择)∙there must be consultation with at least one other independent doctor who needs to confirm the conditions mentioned above(必须咨询至少另外一位独立的医生,来确定以上情况)∙the death must be carried out in a medically appropriate fashion by the doctor or patient, and the doctor must be present(死亡必须在医学上合适的方式由医生或患者执行,且医生必须在场)(啊啊啊这里不会翻译啊求大神指教)∙the patient is at least 12 years old (patients between 12 and 16 years of age require the consent of their parents)(患者必须12岁以上,12-16岁患者还需父母同意)从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其立足在患者充分了解了情况、有了心理预期并且自主选择的基础上通行的这个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