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解决原北京市水产局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函
关于六十年代初精减下放人员政策背景

关于六十年代初精减下放人员政策背景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遭遇严重的经济困难,中央决定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调整国民经济“八字方针”,要求大量精减城市人口。
1962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开始为大规模城市人员精减的实施做政策铺垫。
当时告诉回乡的职工,一旦国家形势好转,将优先把他们请回来。
但是,时隔不久,文化大革命爆发,国民经济陷入更大的困境。
与“文革”期间被下放的城镇居民不同,困难时期被下放的城镇居民的命运更悲惨。
因为前者在打倒“四人帮”后可以返回城镇,后者中一些人却没有回城的机会。
他们也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特殊群体。
随着年龄增加,这一群体的养老问题遭遇难题。
“文革”结束后,政治气氛缓和,原来从中央机关、事业单位精减回乡,抱着“国家形势好转将优先请回来”的精减职工很大一部分,与原单位协商不成,开始通过信访等方式鸣不平。
1982年2月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对精减人员的遗留问题,建议各地区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从解决老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入手。
1984年12月16日,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发布《关于印发十三个地区解决六十年代初期精简职工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资料的通知》(劳人计局【1984】45号),将陕西、新疆、四川、甘肃、青海、云南、宁夏、上海、江苏、辽宁、安徽、湖北、湖南等13个省市自治区为解决全民所有制单位精简退职工人的遗留问题的善后办法做了示范。
这些文件的精神,根据工龄和户籍地,大致给予每月8至6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
1985年又公布了黑龙江、山东、浙江三省解决六十年代初期精简职工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
2000年以后,物价已今昔非比,60年代的每月几十元补助,已经杯水车薪。
原来的那批精简老职工,能够依然在世的,或者通过各种途径能够知晓国家还能给予他们相应照顾政策的,晚年的生活困难情况得到了一定改善。
比如,苏州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2002年《关于调整社会救济对象和六十年代初精减下放老职工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提高到每人每月185—220元。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辞职后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辞职后发一次性生活
补助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公布日期】1985.02.06
•【字号】[85]市劳企字第33号
•【施行日期】1985.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辞职后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的通知
([85]市劳企字第33号1985年2月6日)最近,一些单位和个人询问职工辞职后是否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按照市政府京政发【1983】78号文件转发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3】42号文的有关规定,凡经企业领导批准的辞职人员,家居城镇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半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工资;回农村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
【84】市劳配字第275号文第五条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正式工人,经所在单位同意,自愿从事个体经营的,也应按自动辞职处理,并按上述标准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本规定只适用于国营企业。
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湘民救发[2006]17号)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为保障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原有救济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享受生活救济的对象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退职后没有重新参加工作,无经济来源的。
二、救济标准1、享受原标准工资40%救济和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在原救济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调整后每人每月生活补助不低于50元,调整前已达到或超过此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2、此前尚未纳入救济范围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3、已按照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享受生活补助的精减退职老职工仍然比照同类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生活补助。
三、救济费发放办法1、已由原单位发放救济金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继续由原单位按新标准发放。
2、已由民政部门发放救济金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继续由民政部门按新标准发放。
3、此次新纳入救济范围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费用统一由由民政部门批准后发放。
4、精减退职老职工死亡时,可按本人救济标准一次性发给其遗属相当于死者生前四个月救济费总额的丧葬费。
5、本省精减退职老职工安置在外省,已由外省发给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定期定量救济费的,仍按当地规定执行,不再按本规定发给救济费。
四、经费来源1、已按照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享受生活补助的精减退职老职工补助所需资金从抚恤经费中列支。
2、由民政部门发放生活补助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提标所需费用(含新增人员救济费)由省、市(州)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3、已由原单位发放救济金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提标所需资金由原单位解决。
五、审批手续新纳入救济范围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申请救济费时,必须经本人申请,持原精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参加工作时间、退职时间、原标准工资数额),原单位撤销的,持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证明,送本人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确定救济金额后,按月给予救济。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4]369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4]3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ddf998b9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07.png)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劳管发字[1994]369号1994年7月22日)
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的通知》〔京民计字(1994)第100号〕和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粮食销量价格后对城镇部分居民实行定向补贴的通知》〔京财预(1994)836号〕关于本市城镇困难户的社会救济现行标准(以下简称社会救济标准)每月为125元。
据此,我市失业职工救济金计发标准如下:
1、失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年限,下同)不满5年的,按社会救济标准的120%计发,每月失业救济金标准150元。
2、失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社会救济标准的130%计发,每月失业救济金标准163元。
3、失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社会救济标准的140%计发,每月救济金标准175元。
4、失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5年以上的,按社会救济标准的150%计发,每月失业救济金标准188元。
5、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失业救济金一律按社会救济标准的120%计发,每月失业救济金标准150元。
本通知规定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从1994年6月起执行。
——结束——。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解决原北京市水产局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函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解决原北京市水产局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公布日期】1996.10.10
•【字号】京劳险函〔1996〕53号
•【施行日期】1996.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解决原北京市水产局
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函(1996年10月10日京劳险函〔1996〕53
号)
北京市水产总公司:
你总公司京水产字(1995)40号“关于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原北京市水产局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62)第415号文件批示,于1962年撤销,其所属的北京第一、第二渔业公司的全部人、财、物均移交给原国家水产部(现在的农业部)。
按照北京市京政发〔1993〕57号文件的规定,原北京市水产局第一、第二渔业公司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应由原国家水产部(现在的农业部)发给。
鉴于京政发〔1993〕57号文件是北京市地方性规章,请你们将精减退职老职工的有关材料和文件反映给农业部,我们也将向农业部反映这一问题。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民[1982]城14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民[1982]城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c79315cd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fa.png)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民(1982)城14号1982年3月12日)近年来,各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做了大量工作,解决了一部分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
但由于十年内乱的影响和经费不足等原因,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符合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以下简称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有一部分人未能享受,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精减退职老职工,不少人也没有享受必要的社会救济。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65)国内字224号文件,切实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的救济工作,特做如下通知:一、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简称精减退职老职工),凡是在精减退职当时和现在都符合(65)国内字22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即: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至今未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经审查核实,应予补办救济手续。
审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无原始证件或原始证件丢失、现有其他可靠证明材料,确属漏办的,应予补办。
救济费从批准之月起发给。
二、对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应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给予社会救济,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
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1965]国内字224号
![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1965]国内字2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0f8675f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81.png)
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1965]国内字224号)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的救济问题,一九六二年六月一日《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和中央精简小组一九六四年八月五日的电报中曾有规定。
各地贯彻执行以后,解决了相当一部分退职老职工的生活问题,但目前仍有一部分人的困难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为了切实做好退职老职工的救济工作,特作如下通告:一、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者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①(以下简称救济费)。
二、凡是已经按月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从本通知下达后的下一个月起,一律改为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救济费。
三、退职老弱职工所领取救济费,除了作为本人生活费(稍高于当地一般居民)以外,所余部分,应当作为家庭收入;其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再按照社会救济标准给予救济。
四、凡享受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或职工本人的医疗费用,凭医疗单位的收费凭证由民政部门补助三分之二,本人负担三分之一。
五、退职的老弱残职工,享受救济以后,他们原来所领的一次性退职补助金,一般地可以不再扣还;但对那些退职不久而所领取的退职补助金数额较大的,可以酌情扣还。
六、退职老弱残职工申请救济费时,必须持有原精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参加工作时间、退职时间、原标准工资数额),原单位撤销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证明,经县、市以上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救济证按月给以救济。
北京精简退职人员补助提至250元 7月起调整

北京精简退职人员补助提至250元7月起调整
平均增110元,统一补助档次;从7月起调整
从7月1日起,现行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将调整,统一补助档次,并提高至每人每月250元。
调整参考养老金标准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在物价上涨的背景下,此次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精简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
此前,这项补助是按照参加工作时间确定的,共划分为三档,分别是每人每月160元、140元和120元。
本次调整参考北京市福利养老金标准,统一了补助档次和水平,并提高了补助额度。
每人每月250元,平均增长110元。
这项补助的开支渠道不变,仍由原企业负担。
调整受益人员近两万人
据介绍,上世纪六十年代初,按当时的国家政策,北京市部分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被精简退职回乡。
为解决这些老职工的年迈多病、生活困难问题,1993年北京市政府决定由原企业给他们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2007年,这项补助曾按照三档平均提高了约90元左右,本次调整也是该项补助的第二次上调。
目前,北京共有精简退职老职工近两万人,主要来自首钢、建工、金隅、市政、京城机电、电子控股等市属国有企业。
(记者韩宇明)职场贴士:对任何一个公司来说,你的
重要程度都不是由你的价值来决定,而是由你的使用价值不决定的。
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

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为了解决我省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八十年代初,省委出台了《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转发甘肃省关于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若干问题的暂行处理规定的通知》(省委办发〔1982〕60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关于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若干问题的暂行处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省委办发〔1985〕138号),明确了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2004年,又出台了《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发〔2004〕45号),对这部分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对帮助解决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的生活、住房、医疗等费用不断增加,2004年调整的补助标准已不能完全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于民,现对六十年代精减下放职工的生活补助标准作出调整如下:一、原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70%、60%、40%及每人每月10或20元生活补助费的四类人员,在2004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元,调整后的新标准分别是:一类人员230元/人月、二类人员210元/人月、三类人员180元/人月、四类人员160或170元/人月。
二、对于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享受生活补助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对省委办发〔2004〕45号文件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甘民低〔2006〕20号)的有关规定,不再办理补办手续。
对于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能纳入城乡低保范围而生活确实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临时救助。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1.31•【字号】京劳社就发[2003]19号•【施行日期】2003.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制度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3]1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解决“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的精神,在深入实施以“促就业、接保险、保生活”为主题的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基础上,建立“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制度,使他们能够随时得到有效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逐步在全市建立“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制度。
再就业援助制度依托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以“4050”就业困难人员为对象,通过充分发挥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全方位、多层次、经常性地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岗位推荐、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咨询、就业优惠政策办理、就业托底安置以及其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各项援助措施,帮助“4050”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4050”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男50岁及以上、女40岁及以上,有劳动能力,愿意从事本人力所能及工作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登记。
社保所在实施失业人员动态管理的过程中,每月向申请再就业援助或达到“4050”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放《“4050”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确认其接受再就业援助的意愿并掌握基本情况,实施专项管理和服务。
社保所为申请再就业援助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登记造册、建立再就业援助个人台帐(样本附后),实行综合职业素质测评,制订再就业援助方案。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统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统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12.19•【字号】京民社救发〔2014〕484号•【施行日期】201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统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4〕484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优化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3〕24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规范和统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下称低保分类救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分类救助原则(一)城乡统筹的原则。
统筹城乡发展,建立适应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的城乡统一的低保分类救助制度。
(二)重点保障的原则。
合理区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下称低保家庭)困难情况,综合考虑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结构和困难程度等因素,对特殊困难群体加大救助力度。
(三)促进就业的原则。
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求职就业,变被动救助为劳动自救,通过劳动就业改变生活现状。
(四)政策衔接的原则。
将原有分类救助政策和粮油帮困政策调整合并,本着整合提高的原则科学设定救助方式,进一步提高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水平。
二、分类救助方式(一)收入核减根据申请家庭困难情况,在对申请家庭收入作适当核减后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其中:1.申请家庭中有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人的,其家庭收入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0%进行收入核减;其中,法定抚养人达到60周岁的,家庭收入还可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50%再次进行收入核减。
申请人所患疾病或残疾等级应符合《重大疾病参考名目》(见附件1)或《重度残疾人范围》(见附件2)要求。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1 / 1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劳管发字[1994]36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4.07.22
【实施日期】1994.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1999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有文件代替)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劳管发字[1994]369号1994年7月22日)
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的通知》〔京民计字(1994)第1。
内务部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65]内发字18号
![内务部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65]内发字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4eac2072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0f.png)
内务部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正文:---------------------------------------------------------------------------------------------------------------------------------------------------- 内务部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65]内发字18号1965年9月9日)自国务院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下达《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以来,有些地区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对这些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解答如下:一、“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应如何理解?答:“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指的是: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基本上不能从事劳动、工作的。
“年老体弱”指的是:现在已达到“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职工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但是不符合其他退休条件,并且身体衰弱、参加劳动有困难的。
“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指的是:退职老弱残职工已经患病一年以上,经医生证明今后一、二年内不能恢复健康,影响劳动较大的。
二、“家庭生活无依靠”应如何理解?答:是指没有直系亲属可以依靠,或者虽有直系亲属,但无力供养退职老弱残职工本人和其原来供养的亲属维持当地一般居民(社员)生活水平而言。
在具体计算直系亲属供养能力时,主要应当按照退职老弱残职工的直系亲属的固定收入(包括农业收入)计算;有固定职业而无固定收入的,以常年的可靠收入按月平均计算,对于其直系亲属成员中参加工作或劳动的,生活费应按同工种人员的生活费用扣除;退职老弱残职工本人的生活费应稍高于当地一般居民(社员);其他直系亲属按当地一般居民(社员)生活水平计算。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改变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退养待遇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改变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退养待遇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公布日期】1979.03.20
•【字号】[79]市劳险字第43号
•【施行日期】1979.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改变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退养待遇的通知([79]市劳险字第43号1979年3月20日)目前,有些单位提出,对集体所有制单位在实行退休办法以前已按退养办法处理的职工,要求改按国务院104号文件颁发的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实行的问题。
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是退养的当时,符合一九五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条件的,可以从一九七八年六月份改按国务院104号颁发的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实行退休。
(二)退养的当时,不符合一九五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条件,而符合国务院104号文件颁发的退休、退职《暂行办法》条件的,也可以从一九七八年六月份改按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实行退休。
(三)退养的当时,既不符合一九五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条件,又不符合国务院104号文件颁发的退休、退职《暂行办法》条件的,如果现拿的退养费低于二十元的,可以按二十元发给。
(四)上述意见,如果退养职工的所在单位经济条件不具备,可不执行,由
区、县、局根据实际情况另拟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清理困难企业借支的基本生活费有关问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清理困难企业借支的基本生活
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京劳社失发[1999]12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1999.10.14
【实施日期】1999.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清理困难企业借支的基本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失发(1999)120号1999年10月14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决定对1989年至1998年期间困难企业借支的职工基本生活费情况进行清理,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以保证基金的健康运行。
请各区、县、局、总公司将清理情况及有关材料于10月25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未还单位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二)借款单位目前经济状况;
(三)1989年以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情况;(四)还款计划或还款意见(请附文字说明)。
二、未按期还款的原因及相关材料。
(一)《北京市集体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二)《北京市集体企业会计报表资产损益表》;(三)企业兼并、破产、解散的批件(复印件);(四)担保单位意见。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继续做好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80]市劳险字第101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继续做好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80]市劳险字第1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c2ca3e18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be.png)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继续做好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继续做好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80]市劳险字第101号1980年4月28日)职工退休、退职本来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但由于前几年这项工作未能正常进行,使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未能按期退休、退职,集中到去年进行,工作任务很繁重。
去年虽然集中力量抓了一下,取得很大成绩,但仍有少数应当退休、退职的职工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退下来,加之今后每年都将有一批职工达到退休、退职的条件,为此,各级领导应把退休、退职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经常工作,层层抓紧、抓好。
为了搞好退休、退职工作,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1.安排好年度计划。
各单位在年度开始前应进行摸底排队,弄清本年度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人数,制定工作计划,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到期一个退一个,也可采取分期分批进行。
2.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各项政策、规定。
对年龄、连续工龄、医务劳动鉴定标准和招收子女的条件等项规定,均不得放宽条件,自立规矩。
3.在符合退休条件的工人中,如本人有独特的技术专长(指古老建筑队的油漆彩画高级技术工人和大饭店的烹调技师等)、身体仍能胜任本职工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的(需从严掌握)经区、县、局一级主管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批准可暂缓退休,但应订出缓退期限。
4.各级主管部门,应根据京革发【78】510号、570号以及京革发【79】262号、263号等文件精神,注意调查研究,妥善解决街道"五·七"生产服务组、"五·七"家属连转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养、退职问题,争取多退一些,以利于这集体所有制单位补充新生力量,也有利于解决城市待业青年的安置问题。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步做好精减退职⽼职⼯⽣活困难救济⼯作的通知⽂号:民[1982]城14号颁布⽇期:1982-03-12执⾏⽇期:1982-03-1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近年来,各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职⼯⽣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件)规定,做了⼤量⼯作,解决了⼀部分精减退职⽼职⼯的⽣活困难问题。
但由于⼗年内乱的影响和经费不⾜等原因,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件规定,符合享受本⼈原标准⼯资百分之四⼗救济费(以下简称百分之四⼗救济)的精减退职⽼职⼯,有⼀部分⼈未能享受,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救济条件⽽⽣活困难的精减退职⽼职⼯,不少⼈也没有享受必要的社会救济。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65)国内字224号⽂件,切实做好精减退职⽼职⼯⽣活困难的救济⼯作,特做如下通知:⼀、对于从⼀九六⼀年到⼀九六五年六⽉九⽇期间精减退职的⼀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作的⽼职⼯(简称精减退职⽼职⼯),凡是在精减退职当时和现在都符合(65)国内字224号⽂件第⼀条规定的享受百分之四⼗救济条件,即:全部或者⼤部丧失劳动能⼒,或者年⽼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家庭⽣活⽆依靠的,⾄今未享受百分之四⼗救济,经审查核实,应予补办救济⼿续。
审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原始证件或原始证件丢失、现有其他可靠证明材料,确属漏办的,应予补办。
救济费从批准之⽉起发给。
⼆、对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救济条件⽽⽣活困难的精减退职⽼职⼯,应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件第七条规定,给予社会救济,使他们的⽣活不低于当地⼀般居民。
对其中现已年⽼体弱、基本丧失劳动能⼒⽽家庭⽣活⼜⽆依靠的精减退职⽼职⼯,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他们的⽣活困难。
三、所需经费,属于补办百分之四⼗救济的,由中央财政拨款;属于社会救济的,由地⽅财政解决。
四、各省、市、⾃治区民政、财政厅(局)应迅速将精减退职⽼职⼯⼈数,以及需要补办百分之四⼗救济的⼈数和所需经费,于四⽉⼗⽇前报来,以便增拨精简退职⽼职⼯百分之四⼗救济的经费。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02
【摘要】二○一○年二月九日宁政办发[2010]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通知如下:一、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
对符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总页数】1页(P43-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69.6
【相关文献】
1.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J], ;;;
2.市政府关于调增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人员保养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J],
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的通知 [J],
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的通知 [J],
5.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财政局、总工会关于调整休养伙食补助费问题的通知(1988)

北京市财政局、总工会关于调整休养伙食补助费问题
的通知(198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88.04.01
•【字号】
•【施行日期】198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总工会关于调整休养
伙食补助费问题的通知
(1988年4月1日)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大专院校,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市直属各基层单位及工会:
几年来,我市每年组织少数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人员到北京市工人北戴河疗养院进行短期休养。
这项活动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劳模、先进职工的关怀,激发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收到了较好效果。
鉴于近年来,沿海地区副食品价格普遍上涨,为有利于妥善安排好休养生活,充分体现对劳模、先进职工的关怀,经研究,自一九八八年起,将休养员在休养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调整为比照会议费补助标准执行。
此规定仅适用于由市总工会统一组织的到北京市工人北戴河疗养院和北京市工人长岛疗养院参加休养的劳模和先进职工。
经费开支渠道,企业单位由企业留利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包干”结余的集体福利基金中列支。
各系统、单位自行组织的职工休养、旅游活动,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所需各项
费用均由个人自理,一律不得用公款开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当前页码:1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解决原北京市水产局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函
【文 件 号】京劳险函〔1996〕53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96-10-10
【实施时间】1996-10-10
【时 效 性】有效
北京市水产总公司:
你总公司京水产字(1995)40号“关于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原北京市水产局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62)第415号文件批示,于1962年撤销,其所属的北京第一、第二渔业公司的全部人、财、物均移交给原国家水产部(现在的农业部)。
按照北京市京政发〔1993〕57号文件的规定,原北京市水产局第一、第二渔业公司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应由原国家水产部(现在的农业部)发给。
鉴于京政发〔1993〕57号文件是北京市地方性规章,请你们将精减退职老职工的有关材料和文件反映给农业部,我们也将向农业部反映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