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人寿保险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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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平安
第一部分基本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人员的聘用及异动………………...……
第三章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
第五章业务人员的品质管理办法………….……………;
第六章组织归属…………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平安
第一部分基本管理………….……………….…………………5-48
第一章总则………………………….…………………………5-8
第二章业务人员的聘用及异动………………...……………9-20
第三章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20-23
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23-34
第五章业务人员的品质管理办法………….………………34-44
第六章组织归属…………………………….………………45-48
第二部分业务人员的福利……………………………………49-54
第一章业务人员的三项基本福利………….……………….49-49
第二章养老公积金………….………………………………50-50
第三章基本养老补贴…………………………………………50-51
第四章长期服务奖……………………………………………51-54
第三部分业务人员的待遇…………………………………54-98
第一章待遇基本规定……………………..……………….54-56
第二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56-70
第三章B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70-84
第四章C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84-98
第四部分业务人员的考核……………………………..……98-141
第一章考核基本规定……..……………….………………98-102
第二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102-115
第三章B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115-128
第四章C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128-141
第五部分附则…….………………..…...……..…………141-141
第六部分附件…….………………..…...…………………141-142
第一部分基本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第一条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个人营销业务人员的招聘入司、工作职责、从业守则、日常管理、品质管理、薪酬待遇、业务考核、福利保障以及营销组织架构等规定,满足营销业务人员生涯规划,保证营销业务队伍质量,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代理人暂行管理规定》特制定2005年《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的聘用条件,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与我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
等工作的外勤人员。
第三条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待遇、福利、工作规范等事项,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业务人员可选择组织发展和行销发展两种方式。组织发展的职级包括试用业务员、正式业务员、业务主任、高级业务主任、资深业务主任、营业部经理、高级营业部经理、资深营业部经理、业务总监、高级业务总监、资深业务总监。行销发展的职级包括试用业务员、正式业务员、行销主任、高级行销主任、资深行销主任、行销经理。组织发展人员与行销发展人员可相互转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主管”,是指经本公司聘用的各级业务主任、营业部经理和业务总监;“行销主管”是指经本公司聘用的各级行销主任及行销经理;本办法所称“营业部”,是指各级营业部经理所管辖的营业单位;本办法所称“营业组”,是指营业部之下,由各级业务主任所管辖的营业单位;本办法所称“直辖”,是指由业务主管直接管辖的各级业务员在内的营业单位。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初年度佣金”,是指业务人员销售保单于第一保单年度所支领的报酬,计算公式如下:初年度佣金(以下简称FYC)=初年度保费×初年度佣金率。
但是,若该保单为短期契约转换,则佣金按如下规则发放:
对先退保旧单,后投保新单的情况:新保单佣金未超过旧保单佣金的,不发放佣金;新保
单佣金超过旧保单佣金的,只发放超过部分的佣金。
对先投保新单,后退保旧单的情况:新保单佣金低于旧保单佣金的,扣回新保单所有佣金;新保单佣金超过旧保单佣金的,扣回旧保单所有佣金。
备注:
1.定义:同一被保险人新旧保单的承保日期与解约日期相距在180天之内,无论新旧保单是否为同一业务人员,均属于短期契约转换。
2.相关释义:新保单是指新承保的主险保单,但不含新增附约、追加保费、追加销售项目产生的新契约;旧保单是指在新保单承保之前同一被保险人的保单,但不含永久失效保单;附加险、一年期主险、银行保险保单
3.操作时间:对于先退保后投保的情况,在新保单承保月操作;对于先投保后退保的情况,在旧保单退保月操作
4.发放的佣金参与相关待遇和考核的计算,件数参与待遇和考核的计算。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续年度服务津贴”,是指业务人员对保户提供售后服务所支领的报酬,计算公式如下:续年度服务津贴=续年度保费×续年度服务津贴率,其领取以:(一)收进
续期保费;(二)业务员在职为条件。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期”,分为季考核期、半年考核期和年度考核期。季考核期,是指每年1至3月、4至6月、7至9月、10至12月,本季任职未满二个月者,并入下一考核期;半年考核期,是每六个月为一个考核期,本期任职未满六个月者,并入一下考核期;年度考核期为每年1-12月。晋升营业部经理的时间固定为每年的一月一日或七月一日。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件数”,是指寿险新契约的长期险保单件数(不含短期险)。短期健康险考核期内累计600元保费为一件,总件数不超过自然件数。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计算公式如下:
考察期间内出单之寿险新契约于生效后第十三个月实收保费
(含附约)
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
考察期间内出单之寿险新契约保费(含附约)
例:
2001年5月1日-2002年4月30日生效的新契约,在2002年5月
2003年6月1日—2003年6月30日区间内实收的第二年保费
(含附约)
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
2001年5月1日-2002年4月30日生效的新契约保费
(含附约)
备注:
1.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的计算范围不包含趸交件、犹豫期撤单件及发生理赔且保险责任终止件,免缴,注销,迁出,人为停效,效力终止,转换终止(投连转保)。
2.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的计算以生效时间为准,且考察期间为12个月。
3.提前收取的续期保费,不计入实收期的继续率,将自动计入应收期的继续率,并按此核发应收期的继续率奖金。
4.计算时考虑了保单60天的宽限期。
5.健康险纳入继续率的计算。
6.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每个月计算、核发,滚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