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行业营业税政策规定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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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什么是物流企业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二、税务处理(-)增值税1税目(1)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适用9%税率。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⑵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

2.专项优惠(1)物流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2)物流企业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①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3)已执行到期的优惠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3.发票开具(1)备注栏填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互免海运(空运)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空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是指非居民企业以自有或者租赁的船舶、飞机、舱位,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装卸、仓储等附属业务。

非居民企业以程租、期租、湿租的方式出租船舶、飞机取得收入的经营活动属于国际运输业务。

非居民企业以光租、干租等方式出租船舶、飞机,或者出租集装箱及其他装载工具给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国际运输业务收入,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执行(税收协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国际运输业务,以取得运输收入的非居民企业为纳税人。

第四条除执行税收协定涉及的其他税种外,本办法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主管国税机关。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非居民企业应自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资格或运输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选择向境内一处业务口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同时提供经营资格证书、经营航线资料、相关业务合同以及境内联系人等相关信息。

非居民企业选择境内一处口岸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当在其他业务口岸发生业务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资料、运输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第六条非居民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航空物流法规汇编

航空物流法规汇编

航空物流法规汇编航空物流作为现代物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范围内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为了确保航空物流的安全高效运作,各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汇编和介绍一些与航空物流相关的重要法规,以增加对航空物流法规的全面理解。

一、国际航空货运协会(IATA)运输规章国际航空货运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ATA)作为全球航空业的领导组织,发布了一套全球通用的航空货运运输规章(IATA Cargo Handling Manual)和操作要求(IATA Cargo Services Conference Resolutions)。

这些规章和操作要求包含了航空货运中的安全标准、装载和包装要求、危险品运输等方面的细节规定,旨在提高航空物流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二、国内航空物流法规1. 民航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航空物流进行了法律规定,包括货运承运人责任、危险品运输、航空货物的装卸以及国内航空货运市场的监管等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航空物流的安全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2. 国家邮政局的相关规定国家邮政局发布了一系列关于航空快递物流的规定,涉及快递物流市场准入、经营许可、服务质量评价等方面。

这些规定主要针对航空快递物流企业,旨在规范企业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国际公约1. 波恩公约《航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波恩公约》(Warsaw Convention)是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的基本公约,规定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合同责任、赔偿标准等内容。

该公约的目的是保护航空货物的权益,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有效的保障。

2. 蒙特利尔公约《航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蒙特利尔公约》(Montreal Convention)是波恩公约的更新版本,规定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运输人的责任、赔偿标准等内容,同时也针对一些波恩公约中的缺陷做出了修正。

该公约的实施旨在进一步强化航空物流的运输保障和货物赔偿机制。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一、综合规定1.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二、行业规定(一)建筑业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二)房地产业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三)金融业9.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10.财税〔2016〕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11.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2.财税〔20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四)生活服务业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15.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16.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17.财税〔2016〕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8.财税〔2016〕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五)不动产管理相关规定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三、征收管理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四、纳税申报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五、发票管理3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3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3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4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目的公告六、委托代征七、其他规定44.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45.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46.财税〔2016〕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47.财税〔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48.财税〔2016〕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49.财税〔2016〕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50.财税〔2016〕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51.财税〔2016〕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5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5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5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55.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5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57.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58.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59.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60.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背景在当今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物流企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物流业的发展对于推动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国际贸易的繁荣起着关键作用。

为了促进物流业的发展,各国政府普遍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投资和创新,并为物流企业提供更有利的经营环境。

二、税收优惠政策1. 增值税优惠针对物流企业的增值税优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政策。

一是对进口物资使用于物流企业自用的部分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这意味着物流企业在采购运输设备、工具等相关物资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二是对于物流企业所提供的货物运输、仓储、代理等服务,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

这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 企业所得税优惠针对物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物流企业,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对于从事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物流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最后,对于从事冷链物流等特殊物流运输业务的物流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这些税收减免政策的实施有效降低了物流企业的税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

3. 关税优惠物流企业在进出口货物时,常常需要支付关税,这对企业的经营成本有一定的影响。

为了降低物流企业的运营成本,政府对于物流企业所涉及的相关货物,可以给予一定的关税优惠政策。

这使得物流企业能够更加灵活地运用资金,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4. 其他优惠政策除了上述几个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各国政府还普遍采取了其他一些支持物流企业发展的措施。

例如,对于物流企业购置运输设备、仓储设施和相关技术设备,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抵扣和减免。

此外,对于在物流行业投资的企业,还可以享受一定的政府补贴。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有效提高了物流企业的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好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物流企业的发展具有诸多好处。

“国九条”汇编

“国九条”汇编

决策参考2011年8月25日第13期主办:市场部内部资料注意保存编者按:继6月8日国务院出台利好物流业发展的“国八条”后,8月19日,国务院再发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从税收、土地、交通、管理体制、设施资源等九大方面对物流业给予扶持意见,被业界称为物流业“国九条”。

市场部对“国九条”带来的影响进行研究,形成分析报告,供公司领导参考。

关键词:物流政策“国九条”本期主题:物流行业政策调整对市场的影响分析——解读《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精神,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国务院8月19日发布《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共计9条意见内容及解读见下文。

意见一: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

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广。

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

研究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既要促进物流企业集约使用土地,又要满足大宗商品实际物流需要。

<政策解读>1.物流行业重复征税问题长期存在。

长期以来,物流成本高一直被认为是推高通胀的重要原因。

高税负是推高物流成本的推手之一,而税负高首先体现在营业税的“重复征税”上。

按照现在的征收方式,如果甲物流公司有100万元业务,而把其中的8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则甲乙两公司分别需要按照规定对100万元的业务量和80万元的业务量缴纳营业税,重复征税的痕迹明显。

事实上,营业税税收优惠试点已在一些地区开始试点,目前上海市就已经开始在服务业试点营业税差额纳税。

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税收中的费用和相关税收规定

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税收中的费用和相关税收规定

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税收中的费用和相关税收规定在现代社会中,运输业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无论是物流运输还是人员运输,运输费用和税收都是不容忽视的一部分。

本文将讨论运输中的运输费用以及税收中的费用和相关税收规定。

一、运输中的运输费用运输费用是指在货物或人员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

这些费用可以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类。

1. 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与具体运输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燃料费用:燃料费用是运输过程中最主要的直接费用之一。

无论是公路运输、航空运输还是铁路运输,都需要燃料来驱动交通工具。

燃料费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整个运输过程的成本。

(2)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是指运输企业为从事运输活动而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无论是司机、机组人员还是工地工人,他们的工资和奖金都属于直接费用。

(3)运输工具维修费用:在运输过程中,交通工具的损耗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保持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需要进行定期维修和维护,这些费用也属于直接费用。

2. 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与运输活动相关的但不直接与具体运输活动相关的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管理费用:包括人员管理费用、物资管理费用等。

这些费用虽然与具体运输活动无关,但是确保了运输活动的有序进行,属于必要的间接费用。

(2)保险费用:为了避免意外事故给运输活动带来的损失,可以购买货物运输保险或人员意外保险。

保险费用属于间接费用,但可以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

二、税收中的费用和相关税收规定税收是国家对企业和个人财产收取的一种强制性费用。

在税收中,与运输业相关的费用和税收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增值税增值税是一种消费税,适用于生产、流通和服务环节。

对于运输业来说,增值税主要是在货物运输环节中收取的。

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

2. 营业税营业税是对企业的经营收入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

运输企业作为商业服务企业,其经营收入即为运输费用。

物流公司要交哪些税精选全文

物流公司要交哪些税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物流公司要交哪些税我国的每一个企业,都是需要缴税的,这也是企业的基本义务,但是不同的企业是需要缴纳不同的税种的。

我们平常看到的物流公司也是需要交税的,那么物流企业所涉及的税种和税率有哪些呢?小编将会在下文做一个详细的分析。

物流企业所涉及的税种和税率物流企业所提供劳务的范围比较广泛,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散见于营业税、、所得税、等暂行条例之中。

其具体内容如下:一、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提供运输、配送、装卸、搬运等劳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物流企业提供货代、仓储、包装、物流加工、租赁等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税,税率为5%。

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其次,对于仓储业务,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在物流企业中,自开票纳税人与代开票纳税人纳税不同。

自开票纳税人除了可以自己领购发票并自行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外,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除自开票纳税人外,其他的为代开票纳税人,其从事货物运输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必须由税务机关或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机构代开,同时代征税款。

运输物流增值税免税政策

运输物流增值税免税政策

运输物流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运输物流行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该政策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

1. 适用范围
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于以下运输物流服务:
- 货物国际运输:包括进出口货物的海运、航空运输;
- 内陆运输:包括陆路运输、铁路运输和内河运输;
- 运输辅助服务:包括货运代理、仓储、装卸、物流配送等。

2. 申请条件
运输物流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增值税免税:
-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 拥有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工具;
- 注册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
- 按规定办理日常纳税申报。

3. 办理流程
申请增值税免税的运输物流企业需要按以下步骤进行办理:
1. 登记备案:运输物流企业需向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提供相关企业资质和纳税信息。

2. 审核评估:税务机关将对运输物流企业的资质和纳税状况进行审核评估,确定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3. 提交申请:企业符合条件后,需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免税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

4. 审批办理: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审批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

5. 监督检查:企业若获得增值税免税资格,税务机关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企业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请注意,本文档提供的信息仅为参考,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建议运输物流企业在申请前咨询专业税务机构或律师,以确保合规操作。

如您有更多关于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疑问或需求,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

物流行业规范制度汇编范本

物流行业规范制度汇编范本

物流行业规范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流行业的规范管理,提高物流服务质量,保障物流安全,促进物流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物流活动的企业和组织。

第三条物流企业应遵循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客户至上,安全高效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物流企业管理第四条物流企业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内从事物流活动。

第五条物流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人力资源、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等。

第六条物流企业应加强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物流信息平台,实现物流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七条物流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物流安全。

第三章物流服务质量第八条物流企业应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物流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物流企业应建立健全客户服务体系,包括客户咨询、投诉处理、售后服务等,及时解决客户问题,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十条物流企业应加强物流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保护,防止货物损失、损坏、变质等。

第四章物流行业协作第十一条物流企业应加强行业协作,共享物流资源,提高物流效率。

第十二条物流企业应加强与运输、仓储、配送等环节的企业合作,实现产业链协同效应。

第十三条物流企业应积极参与行业协会、联盟等组织,加强行业交流与合作,推动物流行业进步。

第五章物流行业监管第十四条物流企业应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物流企业应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

第十六条物流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物流行业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物流企业违反本汇编规定的,由政府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物流企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汇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汇编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流行业管理部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_条例_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_条例_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营业税(Business tax),是流转税制中的一个税种,其课税范围和纳税依据可以是商品生产、商品流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等等的营业额,特殊情况下也有不计价值而按商品流通数量或者服务次数等计税的。

下文小编为大家收集了最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欢迎阅读!20xx年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

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各类税收政策汇编

各类税收政策汇编

目录第一章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一、农业 (1)(一)农业产品 (1)(二)农业生产资料 (4)(三)农民专业合作社 (7)二、电 (8)(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8)(二)农村电网维护费 (8)三、文教医疗 (9)(一)宣传文化 (9)(二)医疗卫生 (11)四、资源综合利用 (13)五、再生资源 (17)六、特殊对象、企业、产品和劳务 (19)(一)高校后勤 (19)(二)黄金 (19)(三)旧货 (20)(四)残疾人用品和提供的劳务 (21)(五)铂金及铂金制品 (21)(六)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 (22)(七)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23)七、修理修配 (24)八、增值税起点的规定 (25)—1—九、罚没物品 (25)第二章、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 (26)一、子午线轮胎 (26)二、成品油 (26)第三章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27)一、金融保险 (27)二、中介服务 (30)三、物流 (32)四、交通运输 (32)五、医疗卫生 (33)六、促进就业 (33)七、科技创新 (35)八、文化产业 (35)九、邮电通信 (36)第四章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政策 (37)一、免税 (37)二、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 (38)第五章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9)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规定的优惠 (39)一、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 (39)二、免税收入规定 (39)三、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40)(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40)(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41)(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2—目所得 (42)(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42)(五)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43)四、小型微利企业 (43)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43)六、加计扣除 (45)七、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5)八、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46)九、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所得税优惠政策 · 46十、关于外国投资者从事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47)十一、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 (47)第二部分过渡期所得税优惠政策 (48)第三部分可执行到期的优惠 (57)第六章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60)一、免税项目 (60)(一)工资、薪金所得 (60)(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62)(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62)(四)其他所得 (62)二、暂免征税项目 (63)三、减征项目 (65)第七章地方税优惠政策 (66)第八章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68)一、一般规定 (68)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 (69)三、出口特殊货物的退(免)税 (69)—3—(一)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 69(二)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70)(三)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退(免)税 (71)(四)援外出口货物退(免)税 (72)(五)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退税 (73)第九章涉及多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 (73)一、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73)(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73)(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75)(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75)(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75)(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76)(六)有关定义 (77)(七)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77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84)三、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优惠政策87(一)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87)(二)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9)第十章便利性征管措施 (91)一、税务登记方面 (91)二、征管资料方面 (92)三、涉农政策方面 (93)四、普通发票使用方面 (93)—4—第一章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农业(一)农业产品1、销售自产农业产品(1)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12.13•【文号】国务院令[第136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营业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财政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财政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4.01.22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最近,一些地方出现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税政策理解不一问题,要求我部予以解读。

现解读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6点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因此,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就可以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物流行业统计制度汇编范本

物流行业统计制度汇编范本

物流行业统计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流行业统计工作,规范物流行业统计行为,提高物流行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物流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物流行业统计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客观、公正、准确、全面的原则,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四条各级统计局、行业管理部门和物流企业应共同负责物流行业统计工作。

各级统计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物流行业统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物流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物流企业应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统计内容第五条物流行业统计内容包括:(一)物流企业基本情况,如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二)物流业务情况,如物流收入、物流成本、物流费用、物流固定资产投资等。

(三)物流业务活动情况,如货物运输量、仓储量、配送量、信息处理量等。

(四)物流行业经济效益情况,如行业增加值、利润总额、税收总额等。

(五)物流行业基础设施情况,如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网点等。

(六)物流行业人力资源情况,如从业人员数量、学历结构、专业技能等。

三、统计报表第六条物流行业统计报表分为综合报表和企业调查表。

(一)综合报表,包括社会物流总额、社会物流成本、物流产业业务收入、物流产业增加值、物流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等指标。

(二)企业调查表,包括企业物流基本情况、企业货物运输情况、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等。

第七条统计报表的填报要求:(一)各级统计局和行业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定期收集、整理和上报物流行业统计数据。

(二)物流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填写、报送统计报表。

(三)各级统计局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流行业统计数据的审核、汇总和分析,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四、统计资料的保密和公布第八条各级统计局和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法对物流行业统计资料进行保密管理,不得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操作规范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操作规范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操作规范日期:2014-09-17 浏览次数: 81 字号:[ 大中小 ] 视力保护色:一、免税范围界定1、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42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3、免税范围界定原则(1)自2014年9月1日起,直接及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即“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不论直接或间接提供,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2)单独的代理报关、代理报检,不属于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物流行业税务申报实务指南

物流行业税务申报实务指南

物流行业税务申报实务指南一、引言税务申报是企业运营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物流行业来说也是如此。

合理、准确地申报税收是保证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为物流行业从业者提供税务申报的实务指南,帮助他们更好地进行税务申报。

二、企业基本信息申报在开始税务申报之前,企业需要提供基本信息。

下面是物流行业企业需要提供的基本信息清单:1. 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2. 联系方式:企业地址、电话号码等;3. 经营范围:详细描述企业从事的物流服务种类;4. 开户银行及账号:用于纳税款的缴纳。

三、增值税申报1. 申报周期:根据税法规定,物流企业一般按月申报增值税。

申报期限为每月的15号至次月的15号。

2. 申报表格:物流企业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其中包括销售额、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等相关信息。

3. 税率:根据不同的物流服务,涉及的税率也有所不同。

常见的税率包括11%普通税率和6%简易税率。

4. 减免政策:物流行业享有一些增值税减免政策,如货物的运输和货物仓储等,企业可以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申报。

四、企业所得税申报1. 申报周期:物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周期为年度申报,需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完成。

2. 申报表格:企业所得税申报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其中包括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等相关信息。

3. 税率:物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根据政策,部分物流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如对于某些技术创新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

五、印花税申报1. 申报周期:物流企业需按照具体合同发生的时间进行印花税的申报。

2. 申报表格:根据印花税法规定,物流企业需要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3. 计税依据:物流企业需要根据具体合同的金额和相关税率来计算印花税。

六、其他相关税务申报1.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根据税务规定,物流企业需按照销售额的2%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申报。

2. 教育费附加申报:物流企业需按照销售额的3%进行教育费附加的申报。

货款和运费两票制税收政策

货款和运费两票制税收政策

货款和运费两票制税收政策货款和运费两票制是一种税收政策,用于规范和管理货物运输领域的税收征收。

该政策要求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将货款和运费分开开票,并对其征收相应的税款。

本文将详细介绍货款和运费两票制税收政策的背景、具体实施细则以及对相关行业的影响。

一、背景随着国际贸易和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货物运输行业成为经济中的重要一环。

然而,由于一些不规范的操作和管理,货物运输行业存在逃税行为普遍现象。

为了遏制这一问题,货款和运费两票制税收政策应运而生。

二、政策具体实施细则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货款和运费两票制税收政策的实施细则如下:1. 开票要求: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运输公司需要将货款和运费分开开票,确保分开列明并征收相关税款。

2. 税点标准:货款和运费两票制税收政策的税点标准与国家统一规定的税率一致,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税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3. 税务申报:运输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频率,如月度或季度,向税务部门申报货款和运费的税款,并及时缴纳相应的税款。

三、对相关行业的影响1. 规范行业秩序:货款和运费两票制税收政策的实施使得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征收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有效遏制逃税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 明确纳税义务:货款和运费两票制税收政策要求运输公司将货款和运费分开开票,明确纳税义务,增强企业的税收意识和合规意识。

3. 提升管理效率:货款和运费两票制税收政策的实施,对于税务部门和运输公司来说,可以更加高效地管理和监控税收征收,减少不必要的人力资源和时间成本。

总结起来,货款和运费两票制税收政策是为了规范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征收而实施的,其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开票要求、税点标准和税务申报等方面。

该政策对相关行业产生积极影响,规范行业秩序、明确纳税义务以及提升管理效率。

随着该政策的有效实施,货物运输行业将进一步规范发展,为国家税收的增长和经济的繁荣做出更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财政部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纳税人,是指经营《条例》规定应税业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纳税人兼有不同经营收入”,是指其经营的业务属于不同税目,根据《条例》规定必须按照不同税率分别纳税的收入。

纳税人对不同的经营收入在帐目上应分别记载。

凡不分别记载的,一律依照其应适用税率中最高的税率征税。

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说的计税依据,解释如下:一、商品零售的“商品销售收入额”,是指实际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额,不得从中减除任何成本和费用。

但在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销货退回,可以从商品销售收入额中扣除。

二、第二款所说的“商品销售额”,是指实际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额,不得从中减除任何成本和费用。

“商品购入原价”,是指所销售商品的实际进价,不得包括任何进货费用。

纳税人批发、调拨所收购的农、林、牧、水产品,其收购环节已纳的产品税,可以计入购入商品原价之内。

三、交通运输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客运收入,货运收入、装卸搬运收入及其他各项运输业务收入和运输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

国际运输业务,在国际运输途中其乘客或载运的货物改由其他国际运输企业承运的,付给转运单位的客、货运费,应从全程运输收入中扣除。

四、建筑安装的“营业收入额”,是指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的全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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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物流行业营业税政策规定汇编物流业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性新兴产业。

物流是指通过运输、保管、配送等方式,由商品的产地到商品的消费地所进行的计划、实施和管理的全过程。

物流业中涉及的主要营业税政策归纳分析如下:一、物流业涉及的营业税税目税率1、交通运输业,税率3%.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2、邮电通信业,税率3%.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邮政、电信。

单位和个人从事函件、包件的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服务业,税率5%.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物流业中的代理、仓储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和个人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提供其他服务业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

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案例:某汽车运输公司6月取得运输业务收入20万元,装卸业务收入4万元,仓储业务收入3万元,计算该公司6月应纳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运输、装卸业务收入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应纳税额=(20+4)×3%=0.72(万元)仓储业务收入属于“服务业”税目,按5%税率纳税,应纳税额=3×5%=0.15(万元)该公司6月业务收入应纳税额=0.72+0.15=0.87(万元)二、物流业计税依据1、交通运输业计税依据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纳税人提供交通劳务所取得的全部运营收入,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陆路、水路、航空、装卸搬运等的计税依据均应按此原则确定计税依据。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

案例:某(自开票纳税人)运输公司2003年5月份取得取得货运收入58000元(其中含1%的保险费用),其中付给其他联营运输公司运费18000元,请计算该公司5月份应纳营业税税额。

该公司当月应纳营业税额=(58000-18000)×3%=1200(元)2、代理业计税依据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其营业额为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

上述所称“其他代理费用”是指:支付给海空陆港的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支付给海关的报关费;支付的集装箱费用(包括堆存费、提箱费、装箱费、拆箱费、洗箱费);支付的货物保险费;支付给运输代理单位的代理费;经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费用。

国税发[2000]139号规定,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国税函[2006]1312号规定,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3、仓储业计税依据对试点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营业税征税问题,国税发[2005]208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物流业扣除凭证1、交通运输业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运输单位(或个人)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的,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以向运输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2、代理业扣除凭证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3、仓储业扣除凭证国税发[2005]208号对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提出了要求: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或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出具的公证证明。

四、相关特殊情况远洋运输企业业务不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针对远洋运输企业不同的业务,营业税政策规定了不同的适用税率。

国税发[2002]25号规定,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文件规定,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五、常见问题解答1、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出具何种发票?答: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172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包括联运代理业务,应开具服务业发票,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申请代开票单位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2、残疾人从事物流业能否享受税收减免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具体说必须是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劳务,对残疾人雇佣其他人提供劳务不适用免税规定。

残疾人个人提供物流业涉及的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内的劳务,可以免征营业税。

3、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是否已经免征营业税,具体包括哪些业务?答:根据《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国际运输劳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4、货物运输代开票纳税人,能否按交通运输业差额计征营业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即在代开票时,应全额按开票金额计征营业税。

5、运输公司销售一批钢材并提供运输服务,能否按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一般而言,运输公司是以运输业为主的,因此销售钢材的同时提供的运输业务应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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