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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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地试验室工作管理,规范工地试验检测行为,确保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国家、交通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章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以前公司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是以现行国家、交通部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章等有关管理规定为依据而制定的,在施行过程中如标准、规范、办法、规定发生变动,或省级以上(含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对高速公路工程的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有新的管理要求,则应按新的标准、规范、办法、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章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建立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应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 年第12 号)(详见附件)、交通部质监总站《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 号)的规定,并按合同约定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五条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建设规模、试验设备种类及数量、试验人员、交通工具等配备应能满足按规定的频率、时间和方法实施工程各项试验的要求。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在开展工作之前,人员、试验检测项目范围、用章等必须得到检测公司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建设完成后,由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编制《试验检测授权申请书》,经工地负责人审核后报检测公司第八条检测公司对工地试验室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到现场实地考察,确认符合要求后颁发《试验检测授权书》,对工地试验室及其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项目进行授权。

授权书有效期为授权书颁发之日至工程结束。

第九条工地临时试验室各检测室、样品室和养护室的总面积(办公室除外,办公室不少于25m2),工地临时试验室不少于130m2,其中水泥室不少于15m2,水泥砼室不少于20m2,土工室不少于15m2,集料室不少于15m2,力学室不少于20m2,样品室不少于10m2,沥青室不少于20m2,沥青混凝土室不少于20m2,现场检测室不少于10m2,养护室不少于25m2。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的通知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的通知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苏交质[2005]5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的通知各市交通局,省高指、大桥指、苏通桥指,厅公路局、航道局: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省交通厅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十一月九日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 1 / 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质量监督检查的目的:评价工程质量状况和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纠正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为质量鉴定积累部分数据。

第五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三级及以上新建、改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农村公路、公路养护大修工程的质量监督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 2 / 5 向质监机构申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质监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活动。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需提供下列资料: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2、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设计文件;3、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4、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资质与资格证明材料;5、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苏发改规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0〕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现将《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地、本部门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

二○一○年七月一日附件一: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强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本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4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工程实验室,是指为提高本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开发关键技术装备,强化对国家、省重点工程和项目的技术支撑,依托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设立的研究开发平台。

第三条江苏省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和关键工艺试验研究,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开展产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行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条江苏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一)坚持关键技术供给方向,为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二)坚持高水平、专业化,具有显著的专业技术特色、突出的产业技术优势和高水平的创新团队;(三)坚持政府引导,整合创新资源,面向市场;(四)坚持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具有行业特点和竞争力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在江苏省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中,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一)发布工程实验室重点建设领域,提出相关政策措施,指导江苏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二)受理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组织有关方面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三)对符合条件的江苏省工程实验室予以批复。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苏交质[2005]66号)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苏交质[2005]66号)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范现场监理机构工作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合理控制工程工期、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现场监理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养护大、中修等工程。

现场监理机构是指由监理单位委派,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第四条在本省交通建设工程中派驻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按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承接工程情况和其他动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对现场监理机构工作的日常指导、检查和管理工作。

监理单位对现场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负责。

第六条监理单位和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监理服务合同,遵守《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公约》和《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准则》,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施工监理办法和施工监理规范,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在监理工作中,不得营私舞弊、损害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权益。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根据监理合同加强对现场监理工作的管理,经常性的对现场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对现场监理机构或人员的违规行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和有关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备。

第八条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江苏省交通工程施工监理现场工作质量考核办法》,随机对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规划、大纲、细则、质量保证体系和监理人员的持证上岗、考勤、监理资料与实体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所监督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江苏省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江苏省临海高等级公路南通段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稿)各县(市、区)临海办:为确保临海高等级公路南通段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工程整体质量全面提高,规范工地试验室各项工作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依据《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质监字〔2009〕183号、《关于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交质管〔2011〕17号及《临海公路参建单位人员和现场驻地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及意见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是用于指导、规范市质量检测与控制中心、各县(市、区)临海办中心试验室、施工及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试验与检测活动,明确各级质检机构检测业务范围及报验程序,为临海高等级公路南通段工程材料质量控制、施工控制参数、现场施工过程质量和分项工程验收各环节把好质量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海高等级公路南通段建设工程。

二、设立原则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必须由母体试验室授权设立。

母体试验室应取得《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证书》。

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试验室核定的检测业务范围,不能超范围检测工作。

第五条、工地试验室应该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的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来建立工地试验室,所有试验设备、仪器均应通过计量检定,且测试、校准报告须经授权人确认方可使用。

第六条、施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可以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且不得同时接受各县(市、区)临海办、监理、施工等多方面的检测委托。

受委托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距离临海高等级公路南通段工程项目工地较近,交通方便。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至少有试验检测人员4以上,试验人员应由母体的人员派遣,授权负责人必须是母体机构的正式人员,且具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

工地试验室检测细则

工地试验室检测细则

工地试验室检测细则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工程质量,加强试验工作用管理,提高试验检测水平,规范检测人员的行为,根据国家、建设部和铁道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检测的有关规定,结合XXL6合同段试验室检测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高速公路L6合同段建设工程实体及所用原材料、构件、制品等进行试验的检测工作,执行有关办法第三条试验检测人员、现场试验检测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交通部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试验方法,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节试验室机构和职责第四条XXL6合同段试验室负责L6合同段试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配备足够的试验人员,由上到下建立试验管理体系。

第六条试验室主管及试验检测人员必须持有交通部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试验技术人员必须持有交通部试验检验员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七条 XXL6合同段工地试验室职责:1、负责所辖范围的原材料取样、试验工作,砂浆、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校验,试件的养护及强度测试工作。

2、负责水泥、粉煤灰、矿粉、碎石、砂、钢筋等原材料的检验工作。

3、负责收集提供试验原材料的验证、比对工作,(使用认证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即”三证”收集整理)4、负责试验报表的统计上报,工程试验资料的整理、汇总、归档等工作。

5、负责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的设计选定并指导现场施工。

6、负责试验站检测仪器的送检和校准工作。

7、参与施工现场质量控制及质量检测工作。

8、施工现场抽检不合格,及时向现场和上级领导报告,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和处理方案,并做好可追溯记录。

9、积极配合业主及现场监理,做好施工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10、根据承建工程项目实际,按照规范、验标要求,结合工程试验、计量管理规定,制定工作细则。

11、指定专(兼)职人员1~2名,负责试验测量仪器设备管理、维护工作。

第三节工作要求第九条项目部严格按照投标书、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建立试验检测机构,配齐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以及办公交通设施,满足工作需要和施工现场试验检测需要。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标准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标准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标准一、试验检测机构及试验检测人员要求1、设立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取得交通部《等级证书》,并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项目和参数范围内从事工地试验检测活动;2、试验检测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的标准、规范、规程及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操作,具有法定计量单位的基本知识和出具准确试验报告的能力;3、工地试验室至少有试验检测人员4以上,持试验检测员以上资格证书达70%以上,持试验检测员培训证100%;4、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必须具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

二、试验室工作管理制度1、组织与管理结构图;2、工作程序与质量管理;3、岗位责任制;4、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5、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6、试验室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安全管理;7、样品、资料、档案管理制度;8、试验室、养护室温度管理;9、有关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齐全。

三、仪器设备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根据现场试验检测项目和按照交通部文件交质监发[2005]547号文《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配置。

四、环境工地试验室的环境条件应满足其检测项目的要求。

1、试验室应设置在结构牢固的房间内,并根据需要砌筑牢固平整的试验操作台,试验室面积的大小应和申请的检测项目数量相匹配,遵循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方便试验操作的原则,试验室应干净整洁。

2、室内通风、采光好,沥青及沥青混凝土室应配置通风设备。

3、试验室要综合考虑供电、排水等措施,有完善消防设施。

4、试验室遗弃的废液等有害物质的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8号文附件:工地试验室管理意见

8号文附件:工地试验室管理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试验检测行为,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准确性,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工地试验室管理。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要以规范试验检测行为和提高工地试验检测工作水平为主线,落实责任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工地试验室独立规范运行的外部环境,有效发挥工地试验室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指导作用,促进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二、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督促中标单位保证工地试验室的投入,加强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要求开展对工地试验室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均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建设单位也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直接委托具有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计量证书)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工作。

任何单位不得干预工地试验室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四、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

授权内容包括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授权负责人、授权工地试验室的公章、授权期限等。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科学、公正、准确地检测建设工程的质量。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申请成立,并取得相应资质。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遵循工程造价合理、合理施工方法、工艺、技术要求等原则。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二)具有从业人员能够胜任相应检测工作的人员;(三)具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四)有完整、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五)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以下资质:(一)建设工程试验室资质;(二)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本单位的质量手册,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二)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完成工程质量检测任务;(三)对检测结果负责,向相关职能部门和业主提供合格的检测报告;(四)定期组织检测设备的校准和维护;(五)配备足够的合格检测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六)保护检测结果的保密性。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质量程序文件、技术规范、工艺规程等,并按照相应要求进行文件的管理。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依法进行,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原材料检测;(二)施工工艺检测;(三)质量验收检测;(四)质量监督检测。

第十三条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进行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和档案检测,确保全面、准确、客观。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收取相应的检测费用,并及时向业主、施工单位等提供合格的检测报告。

工地试验室管理规定

工地试验室管理规定

工地试验室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受控状态:□ 受控□ 非受控文件编号: JT/SC-2009受控号: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中心试验室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规范江西公路建设市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公路建设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交通厅《江西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结合现场试验检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为完成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工作,在工地现场设立的临时试验检测机构。

工地试验室的工作期限从项目业主认定之日开始到该工程交工验收为止。

第三条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中心试验室负责对本公司承接的工地试验室及其检测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必须遵循《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必须遵循本公司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第五条工地试验室由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中心试验室(以下简称“母体试验室”)在项目现场设立。

母体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负责。

经项目业主同意,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工地试验室工作可直接由母体试验室承担。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名称统一为“母体试验室名称+项目经理部名称+工地试验室”。

第七条建立工地试验室前,应向母体试验室提交如下材料(1式3份)(部分材料格式采用江西省交通厅质量监督站统一表格,见附件1):1、《工地试验室情况登记表》;2、施工单位项目部或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委托母体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委托合同书(见附件2:委托合同书);3、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4、本项目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合格证书;5、本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6、对外委托试验参数需提供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上述证书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规〔2015〕2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规〔2015〕2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正文: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交规〔2015〕2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昆山、泰兴、沭阳交通运输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
《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我厅第8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在公路建设招投标管理、施工管理、信用管理等工程管理中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含相关合同格式文本)2015年1月16日
——结束——。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doc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doc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通建设工程含公路、桥梁、隧道、航道、船闸、港口码头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养护改造工程,其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受交通厅的委托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省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受交通局委托负责对市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不具备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和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的,不得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验收第五条凡在我省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建立与项目检测要求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1、投资规模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或投资规模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的养护改造工程;2、施工、监理单位所属的检测机构已取得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等级证书》。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的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其他检测机构。

第六条取得《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根据工地现场的条件,授权工地试验室从事检测活动,授权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试验检测机构对其建立的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管理,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负责。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符合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试验室,并申领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质[2006]45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质[2006]45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质[2006]45号)各市交通局,省高指、苏通大桥指,省港口局,厅公路局、航道局,江苏交通控股公司,有关单位:《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苏交质[1998]2号)自98年实施以来,在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提高我省工程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来交通投资规模的扩大,工程质量要求的逐年提高,原有的管理办法已难以满足现行质量管理要求。

2005年10月,交通部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检测管理工作,适应当前的交通发展形势,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对98年出台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有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自《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

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我省《关于贯彻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苏交质[2006]6号)文件要求,过渡期内工地试验室管理中关于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的要求仍按照6号文件执行(过渡期截止到2006年底),未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所申请的工地试验室有效期截止为2006年底;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其所在单位将不得设立工地试验室,工地现场检测必须委托具有《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交质管[2011]17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交质管[2011]17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交质管〔2011〕17号)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检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特点,现将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地试验室管理文件依据1、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12号令);2、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09]318号);3、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

二、工地试验室建设1、工地试验室组建方式工地试验室设立方式可分为自建和委托,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的单位可自建工地试验室,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的单位可委托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和计量认证资格的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的授权检测参数必须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参数范围内,且经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

2、工地试验室用房及环境工地试验室必须根据授权试验检测项目需要建设试验检测用房,试验检测用房包括土工室、化学室、集料室、水泥室、混凝土室、力学室、沥青室、沥青混合料室(含单独抽提场所)、现场检测室、养护室、样品室等检测室,工地试验室不承担的检测项目无需设置该项目检测室,各室面积均不得小于20平方米。

各检测室要环境整洁、布局合理、独立不受干扰,并注意采光、通风、温度、湿度、噪音、振动、灰尘、高温、辐射等影响条件,注意用电安全,规范危险品管理、废液废渣处理。

工地试验室管理细则

工地试验室管理细则

2.4 工地试验站建设2.4.1 试验站性质。

试验站是工地试验室派驻拌和站的试验检测组,仅对原材料进行初级检测,仅出具试验检测记录,未经母体试验室授权不得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2.4.1 试验站工作内容。

主要负责粗细骨料、粉煤灰、矿粉等的常规检测,出具混凝土施工配料单,控制混凝土出机、施工现场的拌和物性能,按验标要求的频率制作混凝土试件,并填写相应的试验资料,不能检测的项目应送上级试验室检测,由驻拌和站监理按频率进行见证。

2.4.2 人员配备及要求1 设试验站站长1名,要求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3年以上工作经验;2配备专业试验工程师。

专业试验工程师要有技师或助工以上职称,从事试验工作3年以上,配备不少于3人,其中混凝土相关专业人员至少1名;3资料员1名,技师或助工以上职称,从事试验资料工作3年以上;4 所有试验人员均应持证上岗,试验室总人数不得低于5人;2.4.3 试验站配备必要的检测和试验设备见表:2.5.4 辅助设施配备要求1 试验站应建立满足工作需要的环境场所,有温湿度需要的所有检测工作间均应安装空调,保证现场的温、湿度达到要求。

2试验站应备有消防安全设施,试验检测及办公用品,房屋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养护室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3每个试验站应配备至少1台电脑,1辆试验用车及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必须的办公用品。

所有试验室均应接通网络,便于信息交流与沟通。

2.5 施工现场(拌和站)试验管理规定5.11.1 根据物资部门的材料进场通知,及时对原材料按批次进行抽样检验,工地试验室的必须要有混凝土标养间和试验操作间,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试验人员,能完成筛分、含泥量试验,水泥、粉煤灰的细度试验,外加剂净浆流动试验,混凝土拌和物性能试验要及时送样至中心试验室,确保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5.11.2 各施工点(拌和站)要建立各种原材料的进场台帐,不合格原材料清除出场,并有不合格材料控制程序及记录。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通建设工程含公路、桥梁、隧道、航道、船闸、港口码头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养护改造工程,其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受交通厅的委托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省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受交通局委托负责对市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不具备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和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的,不得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验收第五条凡在我省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建立与项目检测要求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1、投资规模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或投资规模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的养护改造工程;2、施工、监理单位所属的检测机构已取得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等级证书》。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的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其他检测机构。

第六条取得《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根据工地现场的条件,授权工地试验室从事检测活动,授权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试验检测机构对其建立的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管理,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负责。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发布江苏省交通工程试验室管理办法...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发布江苏省交通工程试验室管理办法...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发布《江苏省交通工程试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质(93)第14号各市交通局、厅公路局、航道局、设计院、科研所、省交通工程总公司、省咨询监理公司、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各市质监站:现发布《江苏省交通工程试验室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江苏省交通工程试验室管理办法。

二、江苏省交通工程试验室资质等级申请表。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三日江苏省交通工程试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交通工程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的管理,提高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准确性,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检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交通工程(道路、桥梁、船闸、航道、港口等)检测试验工作的试验室,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试验室的资质审查、等级证书颁发工作、试验人员的培训和岗位证书的颁发工作,由江苏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厅质监站)负责。

第四条试验室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部、省颁发的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试验室人员熟悉本岗位的业务,并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第五条试验室对承担项目的试验数据和结论负责,出具的试验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并由试验室负责人复核签字加盖试验室等级印章,方可生效。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试验室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申报单位应向各市交通局质监站提出等级申请,甲、乙级试验室由省厅质监站组织审查,丙级试验室由各市交通局质监站组织审查。

《江苏省交通工程试验室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试验室等级证书》)及印章,由省厅质监站统一颁发。

第七条申请资质等级的试验室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试验室资质等级申请表;二、试验室成立批准文件;三、试验室负责人职称证件、试验人员上岗证书;四、试验室工作简历。

第八条参与交通工程试验工作的省内非交通系统试验室,必须持有省建委颁发的等级证书,超越其业务范围的试验项目,须报省厅质监站审批。

第九条参与交通工程试验工作的外省试验室,按照第六条规定,向省厅质监站申报办理《临时试验室等级证书》该证只适用于限定承担的工程,有效期截止该工程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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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交质[2006]45号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苏交质[1998]2号)自98年实施以来,在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提高我省工程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来交通投资规模的扩大,工程质量要求的逐年提高,原有的管理办法已难以满足现行质量管理要求。

2005年10月,交通部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检测管理工作,适应当前的交通发展形势,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对98年出台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有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自《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

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我省《关于贯彻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苏交质[2006]6号)文件要求,过渡期内工地试验室管理中关于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的要求仍按照6号文件执行(过渡期截止到2006年底),未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所申请的工地试验室有效期截止为2006年底;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取得《等级
证书》的检测机构,其所在单位将不得设立工地试验室,工地现场检测必须委托具有《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附件:《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二OO六年六月十九日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通建设工程含公路、桥梁、隧道、航道、船闸、港口码头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养护改造工程,其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受交通厅的委托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省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受交通局委托负责对市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
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不具备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和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的,不得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验收
第五条凡在我省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建立与项目检测要求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
1、投资规模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或投资规模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的养护改造工程;
2、施工、监理单位所属的检测机构已取得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等级证书》。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的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其他检测机构。

第六条取得《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根据工地现场的条件,授权工地试验室从事检测活动,授权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试验检测机构对其建立的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管理,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负责。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符合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试验室,并申领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

由省交通厅质监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申报单位向省站提出申请,由省站组织核查,合格后颁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由市交通局质监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申报单位向市站提出申请,由市站组织核查,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

第八条不具备条件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施工、监理单位办理委托试验手续后,将有关手续报送相应的质监站,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质监站确认后,受委托单位可从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第九条申请工地试验室验收应提交如下材料(1式1份):
1、验收申请表;
2、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业务范围(证书副本);
3、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
4、对外委托试验参数需提供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5、受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的除提供以上资料还须提供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委托合同;
6、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7、本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

上述证书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也可直接提供彩色扫描件。

第三章工地试验室管理
第十条工地试验室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环境状况、管理水平和实验检测用房,具体要求见附件。

取得《工地试验室合格证》的,其试验检测资料可作为质量评定及交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工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照规范标准要求的检测频率和取样规定进行试验检测,其提供的试验检测数据必须客观准确、真实可靠,发挥其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指导施工的作用。

第十二条《合格证书》由省站负责统一监制,有效期至承接工程结束。

第十三条工程未结束前,监理、施工单位不得将现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移作他用,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需要的仪器设备,经本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同意后,可移作他用。

第十四条工地试验室只能承担本项目部的试验检测工作,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第十五条受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方便服务工程的原则确定是否建立工地试验室。

建立工地试验室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进行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距离工程项目工地较近,交通方便,不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应当向项目主管(业主)提出书面申请和可行的检测方案,并经项目主管和相应的质监站同意。

第十六条对超出工地试验室业务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需委托取得《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同一个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不能将同一批号样品试验检测任务委托给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也不得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服务。

桥梁橡胶支座、钢绞线、锚具、混凝土外加剂需对外委托试验的,可在监理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送检,试验数据双方共享。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及质监站应当对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对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工地试验室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是否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有无超范围检测;
3、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4、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5、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校准情况;
6、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7、工地试验室设备和检测人员变化后能否保持原有试验检测工作水平;
8、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真实性;
9、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质监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停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活动:
1、工地试验室超出批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的;
2、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移作他用的;
3、违规分包、转包试验检测任务的;
4、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
5、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
6、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暂停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一年内不得设立工地试验室;情节严重的,将降低或撤消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并将不良行为记入施工、监理企业档案,作为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年审、降级、注销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试验室检测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监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检测人员证书:
1、不能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
2、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3、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者;
4、冒用试验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者;
5、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检测人员证书者;
6、涂改、转借、出让检测人员证书者。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江苏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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