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法院各法庭民商事案件管辖一览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7.05.19•【字号】京高法发[1997]232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京高法发〔1997〕232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为了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我院将《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京高法发〔1994〕169号)修订为《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1997年5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11次审判委员会通过)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如下:一、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案件:1、普通刑事案件,民事、经济和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2、不服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案件;3、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刑事、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和行政案件。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支付令案件。
(四)公示催告案件。
(五)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一)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4、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涉外民事、经济案件;5、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涉港、澳、台的民事、经济案件;6、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房地产案件;7、不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8、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其他民事案件;9、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经济案件;10、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涉外不正当竞争、著作权案件;11、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涉港、澳、台不正当竞争、著作权案件;12、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和著作权侵权案件;13、专利权属案件、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案件和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专利侵权案件;14、商标权属案件,商标转让、使用许可合同案件和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商标侵权案件;15、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技术合同案件;16、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案件;17、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案件;18、发明专利申请阶段的技术转让合同案件;19、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费用案件;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案件、转让、使用许可合同案件和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侵权案件;21、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并存的案件;22、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侵犯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案件;23、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是否应当撤销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实施强制许可、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专利行政案件;24、不服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25、不服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26、外国人不服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27、港、澳、台人员不服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28、外商独资企业不服工商、税务、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29、国有大型企业不服停产、停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30、区、县以上人民代表不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31、不服罚款、没收财产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其他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行政案件。
北京市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北京市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
一审
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和认为应当由自已审理的行政、刑事案件。
申诉
申请再审
不服本院生效的民事、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的申诉;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申诉后被驳回或改判后,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申诉或申请再审。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一审民事、经济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专利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域名争议案件等。
一审行政
不服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服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局级行政机关最初作出的具体行为提起的诉讼等。
申诉
申请再审
对本院刑事、民事、经济纠纷、行政生效判决或裁定不服的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管辖着不同的案件,承担着不同的审判任务。
下表为北京市高、中级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下表没有列入的一般案件:
[法院设置 ]
北京市法院系统由三级法院组成:包括一个高级法院,三个中级法院和十八个区、县人民法院,以及六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负责辖区内的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等案件的审判工作。
北京市三级法院的管辖关系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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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二00二年三月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对全省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条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别管辖开发区内争议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三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济宁、泰安、莱芜、滨州、德州、聊城、临沂、菏泽市争议金额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青岛、烟台、潍坊、威海、日照市争议金额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省内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五条对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分别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各级法院管辖标的标准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福州、厦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008全国各级法院最新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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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全国各级法院最新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公布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岳阳市、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郴州市、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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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并与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第14次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对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属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的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指定如下:一、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下列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1.各类合同纠纷案件;2.债权债务纠纷案件;3.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房地产纠纷案件;5.铁路所属企业破产案件。
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不受理技术合同纠纷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二、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原为铁路部门,现仍从事铁路运输服务、铁路工程建设、铁道设备制造、铁路通信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五类民商事纠纷案件。
本条所称“可以受理”是指: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分别向铁路运输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起诉,案件依法由先行受理的法院管辖。
三、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处理。
四、上述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由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确定,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
五、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及本规定精神的情况下,案件一般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六、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如与地方人民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依照第五条规定办理。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1991]146号《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的通知》同时废止。
2002年8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来源: /fg/detail528103.html。
最新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信息、案件受理范围一览表
最新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信息、案件受理范围一览表最新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信息、案件受理范围一览表(包含新成立的四中院、知识产权法院、石景山法院第二审判区)。
最高院、高院、中院及知识产权法院地址信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乘车路线:环线地铁或489路前门站邮编:100745 投诉电话:************、************地址: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邮编:100022立案咨询电话:85268511,诉讼服务电话85268303总值班室电话:85268123(非工作时间拨打)交通路线:地铁1号线建国门站出站南行300米路东,乘公交T2路、T12路、25路、39路、43路、44路、52路、122路、434路、637路、638路、650路在建国门南站下车。
或乘坐地铁1号线、2号线到建国门站,B口出,向南步行约600米即到。
管辖区县: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昌平区、延庆县法院本部(含团河法庭)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路16号,邮编:100040。
值班电话:68639038,纪检举报电话:59891399,立案查询电话:59891343立案接待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30-5:30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交通路线:乘坐337、373、450、527、545、546、728、76、941、951、961、特10、运通120路公交车到八宝山站下车;或乘坐308、373、450、545、597、634、76、958、961路,运通120路公交车到鲁谷西站下车;或乘坐地铁1号线八宝山站下车。
第二审判区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三倾地甲3号,邮编:100071。
电话:010-68639038审理案件范围:一、二审商事案件及破产清算案件;一审、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由本院受理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等。
北京市法院设有派出法庭的法院立案点受案范围和案件类型
为进一步便利当事人立案,现将截至2019年8月12日北京市法院设有派出法庭的法院立案点受案范围和案件类型汇总公布如下,后续如有调整将及时进行更新,请以更新后的为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院本部(第一审判区)立案点(办公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一)本院管辖海淀、石景山、昌平、门头沟、延庆五区范围内,法律规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立案工作,包括民商事一审案件、行政一审案件(还包括西城区内国家部委为被告、应由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再审申请案件以及执行案件等案件类型;(二)破产法庭管辖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三)团河法庭管辖的案件。
二、北京破产法庭立案点(办公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路首钢重型机械厂院内)受案范围:1、北京市辖区内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2、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商事类衍生诉讼案件;3、跨境破产案件;4、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辖区范围:1、北京市辖区内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在北京破产法庭立案;2、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商事类衍生诉讼案件在北京市一中院本部立案。
三、清河法庭立案点(办公地点:天津市宁河区京山线茶淀站北京清河农场)受案类型:劳改罪犯又犯罪案件、一审刑事案件、劳改罪犯中的减刑、假释案件以及一审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
辖区范围:清河农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东城法院第一办公区立案点(办公地点: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1号)受案范围:民事案件(物权类、民事合同案件)、商事案件、速裁案件、刑事案件、申请再审案件。
东城法院天坛派出法庭未设立案点,由第一办公区统一立案。
二、东城法院第二办公区立案点(办公地点:东城区永外定安里10号)受案范围:民事案件(婚姻家庭、民事合同、劳动争议、侵权类案件)、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涉医疗纠纷案件、执行案件。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浙江省2007年4月1日以前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一)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以财产为内容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二)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三)在本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法院审理和高级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及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报请高级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一)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般财产案件和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离婚案件;(二)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案件;(三)跨县(市、区)的土地、山林、滩涂、水资源等纠纷案件;(四)重大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包括:1.争议金额在4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2.居住在国外、境外的当事人为5人以上的案件;3.当事人在国外、境外的居住地涉及的国家或地区为3个以上的案件;4.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公民因故不能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直接派代表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5.需要适用外国法律的案件。
(五)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温州、绍兴、嘉兴、金华、台州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湖州、衢州、舟山、丽水等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1
【摘要】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总页数】1页(P17-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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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法院管辖一览表
林口區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市
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一號 03-3396100
新竹市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縣
新竹市中正路一三六號
03-5210022
宜蘭地方法院 宜蘭縣
宜蘭市縣政西路一號
03-9252001
基隆市(新北市)
瑞芳區 貢寮區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市東信路一七六號
雙溪區 平溪區
02-24652171
金山區 萬里區
梓官區 旗山區
美濃區 六龜區
甲仙區 杉林區
內門區 茂林區
桃源區 那瑪夏區
高雄市 高雄少年及家
太平島 事法院
東沙島
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一八二號 07-3573511
屏東地方法院 屏東縣
屏東市棒球路九號
08-7550611
澎湖地方法院 澎湖縣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本院:金門縣金城鎮民權 金門地方法院 金門縣 路一七八號四樓 電話:082-321564
02-23141160
智慧財產法院
全國地方法院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3樓
02-22726696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本院:花蓮市民權路一二
七號
花蓮地方法院 花蓮縣
電話:03-8225116
臺東庭:臺東市四維路二
段三十號
臺東地方法院 臺東縣
電話:089-343535
花蓮市府前路十五號
03-8225144
院
汐止區 淡水區
臺 臺灣高等法院
八里區 三芝區
北 市
臺北市博愛路一二七號
長 電話:02-23713261
石門區 (新北市)
沙 街
土城區 板橋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2007年5月18日京高法发[2007]168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已于2007年3月12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总第185次)会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及其说明一并印发给你们,望组织有关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审判实务中的新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目录《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一、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实务问题二、证据规则中的法律实务问题三、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四、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五、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六、票据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七、其他方面的法律实务问题八、附则关于《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说明(一)诉讼程序中的问题(二)证据规则中的问题(三)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问题(四)担保法律制度中的问题(五)保险法律制度中的问题(六)票据法律制度中的问题(七)其他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2007年3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一、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实务问题1.如何确定法人的住所地?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依据注册登记的地址确定。
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应如何处理?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应直接变更营业执照中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如何处理?在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情形下,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法[2017]359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职能,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开放型经济的发展,现就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直辖市中级人民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8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领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下辖法庭立案管辖范围、地址及电话联系方式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下辖法庭立案管辖范围、地址及电话联系方式一、管辖范围1、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1亿以下(不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的民商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3)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4)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的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指中院辖区)的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的应有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
二、各办公点受案范围为方便群众立案,朝阳区法院除院本部立案大厅外,还在酒仙桥法庭、亚运村法庭、奥运村法庭、双桥法庭、南磨房法庭、王四营法庭六个派出法庭设立立案接待室,分别受理不同区域内的民事案件。
院本部立案大厅和派出法庭立案接待室受理案件的范围如下:(一)院本部立案大厅接待并受理:1、民一庭管片内朝外街道、六里屯街道、三里屯街道、呼家楼街道、团结湖街道区域内的民事案件;2、温榆河法庭管片内首都机场办事处、孙河地区、崔各庄地区、东坝地区、金盏地区、平房地区的民事案件;3、属于本院管辖的全部医疗事故纠纷;4、案件标的额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的民事案件,但涉及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以及群体性纠纷的民事案件除外;5、属于本院管辖的全部商事、劳动争议、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执行、申请再审等案件。
院本部办公部门包括:民一庭、民二庭、民五庭、行政审判庭、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其中档案室位于王四营法庭)、政治处、研究室、纪检监察室、信访办、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审判监督庭、立案庭、裁判文书校核办公室、院史院志修订办公室、新闻宣传办公室、基建办公室、法警大队、服务中心。
2019最新管辖变化!一张表搞定最新最全北京法院管辖!(第四版)
2019最新管辖变化!一张表搞定最新最全北京法院管辖!(第四版)《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主办的国家A类学术期刊,刊号CN10-1210/D.订刊电话:************订刊传真:************导读▼▼▼▼▼▼▼▼▼▼▼▼▼▼▼▼▼▼▼▼▼▼▼▼▼▼▼▼▼▼▼▼▼▼▼▼▼▼▼▼▼▼▼▼▼▼▼[第四版]更新了北京法院调整部分市级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地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后对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调整。
▲▲▲▲▲▲▲▲▲▲▲▲▲▲▲▲▲▲▲▲▲▲▲▲▲▲▲▲▲▲▲▲▲▲▲▲▲▲▲▲▲▲▲▲▲▲▲▲▲▲▲▲▲▲▲▲▲▲▲▲▲▲▲2019年1月11日,北京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机关在城市副中心的新址办公楼正式挂牌启用。
为服务和保障副中心建设,适应市政府及所属委办局等15家市级行政机关首批东迁到通州区的新变化,稳妥有序做好全市法院的行政立案审判工作,日前,北京高院向全市法院下发通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上述搬迁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为群众提供诉讼指引,方便行政机关应诉,统一管辖标准。
北京法院调整部分市级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可谓是逐渐升级完善北京市法院系统。
那么,调整的行政诉讼管辖有哪些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影响哪些法院的管辖?北京市法院的管辖格局又有何变化?本期推送以图解的更新版来展现这些变化。
(北京市法院层级管辖示意图)跨行政区划与集中管辖基层法院所涉及的案件均为按照级别管辖规则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管辖法院按照原上诉规则确认。
1、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赔偿案件(国家赔偿和司法赔偿案件不实行集中管辖);同时,根据2019年1月11日北京高院发布的《北京法院调整部分市级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地域管辖》进行更新。
2、知识产权案件包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3、一中院专设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审理北京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案件、破产案件;4、四中院集中审理北京市的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5、四中院集中审理北京市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业务分工一览
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业务分工一览一、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区(县)法院管辖诉讼标的在5000万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法院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内设5个民事审判庭民一庭:负责审理普通民事案件;民二庭:负责审理房地产及其相关案件;民三庭:负责审理金融和投资纠纷案件;民四庭:负责审理普通经济纠纷和破产案件;民五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部分法院民事审判庭分工(1)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内设4个民事审判庭:民一庭:负责审理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房地产纠纷及其他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特别程序案件;民二庭:负责审理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及破产等案件;民三庭:负责审理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发现、发明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行政案件;涉外民商事案件;民四庭:负责审理民商事简易程序案件。
(2)卢湾区人民法院内设3个民事审判庭:民一庭:负责审理涉及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等普通民事案件;民二庭:负责审理涉及商事、经济纠纷的案件;民三庭:负责审理涉及房地产、建筑工程案件。
(3)徐汇区人民法院内设3个民事审判庭:民一庭:负责审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侵权等普通民事案件;民二庭:负责审理涉及经济、商事等案件;民三庭:负责审理涉及房地产的案件。
(4)长宁区人民法院内设3个民事审判庭:民一庭:负责审理涉及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等普通民事案件;民二庭:负责审理涉及商事、经济纠纷的案件;民三庭:负责审理涉及房地产、建筑工程、装修装潢纠纷案件。
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自4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各级法院案件案号规则
北京市各级法院案件案号规则各法院代字
法院名称法院代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京01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京0107
海淀区人民法院京0108
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京0109
昌平区人民法院京0114
延庆区人民法院京0229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京02
东城区人民法院京0101
西城区人民法院京0102
丰台区人民法院京0106
房山区人民法院京0111
大兴区人民法院京0115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京03
朝阳区人民法院京0105
通州区人民法院京0112
顺义区人民法院京0113
怀柔区人民法院京0116
平谷区人民法院京0117
密云区人民法院京0228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京04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京71
铁路运输法院京710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73。
【2008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地方法规1篇案例1篇裁判文书4篇相关论文1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重庆、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甘肃、贵州、新疆、内蒙古、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青海、宁夏、西藏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篇)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北京、上海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广东、江苏、浙江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2.03•【文号】法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2.0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重庆、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甘肃、贵州、新疆、内蒙古、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青海、宁夏、西藏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北京、上海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广东、江苏、浙江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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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二庭
1、原孙村乡、芦城乡、团河农场地区的商事案件; 2、本院辖区内其他所有诉讼标的为 20 万以上的商事 案件; 3、诉讼标的为 20 万以下派出法庭管辖之外的商事案 件; 4、乙方当事人的依据地不再北京市的商事案件。
红星法庭
瀛海镇政府往南 300 西红门 同上 米路东,电话: 60238731 镇、旧 宫镇、 亦庄 镇、瀛 海镇
同上
安定法庭
安定镇政府北侧,电 魏善庄同上
标的 20 万以
话:60238755
镇、安 定镇、 青云店 镇
下, 当事人都 在北京市辖 区的买卖合 同、承揽合 同、借款合 同、 供水、 电、 气合同、 保管 合同、 非房地 产租赁合同 (以上双方 为单位) 运 、 输合同、 农业 承包合同纠 纷
大兴区法院各法庭民商事案件管辖一览表(2009-12-04 14:42:05) 标签:法律 民商事案件 案件管辖 法庭 大兴 区 杂谈
法庭名称
地址、电话
管辖区 民事范围 域
商事范围
黄村法庭
清源西里小区内(清 原黄村 100 万元以 诉讼标的在 源派出所旁边)电 镇范围 下的案件, 20 万以下, 话:60238905 (包括 但民一庭管 双方当事人 大兴工 辖的民事案 都在北京市 业开发 件除外。 区)、 元孙村 乡、团 河农场 地区 辖区的买卖 合同 (双方为 单位) 借款 、 合同 (双方为 单位) 农业 、 承包合同纠 纷
采育法庭
采育镇老街东头,电 采育 话:60238768 镇、长 子营 镇、凤 河营镇
同上
同上
庞各庄法庭
庞各庄镇瓜乡桥西 庞各庄 同上 南南 500 米,电话:镇、北
同上
60238728
臧村 镇、天 堂河农 场
榆垈法庭
榆垈镇政府北侧,电 榆垈 话:660238776 镇、礼 贤镇
同上
同上Βιβλιοθήκη 民一庭1、原芦城乡的名师案件; 2、我院管辖的标的为 100 万以上的民事案件; 3、不服劳动仲裁提起的各类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 件; 4、我院管辖的名誉权、名称权、肖像权、商品房买 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揽合同(乙方或双方为自 然人)纠纷; 5、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6、法庭不宜审理,经主管院长批准的民事案件; 7、涉外案件; 8、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