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区域卫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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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慈城镇总体规划(2010-2030)批后公布

宁波市慈城镇总体规划(2010-2030)批后公布

《宁波市慈城镇总体规划(2010-2030)》(批后公布)《宁波市慈城镇总体规划(2010-2030)》已获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背景1.1编制背景宁波市政府确定慈城镇为宁波市七个卫星城之一,成为下一阶段宁波城乡统筹发展的重心;同时“六个加快”宁波重大推进计划的战略部署以及“强镇扩权”浙江省体制改革亮点等一系列城市改革、转型、提升的政策指引下,慈城镇正面临着全新的历史机遇,为适应新的发展背景及形势、政策要求,适时跟进、积极应对,特编制本规划。

1.2社会发展背景(1)社会总趋势:三个“倒逼”中的转型提升(2)城市新价值:快速城市化后追求人本精神的回归二、慈城的战略性资源优势人文 + 生态 + 区位三、在不同层次空间的价值与地位慈城荣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保护荣誉奖,是宁波都市区面向全球的特色门户;是长三角全球城市区域的边际节点城市;处于宁波市域最重要的经济、生态、文化、城镇集聚带上,是重要的战略性空间;处于都市成长区,接受部分外溢功能,同时又是中心城转型升级的有益补充。

能成为周边区域“功能凝聚、价值提升”,“跨界增长”的高地。

四、发展目标依托深厚的历史人文积淀、区域格局中具有战略性的区位优势,实现“开放整合提升、全域一体发展”,构建古城风貌凸显、现代服务经济集聚、产业高端发展的人文展示区、文化产业繁荣区、新兴产业引领区、幸福和谐典范区。

五、形象策划人文绿心、古城新韵。

六、城镇性质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以都市休闲、山水宜居、高新产业集聚为主导的新兴卫星城市。

七、城镇规模至2030年末,慈城镇域人口为23万人;镇建成区为20万人;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为22平方公里;人均城镇建设用地110平方米/人。

八、产业发展总体上形成“二大体系,四个重点领域”的产业发展策略,即以心灵诉求为导向构建心灵产业体系和以转型提升为导向构建高附加值制造业体系,分为战略新兴产业、传统产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四个重点领域。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及建制镇可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围的,应先提出调。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一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八条在满足自身的规划要求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又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空域等有关规定的,可在原详细规划或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表二的规定换算。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原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第九条对未列入表一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一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注: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2、本表规定的上限控制指标,对于大范围的新建、改建工程加开发区、居住小区等,应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计算。

宁波北仑白峰片区(BLBF01)控制性详细规划 法定文本

宁波北仑白峰片区(BLBF01)控制性详细规划 法定文本

宁波北仑白峰片区(BLBF01)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为促进我区城乡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科学利用土地,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宁波北仑白峰片区(BLBF01)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目前该规划已成稿,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在规划报送审批之前,我局将规划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3年5月14日至2013年6月13日,共计30天,在此期间,欢迎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反馈,便于我局汇总和整理。

联系电话:0574-********通信地址: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1166号行政大楼宁波市规划局北仑分局电子邮箱:ghj@邮编:31580001、总则1.1规划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深化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所确立的发展目标,进一步整合北仑资源,协调白峰镇区与峙北工业区项目的功能,明确本编制区未来发展方向及策略,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更好地协调各专业、各部门的需求和规划管理的要求,特编制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1.2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4)《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10;(5)《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6)《宁波市北仑片分区规划(2006~2020)》;(7)《宁波市北仑区区域空间发展战略研究》;(8)《宁波市北仑区规划编制单元研究》;(9)《北仑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研究》、《宁波市北仑区河网水系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10)《宁波市白峰镇总体规划(2008~2030)》;(11)涉及城乡规划建设的其他法律、法规;(12)其他相关的标准规范及规划文件等。

1.3规划范围白峰镇区位于宁波市北仑区东部,地处穿山半岛,距宁波市区43公里,距北仑中心新碶街道15.5公里。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中心城总体规划图一、基本情况1、城市概况宁波位于我国海岸线中段,长江三角洲南翼,东临舟山群岛,南依三门湾,西接绍兴市,北濒杭州湾。

下辖6区5县(市),市域总面积9365平方公里,总人口660.86万人,其中市区面积2560平方公里,人口291.87万人。

改革开放以来,宁波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显示出巨大的活力和潜力,成为国内经济发展最活跃的地区之一。

2005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2446.4亿元,财政收入466.5亿元,港口货物吞吐量达2.7亿吨,居全国第二,集装箱吞吐量520.8万标箱。

随着北仑深水良港的开发建设,宁波城市空间由河口向滨海演进,形成了三江、镇海、北仑三片临江、滨海发展的空间格局。

城市综合竞争力跻身全国十强,被评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和全国首批文明城市。

区位图2、宁波社会经济及城市发展的趋势与要求“十五”时期是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在城市化稳步推进和长三角区域格局重组的大背景下,宁波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面临新的发展趋势和要求:首先,城市化发展战略对宁波提出了新的要求。

浙江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要把城市化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必须建设几个具有国际性功能、跨省域影响力与较强创新能力的城市,以强化我省在全国及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战略地位。

据此,宁波作为我国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长江三角洲南翼经济中心,拥有深水港优势,将大力发展港口海运业、临港型工业和出口加工业,完善城市功能,进一步增强中心城市辐射与集聚功能。

其次,《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1995-2010》对宁波都市区发展提出了新的目标。

国务院批准的《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1995-2010》中明确提出了发展三个都市区的目标,其中宁波都市区由宁波市区、舟山市区、奉化市区组成,实现甬—舟港口整体开发。

由此,宁波城市将突破现有的城市格局框架和城市形态,城市规划要从更大的空间范围内考虑设施的配置、交通的联系和产业的联动。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老规范)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老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及建制镇可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一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八条在满足自身的规划要求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又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空域等有关规定的,可在原详细规划或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表二的规定换算。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原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第九条对未列入表一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一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表一>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注: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7•【字号】甬政办发[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7日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市容环卫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改善环卫工人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以清爽优质的城市环境助推我市“两个基本”目标和“四好示范区”建设,全力打造美丽宁波,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的重要意义市容环卫行业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门,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是优化城市发展环境的必然选择,是建设美丽宁波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构建现代都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

随着道路清爽行动、垃圾分类等工作的持续推进,我市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仍存在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环卫队伍难以稳定等问题。

因此,各地、各部门须从立足民生,推进发展的高度出发,把健全组织管理,规范行业队伍建设,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提升城市形象、体现政府作为的重要工作,并以此不断推动市容环卫行业健康发展,全面提升市容环卫管理整体水平。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190号)和《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建城〔2012〕73号)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转变管理理念,创新工作机制。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正文:----------------------------------------------------------------------------------------------------------------------------------------------------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5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三节户外广告设施及非广告户外设施容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生活垃圾管理第三节建筑垃圾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六章执法监督和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及均等化水平。

宁波鄞州区中河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

宁波鄞州区中河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

xxxx中xx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一、调整依据和背景随着宁波市轨道3号线、4号线的方案深化调整,线形站点及轨道敷设方式的变化,需要对涉及地块做出调整;另一方面,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其对实体商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原规划商业用地面积呈现过量的趋势,需作出调整;中河街道近期建设计划的调整要求对原控规局部地块进行调整。

经研究,拟对《宁波市鄞州区中河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局部调整。

二、调整范围论证调整地块主要为YZ06-03-a4、a6,YZ06-02-c2、c3,YZ06-01-h4,YZ06-11-a5,YZ06-10-b3、b4,YZ06-09-c2、c3、c5、c6,YZ06-13-a1、a2、a3、a5,YZ06-10-b7、b9,YZ06-08-d4、d5,YZ06-08-b5,YZ06-14-e3、e8、e10、e11,YZ06-13-e1,YZ06-13-e3,YZ06-13-d4,YZ06-12-e5,YZ06-12-e1、e2,YZ06-16-b5、b6,YZ06-16-b1、b2,YZ06-16-c2等地块。

三、主要调整内容1.YZ06-03-a4、a6地块内的原规划住宅混合用地及现状的行政办公用地调整为中小学用地。

2.YZ06-02-c2、c3地块内的原规划行政办公用地、商业用地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和综合用地。

3. YZ06-01-h4地块内的原现状商业用地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

4.YZ06-11-a5地块内的原规划居住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和绿地,配置一处菜场及社区配套商业。

5.YZ06-10-b3、b4地块内的原规划行政办公用地调整为综合用地,对综合用地与绿地广场用地之间的界线作出了微调。

6. YZ06-09-c2、c3、c5、c6地块内原规划商业用地调整为商住混合用地,与南部的商住用地统一开发。

1、a2、a3、a5地块内原现状供电设施用地和规划商业用地、社会公共停车场用地、商住混合用地调整为商住混合用地,打通规划堇山东路,配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库一处。

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宁波2030行动纲要》的通知

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宁波2030行动纲要》的通知

足群众多 层次 、
多 样化 、
个 性化 的 健 康 需求 ,
切 实
保 障 人 民 健 康 权 益 。
坚 持 题 一一
问 导向 ,
推进 改革 创 新 。
突 出 抓 重
点 、 补 短 板 、 强 弱 项 , 围 绕 影 响 群 众 健 康 的 主 要 因
素、
制 约卫生与健 康 事业发展 的重 大 问 题 ,
作 方 针 , 紧 扣 “ 共 建 共 享 、 全 民 健 康 ” 主 题 , 以 提
升 健 康 素 养 、 优 化 健 康 服 务 、 完 善健 康 保 障 、 打 造
健 康 环 境 、 发 展 健 康 产 业 等 为 重 点 , 以 实 施 “ 十 大
专项行 动 ” 为主 要抓手 ,
的差异,
使全 体 人 民 平等 享 有预 防 、
治 疗 康 复 、

健 康 促进 等 健 康 服 务 , 实 现 全 民 健 康 覆 盖 。
一一 坚 持 科 学 发 展 ,
提 升服 务水 平 。
把 握 健 康
领 域 发 展 规 律 , 坚 持 预 防 为 主 、 防 治 结 合 、 中 西 医 并 重 , 根 据 不 同 区 域 、 领 域 和 人 群 , 制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科 学 解 决 方 案 , 在 重 点 、 特 色 、 急 需 领 域 精 准 发
文件发 布
宁 波市 人 民政 府公报
总 第 期 (
362

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 民政府 关于 印发 《 健康宁波203 0行动纲要 》 的通知
党 发 号 甬
( 2 0 1 8 )
10
各区县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正文:----------------------------------------------------------------------------------------------------------------------------------------------------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1991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1992年3月1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道路和街头绿地;(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住宅区的绿地;(三)生产绿地:指苗圃、花圃;(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卫生、安全、隔离等目的的绿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六条宁波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具体工作。

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

宁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宁波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宁波卫生健康委员会

目录
一、现状概况............................................................................................. 1 (一)区域概况................................................................................. 1 (二)居民健康水平和医疗服务需求.............................................2 (三)医疗资源配置现状................................................................. 2
二、主要问题............................................................................................. 3 三、指导思想............................................................................................. 4 四、规划原则............................................................................................. 5
为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加强对宁波市医疗卫生资源的宏观调控及合理配置,推动各级各类医 疗机构分工协作,提升整体医疗服务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 计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医疗机构 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 纲要(2015—2020 年)》、《浙江省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十三五” 规划》、《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 年)》、《浙 江省医疗机构设置“十三五”规划》、《宁波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十 三五”规划》、《宁波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 年)》和《宁波 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2015 年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 国家、省市深化医改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划。

宁波市四明山区域发展规划纲要

宁波市四明山区域发展规划纲要
iii
(三)集约利用土地 ................................... 45 1、努力增加可用土地 ............................... 46 2、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 46
(四)促进农民增收 ................................... 47 七、建立基础设施网络体系 ................................ 48
ii
2、积极发展商贸服务业 ............................. 33 3、全面提升公共服务业 ............................. 33 五、打造生态休闲旅游网络体系 ............................ 34 (一)空间结构 ....................................... 35 (二)加大开发力度 ................................... 35 1、开发战略 ....................................... 35 2、空间布局 ....................................... 36 3、大力发展旅游精品 ............................... 36 4、加快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良性互动 ................. 37 (三)完善旅游目的地服务体系 ......................... 38 1、建立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 38 2、完善旅游服务体系 ............................... 39 (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 40 1、加强旅游行业管理 ............................... 40 2、完善旅游投诉系统 ............................... 40 3、强化旅游人才培养 ............................... 40 (五)积极拓展国内外旅游市场 ......................... 41 1、开拓海内外客源市场 ............................. 41 2、深化区域旅游合作 ............................... 41 六、建设生态型镇村体系 .................................. 42 (一)构建城镇体系 ................................... 42 (二)调整村庄布局 ................................... 43

2024年街道爱国卫生工作计划范本(六篇)

2024年街道爱国卫生工作计划范本(六篇)

2024年街道爱国卫生工作计划范本今年,我镇的爱国卫生工作将遵循全县的统一规划,深入学习《省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推动创建省级卫生县城的热潮。

我们将围绕新农村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爱国卫生工作,包括对农村“三改”(改水、改厕、改造环境)提供技术指导等。

现制定如下镇年度爱国卫生工作计划。

一、宣传《省爱国卫生条例》,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增强公民防病意识。

1、继续深入宣传《省爱国卫生条例》,确保各村社认真学习并广泛传播《条例》内容,利用媒体、街头咨询和社会宣传等多种形式,普及《条例》颁布的重要性。

2、进一步加强全镇卫生防病健康教育工作,通过宣传栏、黑板报、电视、社区讲座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各地、各单位应发挥自身优势,采取多样化方式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逐步提升公众的自我保健和防护意识,确保相关卫生知识的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既定目标。

二、深入开展卫生创建活动。

1、以创建卫生县城、卫生村为载体,不断推进农村爱国卫生工作。

各村社需认真学习《省卫生单位、卫生村考核命名办法》和《省省级卫生先进单位、省级卫生村考核评分标准》,积极投身创建活动。

力争在本年度内,镇中江一村获得省级卫生村称号。

2、各村社领导需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将其纳入年初单位工作计划,建立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和长效管理机制。

对于已申报省、市级卫生村、镇、卫生先进的单位,要针对创建工作中的不足之处进行改进和完善,并建立完善的创建档案,以迎接省、州对卫生村的核查。

对于尚未申报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申报。

3、根据全县统一部署,继续开展卫生县城创建工作。

进一步加强各地、各单位卫生创建工作的宣传发动,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督查力度,扎实推进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创建水平,确保全镇创建工作目标的如期实现。

4、认真执行公共场所控烟工作。

进一步完善公共场所禁烟标识,查处烟草广告。

各部门应做好内部控烟工作,建立无烟办公场所。

三、大力推进农村爱国卫生工作。

1、加强对农村改厕工作的监督、培训和技术指导,为改厕工作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

宁波市控制性详细的规划编制导则

宁波市控制性详细的规划编制导则

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1总则目旳和根据为统一宁波市都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旳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旳原则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省、市旳有关法律、法规、原则和技术规范,特制定本导则。

合用范围宁波市都市规划区内旳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导则。

其他地区旳控制性详细规划旳编制,可参照执行。

编制任务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突出规划强制性内容,根据都市总体规划、专业(项)规划、分区规划等已同意旳各项规划成果,对一定期期内编制区旳土地使用、空间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详细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规划实行管理旳重要根据,并指导规划条件旳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旳编制和建设方案旳设计。

规划成果为保障规划旳严厉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旳需要,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旳成果分法定文献、技术管理文献和附件三大部分。

法定文献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旳法定控制内容,包括法定文本和法定图件;技术管理文献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旳技术控制内容,包括技术管理文本、图纸和图则;附件是对规划内容和规划过程旳必要补充和阐明,包括基础资料汇编、研究汇报、规划编制与修改状况阐明等。

规划编制区为实现宁波市都市规划建设用地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旳全覆盖并保证规划编制区域旳无缝衔接,根据实际状况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规划编制区。

规划编制区包括一般编制区和特定编制区。

特定编制区指工业功能区、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区等需要提出特殊规划控制和规划编制规定旳功能区域。

特定编制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旳特殊规定应在规划设计任务书中另行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上按划定旳编制区组织编制,确需调整编制区范围旳,由市规划局有关处(室)或规划分局提出调整方案,经论证后确定。

控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旳控制单元(如下简称控制单元)是为了确定规划容量和设施配套,而在规划编制区内划定旳功能构造单元。

控制单元应结合基层小区旳界线,有明确旳四至范围,用地规模适度,功能上具有内在旳关联性。

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后公布

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后公布

**市XX区咸祥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后公布)《**市XX区咸祥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由**市人民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1、总则1.1规划目的为落实《人民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深化完善城市总体规划所确立的目标,明确本规划区未来方向及策略,实现突破性、可持续,并更好地协调XX专业XX部门的需求和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特XX本控制性详细规划.1.2规划依据①《人民城乡规划法》2021.01;②《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21;③《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21年版)GB50180-93;④《**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11;⑤《**市部**组团总体规划(2021-2030)》2021。

04;⑥《XX区国民经济和“十三五”规划》;⑦《XX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1-2021)》;⑧《**环境功能区划》⑨XX类专项(专业)规划;⑩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的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的标准、规范及规划文件等。

1。

3规划范围本次规划片区位于咸祥镇镇区,北至XX沿海高速大嵩新区连接线及规划界线,、南至规划界线,西至规划界线和山体,规划用地面积为2。

52平方公里。

咸祥**地段涉及**港**区域整体布局,此次暂不列入规划范围。

1.4规划期限本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与《**市部**组团总体规划(2021-2030)》的近期规划期限(2021年)保持一致,规划起始年:2021年,规划期末:2021年.1.5规划成果本规划成果包括法定文件、技术管理文件和大部分。

法定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控制内容,包括法定文本和法定图件;技术管理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控制内容,包括技术管理文本、图纸和地块图则;是对规划内容和规划过程的必要补充和说明,包括研究报告、规划XX与修改情况说明等。

1.6法律效力本规划经**市人民府批准后生效,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划由**市自然**和规划行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7其他规定技术管理文件的所有内容应遵循法定文件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应遵守《**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功能定位、目标、控制规模和规划结构2。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3•【字号】甬政发[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8〕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宁波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营造优美生态环境,根据全省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8〕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基本完成环境污染整治行动(2005-2007)目标的基础上,继续开展“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2008-2010)。

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总体目标和指导方针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市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和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总战略的要求,以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生态市为龙头,以污染减排和环境整治为重点,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环保工作体制创新、政策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和文化创新,加快形成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全面加强城乡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支撑。

总体目标:通过今后三年的努力,确保完成“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基本解决各地突出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继续保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全省领先、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能力全省领先。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修订)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修订)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修订)《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修订)》已获得了国务院批复,现将总规主要内容公布如下:一、编制目的《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作为指导城市发展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较好地引导和促进了宁波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

随着区域发展背景的重大变化,宁波城市面临着新的发展问题,为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对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指导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

二、规划范围规划范围分为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

市域范围为宁波市行政辖区,面积9817平方公里,重点研究区域协调、市域空间结构、市域基础设施布局及重点城镇发展等。

中心城区范围包括三江片、镇海片、北仑片,是本次总体规划修改的重点地域。

中心城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市区行政区域,面积2560平方公里,该区域的建设和发展实行统一规划与管理。

三、规划期限本次总规修改期限至2020年。

四、城市性质我国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长江三角洲南翼经济中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五、城市职能国际贸易物流港、东北亚航运中心深水枢纽港、华东地区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长江三角洲南翼重要对外贸易口岸、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核心。

六、城市规模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395万,城市建设用地420平方公里。

七、市域空间布局1.市域总人口和城市化水平2020年市域常住人口控制在1000万以内,城镇化水平达到75%以上。

2.市域空间结构规划形成“一核两翼、两带三湾”多节点网络化市域空间格局。

其中一核为宁波市区;两翼为由余姚市、慈溪市和杭州湾新区组成的北翼和由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组成的南翼;两带为东部滨海城镇产业带和西部山区生态人居带;三湾为杭州湾、象山港和三门湾;节点为卫星城、中心镇和新市镇。

一核由宁波中心城区、外围组团及近郊城镇组成。

重点发展行政办公、航运服务、金融保险、商贸物流、信息科技、风景旅游等现代服务业,促进转型升级,提高城市集聚辐射能级,提升城市功能与品质。

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

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

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的决定(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2024年1月12日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公共卫生健康服务第四章疾病预防与应急处置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城乡居民享有优质、均衡、普惠的公共卫生服务,推动健康宁波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公共卫生规划建设、健康服务、疾病预防、应急处置及其保障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其他相关主体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相关健康服务、开展疾病预防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99年6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甬政发[1999]106号批准米,在其他地方不得小于米。

第六十三条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六十四条管线干管应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支管较多的一侧。

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铁路、道路之间应减少交叉。

必须交叉的,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交其交角不应小于45度。

在重要交叉口(包括立体交叉口)或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应预埋过街管。

第六十五条在现有及规划的管线、高压走廊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其他设施。

当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隧道、绿地、人防设施、河道、建(构)筑物时,或与消防、净空控制区以及其他管线发生矛盾是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六十六条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一切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

特殊情况下,允许管径在70毫米以下的给水、热力管通过,但必须在管道入口处安装设阀门。

污水管、燃气管等危害性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

第六十七条路灯电缆应穿入套管,并埋设于人形道或分隔带下,覆土深度不应小于米,并与道路侧石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大于米。

第十一章其他第六十八条沿街建筑的外装修材料及其他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须时需作样板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城市主要商业街道两侧十六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均需作外墙灯光设计。

大楼的广告、招牌、分体式空调箱的位置等,应统一规划。

高层建筑应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

第六十九条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墙等。

围墙的平面位置一般不宜超过建筑不可逾越线。

第七十条沿城市道路的原有建筑,一般不得增开门窗。

确有必要的,不得破坏街道绿化和原有建筑结构、造型。

不得将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50米以内,无人行道街巷或无配套停车位等附属设施的非商业用房改建为商业用房。

第七十一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办公、科研和医疗用房等),应按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DOC]-医疗卫生专项规划

[DOC]-医疗卫生专项规划

医疗卫生专项规划宁波市对口支援新疆库车县医疗卫生专项规划序言为做好我市对口支援新疆库车县医疗卫生发展的工作,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对口支援新疆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新疆建设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市)的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按照宁波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在对库车县进行调研考察和与库车县卫生管理部门沟通交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宁波市对口支援新疆库车县医疗卫生专项规划》,作为我市今后开展对口支援新疆库车县卫生发展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规划按照“着眼十年、规划五年、重点三年”的总体安排,基本期限为2011~2015年,重点是2011~2013年,重大事项展望至2020年。

规划范围为库车县8镇、6乡、4街道办事处和5个国营农场,总面积1.52万平方公里。

一、库车县卫生发展现状(一)基本情况库车县辖8镇、6乡、5个国营农牧场、4个街道,总人口47.5万,其中维吾尔族人口占88%。

全县共有医疗卫生机构264家,其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站、卫生监督所各1家,县直公立医院3家(县人民医院、县传染病医院、县维吾尔医院)、乡镇卫生院15家、私立医院9家、部队医院1家、个体诊所24家、村级卫生室209家。

全县医疗机构批准编制病床1555张,每千人床位、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数分别为3.4张、1.01人和0.75人。

全县21家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为1080名。

2009年全县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门急诊人次数为62.9万人次,出院人数为6.1万人次。

(二)库车县医疗卫生发展面临的困难一是医疗卫生事业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2009年度,全县医疗卫生事业经费为3455.6万元,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为2%,与国家要求的医疗卫生事业经费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5%的指标,相差3个百分点,人均医疗卫生事业经费仅为72元,远远低于全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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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区域卫生规划(2001年-2005年)【字号: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管理,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卫生服务能力,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家计委等三部委《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第二次卫生服务调查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我市城市发展的战略目标是长江三角洲南翼的经济中心、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人文景观和自然社会环境良好的历史文化名城。

围绕这个战略目标,我市2001年至2005年卫生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不断深化卫生改革,初步建立起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包括医疗服务、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的新型城乡卫生体系,居民健康的主要指标继续保持全国先进水平,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人均期望寿命74岁,婴儿死亡率≤16‰,孕产妇死亡率≤28/10万)。

第三条开展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原则是:(一)从实际出发,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居民卫生服务的实际需求,合理配置卫生资源。

调整服务方向和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居民多层次的卫生服务需求。

(二)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加强农村卫生、预防保健和中医药工作,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

(三)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的作用,根据不同卫生服务领域的特征,有效地运用市场供求关系和竞争机制,调整资源配置和卫生机构的运行环境,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对卫生资源实行全行业管理,全市区域内实施统一的规划。

第四条计划部门是区域卫生规划的牵头单位和综合协调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划,对全市卫生资源(包括企事业单位、部队对地方开放的医疗机构)实行政策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现有卫生资源逐步调整,对新增卫生资源依据准入条件审批。

财政、人事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区域卫生规划工作。

第二章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第五条根据布局合理、结构完善、功能互补、公平可及的要求,建立适合宁波实际的新型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中心城市实行两级服务网络配置,即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组织。

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主要从事急危重症、疑难病症的诊疗,并结合临床开展教育、科研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主要从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和康复。

各副中心城市继续实行三级服务网络配置,即县级医院、镇(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第六条中心城市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一)以李惠利医院、市一院、二院为骨干建设综合性医疗体系。

(二)以市中医院为骨干建设中医药医疗体系。

(三)以市传染病医院(肝病医院)、精神卫生中心(康宁医院)、肿瘤医院为骨干建设专科医疗体系。

(四)以市保黎医院为骨干,组建老年病、康复医疗体系,面向全市开展老年病、康复医疗服务。

(五)以街道卫生院(医院)为基础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与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制度,接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

(六)建设疾病预防控制网络,成为我市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技术服务体系。

(七)以市妇幼保健院(妇女儿童医院)为基础建设全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和妇幼保健服务体系。

(八)以宁波大学医学院和在宁波卫生学校基础上组建的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为骨干建设全市医学高等教育体系。

(九)以市急救中心为骨干建设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十)以市中心血站为骨干建设全市的采供血网络。

(十一)以市卫生信息中心为骨干建设全市卫生信息服务网络。

中心城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要结合城区东扩和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目标,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第七条副中心城市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建立起以第一人民医院、中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保院(所)为中心的,辐射区域范围内的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医学教育、院前医疗急救系统。

第八条镇(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建立起以镇(乡)卫生院为中心的镇(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大功能。

中心镇建立以中心卫生院为骨干的辐射周边地区的医疗卫生服务技术指导中心。

第九条根据省下达的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到2005年,我市卫生服务体系规模的控制指标(按总人口为560万人)如下:医院、卫生院床位13500张每千人口2.41张医生人数9700人每千人口1.73人护师、士人数6400人每千人口1.14人根据宁波市第二次卫生服务调查对卫生服务需求量的预测,以上控制指标经过总量控制,内部调整,提高质量,发挥效率,基本能够满足居民的卫生服务需要。

中心城区和各县(市) 指标分配见下表:医院卫生院床位医生人数护师(士)人数合计13500 9700 6400中心城区6000 4490 3200余姚市1490 1000 580慈溪市1610 1210 700奉化市900 590 360象山县960 640 360宁海县 940 700 400鄞县1300 870 500机动300 200 300第十条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和统一规划、优化配置、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的要求改革现有的卫生监督体制和预防保健体制,撤销卫生防疫站,组建疾病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

负责全市公共卫生、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和卫生监督执法职能,不断增强全市人民的卫生意识,提高疾病控制能力和卫生监督执法水平。

第十一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医疗卫生服务要积极配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共同保证医疗保障制度顺利运行。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第十二条实施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

积极推进公立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和所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积极吸纳社会资金进入医疗服务领域。

第十三条综合医院的发展重点是提高服务能力、辐射能力和疑难病的诊治能力,控制设置数量。

规划设置综合医院24所。

专科医院要突出专科特色,提高专科医疗技术水平。

规划设置专科医院35所。

中医院要发扬传统医学的优势,走中西医结合道路。

规划设置中医院7所。

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合作合并,共建医疗服务集团。

第十四条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街道设置,主要由街道卫生院(医院)改建而成。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下设适量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每站服务人口应在1.5万人以上。

随着城区范围扩大,增设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步增设。

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镇,可由若干个居委会共同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未改建为社区服务中心的街道卫生院(医院)根据各自专科特色,改建为专科医院。

第十五条各建制镇(乡)原则上设置一个卫生院,“撤扩并”后的卫生院分院、医疗点的人、财、物由所辖镇(乡)卫生院统一管理。

已建立的镇(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应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继续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尚未建立计划生育服务站的,由镇(乡)卫生院承担相应的职能。

第十六条各行政村原则上设置一个卫生室,实行镇(乡)、村一体化管理,在镇(乡)卫生院直接领导下,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

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可按个体诊所审批设置。

第十七条改革现行的卫生监督体制和预防保健体制。

规划设置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12个。

市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大榭开发区设分所和分中心,实行垂直领导。

第十八条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健全妇幼保健服务体系。

规划设置妇幼保健机构12个,重点加强和完善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同时挂市妇女儿童医院牌子。

第十九条加强院前急救服务。

市急救中心承担市区(含鄞县)院前急救任务,并在海曙、江北、北仑、镇海区设立急救分站。

其他县(市)院前急救任务由当地人民医院承担,进一步健全院前急救网络系统。

加强市级综合医院及各县(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建设,提高重危疾病抢救水平,二级以上医院配备急救设备和车辆,具有处理突发事故医疗抢救的能力。

第二十条完善采供血服务体系。

迁建市中心血站,设置县(市)、区采血点7个,2005年采供血统一由市中心血站承担。

第二十一条个体诊所按人口比例设置。

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按每1万人口,各县(市)和北仑、镇海区按每5000人口(山区及海岛3000人口)设置一个诊所,实行总量控制。

个体诊所要合理布局,按核准地点开设,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卫生所(室),按城镇500名以上职工、农村300名以上职工设置1个审批。

第二十二条加强宁波大学医学院建设,完善医学院附属医院教学功能,提高临床教育水平。

将宁波卫校迁往高教园区,改建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培养大专层次卫技人员和承担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县(市)、区卫生进修学校并入所在县(市)、区人民医院,挂卫生技术培训中心牌子,承担在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人员和个体医的岗位培训任务。

第二十三条加强卫生信息服务机构建设。

在市医学信息研究所的基础上建立宁波市卫生信息中心,辐射全市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全市卫生管理信息、卫生业务信息、医学情报信息等综合信息服务和卫生信息网的技术管理任务。

第四章医疗机构床位的配置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床位是指各级各类医院( 含妇保院)、卫生院设置的正规编制床位,不包括观察床、新生儿床、待产床、简易床和家庭病床。

第二十五条在医疗机构布局调整中,按省下达的床位配置指导标准,控制全市医疗机构床位总量。

各县(市)按每千人口1.8张配置。

医院要通过缩短平均住院日,提高床位使用率来提高病床的利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新增床位必须符合本规划制定的配置标准,按规定程序审批。

省定配置标准上浮5%作为机动数,全市控制使用。

第二十七条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全市县及县以上医院设置高级病床(供特需服务)的比例,市级不超过配置床位的10%,县(市)级不超过配置床位的5%。

第五章卫生人力的配置第二十八条卫生人力配置主要是指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和卫生管理工作的人员的总量配置。

各县(市)医生按每千人口1.2人、护师(士)按每千人口0.7人配置。

卫生技术从业人员日常注册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卫生人力配置的总体要求是:造就一支能适应现代医学科学发展和医学模式转变需要的医学人才队伍,形成学历结构合理、专业门类齐全的人才布局。

加强农村卫生队伍、预防保健队伍、中医药队伍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卫技队伍整体的学历水平和知识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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